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刑法分论概述
刑法(分论) 吴仁碧
第二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 第一节 ♦ 一、危害国家安全罪概述
♦ 一、概念和特征 ♦ 1概念 概念 ♦ 2特征: 特征: 特征 ♦ ①客体:侵犯的共同客体是我国国家安全,国家安全的含义有国体、政 客体:侵犯的共同客体是我国国家安全,国家安全的含义有国体、
体、国家结构形式、国家政治制度、政党制度、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结构形式、国家政治制度、政党制度、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的独立、领土完整等国家根本制度的安全。 国家的独立、领土完整等国家根本制度的安全。 ♦ ②客观要件:有种种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但共同之处是该章罪无结果 客观要件:有种种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犯。该章罪一般属于行为犯,有人认为有阴谋犯或举动犯。大多罪只要 该章罪一般属于行为犯,有人认为有阴谋犯或举动犯。 有行为就为犯罪既遂,无未完成形态的犯罪。个别犯罪可有预备、未遂、 有行为就为犯罪既遂,无未完成形态的犯罪。个别犯罪可有预备、未遂、 中止。但如只是犯意流露不能构成本章罪。行为可以是语言、文字等。 中止。但如只是犯意流露不能构成本章罪。行为可以是语言、文字等。 ♦ ③主体:只有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罪单位和自然人均可以构成,但如单位 主体:只有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罪单位和自然人均可以构成, 构成也只处理直接责任人员,即是单罚制。 构成也只处理直接责任人员,即是单罚制。其余十一个犯罪只有自然人 才能构成。投敌叛变罪、叛逃罪、背叛国家罪是特殊主体, 才能构成。投敌叛变罪、叛逃罪、背叛国家罪是特殊主体,其余是一般 主体。 主体。 ♦ ④主观要件:本章罪全为故意才能构成,大多为直接故意犯罪,少数直 主观要件:本章罪全为故意才能构成,大多为直接故意犯罪, 间接故意均可构成。 接、间接故意均可构成。
罪状与罪名( ) 第二节 罪状与罪名(2)
♦ 二、罪名 ♦ 1规定罪名的途径:一是立法机关在刑法分则或在特别刑法中规定,二 规定罪名的途径: 规定罪名的途径 一是立法机关在刑法分则或在特别刑法中规定,
刑法分论 第一章 刑法分论概说
(二)我国刑法分则体系的特点
第一章 刑法分论概说 2
第一节 刑法分论的体系
三、研究刑法分论的意义
第一章 刑法分论概说
3
第二节 罪状与罪名
一、罪状 (一)罪状及罪状的内容
(二)罪状的表述方式
第一章 刑法分论概说
4
第二节 罪状与罪名
二、宣告刑
三、பைடு நூலகம்行刑
第一章 刑法分论概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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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问题 法律适用问题] 法律适用问题
1.《刑法》第1条、第2条关于刑法制定根据和刑法任务 刑法》 条、第2 的规定,是全部刑法规范的基础,对任何刑法分则条 文的理解,都不允许得出与刑法第1条、第2 文的理解,都不允许得出与刑法第1条、第2条规定明 显相悖的解释。 2. 根据《刑法》第13条的规定,在“依照法律应受刑罚 根据《刑法》 13条的规定,在“ 处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处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中“情节显著轻微危害 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为了保证我国刑法“ 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为了保证我国刑法“保护 人民” 人民”这一根本价值目标实现,每一司法工作人员在 认定一个刑法分则规定的任何一种犯罪时,都有义务 首先考虑是否存在适用刑法第13条 但书” 首先考虑是否存在适用刑法第13条“但书”的可能。
第一章 刑法分论概说 10
[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 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 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
1. 《刑法》第101条。 刑法》 101条。
第一章 刑法分论概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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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堂讨论 课堂讨论] 课堂讨论
1.怎样正确认识刑法分则中的罪状与犯罪规范的关系? 思考提示 罪状是刑法分则规定的表示某种犯罪区别于其他犯罪的 特殊要素,犯罪规范是认定某种成立犯罪的标准, 应该结合罪状与总则的相关规定来决定其内容。 2 .怎样正确认识决定“法定刑”、“宣告刑”、“执 .怎样正确认识决定“法定刑” 宣告刑” 行刑” 行刑”因素及其差别的原因? 思考提示 (1)刑罚在不同阶段的目的;(2)犯罪主体危险性与 )刑罚在不同阶段的目的;(2 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之间的关系。
《刑法分论》课件
目录
• 刑法分论概述 • 犯罪构成 • 犯罪形态 • 共同犯罪 • 罪数形态 • 刑罚论
01 刑法分论概述
定义与特点
定义
刑法分论是相对于刑 法总论而言的,是对 各种具体犯罪及其刑 事责任进行研究的学 说。
特点
具体性、多样性、复 杂性。
具体性
刑法分论针对各种具 体犯罪的构成要件、 刑事责任等进行详细 阐述,具有更强的针 对性。
多样性
由于犯罪种类繁多, 刑法分论需要涵盖各 种不同种类的犯罪, 内容广泛多样。
复杂性
刑法分论涉及的犯罪 构成要件、刑事责任 等较为复杂,需要深 入研究和理解。
刑法分论与总论的关系
01
联系
刑法分论是刑法总论的具体应用,是对刑法总论原理的 进一步展开。
02
区别
刑法总论研究的是刑法的共性问题和一般原理,而刑法 分论则是对具体犯罪的个性问题和特殊情况进行研究。
必要共同犯罪
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主体数量有特别要求 的共同犯罪。包括聚合犯、对合犯和集团 犯。
B
C
复杂共同犯罪
指各共同犯罪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分工不同 、地位不同、作用不同,分别按照其所起的 作用定罪量刑。
简单共同犯罪
指各共同犯罪人均参与实行某一具体犯罪构 成要件的行为,即每一共同犯罪人都是实行 犯的共犯形态。
03
犯罪形态
犯罪形态概述
犯罪形态定义
犯罪形态是指犯罪在完成过程中 的不同表现形式,包括既遂、未
遂、中止等。
犯罪形态的意义
犯罪形态对于定罪量刑具有重要意 义,不同形态的犯罪在法律责任和 处罚上存在差异。
犯罪形态的分类
根据犯罪完成与否,可分为完成形 态与未完成形态;根据行为是否符 合构成要件,可分为构成要件符合 性形态与违法性形态等。
第一讲--分论概述
• 一般来说,罪名分类有以下四种: (1)类罪名、节罪名与具体罪名。(类罪名侵犯 的是同类客体,节罪名侵犯的是同类客体中某一 子类客体,具体罪名则侵犯的是直接客体。) 刑法分则分十章规定了十个类罪名,其中第三 章和第六章分别规定了八个和九个节罪名。 重点:(2)单一罪名与选择性罪名 单一罪名,是指罪状包含的犯罪构成具体内容单 一的罪名。(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 选择罪名,是指罪状包含的犯罪构成具体内容比 较复杂,罪名形式上表现为并列特点的罪名。 (如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组织、领导、参 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2
第一章
刑法分论概述
• 一 刑法分论的对象 • 二 刑法分则的体系 • 三 刑法分则条文结构 (重点) 罪状、法定刑、罪名 • 四 刑法分则的法条竞合
3
第一节 刑法分论的研究对象
★刑法分论的范围
• 《刑法典》的分则 • 单行刑法的罪刑规则 ★刑法分论研究的对象 • 犯罪构成、刑事责任
附: 刑法分论与刑法总论的关系
刑法分论第一课
分论概述
李福芹
刑法分论目录
• • • • • • • • • • • 第一章 刑法分论概述 第二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三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重点) 第四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重点) 第五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重点) 第六章 侵犯公民财产权利罪(重点) 第七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重点) 第九章 渎职罪 第十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略) 第十一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略)
我国刑法总则规定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刑法 的适用范围,以及关于认定犯罪、适用刑罚 的一般原理、原则和具体制度等内容。
刑法分则规定各种各样的具体犯罪的罪状及对每 一种犯罪应当判处的刑罚种类和刑罚幅度 (法定刑)。即:分则条文结构为罪状+法定 刑
绪言 第一章 刑法分论概述
2.刑法分则体系(刑法分则按照一定的标准 和规则组成):
(1)以同类客体为标准;
(2)各类犯罪按重要性程度从重到轻排列; (3)具体罪名按社会危害性程度从重到轻 排列。
第二节 刑法分则的条文构成
• 刑法第234条第1款规定: •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
»罪名+罪状+法定刑
刑法分论
主讲人:项婷婷
绪 言
一、本门课程的基本情况及学习意义
二、刑法分论与刑法总论的关系 三、刑法分论研习的基本策略(方法 论) 四、参考书目
一、本门课程的基本情况及学习意义 (一)课程基本情况 (二)学习的现实意义
刑法分论与刑法总论的关系
刑法总论与分论之间的关系
一般与特殊的关系
• 类罪名 具体罪名 • 单一罪名 选择罪名 概括罪名
1、单一罪名
——是指一个刑法分则规范中的内容能 够使用一个词语予以概括的情形。
2、选择性罪名
——是指所包含的犯罪构成具体内容 复杂,反映出多种性质相同或类似的 犯罪行为,既可概括使用,又可分解 拆开使用的罪名。
概括性罪名
——指其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
是指在刑法分则条文中明确规定对该种犯罪适 用的刑种和刑度,并对最高刑和最低刑作出限
制性的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 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 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 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是指条文只简单的规定罪名或者简单描述
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
3、引证罪状
刑法分论多媒体教案
刑法分论多媒体教案第一章:刑法分论概述1.1 刑法分论的概念与意义1.2 刑法分则与总则的关系1.3 刑法分论的主要内容与体系第二章:犯罪构成要件2.1 犯罪构成要件的概念与作用2.2 犯罪客体的认定2.3 犯罪客观方面的认定2.4 犯罪主体的认定2.5 犯罪主观方面的认定第三章:犯罪种类3.1 犯罪种类的概念与意义3.2 侵犯公民个人权利的犯罪3.3 侵犯财产的犯罪3.4 侵犯公共安全的犯罪3.5 侵犯国家利益的犯罪第四章:刑责概述4.1 刑责的概念与意义4.2 刑种的设定与适用4.3 刑罚的适用原则4.4 刑事责任的消灭与减轻第五章:刑罚的具体适用5.1 管制与拘役的适用5.2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适用5.3 死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5.4 没收财产、驱逐出境的适用5.5 刑罚执行与缓刑、减刑、假释的相关规定刑法分论多媒体教案第六章:侵犯公民个人权利的犯罪6.1 侵犯公民个人权利犯罪的概念与特点6.2 侵犯生命权的犯罪6.3 侵犯身体权的犯罪6.4 侵犯自由权的犯罪6.5 侵犯隐私权的犯罪第七章:侵犯财产的犯罪7.1 侵犯财产犯罪的概念与特点7.2 盗窃罪7.3 诈骗罪7.4 抢夺罪7.5 抢劫罪7.6 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第八章:侵犯公共安全的犯罪8.1 侵犯公共安全犯罪的概念与特点8.2 危害公共安全罪8.3 交通肇事罪8.4 危险驾驶罪8.5 破坏电力设备罪8.6 恐怖活动罪第九章:侵犯国家利益的犯罪9.1 侵犯国家利益犯罪的概念与特点9.2 危害国家安全罪9.3 泄露国家秘密罪9.4 叛国罪9.5 侵犯国家货币罪9.6 贪污罪第十章:刑责的具体适用10.1 刑事责任年龄与刑事责任能力10.2 特殊主体的刑事责任10.3 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10.4 刑责的竞合与适用原则10.5 刑责的变更与免除刑法分论多媒体教案第十一章:危害公共安全罪11.1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与特点11.2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11.3 投放危险物质罪、危险驾驶罪11.4 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11.5 重大责任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第十二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12.1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概念与特点12.2 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12.3 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罪12.4 非法拘禁罪、绑架罪、拐卖人口罪12.5 侵犯通信自由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第十三章:侵犯财产罪13.1 侵犯财产罪的概念与特点13.2 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13.3 抢劫罪、敲诈勒索罪13.4 贪污罪、职务侵占罪13.5 挪用资金罪、挪用特定款物罪第十四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14.1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概念与特点14.2 妨害公务罪、煽动分裂国家罪14.3 伪证罪、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14.4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14.5 制造、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第十五章:其他犯罪及刑责适用15.1 渎职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15.2 军人违反职责罪15.3 特定身份人员的犯罪15.4 刑责的适用与变更15.5 刑责的免除与减轻重点和难点解析本文档为“刑法分论多媒体教案”,共包含十五个章节。
第一章 刑法各论概述
周道鸳
兰州理工大学人文学院贾小龙制作、讲授
兰州理工大学人文学院贾小龙制作、讲授
侯国云
罪名确定实例3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三、法定刑
法定刑,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所确定的适 用刑罚的种类和刑罚幅度。 法定刑不同于宣告刑。法定刑是立法机关针对具体 犯罪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所确定的量刑标准,它着眼 于该罪的共性:宣告刑是法定刑的实际运用,是审 判机关对具体犯罪案件中的犯罪人依法判处并宣告 的应当实际执行的刑罚,它着眼于具体犯罪案件及 犯罪人的特殊性。
涉及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 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 ,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八条 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 处罚。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 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被 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 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 年。 缓刑考验期限,
罪名确定实例2
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 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 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 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 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 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 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 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学分论概述》PPT课件
刑法分则是对各类具体犯罪与刑罚作出 的个别规定,具有特殊性、直接性特点。
总则与分则之间是一般与个别、共性与 个性的关系,二者的有机结合构成刑法体系 的完整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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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刑法学分论的研究对象
刑法学总论(简称刑法总论),是对刑 法总则犯罪与刑罚理论一般原理和原则的阐 述及研究,是刑法的基础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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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犯罪分类排列依据 我国刑法典分则对犯罪进行分类的 标准,是犯罪的同类客体;对各类犯罪 以及各种具体犯罪的排列标准,主要是 依据各类各种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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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1、以同类客体为标准对犯罪进行分类
我国刑法分则将各种具有同类属性的具体犯罪归为十
类,十大类犯罪所侵害的同类客体分别是:
(1)国家安全; (2)公共安全; (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4)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 (5)公私财产权利; (6)社会管理秩序; (7)国家的国防利益; (8)国家公职人员公务活动的廉洁性; (9)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10)国家军事利益。
刑法学各论(简称刑法学分论,也称刑 法学分论、罪刑分论、罪刑各论 ),是对具 体犯罪构成及其法定刑的分析和解释,是刑 法理论的展开与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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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分论的研究对象: 刑法学分论的研究内容是具体犯罪 及其刑事责任;因此,刑法学分论的研 究对象是规定具体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 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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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刑法学分论与刑法总论的关系 刑法学分论与刑法总论之间是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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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犯罪分类排列的意义
(一)在刑事立法上的意义
(二)在刑事司法上的意义 (三)在刑法理论研究上的意义
1.1 第一章 刑法分论概述.
2、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
指在条文中对某种犯罪不规定具体的 刑种和刑度,只规定对该种罪处以刑 罚
一般以“依法制裁”、“依法严惩”、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词表达,具 体如何处罚全由法官掌握
3、相对确定的法定刑
指分则条文对某种犯罪规定了相对 具体的刑种和刑度,既有刑罚的限 度,也有一定的自由裁量余地
法定刑有可供选择的刑种与刑度;宣告 刑只能是特定的刑种与刑度
法定刑是立法上的规定;宣告刑是执法 中的适用
(三)法定刑的分类
绝对确定的法定刑 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 相对确定的法定刑
1、绝对确定的法定刑
指在条文中对某种犯罪或某种犯罪 的某种情形只规定单一、固定、无 量刑幅度的刑种和刑度的法定刑
3、犯罪分类排列的依据
以犯罪的同类客体为标准分类 以犯罪的危害程度为标准排列
第二节 刑法分则规范的结构
刑法分则规范的结构 罪状 法定刑 罪名
一、刑法分则规范的结构
某一具体刑法分则规范=罪状+法定刑
二、罪状
罪状的概念 罪状的分类
(一)罪状的概念
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 构成特征的描述,包括罪名和假设 条件
1、刑法分则体系的概念
指刑法分则对各类犯罪以及各类犯 罪所包含的具体犯罪,按照一定标 准和次序,加以排列而形成有机 整体
2、犯罪的分类排列
我国刑法将犯罪分为十类: 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
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 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 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
宣告刑的概念 法定刑与宣告刑的关系
1、宣告刑的概念
《刑法》总复习第一章刑法分论概述
《刑法》总复习第一章刑法分论概述第一个问题:刑法的适用范围一、刑法的适用范围,又叫刑法的效力范围,它指的是一个国家的刑法在什么范围、在什么时间它是有效的。
刑法的效力范围可以分为刑法的空间效力和刑法的时间效力两个问题。
1.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和人的效力,它是解决一个国家的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刑法的空间效力在理论上一般认为具有以下四个原则。
第一是刑法的属地管辖原则,也就是说,一个国家的刑法在这个国家的领域范围之内它是有效的。
所谓属地它是一个立体的概念,既包罗这个国家的领陆,也包罗这个国家的领海和领空,按照我国刑法规定,领域不仅包罗了领陆、领海、领空,还包罗了刑法上所说的浮动领土。
我国刑法第6条2款还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当然这种规定也导致了两个不同国家的管辖权竞合的问题。
第二个原则是属人管辖原则,所谓属人管辖,也就是按照国籍的原则来管辖。
我国刑法第7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第7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当然这种规定同样存在着与国外刑法管辖的竞合。
第三个原则是庇护管辖原则,我国刑法第8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第四个原则是遍及管辖原则,这是对国际犯罪惩治的管辖原则。
我国刑法第9条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2.在刑法的时间效力问题傍边,主要掌握的是刑法的溯及力的问题,即刑法生效以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具有溯及既往效力的问题。
第一章刑法概说
第一章 刑法概说
• 【学习目的与要求】 • 通过本章的学习,理解刑法的概念和 性质,了解制定刑法的目的和刑法的 任务,理解和把握刑法的体系、刑法 解释的概念与分类。
• 【内容提要】本章作为刑法通论部分, 概括阐释我国刑法的基础内容。 • 【重 点】刑法的解释
【经典案例一】许霆案
• 2006年4月21日晚10时,被告人许霆来到天 河区黄埔大道某银行的ATM取款机取款。结 果取出1000元后,他惊讶地发现银行卡账户 里只被扣了1元,许霆随即连续取款5.4万元 。当晚,许霆又反复操作多次。后经查实, 许霆先后取款171笔,合计17.5万元。
• 广州市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许霆以非法侵 占为目的,伙同同案人采用秘密手段,盗窃 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行为已构成盗窃 罪,遂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许霆不服,提起上 诉,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发回重审。 2008年3月31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布对 许霆案的一审重申结果,以盗窃罪判处许霆 有期徒刑5年,罚金2万元。
• ③司法解释也具有法律效力,当司法解释 与立法解释相抵触时,应适用新解释优于 旧解释的原则。 • ④不过,司法解释的效力低于立法解释的 效力,所以,立法解释可以进行扩大解释 ,司法解释不得进行扩大解释。 • 关于上述四句话正误的判断,下列哪一选 项是正确的?(2008年试卷二第20题)
• • • • •
刑 法 学犯 罪 主 体
单位 人
犯罪论
犯 罪 构 成
自然 人
刑罚论
共 同 犯 罪 排 除 犯 罪 性 行 为 正 当 防 卫 量 刑 制 度
(
犯 犯危 罪 害 客 罪行 体 客为
刑法分则第一章
四、法定刑与宣告刑的区别 法定刑是立法机关在制定刑法时确定的,宣告刑是 法院对具体犯罪判决宣告应当执行的刑罚,是审判 机关审理案件是确定的。 法定刑是立法上的规定,宣告刑是司法中的适用。 五、法律拟制:将原本不符合某种规定的行为按照 该规定处理。即“有意将明知为不同者,犯罪的分类及排列次序。 (二)刑法分则与总则的关系 二、刑法分则体系的特点 (一)原则上依据犯罪的同类客体 同类客体对犯罪进行分类。 同类客体 (二)总体上依据各类犯罪的罪行轻重对类罪进行排列。 (三)大体上依据犯罪的罪行轻重以及犯罪之间的内在联系对 具体犯罪进行安排。 (四)基本上依据犯罪侵犯的主要客体对犯罪进行分类。
3、浮动法定刑:指法定刑的具体期限或具体数量 并非确定,而是根据一定的标准升降不居,处于一 种相对不确定的游移状态。第227条第2款:“倒卖 车票、船票的,并处或单处票证价额1倍以上5倍以 下罚金。” 浮动法定刑具有以下特点: (1)只见于罚金刑 (2)只适用于经济犯罪、财产犯罪 (3)罚金的具体幅度要根据案件的事实确定。这 是浮动法定刑与相对确定的法定刑的区别。
三、刑法分则的条文结构 (一)罪状: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 构成特征的描述,指明适用该罪刑规范的 条件,行为只有符合某罪刑规范的罪状, 才能适用该规范。
分则条文对基本罪状的描述方式,可以分为四种情况: 1、叙明罪状: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作了详细 的描述。如第305条伪证罪。 2、简单罪状:条文只简单地规定罪名或者简单描述犯罪 的基本构成特征。 3、引证罪状:引用刑法中的其他条款来说明和确定某一 犯罪构成的特征。如第124条第2款规定:“过失犯前款 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4、空白罪状:条文不直接地具体规定某一犯罪构成的特 征,但指明确定该罪构成特征需要参照的其他法律、法 规的规定。第133条,交通肇事罪
刑法分论期末考试重点精华总结
刑法分论第一章刑法分则概论一、罪状和法定刑(一)罪状1、含义:罪状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的描述2、类型:(1)简单罪状:即仅仅写出犯罪名称,没有具体描述犯罪特征。
(2)叙明罪状:叙明罪状的特点是在罪刑规范中对具体犯罪的构成特征作了详细的描述。
(3)引证罪状:引证罪状表现为引用刑法的其他条款来说明和确定某一犯罪的构成特征。
(4)空白罪状:空白罪状没有具体说明某一犯罪的构成要件,但其指出了必须要参照的法律、法规。
(二)罪名1、含义:罪名就是犯罪名称,是对具体犯罪本质或主要特征的高度概括。
2、类型:(1)类罪名和具体罪名1、类罪名:是指某一类犯罪的总名称。
2、具体罪名:是指各种具体犯罪的名称。
只能根据具体罪名定罪。
(2)单一罪名、选择罪名、概括罪名1、单一罪名,指所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单一,只能反映一个犯罪行为,不能分解拆开使用的罪名。
2、选择罪名,指所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复杂,反映出多种行为类型,既可概括使用,也可分解使用的罪名。
3、概括罪名,指其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复杂,反映多种具体行为类型,但只能概括使用,不能分解使用的罪名。
(3)罪名的功能:1.概括功能;.2.区分功能.;3评价功能;4威慑功能;(三)法定刑1、含义:指包含罪刑关系的条文所规定的适用于具体犯罪的刑罚种类和刑罚幅度2、种类:(1)绝对确定的法定刑,是指在条文中仅规定单一的刑种与固定的刑度。
(2)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是指只规定对某种犯罪予以刑罚处罚,却没有规定对该种犯罪应当适用的刑种和刑度。
(3)相对确定的法定刑,是指在条文中规定一定的刑种与刑度,并明确规定最高刑与最低刑。
(4)浮动法定刑,是指法定刑的具体期限或者具体数量并非确定,而是根据一定的标准升降。
浮动法定刑只适用于罚金。
二、注意规定与法律拟制1、注意规定:指在刑法已作基本规定的前提下,提示司法人员注意、以免司法人员忽略的规定。
(1)注意规定的设置,并不改变相关规定的内容,只是对相关规定内容的重申;即使不设置注意规定,也存在相应的法律适用根据。
刑法分论多媒体教案
刑法分论多媒体教案第一章:刑法分论概述1.1 刑法分论的概念与意义1.2 刑法分则与总则的关系1.3 刑法分论的主要内容与体系第二章:犯罪论2.1 犯罪的概念与特征2.2 犯罪构成要件2.3 犯罪形态2.4 犯罪种类第三章:刑罚论3.1 刑罚的概念与特征3.2 刑罚的种类3.3 刑罚的适用与执行3.4 刑罚的改革与完善第四章:刑法责任4.1 刑事责任的概念与特征4.2 刑事责任的种类与归责原则4.3 刑事责任的时效4.4 刑事责任的减轻与免除第五章:刑法的适用范围5.1 刑法空间效力范围5.2 刑法时间效力范围5.3 我国刑法的空间与时间效力规定5.4 刑法的冲突解决原则本章节教案以多媒体形式呈现,通过图片、案例、动画等丰富教学资源,帮助学生直观地理解刑法分论的基本概念、原理和法律规定。
结合现实生活中的典型案例,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提高其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在教学过程中,注重引导学生进行思考和讨论,培养其法律素养和道德观念。
第六章:危害国家安全罪6.1 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概念与特征6.2 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种类6.3 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法律规定与案例分析6.4 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刑事责任第七章:危害公共安全罪7.1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与特征7.2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种类7.3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法律规定与案例分析7.4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刑事责任第八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8.1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概念与特征8.2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种类8.3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法律规定与案例分析8.4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刑事责任第九章:财产犯罪9.1 财产犯罪的概念与特征9.2 财产犯罪的种类9.3 财产犯罪的法律规定与案例分析9.4 财产犯罪的刑事责任第十章:贪污贿赂犯罪10.1 贪污贿赂犯罪的概念与特征10.2 贪污贿赂犯罪的种类10.3 贪污贿赂犯罪的法律规定与案例分析10.4 贪污贿赂犯罪的刑事责任本教案以多媒体形式呈现,通过图片、案例、动画等丰富教学资源,帮助学生直观地理解各类犯罪的概念、特征、种类和法律规定。
刑法分论第一章
(三) 相对确定的法定刑 相对确定的法定刑,是指以不同刑种或具有一定处刑 幅度的同一刑种为内容的法定刑。 我国刑法分则中相对确定的法定刑的表述方式可以分 为有以下几种情况: 1.明确规定法定最高刑的刑量和法定最低刑的刑种, 但不具体规定法定最低刑的刑量。 2.明确规定法定最低刑的刑量和法定最高刑的刑种, 法定最高刑的刑量根据刑法总则决定。 3.明确规定法定最高刑和最低刑的具体刑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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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思考题
1、怎样正确认识刑法分则中的罪状与犯罪规范的 关系? 思考提示:罪状是刑法分则规定的表示某种犯罪区 别于其他犯罪的特殊要素,犯罪规范是认定某种成 立犯罪的标准,应该结合罪状与总则的相关规定来 决定其内容。 2、怎样正确认识决定“法定刑”、“宣告刑”、 “执行刑”因素及其差别的原因? 思考提示:(1)刑罚在不同阶段的目的;(2)犯 罪主体危险性与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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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具体罪名的分类 根据罪名在同一刑法分则条款中的存在形式,具体罪 名可以分为单一罪名、选择罪名、并列罪名、概括罪 名等。 1、单一罪名,是指一个刑法分则条款只规定了一种具体 犯罪的罪状,只可能抽象出一个罪名的情况。 2、选择罪名,是指同一刑法分则条款规定的某种具体犯 罪的罪状中包含了行为方式与行为对象的多种结合方 式,而这些结合方式都可以独立为单独罪名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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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宣告刑
宣告刑,是司法机关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 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 对犯罪分子判处的具体刑罚。 刑法分则规定的法定刑是司法机关决定宣告 刑最基本的法律依据,宣告刑是司法机关根 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对犯罪分子适用法定 刑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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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论多媒体教案第一章:刑法分论概述1.1 刑法分论的概念与意义1.2 刑法分则与总则的关系1.3 刑法分论的体系与结构1.4 刑法分论的学习方法与要求第二章:犯罪构成要件2.1 犯罪构成的要素2.2 犯罪客体的概念与分类2.3 犯罪客观方面的内容2.4 犯罪主体与犯罪主观方面的界定第三章:犯罪论体系3.1 犯罪论体系的基本构成3.2 犯罪种类及其特点3.3 犯罪停止形态的认定3.4 犯罪排除事由的适用第四章:刑罚的种类与适用4.1 刑罚的概念与分类4.2 主刑及其适用4.3 附加刑及其适用4.4 刑罚的裁量与执行第五章:刑法分则的主要犯罪5.1 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5.2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5.3 财产犯罪5.4 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本章节内容主要介绍了刑法分论的基本概念、犯罪构成要件、犯罪论体系、刑罚的种类与适用以及刑法分则的主要犯罪。
通过学习这些内容,可以帮助学生了解和掌握刑法分论的基本知识,为深入研究刑法分论的其他章节打下坚实的基础。
第六章:侵犯公共安全的犯罪6.1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定义与特点6.2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6.3 破坏电力设施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6.4 危险驾驶罪及相关犯罪第七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7.1 扰乱市场秩序罪的概念与特点7.2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7.3 非法经营罪、强迫交易罪7.4 侵犯商业秘密罪、不正当竞争罪第八章:侵犯财产罪8.1 侵犯财产罪概述8.2 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抢劫罪8.3 侵占罪、敲诈勒索罪、海淀区非法拘禁罪8.4 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票证诈骗罪第九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9.1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概念与特点9.2 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9.3 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罪9.4 非法拘禁罪、绑架罪、拐卖人口罪第十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10.1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概述10.2 妨害公务罪、煽动分裂国家罪10.3 伪证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10.4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造、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第十一章:危害国防利益罪11.1 危害国防利益罪的定义与特点11.2 泄露国家军事秘密罪、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11.3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11.4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招摇撞骗罪第十二章:贪污贿赂罪12.1 贪污贿赂罪的定义与特点12.2 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12.3 受贿罪、行贿罪、介绍贿赂罪12.4 单位受贿罪、单位行贿罪第十三章:渎职罪13.1 渎职罪的定义与特点13.2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13.3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13.4 徇私舞弊罪、滥用管理职能罪第十四章:军人违反职责罪14.1 军人违反职责罪的定义与特点14.2 战时违命罪、投降罪、战时逃避军事义务罪14.3 虐待、残害军人罪、侵犯军人权益罪14.4 军人叛逃罪、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第十五章:刑法的适用范围15.1 刑法适用范围的基本原则15.2 属人管辖权、属地管辖权、保护管辖权、普遍管辖权15.3 我国刑法的效力范围15.4 国际刑事司法合作与引渡重点和难点解析本教案覆盖了刑法分论的多个重要方面,其中重点包括:犯罪构成要件:理解犯罪的基本构成要素,包括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
刑法分论第 一 章 刑法分论概 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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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刑法分则的条文结构
具体的犯罪条文反映具体的罪刑关系 , 这 种条文通常由罪状和法定刑两部分构成 , 而具 体的罪名往往或明或暗地包括在罪状之中 。 正 确理解和掌握罪状与法定刑的概念和种类 , 有 助于在具体案件中准确适用刑法分则条文 , 依 法定罪判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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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刑法分则的条文结构概述 刑法分则条文通常由 罪状与法定刑构成 。 有 罪刑 规范的 分则各条的 表述方式 , 均为 “…… 的 , 处 ……。” 二 罪状 罪状是指刑法分则包含罪刑关系的条文对某种具体 犯罪构成特征的描述 。 罪状具有以下两个特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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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刑法分则的体系
一 刑法分则体系的概念和意义 刑法分则的体系是指刑法典分则的组成和结构 , 即刑法典分则条文的排列组合方式 , 具体是指 刑法分则对各种犯罪进行科学的分类 , 并按照一 定的 次序排列而形成的有机体 。 二 我国刑法分则体系的特点 我国刑法分则体系的建立 , 不采用西方国家 那种把侵害公益犯罪与侵害私益犯罪截然对立排列 的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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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刑法分则的法条竞合
一. 法条竞合的概念和特征 法条竞合 , 又称法规竞合 , 是指由于法律错 综复杂的规定 , 使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互 相存在着整体或者部分包容关系的刑法分则条文 , 只能适用 其中 一个条文而排斥其他条文适用的 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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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竞合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 : 1. 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 。 如上述盗窃枪支 、弹药 、 爆炸物 、 危险物质的犯罪行为必然构成 与盗窃罪的法条竞合 。 2. 行为同时触犯数个法条 。 3. 行为人一行为触犯的数个犯罪条文 , 它 们的犯罪构成要件存在着逻辑上的包容与被包容关 系 , 也就是数个犯罪条文的基本性质 、 形式有相 同方面 , 而在内 涵 、 外延大小上有所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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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刑法分论概述参考书目:1.高铭暄、马克昌主编、赵秉志执行主编:《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1月第三版。
2.高铭暄主编:《刑法专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
3.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年10月第三版。
4.马克昌主编:《刑罚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年1月第二版。
5.陈兴良:《规范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8月版。
6.张明楷:《刑法学(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8月版。
7.刘家琛主编:《新刑法案例评析》,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
8.赵秉志:《中国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4月版。
9.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第二版)》,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2月版。
10.马克昌:《比较刑法原理——外国刑法学总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10月版。
11.《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期刊)1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期刊)13.《人民法院案例选》(丛刊)一、刑法分论的研究对象刑法分论,又称刑法各论,研究对象主要是刑法分则刑法总则和刑法分则是有机结合在一起的整体。
是:一般与特殊、抽象与具体、共性与个性、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
总则规定了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般原则和制度。
分则规定了各种法定犯罪的构成特征以及刑罚规格。
刑法总论是以刑法总则为规范研究对象,研究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般原则、原理和制度。
刑法分论是以刑法分则以及刑法分则条文规定为规范研究对象,它研究刑法分则或刑法分则性条文所规定的各种法定犯罪的构成特征和刑罚适用。
刑法分论关于各种法定犯罪、构成特征以及刑罚适用的具体研究,又可以起到体现、检验、丰富和发展刑法总论的一般原理、原则和制度的作用。
刑法总论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般原理性的研究,可以发挥、概括、指导、制约刑法分论关于具体犯罪构成特征和刑法适用研究的功能。
学习刑法分论的意义可以帮助我们深化对刑法总论的原理、原则和制度的理解。
可以帮助我们具体掌握各种法定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从而正确的适用刑法。
可以帮助我们从总体上把握刑法的体系和内部结构,发现刑事立法存在的缺陷和不足,从而提出修改和完善的建议。
二、刑法分则的体系(一)我国刑法对犯罪的分类我国新旧刑法均按犯罪所侵犯的同类客体作为分类的依据。
新刑法把犯罪分为十类,即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和军人违反职责罪。
(二)我国刑法对犯罪的排列顺序我国刑法在分则各章的排列顺序问题上,是按各章犯罪社会危害性的大小的顺序来排列的,即按照不同的同类客体在国家社会关系整体中的重要性程度的大小的顺序来排列的,即社会危害性大的犯罪排在前面,社会危害性小的犯罪排在后面。
在每一章中,对具体犯罪的排列也按照这样的标准。
三、刑法分则的条文结构(一)罪状罪状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的表述。
刑法分则对罪状的表述有以下四种方式:(1)简单罪状。
只写出犯罪的名称,而不表述其具体的犯罪构成要件。
如第232条故意杀人罪、第114条放火、爆炸、投毒、决水罪,等。
这类犯罪的特征十分明显,能够为一般大众所了解,而且其罪名中已经包含了其构成要件。
(2)叙明罪状。
对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加一明确的描述,这是罪刑法定原则所要求的方式。
旧刑法中多数分则条文为采用该方式,新刑法为了实现可操作性,绝大多数条文都采叙明罪状。
如217条。
(3)引证罪状。
在条文中不直接表述某一犯罪的具体特征,而是援引刑法其他条款的规定,来说明该犯罪的具体特征。
如115条第2款(失火罪)。
(4)空白罪状。
在条文中未具体说明某一犯罪的全部特征,而是将其犯罪构成的一部或全部,交由其他法律、法规去规定,刑法分则条文中只指出了必须参照的法律、法规的名称。
在空白罪状中,必须参照的其他法律、法规成为刑法的渊源之一(根据保护森林法规。
)。
罪状与犯罪构成关系。
(二)罪名罪名指犯罪的具体名称,可分为:(1)类罪名与具体罪名。
类罪名是某一类犯罪的名称,具体罪名是各种具体犯罪的名称,各种具体罪名都有其定义、构成要件与法定刑。
一般地说,分则条文应该是一个条文一个具体罪名。
(2)单一罪名与选择罪名。
单一罪名是指所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单一,只能反映一种犯罪行为而不能分解拆开使用的罪名,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
刑法中的绝大多数罪名是单一罪名。
选择罪名指所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复杂,反映出多种犯罪行为,既可概括使用,又可分解拆开使用的罪名(拐买妇女、儿童罪)。
特点:(1)合法性。
即以刑法或其他法律的规定为依据,符合立法精神。
立法时采用简单罪状的,应以该罪状作为罪名(故意杀人);罪状中提示了罪名的,应以该提示作为罪名。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科学性。
罪名必须鲜明地反映具体犯罪的性质与特征,反映出此罪与彼罪的区别(如没有报复杀认罪)。
(3)概括性。
罪名必须高度地概括具体犯罪的所有表现形式,而且必须精练、简明,不能繁琐、冗长。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法定刑1.法定刑的概念:刑法分则或单行刑法、附属刑法中的分则性规范对各种具体犯罪所规定的刑罚的刑种和刑度。
2.法定刑的种类:(1)绝对确定的法定刑:只规定单一的刑种与刑度。
缺乏灵活性,因而很少被采纳。
完全采用绝对确定的法定刑的刑法典只有1891年法国刑法典(草案),但该刑法典实际上并未实施。
其他刑法典中偶尔有这种方式。
(2)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条文中不规定刑种与刑度,只笼统规定对某种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这种方式实际上没有规定任何量刑标准,与罪刑法定原则相违背,各国都未采纳该种方式。
(3)相对确定的法定刑:规定了一定的刑种与刑度,并明确规定了最高刑与最低刑。
这种方式既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也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为各国刑法所采纳。
我国也是如此。
具体又有5种方式:(a) 规定最高刑罚的法定刑,如三年以下、五年以下等;(b)规定最低刑罚的法定刑,如十年以上、五年以上等;(c)规定最高刑罚与最低刑罚的法定刑,如三年以上七年以下、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等;(d)规定两种以上主刑或两种以上主刑及附加刑的法定刑,这种情况最多;(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一百零二条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有什么区别?3.法定刑与宣告刑、执行刑宣告刑是人民法院对具体犯罪判决宣告的刑罚。
执行刑是犯罪分子实际执行的刑罚,一般低于宣告刑。
4、法条竞合指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具有包容关系的具体犯罪条文,依法只适用其中一个法条定罪量刑的情况。
对“法条竞合犯”的处理原则是,当法条重合时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如我国刑法规定了盗窃罪,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
同时又规定了盗窃枪支、弹药罪,属于特别规定。
特别法与普通法的竞合,是在一个犯罪行为同时侵犯了两种社会关系的情况下发生的。
如“盗窃枪支罪”,既侵犯了枪支的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对枪支的管理秩序,所以,在刑罚上对竞合犯选择对社会关系侵犯性质严重的罪定罪,一般适用特别法。
当“竞合犯”触犯的法条交叉时,复杂法优于简单法,如行为人为了达到杀人目的而实施爆炸行为,构成“爆炸罪”。
刑法规定的“杀人罪”侵犯的是公民的生命权,是简单法,而刑法规定的“爆炸罪”侵犯的是公共安全和公民的人身权、公私财产权,是复杂的社会关系,是复杂法。
复杂法规定的犯罪对社会关系侵犯的性质较简单法更为严重,所以,当“竞合犯”触犯的法条交叉时,一般选择复杂法处罚。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适用重法优于轻法原则,如我国刑事立法规定了“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二罪之间具有普通法和特别法的竞合关系。
但刑法规定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招摇撞骗,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诈骗罪规定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显然,“诈骗罪”规定的法定刑重于“招摇撞骗罪”。
所以当招摇撞骗犯罪诈骗公私财产数量特别巨大并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招摇撞骗罪的法定刑不敷需要时,就不能适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一般原则,而应适用重法优于轻法原则。
重法优于轻法原则是法条竞合法律适用原则在特殊情况下的补充,更能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
第二章危害国家安全罪一、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概念和特征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指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与安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
我国刑法把同危害国家安全罪作斗争放在首要地位。
其具体表现形式,是规定在刑法第102条至第112条的各种行为。
本章除背叛国家罪等少数犯罪的主体只能是中国公民外,其他犯罪的主体既可以是中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人或无国籍人。
一般认为,单位不能成为本章犯罪的主体。
危害国家安全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且绝大多数是直接故意,少数犯罪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
二、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种类根据刑法分则第一章的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罪12个条文共规定了下列12种具体犯罪: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投敌叛变罪,叛逃罪,间谍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资敌罪。
??第一百零二条【背叛国家罪】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与境外(台湾)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主体只能是中国公民。
单纯反对现有政权是不是该罪?第一百零三条【分裂国家罪】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