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意见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批而未供土地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8〕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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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批而未供土地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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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批而未供土地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
自然资办发〔2018〕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各派驻地方的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局:
为更好实施建设用地“增存挂钩”机制,加快推进批而未供土地处置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未公告补偿安置方案的,可认定为未实施具体征地行为。
对已公告补偿安置方案,因相关规划、政策调整,不具备供地条件的土地,在处理好有关补偿事宜后,可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相关规定,逐级报原批准机关申请撤回有关批准文件,原批准机关同意撤回的,批准文件不再执行。
二、对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省(区、市)已批准实施方案的,因相关规划、政策调整等原因,部分已不具备供地条件的,可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相关规定,逐级报省级人民政府申请调整用地实施方案,并报自然资源部备案;未批准实施方案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快组织报批工作,并及时报自然资源部备案。
对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需要用地调整的,由各省(区、市)规定。
三、有关用地批准文件调整后,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及时变更备案信息,用地不再纳入批而未供土地统计。
本文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2018年12月6日——结束——。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19〕170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19〕170号](https://img.taocdn.com/s3/m/7c1619154b7302768e9951e79b89680203d86ba8.png)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意见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19〕170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落实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推进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工作,消化存量、严控增量,提高土地资源供给质量和效益,推动国土资源节约集约示范省建设,促进新旧动能转换和高质量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夯实工作责任,明确目标任务各市、县(市、区)政府要落实主体责任,切实转变“重增量、轻存量”观念,在深入挖潜、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上下功夫,采取坚决措施,确保取得实效。
自2019年起,全省每年消化批而未供土地20万亩左右;到2022年年底,全省前5年平均供地率达到80%以上。
到2020年年底,将全省截至2019年4月30日经核实后的闲置土地,除司法查封外,全部处置到位。
对新产生的闲置土地及时有效处置。
二、分类施策,加快批而未供土地消化利用(一)改善供应条件,加快项目落地。
绘制批而未供土地位置分布“一张图”,实行“挂图作战”。
对未落实项目的土地,当地政府要加大招商推介力度,运用“一张图”推行“以地招商”,引导项目优先选址,充分利用。
对已落实项目但因征地拆迁、基础设施不配套等原因不能及时供应的,统筹运用财政资金、土地储备债券资金,大力吸引社会资本,发挥好土地储备职能作用,加快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前期开发和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创造条件加快土地供应。
(二)统筹解决因规划问题造成的批而未供。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34b82019842458fb770bf78a6529647d27283492.png)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6.15•【字号】曲政办发〔2022〕51号•【施行日期】2022.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开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曲靖市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6月15日曲靖市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全面落实土地利用管理“增存挂钩”机制,切实解决土地粗放利用和浪费问题,提升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助推曲靖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落实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按照严控增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提高效率的要求,全力推进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有效保障重大项目落地和重大工程建设。
二、目标任务按时按质完成各年度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目标任务,确保批而未供土地消化周期不超过3年、闲置土地发生率不超过4%,有力保障项目用地报批。
三、处置重点(一)批而未供土地。
2009年以来已经批准农用地转用及征收,但未实施征地或未实施供应的项目。
(二)闲置土地。
2009年以来已供应的国有建设用地中,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号令)规定构成闲置的土地,以及未核实的涉嫌闲置土地。
四、处置措施及处置时限(一)批而未供土地1.批而未征的土地。
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用地批复文件自动失效;对已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因相关规划、政策调整、征地拆迁无法实施等原因导致不具备供地条件,且未改变土地利用现状的,在处理好有关征地补偿事宜后,可按程序报请原批准机关调整、撤销有关用地批准文件。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批而未供供而未用土地利用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批而未供供而未用土地利用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d2890a226fdb6f1aff00bed5b9f3f90f76c64dba.png)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批而未供供而未用土地利用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2.11.19•【字号】•【施行日期】2012.1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批而未供供而未用土地利用工作的通知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深化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切实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和土地要素保障能力,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批而未供、供而未用土地利用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大批而未供、供而未用土地利用工作力度(一)总体目标。
“十二五”期末,全省力争批而未供土地面积比2010年底下降25万亩左右,前三年度新供应建设项目用地按期开工率达到90%以上,闲置土地处置率达到90%以上;其中2012年底前批而未供土地面积比2011年底下降7万亩。
(二)全面清查整治。
各地要抓紧开展批而未供、供而未用以及闲置土地的清查整治专项行动,全面查清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后供应情况,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后开工建设情况和土地闲置情况。
对清查中发现的问题,各地要结合实际,加快制订处置利用意见,按照区别对待、分类处置的原则,逐宗制订整改处置方案。
各地要继续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批而未供土地消化利用的通知》(浙政办发〔2011〕72号)精神和省国土资源厅《批而未供土地转用指标盘活管理办法》、《批而未供土地核销管理办法》要求,切实加快批而未供土地利用工作。
各地新建项目用地要尽量利用批而未供土地及属盘活用地指标土地。
扎实推进供而未用土地处置工作,发展改革、经信、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商务、环保等部门要加快土地交付、项目立项、方案审查、设施配套等前期工作,促使建设项目早落地、早投产。
同时,切实加大对恶意囤地、炒地等行为的打击力度。
二、运用经济、法律等手段,督促加快土地开发利用(一)强化土地出让合同履约管理。
对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的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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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的工作要求
1. 大家一定要重视起来啊!对批而未供土地,就好比是有一堆宝藏放在那却没去挖掘,这多浪费呀!例子:就像有块肥沃的田地,你不播种,那不就白瞎了这么好的资源?这怎么行呢!要赶紧行动起来去处理啊。
2. 得积极主动去推进闲置土地处置呀,别老是拖拖拉拉的!例子:你想想,就像一件该做的事情一直放在那不管,最后不是更麻烦吗?不能再等啦!
3. 处置批而未供土地要有决心和毅力呀,不能遇到点困难就退缩!例子:这就好比爬山,遇到陡峭的地方就放弃了,那怎么能登上山顶看到美景呢,一定要咬牙坚持呀!
4. 对闲置土地可不能视而不见啊,你不处理它,它就一直在那闲着!例子:就像家里有个角落堆着杂物,一直不清理,不就越来越乱嘛,要赶紧处理闲置土地呀!
5. 要把批而未供土地处置当成大事来抓呀,这可不是小事!例子:就如同一场比赛,你不重视它,怎么可能取得好成绩呢?赶紧认真对待起来。
6. 不要小瞧了闲置土地处置这件事,很重要的呀!例子:好比走路,不把路上的绊脚石清理掉,怎么能走得顺畅呢,所以一定要做好闲置土地处置。
7. 处置批而未供土地得有紧迫感呀,不能慢悠悠的!例子:这就像要去赶火车,你慢悠悠地还能赶上吗?得加快速度!
8. 对闲置土地处置要有清晰的思路,不能瞎搞呀!例子:就像解一道难题,得有条理地去分析,而不是乱猜,要好好规划处置闲置土地的办法。
9. 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真的太关键了,千万不能马虎!直接关系到我们的发展呀!例子:比如建房子,基础没打好,房子能稳固吗?所以一定要把这两项工作做好呀!
我的观点结论: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是必须重视且要全力做好的事情,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参与进来,共同努力,让土地资源得到有效利用。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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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9.03•【文号】国土资发[2008]178号•【施行日期】2008.09.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08〕1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2008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发〔2008〕15号),进一步做好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经研究,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各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当地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发〔2008〕3号、国发〔2008〕15号文件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指导、督促各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清理出的闲置土地,逐宗调查分析,按照依法依规、区别情况、分类处置和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抓紧开展闲置土地的处置和利用工作,确保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取得实效。
二、闲置土地清理范围和认定标准本次闲置土地清理的范围是2007年底前的现状闲置土地,土地性质为经依法批准的国有建设用地。
认定闲置土地的标准为:、(一)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等约定的动工建设日期满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土地。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未约定动工建设日期的,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之日起满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土地。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清理处置专项行动的通知-红政办发〔2016〕48号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清理处置专项行动的通知-红政办发〔2016〕48号](https://img.taocdn.com/s3/m/8b43a5af64ce0508763231126edb6f1aff007103.png)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清理处置专项行动的通知正文:----------------------------------------------------------------------------------------------------------------------------------------------------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清理处置专项行动的通知红政办发〔2016〕48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为进一步巩固和深化批而未供土地消化利用和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有效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促进经济平稳增长,按照《全省开展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要求,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在我州开展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清理处置专项行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目标任务在去年全面查清全州批而未供土地和闲置土地情况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批而未供土地消化利用和闲置土地分类处置力度,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为全州经济发展方式转变、重大项目落地和重大工程建设提供有力的服务和保障。
到2016年底,全州批而未供土地面积明显下降,州县两级前五年批准土地供地率达到70%以上,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中的疑似闲置土地全部核实认定,并根据闲置土地调查摸底情况,确定处置任务和考核目标。
二、范围内容(一)批而未供。
2009年至2015年期间已经批准农用地转用,截至2016年6月30日未实施供地的土地。
查清每一批次中未供土地的位置、分布、面积、规划用途、未供原因等,制定消化利用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加快土地开发利用。
(二)闲置土地。
2009年至2015年期间各县市已供应建设用地中,截至2016年6月30日,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规定构成闲置的土地。
清理处置以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备案项目为基础,对系统“土地利用动态巡查”模块下的待巡查用地项目逐宗开展实地核查,完善每个用地项目从出让金缴纳到开发竣工各个环节的批准文书、现场照片等巡查信息。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批而未供土地消化利用的通知-浙政办发[2011]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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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批而未供土地消化利用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批而未供土地消化利用的通知(浙政办发〔2011〕72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近年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积极开展消化利用批而未供土地专项活动,取得了积极成效,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较好的用地保障。
但是,我省一些地方土地批而未供问题仍然较为突出,既造成土地资源的闲置浪费,也直接影响到土地要素的有效保障和正常土地管理秩序。
为进一步加快批而未供土地消化利用,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快批而未供土地消化利用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实施资源节约优先战略,以简化行政审批、加快批后实施、规范供地行为为手段,以解决批而未供土地突出问题为着力点,扎实推进批而未供土地消化利用工作,着力构建批而未供土地消化利用长效机制,力争到2015年底全省批而未供土地面积减少三分之一左右,切实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和服务、保障发展的能力。
(二)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行政和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执行法律法规,正确把握政策界限,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坚持因地制宜和分类处置的原则,对批而未供土地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分类处置,防止盲目草率供地,避免造成新的闲置浪费和低效利用;坚持突出重点和注重建立长效机制相促进的原则,在解决当前批而未供土地突出问题的同时,着力构建科学合理、规范有序、务实管用的长效机制;坚持部门协作和整体推进相结合的原则,加强部门间协作配合,建立健全节约集约用地共同责任机制,加快形成齐抓共管、共同推动批而未供土地消化利用的工作合力。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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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12.02•【字号】•【施行日期】2019.1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19〕170号)(以下简称《意见》)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工作通知如下:一、明确任务目标自2019年起,全市每年消化批而未供土地1万亩以上,年底前,近五年供地率达到70%以上;到2022年底,全市近五年供地率达到82%以上。
到2020年底,将全市截至2019年4月30日经核实后的闲置土地,除司法查封外,全部处置到位。
对新产生的闲置土地及时有效处置。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政府(管委会)是处置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要亲自研究制定方案,密切关注整改工作进度,定期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分管负责同志负责综合协调、整体推动。
各级、各部门要夯实责任,密切沟通,加强协作、优化流程、提高效率,共同落实监管责任,推进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工作,消化存量、严控新增指标,提高土地资源供给质量和效益。
三、摸清底子、建立台账各县区要对批而未供土地进行逐一核查,查清批准时间、位置、权属、面积、是否实施征地、利用现状以及未供原因等情况;逐宗查明闲置土地供应方式、时间、面积、位置、价格、用途、约定开工时间、未开工建设原因以及拟处置方式等情况;逐宗查明空闲土地的空闲类型、供应方式、时间、面积、位置、价格、用途、约定开工时间、未开工建设原因以及拟盘活利用方式等情况。
建立完善包含地块基本信息、形成原因、处置措施、处置进度、责任单位等要素的工作台账,实行批而未供、闲置土地和空闲土地处置工作动态管理。
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建设用地管理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建设用地管理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baeb53a9d1f34693daef3e0c.png)
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建设用地管理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建设用地管理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为促进城市新增建设用地及时有效供应并得到充分利用,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管理,依法纠正和遏制违法违规使用农村集体土地等行为,现就有关工作事宜通知如下:一、加快城市建设用地审批和土地征收实施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增强主动工作意识,提高工作效率,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对国务院批准的2007、2008年度城市建设用地,凡未上报或审核同意实施方案的,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督促城市人民政府尽快编制和上报实施方案,并尽快向省(区、市)人民政府汇报,在9月底前完成审核工作。
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地方的指导,督促各地加快征地实施工作进度,确保已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能够及时形成供地条件,保障扩内需、保增长、调结构用地的供应。
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城市建设用地批后实施的跟踪管理和督促。
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自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实施方案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该部分土地的农用地转用失效,并应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告。
二、切实抓好批而未征土地的处理各地要按照《关于在保增长保红线行动中加快处理批而未用土地等工作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09〕44号)的部署,在全面清理、摸清底数的基础上,及时制订批而未征、征而未供、供而未用、用而未尽土地的处理意见和整改方案,并认真抓好落实。
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城市建设用地批后实施情况的调查研究,帮助市、县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允许在一定条件下适当调整建设用地区位。
国务院批准的2007、2008年度城市建设用地,至今未实施征地,但各种原因确需对原批准的建设用地区位进行调整的,且拟调整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不突破国务院批准的城市总用地和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三类住房”等民生用地面积不减少的条件下,允许适当调整。
关于加强全市闲置土地清理处置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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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全市闲置土地清理处置的意见一、背景介绍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和经济社会发展的不断推进,大量土地资源被闲置,严重影响了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为了加强全市闲置土地的清理和处置工作,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推动城市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意见。
二、目标和原则目标1.解决全市闲置土地的问题,提高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率;2.推动城市建设与可持续发展相结合;3.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升土地经济价值。
原则1.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2.依法依规,程序合法;3.公平公正,公开透明。
三、具体措施1. 建立完善的闲置土地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全市闲置土地信息管理系统,要求所有闲置土地的权属、面积、用途等信息都要详细记录并进行动态更新。
通过信息系统的管理,能够方便及时地获取全市闲置土地的情况,为后续的清理和处置提供数据支撑。
2. 加强土地利用政策的制定和调整根据全市土地利用情况和城市发展规划,制定和调整相关土地利用政策,特别是对于闲置土地的处置政策。
通过完善政策,激励土地的有效利用,同时加大对闲置土地的限制和约束力度,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
3. 引导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流动通过市场化的手段,引导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流动。
例如,对于闲置土地,可以采取出租、转让、征收等方式,鼓励土地资源的流转,提高土地的利用率。
同时,在资源配置上,要根据城市发展需要,优先满足产业发展和民生建设需要,避免出现资源过剩和重复利用问题。
4. 加强土地监测和执法力度加强对闲置土地的监测和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规闲置土地行为。
建立健全执法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对于违法占用土地、违反土地利用政策和规划的行为,依法从严处理,确保土地资源的有效保护和利用。
5. 完善土地报批程序和审批制度完善土地报批程序和审批制度,提高土地审批的效率和透明度。
简化报批手续,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土地供应的速度和质量。
同时,加强对土地开发和利用项目的审查和评估,确保土地利用符合城市发展规划和政策要求。
批而未供、闲置土地专项清理政策
![批而未供、闲置土地专项清理政策](https://img.taocdn.com/s3/m/a18e7894a48da0116c175f0e7cd184254b351ba1.png)
批而未供、闲置土地专项清理政策一、背景随着经济的不断开展,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土地的供需矛盾日益突出。
然而,仍有大量土地处于批而未供或者闲置状态,造成资源浪费和土地资源利用不均。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国家引入了批而未供、闲置土地专项清理政策。
二、政策目的批而未供、闲置土地专项清理政策的目的是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提高土地供给效率,推动城市建设和经济开展。
三、政策内容1.批而未供土地清理:对已批准但长时间未供给的土地,要进行清理。
具体措施包括:–加强监管力度,对开发商实施限期要求,如逾期未供给的,将撤回土地使用权;–对批而未供土地进行评估,可以通过出让、招拍挂等方式重新供给;–对批而未供土地的拥有者进行处分,如限制其参与未来土地供给等。
2.闲置土地清理:对长期闲置的土地进行清理。
具体措施包括:–对闲置土地进行征收或者强制收回,然后重新供给;–鼓励土地使用者租赁或者转让闲置土地,增加土地利用率;–对闲置土地的拥有者进行处分,如处以罚款或者限制其参与土地供给等。
3.土地利用监管:建立土地利用监管机制,加强对土地使用情况的监测和评估。
具体措施包括:–建立土地利用登记制度,确保土地使用者按规定使用土地;–加强对土地流转、转让等行为的监管,建立健全土地市场;–定期对土地利用情况进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4.鼓励政策:为鼓励土地使用者积极利用土地,政府可以出台一些鼓励政策,如:–对土地使用者按时供给土地的,给予相应的奖励或者补贴;–对土地使用者积极开发利用闲置土地的,给予优先开展和支持。
四、政策效果与影响通过批而未供、闲置土地专项清理政策的实施,可以到达以下效果和影响:•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提高土地供给效率;•解决土地供需不平衡的问题,推动城市建设和经济开展;•减少土地浪费,节约资源;•促进土地市场的健康开展,增加土地利用的透明度和公平性;•激发土地使用者的积极性,提高土地利用率;•增加政府财政收入,推动经济开展。
批而未供和供而未用土地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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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而未供和供而未用土地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央“巡视组”关于闲置土地的处置要求,根据X年X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精神,全面盘活批而未供、供而未用(含闲置)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水平,推进我市经济建设合理用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认真贯彻落实节约集约用地政策,通过处置一批闲置土地,盘活一批批而未供土地,促进一批项目开工,全面盘活全市批而未供、供而未用土地,切实杜绝批而未征、征而未供、未供即用和土地闲置浪费等现象,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土地利用方式和管理方式的转变,为加快创新X、富裕X、平安X、美丽X和早日跻身第一方阵提供有力支撑。
二、治理范围从X年至X年经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的农用地转用、征收的新增建设用地进行清理,清查和处置内容为批而未征、征而未供、未供即用、供而未用(含闲置土地)四类土地,特别是中央巡视组“回头看”提出的闲置土地有关问题要加快推进。
三、方法步骤(一)清查摸底阶段(X年12月10日前)各县(市)区政府要通过查阅资料、实地查看等方法,逐批、逐宗、逐项目进行清查,逐宗摸清辖区内四类土地底数,建立《县(市)区批而未供和供而未用土地清查摸底工作台账》(以下简称《清查台帐》)(见附件),并于X年12月10日前报X市批而未供和供而未用土地专项治理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分类处置阶段(X年12月11日—X年9月30日)各县(市)区政府要对清查摸底阶段发现批而未征、征而未供、土地闲置等问题,本着“先易后难、稳步推进”的原则,对照《清查台帐》,认真分析原因,明确政策界限,逐宗制定处置方案和处置时限,建立《县(市)区批而未供和供而未用土地处置工作台账》(以下简称《处置台帐》)(格式见附件),并于X年12月20日前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各县(市)区政府应按照《处置台帐》规定时间,稳步推进,确保处置效果。
(三)检查验收阶段(X年10月1日—10月30日)专项行动结束后,各县(市)区要对这次专项治理工作进行系统总结。
批而未供及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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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而未供及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实施方案批而未供及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实施方案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节约集约用地专项督察工作方案>通知》(国土资厅发〔2014〕32号)和《关于开展节约集约用地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X政办明电〔2015〕18号)要求,及《关于盘活利用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的函》(X国土房屋发〔2015〕26号)文件精神,结合国家土地督察局对批而未供及闲置土地清理工作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批而未供及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制定实施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以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为目的,以加大批而未供、闲置土地处置为重点,以盘活存量、督促使用为原则,依法处置闲置土地,加快批后土地供应和利用,为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国土资源保障。
(二)工作目标按照上级要求,当年供地率要达到50%,上一年度供地率要达到80%,其它年度供地率要达到100%,闲置土地处置率要达到100%。
二、清理的主要内容(一)2014年及以前发生的批而未供、闲置土地,进一步查实土地供应和土地闲置情况;(二)对于批而未供、闲置的土地,查明原因,提出处置意见;(三)根据已制定的处置方案,抓紧推进批而未供土地的供应和闲置土地的处置。
三、清理处置工作的方法和步骤清理工作自2015年5月1日开始,到8月31日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一)自查自纠,上报情况(5月1日至5月31日)各乡镇、街道、经济区要成立清理批而未供、闲置土地工作领导小组,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任领导小组组长,组织政策水平强、业务素质高的人员作为工作组成员。
严格执行国家、省和大连市关于批而未供、闲置土地处置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按照国土资源局提供的名单,对本辖区内批而未供、闲置土地逐项逐宗进行调查核实,对每宗土地建立档案。
同时,把自查情况和处理意见报市国土资源局。
市国土资源局将对各乡镇、街道、经济区上报的名单进行核查。
(二)分出类型,依法处置(6月1日至7月31日)1.批而未供的土地处置和利用根据乡镇、街道、经济区提出的意见,市国土资源局提出供地方案和供地时间,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江苏省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指导意见
![江苏省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指导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12549bd908a1284ac85043a4.png)
江苏省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指导意见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苏发〔2014〕6号),深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双提升”行动,切实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加快盘活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4〕119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制定如下指导意见:一、严格界定处置对象(一)批而未征土地。
农用地转用或征收土地方案已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但市、县人民政府尚未实施具体征收行为的土地。
(二)征而未供土地。
依法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市、县人民政府已完成征收实施工作尚未供应的土地(含已经使用但未办理供地手续的土地)。
(三)闲置土地。
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认定为闲置土地。
二、分类处理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一)加快实施土地征收针对批而未征土地的实际情况,采取以下方式处置:1、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应抓紧组织实施征地,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2、经省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后,部分地块超过两年有效期未实施征收的,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分类处理:(1)需要继续实施或调整盘活的,各地应拟定处置方案,报请省政府批准后实施,并于2015年6月30日前实施完毕。
处置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原批准用地基本情况、未实施征收原因、处置方式、处置时间安排等。
(2)不能继续实施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发布公告,告知原土地权利人具体地块不再实施征地,并将结果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本次专项清理完毕后,将不再受理新的超过两年有效期未实施征收的土地调整盘活的申请。
《关于规范开展批而未供土地处置工作的意见》政策解读
![《关于规范开展批而未供土地处置工作的意见》政策解读](https://img.taocdn.com/s3/m/d7c172a451e79b89680226f0.png)
《关于规范开展批而未供土地处置工作的意见》政策解读为切实贯彻《自然资源部关于健全建设用地“增存挂钩”机制的通知》(自然资规〔〕号,以下简称“部号文”)等文件精神,促进批而未供土地的消化、调整、盘活、利用,缓解建设用地供需矛盾,优化资源配置,提升节约集约用地水平,经省政府同意,省自然资源厅印发了《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开展批而未供土地处置工作的意见》(苏自然资发〔〕号,以下简称“《意见》”)。
现就文件的主要内容解读如下:一、文件制定的基本情况批而未供闲置土地的处置工作一直在开展。
经省政府批准,年、年,原省国土资源厅专门印发文件进行部署,年,又印发了《江苏省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指导意见》(苏国土资发〔〕号),再次部署开展批而未供土地清理工作,同时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号,以下简称“国务院号文”)关于“农转用批准满年未征地或供地的,相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的规定,明确分类处置办法:批而未征土地限期调整盘活,征而未供土地应按原批准用途调剂使用。
此后,全省正常办理批而未征未超过两年有效期的土地调整盘活,但因无上位政策依据,自年月起,不再办理批而未征超过两年有效期和征而未供土地的调整利用。
今年下发的部号文对批而未征超过两年有效期和征而未供土地提出了明确的处置意见,规定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对已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因相关规划、政策调整、不具备供地条件的土地,经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核实现场地类与批准前一致的,在处理好有关征地补偿事宜后,可由市、县人民政府逐级报原批准机关申请撤回用地批准文件。
为加快政策落地,同时对批而未征未超过两年有效期土地的调整利用作进一步规范,制定本《意见》。
二、文件的主要内容《意见》分为六个部分,分别就处置范围、处置条件、处置办法、处置程序、呈报材料及其他相关要求作了明确。
《意见》对适用的拟处置批而未供土地范围进行了限定。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土地整治补充耕地和批而未用土地消化工作的意见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土地整治补充耕地和批而未用土地消化工作的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f57ac524571252d380eb6294dd88d0d233d43cb0.png)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土地整治补充耕地和批而未用土地消化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7.08.15•【字号】•【施行日期】2017.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土地整治补充耕地和批而未用土地消化工作的意见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总队,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赣江新区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为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耕地保护的新要求,坚决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助推决胜全面小康社会、建设富裕美丽幸福江西,现就进一步推进土地整治补充耕地和批而未用土地消化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进一步推进土地整治补充耕地和批而未用土地消化工作的重大意义土地整治补充耕地是实现耕地占补平衡、严守耕地红线的主要手段,消化批而未用土地是提升节约集约用地水平的重要举措。
两项工作是国土资源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尽职尽责保护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尽心尽力维护群众权益”三大职责的有效履行,事关国土资源管理和利用秩序的维护,事关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近年来,全省各地高度重视、大力推进土地整治补充耕地和批而未用土地消化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总体上实现了耕地占补平衡,节约集约水平不断提高,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但是,随着新型工业化、城镇化深入推进,我省建设占用耕地压力不断加大,耕地后备资源不断减少,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占优补优的难度日趋加大;受经济下行压力等因素影响,建设用地批而未用问题较为突出,影响了土地资源利用效率。
耕地占补平衡能力不足和批而未用率较高已经成为制约我省国土资源发展的主要“瓶颈”。
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明确提出,“坚决防止耕地占补平衡中补充耕地数量不到位、补充耕地质量不到位的问题,坚决防止占多补少、占优补劣、占水田补旱地的现象”“已经确定的耕地红线绝不能突破”“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责任”“大力实施土地整治,落实补充耕地任务”和“盘活存量、优化结构、提高效率,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批而未供、供而未用、闲置和低效利用土地盘活处置工作实施方案
![批而未供、供而未用、闲置和低效利用土地盘活处置工作实施方案](https://img.taocdn.com/s3/m/8dfb928980eb6294dc886c41.png)
批而未供、供而未用、闲置和低效利用土地盘活处置工作实施方案为规范土地利用行为,提高土地利用率,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x〔x〕3号)、《闲置土地处置办法》(x第53号)、x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批而未供、供而未用、闲置和低效利用土地盘活处置工作的通知》(x〔x〕44号)及国家土地督察南京局x土地例行督察组x例行督查情况,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处置范围、任务与对象(一)处置范围城市规划区内、x规划范围内、各产业园区(基地)。
(二)工作目标全市盘活批而未供、供而未用土地1000亩,清理收回闲置和低效利用土地540亩。
(三)处置对象1、批而未供的土地:新增建设用地自批准后超过一年未实施供地的土地。
2、供而未用的土地:(1)超过《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规定,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尚未开工建设的土地。
若《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未明确开工日期的,以实际交付土地日期起一年为动工开发日期。
(2)超过批准延长期限仍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土地(延长动工开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3、停工停建的项目用地:(1)项目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面积占应动工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已投资额不足项目总投资额25%(不含土地出让金),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土地。
(2)已达到上述开发面积或投资比例,但停工2年以上,近期未有新投资开发计划的土地;或虽已建设,但超过2年未投产且近期未有开工计划的土地。
4、供多建少、低效利用的工业用地:(1)开工建设面积未达到应动工建设总面积三分之一或投资额度未达到项目总投资额25%(不含土地出让金)的工业用地。
(2)已建成但一直未投入生产或已投产但投资强度低于《入园合同》约定或工业园区最低标准,单位产出率不达控制标准的低效利用工业用地。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闲置土地。
二、清理处置方式1、土地闲置满一年的,由市国土资源局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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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意见
为落实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推进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工作,消化存量、严控增量,提高土地资源供给质量和效益,推动国土资源节约集约示范省建设,促进新旧动能转换和高质量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夯实工作责任,明确目标任务
各市、县(市、区)政府要落实主体责任,切实转变“重增量、轻存量”观念,在深入挖潜、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上下功夫,采取坚决措施,确保取得实效。
自2019年起,全省每年消化批而未供土地20万亩左右;到2022年年底,全省前5年平均供地率达到80%以上。
到2020年年底,将全省截至2019年4
月30日经核实后的闲置土地,除司法查封外,全部处置到位。
对新产生的闲置土地及时有效处置。
二、分类施策,加快批而未供土地消化利用
(一)改善供应条件,加快项目落地。
绘制批而未供土地位置分布“一张图”,实行“挂图作战”。
对未落实项目的土地,当地政府要加大招商推介力度,运用“一张图”推行“以地招商”,引导项目优先选址,充分利用。
对已落实项目但因征地拆迁、基础设施不配套等原因不能及时供应的,统筹运用财政资金、土地储备债券资金,大力吸引社会资本,发挥好土地储备职能作用,加快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前期开发和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创造条件加快土地供应。
(二)统筹解决因规划问题造成的批而未供。
对因规划调整、产业政策变化等原因造成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由相关市、县(市、区)政府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的前提下,依法依规调整规划用地性质和规划条件。
对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实施中存在矛盾的图斑,按照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要求,作一致性处理,作为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的基础。
(三)支持批而未供土地调整利用。
对因规划调整、生态环境保护等原因确实难以开发建设,且土地利用现状未改变的批而未供土地,相关市、县(市、区)政府可逐级申请报原批准机关批准进行区位调整。
属于同一批次的,应当一次性调整处置到位,不得拆分或多次处置。
多个批次需处置的完整地块可调整到同一新的批次使用。
批次区位调整拟调入地块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
各市、县(市、区)政府要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统筹考虑批而未供土地调整利用布局问题。
(四)妥善处理未供即用土地。
对于项目用地未供即用等违法行为,要及时查处,依法办理供地手续。
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已建成的公共道路、公共绿化带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用地,以及不能按宗地单独供应的边角地,经市、县(市、区)政府同意后,可将《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直接核发给相关部门。
三、一宗一策,依法处置存量闲置土地
(一)统筹处理因政府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
对可以利用的闲置土地,落实责任部门,明确规划条件、落实拆迁补偿方案、完善基础设施配套,消除开工障碍,促进项目尽早开工建设。
对短期内无法开工建设的,由当地政府安排临时使用,待项目具备开工建设条件,土地使用权人重新开发建设。
对因政府调整规划或建设条件、军事管制、文物保护及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土地确实无法动工建设的,经协商一致,有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或以协议出让方式置换其它价值相当、用途相同的国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
(二)依法处理因企业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
坚持“以用为先”,通过采取约谈、信用惩戒等行政、经济、法律综合措施,督促企业限期开发。
对未按约定开工建设超过一年的,按规定征缴土地闲置费;对超过两年未开工建设的,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对难以实施的,由当地政府主导,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必要时商司法机关参与,采取有效措施,实施联合处置。
(三)积极推动“涉法涉诉”闲置土地处置。
对因司法查封导致无法开工建设的,政府主动协助司法机关协调理顺闲置土地债权债务关系,可利用政府平台公司“搭桥”等方式依法进行处置。
(四)有效化解“涉押涉访”闲置土地难题。
对部分政府主导,土地储备机构或政府平台公司具体实施,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形成的闲置土地,应商金融机构依法按照市场化原则置换抵押物,或先行处置闲置土地后统筹偿还贷款,切实落实国家防范化解地方隐形债务风险的有关要求。
对因群众信访等原因无法开工建设的,当地政府应加大沟通协调力度,妥善化解矛盾,尽快促成项目开工建设。
四、源头防范,严控新增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
(一)加大节约集约用地力度。
科学编制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发挥土地利用计划调控作用,严格执行建设用地控制标准,实现土地精细化管理,提高土地利用集约化程度,发挥土地最大效益。
(二)实行精准征地供地。
推进招商、征地、供地、建设和监管的全流程有机融合,提高项目引进、选址、供地精准度,推行标准地、租让结合等供地方式改革,通过事先做评价、事前定标准、事中作承诺、事后强监管,以供地模式、服务模式创新促进更多高质量项目落地。
(三)实施约束惩戒措施。
完善合同履约监管制度,探索采取银行履约保函等形式加强土地供后监管,增强土地使用权人履约自觉性,遏制圈地囤地行为发生。
推进土地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将企业闲置土地等违规违约行为相关信息纳入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通过“信用中国(山东)”进行公开公示,对严重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
(四)创新用地监管模式。
各市要结合“标准地”等供地方式改革,探索实行项目“双合同”监管机制。
在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分别由项目所在地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乡(镇)政府与受让
单位签订建设项目履约监管协议,明确项目投入产出、建设要求、违约责任及处罚措施等内容。
项目开工建设、竣工投产等达不到约定条件的,由部门按职能分工依法依约进行处置。
五、强化措施,确保取得明显工作成效
(一)夯实工作基础。
各市、县(市、区)要对批而未供地块逐一核查,查清批准时间、位置、权属、面积、是否实施征地、利用现状以及未供原因等情况;逐宗查明闲置土地供应方式、时间、面积、位置、价格、用途、约定开工时间、未开工建设原因等情况。
建立完善包含地块基本信息、形成原因、处置措施、处置进度、责任单位等要素的工作台账和数据库,实施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工作动态管理。
(二)强化督导检查。
将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工作列入自然资源督察事项,加强对各市的督导检查,定期对各市盘活处置进展情况进行通报。
将反映强烈、应收未收、久拖不决的闲置土地问题列为重点案件,逐宗挂牌督办。
省政府将对工作组织不力、进展缓慢、成效不明显的市、县(市、区)进行约谈,对问题严重的,严肃追责问责。
(三)严格实施奖惩。
实施增存挂钩机制,每年明确各市处置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任务,对全面完成处置任务的市,在安排下一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时,予以新增计划指标奖励;对任何一项任务未完成的,相应核减新增计划指标。
对不能按期完成年度处置任务、前5年平均供地率未达到65%的市、县(市、区),除国家重点项目和民生保障项目外,暂停新增建设用地审批和供应。
(四)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部门间工作协调机制,明确自然资源、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商务等部门职责,共同落实监管责任,确保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工作取得明显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