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集团新项目开放及开盘基准工期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1

新项目开放及开盘基准工期管理办法

(2014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实现新项目“快速开发”、“快速回笼”的目标,确保集团业绩及战略目标的达成,特制定《新项目开放及开盘基准工期管理办法(2014版)》,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章术语和定义

第二条实际开盘工期(T):指新项目自摘牌之日起至开盘的累计净时间(不包含春节假期1个月及冬歇期)。

第三条开放基准工期(Te):指由集团根据新项目首期示范区工程难易情况、报建难易情况等因素,统一制定的不同类别的摘牌至完美开放的标准时间(不包含春节假期1个月及冬歇期)。

第四条开盘基准工期(Ts):指由集团根据新项目首期示范区工程难易情况、报建难易情况等因素,统一制定的不同类别的摘牌至开盘的标准时间(不包含春节假期1个月及冬歇期)。

第五条计划开放/开盘工期(To/Tp):指新项目里程碑计划中的计划开放/开盘时间(不包含春节假期1个月及冬歇期)。

第六条冬歇期:在定案阶段,区域必须在投资决策会汇报资料

中明确计划冬歇停工时间(依据项目所在地自然气候);项目的冬歇期在“定案阶段明确的冬歇停工时间”及“当地标准的冬歇时间”两者中取小值。

第三章适用范围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新摘牌项目;旧项目新摘牌地块(要求地块内单独设立有综合楼或酒店大堂、样板房及示范区的才列入本管理办法范围)。

第四章主要职责

第六条集团运营中心职责

(一)组织新项目开放/开盘基准工期标准的编制与更新。

(二)审核区域项目上报的计划开放/开盘工期,呈报集团领导审定。

(三)监控新项目开放/开盘计划的实施情况。

第七条区域运营管理部门(区域工程技术部/区域运营管理部等)职责

(一)组织评审区域内新项目开放/开盘基准工期,呈区域总裁确认,上报集团运营中心。

(二)督导并监控新项目在开放/开盘基准工期内的实施。

(三)组织评审区域内新项目对超出开放/开盘基准工期的申诉报告,呈区域总裁确认,上报集团总裁审批。

第八条项目管理部职责

(一)初步编制新项目开放/开盘基准工期,并报区域运营管理部门评审。

(二)执行并确保本项目开发计划在开放/开盘基准工期内执行。

(三)编制对本项目超出开放/开盘基准工期的申诉报告,并报区域运营管理部门评审。

第五章关键活动描述

第九条开放/开盘基准工期确定:按项目示范区工程难易情况、报建难易情况等影响因素及叠加情况,确定项目开放/开盘基准工期。

(一)按示范区工程难易情况确定的开放/开盘基准工期

1、评估因素包括:①示范区工程类型;②商业街建筑面积规模;

③洋房是否带地下室;④基础类型;

2、开放/开盘基准工期分类:根据示范区工程评估因素的实际情况,分为Ⅰ类、Ⅱ类,具体如表1:

表1:示范区工程因素开放/开盘基准工期分类表

(二)按报建难易情况确定的开放/开盘基准工期

1、评估因素包括:①地域的划分;

2、开放/开盘基准工期分类:根据项目报建地域的划分,分为Ⅰ类、Ⅱ类,具体如表2:

表2:报建因素开放/开盘基准工期分类表

(三)根据不同因素开放/开盘基准工期分类表确定项目相对应因素的开放/开盘基准工期,再取最长工期作为项目的开放/开盘基准工期。如项目的两个因素中存在两个Ⅱ类以上的情况,项目开放/开盘基准工期可增加一个月的工期。

第十条项目开放/开盘基准工期的确定流程:

(一)新项目在定案审批前,由项目部对该项目示范区工程难易、

报建难易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初步确定其对应的开放/开盘基准工期,完成《新项目开放/开盘基准工期申请表》(见附表2)。

(二)项目部上报区域运营管理部门评审并由区域总裁确认。

(三)对于符合集团标准要求的新项目提交由运营中心审定,对于超出集团标准要求的项目呈报申诉报告及实现成就共享计划测算

表至集团领导(主席、总裁)审批确定。

第十一条项目计划开放/开盘工期的确定:原则上,项目里程碑计划开放/开盘工期必须在开放/开盘基准工期范围内制定,如区域、项目不同意,可报集团领导(主席、总裁)审批确定。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二条新项目示范区应该遵循快速开发的原则,以最佳状态进行展示,以便营销及时安排顾客现场体验,进行开盘储客工作;项目开盘时要以最佳开盘状态进行开盘,同时推售货量满足计划要求。

第十四条因政策和市场原因,集团主动要求展示区停工、缓建的项目,不参与此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运营中心负责解释,运营中心将根据执行和考核情况适时组织调整和修订。

附表1

附表2

新项目开放/开盘基准工期申请表(2014版)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