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系(部)两级教学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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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系(部)两级教学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深化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使教学管理重心下移,促进各系自我发展,提高工作效率,特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教学管理基本内容与任务
第二条教学管理主要包括教学计划管理、教学运行管理、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以及学科、专业、课程、教材、实验室、实践教学基地、教学管理制度等教学基本建设的管理。

第三条教学管理的基本任务主要是:研究教学及其管理规律,改进管理工作,提高管理水平;建立稳定的教学秩序,保证教学工作正常运行;研究并组织实施教学改革;努力调动教师和学生教与学的积极性;积极推进教学管理制度改革与创新,建立符合我校实际的教学管理制度。

第三章教学管理组织系统
第四条建立校、系(部)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

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由教务科、三系一部、实训中心和教研会正副主任组成,主任为校长,常务副主任为教学副校长;系(部)教学指导委员会有系(部)正副主任和教研室主任组成,系(部)正主任为组长,教学副主任为
常务副组长。

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主要任务是研究和决定教学管理工作中的一些重大问题。

第五条健全校、系(部)教学管理机构。

(一)教务科是学校管理教学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各教学系(部)在教务科的指导下,负责具体的教学管理工作。

(二)系(部)教学管理实行主任负责制,分管教学的系主任主持日常工作。

系(部)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是系(部)教学管理工作的研究、咨询机构,定期研究教学工作并向系(部)务会提出有关建议。

系(部)务会讨论决定本系部教学及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

根据需要,系(部)设置干事 1 人,在教学主任领导下,处理日常教学和学生管理及行政工作,并从事教学和学生状态、质量信息的经常性调查了解工作。

(三)教研室是按学科、专业或课程设置的教学组织,其主要职能是完成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课程及其它环节的教学任务;开展教学研究、科学研究和组织学术活动;组织师资的培养,分配教师的工作任务等。

要重视开展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和学术水平。

第六条学校实行校、系(部)两级督导制度。

学校教学督导组由教务科、三系一部、教研会和实训中心正主任组成,由教学副校长任组长,负责组织管理和对全校教学工作进行检查、督导;系(部)督导组由各教研室主任组成,分管教学的副主任为组长,负责组织管理和对本部门教学工作的督导和检查。

第四章教学计划管理
第七条教学计划是学校保证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的重要文件,是组织教学过程、安排教学任务、确定教学编制的基本依据。

教学计划一经确定,必须认真组织实施。

第八条学校提出制定教学计划的实施意见和要求;系(部)主持起草教学计划方案,经系(部)教学指导委员会讨论审议,学校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审定,主管校长审核签字后下发执行。

第九条审定后的教学计划所列各门课程、环节的名称、学时、学分、开课学期、考核方式等均不得随意改变,执行过程中需要调整时,由系(部)在论证的基础上提出调整意见,然后向教务科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五章教学运行管理
第十条教学运行管理是学校组织实施教学计划最核心的管理,它包括以教师为主导、以学生为主体、师生相互配合的教学过程的组织管理和以校、系(部)教学管理职能部门为主体进行的教学行政管理。

其基本点是全校协同,上下协调,严格执行教学规范和各项制度,保证教学工作稳定运行,保证教学质量稳步提升。

第十一条学校负责制定课程教学大纲的原则意见;系(部)组织有关教师编写,经系(部)、校相继认定,批准实施。

第十二条课堂讲授是教学的基本形式,系(部)的任务是:组织任课教师认真研究讨论教学大纲,选用与大纲相适应的教材及教学
参考书,编制教学日历和教案,开展教学观摩活动;组织任课教师研究教学方法,注重对学生思维方法的训练;积极开展计算机辅助教学、多媒体教学等现代教育技术的应用,扩大课堂教学信息量,提高教学效益。

第十三条实践教学是教学过程中一个极其重要的教学环节。

系(部)负责制定实践性教学环节的教学大纲和计划,以及实践性教学的组织与管理,并严格考核;学校负责实践教学任务的下达以及实践教学运行的检查。

第十四条日常教学管理
(一)学校根据各专业教学计划的安排,负责将每学期教学任务下达到系(部);对各系(部)教学秩序进行抽查,制定期中教学检查意见,对调、停课申请进行审核。

(二)系(部)负责教学任务的落实或外聘教师;组织学生选课;对本部门教学秩序进行经常性检查,组织期中教学检查,对调、停课申请严格把关,并签署意见后送教务科。

第十五条凡教学计划规定开设的课程(实训课),都要对学生进行考核。

(一)学校负责考试工作实施细则的制定和修订,每个专业确定2-3 门课程(低年级最多不超过4 门)在每学期最后一周集中进行考试,由学校统一组织。

(二)除学校统一组织的考试课程外,其余课程由所属系(部)负责,即由课程所在系(部)按照学校的安排意见组织学生进行考试,
并将具体的考试安排于考试前报教务科,学校将组织专人对考试过程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考前各系(部)应通过各种形式动员学生认真学习学校关于考试的有关规定,并对监考人员进行培训,严肃考风考纪。

第十六条考试成绩和学业管理。

教务科负责全校学生学习成绩审核、汇总,制定学生学业管理办法;系(部)负责审查和督促所属教师按规定时间向学校教务科提交学生考试成绩,并将原始成绩单交教务科审查和存档。

第十七条各级教学管理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在教学运行过程中的职能作用。

(一)教务科应协助主管教学副校长定期和不定期地召开教学工作例会或专题工作研究会,了解、协调和处理教学计划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二)系(部)要定期召开系务会和任课教师会议,及时掌握教学过程状况,总结和交流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经验,及时研究解决教学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三)教研室应按学期初制订的“教研室工作计划”,组织集体备课、公开教学、教学研究活动,定期组织检查教师的教学进程和教学状况。

第十八条教学档案管理。

各级教学管理部门都要建立教学档案,教学档案的范围包括: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及学校下达的政策性、指导性文件及有关规定;教学基本建设的各种规划和计划;自编教材、教
学参考资料、实验指导书、习题集、试题库(试卷库)、试卷分析以及各种声像资料等;学期教学工作计划、教学工作进程表、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学期授课计划、课程教学总结、实习总结等;课程设计任务书、毕业设计任务书、优秀毕业设计;学生学业成绩、学生座谈会记录整理分析、毕业生质量跟踪调查等材料;教学改革进展情况、教学研究计划、总结,典型经验材料和教学研究刊物;教师业务档案、各种奖励及成果;教学工作评价材料、教学工作会议纪要等;其他有必要立档的教学文件和资料。

第六章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
第十九条教学工作评价。

学校负责对系(部)的教学与教学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评估;系(部)负责对下属教研室进行考核。

第二十条教师教学质量评价。

教师教学质量评价主要包括:学生评价、系(部)及督导组评价、教研室评价,每学年进行一次。

学校负责评价标准办法的制定和学生评价的组织、汇总分析;系(部)负责组织实施,并协助教务科做好学生评价工作。

第二十一条教学质量监控。

(一)建立听课制度。

主管教学的副校长、教务科长、系(部)主任及教研室主任都应定期深入课堂听课(包括实验、实训课、实习课),全面了解教师讲课与学生学习的情况,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教研室应组织教师之间相互听课。

(二)学校负责校级教学督导组的管理和听课情况汇总,并将有关问题及时反馈给系(部)。

(三)系(部)负责本部门教学督导组听课情况汇总,并及时解决教学中发现的问题。

第七章教学基本建设管理
第二十二条专业建设。

学校负责专业建设的规划和检查、评估;系(部)根据学科和社会发展,适时进行专业、专业方向、培养目标和教学内容的调整,负责专业建设的具体实施。

第二十三条课程建设。

学校负责课程建设的规划,课程建设的检查和优秀课程评选;系(部)负责课程建设的具体实施。

第二十四条教材建设。

学校负责教材建设的规划、教材建设的评估检查、教材评优和自编教材的审定及印刷;系(部)负责教材推荐,确保教材质量。

第二十五条实践教学基地建设。

学校负责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的检查评估;系(部)根据学科和专业建设的需要,提出专业实训基地建设规划。

第八章教师队伍管理
第二十六条师资队伍建设是学校最基本的教学建设,建立一支人员精干、素质优良、结构合理、专兼结合、特色鲜明、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是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形成办学特色的关键。

学校制定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各系部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学校确定教师编制,制定教师教学工作规范和教学工作量管理办法,由各系对教师进行聘任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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