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弃罪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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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遗弃罪的立案标准

夫妻遗弃罪的立案标准

夫妻遗弃罪的立案标准夫妻遗弃罪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对家庭成员(包括未成年子女、老年父母等)实施遗弃行为,导致家庭成员生活不能自理或者生活困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行为。

夫妻遗弃罪的立案标准是指在何种情况下,公安机关可以立案侦查,并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追诉。

下面将从法律角度出发,对夫妻遗弃罪的立案标准进行详细解析。

首先,夫妻遗弃罪的立案标准需要满足遗弃行为的客观存在。

也就是说,公安机关在受理夫妻遗弃罪案件时,需要有确凿的证据证明被告方存在明显的遗弃行为。

这一点在立案审查中具有重要意义,只有在有充分证据证明遗弃行为的情况下,才能依法立案。

其次,夫妻遗弃罪的立案标准还需要考虑被遗弃人的生活状况。

在立案审查中,公安机关需要对被遗弃人的生活情况进行全面的了解和评估,包括生活不能自理或者生活困难的程度。

只有在被遗弃人的生活确实存在困难的情况下,才能构成夫妻遗弃罪的立案条件。

此外,夫妻遗弃罪的立案标准还需要考虑遗弃行为的主观故意。

也就是说,公安机关在立案审查中需要证明被告方对遗弃行为有故意,而非出于无奈或其他合理原因。

这一点在司法实践中具有一定的难度,需要通过调查取证,充分了解被告方的行为动机和心理状态。

最后,夫妻遗弃罪的立案标准还需要考虑遗弃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

在立案审查中,公安机关需要评估遗弃行为对家庭成员和社会的危害程度,以确定是否构成犯罪行为。

只有在遗弃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的情况下,才能依法立案。

综上所述,夫妻遗弃罪的立案标准是一个综合考量各种因素的过程,需要公安机关在立案审查中充分考虑遗弃行为的客观存在、被遗弃人的生活状况、遗弃行为的主观故意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以确保依法严肃处理夫妻遗弃罪案件,维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

遗弃罪怎么判刑?

遗弃罪怎么判刑?

遗弃罪怎么判刑?无论是怎样的刑事犯罪行为,只要被法院判定有罪了,那么就要根据其实际的犯罪情况,对行为人进行相应的处罚。

对于遗弃罪来讲,同样如此,只不过不同的犯罪在具体判刑上面是不一样的。

遗弃罪怎么判刑遗弃罪(刑法第261条),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遗弃罪与虐待罪的界限1、客体要件不同。

遗弃罪侵犯的客体,是家庭成员之间相互扶养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虐待罪侵犯的客体则是复杂客体,既侵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家庭生活中享有合法权益,也侵犯了被害人的身体健康。

而虐待罪的客观方面,则表现为经常或连续折磨、摧残家庭成员身心健康的行为。

3、主体要件不同。

遗弃罪的主体,必须是对被遗弃者负有法律扶养义务而且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人;而虐待罪的主体,必须是在一个家庭内部共同生活的成员。

4、犯罪主观方面不同。

两罪在主观方面虽均是故意,但其故意的内容不同。

而虐待罪的故意是行为人有意识地对被害人进行肉体摧残和精神折磨。

5、犯罪侵犯的对象不同。

遗弃罪的犯罪对象,只限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对象可以是任何人。

遗弃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1、客体要件不同,遗弃罪侵犯的客体,是家庭成员之间相力扶养的权利义务关系;而故意伤害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利。

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

遗弃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对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具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行为;而故意伤害罪的客观方面,则表现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这种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一般是直接加害于被害人的身体,如打伤、刺伤、烧伤等。

3、主体要件不同,遗弃罪的主体,必须是对被遗弃人负有法律上扶养义务而且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人;故意伤害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故意的内容不同。

遗弃罪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应当履行扶养义务,也有实际履行扶养义务能力而拒绝扶养;而故意伤害罪的故意,则是行为人具有损害他人身体的故意。

夫妻遗弃罪的立案标准

夫妻遗弃罪的立案标准

夫妻遗弃罪的立案标准夫妻遗弃罪是指夫妻一方擅自离开家庭,长期不与对方联系,不履行夫妻义务,致使家庭关系破裂,对家庭成员的生活和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影响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夫妻遗弃罪是一种刑事犯罪行为,需要依法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那么,夫妻遗弃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呢?首先,夫妻遗弃罪的立案标准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夫妻关系真实存在,即双方确实是合法结婚的夫妻关系;二是一方擅自离家不归,长期不与对方联系,导致家庭关系破裂,对家庭成员的生活和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影响。

只有在满足以上两个条件的情况下,才能构成夫妻遗弃罪,才能依法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夫妻遗弃罪的立案标准还需要考虑证据的充分性。

在立案过程中,需要充分搜集证据,证明一方擅自离家不归,长期不与对方联系,导致家庭关系破裂,对家庭成员的生活和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影响的事实。

证据可以包括书面通讯、电话通话记录、证人证言等多种形式,需要具有充分的真实性和可信度,以确保立案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此外,夫妻遗弃罪的立案标准还需要考虑法律适用的问题。

在立案过程中,需要严格依法审查,确保所涉及的行为符合《刑法》相关规定,同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确保立案的合法性和适用性。

总的来说,夫妻遗弃罪的立案标准是需要满足夫妻关系真实存在、一方擅自离家不归,长期不与对方联系,导致家庭关系破裂,对家庭成员的生活和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影响的条件,需要充分搜集证据,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同时需要严格依法审查,确保立案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在实际工作中,司法机关应当严格依法履行职责,依法依规办案,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切实维护家庭稳定和和谐。

同时,广大夫妻双方也应当自觉履行夫妻义务,维护家庭和睦,共同营造和谐幸福的家庭氛围。

遗弃罪立案标准

遗弃罪立案标准

遗弃罪立案标准遗弃罪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或者无行为能力的人实施遗弃行为,严重侵害了被遗弃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对于遗弃罪的立案标准有着明确的规定,下面将从具体的立案标准进行分析。

首先,对于遗弃行为的主体,一般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或者无行为能力的人实施的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遗弃行为严重侵害了被遗弃者的合法权益,就可以构成遗弃罪。

比如,父母长期不给予未成年子女必要的生活、教育等必需的照顾,导致子女生活无法得到保障,这就构成了遗弃罪的行为。

其次,对于遗弃行为的客观情况,主要是指遗弃行为的具体表现。

一般来说,遗弃行为需要具备以下几个条件,一是实施遗弃行为的主体必须是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二是被遗弃者必须是未成年子女或者无行为能力的人;三是遗弃行为必须是长期的,而不是偶发的或者短期的;四是遗弃行为必须严重侵害了被遗弃者的合法权益。

再次,对于遗弃行为的主观情况,主要是指实施遗弃行为的故意和主观恶意。

在立案时需要证明实施遗弃行为的主体是有故意的,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被遗弃者的生活困难,却仍然故意实施遗弃行为。

同时,还需要证明实施遗弃行为的主体是有主观恶意的,即实施遗弃行为是出于对被遗弃者的恶意或者对被遗弃者的不满。

最后,在立案时还需要考虑到遗弃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遗弃行为不仅仅是对被遗弃者的一种伤害,更是对整个社会的一种危害。

因此,在立案时需要充分考虑到遗弃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从而更好地保护被遗弃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总之,遗弃罪的立案标准是非常严格的,需要充分考虑到遗弃行为的主体、客观情况、主观情况以及社会危害性等方面的因素。

只有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才能够构成遗弃罪,从而进行立案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希望通过对遗弃罪立案标准的深入了解,能够更好地保护被遗弃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遗弃罪的立案标准

遗弃罪的立案标准

遗弃罪的立案标准遗弃罪是指犯罪嫌疑人在不履行抚养、教育、看护义务的情况下,将未成年子女或者无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遗弃在特定地点,致使被遗弃人员身心受到严重伤害或者死亡的行为。

对于这种严重侵犯他人权益的犯罪行为,我国法律对其立案标准有着明确规定,下面将从立案标准的角度对遗弃罪进行分析。

首先,遗弃罪的立案标准是基于被遗弃人员身心受到严重伤害或死亡的情况。

这就要求在立案时需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被遗弃人员确实受到了严重伤害或者死亡,这些证据可以是医学鉴定报告、现场勘查记录、证人证言等。

只有在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被遗弃人员的身心受到了严重伤害或死亡的情况下,才能符合遗弃罪的立案标准。

其次,遗弃罪的立案标准还要求能够确定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

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在遗弃行为中是有意识地不履行抚养、教育、看护义务,并且明知这种行为会给被遗弃人员带来严重的伤害或死亡。

因此,在立案时需要调查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动机、行为过程和行为结果,以确定其是否存在主观故意。

只有在能够确定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的情况下,才能符合遗弃罪的立案标准。

最后,遗弃罪的立案标准还要求能够确定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了犯罪。

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必须符合我国刑法中对遗弃罪的构成要件,包括未履行抚养、教育、看护义务,将被遗弃人员遗弃在特定地点,致使被遗弃人员身心受到严重伤害或者死亡。

只有在能够确定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了犯罪的情况下,才能符合遗弃罪的立案标准。

综上所述,遗弃罪的立案标准是基于被遗弃人员身心受到严重伤害或死亡、能够确定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和行为构成了犯罪这三个方面进行考量的。

只有在能够充分证明这三个方面的情况下,才能符合遗弃罪的立案标准,从而进行立案追诉。

希望本文对遗弃罪的立案标准有所帮助。

《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5•【分类】其他正文《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为了预防和惩治家庭暴力犯罪,加强对家庭暴力被害人的司法保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2015年3月2日共同发布了《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法发[2015] 4号,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是我国第一个全面的反家庭暴力刑事司法指导性文件,对于公正、高效、规范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保护公民合法权利,促进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积极意义。

一、出台《意见》的背景和过程近年来,我国家庭暴力时有发生,引起媒体广泛报道,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一些严重侵害人身权利的家庭暴力犯罪更是令人触卧惊心,如浙江金华一母亲将4岁儿子灌汽油烧伤致死,江苏南京一母亲将两名女儿活活饿死,广东惠州一名5岁女童遭父母虐待致死等案件,引起了全社会的震惊与愤怒。

加大对家庭暴力的司法干预力度,依法预防和惩治家庭暴力犯罪,最大限度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已经成为社会共识。

但当前我国司法干预家庭暴力的法律制度尚不完善,虽然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都有禁止家庭暴力的原则性规定,但司法实践中,还缺乏系统的、可操作的规范性文件,司法机关难以针对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特点作出有效应对,被害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及时保护。

对此,社会各界反映强烈。

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多次提交议案、提案,建议加强、完善反家庭暴力的立法、司法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对家庭暴力的司法应对,周强院长多次批示,要求人民法院深入调研,充分运用法律武器,切实保护家庭暴力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专门成立了课题组,经深入实地调研、征集典型案例、确立改革试点法院、开展入户调查和网络调查、访谈家庭暴力犯罪服刑人员等,总结归纳出反家庭暴力刑事司法实践还存在着犯罪事实难以发现、刑事立案难以启动、定罪标准不够明确等突出问题。

处于什么情形构成遗弃罪?

处于什么情形构成遗弃罪?

处于什么情形构成遗弃罪?负有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且情节恶劣的。

遗弃行为必须达到情节恶劣程度的,才构成犯罪。

根据司法实践经验,遗弃行为情节恶劣是指:由于遗弃而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被害人因被遗弃而生活无着,流离失所,被迫沿街乞讨的;因遗弃而使被害人走投无路被迫自杀的。

或许有不得已的原因抛弃自己的亲人的情况,比如支付不起刚出生的婴儿的先天疾病的情况等,或者拒绝抚养年老的家人,比如没有经济能力,没有精力去抚养。

但是小编觉得这些都不是理由,毕竟生活不易,被抛弃的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会过的更可怜,那么处于什么情形构成遗弃罪,为了让大家具体了解一下相关的知识,就让律师小编在下文中为您详细说明吧。

一、遗弃罪立案标准负有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且情节恶劣的。

遗弃行为必须达到情节恶劣程度的,才构成犯罪。

也就是说,情节是否恶劣是区分遗弃罪与非罪的一个重要界限。

根据司法实践经验,遗弃行为情节恶劣是指:由于遗弃而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被害人因被遗弃而生活无着,流离失所,被迫沿街乞讨的;因遗弃而使被害人走投无路被迫自杀的;行为人屡经教育,拒绝改正而使被害人的生活陷一危难境地的;遗弃手段十分恶劣的(如在遗弃中又有打骂、虐待行为的)等等。

二、遗弃罪追诉期怎么认定根据刑法第261条的规定,遗弃罪的法定刑为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如果根据犯罪追诉时效的一般原理,遗弃罪的追诉期为“经过10年”(刑法第87条第2款)。

即经过10年,法律就不再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但是,遗弃罪又是一种典型的继续犯,即犯罪行为一经实施,就持续地对被害人的权利造成侵害,直至侵害行为停止。

根据刑法第89条第1款的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持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因此,对遗弃罪的追诉期不是从行为人的遗弃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而是应从遗弃行为的终了之日起开始计算。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1989.11.30•【文号】[89]高检发[法]字第41号•【施行日期】1989.11.30•【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渎职罪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2月25日实施日期:2002年2月25日)废止(原因:该文件已被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代替)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的通知(1989年11月30日〔89〕高检发(法)字第41号)各级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于1989年11月3日召开的第七届第二十七次会议讨论通过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七届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规定。

一、重大责任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以及群众合作经营组织或个体经营户的从业人员,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立案:1.致人死亡一人以上,或者致人重伤三人以上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万元以上的;3.经济损失虽不足规定数额,但情节严重,使生产、工作受到重大损害的。

二、刑讯逼供案(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国家工作人员对人犯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逼取口供,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立案:1.出于泄愤报复进行刑讯逼供的;2.对多人或多次进行刑讯逼供的;3.刑讯逼供,手段残忍、影响恶劣的;4.刑讯逼供,造成冤、假、错案的;5.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或自杀的;6.刑讯逼供,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北京地区常见的各种交通事故问题处理方法

北京地区常见的各种交通事故问题处理方法

遇到交通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北京地区常见的各种交通事故问题处理方法在北京,交通事故应当由哪个部门负责处理?具体在北京市的情况是,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下辖的东城、西城、崇文、宣武、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房山、昌平、通州等11个交通支队分别负责处理辖区内的交通事故;顺义、平谷、怀柔、密云、延庆、门头沟、大兴、机场、亦庄开发区等9个区县由各区(县)公安分(县)局下属的交通(巡)支(大)队负责处理辖区内的交通事故。

具体处理事宜由交通(巡)支(大)队的事故科或者执勤队的事故组负责。

一、交通参与者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第一步应当怎么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

也就是说,司机发生交通事故,不论损失大小,首先必须要停车,保护现场。

然后根据损失的大小确定下一步应当做什么。

二、对于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怎么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第七十条第二、三款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北京市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精神,制定了《关于快速处理交通事故的通告》。

《通告》第二条规定:“本通告所称的快速处理交通事故,是指在本市道路范围内依法由交通警察按照简易程序处理或者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的交通事故。

仅造成车物损失或者人体伤情轻微的交通事故,可由一名交通警察按照简易程序处理。

机动车之间仅造成车辆损失且车辆尚能行驶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可自行协商处理,但有本通告第八条中第三十四(非司机)、三十五(酒后)、三十六(单方事故)项情形的,不适用自行协商处理。

法律基本常识

法律基本常识

法律基本常识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法律效力等级按照由高到低按照下列顺序排列:1、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或认可,处于效力等级的最顶层。

其中宪法作为国家基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他任何法律不得与宪法规定相违背。

2、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处于效力等级的第2层。

行政法规不得违背法律规定。

3、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前者由国务院各部委制定,后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以及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处于效力等级的第3层,二者的规定不得与法律和行政法规相冲突。

不过二者之间部门规章的效力略低一些,如果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的规定有冲突,不能确定适用哪一个,那么应由国务院拿出意见,如果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应决定适用地方性法规;如果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则要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4、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政府规章。

当部门规章与省级人民政府规章冲突时,由国务院裁决如何适用。

5、较大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政府规章。

---------------------------------------------------------------------------------2、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的效力。

它规定了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规定了国家机关的组织结构和活动原则,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

?宪法是由我国最高权力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的,宪法的地位决定了其制定和修改的程序极其严格。

?制定其他法律、法规必须以宪法为依据,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否则不具有法律效力。

?在我国,全国人大监督宪法的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并监督宪法的实施,对违反宪法的行为予以追究。

3、法律?法律有广义、狭义两种理解。

广义上讲,法律泛指一切规范性文件;狭义上讲,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我们这里仅指狭义的法律。

?在我国法的渊源中,法律的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

?法律由于制定机关的不同可分为两大类:一类为基本法律,即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的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如刑法、刑事诉讼法等;另一类为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即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如文物保护法、商标法等。

公安局立案后如何撤案

公安局立案后如何撤案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公安局立案后如何撤案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生活的进步,在日常生活中对于发生一些不好的事情,都会需要进行相应的立案处理的,但立案处理由于需要一定的流程时间,在这期间可能会因为某些原因,想要撤销案件,下面哈尔滨律师就为大家介绍一下。

公安局立案后如何撤案公安局是否撤销案件,要看实际情况,比如在刑事立案后,符合以下情形的,公安机关应当撤销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立案之后撤案条件立案之后撤案就是刑事案件的撤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撤销案件,公安机关应当报经上级领导审查批准,然后写出撤销案件报告。

检察机关在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刑事案件,对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被告人,可以决定撤销案件。

对决定撤销的案件,应制作撤销案件决定书。

公安机关对决定撤销的案件,应写出“撤销案件通知书”,报送检察机关。

民事案件的撤销1、当事人申请撤诉当事人申请撤诉,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宣告判决之前,原告要求撤回其起诉的行为。

证据保全

证据保全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证据保全一、证据保全的概念和意义(一)证据保全的概念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对证据加以固定和保护的制度。

(二)证据保全的意义民事诉讼是以证据为基础展开的。

依据有关证据,当事人和法院才能够了解或查明案件真相,明确争议的原因,正确、合理地解决纠纷。

然而从纠纷的发生到开庭审理必然有一段时间间隔,在这段时间内,某些证据由于自然原因或人为原因,可能会灭失或者到开庭时难以取得。

为了防止出现这类情况给当事人的举证和法院的审理带来困难,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证据保全制度。

在出现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法院通过对证据的固定和保护,可以避免在开庭审理时,由于证据的灭失或难以取得给案件的审理带来的困难,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证据保全的条件由于证据保全的目的在于防止因证据灭失或难以取得给当事人举证、质证和法庭调查带来困难,因此证据保全应符合以下条件:1.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

这是法院决定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原因。

“证据可能灭失”,是指证人可能因病死亡,物证和书证可能会腐烂、销毁。

所谓证据“以后难以取得”,是指虽然证据没有灭失,但如果不采取保全措施,以后取得该证据可能会成本过高或者难度很大,如证人出国定居或留学。

造成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既有自然原因,也有人为原因。

前者如物证的腐烂,后者如书证被销毁。

2.证据保全应在开庭审理前提出。

这是对证据保全在时间上的要求。

在开庭后,由于已经进入证据调查阶段,就没有实施证据保全的必要。

三、证据保全的程序证据保全措施,一般是法院根据申请人申请采取的。

但在法院认为必要时,也可以由法院依职权主动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申请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人,一般是当事人,但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是利害关系人。

例如根据2002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保全证据的申请。

申请法院审查鉴定的标准(2017年最新版)

申请法院审查鉴定的标准(2017年最新版)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申请法院审查鉴定的标准(2017年最新版)对当事人的鉴定申请法院需要进行审查,但是如何审查在立法上尚属“空白”。

对此,我们认为,既然法院审查当事人鉴定申请可以纳入证据审查范围,那么对当事人鉴定申请的审查可以遵循或者是借鉴法院对证据审查判断规则。

对证据的审查判断,《民事诉讼法》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即“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要求“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

这基本上确立了法院依法独立审查判断证据的原则,这些原则都有自身丰富的涵义。

具体到对当事人司法鉴定申请的审查,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把握。

(一)审查需鉴定的事项与待证案件事实之间的关联性当事人申请鉴定的事项,如果法院启动司法鉴定程序,最终体现为鉴定结论,鉴定结论是用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从一般意义上讲,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有三性,即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按正常司法程序得出的鉴定结论在真实性和合法性上通常不存在问题,关键是其与案件事实是否具有关联性,如果不具有关联性,则该鉴定结论不被法院采用,当事人申请鉴定就没有任何意义。

所以在审查司法鉴定申请时,主要是审查待鉴定事项与案件事实是否具有关联性,有关联性可以启动鉴定程序;没有关启动司法鉴定程序的必要。

证据的关联性包括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资格与证明力问题,证据资格指向证据能力。

英美法重在从证据能力方面审查证据的关联性,而大陆法侧重从证明力方面审查证据的关联性,《民事诉讼证据规定》保持了大陆法的观念。

所以对待鉴定事项与案件事实关联性的审查,应侧重待鉴定事项对案件事实证明力方面的审查。

当案件事实通过现有证据无法证实需要待鉴定事项予以支持,并且待鉴定事项对此存在较大的证明力时,法院可以启动司法鉴定程序;否则司法鉴定程序应当慎重启动。

法律经典真实案件(3篇)

法律经典真实案件(3篇)

第1篇案件背景:陈某某,男,曾任某市商务局局长。

在担任该职务期间,陈某某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涉嫌受贿罪。

此案经某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审理。

案件经过:一、立案侦查2017年,某市监察委员会接到举报,反映陈某某在担任商务局局长期间,涉嫌受贿。

经初步核实,某市监察委员会决定对陈某某进行立案调查。

二、调查取证在调查过程中,某市监察委员会依法对陈某某进行谈话、询问,并调取了其工作期间的有关资料。

同时,监察机关还依法对陈某某的家人、朋友、同事等进行了调查取证。

三、侦查终结经过调查,某市监察委员会查明陈某某在担任商务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涉嫌受贿罪。

侦查终结后,某市监察委员会依法将案件移送某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四、审查起诉某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陈某某涉嫌受贿罪一案进行审查起诉。

经审查,某市人民检察院认为陈某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依法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案件审理:一、法庭调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陈某某受贿案进行公开审理。

在法庭调查阶段,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包括陈某某受贿的事实、金额、手段等。

同时,陈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进行了陈述和辩解。

二、法庭辩论在法庭辩论阶段,公诉机关认为陈某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应当依法严惩。

辩护人则认为陈某某的行为不属于受贿罪,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陈述在被告人陈述阶段,陈某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表示悔过。

判决结果: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综合考虑陈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等因素,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如下判决:1. 陈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2. 对陈某某受贿所得财物,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案件评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受贿案件,具有以下特点:1. 案件涉及面广。

老师将学生打死怎么办

老师将学生打死怎么办

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老师将学生打死怎么办老师是负责教书育人的,在老师的教学工作中,需要遵守法律法规,如果学生有违纪行为的,可以纠正,但是不能实施伤害行为,否则可能构成犯罪。

那么,老师将学生打死怎么办呢?今天,赢了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老师将学生打死怎么办老师将学生打死,侵害了学生的生命权,构成故意杀人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

是中国刑法中性质最恶劣的少数犯罪之一。

我国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杀人罪是一种极其严重侵害受害人生命权利的犯罪,认定故意杀人罪从主观上讲,行为人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客观上造成了受害人死亡的结果。

这是故意杀人罪与其他犯罪的根本区别。

这也是其他犯罪,如故意伤害罪、刑讯逼供罪、暴力抗税罪等转化为故意杀人罪的前提条件。

一、本罪立案标准行为人涉嫌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公安机关即可立案侦查。

二、本罪犯罪构成(1)故意杀人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故意杀人罪在主观上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故意杀人的动机是多种多样和错综复杂的。

常见的如报复、图财、奸情、拒捕、义愤、气愤、失恋、流氓动机等。

动机可以反映杀人者主观恶性的不同程度,对正确量刑有重要意义。

(3)故意杀人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

法律上的生命是指能够独立呼吸并能进行新陈代谢的活的有机体,是人赖以存在的前提。

(4)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1、行为的非法性,即没有非法阻断的理由。

有合法依据的行为则不能成立故意杀人罪,如正当防卫中杀死不法侵害者、对死刑犯依法执行死刑等。

法院执行费的标准(2017年最新版)

法院执行费的标准(2017年最新版)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法院执行费的标准(2017年最新版)法院执行费的标准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执行措施的,应当依法制作裁定书送达被执行人,并在实施执行措施后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双方当事人,或者以方便当事人查询的方式予以公开。

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规定,法院执行费用按以下标准收取:第八条申请执行等费用按下列标准交纳:(一)申请执行案件,执行金额或者价额在1万元以下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超过50万元的部分,按0. 1%交纳。

(二)申请诉讼保全措施,保全财产的金额或者价额不满1000元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

(三)海事海商案件,申请扣押船舶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申请债权登记的,每件交纳500元;申请留置货物、燃料的,每件交纳500元;申请船东责任限制的,按申请限制数额的0.1%交纳,但最低不少于500元。

申请执行的费用交纳一、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依法收取申请执行费。

执行案件在立案受理时,执行法院一律不向申请执行人预收申请执行费。

二、执行法院按照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规定的标准,计算出全案的申请执行费数额,并从首期已经执行的款项中收取,收取的申请执行费数额计算入应执行的标的金额中,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一并执行。

执行法院在对案件裁定中止、终结执行时,以执行到的执行款项为基数,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规定标准计算出该案应当收取的申请执行费数额,对于多收取的申请执行费,及时退还给申请执行人三、需要裁定以物抵债而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执行法院按照以物抵债金额为基数,计算应收取的申请执行费,并通知申请执行人限期交纳。

申请执行人不具备本规定第七条所列情形而逾期不交纳的,执行法院不下达以物抵债裁定。

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日期:1999-9-16执行日期:1999-9-161999年8月6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9月16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对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立案标准规定如下:一、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一贪污案(第382条、第383条,第183条第2款,第271条第2款,第394条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是指因承包、租赁、聘用等而管理、经营国有财产。

国有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个人贪污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2、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

遗弃罪的立案标准有哪些

遗弃罪的立案标准有哪些

遗弃罪的⽴案标准有哪些在实践中,我们很多⼈可能都会接触到有关于遗弃罪的⽴案标准这类的问题,但是因为我们对此不是很了解,所以很多的东西都不是很清楚。

那么接下来,店铺⼩编整理了⼀些相关的资料和各位朋友⼀起来了解了解关于遗弃罪的⽴案标准有哪些。

⼀、遗弃罪的⽴案标准有哪些遗弃罪,是指对于年⽼、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活能⼒的⼈,负有扶养义务⽽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为。

我国刑法第⼆百六⼗⼀条规定:对于年⽼、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活能⼒的⼈,负有扶养义务⽽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案标准负有对年⽼、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活能⼒的⼈有扶养义务⽽拒绝扶养,且情节恶劣的。

⼆、犯罪构成(⼀)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必须是对被遗弃者负有法律上的扶养义务⽽且具有抚养能⼒的⼈。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法律上的扶养义务是:1、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2、母对未成年⼦⼥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年⼦⼥对⽗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1、母⼦⼥之间的关系,不因⽗母离婚⽽消除,离婚后⽗母对⼦⼥仍有抚养相教育的义务;2、⽗母与养⼦⼥、继⽗母与继⼦⼥之间的权利义务均与⽣⽗母与其⼦⼥之间的抚养、赡养义务相同,但是养⼦⼥和⽣⽗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消除;⾮婚⽣⼦⼥享有与婚⽣⼦⼥同等的权利,其⽣⽗母应负担⼦⼥必要的⽣活费和教育费的⼀部或者全部,直到⼦⼥能独⽴⽣活为⽌;3、⽗母、外祖⽗母,对于⽗母已经死亡的未成年的孙⼦⼥、外孙⼦⼥,有抚养的义务;4、⼦⼥、外孙⼦⼥对于⼦⼥已经死亡的祖⽗母、外祖⽗母,有赡养的义务;5、姐对于⽗母已经死亡或者⽆⼒扶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犯罪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表现为故意。

即明知⾃⼰应履⾏扶养义务⽽拒绝扶养。

拒绝扶养的动机是各种各样的,如有的把⽼⼈视为累赘⽽遗弃;有的借⼝已离婚对所⽣⼦⼥不予抚养:有的为创造再婚条件遗弃⼉童;有的为了逼迫对⽅离婚⽽遗弃妻⼦或者丈夫等。

立案有哪些必备条件

立案有哪些必备条件

立案有哪些必备条件你对立案有多少了解?下面由为你详细介绍立案的相关法律知识。

立案的必备条件(一)事实条件,即有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实,是指有被客观、真实的证据所证明的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的存在,包括犯罪的预备、实施、未遂、中止和既遂,但是,这不意味着证实犯罪的证据需要确实充分,但也不应是办案人员凭估计、猜测得出的结论。

立案有哪些必备条件这里所指“有犯罪事实,主要是指犯罪事件已经发生,即有犯罪的客体和客观要件;而对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的查明则不是立案的必要条件,而是立案后需要进一步查清的问题。

因此,此时的证据并不要求达到充分的程度,也不要求一定要查获犯罪人,更不要求查明全部案件的事实和情节。

(二)法律条件,即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立案追究的行为,必须是具有社会危害性和刑罚应罚性的行为,只有当这种犯罪事实确需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时,才予以立案。

刑事诉讼法第15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

(1)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通过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2) 犯罪己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我国刑法对追诉时效作了明确的规定,在立案过程中理应遵守执行。

(3)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特赦是国家对某些犯罪或者特定的犯罪人免除刑罚的一部或全部的措施。

已经赦免得罪行,不应立案追究。

(4) 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属于刑事自诉案件,被害人依法享有决定是否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自主权。

(5)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死亡的。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死亡的,刑事责任的承担者已不存在,再追究死者的刑事责任已没有意义,故不予立案。

(6) 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如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所造成的危害结果不负刑事责任。

以上情形只要属于其中之一者,就应当决定不立案。

已经立案追究的,在侦查阶段应撤销案件;在起诉阶段应不起诉; 在审判阶段应终止案件或者宣告无罪;在执行阶段应按审判监督程序依法重新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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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编辑:张智勇律师(重庆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
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遗弃罪立案标准
遗弃罪立案标准
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遗弃罪立案标准
立案标准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负有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且情节恶劣的,应当立案追诉。

遗弃罪立案标准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法律上的扶养义务是: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相教育的义务;
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均与生父母与其子女之间的抚养、赡养义务相同,但是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其生父母应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者全部,直到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无力扶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遗弃罪立案标准
遗弃行为必须达到情节恶劣程度的,才构成犯罪。

也就是说,情节是否恶劣是区分遗弃罪与非罪的一个重要界限。

根据司法实践经验,遗弃行为情节恶劣是指:由于遗弃而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被害人因被遗弃而生活无着,流离失所,被迫沿街乞讨的;因遗弃而使被害人走投无路被迫自杀的;行为人屡经教育,拒绝改正而使被害人的生活陷一危难境地的;遗弃手段十分恶劣的(如在遗弃中又有打骂、虐待行为的)等等
遗弃罪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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