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概论(财经类)公司法概述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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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概论(财经类)公司法概述本章考情
历年规律:本章平均分值在10分以上,出主观题的可能性非常大。部分考点会重复考查。
学习建议:本章知识较为零散,学习时要做好对比记忆。建议边学边记,尽可能形成自己的一套总结资料。
第一节公司法概述
公司设立门槛降低:公司注册资本由实缴制改为认缴制。取消法定最低注册资本、首次出资比例、货币出资比例限制和缴足出资期限。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
知识点一、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1.公司的概念(识记)
公司是具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并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公司法》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2.公司的特征(领会)
①依法设立。
②具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所有权。
特殊:国家投资的铁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国家享有所有权。
③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④公司是企业法人。(以营利为目的)
【提示】三独:组织上、财产上、责任上。
知识点二:公司法的概念和特征
1.公司法的概念(识记)
公司法是调整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及其他对内、对外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公司法的特征(领会)
①组织法与行为法的结合。
②兼具公法属性的私法。
③兼具程序法律内容的实体法。
知识点三:公司的设立和成立
1.概念(识记)
设立是指公司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全部活动的总称。
成立是指公司设立后产生的法律效果。(准则主义)
【提示】先有设立过程,才有成立结果。
2.公司的设立行为和设立程序(领会)
结合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学习。
知识点四:公司的名称和住所
1.公司的名称(识记)
公司名称是表示公司性质或特点,并与其他公司相区别的标志。公司只能使用一个名称。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公司名称受法律保护。
北京同仁堂健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①行政区划,即本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非必须:历史悠久字号驰名、外商、全国性)
②商号,即公司的特有名称。由当事人自主选定,是公司具有标志性、排他性的重要内容。
③行业表述,应当是反映企业经济活动性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或者企业经营特点的用语。
④公司的组织形式,即公司的种类。
2.公司的住所(识记)
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只能有一个,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
意义:确定民诉地域管辖、确定债务履行地、确定公司行政管辖机关。
知识点五:公司章程
1.公司章程的概念(识记)
公司章程是规定公司组织和行为的基本规则的重要文件,是由公司股东或发起人依法制定的。
2.公司章程的作用(领会)
①公司设立的行为文件。
②指导公司行为的基本规范。
③公司向其成员表明信用或向外表明商誉的证明。
④政府对公司进行管理的重要依据。
3.公司章程的法定性(领会)
4.公司章程的自治性(领会)
①公司制定②公司执行③内部效力
知识点六:公司的合并与分立
1.公司合并的概念(识记)
新设合并:A+B→C
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成一个新公司,参加合并的公司消灭。
吸收合并:A+B→A
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其中一个公司继续存在,其他公司均消灭。
2.公司分立的概念(识记)
派生分立:A→A+B
公司将一部分财产分离出去,设立一个或多个新公司。(原法人资格存续)
新设分立:A→B+C
公司将其财产全部分割,分別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新公司。(原法人资格消灭)
3.公司合并与分立的程序(领会)
①签订合并\分立协议
②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③股东(大)会作出合并\分立决议
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④通知和公告
作出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发布公告;公司减资、合并(不包括分立)的,债权人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⑤(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办理登记
【例题·案例题】甲有限责任公司从事家具设计,乙有限责任公司从事木材加工,乙公司有股东3人,其中孙某持股30%,赵某持股15%,于某持股55%。乙公司召开股东会议,决定与甲公司合并为丙公司,表决时赵某和于某同意,孙某不同意。
(1)甲乙公司合并属于何种合并形式?
(2)乙公司股东会的合并决议是否合法?为什么?
(3)乙公司原债权人可否向丙公司主张债权?为什么?
『正确答案』
(1)新设合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成一个新公司,参加合并的公司消灭。
(2)合法。公司的合并应由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本案中赵某和于某的表决权合计为70%。
(3)可以。原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公司概括继承。
知识点七:公司的资本、资产
1.公司资本和资产的概念(识记)
公司资本是指记载于公司章程的由股东出资构成的公司财产(广义还包括借贷资本)。公司资产是指公司可以支配的全部财产(包括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
认缴资本制。对于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银行业等金融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除外。
2.公司资本“三原则”(综合应用)
(1)资本确定原则(财产基础足)
①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仍需在公司成立时一次性发行完毕。
②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设立时一次性发行全部股份并予以实际缴纳股款。
③股东对非货币形式的出资必须承担出资差额的填补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