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法中的事实认识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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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中的事实认识错误

法律系本0803班梁永祥

指导教师[摘要]刑法中的事实认识错误,不仅影响行为人的罪过形式、刑事责任,而且也涉及犯罪的既遂或未遂,是刑法中的一个重要课题。许多国家在刑法典中对基于事实认识错误实施的行为的刑事责任问题作了明文规定。我国现行刑法典中没有关于事实认识错误的规定,在旧刑法的制定和新刑法的修订过程中,曾有学者提出了关于事实认识错误问题的理论案,但最终没有被采纳。本文从刑法中事实认识错误的概念入手,在借鉴了外国刑法关于事实认识错误理论的基础之上,通过对刑法中事实认识错误处理原则的研究,指出我国刑法在事实认识错误方面的缺陷并提出了完善建议,以期对刑法中的事实认识错误问题有一个更为深入的和科学的认识,并能引起法学同仁对此问题的进一步探讨。

[关键词]事实认识错误法定符合说抽象符合说罪责认定

引言

行为人的事实认识错误问题是犯罪主观方面一个特殊而重要的问题。因为这种认识错误不仅影响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有犯罪故意,而且影响到行为人是负故意责任还是负过失责任,亦或是不负责任。事实认识错误论的宗旨就是解决发生事实认识错误是否排除行为人对于所发生事实成立犯罪故意,是否承担故意罪责。它对于保证刑事责任的正确归结,有效的排除主观归责和客观归责,合理地解决行为人犯罪和刑事责任问题,从而使罪刑法定、罪行相适应等原则得到切实有效的贯彻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刑法中事实认识错误的概述

(一)刑法中事实认识错误的概念

关于刑法中事实认识错误的概念,国内外学者的论述可谓林林总总。大陆法系国家学者们倾向于认为,事实认识错误是行为人的主观认识和客观认识不一致。这种局限于构成要件的事实的认识错误是比较狭义的,因为根据这一定义,行为性质的认识错误就只能被单独列为一类错误而排出在事实认识错误范畴之外;我国台湾地区刑法学界基本上也采用大陆法系国家的事实认识错误概念,认为“事实认识错误是行为人主观上所认识之构成犯罪之事实与客观发生之构成犯罪之事实不相一致”。①我国大陆学者也有诸多表述。一种观点认为,事实认识错

误指“行为人在实施危害行为的过程中对犯罪的实施情况的歪曲反映”。①一种观点认为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现实发生的事实在刑法评价上有重大差别”。②还有观点认为,事实认识错误指“行为人对其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的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事实因素的不完全反映”③我认为,要对事实认识错误下一个比较科学合理的定义,必须确定一个标准,这个标准就是要涵盖事实认识错误的特征和范围。同时,本文论述的是具有刑法意义的认识错误,是有关行为的主观因素。与行为无关的事实认识错误,则不是我们关注的问题,也是毫无刑法意义的。因此,本文认为,所谓事实认识错误即是指在行为人故意实施某行为的过程中,行为人对客观方面的事实存在不正确认识,并且这种错误认识影响到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故意的情形。

(二)刑法中事实认识错误的特征

1、事实认识错误发生在故意行为的过程中

如果行为人没有犯罪故意,而实际造成了非预想的损害后果,则属于过失犯罪或意外事件等理论研究的范畴。也就是说事实认识错误只能发生在故意犯罪过程中,排除那种事先没有预定犯罪意图的情况下发生的认识错误。因为只有这样界定,才能使其与过失犯罪划清界限,避免理论研究的重复投入。首先,我们要明确一般意义上的事实认识错误和刑法意义上的事实认识错误。前者发生在日常生活中,而且,这种认识错误并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认定;而后者则是在故意实施某种行为过程中产生,并且与行为人的罪责认定有关;其次,我们要认识到刑法意义上的事实认识错误和过失犯罪的界限。虽然从本质上说,犯罪过失也是一种认识错误,但是对这种认识错误的处理一般由过失犯罪理论解决即可。因此,刑法意义上的事实认识错误只能是发生在故意实施某行为过程中的认识错误。

2、事实认识错误是影响刑事责任有无的错误

研究事实认识错误就是为了确定这种认识错误是否阻却行为人的犯罪故意,并最终确定影响行为人的罪责之大小。在犯罪行为中,行为人的认识很少能和现实情况完全吻合。但是,对于一些和刑事责任的追究无关的事实认识错误并不在刑法的事实认识错误论研究之列。对此,有学者把事实认识错误分为有关的错误和无关的错误。我们所要探讨的是有关的错误,即对这些有关的错误,首先要看

①陈兴良.违法性认识研究[J].中国法学,2005,(4):34.

②刘明祥著.刑法中错误论[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1999:51.

它们是否阻却犯罪故意。如果不阻却,就追究行为人故意犯罪的刑事责任;如果阻却,则看行为人是否存有过失,有过失就要承担过失犯罪的责任,否则,则不承担刑事责任。

3、事实认识错误是认识论上的错误

错误有两方面含义:一是从规范评价的角度看,人的思想或行为与社会的规范要求不符。二是从认识论的角度看,错误指行为人的主观认识和客观情况的不相一致。依照这一划分标准,事实认识错误无疑属于认识论中的错误。虽然人的主观认识是对现实的反映,但是由于人认识能力的局限性以及客观因素的影响,行为人可能对现实有歪曲的认识,事实认识错误就是行为人对现实的危害对象的错误认识,并基于这一错误认识使得实际结果和行为人意图达到的结果出现背离。

(三)事实认识错误的分类

关于事实认识错误,用不同的标准可作不同的分类,比较常见的分类主要有以下几种:

1、根据构成要件分类

按照认识的事实和发生的事实是否属于同一构成要件,可以分为同一构成要件内的事实认识错误和不同构成要件间的事实认识错误。

同一构成要件内的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虽然不一致,但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的范围,又称其为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如甲想枪杀乙,由于枪法不准,结果子弹射中了丙,导致丙死亡。不同构成要件间的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现实所发生的事实分别属于不同的犯罪构成,又称其为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如甲想枪杀乙,由于枪法不准,结果子弹射中了乙旁边的藏獒,导致藏獒死亡,其中甲的错误跨越了杀人罪和毁坏财物罪两个构成要件。

2、根据错误对象分类

按照错误的对象不同可以将事实认识错误分为对象错误①、打击错误和因果关系错误。

对象错误是指行为人在行为时弄错了对象,导致认识的对象与实际侵害的对象不一致,如甲想杀乙,因光线太暗把丙当作乙予以杀害。打击错误是指行为人在行为时并没有弄错对象,由于打击失误导致在别的对象上发生了侵害的结果,

①我国所称的对象错误,在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称为客体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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