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中国科学院院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中国科学院科技服务网络计划(STS计划)STS区域中心建设预算申报书任务名称:任务编号:任务依托单位(公章):任务依托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任务负责人(签字):任务依托单位财务部门负责人(签字):预算编制人(签字):任务起止日期:年月日至年月日编制日期:年月日中国科学院科技促进发展局制任务基本信息表预算编制要求一、预算编制准备。
在编制预算申报书之前,应认真阅读国家及院有关经费管理办法,并了解其他相关制度的要求与规定。
二、预算编制原则。
编制预算必须以研究任务为依据,与任务目标相关,符合有关政策法规,在子任务预算的基础上,按照有关国家和院有关经费管理办法的具体规定汇总编制;项目预算应经济合理,既要保证任务的全面完成,又要注意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三、预算说明书。
预算说明书作为预算申报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核定预算的依据,申报单位必须按照规定格式、内容等要求进行编写。
1、经费的开支范围一般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及计算分析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等。
◆设备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研制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和使用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专项经费要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
◆材料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测试化验加工及计算分析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课题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加工及计算分析等费用。
◆燃料动力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差旅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
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会议费:是指建设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试点专项经费管理办

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试点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科技进步与经费专项资金管理【发文字号】科发计字[1999]0029号【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试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1年11月5日实施日期:2001年11月5日)废止【发布部门】中国科学院【发布日期】1999.01.18【实施日期】1999.01.18【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试点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科发计字[1999]0029号)院属各单位、院机关各部门为加强我院知识创新工程试点专项经费中科学事业费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知识创新工程试点工作的顺利完成,特制定《中国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试点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经财政部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科学院一九九九年一月十八日第一条根据国家科教领导小组关于在中国科学院开展知识创新工程试点的决定和财政部《关于核定中国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试点专项经费的通知》精神,1998年至2000年中央财政专项安排我院知识创新工程试点经费和标本馆经费共48.02亿元,其中科学事业费36.44亿元,基本建设费11.58亿元。
此外,引进300名优秀青年学术带头人经费(每人3年200万元),由财政部根据实际到位情况另行核拨。
为加强试点专项经费中科学事业费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知识创新工程试点工作的顺利完成,根据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试点的基本任务是:通过试点,把科研工作目标调整到瞄准国家中长期战略需求和国际科技前沿,形成和保持强大的国家知识创新能力,建设和保持一支具有国际水平的科技队伍。
主要从事基础研究和战略性研究,重点研究和解决我国现代化建设中的基础性、战略性、综合性,前瞻性重大科技问题,力争在若干世界科技前沿及大科学研究领域占有一席之地,并在高技术领域和国家安全等方面形成强大的科技战略储备。
江苏省中国科学院植物研究所科研项目的管理规定

江苏省中国科学院植物研究所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为促进我所科技事业持续稳定发展,增强科技创新能力,明确科研人员与科研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使科研项目管理工作制度化、科学化,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所阐述的科研项目包括所有由我所承担的纵向项目和横向项目,其中纵向项目指由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基金项目管理部门(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各类开放实验室基金以及本单位下达的青年基金和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等)下达,由我所承担的科研项目;横向项目指企事业单位等委托以及联合开展,但没有列入政府或其委托的科技项目。
本单位作为参加单位承担的纵向项目,其认定以所里与有关单位签署的合同为依据。
研究性项目之外的开发性收入(含苗木销售)在上缴管理费后,纳入项目组(课题组)储备基金专用账户后作为横向项目经费管理。
第二条以上科研项目经费必须进入所财政账户,由财务部门和科研管理部门按照项目性质进行独立或合并账户管理。
第二章项目申请及过程管理第三条凡我所在岗职工符合项目申报条件的均可作为主持人或参加人申请科研项目,同等条件下向科研岗位人员倾斜,非科研岗位的在岗职工主持和参加的在研项目累计不得超过两项。
国家、省市等有关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由所里组织申报,统筹管理,其他项目可自由申报。
第四条科研管理部门根据科研计划及项目主管部门要求,及时组织相关人员申请立项。
项目申请人应按照有关项目指南及申请办法的要求认真填写申报材料,上报科研管理部门审查,必要时由所学术委员会进行初审。
对于限额申报的项目实行公开报名、论证答辩、优胜劣汰的原则择优选报。
横向项目的合作协议(合同)经科研管理部门审核,报所领导批准后,与合作方正式签署。
第五条为维护科研项目选题、立项的严肃性,纵向项目由科研管理部门备案后统一报送,横向项目协议(合同)上报科研管理部门备案。
科研管理部门监督获准资助项目的实施,包括年度执行情况检查、主持人变更、项目中止和结题等。
第六条科研项目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科研管理部门配合协调。
中国科学院与地方共建研究机构 财务管理办法

中国科学院与地方共建研究机构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中国科学院与地方政府共同出资建设的研究机构的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科技创新与各项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颁发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中国科学院颁发的《中国科学院研究所综合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科学院与地方政府共同出资建设的、具有事业法人资格的中国科学院序列研究机构(以下简称共建所)。
中国科学院序列的其他研究机构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共建所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坚持中国科学院办院方针,围绕建设“一流成果、一流效益、一流管理、一流人才”和“地方政府满意、合作企业满意、老百姓满意、科技同行认同”的目标,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统筹协调并有效利用各类资金资源,正确处理资金供给与需求、积累与分配的关系,充分发挥财务管理的杠杆作用,为加快科技创新、建设创新队伍、促进成果转移转化、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财务保障。
第四条共建所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1)根据本单位发展战略与发展目标,制定财务规划;(2)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内部经济秩序;(3)合理编制年度预算,多渠道依法组织收入,合理安排支出,集中配置调控各类经济资源;(4)对预算执行实施全程监管,对科研项目实行成本核算,规范资产管理,提高资源使用效益;(5)合理、合规编制年度财务报告,真实、全面反映本单位财务状况及收支情况;(6)发挥财务管理的能动性,对本单位经济活动进行监督、预测与分析,有效控制财务风险。
第五条共建所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财务活动负全责;内设独立财务管理部门在法定代表人的领导下履行财务管理职责。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第六条共建所实行符合理事会领导下的法人治理结构要求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有效的内部财务管理级次,分设独立的财务与资产管理部门,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有效开展财务与资产管理工作。
第七条共建所应建立财务管理决策制度,明确决策规则、程序、权限和责任,建立内部制约机制。
中国科学院文件

中国科学院文件科发条财字〔2016〕172 号中国科学院关于推进科研财务助理工作的指导意见院属各事业单位:为落实《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的精神,创新服务方式,让科研人员潜心从事科学研究,进一步加强科研业务与经费管理,促进科研院所科研事业可持续发展,结合我院科研工作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意见:1一、总体目标(一)通过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与现有科研秘书统筹考虑,逐步形成专业化的科研财务助理队伍,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经费支出、财务决算和验收、项目管理等方面提供全过程专业化服务,让科研人员潜心从事科学研究。
通过创新服务方式,加强财务与科研工作的有效衔接,促进我院科研院所科研项目顺利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规范资金使用和资产管理,确保科研工作有序开展。
二、建立健全各单位科研财务助理制度(二)科研财务助理是指为保证科技创新团队或项目组(以下简称团队)做好科研项目管理和科研经费管理的专职或兼职人员,旨在让科研人员潜心从事科学研究。
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科技事业发展及财务管理工作实际,坚持遵循规律、灵活和协调建设的原则,建立健全本单位科研财务助理制度。
三、明确科研财务助理的配备、岗位要求及职责(三)科研财务助理可由各单位事业编制人员担任,也可由非事业编制人员担任,可优先由符合条件的科研秘书兼任。
各单位在配备科研财务助理时,应与现有科研秘书相结合,结合科研与财务工作实际,按照项目组、课题组等单元,自行选择配备,合理控制科研财务助理岗位数量。
规模大、任务多的团队可以项目组为单元配备科研财务助理,规模小的团队也可以采取科研财务助理与科研秘书相结合的方式配备科研财务助理。
2(四)科研财务助理应具有较强的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和团队合作意识;了解科技财务政策规章,熟悉科研团队运行情况;应具有本科或以上文化程度,具有较强的学习能力和一定的管理能力,能够熟练应用日常办公软件;兼职人员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职责;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者可优先考虑。
中国科学院综合计划局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科研装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计字[2002]63号
![中国科学院综合计划局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科研装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计字[2002]63号](https://img.taocdn.com/s3/m/18c503f2988fcc22bcd126fff705cc1755275fae.png)
中国科学院综合计划局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科研装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中国科学院综合计划局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科研装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计字[2002]63号)院属各研究所:根据政府采购工作的有关规定,为规范我院科研装备采购工作,我局制定了《中国科学院科研装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国科学院综合计划局二00二年六月六日附件:中国科学院科研装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关于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为了规范我院科研装备采购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采购包括三种组织形式,即:国家集中采购、院(部门)统一采购和研究所分散采购。
第三条科研装备采购,是指采购机关以购买或租赁等方式获得科研工作需要的仪器设备,同时获得相应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我院研究单位使用国家专项资金、事业费、研究项目经费以及其它财政性资金采购科研装备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采购组织第五条政府采购代理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和招标能力,并经国家有关部门资格认定的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接受采购委托、实施政府采购等商务活动。
第六条科研装备采购机关是指院直属的科学研究机构,主要为研究所或同级的法人单位(简称研究所)。
研究所应根据科研装备采购目录分别进行集中、统一和分散采购。
集中和统一采购一般委托中介机构执行,分散采购可由研究所独立实施或委托中介机构代理执行。
第七条综合计划局作为院科研装备建设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院科研装备采购的政策制定、宏观管理和监督工作,不参与和干涉采购中的直接商务活动。
中国科学院院科研项目预算评审

中国科学院院级科研项目预算评审和财务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院级科研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预算评审和财务验收工作,进一步提高项目预算编制科学性和规范性,保证预算经费合理合规使用,保障项目决算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依据《中国科学院重点部署项目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预算评审和财务验收对象为院重点部署项目和国防创新项目,其他院级项目参照执行。
项目预算评审和财务验收内容主要包括项目财政经费收入和支出。
第三条项目预算评审和财务验收依据国家和院有关经费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
项目预算评审和财务验收应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二章项目预算评审和财务验收职责第四条计划财务局职责(一)负责制定项目预算评审和财务验收工作规范。
(二)负责组织建立并管理财务专家库,开展财务专家培训工作。
(三)负责监督项目预算评审和财务验收结果。
第五条项目主管局职责(一)负责根据本办法规定具体组织项目预算评审和财务验收工作。
(二)负责从财务专家库中遴选财务专家或聘请中介机构。
(三)负责预算评审和财务验收结果反馈,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整改有关问题。
第六条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职责(一)负责提供真实、准确的项目资料和信息。
对评审和验收内容及项目有关情况作必要的介绍和说明。
(二)负责根据预算评审结果修订项目预算书。
(三)负责财务验收问题的整改工作。
(四)接受项目主管局和计划财务局等部门对预算评审和财务验收工作的检查、监督。
第七条财务专家(专家组)职责(一)负责接受项目主管局的委托,具体实施预算评审和财务验收工作,并及时与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沟通。
(二)负责将预算审核和财务验收结果报送项目主管局。
(三)对项目主管局和计划财务局负责,客观公正的开展工作,对评审验收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三章财务专家管理第八条财务专家是项目预算评审和财务验收工作的重要支撑,计划财务局通过遴选财务专家,组织建立财务专家库,为预算评审和财务验收工作提供人员保障。
《中国科学院信息化专项经费管理细则》

《中国科学院信息化专项经费管理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中国科学院信息化专项项目(以下简称“信息化专项”)的顺利实施,加强项目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家及我院有关规章制度,结合信息化专项特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信息化专项经费主要包括中国科学院统筹安排的财政经费、承担单位专项配套经费和其它渠道经费。
专项资金应合理配置,加强监管,提高使用效益。
本细则主要规范中国科学院统筹安排的财政经费的使用与管理,其它渠道经费应按经费提供方的要求,统筹安排和使用。
第三条信息化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原则:(一)集中财力、突出重点。
信息化专项经费应当集中用于确定的目标和任务,保障其经费需求,避免分散使用;(二)科学安排、合理配置。
严格按照信息化专项确定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编制年度预算,杜绝随意性;(三)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信息化专项经费应当纳入承担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进行使用,不得与其它项目经费混收混支,确保专款专用。
第四条信息化专项经费实行层级管理。
具体管理职责如下。
(一)院条件保障与财务局(以下简称“条财局”)负责。
制定信息化专项经费管理细则;指导和组织项目经费年度预算的编制、评审和批复;根据立项决定,集中财力配置经费及时下拨;指导和组织对项目经费使用、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指导和组织专项项目财务验收和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等。
(三)项目负责人。
根据项目的任务、节点目标,指导和组织具体承担单位编制预算;组织编写项目编制预算执行计划;按规定履行预算调整程序;组织课题、子课题财务验收等。
(三)承担单位负责。
编报年度财务预算;落实专项配套资金;按预算使用经费;按规定履行预算调整程序;编制任务年度经费使用报告及总决算;建立健全内部经费监督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上级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和财务验收。
第二章课题经费开支范围第五条课题经费开支是指在专项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需由专项经费支付的各项费用。
各类科研经费预算调整规定对照表

财科教【2016】113 号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
可调减,特殊情况也可调增 可调增调减 可调增调减 可调增调减
可调减,特殊情况也可调增
可调增调减 可调减,特殊情况也可调增 可调减,特殊情况也可调增 可调增调减 不予调增,可调减
科发条财字【2016】169 号 中国科学院院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可调减,特殊情况也可调增和调整购置内容 可调增调减 可调增调减 可调增调减
财教【2015】15号 预算科目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设备费 材料费 测试化验加工费 燃料动力费 差旅费 会议费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出版/文献/信息传 可调增调减 播/知识产权事务费 劳务费 专家咨询费 其他支出 间接费用 不予调增,可调减 不予调增,可调减 可调增调减 不得调整 总额控制,调剂使用 不予调增,可调减 可调增调减 可调增调减 可调增调减
中国科学院战略性先导科技专项经费管理实施细则

中国科学院战略性先导科技专项经费管理实施细则为规范战略先导专项项目经费的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根据《中国科学院战略性先导科技专项管理暂行办法》和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先导专项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概预算编制第一条概预算是反映任务经费需求和确定财政经费投入的重要依据,是专项各项目间合理配置资源的基础。
先导专项实行五年概算与年度预算相结合的管理方式。
执行期限不足 5 年的,按照执行期限编制概算。
第二条概算主要用于初步框定五年期内的经费投入总额。
年度预算主要用于确定当年的经费投入总额,应于上年9月15日编制完成预算评估评审应于每年9 月30 日前完成。
第三条概预算应根据实施方案由子课题、课题、项目、专项逐级编制汇总。
概算纳入任务书签署范围,经批准的年度预算签署预算书。
第四条概预算由总体组(部)及各承担单位共同编制,由计划财务局聘请中介机构评估评审。
各专项应根据评估评审意见,对概预算进行调整。
调整后的概预算应经专项领导小组审定,必要时计划财务局聘请中介机构进行复评。
第五条计划财务局将专项领导小组审定的年度预算报财政部。
每年11 月底前,将财政部下达的年度预算通知各承担单位。
下达的年度预算与申请预算不一致时,由总体组(部)组织各承担单位修订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预算书。
第六条计划财务局会同相关专业局根据确定的年度预算,组织专项任务承担单位按照任务书签署层级签署预算书。
签署的年度预算书是先导专项承担单位预算执行的依据。
第七条先导专项经费预算直接下达到课题(子课题)承担单位。
总体组(部)可以根据实施方案任务分解情况以及年度考核情况,对项目、课题(子课题)的年度预算提出意见,对于未完成年度计划目标的项目、课题(子课题)可以提出调减预算安排的建议。
第二章预算执行第八条先导专项应根据确定的年度预算和工作任务编制分月预算执行计划,确保当年预算当年执行,当年未能执行的预算一律冲抵下年度预算。
《中国科学院院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中国科学院院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国科学院中长期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规范和加强院级科研项目经费(以下简称项目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院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经费来源于中央财政经费拨款,主要用于组织重大科技创新活动,支持院属科研机构围绕国家和院规划纲要提出的重点领域、优先主题和重要方向开展相关研究工作。
第三条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一)集中财力,突出重点。
项目经费要集中用于支持事关国家长远发展和国家安全的基础性、战略性、前瞻性研究和系统集成技术与开发,防止分散使用。
(二)科学安排,合理配置。
要严格按照项目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杜绝随意性。
(三)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项目经费应当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要建立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
第四条院级科研项目主要包括重大项目和重要方向项目,院级项目一般可下设课题。
第二章项目经费开支范围第五条项目经费开支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需由项目经费支付的各项费用。
项目经费一般由课题经费和综合集成与调控经费组成。
第六条课题经费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
(一)直接费用是指课题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
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及计算分析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
1、设备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购置或研制的专用仪器设备,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项目经费要合理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
2、材料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及计算分析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课题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加工及计算分析等费用。
中国科学院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科学院所属单位经济活动内部控制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院属单位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和经济活动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国科学院章程》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内部控制是指由院属单位制定并由全体员工共同实施的、旨在保证经济活动合法合规、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提高经济活动效率效果的一系列控制活动。
第三条单位法定代表人对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
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根据职责分工和授权,负责组织主管工作领域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与有效运行。
单位根据需要可以成立内部控制委员会,协助法定代表人组织实施内部控制相关工作。
第四条单位应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严格遵守不相容岗位相分离、制约和监督的原则,合理设置部门和岗位,明确权责分工,细化控制流程,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单位应建立关键岗位定期轮岗制度并有效实施,关键岗位的设置、人员配备应符合国家和院有关要求。
对涉及技术保密等重要或关键岗位,要实行离岗限制,明确离岗后保密等责任。
单位应强化岗位技能培训和诚实守信、勤勉尽责职业操守教育,提高职业道德素养和专业胜任能力;应完善激励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落实考核奖惩制度,促进内部控制的有效执行。
第五条单位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制衡性原则、适应性原则和成本效益原则。
单位应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定期评估和持续改进。
充分发挥财务、审计和纪检、监察的作用,建立有效的信息反馈机制。
第二章预算控制第六条本章所称预算仅指部门预算及单位内部细化预算,科研项目和基建项目经费预算控制执行本规范中《科研项目控制》和《工程项目控制》章节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预算管理责任一、所长办公会负责部门预算上报方案的审批,对单位内部年度细化预算、重要项目预算以及追加调整预算的合理性进行审批。
二、单位应成立由所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等组成的预算管理委员会。
中国科学院学部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中国科学院学部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全国科技创新大会及《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国科学院学部项目经费(以下简称学部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中国科学院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部项目经费是指学部发挥国家科学思想库作用,由学部部署并拨付至项目依托单位的各类研究项目经费。
主要包括:咨询评议经费、学科发展战略研究经费、学术活动经费、科学文化研究经费、科学传播与普及经费、国际合作与交流经费等。
第三条学部项目经费实行两级财务管理,即中国科学院本级和项目依托单位。
中国科学院条件保障与财务局(以下简称条财局)负责对学部项目经费管理进行宏观指导,与中国科学院学部工作局(以下简称学部局)共同完成项目预算评审、预算执行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四条学部局主要负责提出学部项目经费建议方案,项目经费的审批,与承担相关研究项目的院士及依托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按职责对项目经费进行监督管理等。
第五条项目依托单位是项目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1立健全项目资金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合理确定科研、财务、人事、资产、审计、监察等部门的责任和权限,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保证各项开支符合国家和中国科学院有关规定。
第六条项目负责人是学部项目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应对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理性负责,并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把关。
第二章经费开支范围第七条学部项目经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
主要包括:出版/文献/信息传播费、数据采集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设备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管理费、其他支出等。
1、出版/资料/信息传播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出版、文献检索、专业通讯与资料收集、录入、打印、复印、翻拍、印刷、誊写、翻译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和专用软件购置等费用。
中科院执行的财务制度

中科院执行的财务制度一、总则中国科学院(简称中科院)是我国的最高科学研究机构之一,其经费使用和财务管理工作至关重要。
为了规范中科院的财务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和透明度,特制订本制度。
二、经费来源1. 中央财政拨款:中央财政根据中科院的年度工作计划和经费预算拨款给中科院。
2. 国家科技计划经费:中科院参与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经费由科技部拨给中科院。
3. 科研项目资助:来自国内外政府、企业和社会团体的科研项目资助款项。
4. 各项科研成果的奖金和专利费。
5. 科研人员的学术合作基金。
6. 其他资金:包括捐赠款、其他收入等。
三、经费使用原则1. 经费使用必须遵循“经济、合理、规范、透明”的原则,确保公共财务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2. 经费使用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挪用经费、虚报冒领、违规报销等。
3. 经费使用必须严格按照预算执行,不得超支。
4. 经费使用必须建立健全的制度和流程,确保核准、审批、执行、监督的环环相扣。
5. 经费使用必须建立规范、规范的账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四、经费管理流程1. 项目立项:科研项目的立项必须经过审查评估委员会的审批,确定项目的经费预算和执行计划。
2. 预算编制:根据项目的具体要求,科研人员编制经费预算计划,并报批预算部门审核。
3. 经费拨付:经费拨付必须根据项目进展情况,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拨付给项目执行单位。
4. 经费使用:经费使用必须按照预算执行,不得私自挪用经费。
5. 报销审核:经费使用后,必须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报销审核,确保费用合理。
6. 财务报表:每个项目都必须定期提交财务报表,供内部审计部门进行审计。
五、经费监督1. 财务内部控制:中科院必须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机制,对经费使用进行严格监督。
2. 财务审计:经费使用情况必须每年进行财务审计,确保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和公正性。
3. 财务信息公开:中科院必须定期公开财务信息,让公众知晓中科院的经费使用情况。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国科学院院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国科学院中长期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规范和加强院级科研项目经费(以下简称项目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院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经费来源于中央财政经费拨款,主要用于组织重大科技创新活动,支持院属科研机构围绕国家和院规划纲要提出的重点领域、优先主题和重要方向开展相关研究工作。
第三条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一)集中财力,突出重点。
项目经费要集中用于支持事关国家长远发展和国家安全的基础性、战略性、前瞻性研究和系统集成技术与开发,防止分散使用。
(二)科学安排,合理配置。
要严格按照项目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杜绝随意性。
(三)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项目经费应当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要建立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
第四条院级科研项目主要包括重大项目和重要方向项目,院级项目一般可下设课题。
第二章项目经费开支范围第五条项目经费开支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需由项目经费支付的各项费用。
项目经费一般由课题经费和综合集成与调控经费组成。
第六条课题经费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
(一)直接费用是指课题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
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及计算分析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
1、设备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购置或研制的专用仪器设备,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项目经费要合理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
2、材料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及计算分析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课题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加工及计算分析等费用。
4、燃料动力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5、差旅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
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会议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7、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课题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8、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费等费用。
9、劳务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项目聘用人员和流动人员(含在学研究生)等的劳务性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
课题承担单位聘用的参与研发任务的优秀高校毕业生在聘用期内所需的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可以在劳务费中列支。
10、专家咨询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和课题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专家咨询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科技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间接费用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对使用本单位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以及其他有关间接费用的补助支出。
间接费用由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统筹使用和管理。
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在不超过院规定比例的额度内,按照课题承担单位的申请数核定,由课题承担单位统筹管理和使用。
间接费用的最高核定比例一般不超过课题财政经费预算的20%。
(三)课题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七条综合集成与调控经费。
为加强综合集成,促进重大科技成果产出,可根据项目任务特点和需求,在项目立项时安排综合集成与调控经费,在项目执行过程中,由项目依托单位根据项目进展逐步分配到相关课题,并按照项目原管理程序报批,按照课题经费开支范围支出。
第三章预算的编制与审批第八条各创新基地在组织编写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组织项目依托单位会同各课题承担单位,按照要求编报项目预算申报书和课题预算申报书。
第九条课题预算编制要求(一)课题预算申报书应由课题负责人与课题承担单位财务部门根据研究工作需要共同编制,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
(二)课题预算应包括来源预算与支出预算。
来源预算除申请院项目经费外,有自筹经费来源的,应当提供出资证明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
自筹经费包括单位的自有货币资金、用于该课题研究的其他货币资金等。
支出预算应当按照经费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编列,支出预算应当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进行详细说明。
第十条项目预算编制要求(一)项目预算申报书由项目负责人配合项目依托单位根据课题预算汇总编制。
根据任务特点和需要,项目预算中可适量安排项目综合集成与调控经费。
(二)项目预算中应单独填报已经及可望争取到的院外相关科研任务经费数额,争取院外相关科研任务经费和单位以货币形式直接投入的自筹经费合计为匹配经费,其与院项目经费的比例重大项目一般应达到2:1,重要方向项目一般应达到1:1。
第十一条项目预算申报书经评审后,须报院有关管理部门审定。
其中重大项目和项目经费总额超过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重要方向项目报院长办公会审定,项目经费总额低于1000万元的重要方向项目报分片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二条有关基地负责组织项目承担单位根据院长办公会或分片领导小组决议对预算进行相应调整,按规定程序签订项目任务书。
第十三条项目签订任务书后,纳入项目库统一管理,其有关内容作为预算执行、监督检查和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预算执行第十四条项目经费的拨付,按照财政国库支付规定执行。
经费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有关专业局将项目预算按年度细化到课题承担单位,报送并由计划财务局下达至课题承担单位。
课题承担单位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要求,将课题年度预算纳入本单位年度预算,并按照“两上两下”的预算编报程序上报计划财务局。
第十六条课题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课题预算执行,执行过程中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核批:(一)若项目总体目标和经费预算总额需要调整,一般应在中期评估的基础上,根据工作绩效、人员到位情况、经费使用情况、匹配资金到位情况和下阶段任务对经费的实际需求,提出调整项目经费预算方案,报分片领导小组审定。
其中重大项目和项目经费总额超过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重要方向项目须报院长办公会审定。
(二)在研究目标与预算总额不变的情况下,综合集成与调控经费额度的分配、课题间调整经费额度超过课题经费总额的10%,须由项依托单位提出调整建议,报分片领导小组批准。
(三)课题支出预算科目中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预算一般不予调整。
其他支出科目,在不超过该科目核定预算的10%,或超过10%但科目调整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由课题承担单位根据研究需要调整执行;其他支出科目预算执行超过核定预算10%且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由课题负责人提出调整申请,报项目负责人及项目依托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分片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七条课题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项目经费的监督和管理,并对项目经费及其自筹经费分别进行单独核算。
第十八条课题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课题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
严禁使用课题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
第十九条项目经费实行年度决算报告制。
即课题负责人应配合课题承担单位财务部门编制课题经费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财务决算年度自上年10月1日起至本年9月30日止。
课题经费到帐之日起至9月30日不满三个月的,当年可不编报课题经费年度决算,其经费使用情况一并在下一年度课题经费决算报告中反映。
项目负责人对课题决算报告进行审核、汇总,编制项目财务决算报告,于每年10月15日前报送主管专业局,作为确定下一年度预算的依据。
第二十条在研课题的年度结存经费,可按规定结转使用。
项目因故终止,课题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应当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按程序经项目负责人、项目依托单位审核汇总后报送主管专业局,由主管专业局审核后会同计划财务局清查处理,结余经费(含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收回,由相关基地统筹使用。
第二十一条预算执行过程中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在课题实施期间出现计划任务调整、负责人变更或调动单位、承担单位变更等影响经费预算执行的重大事项,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及项目依托单位,并由项目依托单位审查后报主管专业局,由主管专业局报告分片领导小组,重大项目和经费总额超过1000万元的重要方向项目需要向院长办公会议报告。
第二十二条项目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一般由课题承担单位进行管理和使用,院有权调配用于相关科学研究。
项目经费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项目经费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放共享,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三条监督检查一般可在项目年度总结和中期评估时进行。
计划财务局组织对重大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中期评估,主管专业局组织对重要方向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中期评估。
检查和中期评估可以采取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
项目经费检查和中期评估的结果,作为调整项目(课题)预算、核拨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项目完成后,项目依托单位或课题承担单位应按照相关办法规定及时向主管专业局提交项目验收报告并提出项目财务决算报告。
计划财务局和主管专业局分别负责组织对重大项目和重要方向项目进行财务审计与验收。
第二十五条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验收:(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二)未对项目经费进行单独核算;(三)截留、挤占、挪用项目经费;(四)违反规定转拨、转移项目经费;(五)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六)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七)虚假承诺、自筹经费不到位;(八)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项目通过验收后,各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在验收通过之日起3个月内及时办理财务结账手续,并将有关情况报项目负责人和项目依托单位。
项目经费有结余,应按照财政部关于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