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计价与变更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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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计价与变更签证
大多数承包单位在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双方就工程承包范围、价款、工程款支付、工期、质量等级达成一致后,通常的做法是套用一个现成的标准合同文本,或在当地普遍适用的合同示范文本上填空并签字(实际上这种做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是十分不利的,亟待引起重视,当然,笔者在此并非为之探讨)。

在此,重点讲一下跟我们密切相关而且是非常关键的部分,即合同计价方式,决算方式及变更(即价格调整)调整。

首先,应明确如下几点。

一、自主报价与消耗量定额应用的关系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107号令)和《计价规范》确立了“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市场竞争形成工程造价”的原则,投标人报价应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前提下,实行人工、材料、机械消耗量自定、价格费用自选、全面竞争、自主报价的方式。

在这种情况下,各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消耗量定额只是工程投标报价、企业内部核算、制定企业定额的参考。

我国工程计价的项目设置,有两个划分体系。

消耗量定额被界定为反映社会平均消耗水平的标准,按施工过程、工种工程等列项,而《计价规范》按实体工程列项。

建造一个实体分项工程的消耗,由所经历的全部施工过程的消耗之和所决定,由此也决定了清单项目工程量与施工过程工程量的联系与区别。

工程量清单计价参考应用消耗量定额时,需区别对待该定额的定性、定量两个部分。

消耗量定额的分项工程项目划分、工作内容、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等属于“定性”内容,由于我国长期实行的“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定额管理体制的作用,已经成为大家所习惯的基础性的计价规则,并带有地方性的特征。

消耗量定额的“定量”部分,是指具体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消耗标准,施工单位投标报价时则是一个参考性的可调整的指标。

为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施工单位建立企业定额的时候,应当遵循消耗量定额的格局,因为这在施工单位内部可以比较本企业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异,有利于成本核算和分析,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则可以较好地与业主、工程师进行沟通,有一个协商确定工程价款结算的共同基础。

工程量清单计价需要提供分部分项工程综合单价分析表。

综合单价分析表不仅在评标时作为分析报价合理性的重要依据,也是计量支付的依据,更是对于“期货”特征的工程在变更时确定追加合同价款的依据。

综合单价分析表中指出了消耗量定额的定额子目号,就表明相应工作内容已包括在报价内,并遵循相应计算规定。

例如某合同约定:在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分析表中,如有指明采用定额号的,则被理解为投标报价引用了该定额的项目划分及其工作内容、施工工程量计算规则等定性规则内容。

自主报价的标价计算不再遵循传统的施工图预算程序,而应当细致做好有关估价和决策工作,应当采取如下的程序:分析研究招标文件→市场调查、现场调查及标前答疑会议→核算、复核工程量→制订施工方案与进度计划→明细单价计算与分包询价→分摊费用及综合单价计算→工程量清单计价表的初步计算与汇总→标价分析与确定报价决策→编制正式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投标致函、装订及担保→递标。

二、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设置与解释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必须严格遵照《计价规范》所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

需要指出的是,完成一个实体分项
工程的全部施工过程的描述即工程内容的描述不是法定的,一个实体分项工程项目可以分解为几个清单项目报价,这是项目设置的活口,可以根据招标工程的具体情况来确定。

《计价规范》的计量规则体现了按设计图纸计算的原则,如何组织施工过程则由投标人确定,这样就将施工方案的影响纳入综合单价的形成当中,为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图纸计算实际完成工程量从而实现计量支付创造了基本操作条件,同时也为实现设计阶段控制造价创造了条件。

由于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必须按图纸描述项目特征,应当提倡由设计单位编制工程量清单,从而解决普遍存在的设计图纸深度问题。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需要有详细的编制和应用说明。

例如合同可以约定:凡图纸中已明示的项目、招标文件或合同文件没有明示为招标承包范围之外的项目、有经验的承包人应当知道的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所必须经历的施工过程和施工内容,即使工程量清单有缺漏,均认为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误差的必须关联合同类型进行解释。

在总价合同条件下,造价控制的重点是注重变更、注重付款条件,工程量清单只是报价的格式要求,工程量清单的误差由承包人承担风险;而单价合同条件下,造价控制的重点是注重计量,工程量清单的误差由发包人承担责任,清单工程量在合同性质上就是估计工程量。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时,对于未填单价和合价的项目包括了“包含”与“免费”的解释。

但是,对承包人在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没有填写单价或合价的设计变更减少项目,合同可以约定工程师将按合理价格从合同价款中扣减。

由此,必须重新认识过往造价实务中“核增核减”的概念和做法。

工程量清单误差是客观存在的,应当有合理的对策。

首先,投标人应当认真复核工程量。

总价合同的“一口价”性质决定了投标人对存在数量误差的分项工程,应在确定完成分项工程全部费用(合价)之后,根据清单工程量计算出投标单价,其实质是对常规单价的技术性调整;单价合同的按实计量环节的客观存在,投标人则必然会应用不平衡报价技巧,以达到“多收钱”的目的。

其次,招标人应尽量保证工程量的准确性,应给予投标人复核工程量足够的时间。

另外,施工合同也可以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发现有关的图纸、技术规范或其它资料中的任何差错、遗漏或缺陷后,应及时书面通知工程师。

工程师接到该通知后,应立即就此作出决定,并通知承包人,抄送发包人。

如果这些差错、遗漏或缺陷,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正式提交投标文件前就应当发现的,在招标文件澄清时即应主动提出,履行提醒义务。

由于承包人在招标文件澄清时未尽提醒义务,这些差错、遗漏或缺陷所造成的有关费用和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三、工程量清单计价下合同价款的调整
合同价款调整的可能情况主要包括:工程变更(主要内容是设计变更、施工条件变更),材料差价调整,因工程量变更而进行的单价调整等。

施工合同普遍对设计变更后调整合同价款有明确规定,但缺乏对设计变更的确认标准的规定。

许多工程实践表明,一方面普遍存在着工程哪天不竣工变更哪天不停止的情况,另一方面,由于现场签证的随意性和不规范性,属于“费用”的有关签证与属于“追加合同价款”的设计变更签证相混淆。

鉴于投标报价所依据的招标图纸可能不一定是施工图或者设计深度不足,合同可以约定:在招标过程中发出的招标图纸,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如果没有通过工程师发出联系单或者指令单进行细化完善或变更修改,即作为施工图纸;在招标过程中发出的图纸,应
承包人或其它方面的要求对图纸的构造做法所作出的细化,工程师将发出工程师联系单。

工程师联系单所涉及的事项不应当认为是设计变更;在招标过程中发出的图纸,只有工程师发出工程师指令单予以修改,才认定为设计变更。

工程师发出指令单应附发包人同意的设计单位正式的设计变更通知书。

一般认为,工程量清单计价宜采用固定价合同,而材料价格的调整主要存在于可调价合同条件下。

招标文件应全面明确双方各自供应材料的品种、数量、规格以及具体的结算方法,对建设单位采购供应的材料,施工单位采购建设单位核价的材料,施工单位自主采购供应的材料的结算作出明确规定。

为了简化工程结算,可调价合同并非约定所有材料价格都可调,例如不选用调值公式法而约定“对主要材料价格表中明列的材料,可以按照经工程师确认的采购价格结算材料差价”;为了合理分担风险,固定价合同并非约定所有材料价格都不调,例如不选用调值公式法而约定“对主要材料价格表中明列的材料,当经工程师确认的采购单价超过或低于投标报价单价10%时,可以结算材料差价”。

当合同有以上约定的时候,“主要材料价格表”应当严格界定发包人供应的材料、承包人供应的材料以及承包人供应发包人核价的材料,并合理确定预算价格或暂定价。

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是:发包人供应材料的数量如何控制?
应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形成的固定单价合同,特别存在一个单价调整的情况。

单价合同清单工程量是估计工程量,承包人按此工程量分摊完成整个工程所需管理费和利润总额,从而在单价中包含一个固定费率的管理费和利润。

“工程量自动变更”时,承包人通过工程计量支付得到足额的成本补偿,但实际结算所获得的管理费和利润也随之变化。

这种变化超过一定的幅度后,应当对综合单价进行调整,既保护承包人不因工程量大幅度减少而减少管理费和利润,也保护发包人不因工程量大幅度增加而造成更大的支出,还是对承包人“不平衡报价”的一个制约。

这种调整主要是调整分摊在单价中的管理费和利润,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具体的调整方法,同时在合同签订时还应当约定,承包人应配合工程师确认合同价款中的管理费率和利润率
1合同文本及清单文件
建设工程合同按计价方式,一般分为总价合同、单价合同和成本补偿合同。

我们所遇到的大多是固定单价合同即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工程量清单计价实行量价分离,风险分担原则(就是对业主和承包商之间承担的工程风险进行了明确划分)。

即业主应承担工程量变动的风险,而承包商应承担价格波动的风险,这样才能体现风险分担的原则。

因此,它要求承、发包双方必须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超出风险范围时的综合单价调整办法,大多的调整办法都按下述原则执行:
(1)设计变更以及施工条件变更不应包括在承包人的风险范围内,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如合同中未明确规定,分部分项单项工程量变更超过15%,并且该项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总分部分项工程费的1%的,综合单价可作适当调整。

当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发生工程量变更时,其措施项目费中相应的模板、脚手架工程量应调整。

(3)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相应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4)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完成的合同外发生的用工等,由承包人提出现场签证,经发包方现场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代表)签字认可后实施。

上述的条款有些难懂,这里有什么关键点和风险点?
一是应对工程量清单内所列的工程量进行测算(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后,核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将是首要任务!)。

算出差距,对有允许调整的,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进行调整。

建议大家不妨用如下的办法:
第一应建立工程量台帐,即将原报价清单的工程量与图纸或实际工程量作一对比,以便提醒我们在施工过程中及时办理工程量的变化和增补漏项,确保工程量和项目的准确为安。

第二应找出合同中可以变更的内容以及报价中不利的因素,找出报价中潜在亏损的施工项目,以便过程中及时办理各种变更手续,实现风险转嫁。

这理可以提醒大家应注重的是:及时调整修改图纸预算,施工前及时办理暂定单价的确认工作,及时办理合同外新增项目的确认工作,如果项目清单中对项目特征描述有歧义、或者清单中未包括图纸和技术规范要求的工作内容,应及时办理签证索赔工作,及时办理由于工程变更所引起的合同以外的费用支出。

第三应建立价格状况台帐,包括:单价确认台帐、暂定价确认台帐、固定的工料机单价台帐,如此作法,有利于项目在实施管理中准确处理已定价、暂定价、未报价的关系,以及提醒我们在施工过程中及时办理确认手续,确保价格入袋为安。

为了大家更好地理解以上的要点,下面举例:
案例1,某建筑公司按照工程量清单计价中标的某项工程,双方
于2004-06 底签订了合同,但以后钢材价格一直上涨,居高不下。

经测算,由于价格上涨,仅钢筋一项就亏损400 多万元。

针对以上问题,该公司找业主协商解决的方法。

但业主强调,市场材料价格变化的风险应由建筑企业自行承担,认为工程量清单计价中标价是不可调整的,因为在合同中未约定风险范围。

在案例1中材料涨价的风险有两种处理方法。

一是在合同中加上调价条款。

二是在报价时就纳入材料的涨价。

作为有经验的承包商,应当熟悉国际国内主要建筑材料和设备的行情。

本案中,如果合同约定材料涨价的风险由承包商承担,则该承包商只有自食其果,业主可不予补偿。

案例2,合同中霸王条款问题。

目前建设市场是甲方市场,有些业主利用其优势地位,在删去约束自身条款的同时,又增加了对承包商的种种不合理约束和惩罚条款,将大量的责任和风险推给了承包商。

合同价约定为总价,但却写明要扣除从清单中取消的项目,而漏掉项目的价款却不予增加。

还有些合同根据《规范》的规定,约定“单项工程变更价款若干以上者可以调整合同价款”,但故意将“单项工程变更”写成“单张变更单”,并且将限额定得很高。

在案例2中霸王条款在国内市场比较广泛存在,这是由于业主作为卖方的优势地位所决定的。

除了求助于建设行政部门大力规范业主行为外,作为弱势的承包商也不能坐以待毙,应主动出击,要拿起法律武器,并利用自己熟悉合同文件和丰富经验的优势,有理有利有节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通过上面的例子大家应该对固定单价合同都有认识了吧?这里顺便介绍一下固定总价合同,因它的用处少就简单带过。

固定单价合同是以固定单价和实际工程量为计算依据是完全正确的,其中的固定总价对于甲方来说是作为工程总造价的相对控制,对于乙方则是工程总实施前对项目进行初步准备的依据,对于甲乙双方来说是进行工程预付款的依据。

固定单价合同对于乙方较为有利,但不利于甲方对于工程总造价的控制。

而固定总价
合同则对于甲方有利,如果工程变更较大,而又没有事先约定,则乙方就要承受较大的施工风险。

固定总价合同和单价合同有时在形式上很相似。

固定总价合同是总价优先,承包商报总价,双方商讨并确定合同总价,最终按总价结算。

通常只有设计变更,或符合合同规定的调价条件,才允许调整合同价格。

固定总价合同在招标投标中就与单价合同的处理有区别!
对于固定总价合同,承包商要承担两个方面的风险:
一是价格风险。

包括:报价计算错误;漏报项目。

二是工作量风险:包括:工作量计算的错误。

对固定总价合同,业主有时也给工作量清单,有时仅给图纸、规范让承包商算标。

承包商必须对工作量作认真复核和计算。

如果工作量有错误,由承包商负责;由于工程范围不确定或预算时工程项目未列全造成的损失。

对固定总价合同,如果业主用初步设计文件招标,让承包商计算工作量报价,或尽管施工图设计已经完成,但做标期太短,承包无法详细核算,通常只有按经验或统计资料估算工作量。

这时承包商处于两难的境地:工作量算高了,报价没有竞争力,不易中标;算低了,自己要承担风险和亏损。

在实际工程中,这是一个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带来的普遍性的问题,在这方面承包商损失常常很大。

2变更签证
建设工程合同具有投资大、周期长、运作繁等特点,履行过程中必然出现合同未定事宜或合同变更事项,需要通过签证予以补充或确认。

同时,对于出现非己方原因或者非双方可预见事件所造成的损失,一方通过索赔来维护自身权利。

再者,我们的企业(也许是所有的企业)今后所要走的路应是“低标价,勤签证、高索赔”,大家知道,建筑业的竞争愈演愈烈,最底价中标是目前的规则,所以必须高索赔!所谓索赔,俗话叫签证!出于种种原因招标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相当繁琐,并且价值对应于合同总价来说,又微乎其微。

招标文件、设计文件、工程标底、投标标函等大量资料,有时互相有矛盾的,只能由双方互相协商,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招标文件、设计文件、现行定额存在着或多或少的缺陷,导致标底、标函互有出入,如:
1.招标采用的设计文件不够详尽,导致工程量计算有误差。

主要表现在建筑与结构互相矛盾,分项工程的施工方法与现行规范相矛盾,标底、标函编制人员凭着自己的理解进行工程量计算,最后结果可能双方都对或双方都错,也有可能一方对一方错,项目实施过程中必然会发生设计充更。

以任何一方的工程量作为变更价款的依据都显得不尽合理。

2.招标文件、招标说明本身不够严密,导致标底、标函互有出入。

主要表现在发包范围表述不明、甲供材料及特种材料如何处理规定不清晰。

工程实施过程中,业主对这些部位进行了调整,确定此类变更价款需要调整原招标内容,此时,发现有不同的工作内容,不同的材料价格,而且有时出入较大,从而引发了纠纷。

3.招标时采用综合定额作为主要的计价依据,分项工程变更调整以单项定额还是以综合定额为依据。

目前全国绝大部分省市除了在全国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的基础上编制了具有省市特色的单位估价表外还为了工作方便测定了综合定额,但按照单位估价表和综合定额的含量分别测算出的造价却不一致。

如某大型工程增加天棚吊顶,减少砼板底粉刷,减少的粉刷工程量既可采用综合定额“含量”分析,也可采用单项定额进行计算,但二者的结果有很大差距,等等。

这些都存
在签证。

那么,如何签证?有什么讲究?这就是这里要跟大家探索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1签证与索赔的特征及关系。

现场签证是在现场由业主代表、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负责人共同签署的,用以正式施工活动中某些特殊情况的一种书面手续。

它不包含在施工合同和图纸中,也不像设计变更文件有一定的程序和正式手续。

它的特点是临时发生,具体内容不同,没有规律性,是施工阶段投资控制的重点,也是影响工程投资的关键因素之一(签证可以按是否牵涉到经济事项来分,所要讲的是经济签证。

根据上述的合同价款的计价调整方式,承包商应承担价格风险,对现场的索赔大多采取设计变更的方式)。

签证是意思表示达成一致的双方行为;索赔是主张未得到认可,从而向对方行使权利的单方行为。

签证是确认或变更事实,旨在固定证据,为索赔成功奠定基础;索赔是主张权利行为,靠签证单等证据支持。

签证贯串合同始终,是“面”上工作,故要勤签证;索赔是发生争议时行使权利行为,是“点”上工作,故要精索赔。

2 应当签证的情形。

从签证目的出发,合同履行之中所有发生工期延误、价款调整或损失发生的事实均应当签证,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工期延误(窝工停工等)的签证。

造成工期延误的事实包括: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不可抗力;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它情况(以往的工期签证大都只涉及到误工多少多少,没有其它!这是不全面的,误工只是工期延误所带来的其中的一个损失!还应有“是否有材料闲置”“是否有机械闲置”“是否有管理开支”“是否会因为时间的问题带来其它因素的变化比如材料涨价?人工调价”?)等等!所以说,工期的签证是一个非常综合的事项,不可掉以轻心!
2)、设计变更与工程量签证。

即:增加或减少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省略工程(但被省略的工作不能转由业主或其它承包人实施);更改工程的性质、质量或类型;更改一部分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进行工程完工需要的附加工作;改动部分工程的施工顺序或施工时间;增加或减少合同的工程项目(招标方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描述的项目特征,表述的是工程实体的内容,它与施工方法、施工方案没有关系,采用何种施工方法、施工方案来完成实体的施工由投标方决定。

实体的内容是不能做修改或补充的)。

一般设计变更。

指涉及分部分项工程细部结构及局部布置的改变、施工详图的局部修改以及施工中一般设计问题处理引起的改变等内容的设计变更。

这些变更均涉及到设计图纸或技术规范的改变、修改或补充。

重要的设计变更还应指涉及单位工作的布置、调整、建筑物结构形式的改变等内容。

3)、其它签证。

除上述设计变更外,其它导致合同内容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变更均属于其它变更,如合同双方对工程质量要求的变化(高于强制性标准)、对工期要求的变化、施工条件和环境的变化导致施工机械和材料的变化等。

我们对待签证的态度一定要详尽,认真,符合规范。

签证单上必须明确签证的原因、位置、尺寸、数量、材料、人工、机械台班、价格和签证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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