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维修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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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维修施工承包合同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结合本工程实际,经学校研究决定,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一、工程基本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承包范围(内容):

二、合同一般条件

工程承包方式:

工程质量标准:

工程建设工期:开工日期竣工日期总日历天数天

三、双方一般责任

1、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及其费用由承包人办理和支付。

2、承包人不得延误工期,暂停施工如发生,延期责任按规定处理,由于发包人原因或不可抗力自然因素,经发包人同意并签字认可后,相应顺延。

3、承包人应按有关建筑安全操作规定进行文明施工,注意防范事故的发生,确保师生及过路行人安全,出现施工事故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并及时向发包人提供书面的事故报告和处理结果。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不能损坏,如有损坏,应照价赔偿,经发包人同意除外。

4、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承包人应提前一天通知发包人,由发包人到现场组织有关人员验收,并办理好签证手续。

5、施工过程所需设备全部由承包人负责采集,费用全部由承包人负担。如为包工包料的承包方式,施工过程所需材料全部由承包人负责采集,费用全部由承包人负担。承包人采购材料应按规定保质、保量,必须具有合格证书和保质单,并经检测合格,由发包人审查后使用,其费用和材料价差全部由承包人负担。特殊情况,材料价差如需调整双方应签订“本合同的补充协议”。

6、工程变更必须经发包人同意并取得正式书面通知,其费用列入工程价款的调整。

7、发包人应在合同规定的开工日期前5天将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并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等接至施工场地。

8、发包人应按规定在合同签订前办理好应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等。

9、本工程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转包、分包。

四、合同价款与支付

1、合同价款:本工程合同价款为(人民币小写) 元。金额(人民币大写) 。

2、价款调整:因设计变更或甲方根据需要要求进行变更,合同价款可作相应的调整,变更按实际增减工程量双方协商解决,并按发包人提供的增减工程量预算为依据进行价款调整。但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办理结算时一次性调整。

3、决算价款:工程实际价款按工程验收合格后实际工程量(含工程变更),以甲方预算或相关的建筑规定为依据进行计算。

4、工程款支付方式:

5、其他: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结算后,承包人凭正式有效发票、结算单及附件与财务室结账,结账时扣除全部工程预付款、借(欠)款及与本工程相关的其他款项(如质保金等)。

五、竣工结算与保修

1、工程竣工结算:本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在竣工后天内,向发包人代表提交申请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收到报告后及时按规定组织有关人员验收、决算。

2、工程保修:本工程保修期为年,保修金为验收结算实际价款的 %,保修范围

。保修期满后,发包人无息退回全部保修金。

六、其他

1、本合同解释权归发包人所有,合同中未尽事宜及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合同条款及本工程补充协议如有冲突以最后补充协议为准,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双方如存在违约,其违约责任根据违约程度及实际造成的损失双方协商确定。

3、本合同经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签章后生效。本工程验收合格、由发包人支付完本工程全部工程款(含保修金)后本合同自动终止。

4、本合同一式三份,发包方二份,承包方一份。

发包人:承包人: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工程监理成员(发包方):

二○一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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