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计价与变更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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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计价与变更签证

大多数承包单位在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双方就工程承包范围、价款、工程款支付、工期、质量等级达成一致后,通常的做法是套用一个现成的标准合同文本,或在当地普遍适用的合同示范文本上填空并签字(实际上这种做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是十分不利的,亟待引起重视,当然,笔者在此并非为之探讨)。在此,重点讲一下跟我们密切相关而且是非常关键的部分,即合同计价方式,决算方式及变更(即价格调整)调整。首先,应明确如下几点。

一、自主报价与消耗量定额应用的关系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107号令)和《计价规范》确立了“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市场竞争形成工程造价”的原则,投标人报价应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前提下,实行人工、材料、机械消耗量自定、价格费用自选、全面竞争、自主报价的方式。在这种情况下,各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消耗量定额只是工程投标报价、企业内部核算、制定企业定额的参考。

我国工程计价的项目设置,有两个划分体系。消耗量定额被界定为反映社会平均消耗水平的标准,按施工过程、工种工程等列项,而《计价规范》按实体工程列项。建造一个实体分项工程的消耗,由所经历的全部施工过程的消耗之和所决定,由此也决定了清单项目工程量与施工过程工程量的联系与区别。

工程量清单计价参考应用消耗量定额时,需区别对待该定额的定性、定量两个部分。消耗量定额的分项工程项目划分、工作内容、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等属于“定性”内容,由于我国长期实行的“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定额管理体制的作用,已经成为大家所习惯的基础性的计价规则,并带有地方性的特征。消耗量定额的“定量”部分,是指具体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消耗标准,施工单位投标报价时则是一个参考性的可调整的指标。为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施工单位建立企业定额的时候,应当遵循消耗量定额的格局,因为这在施工单位内部可以比较本企业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异,有利于成本核算和分析,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则可以较好地与业主、工程师进行沟通,有一个协商确定工程价款结算的共同基础。

工程量清单计价需要提供分部分项工程综合单价分析表。综合单价分析表不仅在评标时作为分析报价合理性的重要依据,也是计量支付的依据,更是对于“期货”特征的工程在变更时确定追加合同价款的依据。综合单价分析表中指出了消耗量定额的定额子目号,就表明相应工作内容已包括在报价内,并遵循相应计算规定。例如某合同约定:在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分析表中,如有指明采用定额号的,则被理解为投标报价引用了该定额的项目划分及其工作内容、施工工程量计算规则等定性规则内容。

自主报价的标价计算不再遵循传统的施工图预算程序,而应当细致做好有关估价和决策工作,应当采取如下的程序:分析研究招标文件→市场调查、现场调查及标前答疑会议→核算、复核工程量→制订施工方案与进度计划→明细单价计算与分包询价→分摊费用及综合单价计算→工程量清单计价表的初步计算与汇总→标价分析与确定报价决策→编制正式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投标致函、装订及担保→递标。

二、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设置与解释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必须严格遵照《计价规范》所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需要指出的是,完成一个实体分项

工程的全部施工过程的描述即工程内容的描述不是法定的,一个实体分项工程项目可以分解为几个清单项目报价,这是项目设置的活口,可以根据招标工程的具体情况来确定。

《计价规范》的计量规则体现了按设计图纸计算的原则,如何组织施工过程则由投标人确定,这样就将施工方案的影响纳入综合单价的形成当中,为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图纸计算实际完成工程量从而实现计量支付创造了基本操作条件,同时也为实现设计阶段控制造价创造了条件。由于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必须按图纸描述项目特征,应当提倡由设计单位编制工程量清单,从而解决普遍存在的设计图纸深度问题。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需要有详细的编制和应用说明。例如合同可以约定:凡图纸中已明示的项目、招标文件或合同文件没有明示为招标承包范围之外的项目、有经验的承包人应当知道的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所必须经历的施工过程和施工内容,即使工程量清单有缺漏,均认为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误差的必须关联合同类型进行解释。在总价合同条件下,造价控制的重点是注重变更、注重付款条件,工程量清单只是报价的格式要求,工程量清单的误差由承包人承担风险;而单价合同条件下,造价控制的重点是注重计量,工程量清单的误差由发包人承担责任,清单工程量在合同性质上就是估计工程量。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时,对于未填单价和合价的项目包括了“包含”与“免费”的解释。但是,对承包人在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没有填写单价或合价的设计变更减少项目,合同可以约定工程师将按合理价格从合同价款中扣减。由此,必须重新认识过往造价实务中“核增核减”的概念和做法。

工程量清单误差是客观存在的,应当有合理的对策。首先,投标人应当认真复核工程量。总价合同的“一口价”性质决定了投标人对存在数量误差的分项工程,应在确定完成分项工程全部费用(合价)之后,根据清单工程量计算出投标单价,其实质是对常规单价的技术性调整;单价合同的按实计量环节的客观存在,投标人则必然会应用不平衡报价技巧,以达到“多收钱”的目的。其次,招标人应尽量保证工程量的准确性,应给予投标人复核工程量足够的时间。另外,施工合同也可以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发现有关的图纸、技术规范或其它资料中的任何差错、遗漏或缺陷后,应及时书面通知工程师。工程师接到该通知后,应立即就此作出决定,并通知承包人,抄送发包人。如果这些差错、遗漏或缺陷,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正式提交投标文件前就应当发现的,在招标文件澄清时即应主动提出,履行提醒义务。由于承包人在招标文件澄清时未尽提醒义务,这些差错、遗漏或缺陷所造成的有关费用和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三、工程量清单计价下合同价款的调整

合同价款调整的可能情况主要包括:工程变更(主要内容是设计变更、施工条件变更),材料差价调整,因工程量变更而进行的单价调整等。

施工合同普遍对设计变更后调整合同价款有明确规定,但缺乏对设计变更的确认标准的规定。许多工程实践表明,一方面普遍存在着工程哪天不竣工变更哪天不停止的情况,另一方面,由于现场签证的随意性和不规范性,属于“费用”的有关签证与属于“追加合同价款”的设计变更签证相混淆。鉴于投标报价所依据的招标图纸可能不一定是施工图或者设计深度不足,合同可以约定:在招标过程中发出的招标图纸,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如果没有通过工程师发出联系单或者指令单进行细化完善或变更修改,即作为施工图纸;在招标过程中发出的图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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