煤炭运输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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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厂规章制度发布通知

XX规章〔2016〕第38号

《XX厂煤炭运输管理制度》已经于2016年3月20日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厂长:

2016年3月20日

规章制度控制表

XX厂煤炭运输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标准规定了XX厂煤炭运输管理职能、管理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等管理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XX厂煤炭运输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职则

第三条主要管理职则

一、负责燃料的调运管理工作。

二、负责与铁路运输部门和主要供煤的工作协调关系。

第四条协调管理职则

一、负责协同做好燃料管理的日常工作。

二、负责协同入厂燃料的数量和质量验收管理工作。

三、负责协同计量统计人员向上级有关单位提供燃料统计数据。

四、协调厂部燃运系统的接、卸、排、储等工作,并对此项工作有监督和提出考核意见的权力。

第五条配合管理职则

一、负责配合发电用煤(油)的计划和采购工作,并负责监督采购合同的执行情况。

二、负责配合燃料的储备工作。

三、负责配合燃料的统计、结算和核算管理工作。

四、负责配合煤厂盘点工作。

第六条其他管理职则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容、要求与程序

第七条正常采购煤炭由白音华物流有限公司负责XX厂入厂煤的公路运输。运煤费用按照XX厂和白音华物流有限公司签订的煤炭供应合同执行。当地统配煤及市场煤由XX厂自行负责,可以根据情况采用公路运输或铁路运输。运输费用按照XX厂与运输商签订的运输合同执行。

第八条XX厂自行负责的公路运输队伍除特殊情况外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特殊情况下需经过厂燃料采购领导小组集体决定,选用具有资质齐全,价格合理的运输公司。坚决杜绝个人行为,不得使用个人车辆。

第九条白音华物流有限公司或其指定的运输公司及承运统配煤和市场煤的承运商为运输车辆的安全责任人,所有运输车辆入厂后造成的安全事件均由安全责任人承担和负责。安全责任人要与XX 厂安全监督部签订安全协议。

第十条XX厂自行负责的运煤车辆必须听从燃料管理中心的指挥调度和管理,以保证入厂燃料的供应工作。

一、燃管中心按燃料需求合同和承运商的承运能力以及厂的接卸能力合理安排接卸。燃管调运人员要时时掌握矿的装车信息和运输路线的相关信息,确保接卸安全、顺畅。

二、燃管调运人员要掌握每天的运输能力,了解和掌握所有运输车辆的状况及装车情况,保证运力和装车,从而确保燃料供应。

三、燃管调运人员要掌握每个矿别的运量,便于混配掺烧和分堆存放。

第十一条所有运煤车辆必须按到达时间的先后顺序进行排队,不得加塞插队,重车不得逆向上衡检斤。在接卸前不得随意进入厂区,接卸时要听从计量人员的指挥、安排,有组织的进行接卸。

第十二条燃料管理中心对运煤车辆进行正常检斤、检质,运输车辆所运煤炭必须保质保量,驾驶员对在装运时有掺假行为,如盖帽、掺煤泥、块,没有制止,一经发现,扣罚500-1000元并停止运输车辆的运输资格。

第十三条所有运煤车辆在采样人员车上采样时,不得移动车辆。移动车辆时必须确认采样人员已离开车辆后再开动车辆,以确保车上采样人员的安全。运煤车辆要注意避让车下采样人员和清底人员,杜绝发生刮碰现象。

第十四条进出A厂的运煤车辆在过铁路平道口时要遵守“一停二看三通过”的原则,时刻注意火车,防止发生交通事故。进入卸煤棚里的后翻车辆一定要保证车厢支起后与上煤吊车有一定的安全距离,避免汽车与吊车发生碰撞。进出B厂煤场的车辆要注意与斗轮机、吊车的距离,必须确保不影响斗轮机、吊车等设备的正常工作,确保安全。

第十伍条燃料管理中心负责接卸的铲车、推土机司机必须保证来煤的接卸货位和接卸货位的安全、可靠,确保接卸顺畅。所有运煤车辆不得与燃料管理中心负责接卸的铲车、推土机争抢车位,否则一切后果由运煤车辆负责。卸煤车辆、铲车、推土机等车辆要遵循“车辆避让作业人员”的原则,避免发生碰撞、掩埋、砸伤、刮蹭等事件。所有车辆要保持运煤通道平整畅通,运煤车辆、推土机、铲车要按指定路线行使,进入干煤棚、储煤场、站台后,要与生产设备、建筑物、构筑物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避免对其造成损坏。

第十六条考核

一、对不听从计量人员指挥,不服从接卸人员安排的车辆,上车口争抢的车辆,入厂后超速的车辆,妨碍接卸铲车、推土机正常工作的车辆,停止当车接卸并按XX厂相关规定给予200元/次的处罚,对屡教不改的车辆,给予停止拉煤3-7天的处罚。

二、运煤车辆入厂后,对生产设备、建筑物、构筑物、生产设备刮碰、损坏的除按价赔偿外,燃料管理中心有权根据安全问题造成的影响或损失对安全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XX厂燃料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燃料管理中心运输管理制度》(2012年第XX号文[Cpimdny-04-03-2012-10])废止。

第五章支持性文件

第十九条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一、《电力用煤燃料标准汇编》

二、《统计法》

三、《计量法》

四、《合同法》

五、《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火电企业燃料厂管理规定》

六、《中电投蒙东能源集团公司燃料管理规性指导意见》

第六章附则

一、年度制度建设计划表

二、制度执行情况反馈意见表

三、煤炭运输管理工作流程图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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