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隐私权保护的法律现状及伦理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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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隐私权保护的法律现状及伦理浅析

摘要: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其根本目的在于保护人们生活中的个人自由与精神不被干扰。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人们的自我保护意识越来越强烈。也愈加注重人格权的发展与完善。但在日常生活中,人们的个人生活容易受到干扰和非法入侵,因此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日臻重要。笔者将从隐私权的构成要件、有关保护隐私权的立法及其现状和对隐私的伦理分析来探讨有关我国隐私权立法和构建隐私伦理现行不足的问题。

关键词:隐私权;隐私伦理;冲突

一、隐私权的构成要件

要认识隐私权,我们首先就要从其构成要件分析,即隐私权的主体、客体和内容。

(一)隐私权的主体是自然人。隐私权的主体是指在隐私权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隐私权作为一种绝对权,其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在理论界,对自然人作为隐私权的主体是没有争议的,但涉及到法人能否作为隐私权的主体存在很大争议。在此,笔者认为,法人不能成为隐私权的主体。

因为隐私权是基于生命而产生的,而法人作为法律拟制的社会组织,其存在无生命可言,更不用说精神上所应享有的权利了。自然人对自己隐私的维护是为了不愿被外界干涉,既是精神上的追求也是对自己人格尊严的维护,特别是在这个新闻媒介过多侵入人们的私生活领域的社会环境下。法人即使有秘密,也只能被称为商业秘密。这种商业秘密除当事人以外,对外界来说是绝对的秘密,其大体上与公众利益直接相关,而隐私的本质属性是与公众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

(二)隐私权的客体是个人隐私。隐私权的客体是指隐私权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及义务主体所承担的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并非所有自然人的隐私都可以成为隐私权的客体而受法律的保护。当个人隐私与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就优先考虑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所以,隐私权的保护范围仅限于与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无关的个人隐私。

(三)隐私权的具体内容包括权利主体的隐私维护权和隐私使用权。其中隐私维护权是指权利主体有权维护自己的个人信息、个人私事不被他人知悉、干涉,保有个人生活领域而不被他人非法侵入。隐私利用权是指权利主体有权按照自己

的自由意志,自己利用或允许他人利用自己的隐私,满足其自身需要。但权利主体对其隐私的利用,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的公序良俗。

二、有关保护隐私权的立法及其现状分析

由于我国经历了长期的封建社会时期,直至解放到现代,中国人的思想逐渐经历了由习惯于被统治到做社会主义的主人的漫长过程,但由于受到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中国人的民主观念和对自我权利的保护意识仍不及西方某些发达国家。所以在我国,对隐私权的法律保护起步较晚,对人格权的研究较为薄弱。且至今立法上尚未确认隐私权的概念。我国目前对隐私权的立法保护主要采取间接、分散的立法方式。保护个人隐私权的规定散见于各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中,主要有:1、宪法。我国《宪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2、民法。《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百条、第N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0条、第149条、第150条、第151条。3、刑法。《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4、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第一百二十条。《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第九十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二条。《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5、其他法律法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二条、《统计法》第三十条。

从对以上有关隐私权的条款分析,我国法律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第一,我国民法尚未确认隐私权的概念,而是将其纳入名誉权的范畴进行保护。但是隐私权和名誉权毕竟是两项各自独立的具体人格权,这样混淆只会抹杀二者的界限,阻碍隐私权的立法确认,使现阶段对隐私权保护的间接、零散局面持续下去,难以形成完整系统的隐私权法律制度。且隐私权还不是一项独立的权利,当公民的隐私权受到侵犯,其不能以别人侵犯其隐私权为由直接提起诉讼。而且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通过名誉权对隐私权进行间接保护,但是侵犯隐私权的行为不必然侵犯名誉权或规定了隐私权只是一种“人格利益”,这样便减弱了法律在隐私权上的保护力度;

第二,我国法律对公民隐私权的规定散见于宪法、民法、刑法、诉讼法、最高院的司法解释等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其内容缺乏衔接性、统一性。对隐私权受到侵犯时的法律适用难以确定;

第三,由于隐私权立法的滞后与不完善,对隐私权的种类、隐私权的内容、侵权行为、归责原则以及侵害公民个人隐私权应承担的责任未形成系统的规定。另外,在事实上,我国的宪法具有其规定一般都要经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后才在具

体的案件中引用的局限性,因而如果隐私权只停留于宪法规定的抽象层面人格权上,那么对它的保护将始终成为缺陷。

三、隐私的伦理分析

首先,我们从当代中国人隐私观念的变化来看,个人的隐私意识的变化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提高了对个人隐私保护的意识及对其权利的维护。在过去,人们常常对维护个人隐私的意识感薄弱,即使有人侵犯与干涉个人信息、个人私事,他们可能也觉得无所谓,并且人们对维护其隐私权的方式和途径也不甚了解。例如,公众人物的某些隐私经常成为新闻媒体报道的主题和人们谈论的话题。虽然为满足公众的合理兴趣,对公众人物的隐私保护进行必要的限制是合理的。但仍存在其有权保护不愿被人所知的生活私事却成为媒体挖掘和独家报道的事例。如今,较于长久以来保持的沉默,他们提高了对保护个人隐私的意识,并学会利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不受他人非法侵犯。现在,作为中小学生的子女抗议父母私拆他们信件的事越来越多,以至有关报刊屡屡劝告父母尊重子女的隐私权,而拆看子女的信件在以前似乎是理所当然的。

2、对他人隐私的尊重。当提高了对个人隐私的保护意识及认识到隐私对个人生活的重要性后,人们不再随意干涉别人的隐私。隐私问题实质上是个人权利问题,尊重他人的隐私也是换得他人对自己权利的同样尊重以及对他人权利的保障。例如,如今父母不再随意私拆子女的信件和翻看子女的日记。即使在法律上,政府部门尽管仍然可能以国家安全、社会利益为理由对个人情况进行调查,但这些调查至少现在已不能涉及与国家安全、社会利益无关的个人资料—那样做很可能会引起当事人以个人隐私为由的拒绝。又如刑法上审理未成年案件及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也是选择不公开审理。

3、隐私权客体范围的扩展。随着人们对个人隐私保护的意识感提高,人们越来越注重个人隐私所包含的内容。现在个人隐私常常包括身体方面的隐私、个人生活方面的隐私、私人信息方面的隐私和个人决定方面的隐私。所有不愿意为他人知道的个人信息都纳入隐私的范畴。

在当代中国,与人们隐私观念的变化和对于隐私的法p

1、个人隐私与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相冲突。例如在刑事侦查中,作为涉及个人隐私的证据,在为维护法律正义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个人隐私的公开不应是对其隐私权的侵犯。对一般社会公众而言,年龄、学历、经历、健康状况、财产来源等属个人隐私的内容,但对于政府官员而言,这些个人情况是他们能否恰当履行职责的必要条件。公务人员的职位越高,个人情况与公共利益的联系就越密切,隐私的范围就应越小。对政府官员隐私权限制的目的就是为了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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