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报社关于刊登增值税专用发票遗失声明的具体办法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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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务报社关于刊登增值税专用发票遗失声明的具体办法的函【标 签】增值税专用发票,刊登遗失声明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报函发﹝1995﹞30号

【发文日期】1995-06-06

【实施时间】1995-06-06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发票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5]292号文《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意见的通知》精神,现将在《中国税务报》上统一刊登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遗失声明”的具体办法通知如下:

一、《中国税务报》将定期在固定的版面上按一定的格式刊登专用发票“遗失声明”。

二、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的“遗失声明”,按有关部门对分类广告的规定,每次每条(一般不超过100字)收取“挂失登报费”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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