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章_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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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修正版)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修正版)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修正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设计,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

第三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第六条国家鼓励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新型材料和现代管理方法。

第二章资质资格管理第七条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第九条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

未经注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第十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未受聘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不得从事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活动。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律制度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律制度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律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应遵循合法、合规、诚信、公正的原则,保障工程质量安全,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条国家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勘察设计资质。

第六条勘察设计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根据单位的技术实力、业绩、人员等条件进行评定。

第七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保持资质条件,不得转让、出借、挂靠资质证书。

第三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第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九条勘察设计合同内容包括:工程概况、勘察设计任务、合同金额、合同期限、质量要求等。

第十条勘察设计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勘察设计任务,并对其质量负责。

第四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理第十一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保证勘察设计文件的质量。

第十二条勘察设计文件应包括:勘察报告、设计图纸、设计说明、计算书等。

第十三条勘察设计单位应根据项目特点,选用适当的设计标准和规范,确保工程安全。

第五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变更管理第十四条勘察设计变更应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进行。

第十五条勘察设计变更应经过原批准机关的审批,并通知相关单位。

第十六条勘察设计变更造成工程费用增加的,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责任。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违反本制度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勘察设计单位在活动中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国家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注:本制度仅为范本,具体内容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山西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

山西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

山西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5.30•【字号】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施行日期】2019.05.3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山西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1年9月29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3月30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19年5月30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提高建设工程投资效益,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和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对相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质资格管理第四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必须依照国家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从业资质的规定,取得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勘察资质证书、设计资质证书。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合并或者分立的,必须重新申请领取建设工程勘察资质证书、设计资质证书。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变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技术负责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或者其委托的部门备案。

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第六七章 工程勘察设计法律

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第六七章 工程勘察设计法律

第二节 设计文件的编制
一、工程设计的原则和依据 1、工程设计的原则 (1)贯彻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和产业政策 (2)综合利用资源 (3)满足环保要求 (4)遵守工程建设技术标准 (5)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6)重视技术和经济效益的结合 (7)公共建筑和住宅要注意美观、适用和协调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规定,( )未经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 关部门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A. 勘察文件
B. 方案设计文件
C. 施工图设计文件 D.施工组织设计文件
3、施工图审查机构
⑴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独立的法人资格 具有符合设计审查条件的工程技术人员; 有固定的工作场所、注册资金不少于20万元; 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审查人员应熟练掌握国家和地方现行的强制性标准、规范。 设计审查人员必须具备的条件为:P152
(三)政府主管部门 依据法律规定,政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施工图审查中享有行政审批权,主要负责行政监
督管理和程序性审批工作。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 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 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是国务院于2000年9月颁发的规范勘察、设计活动最新的行政法 规。
该条例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资格管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与承包,建设 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与实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与管理,以及对违反《建设工程 勘察设计条例》的处罚规则作了全面具体的规定。
修改,须经原任务书审批机关批准; (2)凡涉及初步设计的主要内容,如总平面布置、主要工艺流程、主要设备建筑面积、建筑标准、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修正版)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修正版)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修正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设计,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

第三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第六条国家鼓励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新型材料和现代管理方法。

第二章资质资格管理第七条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第九条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

未经注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第十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未受聘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不得从事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活动。

第3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律制度(1)

第3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律制度(1)
① 市场准入-资质管理、注册管理 ; ② 科学设计-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 ; ③ 依法设计-执行规范、质量负责 。
工程勘察设计法规是指调整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所产生 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法律规范涉及面 广、内容多,不仅包括工程勘察设计的专门法律、法规 ,也包括了其它法律、法规中有关工程勘察设计方面的 内容。
3.3 设计文件的编制和审批
抗震加固:
①抗震加固必须严格按照抗震鉴定,加固设计、设 计审查、加固施工、竣工验收的程序进行。
②抗震加固应与城市改造规划、单位及个人的房屋维 修、大修计划及企业的技术改造相结合。
③对应当加固的房屋、工程设施和设备均由产权所有 者负责进行抗震加固,提出加固计划,并按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批准的计划期限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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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环球金融中心主体建筑 设计高度为492米,共104 层,地上101层,地下3层, 和近处的金茂大厦相互辉映, 成为上海的新地标
3.1 概述
3.1➢.1Cl建ic设k 工to程a勘dd察T设it计le的概念 3.1➢.2Cl工ic程k 勘to察a设dd计T法it规le的调整对象 3.1.3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规的基本原则
工程建设企业标准由企业组织制定,并按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备案。
3.2.2 工程建设标准的制定与实施
3.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
严格执行,认真监督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安全监 督机构——对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进行监督。
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对勘察、设计、规划、施 工单位及建设单位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进行监 督检查。
3.2.2 工程建设标准的制定与实施
2.工程建设标准的审批发布
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由国务院标 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号,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标准 化行政主管部门联合颁布实施。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发布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修改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其中新增了一条规定,对于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及专业规划、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被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且会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情节严重者还会被责令停业整顿或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的“城市规划”被修改为“城乡规划”,并对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本条例的制定旨在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必须遵守本条例,并且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并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国家鼓励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新型材料和现代管理方法。

第二章资质资格管理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XXX有关部门制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同时,也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未经注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5年修改)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5年修改)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3号公布根据2015年6月1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设计,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

第三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第六条国家鼓励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新型材料和现代管理方法。

第二章资质资格管理第七条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第九条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

未经注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5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62号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5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62号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5年修订)正文:----------------------------------------------------------------------------------------------------------------------------------------------------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3号公布根据2015年6月1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设计,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

第三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第六条国家鼓励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新型材料和现代管理方法。

第二章资质资格管理第七条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15年5月4日修正版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15年5月4日修正版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15年5月4日修正版)发表日期:2015年8月31日出处:住房保障处(政策法规处)【编辑录入:牛小杰】(2007年06月26日建设部令第160号发布,2015年05月0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实施对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勘察设计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应行业的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应行业的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分类和分级第五条工程勘察资质分为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工程勘察劳务资质。

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勘察专业资质设甲级、乙级,根据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部分专业可以设丙级;工程勘察劳务资质不分等级。

取得工程勘察综合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各专业(海洋工程勘察除外)、各等级工程勘察业务;取得工程勘察专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相应等级相应专业的工程勘察业务;取得工程勘察劳务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岩土工程治理、工程钻探、凿井等工程勘察劳务业务。

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程建设勘察设计(以下简称勘察设计)活动的管理,规范勘察设计行为,保证勘察设计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勘察设计及与勘察设计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工程建设勘察是指根据工程建设要求,对地形、地质及水文等要素进行测量、勘探、测试及综合评定,查明建设场地和有关范围内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提供建设所需勘察测量资料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工程建设设计是指按照技术标准对建设项目的工艺、设备、土建、公用、环境、装饰工程等进行综合性技术经济分析,提供作为工程建设依据的设计文件和图纸的活动。

第四条勘察设计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国家、行业和省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程,保证勘察设计质量。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省的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和实际需要,开展科研、技术开发,掌握先进技术和现代设计方法,不断提高勘察设计水平。

此条修改:从事勘察设计活动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程。

贯彻国家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提高勘察设计科技水平和质量的方针政策。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省的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和实际需要,开展科研、技术开发,掌握先进技术和现代设计方法,不断提高勘察设计水平。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勘察设计活动的综合管理工作。

各级计划、交通、水利、冶金、林业、化工、电力、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勘察设计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的信用档案,定期将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完整、准确的企业发展统计数据。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修正版)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修正版)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修正版)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法律文件,约定勘察、设计服务内容、质量标准、工期、报酬等事项。

建设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进行招投标,确定中标单位后签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勘察、设计所需的资料、条件和协助。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认真履行勘察、设计任务,确保勘察、设计质量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约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完成勘察、设计任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勘察、设计报酬。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保护勘察、设计文件的知识产权,未经建设单位同意,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或者复制勘察、设计文件。

第四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制定质量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勘察、设计质量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约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对勘察、设计过程进行全面、系统、科学的质量控制,确保勘察、设计质量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约定。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进行审核和验收,确保勘察、设计质量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约定。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制度,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安全。

第五章法律责任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承揽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并可以吊销其资质证书。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勘察、设计报酬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并可以处以罚款。

第五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规

第五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规
1、建设工程勘察工作的内容及要求
建设工程勘察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地形测量、 工程地质勘察、地表水勘察、地下水勘察等。 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时应当确保其内容真实、 准确,能够满足建设工程规划、选址、设计、 岩土治理和施工的需要。
2、建设工程设计工作的内容及要求
建设工程的设计可以分为方案设计、初步 设计和施工设计。编制方案设计文件,应当满 足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和设计概要的需要。编制 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施工招标文件、 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 要。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满足设备材料 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和施工的需要,并注明 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8)已建成项目需要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 其他单位进行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
发包方不得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 给不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 勘察、设计单位。
发包方可以将整个工程建设勘察、设计发包 给一个勘察、设计单位,也可以将工程建设的 勘察、设计分别发包给几个勘察、设计单位;
取得工程设计行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相 应行业相应等级的工程设计业务及本行业范围 内同级别的相应专业、专项(设计施工一体化 资质除外)工程设计业务;
取得工程设计专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本 专业相应等级的专业工程设计业务及同级别的 相应专项工程设计业务(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 除外);
取得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本 专项相应等级的专项工程设计业务。
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审批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审批
根据《基本建设勘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 有关规定,我国对建设项目勘察文件的审批实 行分级管理、分级审批的原则,具体来说:
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承包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将所承揽的工 程建设勘察、设计进行转包;但经发包方书面 同意后,可将除工程建设主体部分外的其他部 分的勘察、设计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其 他工程建设勘察、设计单位。

2023年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2023年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2023年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提升工程质量和安全水平,维护行业竞争的公平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勘察设计单位、勘察设计人员,以及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

第三条勘察设计资质分为综合类和专业类,分别适用于不同的勘察设计范围。

第四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遵循科学性、科学社会主义性、合理性、创新性、经济性和可持续性原则。

第二章勘察设计资质的审批与管理第五条勘察设计资质的审批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具体实施细则由相关部门制定。

第六条综合类资质的审批要求包括:(一)具备注册资金和固定资产满足要求;(二)具备与承担项目规模和难度相对应的技术设备和人员;(三)有一定的设计和技术管理能力;(四)通过资质审查和实地考核。

第七条专业类资质的审批要求包括:(一)具备与承担项目规模和难度相对应的技术设备和人员;(二)有丰富的设计经验和能力;(三)通过资质审查和实地考核。

第八条勘察设计资质的管理包括:(一)定期审核和评估资质等级,对不符合要求的进行降级或撤销;(二)建立勘察设计人员的注册制度,对注册人员进行管理和监督;(三)建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相关资质信息和业绩情况;(四)加强对勘察设计单位和人员的日常监管,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第三章勘察设计人员的管理第九条勘察设计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相应的学历和专业知识;(二)具备一定的设计经验和技术能力;(三)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

第十条勘察设计人员应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严格执行勘察设计任务,确保设计质量和安全。

第十一条勘察设计人员应定期参加培训课程,提升自身的专业水平和技术能力。

第十二条勘察设计人员应定期进行职业资格考核,确保持有相应的设计资格证书。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勘察设计单位和人员违反本规定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规

第十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规
Biblioteka 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与承包
(一)直接发包
下列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直接发包。 ① 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② 对建筑的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③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程序。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当签订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工 程勘察、设计费的管理规定。
三、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
(一)工程勘察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建设单位应为勘察工作提供必要的现场工作条件,保证合理的勘察工 期,提供真实、可靠的原始资料。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标准,不 得迫使工程勘察企业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承揽任务。
工程勘察企业应按照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 性标准和勘察合同进行勘察工作,并对勘察质量负责。勘察文件应符合国 家规定的勘察深度要求,必须真实、准确。工程勘察企业应健全勘察质量 管理体系和质量责任制度。
察设计工作中都必须执行”。勘察设计规范分为国家、部、省(自治区、 直辖市)、设计单位四级。 2.标准设计
是推荐性设计标准。“一经颁发,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要因地制宜地 积极采用,凡无特殊理由的不得另行设计”。标准设计分为国家、部、省 (自治区、直辖市)三级。
二、工程建设标准的制定与实施
(一)工程建设标准的制定原则
工程设计资质分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和工程设计专 项资质三类。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设计行业资质设甲、乙、 丙三个级别,除建筑工程、市政公用、水利和公路等行业设工程设计丙级 资质外,其他行业工程设计丙级资质设置的对象仅为企业内部所属的非独 立法人单位;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根据专业发展需要设置级别,工程设计专 项资质的设立,需要相关行业部门或授权的行业协会提出,并经建设部批 准。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修正版)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修正版)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修正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设计,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

第三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第六条国家鼓励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新型材料和现代管理方法。

第二章资质资格管理第七条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第九条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

未经注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第十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未受聘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不得从事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活动。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背景为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促进勘察设计市场健康发展,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及相关活动,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组成和资质审查、勘察设计过程的管理、设计成果的审查、勘察设计文件的归档、工程监理等。

第三条定义本条例中涉及的术语和概念,应当参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规定。

具体定义如下:1.建设工程:指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水利水电、交通运输等用于人民群众审美需求、生产、居住、生活、传媒、娱乐等活动的设施和建造。

2.勘察:指为了了解建设工程所在地区的地质、地貌、地下水、风、雨、温度、土壤等自然环境因素及周边环境条件,进行的必要的科学调查活动。

3.设计:指根据勘察结果,编制建设工程的方案和施工图纸等文件的活动。

4.勘察设计文件:指勘察报告、设计图纸、技术说明、预算和招标文件等全部或部分文件。

第二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组成和资质审查第四条组成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设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并指定专业负责人。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设立质量保证制度,并实现科学、规范和经济的工作组织。

第五条资质审查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应当经过相应的审查和评定。

资质认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是以资质种类、等级和专业范围三个要素为基础的。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种类包括综合资质和专业资质、等级为一至五级。

资质证书应当载明其资质等级、资质范围和有效期。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资质有效期内,应当定期进行资质维护,资质维护结果应当公示。

第三章勘察设计过程的管理第六条勘察建设工程勘察应当按照相关勘察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

勘察结果应当客观、全面、准确、可靠,并应当记录、分类、按序号编号、查询和防止翻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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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而企业为了 组织生产需要,在企业内部统一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 由企业自己制定,而且只使用于企业内部。
5.4.2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标准的制定与实施
注意: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强制性标准和推荐 性标准
5.5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
5.5.1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
5.3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与承包
5.3.1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
在我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以招标发包为原则,直接发包为 例外。 根据相关规定,以下几类建设工程可以直接发包: ①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②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③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 ④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 ⑤抢险救灾的;
修改,也可经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由建 设单位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修改。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编制的内容及深度 ➢ 勘察文件编制阶段
勘察文件主要指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及相关的专题报告, 勘察文件的编制应按不同勘察阶段(规划选点勘察;可行 性研究勘察;初步设计勘察;施工设计阶段的工程地质勘 察等)的目的和要求进行。
指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 统一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由本行业的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负责本行业标准的制定、审批等。
5.4.2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标准的制定与实施
➢ 地方标准 指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而由需要在某个地区范
围内统一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由各地的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根据当地的气象、地质、资源等特殊情况的技术 要求制定。 ➢ 企业标准
5.3.1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
⑥主要工艺、技术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⑦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勘察设计单位少于3家, 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⑧已建成项目需要改建、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单位进行设计 会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
5.3.2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承包
承包方必须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等级和业 务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业务。
根据制定标准的主体不同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
根据标准的属性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5.4.1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标准的分类
根据勘察对象的不同分为:供水水文地质勘察标准,城 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标准,岩土工程勘察标准,地下铁道、 轻轨交通岩土工程勘察标准,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标准, 冻土地质勘察标准,软土地区工程地质勘察标准等。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编制的基本要求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编制的好坏直接决定着工程设计
的质量和水平。 其基本要求主要包括:贯彻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产业
政策,城乡规划的要求;综合利用各种自然资源,满足环 境保护要求;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注 意建设工程的美观性、实用性和协调性。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编制的程序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
勘察报告一般由文字部分和图表组成。岩土工程勘察 报告文字部分应包括拟建工程概况,勘察目的、任务要求 和依据的技术标准,场地地形、地貌、地质构造等21项内 容。勘察报告应附建筑物和勘探点平面位置图、工程地质 剖面图、原位测试成果等图表。
➢ 方案设计文件编制阶段 方案设计文件根据设计任务书进行编制,由设计说明
大家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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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规
5.1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规 5.2 勘察设计资质与资格管理 5.3 勘察设计的发包与承包 5.4 勘察设计标准 5.5 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和审定
5.1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规概述
5.1.1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含义
建设工程 勘察
是指通过具有勘察资质的单位对建设场地的地理环 境和岩土工程条件的勘定和考察,以便决定能否在 该建设场地上进行相应的建设活动。
注册建筑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后,依法登记注册,取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注册建筑师证书或者二级注册建筑师证书,在 一个建筑单位内执行注册建筑师业务的人员。注册建筑师的注册证 书和执业印章的有效期为2年。
5.2.2 工程勘察设计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
(3)注册景观设计师 主要从事风景园林设计、城市及小区景观设计和广场设计等。目
➢ 初步设计编制阶段 初步设计文件一般由文字说明和图纸两部分组成,其
内容包括:设计依据和指导思想、产品方案、各类资源的 用量及来源、工艺流程、主要设备选型和配置、总图布置 及运输方案、主要建筑物和构筑物、公用工程和辅助设施、 新技术采用情况、主要材料用量、总概算等。其深度应满 足设计方案的比较和确定、主要设备和材料的订货、土地 的征用、基本建设投资控制、施工图设计、施工组织设计 的编制、施工和生产的准备等要求。
除建设工程主体部分的勘察、设计外,经发包方书面同意,承包 方可以将建设工程其他部分的勘察、设计再分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 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 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
5.4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标准
5.4.1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标准的分类
工程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不同的项目对勘察设 计标准的要求也不同,因此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对建设工程 勘察设计标准作出不同的分类。
➢ 各地、市、县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审批本地、市、 县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
5.5.3 勘察设计单位的法律责任
1)几种法律责任的情形 如果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法律规定,将按照其情节轻重, 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中的一种、两种甚至 是三种法律责任。 ➢ 承担民事责任:勘察设计单位承担责任或者是因为违 反合同的约定,或者是因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造成他人的 人身、财产损失。此种情况下,勘察设计单位承担民事责 任的方式可能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恢复原状等。

程师(道路工程)制度暂行规定》《铁路建设工程

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等行政规章。
4、规范性法律文件: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河南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汕头市建设局等行政机关还 制定了一些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相关的规范性法律 文件。
5.2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与资格管理
5.2.1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管理
厂房和仓库,跨度不超过12米、6层及以下的多层厂房和仓库。 3、构筑物:高度低于45米的烟囱,容量小于100立方米的水塔,
容量小于2000立方米的水池,直径小于12米或边长小于9米的料仓。 (三)丙级
1、民用建筑;承担工程等级为三级的民用建筑设计项目。 2、工业建筑:跨度不超过24米、吊车吨位不超过10吨的单层 厂房和仓库,跨度不超过6米、楼盖无动荷载的3层及以下的多层厂 房和仓库。 3、构筑物:高度低于30米的烟囱,容量小于80立方米的水塔, 容量小于500立方米的水池,直径小于9米或边长小于6米的料仓。
1)工程勘察单位的资质管理
1、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取得该资质的企
业,可以承接各专业(海洋工程勘察除外)、各等
级工程勘察业务


2、工程勘察专业资质:设甲级、乙级,根据工程性

质和技术特点,部分专业可设丙级。取得该专业资

质的企业,可以承接相应等级相应专业的工程勘察

业务。

3、工程勘察劳务资质:该资质不分等级,取得该资
4、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设甲、乙、丙三个级别,取
得该专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本专项相应等级的
专项工程设计业务。此外,建筑工程设计专业资质
还可以设丁级。
各级别设计单位承担任务的范围
(一)甲级 承担建筑工程设计项目的范围不受限制。
(二)乙级 1、民用建筑:承担工程等级为二级及以下的民用建筑设计项
目。 2、工业建筑:跨度不超过30米、吊车吨位不超过30吨的单层
建设工程 设计
是指通由具有设计资质的单位对修建什么样的工程 、怎么修建这些工程等进行计划和安排的活动。
5.1.2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规体系
1、行政法规:国务院于2000.9.25颁布了《建设工 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2、地方法规:浙江、重庆、广西等省、市、自治区
体 系
分别制定了各自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3、规章: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了《建设工 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
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岩土工程治理、工程钻探、凿
井等工程勘察劳务业务。
注意:不具备资质的企业首次申请和已具备资质 的企业的申请两种情况下的审批。
2)工程设计单位的资质管理
1、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取得该资质的企
业,可以承接各专业、各等级的建设工程设计业务
。2、工程设计行业资质:设甲、乙、丙三个级别,取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在对工程现场的地形、地质、 水文和周边环境进行测绘、勘探、实验的基础上,以真实、 准确为原则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审批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完成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后必 须得到有关部门的审批后才能实施。勘察设计文件一经批 准,将作为工程建设的主要依据,不得任意修改。如确需 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可由原建设工程勘察、
5.2.2 工程勘察设计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
1)工程勘察设计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
(1)注册工程师 是指经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工程师资格证书,并按照规
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执业印章, 从事工程勘察、设计及有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工程师 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有效期为3年。 (2)注册建筑师
前我国的注册景观设计师还处于论证阶段。
5.2.2 工程勘察设计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
2)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执业管理
无论是注册工程师还是注册建筑师,取得职业资格只是进行职业 的前提条件。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受聘并注册于一家具有建设 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方能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执业活 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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