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企业如何享受自贸协定关税优惠(苏州)

济南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济南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企业技术中心建设,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充分发挥济南市企业技术中心在技术创新体系中的核心功能与示范作用,规范和加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工作,参照国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集团)建立技术中心,提高企业自主开发和利用社会资源能力,推动企业建立以技术中心为主要内容的技术创新体系,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开发与创新的主体。本办法适用于济南区域内各种所有制工业企业。 第三条企业是技术中心建设的主体。技术中心的首要任务是为本企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持。工作目标是增强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市场竞争能力、经济效益和发展后劲。技术中心建设经费应由本企业提供。技术中心在服务本企业的同时,可通过承担国家、地方和其它企业的研究项目,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等技术活动,拓宽资金渠道,增加科技投入,提高研究开发水平。 第四条鼓励专业对口的独立科研院所、高校和社会的科技力量以多种形式进入企业,与企业共建技术中心或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 第五条由市经信委牵头,会同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开展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及年度考核评价工作。 第二章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职能 第六条技术中心的职能: (一)技术开发职能。充分利用国内外先进技术成果进行综合集成和应用开发,不断研究开发有市场前景、有竞争力的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积极搞好引进

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创新,形成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主导产品和核心技术。跟踪世界先进技术和同行业先进水平,进行共性、关键性应用技术的开发,发挥技术辐射和技术服务作用,带动行业技术水平的提高,提升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二)信息资源整合职能。不断提高技术信息和市场信息的获取、分析和判断能力,从技术机会和市场机会相结合的角度对企业技术创新决策提供咨询参考,参与企业发展战略研究,承担企业技术创新战略规划及年度开发计划的制定和实施。 (三)开展产学研合作的职能。积极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建立多种形式的合作协同关系,有效地组织和运用社会资源为企业技术创新服务。加强与国内外同行业的交流与合作,联合开展战略性研究开发,推动产业技术的升级换代。 (四)培育技术创新队伍的职能。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完善必需的研究开发条件,增强企业对科技人员的凝聚力,吸引国内外科技人才到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提高企业技术人员的整体素质。 (五)实施技术管理的职能。承担企业的项目申报、项目管理、项目鉴定、评价考核等职能。制定企业技术发展战略及中长期发展规划,发挥技术创新的源头作用,为技术改造工作提供技术来源。在企业技术创新体系中发挥核心作用。 第三章认定条件 第七条申请济南市认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年销售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达到5000万元以上。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全省同行业中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二)企业决策层重视技术中心工作,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意识和市场竞争

苏州市科技保险费补贴实施细则

苏州市科技保险费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科技保险作用,促进企业和研发机构加大研发投入,有效分散、化解科技创新创业风险,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根据国家科技部、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和改善对高新技术企业保险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6]129号)、《关于进一步做好科技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10]31号)以及《苏州市科技保险费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科技保险费补贴资金在苏州市自主创新专 项资金中安排,总额控制在当年年初确定的保险费补贴资金预算当中。 第三条科技保险补贴资金支持的对象为在苏州市 区注册,上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4亿元的科技型企业,企业具有良好的信誉,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较强的创新性和较高的技术水平,在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记录,并经苏州市科技金融服务平台认证通过。重点支持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省级软件企业、省级技术创新型企业、苏州市创新先锋企业及培育企业、各级领军人才企业、近三年内承担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的科技型企业。 第四条科技保险补贴的险种是指经国家科技部、保监会批准的科技保险险种,包括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营业中断保险、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

员团体健康险及意外保险、高新技术企业财产保险、产品责任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专利保险、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项目投资损失保险,其他险种需经市科技局、财政局和苏州保监分局认定,不包括出口信用保险(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补贴按照相关政策执行)。 其中: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团体健康保险和意外保险中的关键研发人员是指高新技术企业中关键技术成果的 主要完成人、重大研发项目的负责人或对主导产品、核心技术进行重大创新、改进的主要技术人员。投保人数不超过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 高新技术企业财产保险包括基本险、综合险、一切险。 第五条科技保险的承保保险公司由市科技局、财政局、苏州保监分局认定,苏州市科技金融服务中心备案。各承保保险公司对科技企业投保科技保险产品实行优惠费率。 第六条科技保险补贴资金采取后补贴、分类补贴和总额限制方式。根据申请的险种给予不超过50%的科技保险费补贴。每个企业当年度科技保险费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0 万元。企业当年获得除市本级以外的科技保险补贴的,本细则按差额原则执行。 (一)保费补贴比例 1.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责任保险、高新技术企业关键研发设

泰州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泰州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规范和加强泰州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依据《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泰州市关于工业企业建立技术中心的暂行办法》(泰政办发[2000]77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泰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泰州市经贸委)对全市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宏观指导,并负责泰州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管理工作。 第二章认定 第三条泰州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 第四条申请泰州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要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企业具备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全市同行业中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企业年营业收入总额在1亿元以上,近3年企业不亏损。 2、企业领导层重视技术创新和技术中心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意识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不低于300万元,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 3、企业具备较强的技术开发实力与能力,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科技人员队伍结构合理,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30人,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300万元。 4、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完善,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有良好的运行机制和产学研合作机制,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第五条泰州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程序 1、市直企业向泰州市经贸委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报申请材料;其它企业向各市(区)经贸委(经发局)、市经济开发区经发局、医药园区经发局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报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泰州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附件一)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附件二)。 2、各市(区)经贸委(经发局)、市经济开发区经发局、医药园区经发局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确定推荐企业名单,签署推荐意见,并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泰州市经贸委。 3、泰州市经贸委依据国家和省产业政策、认定条件等进行综合审查后,择优确定泰州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并予以发布和授牌。 4、泰州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自泰州市经贸委受理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之内发布认定结果。 第三章评价

地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陕西省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企业技术中心在我省技术创新体系中的核心功能与示范作用,参照《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推进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确立企业技术创新和研发投入的主体地位,对我省主要产业中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突出,创新管理规范,具有重要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并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以鼓励和引导企业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第三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科技、财政、国税、地税、西安海关等部门负责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宏观指导,并负责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的具体组织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认定 第四条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每年组织一次,受理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每年的4月30日。 第五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全省经济结构调整的

要求,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的需要及全省行业、产业技术创新的目标,发布当年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领域指导目录及相关要求。 第六条申请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企业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全省主要行业中具备明显优势和重要地位,产品技术附加值高,技术创新在企业的发展中具有重要作用。 2. 企业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建筑施工企业不低于30亿元),年度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2.5%,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300万元(建筑施工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500万元)。 3. 企业主要领导重视技术中心工作,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意识和市场竞争意识,为技术中心的建设及运行提供良好的条件。 4. 技术中心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及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稳定的技术创新投入,技术创新水平及技术开发投入额在全省同行业中处于前列。 5. 技术中心的技术力量较强,有一批优秀的技术带头人和一支结构合理、技术水平较高的技术创新队伍,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低于40人,在我省同行业中具有

滁州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滁州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与管理工作,进一步推进我市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强化重点产业领域企业技术创新,着力培育省级和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依据《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安徽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评价办法》和《安徽省工业企业技术进步条例》,结合滁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确立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投入的主体地位,我市对全市支柱产业和新兴产业中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绩效显著、具有重要示范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并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 第三条市经信委会同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市经信委牵头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指导,并负责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具体组织工作和评价工作。各部门根据自己的职能支持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与发展,形成共同推进企业自主创新的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全面推进我市企业核心竞争力。 '.

第二章认定 第四条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一般每年组织一次,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原则上为每年4月15日。 第五条申请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两年以上,上一年度年销售收入原则上为3000万元以上,近两年企业净利润均为正数。 (二)企业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良好的经济效益,在我省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 (三)企业领导层重视技术创新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四)企业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和试制条件,有较强的科技研发投入能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品牌和核心竞争力,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全省同行业中处于先进地位。 (五)企业技术中心拥有知识结构合理的技术人才队伍,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六)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建立了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

上海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上海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沪经技(2008)291号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海关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优先发展先进制造业和优先发展现代服务业,推进上海产业技术创新,充分发挥上海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在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中的重要作用,规范和加强上海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和《上海市企业自主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推进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确立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投入的主体地位,对国民经济主要产业中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重要示范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为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以鼓励和引导企业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第三条上海市经济委员会是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工作的主管部门。为实施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设立“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领导小组”,由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海关等有关部门组成,共同负责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下设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办公室(下简称认定办公室),人员由上述五个部门派员组成,具体办理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考核和复审工作。 第二章认定 第四条上海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及行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每年5月31日。 第五条申请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所属行业必须符合上海优先发展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战略的要求。申报企业在本行业处于龙头地位,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年销售额不低于3亿元。 (二)领导层重视技术创新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三)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企业的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不低于1000万元且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知名品牌,并具有国际竞争力,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四)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规模的技术人才队伍,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60人,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五)申报企业必须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建立了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每年必须有专利申报。 (六)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企业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技术创新绩效显著。区(县)所属企业原则上为区(县)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两年以上,市属国有及控股企业由集团公司审核并推荐。 (七)企业两年内(指申请上海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当年的5月31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未发生下列情况:1、因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2、涉嫌涉税违法已被税务部门立案审查。3、走私行为。4、其它违法行为。 第六条认定程序: (一)申报企业向企业所属相关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相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报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上海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见附件一)、《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表》(附件二)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见附件三)。

苏州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物流)申报书

注: 1、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物流领域)申报材料按以下格式印制,并按目录所列顺序装订成册、对应页码。材料内容一律采用A4纸双面打印(或复印)。 2、佐证材料请紧随相关表格后装订。 3、不得以活页方式装订,防止传递和查阅过程中发生散乱。 4、请尽量用胶装方式,书脊处请标注申报年份及企业名称,未按要求装订的申报材料将不予受理。

苏州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物流) 申报材料 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_ 企业名称(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 申报地区: 市(区)企业法人代表: 电话:___________ 填表人: 电话: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 E-mail: __________ 填报日期: 年月 苏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一八年

苏州市认定物流企业技术中心申报材料目录(请务必对应页码)

市认定物流企业技术中心申报材料正文 一、苏州市认定物流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 《苏州市认定物流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编写提纲 (一)企业(集团)的基本情况 1、企业经营管理的基本情况:包括所有制性质、职工人数、企业总资产、资产负债率、银行信用等级及授信额度、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技术来源等。 2、企业在全市物流业中所处地位和发挥的作用。 3、企业在物流业领域技术创新中的作用和竞争能力。 (二)企业技术中心的基本情况 1、企业技术中心的发展规划及近中期目标、技术创新战略的制定与实施情况。 2、企业技术中心的组织机构及运行机制,包括各项制度建立、组织建设、研发经费的保障、激励机制、创新环境、产学研合作等。 3、企业技术中心研究开发及试验的基础条件建设方面的情况及成效,包括主要研发仪器设备等。 4、企业技术中心的研究开发工作开展情况,包括原创性创新、自主开发、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产学研合作、企业间技术合作等。 5、企业以及技术中心信息化建设和运行情况。 6、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带头人、创新团队以及人才培养情况。 7、企业技术中心近三年取得的主要创新成果及经济效益,以及其在推动物流业科技进步、技术创新活动方面所作的工作及成效。

广东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

广东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 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充分发挥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在促进全省产业结构调整和提升产业竞争力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促进与规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建设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评价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技术中心是在企业投资决策层组建的综合性机构,负责企业技术创新战略制定和体系建设,并为董事会重大投融资决策提供咨询、评估等服务。它位于企业长期发展的战略制高点,是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核心和组织保障,是实施企业发展战略的重要支撑和决策依据。 第三条技术中心的主要任务是解决投资与技术分离的问题。从企业发展战略高度,整合企业内外资源,通过技术经济评价和决策咨询机制,促进企业创新技术的产业化、商业化和收益最大化。 第四条技术中心的功能主要是:(1)负责企业重大、关键、前瞻性技术项目的研发及产业化;(2)组织基于企业发展战略的创新技术投资决策与咨询;(3)组织协调企业内外科技资源的整合与互动;(4)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立与完善;(5)产学研合作与对外交流;(6)构建多元化激励机制。 第五条企业是技术中心建设的主体,技术中心的建设经

费由企业提供。鼓励技术中心在为本企业服务的同时,通过承担国家、省和行业的重大产业技术创新研发及产业化,拓宽资金筹措渠道,增强创新能力,推动全省产业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第六条技术中心的建设与运行 1、术中心的组织架构依照精干、高效的原则,结合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建立,根据企业自身具体情况合理设置。 2、技术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由企业主要领导任技术中心主任。 3、技术中心应设立由企业主要领导以及技术、生产、销售、财务等部门组成的技术委员会,负责重大项目研发方向、经费预算等重大问题的决策建议,制订年度技术创新计划,并对技术中心的工作绩效进行评估。 4、技术中心应聘请企业内外的技术、经济、法律等有关专家、学者组成专家委员会,负责对重大研究课题确立、重大技术问题、投融资决策、市场商业策划、项目进展情况等进行咨询评估,为决策服务。 5、技术中心应建立科学的项目管理程序。坚持以市场为导向、效益为中心的选项原则,在对研发项目进行市场分析、技术经济评估、投融资评估等基础上,整合企业内外资源,组织完成项目实施,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定期组织评估和进行必要的调整。 6、技术中心应逐步增加中长期研究开发课题的比例,为企业长远发展提供技术储备,并建立开放式的运行模式,注重产学研合作和国际人才交流,充分利用社会科技资源,提高技术中

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 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充分发挥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在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中的重要作用,规范和加强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推进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确立企业技术创新和 科技投入的主体地位,对国民经济主要产业中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重要示范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国家予以认定,并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以鼓励和引导企业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第三条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宏观指导,并牵头负责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具体组织工作和评价工作。 第二章认定 第四条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每年5月15日。 第五条申请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国民经济各主要行业中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二)领导层重视技术创新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三)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知名品牌,并具有国际竞争力,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四)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规模的技术人才队伍,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五)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建立了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六)企业两年内(指申请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当年的5月15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未发生下列情况:1、因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2、涉嫌涉税违法已被税务部门立案审查。3、走私行为。 (七)已认定为省市(部门)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两年以上。

苏州市智能公交系统建设的研究与实践

苏州市智能公交系统建设的研究与实践 马骏费欣毅 (苏州市交通运输局江苏苏州215004) 论文摘要:智能公交系统建设可以改变公交传统管理方式中无法解决的一系列问题,由于系统建设的涉及面非常广,需要有一种好的方式来规划和控制整个系统的发展,确保系统能够持续、深入的完善。本文介绍如何利用智能公交系统数据规范达到这一目标。 关键词:智能公交数据规范公众信息服务 一、引言 智能公交系统是在线网分配、营运调度等基础理论研究的前提下,利用系统工程理论和方法,将现代通信、信息、电子、控制、计算机、网络、GPS、GIS等高新科技,加上各种智能化传感器集成应用于公交管理的系统,并通过建立智能化调度系统、行业管理系统、信息服务系统等,实现公交调度、运营、管理、考核的信息化、现代化和智能化,为出行者提供更加安全、舒适、便捷的公共交通服务。苏州市智能公交系统建设始于2007年8月份,2009年7月份正式投入运行。系统耗资780万元,涵盖一个行业管理部门、七家公交企业、两百多条公交线路、三千多辆公交车、五千多个公交站台、六千多名公交司机、五种信息服务方式。 二、系统建设需要考虑的主要问题 1.车载设备的使用权必须开放。信息化项目一旦实施就无法撤销,车载设备是整个系统的技术底层。信息技术和无线通讯技术的快速发展使得底层设备的更新速度非常快,系统建设时选用的最佳设备很快会被新的设备取代,如果不能保证使用权的开放,对今后的系统升级和扩展就会造成制约。因此必须寻找一种解决方式能够让今后出现的新设备能够及时用于整个系统中。 2.如何处理不同的企业经营管理模式。苏州公交有六家企业,不同企业的组织结构、拥有的车辆、行驶的线路、发班的数量都是不一致的。虽然都是公交公司,但是内部的管理模式、调度方法是不一致的,无法定义统一的管理模式后进行开发。各企业信息化水平不一致,有的已有成熟的系统,有的处于空白,无法一刀切。因此需要寻找一种方法,既要让公交企业能够提升整体管理水平,又要保持各家企业经营的独立性,还要保护已有的信息化应用成果。

2018年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 (2500字)-word范文 (4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 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 (2500字) 我公司科技工作的基本状况。 我公司科技工作一直持续开展,并于201X年组建企业技术中心,组织管理公司的科技工作。历年来,在科技研发和创新中,研制并稳定生产铸造材料10大系列50多个品种,已获得国家三项发明专利,被四川省科技厅授予“四川省高校技术企业”,四川省知识产权局和中小企业局评为“四川省知识产权试点企业”。近年来,随着公司持续高速发展,产品质量技术也有同步发展与长足进步。201X年以来,为企业开发新产品25项,专利申请8项,其中获国家专利 局审核评查,已批准了四项新型实用专利注册并在生产实际中运用,有力地推 动了公司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 为了积极落实国家关于“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和“推进企业成为技术创新 的主体”的科技产业政策,完善技术开发体系,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和企业发展 后劲。公司进一步对技术中心进行了整合,使其在科技研发和创新中发挥更大 的作用。 技术中心近中期目标。通过三至五年的努力,争取把技术中心建设成为一个设 施设备精良、技术先进、管理科学、运行高效的技术研发实体,成为西南地区 重要的铸造、机械加工研发基地。使技术中心具有较强的、开放性的公共服务 平台,成为铸造、机械加工该领域重要的成果转化、创新服务和人才培育基地。技术中心将以产品中试推广、铸造与机械加工人才培养、实训以及资源共享四 大功能模块,通过以产品研发平台、中试平台、测试平台、信息化平台和人才 培训平台为载体来强化技术中心的作用完成上述功能。 (二)技术中心的组织机构及运行机制 1、技术中心的组织机构 技术中心实行总经理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围绕每个具体的项目进行科学化、 人性化管理,并建立整套的技术管理、人事管理、财务管理、行政管理制度和 合理高效的分配激励机制,在极大地提高员工创造性和积极性的同时,也为中 心的健康发展奠定良好的制度保证。技术中心主任对技术全权负责。具体负责 执行公司的决议,领导和组织技术中心全面工作;审批与推荐技术中心的发展 战略、年度计划与年度目标,制定技术中心总体市场目标;协调各部门之间的 工作,保证技术中心的技术创新开发目标完成。

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充分发挥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在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中的重要作用,规范和加强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推进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确立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投入的主体地位,对国民经济主要产业中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重要示范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国家予以认定,并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以鼓励和引导企业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第三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宏观指导,并牵头负责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具体组织工作和评价工作。 第二章 认 定 第四条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每年5月15日。 第五条 申请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国民经济各主要行业中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二)领导层重视技术创新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三)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知名品牌,并具有国际竞争力,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四)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规模的技术人才队伍,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五)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建立了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六)企业两年内(指申请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当年的5月15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未发生下列情况:1、因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2、涉嫌涉税违法已被税务部门立案审查。3、走私行为。 (七)已认定为省市(部门)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两年以上。 (八)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等三项指标不低于限定性指标的最低标准(详见附件三)。 第六条认定程序: (一)地方企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相关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相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报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见附件一)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见附件二)。

苏州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指南

附件一 2010 年苏州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指南 第一部分专项计划项目指南 一、科技金融专项加强科技和金融合作,扶持科技型企业的发展壮大。鼓励银行为企业科技开发和成果产业化提供贷款;对企业和研发机构投置科技保险给予补贴;为企业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贷款给予贴息补助。本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为市区注册的科技型企业和研发机构。 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专项根据《苏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申请合作银行(交通银行、浦发银行、中信银行)的科技贷款。本计划对合作银行的科技贷款提供有限代偿责任,合作银行对专项资金贷款给予利率优惠。 申报条件: 1、申报企业具有优秀的创新管理团队和一定的经济规模、良好的成长性和社会信誉。 2 、申报企业主导产品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具有持续的技术创新活动,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重点支持已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创新型企业和高层次人才创办企业。 3、贷款资金用于科技项目产业化,优先支持国家、省、市立项的科技计划项目,重点支持列入《苏州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领域技术指引》的产业化项目的实施。风险补偿贷款额最高不超过500 万元,期限不超过2 年。 申报办法: 1、申报企业通过苏州市科技局网站进入科技金融服务平台进行注册,经过审核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进入平台企业库。 2、企业在平台上填报和提交风险补偿资金贷款申请表、按要求录入相关证

明文件、财务报表、知识产权等附件材料,并打印申请表,同附件材料一起装订成册,一式三份。书面申报材料需和网上申报内容一致。 3、贷款申请常年受理,集中审核,经审核通过后办理相关贷款手续。 科技保险补助对科技型企业和研发机构投置的科技保险费进行补贴,科技保险的险种范围:高新技术企业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和专利保险。 申报事项: 1 、科技保险补助是对2009 年度支出的科技保险费进行补贴。 2 、应提供的申请材料: (1) 苏州市科技保险补贴资金申请表; (2) 申请人同相关保险公司签订的科技保险合同(验原件,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印章); (3) 支付科技保险费的原始发票(验原件,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印章); (4) 申请人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验原件,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印章) ; (5) 2009 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6) 其它相关的材料。 科技贷款贴息 用于补贴实施国家、省火炬计划、星火计划、市自主创新重点项目和市技术专项等项目使用金融机构贷款所发生的利息支出。用于补贴企业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专项资金贷款所发生的利息支出。 申报事项: 1 、项目于2008 年1 月1 日后立项,按计划实施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材料汇编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材料汇编 一、企业技术开发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为鼓励和推动有条件的企业建立和完善企业技术开发中心,提高企业技术创新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一、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的宗旨和基本特点 (一)在企业建立技术开发中心,是贯彻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指导方针,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推进企业技术进步的一项战略措施,是增强企业技术开发与创新能力,促进科研与生产的紧密结合,加速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有效途径,这项工作的开展,将会起到良好的示范和导向作用,有力地推动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提高企业自我发展和市场竞争能力。 (二)企业技术开发中心是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隶属于企业的具有高层次、高水平的研究与开发机构。其中心任务是为本企业的技术进步服务,主要工作目标是为企业的产品更新换代和技术水平上台阶提供技术和技术储备,增强企业发展后劲,追求整个企业的综合效益。 二、企业技术开发中心的主要任务 (一)开展有市场前景的、较长远的基础性技术、关键技术、高新技术和新产品的研究与开发; (二)开展有市场需求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开发和应用,以及生产过程中重大技术难题的攻关; (三)开展重大科技成果专化为生产技术和产品的中间试验; (四)参与组织引进技术的论证、消化和创新; (五)参与本企业技术进步发展规划研发计划的制定和执行; (六)进行国际国内的交流与合作; (七)承担企业赋予的技术管理和服务的职能。 三、企业技术开发中心应具备的条件 (一)有一个市场竞争意识强、能团结广大技术人员奋发进取的企业领导班子,中心负责人由企业一把手担任; (二)技术中心所在企业经营状况良好,具有一定的专业技

苏州工业园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禁设项目和禁设区域

苏州工业园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禁设项目和禁设区域清单 一、拆迁企业和项目(含退二优二、退二进三项目): 拆迁企业,以国土环保局下发的《企业用地回购抄告单》为准;拆迁地块,以规建委下发的抄告单为准。 另外, 园区四大产业园内动迁企业、小区名单如下(各街道提供): 序号企业名称地址所属产业园 1 苏州市科普包装机械材料厂金海路3号上市企业产业园 2 苏州市宏益制衣有限公司金海路6号上市企业产业园 3 常阳特殊印刷(苏州)有限公司金海路7号上市企业产业园 4 苏州市新海制衣有限公司金海路15号上市企业产业园 5 苏州得依服饰有限公司金海路16-1号上市企业产业园 6 苏州工业园区广丰科技有限公司金海路17号上市企业产业园 7 苏州天源装饰材料新泽路36号上市企业产业园 8 苏州市恒益家具厂新泽路40号上市企业产业园 9 苏州市商龙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新泽路53号上市企业产业园 10 苏州可得制冷科技有限公司新泽路477号上市企业产业园 11 苏州市太阳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新华路69号上市企业产业园 12 苏州天纳科技有限公司新泽路39号上市企业产业园 13 苏州三杰轴承有限公司新泽路5号上市企业产业园 14 苏州市苏福金属制品厂新泽路上市企业产业园 15 苏州春雷服饰有限公司(欧码机 电) 新泽路31号上市企业产业园 16 苏州益顺机械有限公司金海路34号上市企业产业园 17 苏州工业园区娄葑镇车坊金湖木 器厂 金海路30号上市企业产业园 18 苏州工业园区维特力彩印包装有 限公司 新庆路88号上市企业产业园 19 苏州市曼特机械有限公司金海路16号上市企业产业园 20 苏州旭智科技有限公司新泽路80号上市企业产业园 21 苏州工业园区诚达汽车零部件有 限公司 新泽路12号上市企业产业园 22 苏州市广卫特种水泥制品有限公 司 新华路88号上市企业产业园 23 苏州森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新城路131号上市企业产业园

苏州市产学研联合体确认条件.

苏州市产学研联合体确认条件 (2004年) 第一条为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国际新兴科技城市建设的决定》精神,支持和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建立产学研联合体,提高科技合作水平,加快技术成果转化,特制定苏州市产学研联合体确认条件。 第二条本确认条件适用于苏州市区及所辖市(县)、区范围内的产学研联合体的认定。 第三条苏州市科学技术局负责产学研联合体确认工作的指导。各市、区科技局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具体确认工作。 第四条产学研联合体系指本地企事业单位与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包括这些单位的成果发明人和专利权拥有人)合作进行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开发,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联合体。主要形式包括: 由企事业单位与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共同投资兴办,并经工商、税务注册登记的技术创新开发和产业化法人实体,责任共负,义务共尽,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企事业单位与大专院校、科研机构之间有明确的技术合作领域和合作关系,虽不另行注册新的实体,但合作期限较长(一般三年以上),共同实施一项或多项产品(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第五条产学研联合体应具备下列条件: 1、联合体所实施的产品(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对本地产业发展起较大的促进作用,对传统产业具有较大的辐射作用,具有较高的科技含量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联合体应具有持续开发、创新的中长期规划和项目实施计划,以不断巩固和发展合作成果。 3、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签定有效期不低于3年的技术合作协议; 第六条确认产学研联合体向当地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无主管部门的民营企业向属地科技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产学研联合体确认表》,并提供附件材料(工商、税务登记执照;合作协议书;章程;成果证书或专利证书;项目

南京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办法

南京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工业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05]153号)精神,充分发挥企业技术中心在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规范和加强南京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技术中心是企业自主创新体系的核心,具有技术创新战略规划制定与实施、科技活动组织与管理、新产品新技术研究与开发、产学研合作与交流、管理与制造信息化等主要功能。 企业技术中心的机构设置可根据企业发展情况而定,应设立技术中心办公室、专门领域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工程中心、产品设计开发室、实验室、中小试基地、工艺标准室及计算机信息中心等机构。 为提高企业技术创新战略决策的科学性,企业技术中心应设立技术委员会和专家委员会,为企业进行技术发展战略决策提供权威咨询和顾问。技术委员会主要由企业内部有关高层管理人员和技术专家组成,对产品开发方向、技术创新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进行评定,对产品开发立项、方案设计的可行性进行论证,对产品开发存在的技术问题进行分析,提出解决方案等;专家委员会主要由高等院校、研究院所及相关企业的专家、学者组成,为企业重大科技开发项目认可、评审、评定提供技术支持。 第三条为推进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确立企业自主创新的主体地位,对全市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成效显著、具有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南京市予以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称号并给予重点扶持,以鼓励和引导企业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第四条南京市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委)对全市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宏观指导,并负责南京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管理工作。

吴江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

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苏府规字〔2010〕8号)、《苏州市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苏府办[2010]324号)和《吴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企业总部经济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吴政规字〔2010〕8号),鼓励和促进总部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总部企业,是指根据《苏州市总部企业认定办法》、《吴江市总部企业认定办法》,经认定、授证的企业。 第三条经苏州市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吴江市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总部企业可按照本细则享受有关鼓励政策。 第四条为了使总部经济成为我市经济新的增长点和城市建设新的亮点,每年新引进总部企业不少于3家,力争5家以上。到2015年,力争入驻我市的国内外知名总部企业达15家以上,同时认定一批现有总部企业,使总部企业对地方税收增量贡献达到15%。 第二章鼓励政策

第五条新引进总部企业落户补助。 2010年5月1日在我市注册设立、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分A、B、C三类,按到帐注册资金分别给予4%、3%、2%的一次性开办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万元。补助资金分5年支付,每年支付20%。企业注册资金分期到帐的,每年按实际到帐数进行计算和补差。A类是指符合吴江产业鼓励政策,注册资金5000万元及以上的运营总部或营销总部;B类是指符合吴江产业鼓励政策,注册资金5000万元及以上的职能性总部;C类是指其他符合条件、发展空间较大的总部企业。 第六条现有总部企业增资补助。 现有企业增资后符合条件并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或者认定为总部企业后增资超过3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不再分A、B、C三类,统一按增资部分给予2%的增资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万元。补助资金分3年支付,第一年支付40%、第二第三年各支付30%。企业注册资金分期到帐的,每年按实际到帐数进行计算和补差。 第七条总部企业经营贡献奖。 (一)经认定的新设立总部企业,自认定当年起,按对本地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吴江地方留成部分,前3年给予100%奖励,后3年给予50%奖励。经认定的本地现有总部企业,按对地方财政收入贡献(口径同上)比

泰州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泰州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 法 泰州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规范和加强泰州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依据《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 理办法》、《泰州市关于工业企业建立技术中心的暂行办法》(泰政办发[2000]77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泰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泰州市经贸委)对全市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 行宏观指导,并负责泰州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管理工作。 第二章认定 第三条泰州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 第四条申请泰州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要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企业具备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全市同行业中具有显著的规模 优势和竞争优势,企业年营业收入总额在1亿元以上,近3年企业不亏损。 2、企业领导层重视技术创新和技术中心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意识和创新意识,能为 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不低于300万元,占销售收 入的比例不低于3%。 3、企业具备较强的技术开发实力与能力,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 人,科技人员队伍结构合理,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企业专职研究与试 验发展人员不低于30人,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300万元。 4、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完善,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有良好的运行机制和产学研合作机制,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第五条泰州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程序

1、市直企业向泰州市经贸委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报申请材料;其它企业向各市(区)经贸委(经发局)、市经济开发区经发局、医药园区经发局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报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泰州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附件一)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附件二)。 2、各市(区)经贸委(经发局)、市经济开发区经发局、医药园区经发局对企业上报 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确定推荐企业名单,签署推荐意见,并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泰州市经贸委。 3、泰州市经贸委依据国家和省产业政策、认定条件等进行综合审查后,择优确定泰州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并予以发布和授牌。 4、泰州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自泰州市经贸委受理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之内发布认定结果。 第三章评价 第六条按照国家和省产业政策、认定条件等,泰州市经贸委对市直企业泰州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各市(区)经贸委(经发局)和市经济开发区经发局、医药园区经发局对本辖区内的泰州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每逢尾数为3、6、9的年份进行一次评价。 第七条评价程序: 1、数据采集。泰州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将评价材料报所在市(区)经贸委(经发局)、市经济开发区经发局、医药园区经发局,市直企业报泰州市经贸委。评价材料包括:《泰州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附件三)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附件二)。 2、数据初审。各市(区)经贸委(经发局)、市经济开发区经发局、医药园区经发局 对泰州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进行初审,出具审查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泰州市经 贸委。 3、数据核查。泰州市经贸委负责全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进行核查,核查方式包括召开核查会议和实地核查等。 4、评价结果公布。泰州市经贸委对评价结果进行公布。 第八条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1、评价得分85分及以上者为优秀。 2、评价得分60分(含60分)至85分之间为合格。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价为不合格: (1)评价得分低于60分; (2)连续两次评价得分在65分(含65分)至60分之间; (3)逾期一个月不上报评价材料的企业技术中心; (4)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低于300万元。 (5 )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低于30人。 (6)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低于300万元。 第九条泰州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从上报评价材料截止之日起,泰州市经贸委在60个工作日内公布评价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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