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案例】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早于会计收入时点的处理案例【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新收入准则下会计与增值税收入确认时点差异及应对
新收入准则下会计与增值税收入确认时点差异及应对无论是2006年旧收入准则还是2017年颁布实施的新收入准则,对于会计上收入确认的时点和增值税一直存在很大的差异。
总体来看,增值税的纳税发生时间无论《增值税暂行条例》还是营改增后的修订,总体变化不大。
但新、旧收入准则对于收入的确认方法和确认时点还是发生了比较大的变化。
首先,对于会计上收入确认时点和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差异,会计上无论是合同资产的确认还是营业收入的确认,都是按不含增值税收入金额来确认的。
因此,对于会计收入确认时点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之间的差异,是通过如下会计科目来划分的:(1)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且增值税纳税义务也发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2)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的时点早于按照增值税制度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的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新旧收入准则关于收入确认时点的最大区别,是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这样就改变了原先旧收入准则和建造合同准则,对于不同收入确认适用不同准则的情况。
新收入准则将“控制权转移”的判断分为五个步骤:一是识别客户合同;二是识别履约义务;三是确定交易价格;四是分摊交易价格;五是确认收入。
这个“五步法”属于通用标准,我们下面就分别针对增值税不同规定来看一下新收入准则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差异一、增值税先开发票先交税这是增值税和新收入准则最明显的一个差异。
增值税的规定是,无论什么情况,先开发票都要先交税,不管你是否达到会计上收入确认的标准。
一般会计处理为:借:银行存款贷:合同负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或简易计税二、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对于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取得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0号)对这个问题的税会差异有进一步解释: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中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已将货物移送对方并暂估销售收入入账,但既未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也未开具销售发票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实例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早于会计收入时点的处理案例
实例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早于会计收入时点的处理案例在财会[2016]22号《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中写到:按照增值税制度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早于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的时点的,应将应纳增值税额,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时,应按扣除增值税销项税额后的金额确认收入.【案例】某建筑企业承建一项土石方工程,开工前施工项目部按工程承包合同的规定,收到发包单位通过银行转账拨付的工程款30万元.月末,企业以工程价款结算账单与发包单位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本月已完工程价款19万元,按规定应扣还预收工程款16万元.施工项目部收到发包单位支付的工程价款3万元.假设该项目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根据上述情况,企业应作如下账务处理:(1)开工前预收工程款:借:银行存款300000贷:预收账款———预收工程款300000预收工程款产生的销项税额=300000÷( 1+11%)×11%≈29729. 73(元)借:应收账款———×工程增值税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月末办理结算:工程结算价款产生的销项税额=190000÷(1+11%)×11%≈18828. 83(元)借:应收账款———应收工程款190000贷:工程结算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根据业主要求,从结算总金额扣除16万元预收工程款:借:预收账款———预收工程款160000贷:应收账款———应收工程款160000因业主要求扣除的预收款16万元在预收环节已经计算过销项税额甚至开过发票,而按结算金额全额计提销项税额时就存在重复计算,因此可把业主要求扣除的预收款金额对应的销项税额冲回:扣除的预收款金额对应销项税额=160000÷( 1+11%)×11%≈15855. 86(元)借:应收账款———×工程增值税-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上述账务处理,企业也可以根据本单位的核算习惯,和第(2)项业务合并处理. (此种账务处理方法是在22号文件的基础上,结合实务操作的便利性自行设置的,不是22号文件的统一规定.)(4)收到发包单位支付的工程价款3万元:借:银行存款30000贷:应收账款———应收工程款30000假设该项目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根据上述情况,企业应作如下账务处理:(1)开工前预收工程款:借:银行存款300000贷:预收账款———预收工程款300000预收工程款产生的增值税税额=300000÷( 1+3%)×3%≈(元)借:应收账款———×工程增值税贷:应交税费——简易计税(2)月末办理结算:工程结算价款产生的增值税税额=190000÷(1+3%)×3%≈(元)借:应收账款———应收工程款190000贷:工程结算应交税费———简易计税(3)根据业主要求,从结算总金额扣除16万元预收工程款:借:预收账款———预收工程款160000贷:应收账款———应收工程款160000因业主要求扣除的预收款16万元在预收环节已经计算过增值税税额甚至开过发票, 而按结算金额全额计提增值税税额时就存在重复计算,因此可把业主要求扣除的预收款金额对应的税额冲回:扣除的预收款金额对应增值税税额=160000÷( 1+3%)×3%≈(元)借:应收账款———×工程增值税-贷:应交税费———简易计税-上述账务处理,企业也可以根据本单位的核算习惯,和第(2)项业务合并处理.(此种账务处理方法是在22号文件的基础上,结合实务操作的便利性自行设置的,不是22号文件的统一规定.)(4)收到发包单位支付的工程价款3万元:借:银行存款30000贷:应收账款———应收工程款30000。
会计实务:纳税义务发生时点不同处理方法
纳税义务发生时点不同处理方法纳税义务发生时点不同处理方法如下所示: 纳税义务发生时点是确定纳税间隔期的起点,一般以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来确定纳税义务的发生时点。
纳税义务发生时点是纳税人就其应税行为承担纳税义务的具体法定时点,是确定纳税间隔期的起点。
不同类型的税收制度,纳税义务发生时点的确定,有不同的处理方法。
1.商品劳务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点 因为商品劳务税既有卖方税,也有买方税,两种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并不相同。
就卖方税而言,可以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点至少有三种选择:一是收取价款的时点;二是发出货物或提供劳务的时点;三是签订合同的时点。
选择不同的时点,对于征纳双方具有不同的意义。
如果选择价款收到这个时点,纳税人可能会故意推迟价款的收取时间,当购销双方均为从事营业活动的纳税人时,就可以通过相互拖延价款收付时间的手段来推迟纳税义务的发生。
如果选择发出货物或提供劳务的时点,或者选择签订合同的时点,政府就可以及时获得所需要的税款,但这样会给纳税人产生现金支付上的困难,因为纳税人还没有收到价款,它只能用其他的现金来支付税款,如果没有足够的现金,就会出现通过借款融资的方法来垫付税款的问题。
从总体上看,三种选择各有利弊。
我国现行规定,是以货款的结算方式的不同来分别确定的。
买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点也有三种选择:一是购人货物或接受劳务的时点;二是支付价款的时点;三是办理交易确认的法定手续的时点。
一般以第三种方式为主,因为买方必须办理法定手续,便于征收机关根据法定手续确认纳税义务的产生。
例如,进口关税通常以办理货物报关进口的时点为纳税义务发生时点。
也有以交易双方签订合同的时点为纳税义务发生时点的。
例如,我国现行契税就规定,纳税人应在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的当日,承担纳税义务。
2.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点 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点有三种选择:一是纳税人应当取得所得的时点;二是支付单位支付所得的时点;三是税法规定的时点。
会计经验:增值税纳税实例及案例分析
增值税纳税实例及案例分析增值税纳税实例及案例分析 【例】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7%。
2013年11月有关生产经营业务如下: ①销售甲产品给某大商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不含税销售额80万元;另外,开具普通发票,取得销售甲产品的送货运输费收入5.85万元。
②销售乙产品,开具普通发票,取得含税销售额29.25万元。
③将试制的一批应税新产品用于本企业基建工程,成本价为20万元,成本利润率为10%,该新产品无同类产品市场销售价格。
④销售使用过的进口摩托车5辆,开具普通发票,每辆取得含税销售额1.04万元;该摩托车原值每辆0.9万元。
⑤购进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支付的货款60万元、进项税额10.2万元;另外支付购货的运输费用6万元,取得运输公司开具的普通发票。
⑥向农业生产者购进免税农产品一批,支付收购价30万元,支付给运输单位的运费5万元,取得相关的合法票据。
本月下旬将购进的农产品的20%用于本企业职工福利(以上相关票据均符合税法的规定)。
计算该企业2013年5月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
①销售甲产品的销项税额: 80x17%+5.85÷(1+17%)x17%=14.45(万元) ②销售乙产品的销项税额: 29.25÷(1+17%)x17%=4.25(万元) ③自用新产品的销项税额: 20x(1+10%)x17%=3.74(万元) ④销售使用过的摩托车应纳税额: 1.04÷(1+4%)x4%x50%x5=0.1(万元) ⑤外购货物应抵扣的进项税额: 10.2+6x7%=10.62(万元) ⑥外购免税农产品应抵扣的进项税额: (30x13%+5x7%)x(1-20%)=3.4(万元) ⑦该企业11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 14.45+4.25+3.74+0.1-10.62-3.4=8.52(万元)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
收入确认时点不一致的税会差异分析与纳税调整
收入确认时点不一致的税会差异分析与纳税调整(一)税务确认收入早于会计确认的【案例-1】甲公司与乙公司在2020年12月28日签署一份销售合同。
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一批货物,不含税价款100万元,税额13万元,价税合计113万元,增值税专票随货移交给乙公司;甲公司负责送货上门,乙公司货到验收合格立即付款。
甲公司在2020年12月29日开具了增值税专票,并且装货发运,在2020年12月31日就送到乙公司;但是因为元旦放假,乙公司是2021年1月3日才验收货物,乙公司1月4日就支付了货款。
假定该批货物的成本为70万元。
问题:甲公司对上述业务2020年和2021年的财税处理及纳税调整解析:1.甲公司2020年会计处理按照新收入准则的“五步法”判断,由于在2020年12月31日商品的控制权没有从甲公司转移给乙公司,因此会计上暂时不能确认收入。
借:合同资产-乙公司70万元应收账款-乙公司13万元贷:库存商品70万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万元2.甲公司2020年税务处理(1)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规定,【案例2-1】中甲公司销售货物,满足税法规定收入确认,因此需要在2020年确认应税收入。
(2)增值税:由于已经先开票,应在开具之日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3.甲公司2020年税会差异分析与纳税调整由于会计处理不确认收入,税务处理需要确认应税收入,二者在收入与成本都存在差异,需要在汇算清缴时做纳税调整。
由于满足《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的填报说明规定:“填报会计处理不确认销售收入,而税收规定确认为应税收入的金额”,因此应通过“视同销售”进行纳税调整。
第一步:先调整收入,就在《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中调整,详见表1-1:第二步:就在《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调整,详见表1-2。
财税实操知识-《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案例分析(二)
财税实操知识-《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案例分析(二)(二)销售等业务的账务处理。
1.销售业务的账务处理。
企业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应当按应收或已收的金额,借记“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取得的收入金额,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固定资产清理”、“工程结算”等科目,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计算的销项税额(或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发生销售退回的,应根据按规定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例7,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1月销售一批货物,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为100万元,增值税额为17万元。
当月尚未收到货款。
解析:借:应收账款 117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例8,甲公司为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17年1月销售2016年4月30日前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开具普票取得收入52.50万元。
款项已经收到。
解析:借:银行存款 52.50贷:主营业务收入 50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的时点早于按照增值税制度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的,应将相关销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待实际发生纳税义务时再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
例9,甲公司属于船舶建造行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期末按完工进度70%确认2000万收入,但尚未对客户开具增值税发票。
解析:根据36号文第45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
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增值税的会计处理附案例
增值税的会计处理附案例一、增值税会计处理增值税是一种流转税,以商品或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
在会计处理上,增值税主要涉及以下几个环节:1.购进环节:企业购进货物或接受劳务时,需要支付增值税。
这部分增值税可以作为进项税额,用于抵扣销项税额。
在会计处理上,进项税额通常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2.销售环节: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时,需要向客户收取增值税。
这部分增值税作为销项税额,是企业应缴纳的增值税额。
在会计处理上,销项税额通常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3.抵扣环节:企业可以用进项税额抵扣销项税额,计算出应缴纳的增值税额。
在会计处理上,抵扣后的应纳税额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
4.缴纳环节:企业按照税务部门的规定,定期缴纳增值税。
在会计处理上,缴纳的增值税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的借方,表示已缴纳的税款。
二、增值税案例讲解假设某企业为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13%。
本月购进原材料一批,价值100万元,支付增值税13万元;销售产品一批,价值200万元,收取增值税26万元。
该企业本月应如何进行增值税的会计处理?1.购进环节:借:原材料100万元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3万元贷:银行存款113万元2.销售环节:借:银行存款226万元贷: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6万元3.抵扣环节:本月应纳税额= 销项税额- 进项税额= 26万元- 13万元= 13万元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13万元贷:银行存款13万元注意:实际操作中,企业可能需要根据税务部门的规定,按月或按季度申报并缴纳增值税。
此外,如果企业存在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的情况,可以申请退税或留抵下期抵扣。
三、增值税注意事项1.准确核算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企业应按照税法规定,准确核算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确保税款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增值税案例详解
一、增值税业务处理案例宏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原材料存货采用实际成本计价,包装物存货采用计划成本计价。
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7%,每月缴纳一次。
2009年1月份增值税留抵税额为3576元,2月份发生与增值税相关的经济业务如下:(1)3日,销售给华丰公司自产A产品300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货款180000元,增值税30 600元。
货已发出,价税款收到转账支票。
发生运输费2000元,取得运输部门开具给本公司的运输费发票,合同约定运输费用由销货方负担。
以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货款或取得索取销货款凭据当天,则:销项税额=180000×17%=30600(元)销货方为销售货物负担运费可享受7%抵扣进项税额,则:进项税额外=2000×7%=140(元)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和银行入账通知单编制会计分录:借:银行存款210 600贷:主营业务收入180 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0 600 根据运输发票发票联和支票存根编制会计分录:借:销售费用 1 86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40贷:银行存款 2 000 (2)4日,向盛达公司购进原料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货款100 000元,增值税17 000元,原料已验收入库并同时支付货款。
在购货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2400元,其中,运费1950元,建设基金50元,装卸费、保险费等杂费400元,已取得运输部门开具的运输发票。
上述业务已办理相关增值税抵扣认证手续。
购进材料已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认证,运输费已申报抵扣,则:进项税额=100000×17%+(1950+50)7%=17140(元)入库材料采购成本=100 000+2400-140=102 260(元)根据专用发票和入库单:借:原材料102 26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 140贷:银行存款119 400(3)5日,向外地某工厂发出B产品一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货款77 000元,增值税13 090元;宏运公司开出支票代垫运费1800元,运输部门将运输发票开具给购货方。
财务会计实操实战系列-增值税必知-会计处理
财务会计实操实战系列-增值税必知-会计处理增值税必知——会计处理目录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会计处理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会计处理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会计处理(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会计科目设置一级科目:应交税费二级科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预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待转销项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简易计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等明细科目。
三级科目:“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内设置“进项税额”“销项税额抵减”“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减免税款”“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等专栏。
(二)具体科目详解1.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三级科目与待认证进项税额、待抵扣进项税额二级科目(1)“待认证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由于未经税务机关认证而不得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包括:一般纳税人已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尚未经税务机关认证的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已申请稽核但尚未取得稽核相符结果的海关缴款书进项税额。
(2)“进项税额”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而支付或负担的、准予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按照纳税信用等级对增值税发票使用实行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1号)将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由纳税信用A级、B 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扩大到纳税信用C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聚焦22号文中房开企预缴增值税的结转时点问题【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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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预缴税额”填报 900万元,第 34行”本期应补(退)税额”填报 100万 元.按照河北省国税局的这个解答,A项目和 C 项目虽然没有达到纳税义务 发生时间,但是其预缴的增值税也可以用于抵减 B 项目已经达到纳税义务 发生时间情况下计算出来的应交增值税款.换句话说,河北省国税局认为 在增值税政策中并不要求 A 项目和 C 项目在达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后才 可以抵减其预缴的税款.那么将来反映到会计核算中,也不会像 22号文要 求的那样延后进行预交增值税和未交增值税之间的对冲.只分享有价值的会计源自操经验,用有限的时间去学习更多的知识!
未落空,被影响的是实际纳税义务发生后当期的应纳税额. 最后还是要强调,22号文是会计制度,不管你会计制度怎么写,你决定不
了预缴税款的抵减时间,抵减时间仍然应该由增值税制度去规范.当增值 税制度捋顺了,会计处理也就水到渠成了.
会计是一门很基础的学科, 无论你是企业老板还是投资者, 无论你是 税务局还是银行, 任何涉及到资金决策的部门都至少要懂得些会计知 识。而我们作为专业人员不仅仅是把会计当作“敲门砖”也就是说, 不 仅仅是获得了资格或者能力就结束了, 社会是不断向前进步的, 具体到 我们的工作中也是会不断发展的, 我们学到的东西不可能会一直有用, 对于已经舍弃的东西需要我们学习新的知识来替换它, 这就是专业能力 的保持。因此, 那些只把会计当门砖的人, 到最后是很难在岗位上立足 的。话又说回来, 会计实操经验也不是一天两天可以学到的, 坚持一天 学一点, 然后在学习的过程中找到自己的缺陷, 你可以针对自己的习惯 来制定自己的学习方案, 只有你自己才能知道自己的不足。最后希望同 学们都能够大量的储备知识和拥有更好更大的发展。
【精品】最全面-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的涉税案例分析
最全面-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的涉税案例分析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的涉税案例分析在商业模式下的各类合同中,货款结算方式(现金结算、转账结算、票据结算)和支付时间,货物或劳务的交付和提供时间,预付款支付时间等涉税条款,都与纳税义务时间有关。
在我国的税法规定中,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和企业所得税都一定的纳税义务时间,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必须按照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时间进行足额按时申报纳税,如果没有按照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时间进行纳税,今后被税务稽查部门稽查属实后,将被定性为延期缴纳税款行为,严重者还有可能会被人民法院判为延期缴纳税款罪。
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的涉税条款(一)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的政策法律依据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40号)就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公告如下:“自2011年8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中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已将货物移送对方并暂估销售收入入账,但既未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也未开具销售发票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即货物已经发出且收到货款,但没有开发票);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19条第1款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该条款有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增值税纳税义务采取类似“收付实现制”原则,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是确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关键。
第二层含义是先开具发票的,应当即时纳税,这主要是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扣税凭证,在现行“以票抵税”征管模式下,如果允许上游企业开具发票而不确认销项,下游企业却凭票进行抵扣,增值税链条就会断绝,从这个意义上,条例第19条特案规定,先开发票的必须要即时缴纳税款,保证了增值税链条的完整。
实际工作中应注意的增值税[会计实务-会计实操]
实际工作中应注意的增值税[会计实务,会计实操] (一)预收账款并开具发票的处理根据条例十九条规定,先开具发票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在实际社会经济活动中,比较常见的商业企业的预付卡处理问题,在财务处理中要特别注意将销售收入的实现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行区分。
在账务处理上应按照以下方法进行处理:1.开具发票时借:银行存款(现金、应收账款)贷:预收账款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按17%税率2.月末按会计规定确认当期主营业务收入后,按确认收入进行账务处理,同时结转成本借:预收账款贷:主营业务收入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库存商品对特殊情况,比如销售商品既有适用17%税率的,同时也有13%税率的,需要将适用13%税率的部分多计提的销项税额用红字冲减,相应调整对应科目。
月末按会计规定确认当期主营业务收入后:借:预收账款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红字)还有预付卡既可购买商品同时也可以消费非应税项目(如商场中的咖啡厅、餐厅、电影院)的处理:借: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红字)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红字)(二)欠税、查补税款与留抵税款和应退税款的抵顶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和应退税额可抵减欠税、进项留抵税额可抵减查补税款。
具体文件参见:国税发[2002]150,国税发〔2004〕112号,国税发〔2004〕1197号,国税函〔2005〕169号会计处理:(1)增值税欠税税额大于期末留抵税额,按期末留抵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
(2)若增值税欠税税额小于期末留抵税额,按增值税欠税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
(三)增值税检查后调账处理1、若余额在借方,全部视同留抵进项税额,按借方余额数,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本科目。
用几个例子教会你如何会计处理增值税
⽤⼏个例⼦教会你如何会计处理增值税上级增值税的会计处理(⼀)按⽉缴纳增值税的会计处理平时,企业在“应交税⾦--应交增值税”多栏式明细账户中核算增值税业务;⽉末,结出借、贷⽅合计和差额(余额,下同)。
若“应交税⾦--应交增值税”为借⽅差额,表⽰本⽉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应继续留在该账户借⽅,不再转出;若为贷⽅差额,表⽰本⽉应交增值税税额,通过“应交税⾦--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账户,转⼊“应交税⾦--未交增值税”账户的贷⽅。
作会计分录如下:借:应交税⾦--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贷:应交税⾦--未交增值税由于以⼀个⽉为纳税期限的企业不存在当⽉预缴当⽉税款的情况,⽉末也不会有多交情况。
若⽉末“应交税⾦--未交增值税”有借⽅余额,只能是当⽉尚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以后⽉份继续抵扣)。
(⼆)按⽇缴纳增值税的会计处理若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纳税⼈按⽇(1、3、5、10、15⽇)缴纳增值税,则平时按核定纳税期纳税时,属预缴性质;⽉末,在核实上⽉应交增值税后,应于下⽉10⽇前清缴。
平时,企业在“应交税⾦--应交增值税”明细账中核算增值税业务。
其中,当⽉上交当⽉增值税额时,作会计分录如下:借:应交税⾦--应交增值税(已交税⾦)贷:银⾏存款⽉末,结出该账户借⽅、贷⽅合计和差额。
若“应交税⾦--应交增值税”账户为贷⽅差额,表⽰本⽉应交未交增值税税额,应转⾄“应交税⾦--未交增值税”的贷⽅,作会计分录如下:借:应交税⾦--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贷:应交税⾦--未交增值税若“应交税⾦--应交增值税”账户为借⽅差额,由于⽉中有预缴税款的情况,故该借⽅差额不仅可能是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且还可能包含了多交的部分。
多交税额是多少,尚未抵扣额⼜是多少,⼀般有以下三种情况:1.当“应交税⾦--应交增值税”借⽅差额⼤于“已交税⾦”合计数时,表明当⽉已交税⾦全部为多交。
同时,两者差额为本⽉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
[例2]某企业4⽉份“应交税⾦--应交增值税”账户资料,如下所⽰:借⽅贷⽅借或贷余额进项税额2850销项税额2550已交税⾦1200合计4050合计2550借1500借⽅差额1500元中包括多交的1200元税款和留待抵扣的300元进项税额(2550-2850=-300),多交税额应从“转出多交增值税”账户转⾄“应交税⾦--未交增值税”账户的借⽅,尚未抵扣税额留在“应交税⾦--应交增值税”账户的借⽅。
对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确认的收入与开票时点不一致的处理方式的认识
对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确认的收入与开票时点不一致的处理方式的认识在企业的实际业务中,经常遇到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来确认收入的时点与该收入开具发票的时点不一致,对于这种情况,财务人员更关注的增值税应该怎么在账务上进行处理呢?来自“大咖智库院”的红雨君谈了一下自己的看法,分享了以下几点认识,供大家探讨讨论。
在企业实际经营业务中会出现开具发票时间晚于实际应确认收入时间或开具发票时间早于实际应确认收入时间的情况,由于税务机关对增值税的纳税管理比较严格,处罚力度非常大,违法的成本也非常高,因此企业财务人员往往按照发票开具时间确认收入,使纳税申报收入与账面收入一致,认为这样可以减小税收风险。
但是依据发票确认收入可能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中的权责发生制的原则,不能真实、完整的反应企业的盈利能力,并且也不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中规定的权责发生制原则,对此类情况企业财务人员往往感到非常困惑。
奇迹正版H5,100倍经验广告对以上的问题,我们进行了分析研究,认为可以依据财政部【2016】22号文件增值税账务处理办法,企业在账务处理中可以增设应交税费二级明细“待转销项税”科目,分以下两种情况进行考虑及账务处理:展开剩余62%(1)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确认收入或利得的时点早于按照增值税制度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的,应将相关销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待实际发生纳税义务时再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确认收入时:借:应收账款/应收票据贷:应交税费——待转销税额主营业务收入结转时:借:应交税费——待转销税额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按照增值税制度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早于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确认收入或利得的时点的,应将应纳增值税额,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时,应按扣除增值税销项税额后的金额确认收入。
账务处理的总体思路是收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据实确认,涉及的增值税按照发票开具的时间进行缴纳,开票收入与实际收入的涉税差异在应交税费二级明细科目“待转销项税”和“销项税”之间结转,也就是按照调整税额不调整收入的思路。
案例说明:待转销项税额的运用【2017-2018最新会计实务】
案例说明:待转销项税额的运用【2017-2018最新会计实务】【2017-2018年最新会计实务经验总结,如对您有帮助请打赏!不胜感激!】案例1:甲企业将闲置库房对外出租,租赁期为3年,自2017年1月1日开始,每月租金20000元,于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支付(后付租金方式),假设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对出租业务选择一般计税,税率为11%。
2017年1-6月借:应收账款 20000贷:其他业务收入 18018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1982(待转销项税额=20000÷(1+11%)×11%=1982元)注: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因此先计入“待转销项税额”。
6月30日收到款项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11892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1892案例2:假设上述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出租业务选择简易计税,征收率为5%时,其他情况不变。
借:应收账款20000贷:其他业务收入19048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952待转销项税额=20000÷(1+5%)×5%=952元6月30日收到款项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5712贷: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5712缴纳税款: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5712贷:银行存款 5712后语点评:会计学作为一门操作性较强的学科、每一笔会计业务处理和会计方法的选择都离不开基本理论的指导。
为此,要求我们首先要熟悉基本会计准则,正确理解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并在每一会计业务处理时遵循一般原则的要求。
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
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
要深入钻研,过细咀嚼,独立思考,切忌囫囵吞枣,人云亦云,随波逐流,粗枝大叶,浅尝辄止。
增值税案例及参考答案
案例一资料:华宇有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17%按月缴纳增值税,3月份增值税留抵税额为2 756元。
存货采用实际成本计价,包装物单独核算。
2009年4月份发生下列经济业务:(1)4月3日购入A材料50 000千克,每千克单价10元,运输费用1 500 元(其中运费1 000元,其他杂费500元),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进项税额为85 000元,材料已入库,货款以银行存款支付。
专用发票月末已到税务机关认证。
(2)4月4日从外省购入B C两材料,其中购入的B材料80 000千克,每千克单价8元,运费3 000元,取得的专用发票注明的进项税额为108 800元,货款以银行存款支付,材料尚未到达,专用发票月末尚未认证,运输发票尚未申报抵扣。
购入的C材料15 000千克,合同规定单价4元,尚未收到专用发票等结算单据,货款尚未支付,材料已到达,验收入库。
(3)4月5日从小规模纳税人购入包装箱一批,取得的普通发票注明金额为3510元,货物验收入库,货款已全部支付。
(4)4月6日外购机床一台,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买价100 000元,增值税为17 000元,发生运输费用3 000元,取得运输发票。
专用发票月末已认证,运输发票已申报抵扣。
机床当即投入二车间使用,全部款项已支付。
(5)4月8日用支票直接向农场收购用于生产加工的农产品一批,已验收入库,经税务机关批准的收购凭证上注明买价为100 000元。
(6)4月9日从外省购入的B材料已到,验收入库,B材料的专用发票月末已认证,运输发票进行了申报抵扣。
(7)4月10日委托乙加工厂加工K材料(非应税消费品),材料上月已发出,本月用支票支付加工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加工费 2 000元,增值税340元,专用发票月末已认证。
(8)4月11日购入自用小轿车一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买价150 000元,增值税25 500元,价税合计175 500元,用支票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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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是一门很基础的学科,无论你是企业老板还是投资者,无论你是 税务局还是银行,任何涉及到资金决策的部门都至少要懂得些会计知 识。而我们作为专业人员不仅仅是把会计当作“敲门砖”也就是说,不 仅仅是获得了资格或者能力就结束了,社会是不断向前进步的,具体到 我们的工作中也是会不断发展的,我们学到的东西不可能会一直有用, 对于已经舍弃的东西需要我们学习新的知识来替换它,这就是专业能力 的保持。因此,那些只把会计当门砖的人,到最后是很难在岗位上立足 的。话又说回来,会计实操经验也不是一天两天可以学到的,坚持一天 学一点,然后在学习的过程中找到自己的缺陷,你可以针对自己的习惯 来制定自己的学习方案,只有你自己才能知道自己的不足。最后希望同 学们都能够大量的储备知识和拥有更好更大的发展。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18828.83 (3)根据业主要求,从结算总金额扣除 16万元预收工程款: 借:预收账款———预收工程款 160000 贷:应收账款———应收工程款 160000 因业主要求扣除的预收款 16万元在预收环节已经计算过销项税额甚至 开过发票,而按结算金额全额计提销项税额时就存在重复计算,因此可把 业主要求扣除的预收款金额对应的销项税额冲回: 扣除的预收款金额对应销项税额=160000÷( 1+11%)×11%≈15855. 86(元) 借:应收账款———×工程增值税 -15855.86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15855.86 上述账务处理,企业也可以根据本单位的核算习惯,和第 (2)项业务合并 处理. (此种账务处理方法是在 22号文件的基础上,结合实务操作的便利 性自行设置的,不是 22号文件的统一规定.) (4)收到发包单位支付的工程价款 3 万元: 借:银行存款 30000
上述账务处理,企业也可以根据本单位的核算习惯,和第 (2)项业务合并
处理.(此种账务处理方法是在 22号文件的基础上,结合实务操作的便利 性自行设置的,不是 22号文件的统一规定.) (4)收到发包单位支付的工程价款 3 万元:
只分享有价值的会计实操经验,用有限的时间去学习更多的知识!
借:银行存款 30000 贷:应收账款———应收工程款 30000
贷:应收账款———应收工程款 30000
假设该项目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根据上述情况,企业应作如下账务
处理: (1)开工前预收工程款: 借:银行存款 3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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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预收账款———预收工程款 300000 预收工程款产生的增值税税额=300000÷( 1+3%)×3%≈8737.86(元) 借:应收账款———×工程增值税 8737.86 贷: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2)月末办理结算: 工程结算价款产生的增值税税额=190000÷(1+3%)×3%≈5533.98(元) 借:应收账款———应收工程款 190000 贷:工程结算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184466.02 5533.98 8737.86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29729.73 (2)月末办理结算: 工程结算价款产生的销项税额=190000÷(1+11%)×11%≈18828. 限的时间去学习更多的知识!
借:应收账款———应收工程款 190000 贷:工程结算 17117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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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案例】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早于会计收入时点的处理案例 【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在财会[2016]22号《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中写到:按照增值税制度确认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早于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 的时点的,应将应纳增值税额,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按照国家 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时,应按扣除增值税销项税额后的金额确 认收入. 【案例】某建筑企业承建一项土石方工程,开工前施工项目部按工程承 包合同的规定,收到发包单位通过银行转账拨付的工程款 30万元.月末, 企业以工程价款结算账单与发包单位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本月已完工程价 款 19万元,按规定应扣还预收工程款 16万元.施工项目部收到发包单位 支付的工程价款 3 万元.
假设该项目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根据上述情况,企业应作如下账务
处理: (1)开工前预收工程款: 借:银行存款 300000
贷:预收账款———预收工程款 300000 预收工程款产生的销项税额=300000÷( 1+11%)×11%≈29729. 73(元)
借:应收账款———×工程增值税 29729.73
(3)根据业主要求,从结算总金额扣除 16万元预收工程款: 借:预收账款———预收工程款 160000 贷:应收账款———应收工程款 160000 因业主要求扣除的预收款 16万元在预收环节已经计算过增值税税额甚 至开过发票, 而按结算金额全额计提增值税税额时就存在重复计算,因此 可把业主要求扣除的预收款金额对应的税额冲回: 扣除的预收款金额对应增值税税额=160000÷( 1+3%)×3%≈4660.19(元) 借:应收账款———×工程增值税 -4660.19 贷: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466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