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律师声明看李天一案的错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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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律师声明看李天一案的错与罪

本以为,李天一及其监护人在轮奸案发后,会和大多数人的思维一样,慎重考虑和实施以下举措:

从案件计,这是一起从一开始就注定重大轰动的案件,公安局仍然能刑拘并公布,检察院仍然能批捕并起诉,说明在证据和定性上应该不会有大的瑕疵,如果通过律师会见和阅卷,找不出根本性的突破,就应该知罪认罪悔罪,走罪轻辩护路线。

从舆论计,大报小报网站网民已经尽然关注了案件,轰也轰不走,反而愈演愈烈,就应该反思难道真的是那么多人都有病,都在有意“侵权”,单单和李家过不去。从而正视舆论,勇于剖析自己;声明愿意接受法律裁决,绝不袒护。

从人情和后果计,无论是否认为李天一够罪,本案是轮奸还是轮流发生性关系,被害人都已饱受身体和精神摧残,应该尽快请求面见,进行安抚和道歉,求得被害人谅解;同时,作为监护人和公众人物,对社会的批评应该虚心接受,哪么声泪俱下也可以,检讨教子无方,监护不力,向公众致歉。有效降低被害人的受伤害程度,抚慰被害人心理,减少社会的对抗,争取公众的同情,这些都是减小犯罪后果(即社会危害性)的善意行为,有利于对李天一从轻处罚。

但这种推测大错特错了。时至今日,李天一的监护人通过律师已发表过两次义正词严的声明,内容都是在声讨社会和舆论。被害人一直没有得到任何的问候。媒体被指普遍侵权——既侵犯了未成年人李天一的权利,也侵犯了“老艺术家们”的权利。如果还有第三次声明,很有可能会矛头指向被害人了。因为要证明李天一无罪,就要证明女孩被害人是诬告陷害。这也许是监护人一直对被害人不予理睬的原因。

不得不说这是一种惊天思维。如果说3月份的第一个律师声明,除了在取向性上遭人议论,但还是显示了严谨和专业态度。而今天媒体披露的第二个律师声明,已经连起码的严谨和专业性都没有了。

先看声明者的身份。声明落款是“被告人李某某的辩护律师”,但是内容重点却强调李某某及其“家人”的姓名权、名誉权问题。到底声明者的身份是李天一的辩护律师,还是“老艺术家们”的侵权纠纷代理律师,让人云里雾里。因为从专业角度看,这完全是两个不同的案由,两个不同的主体(或三个)。我只能理解为,这不是律师的错位,而是李天一的监护人只支付了律师辩护费用,却忍不住让律师多做了一个额外的民事纠纷代理。

再看声明的意图。声明的重点之二是对案件避重就轻,不提李天一是否有犯罪故意和行为,而是责怪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开在了学校边上,并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以致未成年人李天一等喝多了酒。进而试图引导舆论在保护老艺术家的同时,去鞭挞“严重腐蚀未成年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社会黑暗现象”,即酒吧。酒吧就一定属于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吗?喝多了酒是被别人欺骗强迫的吗?喝多了酒就一定要轮流发生性关系吗?

两次声明,皆咄咄逼人,却又色厉内荏。我并不相信“老艺术家”真的会去打侵犯名誉权官司,天时地利人和都没有了,操起民事法律武器又有什么意义呢!倒是声明反映出来了固执

思路和骄扈风格,我担心会进一步伤害老艺术家自己,也会继续伤害未成年的儿子。老艺术家如象常人一样低下头,本来能使一些传言不攻自破,改变高高在上、自我孤僻的舆论印象,现在相反,自己一而再地用独特方式证明了传言的真实,错上加错。儿子伤害了别人,并可能犯下了弥天大罪,却轻易地寻找外在的理由,利用律师无力而执拗地维护儿子无罪的形象,又一次错过了引领儿子走上正确道路的机会,也错过了儿子被从轻处罚的良机,使儿子罪上加罪。不知这到底这是想方设法保护孩子,还是在“高级黑”孩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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