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的议付
国内信用证议付的对象及条件-24页精选文档
国内信用证议付的对象及条件对象如果您的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且以议付信用证作为贸易结算的方式,即可凭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向我行申请叙做国内信用证议付。
条件您的企业如需向我行申请叙作国内信用证议付,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取得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生产经营许可证。
(2) 在我行开有人民币结算帐户,信用记录良好。
(3) 您的企业应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能按时向我行报送财务报表,接受我行对您的企业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的实时审核。
议付款项应用于合理的资金周转需要。
国内信用证议付的申请您的企业如向我行申请叙作国内信用证议付,须向我行分支机构提交以下资料:(1) 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 有权签字人授权书及签字样本。
(3) 公司近期财务报表。
(4) 我行需要的其他文件资料。
您的企业应填制《信用证议付申请书》,盖章并经有权签字人签字,连同单据和正本信用证一并交我行。
我行在收到您提交的《信用证议付申请书》和相关单据后,如符合条件,经审核无误后叙做议付。
议付利率及费率议付利率比照票据贴现利率;议付手续费按照议付单据金额的0.1%收取。
一、基本概念和规定(一)国内信用证是指开证行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开出的,凭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支付的会款承诺。
国内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
本章所称“信用证”均指国内信用证。
(二)开证申请人是指提出开立信用证申请,并承担支付信用证款项义务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受益人是指有权收取信用证款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一般为买卖合同的卖方。
信用证的开证行是指接受开证申请人的申请,开立国内信用证并承担审单付款义务的营业机构。
信用证的通知行是指受信用证开证行季托向受益人发出信用证通知书的营业机构。
议付行是指接受议付申请人早请,向受益人办理信用证议付的营业机构。
委托收款行是指按照信用证受益人委托,向信用证开证行办理委托收款的营业机构。
常见信用证比较
5、假远期信用证又称买方(进口商)远期信用证,银行为买方(进口商)提供资金融通的信用证,买方为获得票据贴现市场的资金融通,对于合同证明即期信用证,申请开立以票据贴现市场所在地银行为汇票付款人的信用证。
常见信用证比较
外贸信用证的差异,即期付款信用证、议付信用证、承兑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与假远期信用证的比较:
1、即期付款信用证是指受益人(出口商)根据开证行的指示开立即期汇票、或无须汇票仅凭运输单据即可向指定银行提示请求付款的信用证。
2、议付信用证是指开证行承诺延伸至第三当事人,即议付行,其拥有议付或购买受益人提交信用证规定的汇票/单据权利行为的信用证。如果信用证不限制某银行议付,可由受益人(出口商)选择任何愿意议付的银行,提交汇票、单据给所选银行请求议付的信用证称为自由议付信用证,反之为限制性议付信用证。
3、承兑信用证是指信用证规定开证行对于受益人开立以开证行为付款人或以其他银行为付款人的远期汇票,在审单无误后,应承担承兑汇票并于到期日付款的信用证。
4、延期付款信用证指不需汇票,仅凭受益人交来单据,审核相符,指定银行承担延期付款责任起,延长直至到期日付款。该信用证能够为欧洲地区进口商避免向政府交纳印花税而免开具汇票外,其他都类似于远期信用证。
信用证议付的基本单
信用证议付的基本单标题:信用证议付的基本单正文:信用证议付(Letter of Credit Discrepancy)是国际贸易中一种常见的付款方式,也是国际信用证交易中的重要环节。
下面将介绍信用证议付的基本要素和流程,以帮助读者对该议付方式有更全面的了解。
首先,信用证议付是指受益人(Beneficiary)在信用证项下,向开证行(Issuing Bank)提交相关单据时发现不符之处,从而引发的一种处理方式。
这些不符点可能包括文件缺失、签证错误、金额不符等。
一旦发现不符点,开证行有权决定是否接受不符点,并进行议付。
在信用证议付的流程中,受益人首先需按照信用证的要求提交相关单据给开证行。
这些单据通常包括提单、发票、保险单、装箱单等。
开证行在收到单据后,会核对单据与信用证的要求是否一致,如果发现不符点,就会发出不符点通知书(Discrepancy Advising)。
此时,受益人需要尽快对不符点作出回应。
在回应不符点时,受益人有两种选择。
一种是修正单据,使其与信用证的要求一致,然后重新提交给开证行;另一种是请求开证行放弃不符点,并以其自身文件为凭据进行议付。
无论受益人采取哪种方式,都需要在信用证规定的议付期限内完成。
开证行在收到修正后的单据或受益人的请求后,会对单据进行再次审核,如果符合信用证的要求,就会进行议付。
值得注意的是,信用证议付过程中应遵循“即时议付”的原则。
即受益人应尽快回应开证行的不符点通知书,以避免延误议付的时间。
同时,受益人在处理不符点时应保持高效、准确的工作态度,以确保单据的及时提交和议付的顺利进行。
总之,信用证议付作为国际贸易中的一种重要付款方式,在实践中需要各方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和程序。
通过本文的介绍,相信读者对信用证议付的基本单有了更深入的了解,能够在实际操作中更加灵活和准确地处理相关事务。
信用证银行收费标准
信用证银行收费标准
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支付方式,对于出口商和进口商来说,信用证的开立和操作是非常重要的。
在信用证的操作过程中,银行作为信用证的开证行、通知行和议付行,在整个操作过程中会收取一定的费用。
本文将就信用证银行收费标准进行详细介绍,以便相关贸易人员了解和掌握相关知识。
首先,信用证的开证费是指银行为开证人开立信用证所收取的费用。
开证费通常由开证人承担,其收费标准根据信用证的金额和复杂程度而定,一般为信用证金额的千分之几。
在开证费中,还包括了电报费用、信用证翻译费用等相关费用。
其次,信用证的修改费是指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如有对信用证的修改,银行会根据修改的复杂程度收取一定的费用。
修改费用的收费标准也是根据修改的复杂程度和金额而定,一般为信用证金额的千分之几。
再次,信用证的议付费是指银行在向受益人付款时所收取的费用。
议付费用通常由受益人承担,其收费标准为付款金额的千分之几。
在议付费中,还包括了电报费用、外汇买卖费用等相关费用。
最后,信用证的保兑费是指保兑银行为保兑信用证所收取的费用。
保兑费用通常由受益人承担,其收费标准为信用证金额的千分之几。
保兑费中也包括了电报费用、外汇买卖费用等相关费用。
综上所述,信用证银行收费标准是根据信用证的操作环节和复杂程度而定的。
在实际操作中,相关贸易人员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来了解和掌握相关的收费标准,以便在国际贸易中能够更好地进行操作。
同时,也需要在选择银行合作时,对比不同银行的收费标准,选择合适的银行合作,以降低贸易成本,提高贸易效益。
信用证议付
信用证议付一、信用证的分类:根据信用证是否可以自由议付,议付信用证又可分为自由议付信用证和限制议付信用证。
(一)自由议付信用证(Freely Negotiable L/C )自由议付信用证,也称公开议付信用证(Open Negotiable L/C)或非限制性信用证(Non-restricted Negotiable L/C),是指信用证未明确规定由特定的议付行来完成议付,信用证可由受益人选择任何愿意议付的银行,提交汇票、单据给银行请求议付的信用证。
一般来讲,自由议付信用证在其议付条款中须注明“自由议付”字样,例如:"This credit is available with any bank bynegotiation(本信用证可由任何银行议付)”。
有的信用证换了另一种说法,如载明“邀请(Invitation)”或“建议(Order)”公开议付等。
开证银行开立的信用证一般是通过其承诺条款(Undertaking Clause)或称保证条款来表达其公开议付的功能的。
(二)限制议付信用证(Restricted Negotiable L/C)限制议付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在信用证中指定某家银行对信用证进行议付的情形。
在信用证中,开证行通常通过“Available with XXX bank by negotiation(由XXX银行议付)”或“Negotiation under this credit is restricted with XXX bank(本信用证议付限于XXX银行)”或类似语句来表明限制议付的意图。
在国际结算实务上,限制议付银行一般是出口商所在地的分理行或代理业务银行或往来银行或通知银行。
(三)限制议付的原因:与自由议付信用证相比,限制议付信用证使用起来有着诸多不便。
但是,一些开证行仍然愿意选择开立限制议付信用证。
一般来说,有以下几个原因:首先,费用原因。
议付属于银行的中间业务,银行要收取手续费。
国际信用证议付合同
国际信用证议付合同甲方(议付申请人):公司名称:[甲方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甲方法人代表姓名]地址:[甲方公司地址]联系电话:[甲方联系电话]乙方(议付银行):公司名称:[乙方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乙方法人代表姓名]地址:[乙方公司地址]联系电话:[乙方联系电话]一、信用证信息(一)信用证编号信用证编号为:[具体信用证编号]。
该信用证符合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相关规定,且已由[开证行名称]开立。
(二)信用证金额与货币1. 信用证金额为[具体货币单位][X]元。
货币种类为[具体货币名称]。
在议付过程中,如因汇率波动等因素导致实际结算金额有所差异,按照双方约定及相关国际惯例处理。
2. 甲方保证信用证的真实性、有效性及完整性,且已对信用证条款进行了仔细审查并充分理解其含义和要求。
如有任何疑问或不明确之处,应在议付前与乙方沟通确认。
二、议付货物信息(一)货物描述货物为[货物具体名称],规格型号为[详细规格参数],数量为[X]件/吨/套等(明确具体计量单位),质量标准符合[相关标准名称及编号]。
货物包装方式为[具体包装形式],包装应确保货物在运输和储存过程中不受损坏。
(二)运输信息货物起运地为[具体地点],目的地为[具体地点]。
运输方式为[海运/空运/陆运等具体运输方式],运输工具信息(如船名、航班号、车号等)为[具体信息]。
预计运输时间为从[起始日期]至[到达日期]。
三、议付价格与费用(一)议付价格1. 本次议付金额为信用证金额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议付价格根据甲方提交的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以及双方约定的汇率(如有)计算确定。
2. 如在议付过程中发现单据存在不符点,乙方有权根据不符点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决定是否进行议付以及议付的扣减金额或费用增加情况。
对于可能产生的费用增加或金额扣减,乙方应提前通知甲方并取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二)议付费用1. 议付手续费按照议付金额的[X]%收取。
承兑信用证与议付信用证的区别
承兑信用证与议付信用证的区别承兑信用证:远期付款议付信用证:交单付款议付信用证议付又称出口押汇。
议付押汇收取单据作为质押。
按汇票或发票面值,扣除从议付日起到估计收到开证行或偿付行票款之日的利息,将货款先行垫付给出口商(信用证受益人)。
议付是可以追索的。
如开证行拒付,议付行可向出口商追还已垫付之货款。
议付信用证中规定,开证行对议付行承担到期承兑和付款的责任,“UCP 5OO”规定,银行如仅仅审核单据而不支付价款不构成议付承兑信用证承兑信用证的受益人开出远期汇票,通过国内代收行向开证行或开证行指定的银行提示,经其承兑后交单。
已得到银行承兑的汇票可到期收款,也可贴现。
若国内代收行愿意叙做出口押汇(议付),则出口商也可立即收到货款,但此时该银行仅以汇票的合法持票人向开证行要求付款,不具有开证行所邀请的议付行的身份。
什么叫议付,什么叫承兑问:什么叫议付,什么叫承兑?做远期L/C的时候要去银行承兑,那个承兑的过程是不是就是议付的过程?还是这是两个过程?答:这个问题已经在论坛上解释过很多次了。
昌宏网友又做了答复,但不够确切。
为了让更多的网友能够有个明确的了解,不妨再做个比较确切的答复如下:“议付”是针对信用证结算而言的——在UCP-500的第十条b,II 是这样定义的:议付意指被授权议付的银行对汇票及/或单据付出对价。
仅审核单据而不付出对价并不构成议付。
也就是说,以信用证作为结算工具,受益人在信用证的规定的交单日期内,向议付银行提交了信用证规定的全套单据,并没有不符点,则议付银行在审核这些单据后,接受了这些单据,并向受益人给付“对价”——扣除了从“付款”到预计议付银行从开证行收到款项这段时间的利息和议付、寄单等费用后的款项。
通俗地说就是议付银行在收到受益人没有不符点的单据之后,自行以自己的资金先向受益人“付款”。
但这里加了引号,意思是:这不是信用证真正意义上的付款——因为信用证业务中定义的付款是没有“追索权”的。
浅谈信用证业务中的议付行(一)
浅谈信用证业务中的议付行(一)摘要]当前国际贸易活动中,信用证是使用最广泛的一种支付方式。
信用证的流转中议付行的地位是比较特殊和重要的,实践中议付当事人也经常出现种种争议。
本文结合信用证交易中议付行的权责,分析了议付行为的风险,并给出了议付行规避风险的一些建议。
关键词]信用证议付行议付风险一、议付与议付行根据国际商会给出的最新定义,议付是指定银行在相符交单下,在其应获偿付的银行工作日当天或之前向受益人预付或者同意预付款项,从而购买汇票及/或单据的行为。
如果只审查单据而不支付对价并不构成议付。
议付行是准备向受益人购买信用证下单据的银行,议付行可以是通知行或其他被指定的愿意议付该信用证的银行,一般是出口商所在地银行。
议付行实际是用自己的资金将单据买下,对受益人提供资金融通。
议付行购买受益人的单据和汇票是建立在开证行保证偿付的基础上。
二、议付行的权责1.议付行的义务开证行是信用证的第一性付款责任人,议付行的职责是按照开证行委托指示买入或贴现受益人所开立的汇票。
那么在这个过程中,从受益人的角度看,议付行就是代替了开证行履行对受益人的义务。
《UCP600》就议付行的义务作了一般性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审核单据的义务。
根据《UCP600》,在审单的要求上,银行必须合理谨慎地审核信用证地所有单据,要求单据在一切方面都必须符合信用证的规定,诸如单据的种类、份数、对货物的描述、装运期限等。
真正做到“单单相符,单证相符”。
第二,通知的义务。
如果议付行认为所接受的单据存在表面不符的问题,并决定拒绝接受单据时,则应不延误地以电讯方式通知有关方。
若不可能用电讯方式通知时,则以其他快捷方式通知此时,但不能迟于收到单据的翌日起算五个银行工作日。
该通知应说明银行凭以拒绝接受单据的原因,也就是单据与信用证的全部不符点。
另外,该通知须说明银行凭以拒绝接受单据的全部不符点,并说明单据由本行代为保管还是将单据退还交单人。
议付信用证
议付信用证议付信誉证(Negotiation L/C),是指约请其他银行买入汇票及/或单据的信誉证。
即允许受益人向某一指定银行或任何银行交单议付的信誉证。
由于开立信誉证银行与受益人普通分处两国,由受益人向开证行索款存在方便,受益人可以约请一家本地银行〔议付行〕先行审单垫款,这有利于出口商资金融通。
对信誉证央求人和开证行的益处是单证相符的单据没有抵达柜台前不需付款;且单证能否相符最终由开证行确认,开证行可以以为议付行寄来的单据有不符点而拒付。
议付信誉证通常可以分为:地下议付信誉证和限制议付信誉证。
1.地下议付信誉证〔Open Negotiation L/C〕是指开证行对情愿操持议付的任何银行作地下议付约请和普通付款承诺的信誉证,即任何银行均可按信誉证的条款自在议付的信誉证。
2.限制议付信誉证(Restricted Negotiation L/C)是指开证行指定某一银行或开证行自身自己停止议付的信誉证。
详细解析如何了解信誉证的议付不时是银行界、法律界和学术界颇有争议的话题,虽然在«跟单信誉证一致惯例»〔以下简称UCP500〕中对议付的定义有所规则,但是并不片面和详细。
本文拟依据UCP500并结合信誉证议付信誉证法律实际,对如何了解信誉证议付的效果做一浅薄探求。
UCP500第10条〔b〕〔ii〕款将议付定义为被授权议付的银行〝对汇票及或单据支付对价〞的行为,并强调〝仅仅对单据审核,却未支付对价〞不构成议付。
鉴于许多银行依然不能正确了解议付的定义,国际商会〔以下简称ICC〕于1994年9月1日发布的第二号意见书中对议付作出了进一步的解释,特别是对〝支付对价〞又下了定义:就UCP500而言,〝支付对价〞可以解释为〝立刻付款〞(如经过现金、支票、清算系统汇款支付或贷记账户),或〝承当付款责任〞(不同于承当延期付款责任或承兑汇票)。
但是,ICC没有继续给〝承当付款责任〞的概念作出任何正式的解释,这就给对〝承当付款责任〞的了解带来了不确定性与困惑。
议付信用证
议付信用证(NegotiationCredit),是指信用证规定由某一银行议付或任何银行都可议付的信用证。
开证行邀请其他银行买入汇票及/或单据,允许受益人向某一指定银行或任何银行交单议付。
议付信用证(Negotiation L/C),是指邀请其他银行买入汇票及/或单据的信用证。
即允许受益人向某一指定银行或任何银行交单议付的信用证。
由于开立信用证银行与受益人一般分处两国,由受益人向开证行索款存在不便,受益人可以邀请一家本地银行〔议付行〕先行审单垫款,这有利于出口商资金融通。
对信用证申请人和开证行的好处是单证相符的单据没有到达柜台前不需付款;且单证是否相符最终由开证行确认,开证行可以认为议付行寄来的单据有不符点而拒付。
议付信用证通常可以分为:公开议付信用证和限制议付信用证。
1.公开议付信用证〔Open Negotiation L/C〕是指开证行对愿意办理议付的任何银行作公开议付邀请和普通付款承诺的信用证,即任何银行均可按信用证的条款自由议付的信用证。
2.限制议付信用证(Restricted Negotiation L/C)是指开证行指定某一银行或开证行本身自己进行议付的信用证。
详细解析如何理解信用证的议付一直是银行界、法律界和学术界颇有争议的话题,虽然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以下简称UCP500〕中对议付的定义有所规定,但是并不全面和具体。
本文拟根据UCP500并结合信用证议付信用证法律实践,对如何理解信用证议付的问题做一浅薄探究。
UCP500第10条〔b〕〔ii〕款将议付定义为被授权议付的银行“对汇票及或单据支付对价〞的行为,并强调“仅仅对单据审核,却未支付对价〞不构成议付。
鉴于许多银行仍然不能正确理解议付的定义,国际商会〔以下简称ICC〕于1994年9月1日公布的第二号意见书中对议付作出了进一步的解释,特别是对“支付对价〞又下了定义:就UCP500而言,“支付对价〞可以解释为“立即付款〞(如通过现金、支票、清算系统汇款支付或贷记账户),或“承当付款责任〞(不同于承当延期付款责任或承兑汇票)。
议付信用证需要注意的事项
议付信用证需要注意的事项
议付信用证是指无需判定符合信用证规则,直接向受益人付款的信用证。
以下是议付信用证需要注意的事项:
1. 了解信用证要求:在议付信用证之前,仔细研读信用证条款和条件。
确保理解信用证的要求,包括付款期限、文件要求、发货方式等。
2. 核对文件:议付信用证通常要求提交一系列符合规定的文件才能获得付款。
在议付之前,受益人必须仔细核对所有文件,确保它们符合信用证规则的要求。
3. 注意文件的时效性:一些文件可能需要在一定期限内提供,如装船通知和运单。
受益人应该注意确保文件在规定的时间内发送给议付行。
4. 确保文件真实和准确:受益人在提交文件之前,应该核实文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任何不准确或虚假的文件都可能导致付款的延迟或被拒绝。
5. 提前了解议付费用:议付行通常会收取一定的费用来处理议付信用证。
受益人应提前了解这些费用,并确保在议付前支付。
6. 注意议付行的要求:不同的议付行可能对信用证要求有不同的解释和要求。
因此,受益人应该与议付行进行沟通,并了解其特定要求。
7. 及时提出索赔:如果在议付过程中出现问题,如付款被拒绝或被延迟等,受益人应及时提出索赔,以寻求合理的解决方案。
总之,准备充分并仔细遵守信用证的要求,是议付信用证成功的关键。
受益人应始终保持谨慎,并与相关方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以确保顺利议付。
国内信用证议付流程
国内信用证议付流程一、开证和转让1.进口商与国内银行签订信用证开证合同,商定信用证的开证金额、期限、议付银行等相关事项。
2.进口商提供要开证的合同、发票、装箱单等相关单据给国内银行。
3.国内银行开立信用证,将信用证发送给进口商指定的议付银行。
4.进口商与出口商签订货款支付合同,要求出口商向议付银行转让信用证。
二、信用证验货2.进口商提供货物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给国内银行,证明货物符合要求。
三、信用证议付1.国内银行收到进口商提供的货物验收证明等相关单据后,将货物资料上传给议付银行。
2.要求议付银行核实货物是否符合信用证的要求,并核对相关单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3.若货物和相关单据符合信用证要求,则议付银行会向出口商支付货款。
4.出口商收到货款后,将货物交付给进口商。
四、信用证结算1.进口商向国内银行提供货物验收证明、发票等相关单据,确保货物已经收到。
2.国内银行核实货物验收证明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后,将货款从进口商账户中划扣。
3.国内银行根据议付银行的提款要求,将货款转入议付银行账户中。
4.出口商从议付银行中提取货款。
五、信用证退回1.若进口商和出口商之间的交易已经完成,且货款已经支付完毕,则信用证可以退回给进口商。
2.进口商向国内银行提交相关申请,要求信用证的退回。
3.国内银行核实信用证的有效性,并确认交易已经顺利完成后,将信用证材料退回给进口商。
六、信用证费用结算1.信用证的开立和议付过程中会产生一定的费用,包括开证费、议付费等。
2.进口商需要根据合同约定向国内银行支付相应的费用。
以上就是国内信用证议付的流程及相关操作的详细介绍。
国内银行在进行信用证议付时,需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操作,以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
同时,进口商和出口商也需密切配合,提供真实有效的单据,以便银行及时进行议付。
信用证议付是国内外贸易中一种常用的支付方式,对于进出口商以及银行来说都具有很大的便利性。
信用证议付行在信用证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
信用证议付行在信用证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信用证议付行在信用证法律关系中担任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作为信用证的执行机构之一,其权利和义务是随着信用证的开立而产生并不断演变的。
下面将从信用证议付行的角度探讨其在信用证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
一、义务1. 履行信用证的责任在信用证开立时,行为的代理人必须符合授权的要求;另外,开证行向议付行签发信用证后,议付行必须认真检查并履行其责任。
议付行要求在必要时对授权进行再次确认,并确保所有相关文件符合信用证的要求,包括文件的格式和要求。
议付行有责任履行信用证下发者要求的所有要求,特别是对授权的要求。
2. 维护信用证的安全议付行在履行信用证的过程中需要保持所有相关信息的机密性。
议付行需要确保对信用证的存储、处理和传输都是安全的,并需要对所有相关信息保持保密。
他们还应该定期检查其系统,确保在信用证的传输和处理方面没有漏洞,以保证信用证的保密和安全。
3. 合法性和有效性检查议付行有义务检查所有相关文件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议付行需要确保所有文件都是法律有效的,并符合在信用证中所要求的格式和规定。
如果信用证的文件不符合要求,则议付行有责任拒绝付款,并向开证行汇报问题。
二、权利1. 针对信用证要求付款议付行会在收到付款指令后立即检查相关文件,并做出支付决定。
行权者可以确保将基于信用证的要求作为支付的依据,保护了客户和银行的利益。
如果付款是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则议付行有权根据信用证的规定进行支付。
如果相关要求不能满足,则可拒绝支付并报告问题。
2. 向开证行请求支付议付行有权要求开证行支付相关款项。
这种权利确保了议付行的利益得以得到保护,并确保议付行能够得到相关款项的支付。
如果开证行未能遵守信用证的相关规定,则议付行有权向开证行请求支付,这将使开证行对其错误负责。
3. 保留拒付权议付行有权根据信用证的规定拒绝向受益人支付相关款项。
如果相关文件出现问题,议付行有权拒付受益人,并向开证行汇报问题。
国内信用证议付产品特征
国内信用证议付产品特征1.高度可靠:国内信用证议付产品是银行提供的一种信用担保方式,具有高度可靠性。
银行承诺根据信用证条款对款项进行支付,为出口商提供了确切的付款保障。
2.快速便捷:国内信用证议付产品可以加快货物的结算速度,避免了有关双方在交易结算、货物提货等方面的纠纷。
银行会快速审核并迅速转账,大大节约了出口商的时间和精力。
3.极大的市场竞争力:国内信用证议付产品在国内贸易领域具有极大的竞争力,能够帮助企业拓展国内市场、开拓新的业务机会。
信用证的使用可以为买卖双方提供安全、稳定的交易环境,吸引更多的合作伙伴。
4.可减少风险:国内信用证议付产品能够减少交易过程中的各种风险,避免了客户不支付款项的可能性。
银行会对信用证进行详尽的验证,以确保相关的货物符合出口行或进口行的要求,从而减少了逾期付款或欺诈交易的风险。
5.提高企业的信誉度:使用国内信用证议付产品可以有效地提高企业的信誉度。
银行的信用证作为一种可靠的支付方式,能够为企业建立起良好的商誉,使得业务伙伴更愿意与其合作,进一步拓展企业的业务范围。
6.适用范围广泛:国内信用证议付产品适用于各类商品贸易,包括大宗商品、高科技产品、原材料等。
无论是出口商还是进口商,只要双方同意采用信用证结算,都可以借助该产品完成交易。
7.费用相对较低:相比其他贸易融资工具,国内信用证议付产品的费用相对较低。
尤其是对于信用记录良好的企业,银行会提供更低的手续费用,帮助企业降低交易成本。
总之,国内信用证议付产品具有高度可靠、快速便捷、市场竞争力强、风险可控、提高信誉度、适用范围广泛、费用相对较低等特点,为企业在国内贸易中提供了重要的支持和保障。
企业在选择信用证议付产品时,应根据自身的实际需求和情况,选择合适并有资信保障的银行合作。
议付、保兑、承兑的区别
议付、保兑、承兑的区别议付议付:在托收结算⽅式下,出⼝商所在地银⾏买⼊托收项下跟单汇票的⾏为。
办理议付的银⾏称为议付⾏。
如开证⾏拒付汇票,议付⾏对出票⼈可⾏使追索权。
在议付时,议付⾏要求出⼝商出具质押书。
倘若汇票遭到拒付时,银⾏除向出票⼈追索外,还有权处理抵押品。
即银⾏根据信⽤证付钱信⽤证业务中的议付,本来信⽤证付给你钱的是开证银⾏,或者是付款⾏(保兑⾏),但是你在出⼝地⼀般会找⼀个银⾏交单,这个银⾏审核单据⼀致后,如果该银⾏认可,可以先把信⽤证⾦额给你,然后拿你的单⼦去付款⾏索汇。
如果付款⾏正常付款,⼀切ok,如果拒付,交单⾏可以向你追索。
这种有追索权的信⽤证项下资⾦融通就是出⼝押汇,也就是我们书本意义上的议付。
但是实际业务中,⾄少在中国,议付的概念⼤部分是指向出⼝地银⾏交单据,出⼝地银⾏会帮你审单,帮你寄单据,并不给你提供资⾦融通。
这⾥⾯,银⾏就好像是⼀个代理⼈的⾓⾊,如果拒付了,他会通知你,开证⾏拒付,你去做客户的⼯作。
如果付款了,他会告诉你,钱回来了,我给你⼊账了。
这项业务中,银⾏是⼏乎没有风险的,我们⽬前把这个也叫做议付,实际上是代理交单⽽已。
议付是根据开证⾏的授权买⼊或贴现受益⼈开⽴和提交的符合信⽤证规定的汇票及/或单据的⾏为。
议付:审单结束,对信⽤证进⾏议付的话,应在信⽤证的背⾯对议付的⽇期和⾦额等进⾏批注,国外也称这种批注为背书,以防⽌有⼈再另造单据向其他银⾏议付。
UCP600对议付的解释:指定银⾏在相符交单下,在它应获得开证⾏偿付的那天或以前向受益⼈预付或同意预付并购买汇票及/或单据的⾏为。
说明:如果是光票汇票的话,就没有上述购买的单据。
所以是“及/或”。
保兑⽬录编辑本段概述保兑,是指开证⾏以外的银⾏保证对信⽤证承担付款责任。
编辑本段什么是信⽤证保兑业务指中国银⾏接受开证⾏或受益⼈的请求,对开证⾏开出的信⽤证承担保证兑付的义务。
信⽤证保兑业务的内容包括:公开保兑和沉默保兑。
公开保兑指根据开证⾏的授权或委托,中国银⾏在信⽤证上加具保兑并通知开证⾏;沉默保兑指在受益⼈的申请下⽽⽆需通知开证⾏,中国银⾏在信⽤证上加具保兑。
议付信用证的业务流程
议付信用证的业务流程
嘿,咱今天就来说说议付信用证的业务流程哈。
就说我上次经历的一件事儿吧。
有个朋友开了家小公司,要和国外的一家企业做生意。
对方说要用议付信用证来结算,我朋友那是一脸懵啊,啥是议付信用证啊?别急,听我慢慢说。
首先呢,这买东西的一方,也就是开证申请人,得去银行申请开个信用证。
就好像你要去参加一个派对,得先有张入场券一样。
银行审核通过后,就会把这信用证发给卖方那边的银行,也就是通知行啦。
然后呢,卖方收到信用证,一看,哟,条件都合适,那就开始准备货物呗。
就跟咱准备出门旅游似的,得收拾行李呀。
接着,货物准备好了,卖方就得把各种单据准备好,像提单啊、发票啊啥的。
这就好比你出门得带身份证、车票啥的。
再之后呢,卖方就拿着这些单据去找议付行。
议付行就开始审核这些单据,看看有没有啥问题。
这就像你到了机场,人家安检人员得检查检查你的行李合不合格。
要是单据都没问题,议付行就会先把钱付给卖方。
哇塞,卖方这下可高兴了,就像你拿到了工资一样开心。
最后呢,议付行再拿着这些单据去找开证行要钱。
开证行审核无误后,就会把钱给议付行啦。
你看,这议付信用证的业务流程就像是一场有趣的游戏,大家都按照规则来玩,最后皆大欢喜。
我朋友那次的生意也顺顺利利的,他可开心了。
所以啊,议付信用证虽然听起来有点复杂,但其实搞清楚了流程,也就不那么难啦!哈哈!。
国际贸易信用证项下议付单据的扣押及其他
国际贸易信用证项下议付单据的扣押及其他国际贸易信用证项下的议付单据是双方签订合同后实现货款的重要方式之一,但在实际操作中,常常会遇到议付单据的扣押等问题,为此,在本文中,我们将详细探讨国际贸易信用证项下议付单据的扣押及其他相关问题。
一、议付单据的定义以及种类议付单据是指在国际贸易中,经过银行审核后,由开证行或其他银行向受益人支付货款的文件。
议付单据通常包括托运单、商业发票、装箱单等。
在国际贸易中,议付单据通常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 单向交单议付:即货款只能由开证行或规定的银行支付给受益人。
2.向受益人开出远期信用证:即货款在一定时间内支付给受益人,但开证行要收取额外的利息。
3. 规定银行确认议付:即在货款支付前,银行必须对货物的发货以及文件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再支付货款给受益人。
以上三种议付单据的种类在国际贸易中都很常见,其使用场景也各不相同。
不同类型的议付单据会对货物贸易的整体流程产生不同的影响,因此在实际操作中,我们需要认真选择适合自己的议付方式。
二、议付单据的扣押议付单据的扣押是指在交单后,开证行或某些银行出现违约或其他问题时,将议付单据扣押或冻结。
议付单据的扣押通常是指发动银行对承兑交单进行扣留或冻结,以确保银行利益的安全。
议付单据的扣押通常发生在以下情况下:1. 开证行或验票银行因找不到货物而扣押议付单据。
2. 开证行或受益人因违约或其他行为而使议付单据被扣押。
3. 受益人因银行出现问题而扣押议付单据。
4. 其他因素导致议付单据被扣押。
议付单据的扣押对于货物交易往往是非常严重的,因为它会影响货物的运输和销售,还可能会带来不良的信用影响。
因此,我们在操作议付单据时一定要注意以下几点:1. 在议付单据上进行仔细的签章,确保单据的真实性。
2. 在选择银行时,我们要了解其信誉和声誉,避免与不可信任的银行进行交易。
3. 在交易中加强风险管理,及时处理可能导致议付单据被扣押的风险因素。
三、议付单据的其他问题关于议付单据,除了扣押这一问题外,还存在一些其他的问题需要我们注意。
议付信用证
根据UCP600第2条,议付指被指定银行在受益人应获得偿付的银行日或在此之前,通过向受益人预付或同意预付款项的方式购买相符提示项下的汇票(汇票付款人为指定银行以外的银行)及/或单据融资行为。
通过信用证议付,受益人获得了信用融资,议付行获取了相关手续费及利息,扩大了银行业务范围。
然而,议付行议付,也存在一定风险,如因开证行破产、开证行所在国法律禁止其偿付、开证行所在国外汇管制、开证行因单证不一致而拒付等而导致议付行未能获得开证行偿付。
在此情况下,议付行有必要采取一定措施以保障其自身利益,避免因开证行未能偿付而给其造成重大损失。
为此实践中便产生了议付行追索权,即议付行议付后,在未能获得开证行偿付时,要求受益人偿付其预先给予垫付款之权利。
但就议付行追索权问题,UCP600并未涉及。
这就产生了议付行在法律上是否应享有追索权之争议,对此学界有不同意见。
而这对于信用证各当事人商业风险之分配具有重大意义。
从而有必要予以详尽探讨。
一、学界对议付行追索权之■王金根泉州师范学院(一)议付行追索权否定说持议付行追索权否定说的学者认为,因开证行做出了对受益人无追索权的付款承诺,议付行接受开证行的指示,同意履行开证行对受益人的义务,在这种情况下,议付行是代开证行议付,是开证行的代理人。
根据代理基本理论,代理人之行为视为被代理人之行为,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若代理人与被代理人就其之间权利义务发生争议,纯属其内部问题,与作为第三人之受益人无关。
故此,一旦开证行拒绝对议付行偿付,则损失由议付行承担,与受益人无涉,其不应享有追索权,否则有违信用证承诺之精神及代理关系之性质。
对此,英国及加拿大有相当判例支持该观点。
(二)议付行追索权肯定说而持追索权肯定说的学者则认为,从票据角度看,除非议付行对信用证加了保兑,或者受益人在签发汇票时写明无追索权,议付行既然支付了价款买入了汇票,就成为该汇票的正当持票人,对出票人及其前手即享有追索权。
什么是议付信用证
什么是议付信用证议付信用证指开证行在信用证里邀请其他银行(议付行)买入汇票与单据的信用证。
议付信用证的类型议付信用证按议付银行的范围不同可分为限制议付信用证和自由议付信用证。
指定某一银行议付的信用证称为限制议付信用证(Restricted Negotiation Credit);限制议付信用证的单据必须由指定的议付行议付后再寄开证行。
不是信用证中被授权议付的银行,不得议付或单独议付时无效。
开立限制议付信用证的目的是开证行把有关的结算业务控制在本系统银行之内。
任何银行都有权议付的信用证称为自由议付信用证(Freely Negotiation Credit)自由议付信用证可以选择任何银行议付,这给受益人提供了方便。
凡在信用证中未注明有关自由议付或限定议付字样的,视为付款取单的直接信用证,不允许任何银行予以议付,此种信用证称不许议付信用证,不许议付信用证的有效地点在开证行所在地,所有的单据必须在有效期内全部到达开证行,这对受益人十分不利。
从银行的实践来看,议付信用证可分为有追索权和无追索权的信用证。
在实务中,凡未载明“无追索权(Without Recourse)”字样者皆为有追索权信用证;如果信用证明确规定“无追索权”的,则称为无追索权信用证,在信用证中应载明字样,以示明确。
无追索权信用证,是指出口商签发“对出票人免责(Drawn without Resourse)字句的跟单汇票,若遭到拒付时,持票人或议付银行不得向出票人或背书人行使追索权。
换言之,议付银行不得要求出票人退还所垫之款额,所遭损失由议付银行自己承担。
议付一般要求受益人出具即期或远期汇票。
议付信用证中规定,开证行对议付行承担到期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对议付信用证,除非通知行已对信用证加以保兑,否则它是有追索权的。
如付款人拒绝付款,持票人可向背书人行使追索权,但未保兑信用证的议付行不承担向受益人履行支付的义务,受益人不得直接迫使议付行议付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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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UCP500》的解释,信用证是指由一家银行(开证行)依照客户(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或以其自身的名义,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的单据:
1、向第三者(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付款,或承兑并支付受益人开立的汇票;
2、授权别一银行进行项付款,或承兑和付汇票;
3、授权另一银行议付。
简言之,信用证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
所谓“有条件的承诺付款”,是指受益人在货物装运后,只要提交了符合信用证所规定的单据,开证行即履行付款。
这构成开证行对受益人的一项责任,但该项责任是有期限的,信用证的到期日和到期地点,就是开证行承担付款义务的限度。
凡超过期限交,开证行就可以信用证过期为理由而解除其付款责任。
一、信用证的到期日
(一)信用证如未规定到期日则无效
信用证的到期日也就是实际业务中通常所说的信用证的
有效期限。
《UCP500》第42条a款规定:“所有信用证须规定一个到期日”,“规定的付款、承兑或议付的到期日,将视为提交单据的到期日”。
据此,如信用证未规定到期日,该证则无效,不能使用。
信用证的到期日是银行承担付款、承兑、议付的最迟期限,同时也是约束受益人提交单据的期限,如受益人提交单据晚于到期日,银行则有权拒付。
(二)信用证到期日规定不明确,则应从开证行开证日期起算
在实际业务中,对信用证到期日的规定,通常都较为明确、具体,规定到×年×月×日”、“×月×日前有效”但也有些信用证的到期日规定得不够明确,如信用证有效期为“一个月”、“六个月”等不具体的规定,则应注明起算日期,以确定信用证的到期日。
“如信用证未起算日,开证行的开证日期限视为起算日”(第42条C款),从而确定该证的到期日。
由于开证行在开出信用证时,开证日期已经确定,所以,开证日期可以作为该证到期日的起算日。
但“银行应避免使用此种方式注明信用证的到期日”。
银行应劝阻这种绕圈子的行为,最好不要采用。
(三)到期日的顺延
《UCP500》第44条规定,如信用证的到期日适逢接受单据的银行中止营业,则该到期日可顺延至该银行开业的第一个营业日。
据此,信用证的到期日的最后一天正落在节假日,银行停止营业,该到期日可顺延到下一个营业日。
例如,信用证到期日为12月31日,该日适逢星期日,银行对外不办公,可顺延到1月1日,该日又为法定假日,则可再顺延至1月2日到期日的顺延是有条件的。
第44条a款规定,到期日适逢银行由于第17条规定以外的原因则停止营业,该到
期日才能顺延。
第17条是指由于不可抗力,如天灾、暴动、骚乱、叛乱、战争等银行所无法控制的原因而引起的停止营业,及邮局、银行的罢工而中断营业。
因此,第44条所指银行停业日是指与上述情况无关的银行休假日,星期日、节假日等上或习惯上规定的银行休假日。
如信用证的到期日巧逢这种停业日,受益人的交单可顺延至银行的下一个营业日。
信用证的交单日期也可按此规定顺延。
《UCP500》第43条规定,凡要求提交运输单据的信用证,应规定一个装运日期后按信用证规定必须交单的特定期限。
那一天如逢银行节假日,也可顺延到下一个营业日。
例如,信用证规定运输单据必须在货物装运后7天或10天或21天提交,而该交单日期正逢银行停业日,受益人可顺延至下一个营业日交单。
最迟装运日期不能顺延。
第44条b款规定,信用证中最迟装运日期不得因适逢银行业日而顺延到下一个营业日。
例如,信用证规定最迟装运日期为5月1日,受益人不得以该日是法定节假日银行停业而要求顺延,则必须在5月1日或以前净货物装运,并取得装运单据。
此外,如果信用证没有规定最迟装运日期,而以到期日为最迟装运日期时,其最后一天适逢银行停业日,则该证的到期日可以顺延,其最迟装运日期不能顺延。
在实际业务中,由于各国的风俗习惯、宗教信仰、法定节假日的规定各不相同,在使信用证时,如信用证的到期日、交单日的最后一天巧逢这些节假日而银行停业,即可按此惯例的规定办理,将信用证的到期日或交单日往后顺延至银行的下一个营业日。
二、信用证的到期地点
《UCP500》第42条规定,所有信用证均须规定一个付款、承兑交单地点,对议付信用证尚须规定一个议付交单地点,但自由信用证除外。
这说明在使用自由议付信用证的情况下,由于议付行尚未确定,因此,该证可以不规定交单议付地点。
除此之外,其它各种信用证(包括限制议付信用证)都应规定一个交单地点,如信用证未规定到期地点,则可认为该证无效。
信用证到期地点的问题,涉及到交单时间和信用证有效期的掌握。
因此,对信用证的到期地点应作出明确的规定。
信用证的到期地点规定在何地应视信用证的具体情况而定。
即期付款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和承兑信用证的到期地点通常在开证行或指定付款行所在地,而议付信用证(自由议付信用证与限制议付信用证)的到期地点都在议付行所在地。
总之,信用证的到期地点可以规定在出口地(议付行所
在地,通常也是受益人所在地)、进口地(开证行所在地)或第三国(付款行所在地)。
在我国的出口业务中,如使用信用证支付,信用证的到期地点通常都使用在出口国到期,以使受益人交货后便于交单议付。
如信用证规定在进口国或第三国到期,则受益人必须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将单据交至进口国或第三国的有关银行。
但受益人难以掌握单据邮递的时间,因此,会造成信用证过期,而收汇无保障。
所以,如遇信用证到期地点规定在进口国或第三国,受益人应提出修改,要求将信用证到期地点改在出口国(受益人所在地),则较为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