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2018-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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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2018-2020年)

2011年以来,我省各级政府先后实施两期三年行动计划,学前教育资源快速扩大,财政投入持续增加,保教质量逐步提高。截至2017年底,全省幼儿园数量达7825所,在园幼儿数176.04万人,教职工16.58万人,学前三年毛入园率88.58%,“入园难”问题逐渐缓解,学前教育发展迈上新的台阶。但总体上看,学前教育仍是教育体系中最薄弱的环节,普惠性资源供给不足、教师数量短缺且工资待遇低、幼儿园运转困难、保教质量参差不齐等问题还普遍存在,仍处于爬坡过坎的关键期。为贯彻党的十九大“办好学前教育”的指示和精神,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实施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的意见》(教基〔2017〕3号)、《湖北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等文件要求,持续推进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2018-2020年实施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以下简称“三期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发展原则

1.坚持政府主导。依法落实政府发展和监管学前教育的责任,建立健全确保学前教育可持续发展的体制机制,提高综合治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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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坚持科学规划。充分考虑人口政策调整和城镇化进程的需要,优化幼儿园布局和学前教育资源配置,着力保基本、补短板、促公平。

3.坚持公益普惠。明确“公办民办并举、以公办幼儿园为主”的发展指导思想,进一步提高公办学前教育整体服务能力,积极引导和扶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加大财政投入,提升学前教育公共服务水平。

4.坚持创新发展。鼓励探索,改革创新,努力破解瓶颈问题,提升我省学前教育整体水平。

(二)发展目标

到2020年,基本建成广覆盖、保基本、有质量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全省基本普及学前教育,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90%以上。全省城市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覆盖率达到80%以上,其他地方入园幼儿基本享受普惠性服务。管理体制和办园体制基本理顺,县级政府主导发展学前教育的责任进一步落实。学前教育成本分担机制普遍建立,运行保障能力显著增强。幼儿园教师配备和工资待遇保障机制基本建立,师资力量进一步加强。幼儿园办园行为普遍规范,“小学化”现象基本消除,保教质量评价体系进一步完善,综合办园水平明显提高。

二、主要措施

(一)加快发展普惠性幼儿园

1.重点扩大公办学前教育资源。以县(市、区)为单位进一步— 4 —

完善幼儿园总体布局规划,按照“安全、就近、够用、适用”的原则,加快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配置步伐。逐年安排新建、改扩建一批公办幼儿园;完善政策措施,支持办好国有企事业单位、集体等举办的公办幼儿园。加快联村办园、单设幼儿班布点建设和集中连片贫困地区乡村幼儿园建设。各级财政资金投入建设的幼儿园要确保公办性质,确保提供普惠性服务。着力办好公办乡镇中心幼儿园,充分发挥其辐射指导作用。老旧城区、棚户区改造和新城区建设要按需安排配建幼儿园。(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住建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编办等负责)

2.落实城镇住宅小区配建幼儿园政策。省级研究制定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开展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督导,建立通报制度。2018年底前,凡未按规定建设、移交并办成普惠性幼儿园的必须整改到位。(省住建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教育厅等负责)

3.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各市、县要做好营利性幼儿园和非营利性幼儿园分类登记、分类管理、分类扶持工作,重点做好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管理工作。要完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和退出机制,制定具体的财政扶持政策,通过购买服务、综合奖补、减免租金、派驻公办教师、培训教师、教研指导、结对帮扶、推动集团化办园等方式,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将提供普惠性学位数量和办园质量作为奖励和支持的依据,对达不到要求的要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达标的取消其享受财政扶持政策的资格。(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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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工商局等负责)(二)理顺管理体制和办园体制

1.落实学前教育管理体制。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省市(州)统筹,县级为主”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要求,切实落实省、市、县各级政府发展学前教育的责任。省级、市级政府加强统筹,加大对贫困地区支持力度。落实县级政府主体责任,尤其是在定规划、促发展、扩资源、抓普惠、建队伍、提质量、保安全、保运转、保公平等方面的责任。要充分发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作用。加快落实公办幼儿园事业单位登记制度。2018年底前,对符合条件的公办幼儿园,要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事业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办法(试行)》完成事业单位登记工作。(省教育厅、省编办等负责)

2.健全乡镇中心幼儿园管理制度。每个乡镇必须办好一所独立建制、财政拨款、园舍独立、质量较高、能发挥辐射带动作用的公办乡镇中心幼儿园,并根据需要下设村级分园。以县(市、区)为单位,建立健全公办乡镇中心幼儿园管理制度,实行公办乡镇中心幼儿园和公办村级幼儿园(幼儿班)人财物一体化管理,公办村级幼儿园可设为乡镇中心幼儿园分园,也可设为独立建制的幼儿园,隶属于乡镇中心幼儿园管理。各地要通过派驻公办教师、培训教师、教研指导、结对帮扶等方式,加强公办乡镇中心幼儿园对民办幼儿园的业务指导。(省教育厅、省编办等负责)

3.规范农村小学附属幼儿园(幼儿班)管理。到2020年,全省— 6 —

农村小学附属幼儿园(幼儿班)均须在园舍场地、师资队伍、保教工作、作息用餐、经费收支管理等方面与小学相对独立;业务上接受所在乡镇中心幼儿园的统一指导。三个班(含小、中、大班)及以上的为附属幼儿园,不足三个班的为幼儿班。全省中小学、幼儿园均不得以任何形式举办学前班。(省教育厅等负责)

(三)健全成本分担机制

1.落实生均公用经费。2018年开始,各地要切实落实省定每生每年500元的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最低标准,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及执行标准。现行补助标准高于省定标准的,不得降低原标准。所需经费由县级财政统筹落实、市辖区由设区市统筹落实。省级将根据各地学前教育生均公用经费制度的落实情况予以综合奖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负责)

2.建立经费投入机制。2018年至2020年,省级财政设立学前教育专项资金,研究制定学前教育生均财政拨款制度。各级政府要加大学前教育投入,结合实际建立起与管理体制相适应的生均拨款、收费、资助一体化的学前教育经费投入机制,制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补助标准,保障幼儿园正常运转和健康发展。(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负责)

3.完善幼儿资助政策。对在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和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在籍在园的残疾幼儿及其他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实行资助全覆盖。(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残联等负责)(四)构建师资队伍建设支撑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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