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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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回扣:回扣是经营者在购销业务活动中 常见的行为。实施回扣行为的主体是参与市场交 易的经营者,即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 法人。 回扣是违反财经纪律的现象,具体表现为帐 外暗送、逃避财务监督。经营者往往以帐外财物 贿赂对方单位或个人,他们也不将收受的贿赂如 实记入会计账目。从司法实践情况看,存在回扣 的商品交易,交易标的物的实际价格与开价额是 不相符的。但是,如果交易双方在商品交换过程 中,将商品价款所作折扣全部记入会计账目,作 为经营者公开的收入或支出,则不能以回扣对待。
(三)销毁会计资料的法律风险分析 众所周知,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是公司、 企业正常运转的基本要素。公司法相关条款明 确规定,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 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 只有实事求是地把公司在某一段时间的经营状 况通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财务会计报告反 映出来,才能让股东和社会公众全面了解公司 经营效益的好坏以及公司的偿债能力和经营实 际情况,使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二)阴阳发票问题分析 1、案情:南京江宁区的张某,只是受银行指派到江宁房管局产权 交易大厅驻点协助该局收费的。但就是这个人,竟在一年内,“蚂蚁搬家 ”式地贪污了210多万元,而房管局一直蒙在鼓里。经南京市中级法院审 判,张某被判入狱10年。 张某主要负责开具房屋权属登记费票据,就是帮房管局收取规费, 这笔规费一般是120元。但房管局居然让张某身兼出纳和会计,就是让 她自己开票、自己收费。张某发觉自己贪点钱一点风险都没有,于是就 不断开具“阴阳发票”。具体的办法是,她先填写一式五联的“江苏省非税 收入一般缴款书”第四联的缴款内容、数额给缴款人,再将同份票据的另 外四联均填注为“工本费10元”,并按此记载缴款入账,这样每张发票她 可以贪污100多元。从2007年1月到2008年2月案发,她一共开具了 16000多份“阴阳发票”,贪污了210万元。就是这样拙劣而简单的办法, 房管局硬是两年没发现,如果不是张某的一次笔误,可能她现在还坐在 房管局交易大厅里继续开她的“阴阳发票”呢。
但是,在日常经济交往中,企业常将佣金的使用范围扩大化,如 将支付给没有从事中介服务资格的单位或个人的中介服务报酬作为佣 金支出,还有将支付给购货方的回扣也作为佣金处理,也有将佣金视 为折扣或折让进行账务处理而抵减销售收入的。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第2款的规定,经营者给对方折扣 、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必须如实 入账。如果缺乏这种明示的手续,收、支的佣金、折扣就会成为非法 性质。在实际生活中,商品交往中还存在着劳务费、咨询费、信息费 、手续费、顾问费、好处费等不同称谓,判断这些利益是否属于回扣 ,应以回扣的上述基本特征进行衡量。
这里所说的“法律风险”,主要是指被行 政处罚和刑事制裁的风险,并且更多地关 注财务人员承担刑事责任的风险。这是因 为从我国目前的现实情况看,财务人员受 到行政处罚要远少于受到刑事处罚的人数, 并且刑事处罚对一个人的影响是巨大的, 它甚至会断送一个人的职业生涯和前途。
四、财务人员职业刑事风险分析 财务人员的法律风险是一个不容回避的现实问题,“当家却不作 主”,然而法律又赋予其相应的责任,这就是一个矛盾。因此,财务 人员如何防范法律风险需要认真研究。 实际上,不论财务人员在企业中的层级,所有的财务人员都会面 临法律风险,从最基层的出纳到高层的CFO、总会计师、单位财务 负责人,概莫能外;不论企业的规模大小,在其中工作的财务人员都 会面临法律风险。财务人员法律风险从根源上讲,原因有三种:一是 故意犯罪行为;二是单位或单位领导发生经济犯罪,财务人员受到波 及或牵连,这种情况往往是财务人员迫于工作压力而形成的法律风险 ,也是最常见的财务人员法律风险类型;三是财务人员无意行为所造 成的法律风险。
三、会计法敏感地带分析与防范 常见却不合法的“小金库 小金库” (一)常见却不合法的 小金库 中央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并对“小金库” 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即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 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 形成的资产。 一般来讲,“小金库”主要有七种表现形式:违规收费、罚款 及摊派设立“小金库”;用资产处置、出租收入设立“小金库”;以 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等名义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经营收入未纳入规定账户核算设立“小金库”;虚列支出转出资金 设立“小金库”;以假发票等非法票据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上 下级单位之间相互转移资金设立“小金库”。
2、折扣:折扣是在商品购销活动中,卖方给买方价格 上的优惠,如有的经营者为了招揽顾客,借开业、店庆、节 假日等机会打折扣优惠出售商品。这是经营者的一种自主经 营行为,只要不违反国家的政策、法规,不借机倾销伪劣产 品,坑害消费者,就是合法的。 3、佣金:佣金是经营者付给中介人的一种劳务报酬,它 并不冲减购销双方成交的商品价款。购销双方都可能会支付 佣金,收取佣金的主体只要是经过工商登记的具有经纪人资 格的单位和个人,并依法纳税,所得佣金也是受到法律保护 的。
2、相关法律规定
“提供法人代表、合伙人身份证、户口簿、照片,即可迅速办 理公司注册、公司登记、代办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申领增值税 发票等专业服务,5000元可注册50万元,8000元可注册100万元。 手续非常简单!”我们经常可以在路边看到这样的代办公司登记的小 广告。本来,设立合法的中介公司,向企业收取一定费用,帮企业 代办设立、变更、年检、注销等服务,可以为企业提供便利,是一 件好事。但是,目前的情况是,许多此类中介公司本身就没有经过 注册,他们的一些代办方式也涉嫌违法。例如,借出一笔资金给投 资者,无形中将自己转化成为金融信贷机构,坐收贷款利息;或者 先向投资者账户注入资金,待会计师验资过后再抽回这笔钱,从中 收取手续费,这样就催生出了不少无资金、无场地、无员工的“空壳 公司”,也为虚假出资开了方便之门。
2、相关法律规定 与相关单位缺乏监督机制有很大关系开阴阳发票(大头小尾)的行 为属于未按规定使用发票,应按《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进行处理 ,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制改正,没 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 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由于此发票造成的少缴税款的情况,属偷税行为,应按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一十一条对偷 税罪分别作了相关规定。
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 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公司发 起人、股东虚假出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 改正,并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0%以下 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 任。
(三)出资方式中潜藏的风险 案例:某电子有限公司出资6万,股东陈 wk.baidu.com出资23.8万元,共计29.8万元。该公司以 股东陈某的名义,购得奥得赛H67232型旅行 轿车一辆,并将公司出资的6万元作为固定资 产项目入账,但车辆的所有权一直在股东陈 某个人名下。近日,某工商分局对陈某抽逃 资金的行为处以罚款,并责令改正。
简析企业财税相关法律风险
一、注册资本等公司结构的合法财务设计
(一)有关注册资本的法律规定 我国原公司法采用的法定资本制,由于对公司设立时的资本要求 过高,不仅加大了设立的难度和成本,也造成了公司设立后的资本限 制和浪费。为此,新公司法对公司的资本制度做了重大修改,主要体 现在: 首先,降低了公司设立的门槛,例如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 低限额降低为3万元,这对那些没有多少财富积累的创业者及一些边远 地区的投资者来说,无疑是利好消息,可以更容易地实现自己的投资 愿望。 其次,在出资缴付方面,新公司法将必须一次缴足的严格法定资本制 修改为折中的授权资本制,这一资本缴付制度的重大转变,使得投资 者可以与外商一样,能够通过分期缴付出资的方式设立公司了,不仅 大大降低了公司设立的门槛,同时,降低了公司设立成本,便于实现 公司的灵活经营。
(二)回扣、折扣、佣金的法律规范 回扣、折扣、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工商局 《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经营 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中间 人佣金。经营者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 账;中间人接受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经营 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 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 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 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此外,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财务会计报告既是公司纳税的依据, 也是公司的上级主管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公司的经营状况进 行监督的依据。 因此,我国《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 证其真实、完整。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 、完整性负责。该法第23条还规定,各单位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 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的保管 期限和销毁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对违反上述条 款的行为,《会计法》第44条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案例的情形不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但容易被忽视 ,下面三种情况也属于抽逃出资、虚假出资行为: 1.拿自己公司的钱给自己买车; 2.用自己公司的钱给自己的另一个公司买车; 3.虽然注册登记的车辆是别人的,但只要车辆实物在 自己公司使用就不算虚假出资。
二、销售管理中的合法财务设计 (一) 您支付的折扣、佣金合法吗? 一 您支付的折扣、佣金合法吗? 案情:某市某贸易公司购进了3万套男式衬衫,公司经理在业务会上宣 布:不论是公司的内部职员,还是外部人员,只要能帮助公司推销100套 以上的,都可以给予20%的回扣,回扣可一律不记帐。消息传出,一些小 商贩竟相来批发购买,很快3万套衬衫销售一空。该市的工商局注意到了这 个情况,就前来这家公司查帐,告知帐外回扣是违法的。但该贸易公司经 理辩称,企业有经营自主权,入帐与不入帐是企业的自由。工商局最终认 定属于商业贿赂行为,对其作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上述贸易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那么,如何区分商业贿赂和佣金,从 而在财务设计时加以避免呢?
关于一人有限公司,实践中由于股 东股权转让、赠予、继承等情形而导致 公司股东成为一人的状态屡见不鲜,甚 至为了凑够股东人数而由挂名股东填充 的一人公司更是不计其数,因此,为了 顺应这种一人公司存在的可能性和现实 情况,新公司法对一人有限公司的法律 地位给予了肯定。
两虚一逃”的民事 (二)实践中“两虚一逃 的民事、刑事责任及风险防范 实践中 两虚一逃 的民事、 1、概况 近几年来,两虚一逃(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抽逃出资)案 件呈上升势头。此类犯罪大都涉及到骗贷、骗汇、骗税、及票据合同 诈骗案。主要表现为有的犯罪嫌疑人与银行工作人员内外勾结,伪造 银行票据;或与中介机构勾结一方垫资,一方验资。去年查处的某案, 其先后为120余家公司垫资验资,涉案金额达1.7亿元,非法所得102 万元,给债权人造成很大经济损失。破获一家非法代理公司登记案件, 涉及600余户企业,立案侦查的另一个类似案件,涉及全省1000多家 企业。
隐匿或者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 会计报告的行为不仅破坏了会计资料的真实性 和完整性,而且往往是为了掩盖其他的违法犯 罪行为,在司法实践中,一些犯罪分子为了掩 盖其贪污、挪用、走私、偷税、骗取出口退税 等犯罪行为,往往采取隐匿或者销毁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行为,以达毁灭 罪证,逃避刑事追究之目的。为严厉打击这类 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1999年12月25日通过的 《刑法修正案》,就将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 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列入了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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