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备案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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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备案及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甘肃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备案及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甘肃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备案及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3.04.01•【字号】甘水建管发〔2013〕204号•【施行日期】2013.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利正文甘肃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备案及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甘水建管发〔2013〕204号各市(州)水务局,厅属有关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酒泉市党河流域水资源管理局:为进一步规范甘肃省水利工程建设市场秩序,加强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备案及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根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水利厅制定了《甘肃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备案及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水利厅2013年4月1日甘肃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备案及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甘肃省水利工程建设市场秩序,加强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及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央和省级审批的水利项目以及市、县审批但使用中央和省级资金的水利项目。

全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以及参加甘肃省水利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质量检测、招标代理等市场主体,应执行本《细则》规定。

第三条甘肃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备案是全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的具体措施。

河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02.03.21•【字号】豫水计[2001]163号•【施行日期】2002.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河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豫水计[2001]163号)各省辖市水利(水务)局,厅属各有关单位;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强我省水利工程建设行业管理,促进项目建设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保证工期、质量、安全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水利部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省水利行业特点,厅制定了《河南省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函告厅规划计划处。

附件:河南省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河南省水利厅二00二年三月二十一日河南省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强我省水利工程建设行业管理,促进项目建设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保证工期、质量、安全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水利部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省水利行业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中央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地方投资、企事业单位独资、合资以及其它投资方式在我省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大中型项目建设(包括新建、续建、改建、加固、修复),小型水利工程项目建设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利工程项目建设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水利工程项目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

严格建设程序,加强合同管理,做好决算审计和竣工验收,实行全过程的管理、监督、服务。

第二章工程类别、项目类别和主管部门第五条水利建设项目划分为公益性水利项目(或甲类项目)和综合经营性水利项目(或乙类项目)。

公益性水利项目为防洪除涝、农田灌排骨干工程、城市防洪、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以社会效益为主、公益性较强的项目;综合经营性项目为供水、水力发电、农业田间灌溉、水库养殖、水上旅游及水利综合经营等以经济效益为主的项目。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通知-苏水规〔2020〕6号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通知-苏水规〔2020〕6号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通知各设区市水利(务)局,厅直各有关单位,省各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局:《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已经厅党组扩大会议(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贯彻执行。

原《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苏水规〔2013〕5号)同时废止。

附件: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江苏省水利厅2020年12月1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参建单位的安全责任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四章附则附件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明确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参建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切实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为投资主体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及监督管理,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和拆除等水利工程,其他水利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行业指导、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实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下同)负责、监理单位监控、施工和设计单位保证与政府监督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水利工程各参建单位〔包括项目法人、代建、勘(察)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下同〕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本规定,开展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明确各项目负责人〔勘(察)测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的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形成包括全体人员和全部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任体系,加强对项目负责人及其他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依法承担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河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水利基建项目行政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水利基建项目行政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水利基建项目行政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4.03.06•【字号】•【施行日期】2024.03.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水利基建项目行政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水利(水务)局,雄安新区建设和交通管理局,厅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水利基建项目行政备案管理工作,规范水利基建项目建设程序,有效加强行政监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备案事项按照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水利部令第48号)《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等有关规定,水利基建项目备案事项共分为:招标方案和结果备案、开工备案、法人验收工作计划备案、法人验收鉴定书备案、专项验成果文件备案等6项。

二、备案内容(一)招标方案备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规定,招标前,项目法人按项目管理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报告备案。

报告具体内容应当包括:招标已具备的条件、招标方式、分标方案、招标计划安排、投标人资质(资格)条件、评标方法、评标委员会组建方案以及开标、评标的工作具体安排等。

(二)招标结果备案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规定,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后,应当在15日之内按项目管理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三)开工备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水利部令第48号)规定,水利工程具备开工条件后,主体工程方可开工建设。

项目法人应当自工程开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开工情况的书面报告报项目主管单位和上一级主管单位备案。

报告具体内容应当包括:开工已具备的条件、项目法人组建的报批文件、初步设计批复文件、施工图设计审查报告及批准文件(由项目法人批准)、投资计划下达文件、主体工程施工和监理合同(协议)质量与安全监督书。

《关于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工管理工作的通知》(水建管144号)

《关于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工管理工作的通知》(水建管144号)

关于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工管理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06〕144号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单位:开工管理是基本建设程序的重要环节,是加强建设管理工作的有效手段。

做好开工管理工作,对于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切实保证工程质量、安全,依法规范有序地开展工程建设具有重要的作用。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为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工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政府参与投资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含1、2、3级堤防工程)开工前,项目法人应按本通知的规定申请开工,经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工程方能开工。

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本通知执行,或由各流域机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通知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本通知所指开工是指水利工程经过供电、供水、交通、通讯和场地平整等施工准备工作后的主体工程开工。

二、项目开工前,项目法人应将开工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报送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经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后,由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开工审批单位审批。

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开工申请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开工审批单位在接到开工申请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

批准文件中应对项目竣工验收的主持单位予以明确。

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开工审批权限如下:(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流域控制性工程、流域重大骨干工程由水利部负责审批;(二)中央项目由水利部或流域机构负责审批,其中水利部直接管理或总投资2亿元(含2亿元)以上的项目由水利部负责审批,总投资2亿元以下的项目由流域机构负责审批并报水利部备案;(三)中央参与投资的地方项目中,以中央投资为主的由水利部或流域机构负责审批,其中总投资5亿元(含5亿元)以上的项目由水利部负责审批,总投资5亿元以下的项目由流域机构负责审批并报水利部备案;中央参与投资的地方项目中,以地方投资为主的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四)中央补助地方项目和一般地方项目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的管理办法(暂行)-粤水安监函[2013]1725号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的管理办法(暂行)-粤水安监函[2013]1725号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的管理办法(暂行)正文:----------------------------------------------------------------------------------------------------------------------------------------------------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的管理办法(暂行)(粤水安监函〔2013〕1725号2013年10月1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广东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我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行为和安全生产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水利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和拆除等建设活动的安全生产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是指我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依法委托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监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水利工程建设标准、规程规范,对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和拆除等各类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督促建设各方主体履行相应安全生产责任,落实相关安全生产措施,以控制和减少水利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众利益的行为。

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依靠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贯彻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落实建设各方安全保证体系与工程实体防护相结合、贯彻全面安全生产要求与重点监管相结合、加强监督执法与服务指导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我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利工程建设的安全生产监督、指导工作,并委托相应的安监机构负责厅直属水利工程建设施工现场的具体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水利工程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水利工程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水利工程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4.03.21•【文号】办建设〔2024〕101号•【施行日期】2024.03.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水利工程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办建设〔2024〕101号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水的重要论述精神,认真落实2024年全国水利工作会议、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工作会议精神,扎实做好今年水利工程建设工作,现将《2024年水利工程建设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水利部办公厅2024年3月21日2024年水利工程建设工作要点2024年水利工程建设工作的总体思路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水的重要论述精神,按照全国水利工作会议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治水思路,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底线思维,坚持预防为主,坚持系统观念,坚持创新发展,加快推动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强化工程质量管理,守牢水利工程建设安全底线,规范水利建设市场秩序,完善水利工程建设体制机制法治,着力构建现代化水利基础设施体系,推动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

一、重大水利工程建设方面1.强化组织管理。

督促各地严格落实项目法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首要责任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监管责任,组织流域管理机构加强对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切实提升重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水平。

2.加快建设进度。

组织各地加快实施防洪关键控制性枢纽、重大引调水、重点水源、新建大型灌区等重大水利工程建设,逐项目制订年度建设目标和实施方案,动态监控进度滞后项目,分析解决制约关键因素,确保重大水利工程年度投资完成率达到90%以上。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备案表》的报备与核备工作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备案表》的报备与核备工作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备案表》的报备与核备工作管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工程开工备案制度。

工程开工后,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及时办理开工告知性备案手续,填报《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备案表》(见附件)。

为规范填报和核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备案表》的工作程序,加强工程开工后续的监管工作,依据水利部《关于水利工程开工审批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3〕331号)要求,结合我区水利工程建设特点,制定如下管理规定.第一条工程建设项目规定的前期审批已完成,建设资金来源已落实(年度投资计划已安排),建设监理、工程施工的招标合同已签订,设计、监理、施工等参建单位人员、设备按投标承诺或合同约定已到位并做好工程开工准备工作,已办理质量监督手续,项目法人责令工程监理单位发布工程开工令。

水利工程开工后15个工作日内项目法人上报《水利工程项目开工备案表》。

第二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备案表》中的工程名称应与概算批复的项目名称相一致。

建设地点填写工程建设的乡、镇、村等具体地名。

建设单位为批复的项目法人单位。

法人代表要与批复的项目法人组建方案明确的法人代表姓名一致。

工程代建(总承包)单位、设计、建设监理、施工企业等单位名称,要与投标书或合同(协议)的名称一致并写全称。

工程施工和监理有两个及以上标段时,应分标段填写单位名称,并简述各标段的建设内容。

概算批文要填写概算批复文件的名称和文号。

开工时间和拟完工时间填报工程的开工、完工的具体时间。

建设内容要与概算批复的建设内容相一致。

第三条依据建设质量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工程监理控制、施工(设计)企业保证、政府监督”的原则,水利工程项目开工前要明确授理承担工程建设质量的监督单位(以下简称“授监单位”)。

项目法人与授监单位签订建设质量监督协议书。

我区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实行“属地分级负责制”:(1)区水利厅直属单位承担项目法人职责和水利厅明确指定的重大建设项目,自治区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中心授理承担监督任务。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水利施工、监理企业进浙安全生产管理登记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水利施工、监理企业进浙安全生产管理登记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水利施工、监理企业进浙安全生产管理登记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07.10.11•【字号】浙水建[2007]81号•【施行日期】2007.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水利施工、监理企业进浙安全生产管理登记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水建〔2007〕81号)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为切实加强对进入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的水利施工、监理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及经营活动的监管,维护我省水利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切实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确保水利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前全省水利建设市场实际,经研究,现将《水利施工、监理企业进浙安全生产管理登记备案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省水利施工、监理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的有关安全生产制度,全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监督和管理。

附件:1、《水利施工、监理企业进浙安全生产管理登记备案暂行办法》2、《进浙水利施工企业单项工程安全管理备案登记表》(略)3、《进浙水利施工企业年度安全管理备案登记表》(略)4、《进浙水利监理企业单项工程安全管理备案登记表》(略)5、《进浙水利监理企业年度安全管理备案登记表》(略)二○○七年十月十一日附件1:水利施工、监理企业进浙安全生产管理登记备案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进入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的水利施工、监理企业(以下简称进浙水利施工、监理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及经营活动的监管,维护我省水利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切实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确保水利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及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前全省水利建设市场实际,制定本办法。

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京水务安[2011]7号

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京水务安[2011]7号

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京水务安[2011]7号)各区县水务局、东城区城市综合管理委员会、西城区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局属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京政发[2010]40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我局制定了《北京市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北京市水务局2011年11月4日北京市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水利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和拆除等活动及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包括防洪、除涝、灌溉、引(供)水等(包括配套和附属工程)各类水利工程。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必须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责任,落实整改措施,做好事故处理工作,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条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下同)、勘察(测)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设监理单位及其他与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保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依法承担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明确本市水利工程开工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明确本市水利工程开工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明确本市水利工程开工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14.07.24•【字号】沪水务[2014]656号•【施行日期】2014.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上海市水务局关于明确本市水利工程开工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沪水务〔2014〕656号)各有关单位:根据水利部《关于水利工程开工审批取消后加强后续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为规范本市水利工程开工备案程序,做好水利工程开工备案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的水利工程,应实行开工备案。

二、本市水利工程开工备案实行分级管理。

市水务安全质量监督中心站负责安全质量监督的水利工程开工备案,由市水务局委托市水务安全质量监督中心站受理,同时抄送市水务局建设管理处;区(县)水务安全质量监督站负责安全质量监督的水利工程开工备案,由区(县)水务局组织受理。

三、水利工程具备开工条件后,由项目法人自主确定开工日期。

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应自开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开工情况的书面报告报对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项目法人单位应填写上海市水利工程开工备案表,并对填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五、已备案的水利工程项目,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如有变动的,项目法人应在15个工作日内到原开工备案机关办理变更,并提交相关材料。

六、工程中止施工一年以上的,恢复施工前,应当重新进行开工备案。

七、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新开工水利工程的监督检查,发现工程不具备条件违规开工或开工后不按规定进行备案的,应责令项目法人立即整改;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构成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的,应责令其停工整改,并对项目法人给予通报批评。

附件:上海市水利工程开工备案表上海市水务局2014年7月24日附件上海市水利工程开工备案表备案编号:备〔201×〕××号。

吉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一般设计变更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吉水建设函〔2020〕8号

吉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一般设计变更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吉水建设函〔2020〕8号

吉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一般设计变更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吉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一般设计变更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吉水建设函〔2020〕8号各市(州)水利(水务)局、长白山管委会农业农村和水利局,长春新区农业委员会,各县(市)水利局,重大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对工程一般设计变更备案工作的监督管理,实化细化一般设计变更工作环节和具体流程,依据《吉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工作的通知》(吉水建管〔2017〕201号)(以下简称《变更通知》)精神,明确一般设计变更备案管理工作有关事项,具体通知如下:一、一般设计变更备案工作事权。

水利工程一般设计变更备案管理工作属于事后备案事项。

项目法人是工程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对一般设计变更的程序、成果、实施及备案工作负主体责任,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咨询单位对自身提交的变更意见及成果负责,并对项目法人负责。

合同各方因自身工作失误造成损失的,项目法人可以依据合同及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二、一般设计变更备案工作时限。

项目法人应当严格遵照《变更通知》中的变更程序、变更流程要求开展一般设计变更的论证及审查工作,并应当于设计变更审查意见单中项目法人签署审查意见时间的15个工作日内报项目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项目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项目法人提交备案申请时间10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备案工作。

三、一般设计变更备案工作流程。

一般设计变更备案工作流程为:1.项目法人填写一般设计变更备案申请单(见附件1),经项目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连同一般设计变更相关附件报项目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备案。

水利工程安全备案制度

水利工程安全备案制度

水利工程安全备案制度一、制度背景与目的水利工程安全备案制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水利工程的特点和管理需要而制定的。

该制度的目的在于规范水利工程的安全管理,确保工程在设计、施工、运行等各个阶段都能满足安全要求,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适用范围水利工程安全备案制度适用于在我国境内建设、运行的所有大中型水利工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水库、堤防、水闸、泵站、水电站等。

小型水利工程可参照执行。

三、主要内容1. 安全评估:在水利工程设计前,必须进行安全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工程选址、设计方案的安全性、可能引发的环境问题等。

安全评估报告应作为工程设计的依据之一。

2. 安全设计:工程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水利工程设计规范和安全标准,确保工程结构安全、稳定,具备必要的抗震、防洪等能力。

3. 施工安全:施工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规定,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4. 安全监督: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程安全监督机制,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5. 竣工验收:工程竣工后,必须经过安全专项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6. 运行维护:工程运行期间,管理单位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及时发现并处理安全隐患。

7. 应急预案:制定水利工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组织机构、职责分工、应急措施等内容,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8. 信息备案:将工程的相关信息、安全评估报告、验收资料等报备至主管部门,接受监管。

四、责任主体水利工程安全备案制度的责任主体包括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运行管理单位。

各责任主体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制度要求,履行相应的安全管理职责。

五、监管与执法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利工程安全备案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制度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同时,鼓励社会公众参与监督,共同维护水利工程的安全。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1.12.29•【文号】水监督〔2021〕412号•【施行日期】2021.12.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水监督〔2021〕412号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水利部2021年12月29日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范和遏制水利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有关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水利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水利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的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三条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第四条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第五条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

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安全生产委员会)统一领导的协调机制和综合监管与专业监管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19.04.08•【文号】办监督函〔2019〕457号•【施行日期】2019.04.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办监督函〔2019〕457号部直属各有关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当前,水利工程陆续开工建设,建设力度不断加强。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关于江苏响水“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根据国务院安委会通知要求,针对近年来水利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占比偏高的状况,水利部决定于2019年4月至11月,在水利行业开展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紧紧围绕安全风险预控、关口前移,全面开展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严格落实水利工程建设各参建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强化隧洞工程等高风险施工安全应急处置能力,切实提升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整治内容(一)水行政主管部门各流域管理机构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本级所属单位和下级部门单位全面开展整治活动,主要排查整治以下内容:1.是否按照《水利部关于开展水利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的指导意见》(水安监[2018]323号)的要求,组织辖区内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工作,是否针对不同风险等级制定分级管控措施,是否对重点区域、重点项目、重点领域、重点环节、重大危险源开展重点监管等情况。

2.是否落实《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意见》(水安监[2017]409号)的要求,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建立辖区内的重大事故隐患台账、采取监管措施、实行闭环管理等情况。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水利局•【公布日期】2007.07.09•【字号】渝水基[2007]19号•【施行日期】2007.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水基〔2007〕19号)各区县(自治县)水利(水务)局,市水投集团,有关单位:为了加强我市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明确工程参建各方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我市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实际,制定了《重庆市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七月九日重庆市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重点水利工程,是指纳入我市基本建设管理的各类在建水利水电工程(包括其配套及附属工程)。

其他水利水电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我市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市水利局负责全市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标准,制定我市有关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规范性文件;(二)监督、指导全市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全市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三)组织、指导全市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建设工作以及有关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工作。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重点水利工程安全生产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重点水利工程安全生产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重点水利工程安全生产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水利局•【公布日期】2010.03.19•【字号】渝水基[2010]14号•【施行日期】2010.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重庆市水利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重点水利工程安全生产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渝水基﹝2010﹞14号)各区县(自治县)水利(水务、农机)局,市水投集团,各有关单位:为切实加强我市在建重点水利工程日常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履行安全监管职责,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根据市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要求,结合当前我市在建重点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实际,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必须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切实做好日常监管工作。

一是市水利局负责全市市及市以上审批的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按相关规定履行行业监管职责。

二是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各类重点水利工程(包括市及市以上审批的各类重点水利工程项目、水投集团“直管项目”、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纳入重点水利工程管理的各类项目)安全生产的具体监督工作,并承担相应监管责任。

三是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中央在渝企业、市属企业及所属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监管的主要内容包括: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安全标准、设备设施、安全投入、安全培训、重大危险源监控、应急救援、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劳动防护用品及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等情况。

二、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决定》(渝府发〔2010〕3号)有关要求,建设单位(业主)、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建设单位(业主)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发包,确保安全投入,明确各方安全生产职责,加强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并承担相应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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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水安监〔2011〕19号
云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备案工作的通知
各州市水利(水务)局: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部第393号令)和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6号),为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现就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备案工作通知如下:
一、备案范围和时限
(一)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利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和拆除等活动(以下简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下同)应当组织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并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水利工程建设涉及拆除或者爆破的,项目法人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资质等级的施工单
位,并在拆除或者爆破工程施工15日前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备案原则和权限
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审批管理权限,备案实行“谁审批,谁受理”和依法及时的原则。

(一)由水利部审批开工报告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及其拆除工程或爆破工程资料备案(以下简称“安全生产备案”),执行水利部有关规定,并抄送省水利厅。

(二)由省水利厅审批开工报告的安全生产备案,报省水利厅或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

(三)由州(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开工报告的安全生产备案,分别报州(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三、备案内容
(一)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措施方案备案,内容包括:
1.项目概况;
2.参建单位概况;
3.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执证情况;
4.安全生产有关规章、制度、措施制定情况;
5.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6.工程度汛方案、措施;
7.其他有关事项。

(二)拆除工程或者爆破工程资料备案,内容包括:
1.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2.拟拆除或爆破的工程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物的说明;
3.施工组织方案;
4.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5.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等。

四、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备案程序
(一)项目法人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填写《云南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备案表》报送项目所在地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备案内容负责审查资料的完整性;对备案资料完整的,按备案权限进行备案,超出权限时及时签署意见报所在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二)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备案资料后,按备案权限进行备案,超出权限时及时签署意见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

(三)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备案资料后,组织审查并决定是否予以备案。

五、有关要求
(一)项目法人及其与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应保证报送资料的真实、有效。

(二)建设过程中安全生产的情况发生变化时,项目法人应当及时对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进行调整,并报原备案机关。

(三)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督促辖区内项目法人按要求编制保证安全生产
的措施方案并及时备案。

对项目法人不履行规定的安全生产备案责任、未按规定组织备案或未通过备案的,应责令限期改正,视情况给予警告或通报。

(四)已经开工建设但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备案的水利工程项目,项目法人应将备案资料于2011年5月31日前报送所在地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并按本通知要求完善备案手续。

附件:云南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备案表
二○一一年五月十九日
主题词:水利安全生产备案通知
抄送:水利部安监司。

云南省水利厅办公室2011年5月19日印发打印:粘淑云校对:孔治国
附件:
备案号:
云南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
备案表
工程名称:西盟县2011年重点小(二)型城子水库除险加固工程
建设单位(章):
负责人:
填报日期:年月日
云南省水利厅制
备案说明
一、本表一式四份:建设单位留存一份,县(市、区)、州(市)、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各存档一份。

二、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程序审核,并加盖有关单位印章。

三、备案号由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号。

四、本表双面打印。

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填写,或使用计算机打印,字迹要工整,不得涂改。

如有空项请填写“无”。

五、资料可另附页,统一装订。

六、项目法人和各参建单位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有效负责。

一、项目概况
二、参建单位概况
注:1、工程建设中若有多家施工单位需在备注栏中注明所承担的建设标段名称。

2、施工单位需提供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三、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执证情况
注:表格可另附页;执证人员需提供证书复印件。

四、保证安全生产的有关资料
注:水利工程建设若不涉及拆除或者爆破施工作业的,则不需要提供本
表中第10项至第13项内容和资料;提供资料可另行装订成册。

五、备案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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