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工厂工程初步设计内容深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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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工厂初步设计容深度的规定

化工工厂初步设计容深度的规定

1988年3月24日,化工部

前言

本规定是根据国家计委计资[1984]1648号《关于简化基本建设审批手续的通知》要求,由化学工业部第一对原燃料化学工业部颁发的《炼油、化工工厂初步设计容规定》进行修订而成,自1988年7月1日起在化工系统中施行。原燃料化学工业部颁发的《炼油、化工工厂初步设计容规定》同时停止使用。

一、本规定是根据国家计委计设[1983]1477号《基本建设设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建设项目一般按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的原则进行编制的。

二、本规定适用于一般大、中型化工工厂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

小型项目或车间的初步设计可根据具本情况参照本规定适当简化,无关的章节可以不写,部分章节可以合并等。

援外和引进工程项目的设计另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初步设计的主要任务

根据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全厂性设计原则、设计标准、设计方案和重大技术问题,如总工艺流程、生产方法、工厂组成、总图布置、水电汽的供应方式和用量、关键设备及仪表选型、全厂贮运方案、消防、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环境保护及综合利用以及车间或单项工程工艺流程和各专业设计方案等,编制出初步设计文件与概算。

四、编制初步设计的目的

根据国家计委计设[1983]1477号《基本建设设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初步设计和总概算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是确定建设项目的投资额,编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组织主要设备订货,进行施工准备以及编制施工图设计的依据。

五、初步设计的深度

根据国家建委(78)建发设字第410号《设计文件的编制和审批办法》的规定,初步设计深度应满足以下要求:

1.设计方案的比选和确定;

2.主要设备材料订货;

3.土地征用;

4.基建投资的控制;

5.施工图设计的编制;

6.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

7.施工准备和生产准备等。

六、开展初步设计的必要条件

1.已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2.必须有建设单位提供的正式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勘察报告,区域位置图、厂区地形图、有关的自然条件等基础资料。

3.必须有建设单位提供的与工程有关的协作协议。

七、编制初步设计的指导思想

1.认真贯彻党的艰苦奋斗、勤俭建国、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方针。向设计要资金、要效益,主要是通过精心设计,优化设地方案,精打细算,通过改革和科学管理,按照实事的原则,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把浪费的部分砍下来,达到节约投资的目的。在生活设施上,注意结合国情,按标准规定办事。

在老厂的改、扩建中,必须处理好挖潜、改造和扩建的关系。

2.站在国家立场上,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在国家法令、政策、标准、规定允许的围,认真考虑所建企业的经济效益,精心设计,确保质量,使建设项目的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先进水平。

3.坚持和革新精神,维护设计的科学性和客观性。设计人员要破除停滞不前,安于现状的精神状态,树立不断创新、勇于开拓的进取观念,充分吸取国外科技成果,做出高水平、高质量、高效益的设计。

4.注意采用符合我国国情的先进适度的技术。除了在个别项目与关键部分采用最先进技术,使我们在某些领域处于领先的地位外,一般地讲,应该更多地采用符合我国国情的先进适度的技术,做到投资省、效益高。

5.进一步贯彻“工厂布置一体化、生产装置露天化、建(构)筑物轻型化、公用工程社会化、引进技术国产化”五化的设计原则。

6.积极采用国科研和技术革新成果,努力搞好技术开发。

7.适应化工生产特点,搞好配套专业设计。特别是要加强节能、环保、安全、消防、抗震、防噪音、工业卫生及劳动保护等方面的配套设计。配套设计的标准要适当,既要讲效,有利生产,又要防止要求过高,超越国情。

8.认真贯彻工艺与装备并举的方针,大力加强工艺流程与装备的配套开发、设计。

9.加强经济观点,处理好技术与经济的关系。做设计必须以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为中心。设计工作必须加强经济论证,做多方案的技术经济比较,以求得良好的经济效益。不需一次建设的项目,应“统一规划、分期建设”,做到分期建设,分期投资,分期受益。

生产上必要的备用设备,要合理的备用,提高投资效果。

八、设计单位的责任

设计单位是设计的主办单位,对设计(设计质量、技术经济指标和概算准确度)要全面负责。

设计单位的院长(经理)对设计单位全面负责,统一领导全单位的生产和经营管理工作。对重大设计方案,要认真组织研究讨论。

设计单位要建立健全技术责任制,对设计文、图纸必须逐级审核,分别签字或盖章。初步设计文件,院长(经理)、总工程师要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一个建设项目由几个单位共同设计时,主管部门要指定一个设计单位为主体设计单位。主本设计单位是建设项目的设计总负责单位,对建设项目设计的合理性和整体性负责。

主体设计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1.完成本身承担的设计任务;

2.组织全厂性总体方案的讨论;

3.协助主管部门综合协调全厂性的工艺、公用设施和设计进度;

4.负责组织各设计单位提供设计资料;

5.统一设计标准、规、深度与要求;

6.组织编制和汇总项目的总说明、总图、总定员和总概算等。

其他设计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1.按统一要求完成分担的设计任务,并对设计质量负责;

2.向主体设计单位及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3.主动与主体设计单位搞好协作配合工作。

九、设计中采用的基础资料要准确、可靠,各种数据和技术条件要正确、切合实际。设计应符合设计标准、规的有关规定,文字说明要清楚、确切,图纸要清晰、正确,避免“错、漏、碰、缺”。

十、本规定目录所列项目,系按化学工业企业一般工厂组成,并结合专业划分拟定。目录的顺序不作为工程设计文件篇章编排的依据,同时可视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增加、减少或合并。

十一、为逐步统一设计深度,本规定中提供的样图和表格,各设计单位应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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