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考研经验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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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证据制度的异同

比较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证据制度的异同

比较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证据制度的异同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是两个不同领域的法律体系,它们分别适用于民事纠纷和刑事犯罪案件的解决与裁决。

在证据制度方面,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存在一些明显的异同点。

首先,两者对证据的定义有所不同。

在民事诉讼法中,证据指的是当事人用于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的各种性质的证据材料。

而在刑事诉讼法中,证据特指用于证明犯罪事实和罪行的各种证明材料。

其次,两者对证据的收集方式也有所差异。

在民事诉讼法中,当事人有权自行收集证据,可以通过调查取证、委托鉴定等方式获取证据材料。

而在刑事诉讼法中,除了公安机关进行的侦查取证外,刑事案件中的证据收集往往由检察机关或法院来完成。

此外,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对证据的举证责任也有所不同。

在民事诉讼法中,当事人一般是在自己主张的事实上承担举证责任,即谁主张谁举证。

而在刑事诉讼法中,原则上,证明被告有罪的责任由检察机关承担,被告无需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举证责任。

除了上述异同点外,两者在证据的使用和审查环节也有所差异。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可以直接作为认定事实和裁定责任的依据,法官会根据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等进行审查。

而在刑事诉讼中,由于涉及到公民的自由和权益,对证据的使用更为谨慎,要求证据的法定性、证明力、正当性等一系列要素。

此外,两者在证据建议的原则上也有所不同。

在民事诉讼法中,法庭可以采纳当事人的提供的证据建议,即使没有明确的法定证据规定。

而在刑事诉讼法中,证据建议的适用范围比较严格,必须符合法定证据规定,才能被法庭采纳。

总的来说,虽然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都有自己独特的证据制度,但都旨在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和合法。

在具体操作时,当事人应遵守各自法律规定,充分运用证据制度,确保自己权益的维护,并促使审判结果的公正。

2018年司法考试三卷民事诉讼法真题及答案

2018年司法考试三卷民事诉讼法真题及答案

2018年司法考试三卷民事诉讼法真题及答案2018年司法考试将要来临!为考生们准备了2018年司法考试三卷真题及答案,希望能帮到大家,想了解更多资讯,请关注我们,我们会第一时间更新。

2018年司法考试三卷民事诉讼法真题及答案1.齐某起诉宋某要求返还借款八万元,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出庭传票,因被告宋某不在家,宋某的妻子代其签收了传票。

开庭时,被告宋某未到庭。

经查,宋某已离家出走,下落不明。

关于法院对本案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法院对本案可以进行缺席判决B.法院应当对被告宋某重新适用公告方式送达传票C.法院应当通知宋某的妻子以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参加诉讼D.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答案:A解析:本题考核送达方式、缺席判决与中止诉讼的相关知识点。

《民事诉讼法》第78条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

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受送达人不在家时,他的成年家属可以代收。

本题中,诉讼文书开始送达的时候,并没有说此时被告下落不明,只是不在家,他的妻子代其签收了传票,其妻子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另外,《民事诉讼法》第130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法院对本案可以进行缺席判决。

因此,A项正确。

法院已经对宋某进行了送达,不因审理时下落不明而重新公告送达。

因此,B项错误。

法院没有通知宋某的妻子以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参加诉讼的义务。

因此,C项错误。

《民事诉讼法》第13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民事诉讼法考研笔记

民事诉讼法考研笔记

民事诉讼法笔记一般是三道题,题型上看,简答题和论述题,有时案例。

难度上算中等,不会出专业性特强的,除了基础性之外,强调民事诉讼的特点,反映出民事诉讼才具有的。

简答题和论述题是否需要回答概念,如果比较清楚还是答上比较好,往往可以从概念中反映出题目。

在回答两种制度的区别时,写出要点还要将具体内容阐述一下。

今年从量上要缩小,方式有二,通过题目形式变化,数量上减少或者答题内容减少,综合性提高。

民诉不出热点问题,面试喜欢问如何看热点问题,专业书的阅读。

答卷的时候保证速度的时候尽量清楚。

基础的东西一定不能答错,否则。

第一章概述一、民事诉讼1、概念2、特点1)法院代表国家2)解决民事纠纷3)诉讼活动受到民事诉讼法的调整4)民事诉讼有一定的程序性,由一定的诉讼阶段构成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各阶段虽有各自的任务但有密切的联系。

3、内容法院当事人案件1)解决民事纠纷具体活动由当事人、法院一起进行2)解决有关民事活动阶段(解决阶段的发起、主体)从宏观上说,案件解决的程序和案件各阶段的具体程序,各个程序的条件、范围要求、发动、运行、法律后果。

有些情况下,制度会出现两种情形可以选择,但条件上有一定的变化,如被告不出庭,必须到庭的拘传,一般被告可以缺席判决。

民事诉讼基本知识需要能理解、运用。

每年有一道运用题。

各种制度的主要区别需要注意。

仲裁不会单独考,一般放在比较中。

二、民事诉讼法掌握两点:1、民事诉讼法的属性为什么是基本法、部门法、程序法?基本法是从整个国家法律体系的地位角度回答,是基本法律,仅次于宪法,高于一般的法律法规。

部门法是从调整对象上说,规范了特定的社会关系。

程序法是从民事诉讼法的内容看,规范的是民事诉讼的权利义务和过程。

2、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的关系至于与宪法、刑事诉讼法、组织法的关系,不如与民事实体法之间的关系重要。

从考试意义上也是如此。

谈到这种关系时,首先总是考虑他们调整的关系不同,强调各自的作用,在此上考虑两者之间的关系。

三大诉讼法比较概要

三大诉讼法比较概要

案例2:邓某系城郊一菜农,一日在农贸市场售菜, 税务局工作人员杨某命其纳税,因当日生意不佳,又 觉税额偏高,邓拒交,与杨发生争执,杨将邓推到在 地,因用力过猛,致邓尾骨断裂。现邓欲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问本案的被告应是谁?
案例1:某日中午,赵某与其子(18周岁)正在 一居民楼下正常行走,突然三楼李某家阳台上的 花盆坠落下来,砸在赵某头上,致其脑震荡,花 去医疗费1480元。赵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赔偿。 而李否认赵的伤系他家花盆坠落所致。 这种情况应由谁负举证责任? 案例2:某县公安机关在侦破一起敲诈勒索案的 过程中,依法收集到犯罪嫌疑人通过电话敲诈的 录音磁带一盘。 该录音磁带属什么证据?
一审 立案之日起3个 审限 月,有特殊情况
要延长的,由高 院批准(高院要 延长的,由最高 院批准)。基层 申请延长的,报 请高院,同时报 中院备案。
普通程序:立案之日 普通程序A:公诉和被 起6个月内审结;有 告人被羁押的自诉:1 特殊情况要延长的, 个月,至迟不得超过1 报请本院院长批准, 个半月;有刑诉法第一 最长不超过6个月, 百二十六条(交通不便 还要延长的,报请上 边远地区;重大犯罪集 级法院批准。 团;流窜作案;涉及广, 简易程序:立案之日 取证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规定的情形,经高院批 起3个月,不得申请 延长。发回重审和再 准决定,可再延长1个 月;B:被告人未被羁 审不得适用。 特别程序30日,从立 押的自诉:6个月,经 案之日或公告期满之 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 日。选民资格案除外。 3个月。简易程序受理 后20日。
地域管 辖
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 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 法院管 辖。经复议改变的, 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 在地法院管辖;对限 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 制措施提起的诉讼, 由被告或原告所在地 法院管辖;因不动产 提起的诉讼,由不动 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冲突解决:最先收到 起诉状法院。

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比较法研究——以新《刑事诉讼法》与新《民事诉讼法》为视角

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比较法研究——以新《刑事诉讼法》与新《民事诉讼法》为视角


鉴定人出庭制度
无论是 民事诉讼抑 或是刑 事诉讼 , 证据 必然是 其最重 要 、 最
直接的 了解案件事实 的依据 。然 而 , 随着指纹识别 、 笔迹甄别 、 心
理测试等技术 的相继 问世 , 鉴定意 见作 为一 种全新 的证 据形式 ,
在越来越 多的事实认定 中被采用 , 甚至成 了定案 的重要依 据。 因 此, 由出具鉴定意见的专业技术人员亲 自出庭就其认定 的事实 接 受各方 的质询 , 这也是程序法定原则 与证据 规则 的应 有之义。 ( 一) 两大诉讼 法有关规 定释 义 《 民事诉讼 法》 第七 十八 条规 定 : “ 当事人对 鉴定意见有 异议 或者人 民法院认 为鉴定人有 必要 出庭 的, 鉴定人 应 当出庭作证 。 经人 民法 院通 知 , 鉴定人拒 不 出庭 作证 的 , 鉴 定意见 不得作 为认
我 国司法鉴定制 度的 比较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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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新《 刑事诉讼法》 与新《 民事诉讼法》 为视角
王益 奇
2 0 1 9 9 9 )
( 上 海 市 宝 山 区人 民法 院
【 摘 要】 诚如古罗马法的著名法谚 所说 : “ 鉴 定人是 事实的法官” 。
纵 观各 国的 司法 体 系运 行 , 鉴 定 制 度 不仅 在 整 个 诉讼 过 程 中不 可 或
来越宽泛 。
二、 专 家 辅 助 人 制 度
定事实 的根据 ; 支付鉴定费用 的当事人 可 以要求返 还鉴定 费用。
” 新 民诉 法规定 了鉴定人 出庭 的两种情形 , 即: 1 、 当事人对鉴定意
“ 科学 知识 的运用 依赖 于专 家 , 专 家是人 , 因而具 有 多重 属 性。 作 为拥 有专门知识 的人 , 一 方面专家可 以正确运 用 自己掌握 的科学知识 和经验 , 对事实认定者感到不 明确 的数据进行合理 的 拼合或解释 , 帮助事实审理者理解证据或确 定争议事 实。另一 方 面, 专家也可能误用科学 原理 和技 术方法 而形成错 误 的判断 , 误 导事 实认定 者( 包括法官 、陪审 团成 员 ) 做 出错误 的判断 。 ” 在 任 何 国家的司法 体系中 , 法 官与诉讼 参与人 作为普通 人 , 根本不 可 能对极专业 的鉴定意见进行分析判断 , 如何取舍鉴定 意见 中的 内 容, 进行案件事实认定 , 成为审判实践 中的一个重点改革课题 , 专

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
第五篇 公共基础知识
第七章 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
第一节 刑事诉讼法
一、管辖
(一)级别管辖 1�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刑事诉讼法》由上级人民
法院管辖的除外。 2�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1)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
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第三人 第三人分为两类: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对已经开始的诉讼,以该诉讼的原被告为被告提出独
立的诉讼请求而参加诉讼的人。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虽然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是
三、辩护人与值班律师
(一)委托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 1 至 2 人作为辩护人。 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律师;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
位推荐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但是,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
是( )。
A� 物证
B� 鉴定意见
C� 书证
D� 被害人陈述
6� 下列说法符合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是( )。
A� 人民高级法院审理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必须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C� 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不得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
D� 被害人陈述不能作为刑事案件的证据
1� 本证与反证 本证:能够证明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所主张事实的证据,须达到证明对象 不存在真伪不明的状态。 反证:能够否定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所主张事实的证据,只需使事实处于 真伪不明的状态即可。

民事诉讼法2018年上半年第一次作业

民事诉讼法2018年上半年第一次作业

民事诉讼法2018年上半年第一次作业第一篇:民事诉讼法2018年上半年第一次作业复查测验提交: 2018年上半年第一次作业.内容用户课程民事诉讼法测试民事诉讼法2018年上半年第一次作业已开始 18-5-2 上午10:04已提交 18-6-16 下午5:30状态已完成分数得 100 分,满分 100 分已用时间 1087 小时 26 分钟。

说明问题 1.得 10 分,满分 10 分一.单项选择题1、张某(女)经常被丈夫李某殴打虐待,张某几次萌生起诉的念头,但由于害怕丈夫更加变本加厉而不敢向法院起诉,邻居赵某很同情张某,想主动出来支持张某提起侵权诉讼。

当地妇联和张某所在单位得知情况后,也表示愿意支持张某起诉,张某打算聘请律师王某作为诉讼代理人。

则此案中,原告为()答案所选答案:A.张某.问题 2.得 10 分,满分 10 分2、甲起诉乙的合同纠纷,经一审、二审法院的审理,甲胜诉。

乙申请再审,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

再审过程中,乙提出反诉。

对此,法院应如何处理?()答案所选答案:D.就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乙另行起诉.问题 3.得 10 分,满分 10 分3.民事诉讼中,原告申请撤诉,如果该行为有可能损害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不准予撤诉。

这是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中什么原则的内容的要求()答案所选答案:B.处分原则.问题 4.得 10 分,满分 10 分4、家在一航市的张某乘坐开来市客运集团的豪华大巴去散商县出差,途径武功市不幸发生车祸,张某死亡。

现张某妻子刘某欲提起损害赔偿诉讼。

下列那个法院可以受理()答案所选答案:C.开来市人民法院或武功市人民法院.问题 5.得 10 分,满分 10 分5、甲乙二人因房屋买卖产生纠纷,于是诉至该县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甲发现审判员张某是乙的表妹,于是提出回避申请,法院决定回避后安排审判员王某代替张某继续审理。

则该案已经经过的诉讼效力如何认定()答案所选答案:C.已经经过的诉讼程序有效,诉讼继续进行.问题 6.得 10 分,满分 10 分1、下列哪些选项正确地体现了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辩论原则()答案所选答案:A.辩论权的行使,不仅仅是在法庭辩论阶段,而且贯穿于诉讼全过程B.未经法庭辩论和质证的证据,通常情况下不得作为法庭裁判的根据D.当事人可以就案件的实体问题进行辩论,也可以就案件的程序问题进行辩论.问题 7.得 10 分,满分 10 分2、下列可以不制作调解书的案件有()答案所选答案:A.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B.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D.能够及时履行的案件.问题 8.得 10 分,满分 10 分3、我国《民事诉讼法》确立了民事诉讼的两审终审制,但也存在例外,包括()答案所选答案:A.认定财产无主案件B.破产案件C.选民资格案件D.最高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审理的案件.问题 9.得 10 分,满分 10 分4、有关陪审制度,下列说法正确的是()答案所选答案:B.陪审员不得担任合议庭审判长D.陪审员不可以参加第二审合议庭.问题 10.得 10 分,满分 10 分5、民事诉讼属于()答案所选答案:A.公法C.程序法.2018年6月16日星期六下午05时30分55秒 CST←确定.第二篇:江南大学《民事诉讼法》第一次离线作业江南大学现代远程教育2013年上半年第一阶段测试卷考试科目:《民事诉讼法》第1章至第4章(总分100分)时间:90分钟______________学习中心(教学点)批次:层次:专业:学号:身份证号:姓名:得分:一.判断题1、民事诉讼是当事人为解决民事争议而采取的一种自力救济。

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区别是什么》

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区别是什么》

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区别是什么》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区别主要有:诉讼的目的不同、提起诉讼的主体不同、举证责任不同、适用的法律不同。

民事诉讼所要解决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争议;刑事诉讼所要解决的是涉嫌犯罪的人是否确实犯罪和犯什么罪以及应处何种刑罚的问题。

在生活中,经常会遇到一些事情需要上诉,但是我们牵扯到的案件有的可以归结为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

而这些在诉讼的时候为了保障诉讼的公平和程序合法,会有专门的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那么,同样都是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区别是什么?一、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区别是什么:1、诉讼的目的不同民事诉讼所要解决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争议;刑事诉讼所要解决的是涉嫌犯罪的人是否确实犯罪和犯什么罪以及应处何种刑罚的问题。

2、提起诉讼的主体不同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都可以提起诉讼,原告起诉后,被告可以反诉;刑事诉讼除自诉案件有自诉人提起诉讼外,均有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

3、举证责任不同在民事诉讼中,谁主张权利谁负责举证;在刑事诉讼中,只有被告(行政机关)负责举证。

在刑事诉讼中,公诉人负有提供被告热有罪的证据、并加以证明的责任,被告人不负举证责任,但可以提供自己罪轻或无罪的材料为自己辩护。

4、适用的法律不同民事诉讼主要适用《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主要使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

二、【相关法律知识】(一)、关于调解:1、民事诉讼中:(1)调解是一项基本原则,在自愿和合法的基础上,只要案件性质适合调解,人民法院均可以进行调解;(2)对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必须首先进行调解。

2、刑事诉讼中:(1)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可以进行调解;(2)对《刑事诉讼法》第170条前两项规定的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3)对公诉案件和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三项规定的自诉案件,不适用调解。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1、民事诉讼中:(1)重大涉外案件;(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如专利纠纷案件等。

诉讼法学(民诉、刑诉)研究生考试之3——《证据法学》考试范围

诉讼法学(民诉、刑诉)研究生考试之3——《证据法学》考试范围

诉讼法学(民诉、刑诉)研究生考试之——《证据法学》考试范围一、考查目的《证据法学》作为证据法学和诉讼法学专业的核心学位课程,主要侧重于考查学生对证据法学基本原理、证据法发展历史、各类证据规则、证明制度的掌握、理解与运用情况。

二、考查要求专题一、事实与证据1.掌握事实与证据的基本概念、事实的特征、证据属性、事实认定2.理解证据的相关性、证据的可采性、证据的证明力、证据的可信性、事实认定的概念与模式、“证据之镜”原理、事实认定是一个经验推论过程3.运用证据属性的审查标准专题二、证据法理论基础和体系1.掌握证据法的认识论基础,证据法的价值论基础,证据法的理论体系2.理解诉讼活动中认识主体的角色,法庭认识论的任务、动力和形式,证据法的价值准则,证据法的四大价值支柱,证据法的特征,证据法的理论体系3.应用证据法的理论体系中,相关性是一条逻辑主线,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是两个进出端口,举证、质证和认证构成事实认定的三个法定阶段,准确、公正、和谐与效率是证据法的四大价值支柱专题三、证据制度历史沿革1.掌握神示证据制度、法定证据制度、自由证明制度、英美法系证据制度、大陆法系证据制度、混合法系证据制度2.理解西周“五听”制度,西汉“春秋决狱”的裁判方式,唐代《断狱律》中的证据制度,宋代和清代勘验检查制度,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证据制度建设3.应用理解证据制度发展的基本规律专题四、证据开示1.掌握证据开示的概念、证据开示的权利与特免权、证据开示的特性、证据开示的意义2.理解证据开示的案件范围、控诉方的证据开示、辩护方的证据开示、不履行证据开示义务的后果、法官在证据开示中的地位与作用3.应用证据开示的现实问题与潜在弊端、证据开示的有效运行及其保障专题五、法院取证与证据保全1.掌握法院取证的概念、法院取证的范围和类型、证据保全的概念、证据保全的情形、证据保全的概念、证据保全的情形、证据保全的类型2.理解法院取证的要求和方式、证据保全的程序3.运用关于法院取证的反思、证据保全的方法专题六、言词证据的提出1.掌握言词证据的形式及其特点,证人证言以及作证特免权的基本理论2.理解当事人陈述的类型、收集与审查判断规则、证人的资格与权利义务、对证言可信性的审查规则、律师-委托人作证特免权、医生-患者作证特免权、亲属关系作证特免权3.运用我国证人出庭作证规则的基本内容、关于作证特免权的反思专题七、实物证据的提出1.掌握展示性证据出示的原则和具体要求,辨认、鉴真和鉴定等证明方法,物证、书证等展示性证据的特点2.理解辨认和鉴真的一般要求、实物证据的辨认鉴真、勘验、检查、侦查实验或现场笔录的鉴真、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鉴真、示意证据的鉴真、自我鉴真、鉴定及其作用、鉴定的启动和救济、专家辅助人3.运用展示性证据出示过程中的实践问题专题八、证据排除及其例外1.掌握排除规则的目的、作用,证据采纳与排除的基本原理,证据排除规则及其例外体现的证据法价值2.理解可采性条件与排除目的、排除规则的惩戒与激励作用、传闻证据规则概述、传闻排除规则及其例外外行、意见排除的例外、专家意见排除的例外、品性证据规则、品性证据排除的例外、非法证据排除的正当理由、非法证据排除的原则和例外、非法证据排除的证明责任3.运用关于我国传闻证据规则的构建、我国刑事立法中的品性证据规则、我国的意见证据规则、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及其反思专题九、证明责任与证明标准1.掌握掌握证明责任与证明标准的基本原理,证明责任分配的原则,理解举证责任倒置的法理2.理解证明责任的定义与功能、证明责任转移、证明责任倒置、证明标准的定义与功能、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刑事诉讼证明责任、行政诉讼证明责任、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刑事诉讼证明标准、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确信无疑”和“内心确信”的含义3.运用我国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我国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反思专题十、质证与认证1.掌握质证的基本原理,交叉询问与对质规则,认证的基本理论2.理解质证的概念和内容、交叉询问、对质、认证概念、认证规则、认证的模式与方法3.运用我国质证规则的完善专题十一、推定与司法认知1.掌握掌握推定和司法认知的性质及其功能,我国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于推定和司法认知的规定2.理解推定概念与功能、推定与证明的关系、刑事证明责任与推定的关系、司法认知的概念、司法认知的特征、司法认知的类型、司法认知的效力3.运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推定、我国诉讼法中的司法认知。

三大诉讼法的区别与联系是什么三大诉讼法比较怎么样

三大诉讼法的区别与联系是什么三大诉讼法比较怎么样

三大诉讼法的区别与联系是什么三大诉讼法比较怎么样三大诉讼法的区别与联系是什么区别:刑事诉绩法——官告民,民事诉讼法——民告民,行政诉讼法——民告官1. 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2. 进行诉讼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3. 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4. 审判公开进行,但在刑事案件中,根据法律可以规定例外。

5. 实行回避制。

6. 实行两审终审制。

7. 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8. 被告人、当事人有权进行辩护,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律师承担法定的司法援助义务。

联系:都是程序法我想知道如何记住三大诉讼法三大诉讼法的比较关于调解础1、民事诉讼中:(民事诉讼法)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民诉意见)第92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坚持不愿调解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但不应久调不决。

结论:1)、调解在民事诉讼中是一项基本原则,在自愿和合法的基础上,只要案件性质适合调解,人民法院都可以进行调解;(注意是可以)(2)对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必须首先进行调解.(应理解为应当)2,刑事诉讼中:(刑事诉讼法)第172条: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本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即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高法解释)第96条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人民检察院提起的以外,可以调解。

调解应当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进行。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审判人员应当及时制作调解书。

学习民诉法心得体会范文

学习民诉法心得体会范文

学习民诉法心得体会范文导言:民事诉讼是一种通过法院解决民事纠纷的法律程序。

它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学习民诉法,不仅有助于理解和掌握诉讼程序,还能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

在学习民诉法的过程中,我深感其内容的丰富性和实用性。

下面,我将从多个方面来总结我的学习心得体会。

一、学习内容全面且实用民诉法学是法学的基础学科之一,是法学院的必修课程之一,它是法律学生的启蒙课程。

在学习民诉法的过程中,我了解了民事诉讼的起源和发展,明白了民事诉讼的法律地位和作用。

通过学习,我深入了解了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诉讼主体、诉讼程序等核心内容。

这些内容深入浅出,不仅能够帮助理解法律的逻辑,还可以为以后的实践工作提供指导和借鉴。

同时,学习民诉法还能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对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有积极的作用。

二、学习方法有针对性且实用在学习民诉法的过程中,我采用了多种学习方法,不仅提高了学习效果,还培养了自己的法律思维和分析能力。

首先,我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在学习过程中,我不仅学习了理论知识,还结合了具体案例进行分析和讨论,以便更好地理解和掌握相关内容。

其次,我注重归纳总结,在学习的过程中,我将重点内容进行梳理和总结,形成自己的学习笔记,以便于日后复习和应用。

此外,我还注重与他人交流和讨论,在学习的过程中,我与同学进行案例分析和讨论,相互促进,共同提高。

三、学习过程有收获且有成长通过学习民诉法,我不仅对民事诉讼程序有了更全面和深入的了解,还体会到了诉讼的复杂性和艰巨性。

在学习过程中,我发现了民事诉讼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并思考了解决问题的方法和途径。

例如,在学习案件的受理程序和举证程序时,我发现了一些常见的问题,如材料不全、证据不足等。

对于这些问题,我们应该加强相关法律知识的学习,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并在实践中不断地总结和改进。

同时,我还学会了如何进行法律研究和法规分析,这对我的法学研究和实践工作都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完整版)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的异同

(完整版)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的异同

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的异同相同点:都为诉讼法,程序法不同点:规范的案件类型不一样.(一) 、关于调解:1、民事诉讼中:(1) 调解是一项基本原则,在自愿和合法的基础上,只要案件性质适合调解,人民法院均可以进行调解;(2) 对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必须首先进行调解。

2、刑事诉讼中:(1) 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可以进行调解;(2) 对《刑事诉讼法》第 170 条前两项规定的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3) 对公诉案件和刑事诉讼法第 170 条第三项规定的自诉案件,不适用调解。

3、行政诉讼中:,(1)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2)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诉讼案件,可以适用调解。

(二)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1、民事诉讼中:(1) 重大涉外案件;(2) 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 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如专利纠纷案件等。

2、刑事诉讼中:(1) 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2) 可能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普通刑事案件;(3) 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3、行政诉讼中:(1) 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2) 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3) 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三) 地域管辖的确定原则1、民事诉讼中:(1)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为一般原则,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为例外规定;(2)民事诉讼中有大量的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

2、刑事诉讼中: (1)犯罪地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辖为辅; (2)最初受理地法院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法院审判为辅;(3) 刑事诉讼中也有一些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

3、行政诉讼中:(1)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为一般原则;(2)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提起的诉讼,也可以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3) 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四) 管辖权的转移1、民事诉讼中: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诉讼法讲座心得体会5篇

诉讼法讲座心得体会5篇

诉讼法讲座心得体会5篇_诉讼法讲座心得1_民事诉讼法的效力,即民事诉讼法的适用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对人的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这就是说,不论哪个国家.哪个民族.哪个种族的人,只要其在我国人民法院进行诉讼,都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2.对事的适用范围民事诉讼法对事的适用范围,是指哪些案件的审理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这实际上就是讲人民法院的主管范围.3.对空间的适用范围民事诉讼法对空间的适用范围,是指民事诉讼法在什么地方适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条的精神,凡是在我国领域内发生的民事纠纷,以及虽然民事纠纷发生在我国域外,但在我国人民法院进行诉讼,均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4.对时间的适用范围民事诉讼法对时间的适用范围,是指民事诉讼法的有效期间.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该法于_91年4月9日生效,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明令废止不得失效._诉讼法讲座心得2_这个学期开始,我们开设了民事诉讼法这门课程.而在学习这门课程之前,我们已经学习了与民事诉讼法联系密切的两门课程:民法和刑事诉讼法.这两门课程的学习对我们学习民事诉讼法有很大的帮助.在对民事诉讼法近半个学期的学习后.我觉得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需要我们对程序性的内容加以记忆,同时还要去几节.而很多时候这些内容很容易被我们搞混.我国民事诉讼法属于大陆法系,我们在学习民事诉讼法这门课程的时候不仅要学习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同时也要了解其它法系.其它国家的民事诉讼法.我觉得民事诉讼法的学习应该紧密的联系民法,但是我很多时候都做不到这点,没有把民事诉讼法的学习与民法相对应.由于我们已经学习了刑事诉讼法,很多时候又把民事诉讼法内容与刑事诉讼法内容相混淆.上课心得这个学期,我们的民事诉讼法课是由韩老师上的.韩老师上课有两大特点,一个是叫同学起来读法条,还有一个就是喜欢说英语单词(我猜他大概是打算出国吧).上韩老师的课感觉很轻松,课堂气氛也很活跃.韩老师讲课是把讲课内容与法条结合起来,这大概也说明法条在民事诉讼法学习中的重要性.他讲课时候都是把我们所学习的内容与实际生活中所发生的案例相结合,让我们可以更好的去消化.理解法条以及课本内容. 我觉得民事诉讼法课唯一的一点点小的不足就是韩老师上课内容的系统性不是特别强.一样韩老师以后上一个阶段课可以给我们做一个系统性的小节,让我们对只是有一个更系统性的理解.我觉得这样的话民事诉讼法课就更加完美了_诉讼法讲座心得3_我们怀着激动的心情来到多功能教室听法律知识讲座,通过这次讲座我不但知道了很多的法律知识,还知道了如何保护自己用法律.给我们讲座的是田村律师事务所的刘律师,讲座的主题是:做知法.懂法.守法的好少年.这次讲座,让我受益匪浅.他给我们讲了许多案例.为了让我们都能够成为知法.懂法.守法的好少年,周三下午学校请来了田村律师事务所的两位律师为我们做了一场法律专题讲座.讲座让我体会到:作为新世纪的好少年,我们必须做到有法必依,严格遵守法律法规.______爷爷说:法制教育要从娃娃抓起.我知道作为一名未成年人应该遵守的规则是:不打架.斗殴;不参与偷窃,抢劫;不参与赌博;不看黄色书籍或电影;旷课.夜不归宿.辱骂他人.强行抢夺他人的财产.吸毒等这都不是一个小学生甚至成年人应该做的,这些都严重的触犯了法律,一旦触犯,将会得到法律的严惩.听了这次的法律知识讲座,我知道了为什么会有那么多人犯罪,主要是他们的法律意识淡薄,不知道怎样做是对的,怎样做是错的.我们一定要从小学开始就增强法律意识,认识法律的重要性,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做一名知法.懂法.守法的好少年,希望的明天在我们手中.其中有这样一个案例令我久久不能忘怀._中学的两位学生因晚上没有钱吃夜宵,就想方设法去抢别人的钱.他们两个偷偷潜入一个学生宿舍,用手捂住学生的嘴,费了九牛二虎之力从他们身上搜到了几块钱.他们用这仅有的几元钱买了些水和几根烟,觉得不过瘾.又去了另一个宿舍,同样只搜到几元钱.就这样,忙碌了一晚上,他们共抢了31.5元.第二天早上天还没亮,他们就被民警和保安逮捕,共判刑一年零六个月,罚款500元.这个案例给了我们一个惨痛的教训:做人一定要守法,要靠自己的勤劳挣取每一分钱.接下来的事件更是令我瞠目结舌,一位中学生沉迷于网络游戏,由于没有资金来源竟然向素不相识,手无缚鸡之力的小学生索要财物.最终,他因敲诈勒索被判了刑,一个年轻的生命要在黑暗的监狱中虚度青春,一颗年轻的心在空中虚空飘邈,沉浮不定,最终这个无知的少年将面对法律的制裁,为自己的行为付出沉重的代价._诉讼法讲座心得4_一.指导思想随着社会的发展,时代的进步,加强青少年的法制教育,已成为了全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为了孩子们的健康发展,增强他们的法制观念,提高他们的法制意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发展,使广大儿童知法.学法.懂法,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三.活动总结9月_日,下夹河学校全体师生隆重集会,认真听取了中学法制副校长战利平的精彩法制讲座.讲座分别由中学校长李顺和及中心小学校长赵晓主持,他们首先对此次讲座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对作了深刻的剖析,动员全校师生要认真学习法律知识,要知法,懂法,并用法律知识时刻保护自己.马芝新副校长主要就未成年人如何预防犯罪,未成人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及怎样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小学生等方面作了详实.深刻的讲解.他还就身边的一个个鲜活的事例,教育学生从小知法.懂法.守法,让学生深切地体会到〝法盲〞比〝文盲〞更可怕.(讲座稿附后)法制副校长张皓的讲座深入浅出.以案说法,以详实生动的案例给同学们讲述了一个个鲜活的真实事例,为我们指引出了明辨是非的方向.同时特别强调了青少年的自省.自律意识,要求同学们从小养成良好的形为习惯,严格要求自己,加强法律意识,努力做到遵纪守法,杜绝违法乱纪现象的发生,以促进学校.社会的和谐发展.通过讲座,使我校广大学生深受教育,老师和学生深切地体会到〝法盲〞比〝文盲〞更可怕.明确认识了犯罪的危害性,增强了学生的法律知识.学法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法律是国家的根本,是社会的保障,是人生的参考书.法律对于我们全体师生来说更是必须遵守的,时时刻刻约束着我们的行为.〝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学生现在都是未成年人,将来都是社会上的一份子,法律更是无处不在,而全体学生更应该从小养成良好的习惯,才能够将来更好地遵守法律.老师.同学们,你们好:今天,我想给大家讲讲未成年人的权利.义务和〝违法〞〝犯罪〞的概念以及未成年人如何加强自我防范意识.讲课之前,我要向大家先介绍以下三个概念,即〝未成年人〞〝少年〞〝青少年〞.〝未成年人〞这一概念从法律上说它是以年龄的划分为标准的,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该法对未成年人的下限年龄未作出规定,也就是宣告对未成年人从一生下来就加以保护,举个例子,每个刚出生的婴儿都享有财产继承权.〝少年〞,是指已满_周岁,不满_周岁的未成年人,按照实际上的规定,少年与未成年人是同一个概念,只是叫法不同而已.〝青少年〞是一个笼统的.习惯性的称呼,既包括成年人,又包括未成年人,它不是法律上的概念.因此,在日常生活中,当别人称你为未成年人.少年或青少年时都不算错.但是在适用法律时,必须明确什么是未成年人,什么是少年,什么是青少年,这一点很重要,因为不同的称呼意味着享有不同的权利和承担不同的义务.如今我们在宣传媒体中经常听到未成年人要积极争取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等等,那么未成年人到底有哪些权利和承担哪些义务呢?未成年人作为公民的一部分,所享有的权利是相当广泛的.具体来说,在我国未成年人的权利主要包括八个方面的内容:一.政治权利,二.人身权利,三.受教育权利,四.个人财产所有权,五.继承权,六.社会经济权,七.诉讼权利,八.其他权利.在这里,我给同学们着重讲一讲人身权和诉讼权利.人身权利可以分人格权和身份权两方面的内容.首先给大家讲讲什么是人格权,人格权是基于自然人本身所固有的权利,包括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身份权是基于自然人之间的某种关系,某种事件或某种行为而产生的地位.资格等方面的权利,具体来说包括两个方面:1.亲属权.抚养权和监护权,主要表有:(1)未成年人有要求父母抚养的权利,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人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2)家庭中不受虐待.不受遗弃的权利;(3)有随父姓或随母姓的权利;(4)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有得到监护的权利;(5)父母离异后,仍享有被双方所抚养和教育的权利.2.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发现权.发明权.专利权等.诉讼权利,包括(1)起诉权(2)不被公开审理的权利(3)对不满_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4)被告人是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以后有机会,指导同学们组织模拟法庭,这样你们对这项权利会有更深的了解.接下来再给同学们讲一讲未成年人应承担的义务,它总共有六点:(1)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义务(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遵重社会公德的义务(3)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4)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的义务(5)依法纳税的义务(6)受教育的义务.以上所讲的就是未成年人所享有的权利和所应承担的义务.下面我想给同学们讲讲什么是违法和犯罪.违法和犯罪这两个词,同学们一定不会陌生,但是它们的联系和区别同学们可能不是很了解.根据我们的办案调查情况分析,目前未成年人犯罪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未成年人对法律的无知.我给同学们讲两个案例,一个是我现在正在办理的一名十四周岁的中学生投毒案,这起案件发生在去年的四月份某天下午,该学生将自已买来末吃的冰袋咬破一口,再装入老鼠药,而后放入附近一小学的某教室的一张课桌抽屉里,第二天,坐该课桌的小学生喝了这有毒的冰袋后,很快就死了.这起案件侦破后,该投毒的中学生后悔不已,他说自已没有想害死人,以为小学生吃了只会拉肚子,但是严重的后果已经造成,该学生的后悔不能代替法律的惩罚,根据《刑法》的规定,投毒致人重伤.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再给同学们讲一个_年发生的案件,被告人刘某年仅15周岁,是四中缀学的学生,刘某缀学后,一直沉迷于游戏机,但父母不给钱,于是他就想到向同学下手敲钱,一天,他在四中操场玩时,看见原同学方某,刘某就走上前要方某给他钱,并威胁方某说,你以前跟别人打过架,被打的人叫我来拿医药费,自已认识许多社会上的人,不给钱就叫人来打你,方某很怕,将自已身上仅有的五元钱给了刘某,以后刘某陆续向方某要了三次,共计六十余元,其中有一次,刘某逼方某带他到方某父亲那骗借了三十元,最后一次,被告人刘某逼方某拿五十元,方某不给,刘某便将方某带到一偏僻地方,用玻璃刮方某手掌,用烟头烫方某,并要求方某第二天中午把钱交到刘某手中,在这种情况下,方某才将这件事告诉其父亲,方某父亲马上到公安机关报案,并配合公安人员将被告人刘某抓获归案,刘某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从这起案件的发生和发展看,一方面,刘某对违法和犯罪认识不清,另一方面,被害人方某也不懂得合法与违法犯罪的界限,以至于三番五次的被抢劫.从这些案件可以看出未成年人懂得什么是违法和犯罪,对规范自已的行为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是相当重要的.接下来,我就给同学们讲讲什么是违法.违法,是法律行为的基本分类之一.它指违反法律,不履行法律义务.从广义上讲,违法是指违反一切现行法律规范的行为,包括违反刑法.违反义务教育法等等.违法行为,又称为〝非法行为〞〝不法行为〞.从狭义上讲,所谓违法是指违反刑法以外法律的行为.我们通常所讲的未成年人的违法行为,主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所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严重不良行为,即: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多次偷窃;参与赌博,屡教不改;吸食.注射毒品;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上述列举的行为中,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这一行为希望同学们引起注意,同学们可能会对此不以为然,但这也是违法行为;还有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的违法行为在学校也是时常发生的,据我们了解,一些高年级的同学会向低年级的同学强行索要钱财,这是一种违法行为,同学们不要害怕,要敢干检举揭发,同这些违法行为作斗争.那么对具有上述违法行为的未成年人应当如何处理呢?一方面对违法行为较轻的未成年人,一般由其父母或者其监护人和学校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如果未成年人具有上述违法行为,且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因不满_周岁或者情节特别轻微免予处罚的,可以予以训诫.再讲讲什么是犯罪.我国刑法第_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完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犯罪具有三个方面的基本特征:(一)犯罪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即犯罪具有社会危害性(二)犯罪是一种触犯刑律的行为,即犯罪具有刑事违法性(三)犯罪是一种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未成年人犯罪,是未成年人危害社会.触犯刑律.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刑法第_条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还做了年龄及犯罪行为种类上的限制.例如《刑法》第_条第1款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意思就是凡年满十六周岁的人,实施了刑法规定的任何一种的犯罪行为,都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样规定是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的,在我国,已满十六周岁的人,因体力.智力已相当发展,并有一定社会知识,已具有分辩是非善恶的能力,因此,应当要求他们对自己的一切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刑法第_条第2款还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动.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样规定,是充分考虑了他们的智力发展情况,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一般已具有事实上的识别能力,但由于年龄尚小,智力发育尚不够完善,缺乏社会知识,还不具有完全识别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此,他们负刑事责任的范围应当受他们刑事责任能力的限制,不能要求他们对一切犯罪都负刑事责任,因此,我国刑法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只有犯以上规定的八种犯罪,才负刑事责任〞,在这里,我给同学们举个案例,我曾办理过这样一起案件,林某,案发时未满_周岁,__年_月_日下午,他在信州区一家游戏机室附近遇见阳阳即向阳阳索要香烟,阳阳说没有,便进了游戏室里,林某便觉得阳阳没有给他面子,就纠集另一人将阳阳叫出游戏厅又叫他拿烟,阳阳不给,林某便一拳往阳阳腹部打去,当阳阳躬着身抱着肚子叫痛时,林某又用右肘部击打他后脑造成阳阳颅出血而死亡.此案例中的林某已满_周岁,且实施的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行为,也就是刚才给同学们讲的八种犯罪之一林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刑法》的规定,应承担刑事责任,他将在监狱中渡过八年的黑暗日子.未成年人犯罪性质,从我们掌握的情况来看,抢劫犯罪案件较多,而且多为团伙性的,经查我们了发现未成年人对什么是抢劫犯罪和什么是一般的敲诈违法行为分辩不清,我国《刑法》第26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构成抢劫罪,构成该罪的关键在于是否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比如说〝你不拿钱,我们就打他〞这样的言语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但劫取财物的多少并不是构成本罪的依据,而只是量刑的情节.在谈对未成年人犯罪打击的规定同时,我们还要向同学们介绍一下对未成人犯罪宽大处理的规定.我国《刑法》第_条第3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理.〞第4款规定:〝因不满十六岁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另外,依照我国刑法第43条的规定,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这些规定都是依据未成年人还在成长过程中,辩别是非能力较弱,容易受外界感染,并且主观恶习不深,易于接受教育改造这一基本特点而规定的.依据对未成年人犯罪宽大处理的规定,我们信州区检察院还出台了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暂缓起诉的规定,出就是对犯罪的未成年人,暂不向法院提起公诉,对其进行考察,如以后不再犯罪,将不再对其提起公诉._诉讼法讲座心得5_常言道,水滴石穿.只要努力就会成功,但任何知识的学习和掌握都有一个事半功倍的问题,方法得当,就可以在消耗同样的时间,同样的精力的情况下学到更多的知识.又因为每一个学科的内容不同,知识构成有所不同,因此在学习这一学科的知识方面也就有其自己的特点,即使同为法学门类的各具体学科也是如此.作为程序法.基本法.部门法的民事诉讼法不仅不同于民事实体法,也不同于同为程序法的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但又与民事实体法有密切的联系,与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有诸多共性.以我个人的学习.研究和教学的经验,我认为学习民事诉讼法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关系.一.注意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关系在民事诉讼中存在两个法的规制,而这两个法的规制在性质上是不同的,规制的目的和价值要求在一定的范围内也有所不同(这是由法规制的性质所决定的).一个是实体法——民事实体法规制,一个是民事程序法规制.尽管实体法规制和民事程序法规制在本质上都是一种〝决定自由的前提〞,在特定的领域中,只有权利人才能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决定;规定着〝自由的界限〞,权利人的决定自由以不损害第三人的权利为界限;规定着〝自由决定的后果〞,在通过法律行为实施的决定方面,民事实体法规制在具备必要前提的情况下,可以产生行为人欲期的法律后果.例如,对要约表示承诺,就可以使合同成立;在侵权行为和债务合同中在参与人之间产生一种法律关系,而法律关系又可以产生请求权和形成权.但民事实体法规制是在特定.固定的时空中对主体权利义务的规制,本身没有时序状态;尽管民事实体法规制也规定在不同的时间.状态下,主体的权利义务有所不同,但总体上仍然是对特定和固定时空关系的规制.与此不同,民事程序法规制是调整一种处于运动变化状态的关系,试图在运动变化中能够始终贯彻程序正义的价值要求或目标.民事程序法规制要考虑主体在程序中的正义判断,要考虑对立平等主体之间的均衡性,因此不同阶段的程序设计和规制都会有所不同.例如在异议被驳回时,应当给予主体以复议的机会,以使主体的不满得以吸收.民事诉讼的运动发展必然导致程序的初始状态与发展中以及终结状态的差异,如果没有差异,也就无所谓阶段性和运动态.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是解决民事争议,实现实体法规范的一整套程序规范.作为一种解决民事纠纷的程序体系,包含若干主程序(如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再审程序.执行程序等),也包含着一些起辅助作用的子程序或辅助性程序(如管辖异议程。

刑事诉讼法论述题集合

刑事诉讼法论述题集合

刑事诉讼法论述题集合一、公诉机关提起公诉的条件和适用范围公诉机关提起公诉的条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即犯罪事实明确和证据确实充分。

犯罪事实明确是指公诉机关在起诉前必须对犯罪行为有清楚的认识,明确被告人的具体罪名以及犯罪的时间、地点等方面的事实。

证据确实充分是指公诉机关要在起诉前收集充足的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犯罪的事实。

公诉机关提起公诉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即犯罪行为属于公诉范围和起诉权属于公诉机关。

犯罪行为属于公诉范围是指犯罪行为应当受到刑事追究,并由公诉机关负责起诉。

起诉权属于公诉机关是指依法由公诉机关行使起诉权,不受其他机关或个人的干涉。

二、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收集和运用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收集主要包括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辨认、抽取、检查、鉴定等手段。

现场勘查是指在发现犯罪现场后,公安机关通过勘验、取证等方式收集现场的相关证据。

调查取证是指警务人员通过询问、调查等方式取得相关当事人的口供或书证。

辨认是指根据犯罪嫌疑人或与犯罪事实相关的人、物、地点等进行辨认确认。

抽取是指通过技术手段取得物证、文书等材料。

检查是指对涉案物品、文书等进行仔细的检查。

鉴定是指对涉案物品、文书等进行技术性的鉴定。

刑事诉讼中的证据运用主要涉及到证据的判断和证据的鉴定。

证据的判断是指法院对提供的证据进行评价,判断其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等。

证据的鉴定是指法院对一些需要专门技术或专门知识的问题进行鉴定,明确事实的真相。

三、刑事诉讼程序的特点和原则刑事诉讼程序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刑事诉讼程序具有审查性质。

刑事诉讼程序主要包括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审理阶段,每个阶段都需要进行审查,以保证案件的合法、公正和正当性。

第二,刑事诉讼程序具有特殊性质。

刑事诉讼程序是为了追究刑事责任而设立的,与民事诉讼程序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在刑事诉讼中,法院主要关注的是犯罪事实和犯罪责任,而不是纠纷的解决。

刑事诉讼程序还遵循一些基本原则。

第一,刑事诉讼原则。

八、诉讼法

八、诉讼法

诉讼法(考研材料)(一)民事诉讼法概述1.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是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保护当事人正当权利和合法权益的审判程序制度。

2.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原则(l)当事人平等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诉讼权利。

(2)辩论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1 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3)处分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1 3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4)调解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解决。

(5)人民检察院监督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1 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6)支持起诉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1 5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主管与管辖1.主管:主管是指人民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之间解决民事纠纷的分工和权限。

2.管辖: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l)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人民法院系统内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民事诉讼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实践中,我国绝大多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都是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下第一审民事案件: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为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两类案件:一是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是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2)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指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3)裁定管辖。

裁定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以裁定的形式所确定的管辖,包括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和管辖权转移三种。

学习民诉法心得体会

学习民诉法心得体会

学习民诉法心得体会民诉法是国家重要的基本法之一。

你知道学习民诉法是什么吗?接下来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学习民诉法心得体会,供大家阅读!学习民诉法心得体会篇【1】常言道,水滴石穿。

只要努力就会成功,但任何知识的学习和掌握都有一个事半功倍的问题,方法得当,就可以在消耗同样的时间,同样的精力的情况下学到更多的知识。

又因为每一个学科的内容不同,知识构成有所不同,因此在学习这一学科的知识方面也就有其自己的特点,即使同为法学门类的各具体学科也是如此。

作为程序法、基本法、部门法的民事诉讼法不仅不同于民事实体法,也不同于同为程序法的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但又与民事实体法有密切的联系,与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有诸多共性。

以我个人的学习、研究和教学的经验,我认为学习民事诉讼法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关系。

一、注意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关系在民事诉讼中存在两个法的规制,而这两个法的规制在性质上是不同的,规制的目的和价值要求在一定的范围内也有所不同(这是由法规制的性质所决定的)。

一个是实体法——民事实体法规制,一个是民事程序法规制。

尽管实体法规制和民事程序法规制在本质上都是一种“决定自由的前提”,在特定的领域中,只有权利人才能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决定;规定着“自由的界限”,权利人的决定自由以不损害第三人的权利为界限;规定着“自由决定的后果”,在通过法律行为实施的决定方面,民事实体法规制在具备必要前提的情况下,可以产生行为人欲期的法律后果。

例如,对要约表示承诺,就可以使成立;在侵权行为和债务合同中在参与人之间产生一种法律关系,而法律关系又可以产生请求权和形成权。

但民事实体法规制是在特定、固定的时空中对主体权利义务的规制,本身没有时序状态;尽管民事实体法规制也规定在不同的时间、状态下,主体的权利义务有所不同,但总体上仍然是对特定和固定时空关系的规制。

与此不同,民事程序法规制是调整一种处于运动变化状态的关系,试图在运动变化中能够始终贯彻程序正义的价值要求或目标。

刑事诉讼法律论辩的经验和心得

刑事诉讼法律论辩的经验和心得

刑事诉讼法律论辩的经验和心得在刑事诉讼中,法律论辩是律师的一项重要工作。

通过合理的辩护理由和技巧,并运用法律知识和案例,律师可以为被告争取辩护的权益。

在长期的实践中,我总结了一些刑事诉讼法律论辩的经验和心得。

首先,刑事辩护律师要注重对案件的调查研究工作。

只有充分了解案件的细节,包括事实承认和争议点,才能在律师辩护中找到恰当的证据和法律依据,确保辩护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对于证据的搜集和分析,律师要深入细致,不能宽泛地把握问题。

通过与被告的沟通和研究,了解当事人的经历和心路历程,可以更有针对性地为被告辩护。

其次,律师要善于运用法律知识和先例。

在刑事诉讼中,法律知识是律师必备的基本功。

只有深入了解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律条文,才能在辩护过程中提出合理的申辩。

同时,运用先例是非常重要的。

通过对相关案例的研究和分析,可以找到类似案件的判例,对刑事辩护有指导作用。

律师要准确引用相关的法律条文和先例,避免主观臆断和不准确的申辩。

除了法律知识,律师还需要具备优秀的辩论技巧。

在正常的庭审中,辩论是法庭上的一种特殊形式,律师在辩论中要善于与控辩双方进行互动,突出自己的观点和理由,与对方辩护意见进行有力的反驳。

律师要善于识别和驳斥对方的非理性辩论,加强自己的立场。

辩论过程中,律师要注意言辞的严谨和表达的清晰,避免使用敏感或不恰当的措辞,以免引起误解或误导法庭。

此外,刑事诉讼法律论辩中,律师还要注重形象和仪态的表现。

在庭上,律师的仪态和行为举止是直接影响其辩护效果的重要因素之一。

律师要穿着整洁,言行举止要得体,以体现自己职业的专业性和庄重性。

同时,律师要注重与法官、检察官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沟通和关系建立,树立良好的律师形象,以获得对方的尊重和信任。

最后,刑事辩护律师要注重团队合作和不断学习。

律师事务所通常有一支强大的团队支持,可以为律师提供案件调查和研究的支持。

律师要与团队成员密切协作,充分发挥各自的专长和优势,共同为被告提供最佳的法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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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考研经验谈
一、诉讼法(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复习总谈
对于诉讼法,我觉得没有太多话要说。

这一点,可能参加过司法考试的同学大有同感,诉讼法没有任何捷径。

简而言之,就是法条。

法条复习好了,就是王道。

什么最高法司法解释,最高检规则,证据规定,六部委规定等等吧,以及关于细化的知识点,有关的司法解释,例如关于管辖有专门的司法解释,关于取保候审,关于逮捕,关于公示催告,这些专门的司法解释都需要好好看。

诉讼法是一个细活,不要急,法条的记忆就是需要不断的重复。

而且诉讼法一旦开始复习,注意中间千万不要中断,即便中间其他学科的复习时间占用太多,也一定要给其留出一定的时间,否则会发现法条一旦淡化再记忆会很困难。

关于诉讼法的大题,教材中基本上总结的也非常好,特别是民诉,教材中有关点比较多的地方都需要好好看。

例如诉讼代表人与诉讼代理人,第三人之间的区别,证人的特点,举证倒置的情形,这些教材中点都比较多,都提示了我们这些需要强化记忆的地方。

再来,诉讼法的复习,注意平时最好结合着一些司考的单选试题进行练习,也是不错的。

二、专业指导经验-学习方法:
(一)参考书的阅读方法
1.目录法:先通读各本参考书的目录,对于知识体系有着初步了解,了解书的内在逻辑结构,然后再去深入研读书的内容。

2.体系法:为自己所学的知识建立起框架,否则知识内容浩繁,容易遗忘,最好能够闭上眼睛的时候,眼前出现完整的知识体系。

3.问题法:将自己所学的知识总结成问题写出来,每章的主标题和副标题都是很好的出题素材。

尽可能把所有的知识要点都能够整理成问题。

(二)学习笔记的整理方法
1.通过目录法、体系法的学习形成框架后,在仔细看书的同时应开始做笔记,笔记在刚开始的时候可能会影响看书的速度,但是随着时间的发展,会发现笔记对于整理思路和理解课本的内容都很有好处。

(三)真题的使用方法
认真分析历年试题,做好总结,对于考生明确复习方向,确定复习范围和重点,做好应试准备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分析试题主要
应当了解以下几个方面:命题的风格(如难易程度,是注重基础知识、应用能力还是发挥能力,是否存在偏、难、怪现象等)、题型、题量、考试范围、分值分布、考试重点、考查的侧重点等。

考生可以根据这些特点,有针对性地复习和准备,并进行一些有针对性的练习,这样既可以检查自己的复习效果,发现自己的不足之处,以待改进;又可以巩固所学的知识,使之条理化、系统化
2.做笔记的方法不是简单地把书上的内容抄到笔记本上,而是把书上的内容整理成为一个个小问题,按照题型来进行归纳总结。

三、专业课全年复习规划
1.基础复习阶段
着重基础知识的系统理解和梳理。

该阶段要保持踏实认真的态度,深入研修。

建议复习专业课时可以交叉进行,一天可以看两门专业课或更多。

可交替进行,减少疲劳,提高效率。

该阶段可以认真听听辅导班的课,仔细看书,做好笔记,增进对专业课知识的理解。

2.强化提高阶段
该阶段要对照真题进行复习,深入分析考点,对重难点进行反复的研究。

在这个阶段的复习中,需要把在基础复习中看过的书的内容进行整合,内化成自己的东西。

该阶段要大量地做练习,并在做练习的过程中找出复习中存在的不足之处,检验自己知识点掌握的程度,并且要反复地看书,消化考点。

通过强化阶段的学习,要达到的预期效果是完全掌握了各个知识点,能熟练应用这些知识点去解决实际问题!
该阶段要背诵和记忆相关概念和理论。

3.冲刺阶段
找出对自己来说价值最高、效率最高,也就是脑力活动的最佳时间段,把重点的。

难度大的任务尽量安排在这一时间去做。

由于考试时间是第一天上午政治,下午英语,第二天上午专业一,下午专业二,所以在复习时可以适当的根据考试时间来调整自己的复习时间。

同时要在后期进行模拟考试,主要练习自己的答题速度,因为专业课考试看似题目不多,但是需要写在答题纸上的字数要求有很多,大部分考生都反应考试时间不够或相对比较紧张,因而平时一定要加快自己的答题速度。

在冲刺阶段,最好要总结所有重点知识点,查漏补缺,回归教
持状态,积极应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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