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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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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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电梯安全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电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使用和维护的电梯。

第三条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的原则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管理、公开透明。

第四条国家对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实行统一的组织领导制度,分工明确、层级齐备。

第五条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加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的组织领导,确保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安装与验收第六条电梯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电梯安装。

第七条电梯安装单位在进行电梯安装前,应当向有关政府部门申报,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八条电梯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电梯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九条电梯验收时,应当由专业人员进行验收,并出具相应的验收报告。

第十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按照验收报告的规定,进行电梯的使用和维护。

第三章检验与维护第十一条电梯的检验工作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单位进行,检验周期为一年。

第十二条电梯的维护工作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维保单位进行,维护周期为一个月。

第十三条电梯的检验和维护工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进行,确保电梯的运行安全和性能。

第十四条电梯的检验和维护记录应当及时、准确地填写,保存至少五年。

第四章故障处理与事故调查第十五条电梯故障发生时,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报告有关政府部门。

第十六条电梯发生事故时,电梯使用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报告有关政府部门。

第十七条电梯事故调查工作应当由专门机构组织进行,调查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五章违法处罚与监督检查第十八条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将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地方各级政府对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应当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解决。

第二十条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电梯安全进行定期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整改。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构成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电梯作为一种常用的垂直交通工具,已经成为现代城市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电梯事故时有发生,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巨大的隐患。

为了保障电梯的安全运行,不断完善管理机制,制定了《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本文将对此进行详细介绍。

《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于2002年经国务院批准发布,旨在规范电梯的生产、安装、维修和使用,增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该办法共分为六章,分别是总则、电梯的设计与施工、电梯的改建、维修养护、使用与检验、监督管理。

首先,总则部分明确了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依据、监管机构和管理原则。

根据电梯的特点和重要性,办法规定了电梯生产、安装、维修和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制定必要的安全技术规范并落实到实际操作中,确保电梯的安全可靠运行。

其次,电梯的设计与施工部分主要规定了电梯的设计、施工、验收和竣工要求。

办法规定了电梯的制造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设计和施工。

办法还要求电梯制造单位在制造电梯前必须经过国家电梯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进行检验,并携带合格后的检验报告进行验收和竣工手续。

电梯的设计与施工环节的规范执行,能够有效提高电梯的安全性能,减少事故的发生。

其次,电梯的改建部分规定了电梯的改建程序和要求。

电梯使用过程中,随着年限的增长和技术的进步,电梯需要进行改建以满足新的安全标准。

办法要求电梯改建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和资质,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改建,并在改建后进行验收检测。

电梯的改建必须经过合法程序,确保其使用安全性能的提升。

再次,维修养护部分规定了电梯的维修养护要求和管理程序。

电梯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能的保持需要进行定期的检修和保养。

办法要求电梯维修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维修能力和资质,并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维修养护。

维修养护单位必须建立完善的维修记录和档案,并在维修后进行检验和验收。

维修养护的规范执行,能够及时发现和排除电梯的隐患,确保其安全运行。

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范本

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范本

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梯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电梯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分类管理的原则,通过加强机构建设、加强责任落实、加强技术支持等措施,确保电梯安全运行。

第四条国家及相关行政机关应加强对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建立健全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机制。

第五条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应当注重社会参与,提高公众参与监管的积极性,加强社会监督。

第六条市场主体在经营使用电梯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觉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管理,确保电梯安全运行。

第二章机构建设第七条国家设立电梯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全国范围内的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省级政府设立电梯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市级政府设立电梯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县级政府设立电梯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电梯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组织体系,明确职责、权责,人员配备要合理,确保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

第三章责任落实第十二条国家电梯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制定、修订电梯安全技术标准和规范,指导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省级政府电梯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负责组织实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下级电梯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指导和协调工作,并报国家电梯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市级政府电梯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负责组织实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项目的监督和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电梯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并报上级电梯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县级政府电梯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负责组织实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项目的监督和检查,并对不符合要求的电梯提出整改要求。

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模版

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模版

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电梯的安全管理,防止电梯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所有电梯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和检验。

第三条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建立健全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体系,提高电梯的安全性能和使用管理水平。

第四条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应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各方责任,形成社会共治格局。

第五条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推动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的现代化和信息化。

第六条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应坚持向科技、高效、绿色的方向发展,促进电梯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设计、制造与安装第七条电梯设计、制造和安装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确保电梯的安全、可靠、舒适和易于操作维修。

第八条电梯设计、制造和安装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条件,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

第九条电梯设计、制造和安装单位应组建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实施规范化管理。

第十条设计单位应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编制电梯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纸,并进行技术审查。

第十一条电梯制造单位应严格执行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纸,确保电梯的质量和性能符合标准要求。

第十二条安装单位应按照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纸的要求,正确安装电梯,并进行安全合格评定。

第十三条电梯制造和安装单位应建立电梯产品追溯系统,记录电梯的制造、安装和质量情况。

第十四条电梯制造和安装单位应配备完善的生产设备和检测仪器,确保电梯的质量和性能符合标准要求。

第十五条电梯制造和安装单位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管理,确保施工安全和工艺质量。

第三章改造与维修第十六条电梯改造和维修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条件,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

第十七条电梯改造和维修单位应组建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实施规范化管理。

第十八条电梯改造和维修单位应建立电梯改造、维修工作记录和档案,确保改造、维修过程的可追溯性。

第十九条电梯改造和维修工作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确保电梯的安全性能和使用寿命。

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电梯是现代城市交通和生活中非常重要的一种设备,它为人们提供了便利和舒适。

然而,由于电梯操作的特殊性和潜在的安全隐患,必须加强电梯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以下是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一个具体描述,旨在保障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电梯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们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国境内投入使用的各类电梯,包括乘客电梯、载货电梯、观光电梯等。

第三条责任主体:电梯生产企业、电梯维保单位、物业管理机构、使用单位以及相关部门都是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

第四条安全监督管理的基本原则: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分工协作。

第二章电梯的安全管理要求第五条电梯生产企业的安全管理要求:(一)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制定的安全技术标准和规范生产和销售电梯。

(二)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生产的电梯质量符合标准和规范。

(三)应提供充分的技术服务和售后保障,包括安装调试、运行维护等。

(四)应建立健全信息管理系统,保存电梯的运行记录和维修记录。

第六条电梯维保单位的安全管理要求:(一)应具备相应的技术力量和专业知识,保证维修保养工作的质量。

(二)应按照维修保养计划和频次进行工作,及时排除隐患。

(三)应做好维修保养记录,保留相关证明材料。

(四)应加强对维护保养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其技术水平和业务素质。

第七条物业管理机构的安全管理要求:(一)应建立健全电梯日常巡检和维护制度,及时发现隐患并进行整改。

(二)应组织定期的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职工的应急处理能力。

(三)应配备合格的电梯管理员,负责日常的协调管理工作。

第八条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要求:(一)应按照规定组织电梯的安全检验和维护保养工作。

(二)应加强对电梯使用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增强其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三)应及时向电梯生产企业或维保单位报告电梯的故障和事故。

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范本

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范本

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小区、写字楼、商场等公共场所内使用的电梯的安全运行,防止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小区、写字楼、商场等公共场所内使用的电梯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电梯安全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电梯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确保电梯的安全运行。

第四条电梯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保养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确保电梯的安全运行。

第二章电梯的安全使用单位第五条电梯的安全使用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无违法记录。

(二)具备相关的技术人员,能够熟悉电梯的使用、维护和紧急事故处理方法。

(三)配备必要的维护和紧急事故处理设备,确保电梯的正常运行和安全。

第六条电梯的安全使用单位应当定期开展电梯维护和使用培训,确保工作人员掌握电梯的安全运行知识和操作技能。

第七条电梯的安全使用单位应当定期进行电梯的维修、保养工作,并定期向监管部门报告维修、保养情况。

第八条电梯的安全使用单位应当配备相应的警示标识和紧急救援设备,并定期进行检查和测试,确保其正常使用。

第三章监督检查第九条监管部门应当定期对电梯的安全使用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电梯的维护保养情况。

(二)电梯是否正常运行,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三)电梯的紧急救援设备是否完好有效。

第十条监管部门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应当及时下发整改通知书,并要求电梯的安全使用单位限期整改,并报告整改情况。

第四章电梯事故的处理第十一条发生电梯事故后,电梯的安全使用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保护人员的安全,并及时报警、报告有关部门。

第十二条监管部门对电梯事故进行调查,确保事故责任的追究和赔偿工作的进行。

第十三条安全使用单位在处理电梯事故后,应当对电梯进行全面维修和检测,确保其安全运行。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电梯的安全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履行相关安全管理责任的,由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

四川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四川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四川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98号《四川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6月8日省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魏宏2015年6月25日四川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电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电梯生产(包括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下同)、经营、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梯,包含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等。

具体范围按照国家规定的特种设备目录及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确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县级以上负责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和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相关部门依照本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电梯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展电梯安全隐患排查、处理与电梯相关的投诉和督促电梯所有权人及相关单位落实电梯维护保养、修理、改造、更新经费等工作。

第四条负责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和电梯使用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电梯安全宣传教育,增强公众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五条推行学校、医院、车站、机场、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等公共场所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第六条负责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建立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维护保养单位信用评价制度,建立信用档案,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

电梯相关的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开展行业信息分析研究,参与相关标准的制定、信用评价、推进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等工作。

2023年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2023年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2023年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电梯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现行电梯安全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提高电梯安全管理水平,倡导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电梯的安全监督管理活动,包括电梯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维修和报废等环节。

第四条国家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电梯安全事故进行监督、调查、处理,维护电梯安全市场秩序。

第五条地方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地区电梯安全的组织和领导,完善电梯安全应急救援体系,确保各项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六条市场主体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要求,进行电梯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维修和报废等活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的基本要求第七条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应当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标准,确保电梯的安全运行。

第八条电梯制造者应当根据国家相关标准要求,确保电梯设计、制造过程中的安全性、可靠性和稳定性,并提供相应的质量保证。

第九条电梯使用者应当按照电梯的使用规范,正确操作和使用电梯,并保护电梯的安全设施。

第十条电梯维修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和管理能力,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维修和保养工作,并及时通报电梯使用者有关电梯安全使用的知识。

第十一条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电梯的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进行处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认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对电梯的性能和质量进行认证,确保电梯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第十三条媒体应当加强电梯安全宣传,提高公众对电梯安全的意识和知识水平。

第三章电梯安全管理的具体措施第十四条电梯设备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设计和制造,并经过专业机构的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电梯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业的安全管理人员,并进行定期的安全检查和维护。

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

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

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一、引言电梯作为现代社会中不可或缺的交通工具,在提高人们出行效率的同时,也带来了一定的安全风险。

为了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被制定并不断完善。

本文将详细介绍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以保障公众的出行安全。

二、电梯安全管制2.1 电梯基本安装要求•电梯的每个构件应安装牢固,不得有松动现象。

•电梯井道内应设置可靠的防护装置,以防止外来物体进入。

•电梯轿厢内应设有紧急报警装置和应急照明设备。

•电梯门应具备防夹、防撞等安全功能。

2.2 电梯日常维护与检查•电梯的使用单位应按照规定定期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查。

•维护人员应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检修和维护,并进行维修记录的记载。

•电梯的故障和异常情况应及时修复,确保电梯的正常运行。

2.3 电梯事故应急处置•电梯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应急预案,遇到电梯事故时能迅速进行救援。

•维护人员应定期进行应急演练,熟悉应急救援流程和操作方法。

•在电梯故障或事故发生时,应保持沉着冷静,正确使用救援工具和设备。

三、电梯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和职责3.1 国家相关机构•监督电梯安全的责任由国家相关机构承担,确保电梯安全监管有力有序。

•相关机构应制定和完善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确保监督标准的一致性。

3.2 监督机构的职责•监督机构应负责监督电梯的设计、安装、维护和检验等环节。

•对电梯使用单位的违规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罚,确保其履行安全管理责任。

•对电梯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追究相关责任。

3.3 行业协会的作用•行业协会在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中发挥重要作用,协调各方力量共同维护电梯安全。

•协会应加强对电梯行业从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

四、电梯安全信息公开和教育4.1 安全信息公开•监督机构应定期发布电梯事故和故障的统计信息,供公众参考和学习。

•监督机构应向公众公开电梯的安全维护和维修情况,提高公众对电梯安全的认知和关注。

2023年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2023年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2023年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____年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防止电梯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的意见》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使用电梯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电梯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维护等环节。

第三条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省级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本地区的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安全标准电梯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维护等环节必须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标准和规范,确保电梯的安全可靠,达到国家安全要求。

第五条电梯安全检测1. 电梯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维护单位应当定期进行电梯安全检测,确保电梯的运行状态和安全问题的及时发现和解决。

2. 电梯安全检测由专业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结果由检测机构出具的合格证书或不合格报告,并按照相关规定向有关部门备案。

第六条电梯安全维修1. 每台电梯都应当设立专门的维护保养队伍,定期进行电梯设备的检修维护工作,确保电梯的正常运行。

2. 电梯维修人员应当具备相关资质,并经过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事维修工作。

3.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经常性开展技术培训,提升维修人员的专业技能和维修水平。

第七条电梯事故应急救援1.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电梯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开展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2. 电梯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报警并采取紧急措施,确保被困人员的安全。

3. 电梯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组织事故调查,查清事故原因,并采取有效的措施避免再次发生类似事故。

第八条电梯安全信息公开1.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电梯的基本信息和安全管理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2. 政府部门应当建立电梯安全信息公开平台,发布电梯事故统计数据和相关信息,加强电梯安全监督的公开透明。

青岛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最新版】

青岛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最新版】

青岛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12月6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10号公布2017年10月29日经市十六届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修订2017年11月15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55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电梯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电梯生产(含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下同)、销售、使用管理、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安全技术评估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居民家庭或者个人自用电梯的生产、销售活动,双方无特别约定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区(市)人民政府和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将电梯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范围,将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是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梯安全监督管理。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新建建筑物中电梯井道、机房、底坑等的建筑质量监督管理,监督相关建设单位安装与建筑结构和使用需求相适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的电梯。

物业管理服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相关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电梯管理职责,监督用于电梯更新、改造、修理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

通信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基础电信企业完善电梯内通信网络覆盖。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履行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教育、商务、卫生、交通、安全生产监管、旅游、物价、体育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电梯的生产、销售、使用管理、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电梯安全管理制度,提供符合安全质量标准的产品和服务,其主要负责人对有关电梯安全全面负责。

电梯生产、销售、使用管理、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单位按照规定向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电梯安全运行相关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对客运索道和学校、幼儿园、医院、机场、车站、客运码头、商场、文体场馆、会展场馆、景区景点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有关规定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一、总则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建筑高度的增加,电梯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变得越来越重要。

为了保障电梯的安全运行,维护广大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二、责任主体1.政府机构政府机构是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的主要责任主体,负责制定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和监督检查规范,加强对电梯生产、安装、使用各环节的监管,推动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

2. 电梯制造企业电梯制造企业应按照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电梯设计、制造和安装,并对其产品质量承担责任。

电梯制造企业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强化质量控制,确保生产出安全可靠的电梯。

3. 物业管理单位物业管理单位是电梯的直接使用单位,应当对电梯的日常维护和保养负责。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配备专业维保人员,定期对电梯进行巡检和维修,确保电梯的正常运行。

4. 使用单位和用户使用单位和用户是电梯使用的当事人,负有对电梯的正常使用和维护的责任。

使用单位应遵守电梯使用规定,合理安排使用频率和载荷,并保持电梯周围的环境整洁。

三、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制度1. 审核审批制度电梯的生产企业应在生产前向相关政府机构申请电梯安全检验和核准,确保电梯的安全可靠性。

政府机构应严格审查生产企业的资质和技术能力,并对电梯进行必要的检验和测试。

2. 安全运行制度使用单位应设立电梯安全管理岗位,并由专业人员负责。

使用单位应制定电梯的使用规范和安全操作程序,对使用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使用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3. 巡检维保制度物业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电梯巡检和维保制度,并设立专职维保人员负责日常巡检和维修。

巡检和维保人员应按照相关规定对电梯进行定期检查和保养,并记录巡检和维修情况。

四、监督检查与处罚1. 监督检查政府机构应加强对电梯生产、安装、使用各环节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不合格电梯的问题。

政府机构可以采取抽查、检测等方式对电梯进行监督抽查,确保电梯的安全运行。

2. 处罚措施对于违反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和规定的行为,政府机构可以依法采取处罚措施,包括罚款、停产整顿等。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55号——青岛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55号——青岛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55号——青岛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1.15•【字号】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55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55号《青岛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7年10月29日经市十六届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修订,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2017年11月15日青岛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12月6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10号公布2017年10月29日经市十六届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修订2017年11月15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55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电梯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电梯生产(含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下同)、销售、使用管理、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安全技术评估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居民家庭或者个人自用电梯的生产、销售活动,双方无特别约定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区(市)人民政府和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将电梯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范围,将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是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梯安全监督管理。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新建建筑物中电梯井道、机房、底坑等的建筑质量监督管理,监督相关建设单位安装与建筑结构和使用需求相适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的电梯。

物业管理服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相关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电梯管理职责,监督用于电梯更新、改造、修理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

通信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基础电信企业完善电梯内通信网络覆盖。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履行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电梯安全监督管理方法电梯是现代社会不可或缺的交通工具,但同时也是一种高风险的设备,一旦发生事故就会对人身安全和生命造成严重的威逼。

因此,电梯的安全监督管理方法特别紧要。

本文将从立法、监管、日常管理等方面介绍电梯安全监督管理方法。

一、立法方面1.法律法规的完善订立完善的法律法规是保障电梯安全的首要任务。

国家应当完善有关电梯安全的法律法规,订立统一的电梯安全监督管理标准。

同时,地方政府应当结合实际情况订立地方性法规,加强对本地区电梯的监管和管理。

2.追究责任制度电梯安全事故一旦发生,就必需要追究相关责任,以避开仿佛事故再次发生。

相关部门应当明确电梯安全事故责任人的追责制度,建立健全的责任追究机制,要求电梯企业严格执行相关安全规定,确保电梯的安全运行。

二、监管方面1.明确监管机构电梯安全监管机构应当是由政府建立的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内全部电梯的安全监督工作。

监管机构应当建立电梯信息系统,实现电梯的全程监管,同时对电梯企业的审核和考核进行有效的监管。

2.加强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是确保电梯安全的紧要手段。

监管机构应当通过不定期的现场检查、抽查、定期审核等方式,对电梯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全面、系统的评估和监督。

发觉问题适时予以矫正和整改,加强对电梯企业的监管力度。

3.加强信息公开为加强公众对电梯安全的重视程度,监管机构应当加强电梯安全信息的公开度。

在监管部门的网站或者其他公共平台上公布电梯企业的安全管理情况、电梯维保记录、电梯安全事故等信息,便利业主、用户、企业等对电梯的安全情况进行了解。

三、日常管理方面1.企业监督管理电梯企业是电梯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在日常工作中应当加强管理和监督。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质量管控体系及应急处理规程,严格择业、培训和考核,确保电梯的安全运行及用户的安全出行。

2.安全检查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是保障电梯运行安全的必要措施。

电梯企业应当依照电梯生产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要求,定期对电梯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并订立相关的管理措施和应急预案,确保电梯的安全性。

市质监局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市质监局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发文单位文号杭质特20204号发布日期:2003724执行日期:2003—4生效日期:10—11区、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局有关部门:为了和规范电梯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维护保养、检验和使用环节的管理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令第373号)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局制定了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现给你们请认真执行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市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确保电梯的安全使用保障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我市经济和稳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据:(一令第37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二)第3号令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三)质技监局锅发0057号特种设备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四)BT 7024977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术语(五)G 758—199 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六GBT 1877522 电梯维修规范(七)电梯监督检验规程;八)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规程;九)液压电梯监督检验规程;(十)杂物电梯监督检验规程。

第三条定义:(一)维修:狭义的维修是指维护和修理;广义的维修则是在电梯交付使用后的所有维护、修理和改装服务本办法所提到的维修是指广义的维修。

(二)维护:亦称保养,是指在电梯交付使用后,为保证电梯正常及安全运行,而按计划进行的所有必要的操作如润滑、检查、清洁等维护还包括设置、调整操作及更换易损件的操作,这些操作不应对电梯的特性产生影响。

(三)修理:为保证在用电梯正常、安全运行、以相应的新零件取代旧的零件或对旧零部件进行加工、修配的操作这些操作不应改变电梯特性。

四)改造:在电梯交付使用后,由于某种原因对电梯及其部件进行了一系列操作,这些操作对电梯的特性会产生影响,如改变额定速度、额定载重量、轿厢重量、更换曳引机、轿厢、、导轨及导轨类型等采用、新材料全面地或部分地改进在用电梯功能、性能、可靠性、安全性和装潢的这类改造也属于改造范围第四条本方案所指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厢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自治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出台

《自治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出台

《自治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出台自治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确保电梯的安全运行,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合于本自治区范围内各类电梯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条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管理,依法管理,科学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应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

第五条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完善相关制度,加强对电梯安全监管的工作力度。

第二章电梯生产与销售管理第六条电梯创造企业应当具备相关生产许可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生产,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第七条电梯销售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合同,提供真实有效的产品信息,并保证所售电梯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第八条电梯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应当与签订正式合同,并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第九条电梯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电梯产品的质量安全。

第十条电梯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售后服务制度,对于提出的投诉和问题能够及时处理和解决。

第三章电梯安装与维修管理第十一条电梯安装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条件,推行安全施工,确保电梯安装质量安全。

第十二条电梯维修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维修资质和技术条件,严格按照维修规范进行维修,确保电梯的安全运行。

第十三条电梯安装与维修企业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定期进行培训,提高技术水平。

第十四条电梯安装与维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维修记录和档案管理制度,便于追溯和管理。

第十五条电梯维修企业应当建立24小时维修服务热线,及时响应报修需求。

第四章电梯使用与检验管理第十六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定期自查,及时消除存在的安全隐患。

第十七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电梯监督管理人员,履行好日常管理的职责。

第十八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履行电梯使用登记备案手续,确保电梯的使用信息真实有效。

第十九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定期进行电梯安全验收检验,确保电梯的安全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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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参考范本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撰写人:__________________部门: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______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和日常维护保养,保证电梯安全运行,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电梯的生产单位和电梯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许可,方可从事相关活动。

从事电梯生产的作业人员以及检验检测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三条电梯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电梯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电梯安全全面负责。

第四条市、区(县)及高新区、经济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是本辖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安全监管、规划、建设、房产、工商、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及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应当加强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和支持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街道办事处(社区)应当协助有关负责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学校、新闻媒体、社会团体应当开展电梯安全知识和电梯安全法律的宣传、普及工作,倡导文明乘梯,增强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七条鼓励推广使用先进技术,提高电梯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鼓励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电梯节能技术,鼓励推行电梯安全事故责任保险制度。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负有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影响电梯安全违法行为和电梯安全事故隐患。

第二章电梯生产与销售第九条电梯制造单位应当按照电梯制造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提供设计文件、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和监督检验证明等资料,并保证所制造电梯的配件供应。

第十条电梯销售单位应当建立电梯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和销售台账,对其销售电梯的合法性负责,禁止销售无设计文件、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和监督检验证明或者淘汰、报废的电梯。

销售电梯应当与购买者签订书面合同,并约定有关售后服务事项。

第十一条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其电梯安装、改造、维修作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并持证上岗。

第十二条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应当对电梯安装、改造、维修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并记录教育和培训情况。

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记录,至少保存两年。

第十三条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需要安装、改造、维修电梯的,应当在施工前依照有关规定告知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需要对电梯进行安装、改造和维修的,应当向电梯检验检测机构申请施工过程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五条安装、改造、维修电梯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真实、准确填写相关记录、自检报告等。

第十六条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在电梯安装、改造、维修竣工验收后三十日内,应当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管理单位,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将其存入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并妥善保管。

第三章电梯设置与使用第十七条建设项目的电梯设置应当执行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和标准,综合考虑急救、消防、无障碍通行功能。

第十八条住宅(含商住两用,下同)建设项目七层以上或者入户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十六米以上的,应当按照规定设置电梯。

第十九条建设项目的电梯设置不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标准的,规划部门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发放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第二十条安装电梯应当配备视频监控设施。

本办法发布前已安装使用的电梯,有条件的应当加装视频监控设施。

第二十一条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购置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电梯,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电梯安装、改造、维修。

第二十二条电梯经监督检验合格,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到当地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在用电梯应当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

其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在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满一个月前,向电梯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电梯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二十四条电梯报废或者停用一年以上的,或者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发生变更的,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在报废、开始停用、变更后的三十日内,到当地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电梯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时,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组织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电梯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二十六条实行物业管理的电梯,业主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物业服务企业交纳电梯运行费;对不按规定交纳的,由物业服务企业依法追缴。

电梯运行费用于相关电梯日常管理、维护保养、直接物质损耗以及电梯检验等费用。

电梯运行费应当单独立账专款专用,出现结余的,应当结转使用,可以用于电梯的更新、改造和维修,不得挪用。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半年公布一次电梯运行费收支情况。

第二十七条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利用电梯张贴商业广告的收入,应当用于电梯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

第二十八条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对电梯使用安全负责,并采取下列电梯安全管理措施:(一)设置电梯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二)建立健全电梯安全运行管理制度;(三)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四)保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能够有效紧急呼救,在能够接受警报信号的位置设立电梯值班人员,并实现及时应答回应;保证电梯内手机信号覆盖并实现有效通话;(五)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的明显位置张贴有效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警示标志和安全注意事项,标明使用管理单位名称、维保单位名称及其急修、投诉电话和应急救援电话;(六)制定电梯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七)发生电梯乘客被困故障时,能迅速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对被困人员进行抚慰和组织救援,并及时报告当地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电梯停用期间,电梯使用单位应在显著位置设置警示标志,避免乘客误用。

(八)医院提供患者使用的电梯以及用于观光娱乐、速度大于2.5m/s的乘客电梯应设专人操作,且应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上岗;(九)商场及其它公共场所在大型节假日期间及其它乘梯人员密集时应组织专人进行提示和疏导。

(十)国家有关电梯使用规则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电梯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过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监督检验。

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

第三十条在用电梯应当进行定期检验,定期检验周期为一年。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继续使用。

第三十一条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电梯运行日常检查,并做好记录;(二)及时提出电梯定期检验申请;(三)妥善保管电梯层门、机房及电源钥匙等;(四)督促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定期检修、保养电梯;(五)发现电梯存在安全隐患需要停止使用的,有权作出停止使用的决定,并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六)遇有火灾、地震等影响电梯安全运行和电梯乘客人身安全的突发性事件时,应当迅速采取措施,停止电梯运行。

第三十二条使用电梯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使用明示处于非安全状态下的电梯;(二)采取强行扒、撬等非安全手段开启电梯层门、轿门;(三)毁坏电梯及设施、标志;(四)在电梯内吸烟、打闹、蹦跳;(五)超过电梯额定载荷运载货物;(六)其他违反电梯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对使用住宅电梯运载建筑材料、建筑垃圾以及易造成电梯损坏的家具、家用电器等物品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派人员进行现场管理。

第三十四条电梯进行更新、改造、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所需费用,由电梯的所有权人承担。

电梯的所有权人将电梯交付他人使用管理的,应当与使用管理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安全管理责任和电梯更新、改造、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的出资义务。

第四章电梯维护保养与应急救援第三十五条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或者电梯制造单位负责电梯维护保养,并签订委托合同。

第三十六条外地单位在本市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应当在本市设置固定的办公场所和配备相应的作业人员,并到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十六条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电梯维护保养安全管理制度,建立电梯维护保养文件资料档案,对负责维护保养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

第三十七条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根据相关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电梯使用维护说明书要求,制定电梯维护保养计划与方案,并做好电梯维护保养记录。

第三十八条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制定电梯安全应急救援预案,并报当地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设立二十四小时值班电话,并安排相应的电梯应急救援值班人员,接到电梯困人故障报告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实施现场救援。

第四十条住宅电梯使用十五年以上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经安全技术评估确认已无法保证安全,且无改造、维修价值的应当报废。

第四十一条住宅电梯需要更新、改造、维修的,其费用应当由业主共同承担,并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住宅电梯更新,改造、维修需要使用房屋公共维修资金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发生电梯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电梯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程序,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从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中安排电梯安全应急救援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住宅电梯安全应急救援等工作。

第五章检验检测第四十四条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开展电梯检验检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和便民原则,为电梯生产、使用管理单位提供可靠、便捷的检验检测服务。

第四十五条电梯检验检测机构的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人员,应当经国家有关部门考试合格并取得证书;开展检验检测活动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并对检验检测结果负责。

第四十六条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自接到定期检验检测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安排检验检测。

检验检测完毕后,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出具电梯检验检测报告;经检验检测合格的,还应当一并发放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第四十七条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对电梯检验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电梯检验检测报告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提出。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向电梯使用管理单位作出书面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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