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考勤和休假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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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考勤和休假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员工假期管理,保障员工合法权益,营造和谐用工环境,维护正常工作秩序,促进公司安全生产,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考勤
第二条:考勤内容
1、新员工第一天上班,在九点以前报到,算出勤一天;九点以后,十三点以前算出勤半天;十三点以后报到,不计出勤;
2、上班时间已到而未到岗者,即为迟到;
3、未到下班时间而提前离岗者,即为早退;
4、工作时间内未经领导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即为擅离职守;
5、迟到、早退或擅离职守超过30分钟,或未经准假而不到岗者,均为旷工;
6、若因紧急情况可电话请假,经部门主管或分管总经理批准后,务必补办请假手续(上班后当天办理并至人力资源部备案),否则以旷工论处。
7、因偶发事故迟到超过1小时经部门主管或负责考勤人员查明属实者可准予补办请假手续;
8、工作时间:
(1)由于公司目前尚未正常生产,所以作息时间暂定为每日上班时间为上午9:00-12:00;下班时间为下午13:00-17:00,公休日为星期六、星期日。待生产(工作)需要时再作调整。
(2)本公司所有员工每年可享有国家法定的全额薪金假期:即元旦、春
节、清明节、五一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等;部分员工放假的节日:妇女节。
(3)员工应按规定时间上下班,并打指纹考勤机(考勤机设在公司门卫处),具体考勤时间按考勤机系统时间为准;员工因工作需要在上班时间内必须外出办理业务,须填写《外出单》,每月对因公未及时到岗等其他原因的,各部门需在每月5日之前将本部门的考勤特殊情况说明报人力资源部。
(4)员工逾规定时间到岗:
A.8:40分钟后到岗为迟到;
B、超过30分钟至1小时以内按旷工1小时论;
C、超过1小时按旷工半日论;
D、超过4小时按旷工一天论。
(5)员工未到规定时间提前下班;
A、提前30分钟以内下班者为早退;
B、超过30分钟至60分钟提前下班者按旷工半日论;
C、超过60分钟提前下班者按旷工一天论。
(6)擅离职守
A、擅离职守30分钟以内罚款20元;
B、擅离职守30分钟至60分钟按旷工半日论;
C、擅离职守超过60分钟按旷工一天论。
第三条:月考勤须知
1、迟到/早退的处罚:
(1)每月迟到/早退一次,给予警告处分一次;
(2)每月迟到/早退三次以内(含三次),按10元/次给予扣罚;
(3)每月迟到/早退三次以上,按旷工一天处理,以后每增加一次,按旷工一天处理。
2、正常工作时间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岗或擅离职守半小时以上者视为旷工。
(1)旷工1小时,扣除半日工资(日薪资=上月工资总额/22);
(2)旷工半天,扣除当日工资;
(3)旷工一天,扣除当月20%工资;
(4)旷工两天,扣除当月40%工资;
(5)旷工三天,扣除当月60%工资;
(6)旷工四天以上,扣除当月80%工资;
(7)旷工五天,扣除当月全部工资,并予以辞退。
第四条:经公司批准脱产参加会议学习、培训、出差、从事政府举办的社会活动、工会活动等均属公假。公假期间工资照发(相关奖金、补贴视实际情况发放)。
第五条:因工作需要未能正常休息又不能支付加班费的,一般应在当月调休,调休手续可参照请假程序办理,逾期作废。
第六条:因工作需要,员工加班或无法安排休息的人员,须经部门领导批准或人力资源部核准,以补发加班费的形式补偿。
三、请假
第七条:请假程序及权限。
1、请假必须服从工作安排,按规定逐级审批并及时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2、员工请假天数五天以内(含五天),由部门审批;五天以上,由总经理(或副总经理)审批;管理层员工请假三天以内(含三天),由部门审批,
三天以上,由总经理(或副总经理)审批。
3、员工请假有缩短或延长假期情况者,应及时到本部门和人力资源部办理销假或续假手续,否则擅自延长的假期作旷工处理。
第八条:员工请假须提前填写《请假单》经本部门审批后,送人力资源部备案。未经批准休假当旷工处理。
第九条:婚假(包括例假日)。
1、员工申请结婚,凭领取的《结婚证》在本公司办理请婚假手续。婚假假期3天,晚婚假15天(晚婚条件:初婚女满23周岁,男满25周岁;包括节假日)。婚假期间享有全额基本工资(婚假期间相关奖金、补贴视实际情况发放)。
2、子女结婚可请假3天(包括例假日)。
3、兄弟姐妹结婚可请假1天(包括例假日)。
第十条:丧假
1、父母、配偶丧亡可请丧假8天(包括例假日);
2、祖父母、兄弟姊妹及子女、岳父母丧亡可请假6天(包括例假日);
3、其他亲属丧亡可请假1天。
员工到外地办理丧事,可根据实际路程所需时间酌情另给路程假。丧假期间享有全额基本工资(丧假期间相关奖金、补贴视实际情况发放)。
第十一条:产假、计划生育假,假期享有全额基本工资,没有奖金、补贴等。
1、女工产假按下列标准核给:
假期内容假期天数说明
产假90天难产或双胞胎加15天
晚育假120天年满24周岁生育为晚育
2、接受节育手术者,经医生证明,分别给予以下假期:
(1)放置宫内节育器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7日;
(2)经计划生育部门批准取宫内节育器的,休息3日;
(3)输精管结扎的,休息7日;输卵管结扎的,休息21日;
(4)怀孕不满3个月人工流产的,休息30天;3个月~7个月,休息45天;7个月以上的,休息60天;
(5)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取假期长者计算);如遇特殊情况需增加假期时,由医生出具证明,经审批后执行。
3、哺乳假: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
第十二条:男25周岁、女23周岁登记结婚为晚婚。已婚妇女满24周岁初次生育为晚育。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给予晚婚、晚育的职工以下奖励:在产假期间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延长产假30天,男方享受10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20天。职工在前款规定的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基本工资。
第十三条:病假
1、因病请假者,最迟应于请假的翌日提出申请,经主管签核后将请假单送交人力资源部备案;请假在三天以上(含三天)的需要提供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病历本、病假证明、医药费单据等);
2、月请假累计三天以内(含三天),每天扣除工资20元。
3、当月请病假三天以上按基本工资÷22(天)×天数计扣。
4、上述个人工资总额的各项比例发放数额若低于本地政府规定的最低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