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二十九条的相关规定
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第二篇建筑工程规划控制
第二十九条住宅建筑日照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住宅区内新建住宅建筑日照时数达到大寒日3小时及以上的户数不应小于总户数的85%;其余户数的建筑日照时数不低于大寒日1小时。
(二)旧区改建住宅区内新建住宅建筑日照时数达到大寒日3小时及以上的户数不应小于总户数的70%;其余户数的建筑日照时数不低于大寒日1小时。
(三)拟建建筑不应使相邻用地上的住宅建筑日照时数小于大寒日2小时;由于历史原因相邻住宅不符合现行规范要求的,拟建建筑对相邻住宅的影响可酌情降低,但达到大寒日2小时及以上的户数不应小于总户数的70%,其余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四)住宅区内新建住宅建筑日照时数未达到大寒日3小时的住宅部分,应在项目总平图中注明,并由项目业主在售楼时明确告知购房户。
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版
目 录1 总则 (1)2 建设用地规划控制 (2)2.1 建设用地范围确定 (2)2.2 建设用地使用性质 (2)2.3 建设用地使用强度 (4)2.4 建设用地绿地 (7)2.5 建设用地公共服务设施配置 (8)2.6 建设用地交通组织 (9)2.7 建设用地地下空间利用 (10)2.8 建设用地标高确定 (10)2.9 建设用地更新与改造 (11)3 建筑工程规划控制 (12)3.1 建筑工程使用性质确定 (12)3.2 建筑间距 (12)3.3 建筑退让 (15)3.4 建筑空间环境控制 (19)3.5 建筑设计控制 (20)3.6 居民私有房屋 (26)4 规划条件核实 (28)4.1 建筑工程规划条件核实 (竣工验收) (28)4.2 市政工程规划核实 (28)附录1 名词解释 (29)附录2 计算规则 (31)附录3 规划管理数据规范与要求 (36)附录4 本规定用词说明 (38)附图 (39)1 总则1.0.1 为加强南宁市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科学合理地配置城市公共资源,改善人居环境,有效地实现城市规划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制定本规定。
1.0.2 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南宁市城乡规划管理若干规定》和《南宁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以及国家、自治区的有关规范和行业标准,并结合南宁市的实际情况而制定。
1.0.3 与城市规划、城市建设工程(包括地下建筑物、构筑物)和规划管理有关的各项活动,在规划区范围内的,应按本规定执行,在规划区外,行政辖区范围内的,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1.0.4 各项城市规划和建设工程应按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建设工程设计执行;尚无经批准的上述规划或设计的,应按本规定执行。
1.0.5 在下列情形下,本规定宜进行修订:1)国家、自治区和市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订;2)国家和自治区的相关强制性规范进行修订;3)南宁市城市发展的形势和目标发生重大变化。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南宁市城市规划工作委员会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南宁市城市规划工作委员会的通知正文:----------------------------------------------------------------------------------------------------------------------------------------------------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南宁市城市规划工作委员会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为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提高城市规划工作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加快推进区域性国际化城市目标建设,经市委同意,决定成立南宁市城市规划工作委员会(非常设机构)。
现将成立南宁市城市规划工作委员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组成人员:(一)设立公务委员(公务委员实行部门资格制)主任:市长副主任:分管城建工作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委员:市政府分管城建工作副秘书长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保委员会主任市政协人口资源环境与城乡建设委员会主任市发改委主任市经委主任市建委主任市规划局局长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市财政局局长市市政局局长市房产局局长市园林局局长市水利局局长市文化局局长市环保局局长市安监局局长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市人防办主任市交警支队支队长市消防支队支队长南宁供电局局长南宁建宁水务集团公司总经理(二)设立专家委员,实行聘任制,人员从专家咨询委员会人员名单(文件另发)中抽取。
(三)南宁市城市规划工作委员会下设常务委员会,是城市规划工作委员会的常设机构,受规划工作委员会的委托,履行规划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责,对报审事项及方案进行审议、决定。
主任:市长副主任:分管城建工作副市长委员:市政府分管城建工作副秘书长市发改委主任市建委主任市规划局局长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市园林局局长市财政局局长市环保局局长市市政局局长常务委员会根据具体项目方案审定或评估需要,经主任或副主任或指定的会议主持人同意,可增聘该领域的其他相关专家及市民代表参加。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市政公用工程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02]58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市政公用工程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市政公用工程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2002年5月27日南府发[2002]5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南宁市市政公用工程规划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宁市市政公用工程规划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南宁市市政公用工程建设的规划管理,规范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确保城市建设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市政公用工程的规划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市政公用工程是指:城市道路交通设施工程:城市道路、桥涵、轨道交通线网、广场、公共停车场(库)、公共交通场(站)客、货运场(站)、港口、码头、交通组织控制设施、道路照明设施等。
市政管线设施工程:(一)城市信息工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邮政信箱、地下通信管网、现代通信网络系统、军用通信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微波通信通道及其附属设施等。
(二)城市能源工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1、城市供电工程:城市供电线网、架空线、地下电缆线、高压电杆(塔)、变电站、变压器、开闭所、分接箱、配电房等;2、城市供水工程:城市供水管网、水泵站、加压站、水厂及其它供水设施等;3、城市供气、供热工程:城市管道燃气管网、储配站、气化站、混气站、瓶装燃气供应站等;4、加油站及其附属设施。
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版
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版概述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版是南宁市政府制定的一项城市规划管理标准,旨在规范和指导南宁市的城市规划工作,以确保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良好的居住环境。
规定内容城市规划的基本原则1.人文关怀:注重人民群众的需求和利益,以人为本,追求人与城市的和谐发展。
2.生态保护:保护生态环境,合理利用资源,推动可持续发展。
3.经济发展:充分利用城市资源,促进经济繁荣和社会进步。
4.文化传承:注重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推动城市文化多样性。
5.社会和谐:推动城市社会秩序的和谐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和民主。
6.城市安全:确保城市的安全和防灾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城市规划的主要任务1.城市总体规划: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明确城市空间布局和发展方向。
2.规划细则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定规划细则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具体规定城市各个区域和片区的开发和建设要求。
3.土地利用规划:制定土地利用规划,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确保土地利用的效益和可持续发展。
4.建筑控制规划:制定建筑控制规划,规范建筑物的高度、密度、容积率等要求,保持城市的整体形象和风貌。
5.城市景观规划:制定城市景观规划,提升城市形象,打造宜居环境。
6.交通规划:制定交通规划,优化交通组织和流动,提高交通效率和安全性。
规定的执行机制1.规划主管部门:设立城市规划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城市规划管理政策和标准,监督和指导城市规划工作。
2.规划编制和审核:规划编制要按照规范和程序进行,由专业规划机构负责编制,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和批准,确保规划的科学和合理。
3.法律法规的支持:建立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城市规划管理进行规范和约束,提高管理的科学性和效率性。
4.公众参与: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城市规划的讨论和决策过程,提高规划的民主性和透明度。
5.监督机制:建立城市规划监督机制,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结论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版为南宁市的城市规划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3.08.18•【字号】•【施行日期】1993.08.18•【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1993年8月1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城市规划法》和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是指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人民防空工程、交通、消防设施和工程管线、通信线路设施等一切地上、地下建筑物、构筑物和整治江河湖泊以及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
第四条城市规划实行分级管理。
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自治区的城市规划工作。
市(行署)、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规划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城市规划,服从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管理,有权对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六条对贯彻执行《城市规划法》和本办法成绩显著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制定第七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循《城市规划法》确定的原则,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并进行多方案比较和经济技术论证,注意保持民族传统和地方特色。
编制城市规划的具体工作,应当由具有相应设计资格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承担。
第八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具备勘察、测量及其他必要的基础资料。
编制城市规划时,有关单位有义务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规划基础资料,并配合编制专业规划。
城市勘察、规划设计费应当列入各级财政年度计划。
南宁市私有房屋建设规划管理办法-南宁市政府令第36号
南宁市私有房屋建设规划管理办法正文:---------------------------------------------------------------------------------------------------------------------------------------------------- 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36号)《南宁市私有房屋建设规划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实施。
市长:林国强二000年七月二十六日南宁市私有房屋建设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南宁市城市规划区(含市辖县县城城市总体规划区)范围内私有房屋建设规划管理,确保城市规划的实施,逐步改善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南宁市城市规划区内的私有房屋建设规划管理工作,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派出机构,负责指定区域的私有房屋建设规划管理工作。
市辖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县私有房屋建设规划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领导。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私有房屋,是指用于居住的个人所有或数人共有并依法享有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的建筑。
私有房屋建设,是指私有房屋的新建、改建、扩建(含加层)、重建等建设活动。
第四条城市规划区内的私有房屋建设必须满足城市规划道路、给水排水、电力通讯、燃气、消防、人防、环卫、环保、文物古迹保护、房屋间距及其他规划要求。
第五条私有房屋建设必须服从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管理,遵守城市规划。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私有房屋建设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私有房屋建设的规划控制第六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申请私有房屋建设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用地性质、景观控制、建设现状、宅基地状况、城市规划等因素确定是否允许建设。
南宁停车配建标准
南宁停车配建标准
南宁的停车配建标准主要参照《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具体内容如下:
对于普通住宅,其机动车停车位按\~车位/100㎡建筑面积配建。
机动车配
建指标旧区采用中间值,新区采用上限值,中心区采用下限值。
距公交及轨道交通枢纽500米范围内的项目,其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指标无法达到的,
在满足交通影响评价的基础上可下浮不超过20%。
停车位指标不含微型停
车位,母子停车位计为一个停车位。
住宅的机械式机动车停车率(机械式机动车停车位占总停车位的比率)不大于25%。
此外,对于一些特定的建筑物或场所,如火车站、客运码头、机场、体育场(馆)、影剧院等进行改建或扩建时,也应当按照现行配建标准建设停车场。
对于老旧居住区的规划改造,在不违反规划且征得居民等同意的前提下,允许利用小区及周边存量土地建设停车场。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需要,建议查阅《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原文件第四章“停车设施及无障碍设施”。
南宁市私有房屋建设规划管理办法
南宁市私有房屋建设规划管理办法一、第二十二条“私有房屋建设工程竣工后,须持有关证件资料,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分别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和土地登记换证手续”修改为“私有房屋建设工程竣工后,须持有关资料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竣工规划备案。
二、第二十七条“对违法建设,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责令停止施工。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和施工单位接到停止施工的通知后继续施工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予以制止,并可以通知供电、供水部门停止施工供电、供水,有关部门应当协同实施”修改为“对违法建设,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责令停止施工。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和施工单位接到停止施工的通知后继续施工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相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此外,对部分文字作了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宁市私有房屋建设规划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南宁市私有房屋建设规划管理办法(2000年7月26日市人民政府令第36号发布,根据2005年5月23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私有房屋建设规划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南宁市城市规划区(含市辖县县城城市总体规划区)范围内私有房屋建设规划管理,确保城市规划的实施,逐步改善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南宁市城市规划区内的私有房屋建设规划管理工作,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派出机构,负责指定区域的私有房屋建设规划管理工作。
市辖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县私有房屋建设规划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领导。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私有房屋,是指用于居住的个人所有或数人共有并依法享有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的建筑。
南宁城市规划指导规范——部分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表备注: 1.新区、旧城区、旧城中心区区域划分见附图一。
2.-为不允许建设。
3.私房建设按本技术规定其它章节的有关规定执行。
2.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退立交控制线不应少于20米。
3.当与城市绿化带、城市公路、高速路要求后退红线的距离有矛盾时,按高限控制。
4.裙房用于商业的建筑,退距适当增加5米。
5.围墙面向城市道路时,退离道路边缘不少于1.5米,当执行确有困难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调整。
第八十六条地下建(构)筑物及地下车库出入口坡道退用地红线、道路红线的离界净距离应符合如下规定:(一)地下建(构)筑物临城市道路时,离界净距离不得少于5米。
(二)地下建(构)筑物临用地红线时,离界距离不得少于3米。
(三)地下车库出入口起坡线退离城市道路红线不得少于10米,退绿化控制线不小于5米。
第八十七条沿铁路两侧新建建(构)筑工程应符合如下规定:(一)铁路干线两侧的建(构)筑工程与最外侧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20米;铁路两侧的围墙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围墙高度不得高于3米。
(二)沿铁路两侧需建铁路配套设施的,应另设专项报批。
(三)在铁路道口附近进行建设的,必须符合铁路道口管理的有关规定。
备注: 1.每二个居住区设置一处的设置项目(医院、文化馆),其千人指标以二分之一的数值计入本指标表;2.百分比①指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的建筑面积与用地面积分别占居住区(以5万人计)公共服务设施总建筑面积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比;3.百分比②指各类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与居住区(以5万人计)住宅建筑总面积的比例,及用地面积占居住区总面积的百分比。
居住区公共设施分级配建及设置规定表10.2备注: 1.表中面积指标是指每百平方米住宅面积需配建的公建面积指标。
配建停车位控制表表11.8备注: 1、表中机动车配建指标旧城中心区采用下限,新区采用上限,其它区域取中间值。
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制度技术规定(修编稿)年版总
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编稿)2009年版总————————————————————————————————作者:————————————————————————————————日期: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9年局部修订)(建议稿)南宁市建筑设计院二00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三章居住用地规划 (2)第六章旧区改建 (6)第八章建筑控制 (7)第十章城市公共服务设施 (16)附录1 名词解释 (25)附录2 计算规则 (3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南宁市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科学合理地配置城市公共资源,改善人居环境,有效地实现城市规划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和南宁市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国家、自治区的有关规范和行业标准,并结合南宁市的实际情况而制定。
本规定在实施过程中,应根据新颁布实施的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自治区有关规范、行业标准和政策的调整内容,并结合南宁市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调整条款。
第三条与城市规划、城市建设工程(包括地下建筑物、构筑物)和规划管理有关的各项活动,在规划区范围内的,应按本规定执行,在规划区外,行政辖区范围内的,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条本规定修订版自南宁市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施行,旧版同时废止。
第三章居住用地规划第十五条居住区规划应遵循公共服务设施分级配建的原则,居住区按户数或人口数规模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
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符合表3.1的规定。
居住区分级控制规模表3.1居住区小区组团户数(户)10000~16000 3000~5000 300~1000人口(人)30000~50000 10000~15000 1000~3000第二十四条居住区用地规划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统计内容应不少于表3.6的要求。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表3.6 项目计算单位数量所占比例(﹪)人均数量居住区规划总用地面积h㎡—其中居住区用地面积h㎡(100)—其中住宅用地h㎡()公建用地h㎡()道路用地h㎡()公共绿地h㎡()其他用地面积h㎡总建筑面积万㎡其中地上建筑总面积万㎡住宅建筑面积万㎡其中≤90㎡万㎡()90~120㎡万㎡()≥120㎡万㎡()公建建筑面积万㎡地下建筑面积万㎡居住总户(套)数户(套)居住人数人——户均人数人∕户 3.2 ——住宅平均层数层住宅建筑净密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人均公共绿地㎡∕人——住宅建筑套密度(毛)套∕h㎡——住宅建筑套密度(净)套∕h㎡——住宅建筑面积毛密度㎡∕ h㎡——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 h㎡——机动车总停车位个—其地面停车位个—中地下停车位个—停车率﹪车位∕户备注:表中名词解释及计算规则详见附录1、附录2.第二十五条(五)单车道宽度不应小于4m,双车道宽度不应小于6m。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立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联动工作机制意见的通知-南府发[2012]69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立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联动工作机制意见的通知正文:----------------------------------------------------------------------------------------------------------------------------------------------------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立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联动工作机制意见的通知(南府发〔2012〕6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关于建立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联动工作机制意见》已经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2年8月3日关于建立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联动工作机制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工作职责,进一步加强土地和城乡规划管理,及时、有效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实行部门协作、信息互通、执法与监察相结合的联动工作机制。
本意见所称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是指未依法取得用地、规划许可手续或者未按照用地、规划许可内容实施的用地、建设行为。
第三条根据《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坚决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决定》(南发[2011]36号),成立全市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市长担任组长,市委分管副书记以及分管城建、城管工作的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政协副主席担任副组长,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分管领导,市监察、发改、法制、国土、规划、城管、建设、水利、林业、交通、园林、公安、工商、住房、环保、安监等部门和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方案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方案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4.04.19施行日期2004.04.19文号主题类别城乡规划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各有关单位:《南宁市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四月十九日南宁市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方案一、修编背景1、随着中国加入wto,以及西部大开发的深入,面对城市间日趋激烈的竞争,自治区党委、政府适时提出加快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实施意见,并着重提出南宁市要在全区率先实现跨越式发展。
2、南宁市行政区划大调整,2001年南宁市市区撤销了郊区,将郊区相应纳入五个城区管理。
2003年市域范围由原来两县五城区扩大到七县五城区,市域面积由10029平方公里扩大到22287平方公里,人口由2946万人扩大到6297万人。
3、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立,尤其是中国--东盟经贸博览会永久会址确定在南宁市设立,为南宁迈向国际化提供了千载难逢的历史机遇。
4、2001年,南宁市委、市政府提出南宁市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实现“一年小变化、三年中变化、六年大变化”的“136”目标,掀起了南宁市大规模城市建设的高潮。
5、我市现行的城市总体规划(1995-2010年),虽然对我市的城市发展作出了科学预测,但由于受当时的政治、经济条件的影响,必然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已不能满足我市快速增长的需求。
南宁市私有房屋建设规划管理办法
南宁市私有房屋建设规划管理办法(2000年7月26日市人民政府令第36号发布,根据2005年5月23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私有房屋建设规划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南宁市城市规划区(含市辖县县城城市总体规划区)范围内私有房屋建设规划管理,确保城市规划的实施,逐步改善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南宁市城市规划区内的私有房屋建设规划管理工作,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派出机构,负责指定区域的私有房屋建设规划管理工作。
市辖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县私有房屋建设规划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领导。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私有房屋,是指用于居住的个人所有或数人共有并依法享有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的建筑。
私有房屋建设,是指私有房屋的新建、改建、扩建(含加层)、重建等建设活动。
第四条城市规划区内的私有房屋建设必须满足城市规划道路、给水排水、电力通讯、燃气、消防、人防、环卫、环保、文物古迹保护、房屋间距及其他规划要求。
第五条私有房屋建设必须服从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管理,遵守城市规划。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私有房屋建设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私有房屋建设的规划控制第六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申请私有房屋建设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用地性质、景观控制、建设现状、宅基地状况、城市规划等因素确定是否允许建设。
第七条私有房屋的建设,不得擅自扩大原有宅基地面积。
第八条根据下列原则,按城市规划要求对私有房屋建设进行控制:(一)近期已列入城市改造或开发并发布拆迁公告的区域,不允许进行私有房屋建设;(二)近郊农民私有房屋建设和在农村留用居住用地(即新村居住用地)内进行私有房屋建设的,必须坚持统一规划、配套建设的原则,保证各项建设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三)城中村、城乡结合部以及城市主要道路两侧旧村庄的私有房屋改建、扩建、重建,原则上要进行旧村改造规划后方可按规划建设,保证村庄道路、房屋间距、层数以及村庄环境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四)下列区域内的私有房屋建设只允许按原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的面积、层数进行改建,且严格控制在四层以下(含四层),总高度不得超过14米(±0.000标高始算)。
南宁人民市政府关于调整南宁市城市规划工作委员会名称和主要职责的通知
南宁人民市政府关于调整南宁市城市规划工作委员会
名称和主要职责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12.23
•【字号】南府发[2011]70号
•【施行日期】2011.12.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规划
正文
南宁人民市政府关于调整南宁市城市规划工作委员会名称和
主要职责的通知
(南府发〔2011〕7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城市规划决策,优化工作职责,经市城市规划工作委员会2011年第十二次会议研究,决定将南宁市城市规划工作委员会名称和主要职责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南宁市城市规划工作委员会”名称调整为“南宁市城市规划委员会”;
二、委员会主要职责调整完善如下:
(一)审议城市发展战略规划、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等规划及上述规划调整;
(二)审议各分区规划、开发区和工业园区(集中区)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地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村镇体系规划、重点镇总体规划等
规划及上述规划的调整;
(三)审议城市规划未确定的重大项目的规划选址;
(四)审议重点市政、建筑和景观工程设计的项目方案;
(五)审议协议出让土地容积率调整;
(六)审议城乡规划技术管理体制、机制;
(七)负责制定和修改《南宁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章程》;
(八)履行城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它职责。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规范性引用文件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导则的引用而成为本导则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导则。
然而,鼓励根据本导则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导则。
一、市政道路(1)《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GJJ36)(2)《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3)《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37)(4)《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 1)(5)《公路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范》(JTG F40)(6)《公路路面基层施工技术细则》(JTG/T F20)(7)《公路沥青路面设计规范》(JTG D50)(8)《路面稀浆封层施工规程》(CJJ 66)(9)《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技术规范》(JTG F30)(10)《南宁市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竣工移交管理暂行规定》二、城市排水(雨水)设施(1)《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 50138)(2)《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 68)(3)《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4)《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5)《城市水系规划规范》(GB 50513)(6)《城市水系规划导则》(SL431)(7)《防洪标准》(GB 50201)(8)《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 50289)(9)《泵站设计规范》(GB/T 50265)(10)《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11)《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1997 年2 月)(12)《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 37)(13)《水利水电工程水文计算规范》(SL278)(14)《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洪水计算规范》(SL44)(15)《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三、城市桥梁、隧道(1)《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JTG D60)(2)《公路钢筋混凝土及预应力混凝土桥涵设计规范》(JTG D62)(3)《公路桥涵地基与基础设计规范》(JTG D63)(4)《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JTG/T F50)(5)《城市桥梁设计规范》(CJJ 11)(6)《城市桥梁抗震设计规范》(CJJ 166)(7)《公路圬工桥涵设计规范》(JTG D61)(8)《城市桥梁抗震设计规范》(CJJ 166)(9)《城市人行天桥与人行地道技术规范》(CJJ 69)(10)《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程》(CJJ 99)(11)《公路桥梁承载能力检测评定规程》(JTG/T J21)(12)《城市桥梁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 2)(13)《公路桥梁加固设计规范》(JTG/T J22)(14)《城市桥梁检测与评定技术规范》(CJJ/T233 2015)(15)《城市桥梁检测评定技术规程》(DBJ/T45-016)四、城市照明设施(1)《城市照明管理规定》(2)《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3)《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 45)(4)《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 T163)(5)《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CJJ 89)(6)《LED 城市道路照明应用技术要求》(GB T31832)(7)《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 50217)(8)《20KV 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3)(9)《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10)《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11)《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12)《三相配电变压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0052)(13)《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8)(14)《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及验收规范》(GB 50169)(15)《室外作业场地照明设计标准》(GB 50582)(16)《绿色照明工程技术规程》(DBJ01-607)(17)《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18)《南宁市城市照明管理规定》(19)《南宁市城市照明专项规划》(20)《南宁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1)《南宁市建筑夜景照明规划设计导则》(22)《城乡道路半导体照明工程技术规范》(23)《关于在新建照明工程中推广使用LED 光源的通知》南城管联发[2015]3 号五、环境卫生设施(1)《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 50337)(2)《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 27)(3)《城市公共厕所卫生标准》(GB/T 17217)(4)《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 14)(5)《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 19095)(6)《生活垃圾转运站技术规范》(CJJ 47)(7)《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J 164)(8)《环境卫生设施与设备图形符号设施标志》(CJ/T 13)(9)《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 50)(10)《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 100)六、城市广场设施(1)《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 37)(2)《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 50220)(3)《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 14)(4)《房屋修缮工程技术规程》(DG/T J08-207)(5)《古建筑木结构维护与加固技术规范》(GB 50165)(6)《无障碍设施施工验收及维护规范》(GB 50642)(7)《景观娱乐用水水质标准》(GB 12941)(8)《广场用陶瓷砖》(GB/T 23458)(9)《广场路面用天然石材》(JC/T 2114)(10)《演出场所安全技术要求》(WH/T 42)(11)《城市绿化条例》(12)《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3)《城镇市容环境卫生劳动定额》(14)《城市公厕管理办法》(15)《南宁市城市广场管理规定》(16)《南宁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7)《南宁市城市绿化条例》(18)《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19)《南宁市绿化规划导则》(20)《南宁市绿道规划设计导则》七、综合管廊(1)《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 50838)(2)《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 50289)(3)《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4)《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 50318)(5)《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6)《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J 50010)(7)《给水排水工程构筑物结构设计规范》(GB 50069)(8)《给水排水工程管道结构设计规范》(GB 50332)(9)《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 50152)(10)《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11)《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12)《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 50032)(13)《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14)《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15)《交流电器装置接地设计规范》(GB/T 50065)(16)《10KV 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3)(17)《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1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19)《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5)(20)《分散型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054)(21)《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4)(2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3)《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技术规范》(GB 50736)(24)《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25)《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 50282)(26)《城市电力电缆线路设计技术规定》(DL/T 5221)(27)《电力电缆线路运行规程》(Q/GDW 512)(28)《城市配电网技术导则》(Q/GDW 370)(29)《通信管道与通道工程设计规范》(GB 50373)(30)《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八、智慧城管(1)《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分幅和编号》(GB/T 13989)(2)《地理空间数据交换格式》(GB/T 17798)(3)《数字测绘成果质量要求》(GB/T 17941)(4)《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分类与代码》(GB/T 13923)(5)《数字地形图产品基本要求》(GB/T 17278)(6)《国家大地测量基本技术规定》(GB/T 22021)(7)《数字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 18316)(8)《地理信息元数据》(GB/T 19710)(9)《1:500 1:1000 1:2000 地形图航空摄影测量外业规范》(GB/T 7 931)(10)《1:500 1:1000 1:2000 地形图航空摄影测量内业规范》(GB/T 7930)(11)《地名分类与类别代码编制规则》(GB/T 18521)(12)《数字城市地理信息公共平台地名/地址编码规则》(GB/T 23705)(13)《地理空间框架基本规定》(GB/T 30317)(14)《地理信息公共平台基本规定》(GB/T 30318)(15)《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基本规定》(GB/T 30319)(16)《地理空间数据库访问接口》(GB/T 30320)(17)《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基本规定》(CH/T 9005)(18)《基础地理信息数字产品1:500 1:1000 1:2000 数字线划图》(CH/T 9008.1)(19)《基础地理信息数字产品1:500 1:1000 1:2000 数字高程模型》(CH/T 9008.2)。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府规〔2018〕16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府规〔2018〕1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南宁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南宁市人民政府2018年6月22日南宁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提升我市城镇化建设水平,提高城市生态环境质量,打造“宜居城市”品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南宁市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海绵城市建设应遵循“规划引领、生态优先、安全为重、因地制宜、统筹建设”的基本原则,通过“渗、滞、蓄、净、用、排”等工程措施,按照生态文明的建设理念,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对城市原有生态系统进行保护、生态恢复和修复。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组织、指导、监督全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绵城市总体规划和相关规划的编制、项目方案设计的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经1996年9月26日南宁市十届人大会第8次会议通过,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
南宁市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南宁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南宁市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南宁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南宁市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南宁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制镇不另划城市规划区。
第三条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城市规划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规范,并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第四条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改善人民生活环境,提高城市环境质量,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
第五条城市规划和建设,必须保护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和代表城市传统风貌的街区。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县人民政府根据全市城市规划的要求,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规划和规划管理工作,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派出机构,负责指定区域的城市规划和规划管理工作。
市辖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县城市规划和规划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领导。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第八条南宁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分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三个阶段,其余建制镇的规划分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两个阶段。
南宁城规管理技术规定
第二十一条 物流用地应符合如下规定:
(一)物流项目用地由仓储/配送用地、加工/配送用地、物流商业用地、物流运输装卸用 地及物流公共设施用地等五部分构成,其中物资储备用地、加工用地及物流运输装卸用地为 工业生产性用地,物流商业用地及物流公共设施用地为经营性用地。物流项目用地中各部分 用地占总用地的比例应符合表 4.1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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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 年版)
第五章 村庄建设
第一篇 城市用地布局与规划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村庄,是指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的聚居点。
第二十三条 村庄分为以下种类: (一)城市建成区村庄:城中村。 (二)城市规划区村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除第(一)款外的村庄。
第二十四条 村庄规划容量控制指标应符合如下规定: (一)村庄分为行政村和自然村两个规模等级。 (二)村庄用地分类应按现行村镇规划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村庄规划的建设用地标准应包括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建设用地构成比例和建设用地选择三 部分,并应符合如下规定:
套/㎡/ ﹪ 套/㎡/ ﹪ 套/㎡/ ﹪
建筑占地面积
㎡
总绿地面积/地面绿地面积/生态停车场绿地面积
㎡
地下室顶部绿地面积/屋顶绿地面积/水面面积
㎡
建筑密度
﹪
容积率
绿地率
﹪
水面率
﹪
机动车停车位/机动车机械停车位/机动车机械停车率 个/﹪
其 机动车地面停车位/机动车地面机械停车位
个
中
机动车地下停车位/机动车地下机械停车位
户数(户)
10000~16000
3000~5000
300~1000
人口(人)
30000~50000
10000~15000
南宁规划管理局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细则试行总则11为
南宁市规划管理局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细则(试行)1.总则1.1 为落实《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统一居住和长日照建筑(病房楼、教学楼、幼托、老年公寓等)的日照分析技术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技术细则。
1.2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申办建设工程项目,可能对居住或长日照建筑产生日照遮挡影响的,建设单位在向市规划局申请审查该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方案、施工图纸时,均须按本细则进行日照分析并提交日照分析报告(包括电子文档和图纸)。
2.日照分析参照的主要法律、规范和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3)《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
3.基础分析参数注:1)日照标准日为分析当年的大寒日或冬至日,如当年是闰年则顺延一年;2)统一采用天正(8.0以上版本)或斯维尔(2008年以上版本)日照分析软件进行日照分析。
4.分析范围4.1日照分析客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规则:4.1.1在高层建筑有效日照时间段内的日照阴影范围内的居住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按拟建高层高度1.8倍的扇型阴影范围确定,计算的范围最大不超过拟建建筑北侧180米半径扇型阴影范围(如图1)。
4.1.2在上述范围内,方案设计已经批准、待建、在建居住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也应确认为客体建筑。
4.1.3客体建筑范围以外的建筑不进行日照分析。
图1拟建建筑范围示意图4.2日照分析主体建筑指对其它建筑产生日照遮挡的建筑。
日照分析主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规则:4.2.1以已确定的客体建筑为中心,在其南侧结合拟建高层建筑,调查了解周围可能对其产生遮挡的建筑,在此范围内确定日照分析主体建筑范围。
应以180米为半径作出扇型图,在此范围内进行调查(如图2)。
4.2.2在上述范围内采用第六条提出的规则,排除对客体建筑不形成遮挡的建筑,明确主体建筑的具体对象。
4.2.3上述范围内方案设计已经批准、待建、在建建设项目,应纳入主体建筑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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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
南宁市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南宁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南宁市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南宁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南宁市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南宁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制镇不另划城市规划区。
第三条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城市规划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规范,并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第四条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改善人民生活环境,提高城市环境质量,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
第五条城市规划和建设,必须保护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和代表城市传统风貌的街区。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县人民政府根据全市城市规划的要求,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规划和规划管理工作,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派出机构,负责指定区域的城市规划和规划管理工作。
市辖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县城市规划和规划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领导。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第八条南宁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分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三个阶段,其余建制镇的规划分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两个阶段。
详细规划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含城市设计)。
第九条南宁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专业规划由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以及城市总体规划指定的县域内重要建制镇的总体规划,在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市区和县域内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在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后,报市或县人民政府审批,县域内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同时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南宁市城市市区内重要地段、重要道路两侧、对城市布局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以及没有编制分区规划的详细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重要地段的详细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二十公顷以内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由建设单位委托有城市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依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设计条件编制,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城市规划区内开辟的各类开发区,必须编制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统一的城市规划管理。
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对已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必须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审批机关备案;但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按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进行。
城市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的变更,必须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十二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具备勘察、测量及其他必要的基础资料。
编制城市规划时,有关单位有义务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无偿提供规划基础资料。
城市勘察、规划设计费用应当列入本级财政年度计划。
第十三条市、县城市总体规划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公布。
第三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十四条各项建设用地必须在城市规划确定的土地使用功能区选址定点。
严格控制在城市基础设施不能满足需要,又无有效措施的地区安排新建、迁建项目;禁止在公路沿线分散安排建设项目。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使用土地时,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位置、界限。
确需改变的,必须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的制定。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必须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提供的出让地块的位置、范围、规划用地性质、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停车场等各项规划要求及附图。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必须附有原出让合同中的各项规划要求及附图。
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者在开发和经营土地的活动中,未经原审批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变更出让合同中的各项规划要求。
第十七条城市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公共活动用地、体育运动用地和学校用地等专用土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用途。
禁止占用城市道路、广场、河道、高压供电走廊和压占城市地下管线或者依附防洪堤(墙)建造建(构)筑物。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决定。
必需迁建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另行安排。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在城市规划道路、绿化带和河道等公共用地两侧使用土地进行建设时,应按规定同时负责一定面积的公共用地的征地拆迁费用。
此项公共用地经征用并拆除其地面建(构)筑物后,无偿移交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用于道路、绿化或其他公共设施建设。
第二十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采矿、采沙、取土、填占水域等活动须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破坏城市环境,影响城市规划的实施。
有关部门在批准前,应征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二十一条在城市规划区内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规定申请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临时用地必须按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用途使用,不得改作他用或者转让,不得建造永久性建(构)筑物。
临时建设用地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长使用的,必须在期满前两个月,办理延期手续。
使用期满或国家建设需要时由使用者无条件拆除一切临时设施,清理现场,退还原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
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新建、迁建单位或个人需要使用土地的;(二)原址扩建需要使用本单位以外的土地的;(三)需要改变原有土地使用性质的;(四)依法应当申请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根据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需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应附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
不需要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列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前,应当征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
第二十四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按以下程序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国家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资料,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定点申请;(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文件资料齐全后,在法定工作日20日内作出批复。
批准的,安排建设用地,并经规定程序报批后,核定建设项目的具体位置和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三)建设单位或个人根据规划设计条件,在6个月内按规定报送建设用地的规划平面布置图。
建设用地规划平面布置图经批准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法定工作日20天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个人逾期未报送建设用地规划平面布置图,又未申请延期的,原定点申请自行失效;(四)建设单位或个人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一年内未申请用地,又未申请延期的,已取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二十五条参加市、县人民政府依法组织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活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凭土地使用出让合同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乡(镇)村集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建设用地按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村镇建设,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村镇规划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农民个人建房必须在批准的村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安排建设。
第四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二十七条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应根据建筑总体布局要求、使用性质和具体条件,以阳台、雨蓬、踏步等突出部分为准,向道路规划红线外后退,留出必要的场地,供绿化和敷设管线等使用。
后退的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在南宁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中规定。
第二十八条建筑物之间的间距,除符合消防要求外,还应考虑日照、通风、绿化、视线等要求。
第二十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配置绿地、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库)、公共厕所等配套设施。
配套设施与建设工程统一设计、同步建设、同时交付使用。
第三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和城市道路,应当按规划要求设置无障碍设施。
第三十一条下列建设工程,应当按照规定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二)新建、改建城市道路、桥梁、管线、隧道及其他市政工程;(三)文物保护单位的大修工程及改变原有外貌或者结构体系或者基本平面布局的装修工程;(四)需要变动主体承重结构的建筑大修工程;(五)沿道路或者在广场设置的城市雕塑工程;(六)沿城市道路的房屋外立面装修工程;(七)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八)依法应当申请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下列程序申领:(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有关批准文件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规划设计条件;(二)建设单位或个人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根据规划设计要求编制设计方案,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进行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三)施工图设计完成后,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其中有关城市规划内容,确认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并已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报送下列图件:(一)填妥的建设工程申请表;(二)当年有效的建设工程项目计划文件;(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及原有建筑物产权证;(四)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筑红线图;(五)环保、防疫、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六)全套工程施工图;(七)其它文件材料。
第三十四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前条规定的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报送的资料后,应在法定工作日20天内提出审核意见或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开工手续,经批准并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应在现场放好灰线,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检验,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方可破土动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