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农药生产企业核准和延续核准现场考核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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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农药生产企业核准及延续核准现场考核要求

1.主管部门要制定考核的基本程序和制度

2.要组织一支有专业特点、熟悉情况的专家队伍,专家队伍的人数根据本省农药企业的数量和每个专家一年内参加考核的次数不超过三次的要求进行考虑。并要定期对专家队伍进行培训。

3.要保证每次考核中各方面的专家配备齐全,不得由一人负责两个以上考核方面的考核。

4.每次考核应严格按《农药生产准入条件》进行逐项考核,并做好现场记录。考核结束应及时填写考核报告,做出综合性结论,并由各成员签字后封存交主管部门。

5.严格按一个生产场地、一个农药生产类型一张考核表进行考核和填报,不得合并填报。

6.参与考核的成员应严格考核纪律,不得查看、询问与考核无关的情况,不得向企业示意某个方面申报和现场改进,不得向企业提出和示意为其提供财、物、方便等。

7.发现考核人员有违纪现象,或出现明显的考核失真(不论是有意或无意造成的)都应予以批评教育,直至从专家队伍中除名。

考核报告内容如下:

农药生产企业核准及延续核准现场考核报告

被考核企业:

考被核的农药生产类型:

被考核的农药生产装置所在地:

企业联系人及电话:

考核日期:

生产级别:一级☐二级☐

一级:化学合成原药☐生物发酵原药☐现代工艺植物提取原药☐二级:液体制剂☐固体制剂☐其它加工制剂☐

生物类☐病毒类☐传统工艺植物提取类☐杀鼠剂☐

蚊香类☐气雾剂☐其它卫生制剂☐分装类☐

农药生产企业核准及延续核准现场考核表一、农药生产企业的人员要求

二、农药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要求

三、农药生产企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要求

四、对农药生产企业的环境保护的要求

五、农药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标准及质保体系要求

注:

1、项目结论分为“合格”、“一般不合格”、“严重不合格”、“此项不适用”。其中“一般不合格”是指企业出现的不合格是偶然的、孤立的现象,且是性质一般的问题;“严重不合格”是指企业出现了区域性的或系统性的不合格,或是性质严重的不合格;如果企业生产类型或级别中不需考核相应项目,在考核记录中填写“此项不适用”。

2、考核结论的确定原则:项目中不合格(包括一般不合格、严重不合格,)不超过6款(含6款,其中严重不合格不得超过2款),考核结论为合格。否则考核结论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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