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宪法关于紧急状态的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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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关于紧急状态的规定是什
么
我国宪法关于紧急状态的规定是在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特别重大的突发事件的情况下,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有权作出紧急状态决定,紧急状态是因为当前的这种情形来决定是否进入非常法律状态的重大决策。
另外,当下的紧急状态主要是指战争,重大暴乱等形态。
一、我国宪法关于紧急状态的规定是什么?
紧急状态,是指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需要国家机关行使紧急权力予以控制、消除其社会危害和威胁时,有关国家机关按照宪法、法律规定的权限决定并宣布局部地区或者全国实行的一种临时性的严重危急状态。
在紧急状态下,各国的法律都有相应规定,政府可以采取特别措施,来限制社会成员一定的行动,政府还有权强制有关公民有偿提供一定劳务或者财物,社会成员也有义务配合政府紧急状态下采取的措施,来应对和解除突发事件。
第一,紧急状态的决定机关和权限。
紧急状态的决定,是国家机关在紧急情况发生后是否进入非常法律状态的重大决策。
这一决策包括停止执行宪法、法律的某些规定,属于最高国家机关的核心职权,必须由宪法作出规定。
根据宪法第六十七条和第八十九条的规定,有权决定紧急状态的机关分别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
其权限划分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国务院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此外,为了及时作出应急反应,对于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的决定,国务院依法还应该有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的请求权。
许多国家宪法都赋予最高国家行政机关这类请求权。
第二,紧急状态的宣布机关和权限。
宣布权是重要的程序权力,是紧急状态决定生效的必要程序条件。
它不仅适用于进入紧急状态,还应当适用于紧急状态的中止、延长和终止。
对于防止紧急状态决定权的滥用,具有重要作用。
我国宪法对此作了规定。
这次制定有关紧急状态的法律还可以对此作出更为具体的规定。
根据宪法第八十条和第八十九条的规定,有权宣布进入紧急状态的分别是国家主席和国务院。
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宣布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国务院决定并宣布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
状态。
因此,对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紧急状态,其决定机关和宣布机关是不同的,决定机关是国家的权力机关,而宣布机关是国家主席;对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部分地区实施紧急状态,由国务院作出决定并宣布。
二、宪法的含义和特征主要是什么?
一)宪法的概念
宪法是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保障公民权利的国家根本法。
(理解宪法与其它部分法的关系)
二)宪法的特征
1、宪法是国家的基本法:
(1)宪法规定的是国家的根本制度和任务
(2)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具有三层含义:
一是一切规范性文件都要依据宪法制定,是宪法的具体化
二是一切规范性文件都不能和宪法相抵触,或则要被撤消和宣布无效
三是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以及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3)宪法有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程序。
2、宪法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综观世界各国宪法,对公民权利通常采取两种方式:
一种是例举式。
(我国采取此种方式)
另一种是限制式。
3、宪法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
所谓政治力量的对比,首先是阶级力量对比。
具体表现两个方面:
一是阶级力量强弱的对比关系。
二是阶级力量强弱悬殊程度的对比关系。
国家宣布进入到紧急状态是非常危险的一种信号,当然,内地现在整体来说是比较和平的一种局面,可以预见,短时期甚至在未来都很少会发生有紧急状态的这种情况,但宪法也必须要规范对于紧急状态的相关立法,对于紧急状态的宣布机关和权限,紧急状态的具体情形等都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