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刑法分论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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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刑法分论概述
参考书目:
1.高铭暄、马克昌主编、赵秉志执行主编:《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1月第三版。
2.高铭暄主编:《刑法专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
3.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年10月第三版。
4.马克昌主编:《刑罚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年1月第二版。
5.陈兴良:《规范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8月版。
6.张明楷:《刑法学(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8月版。
7.刘家琛主编:《新刑法案例评析》,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
8.赵秉志:《中国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4月版。
9.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第二版)》,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2月版。
10.马克昌:《比较刑法原理——外国刑法学总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10月版。
11.《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期刊)
1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期刊)
13.《人民法院案例选》(丛刊)
一、刑法分论的研究对象
刑法分论,又称刑法各论,研究对象主要是刑法分则
刑法总则和刑法分则是有机结合在一起的整体。是:
一般与特殊、抽象与具体、共性与个性、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
总则规定了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般原则和制度。
分则规定了各种法定犯罪的构成特征以及刑罚规格。
刑法总论是以刑法总则为规范研究对象,研究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般原则、原理和制度。
刑法分论是以刑法分则以及刑法分则条文规定为规范研究对象,它研究刑法分则或刑法分则性条文所规定的各种法定犯罪的构成特征和刑罚适用。
刑法分论关于各种法定犯罪、构成特征以及刑罚适用的具体研究,又可以起到体现、检验、丰富和发展刑法总论的一般原理、原则和制度的作用。
刑法总论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般原理性的研究,可以发挥、概括、指导、制约刑法分论关于具体犯罪构成特征和刑法适用研究的功能。
学习刑法分论的意义
可以帮助我们深化对刑法总论的原理、原则和制度的理解。
可以帮助我们具体掌握各种法定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从而正确的适用刑法。
可以帮助我们从总体上把握刑法的体系和内部结构,发现刑事立法存在的缺陷和不足,从而提出修改和完善的建议。
二、刑法分则的体系
(一)我国刑法对犯罪的分类
我国新旧刑法均按犯罪所侵犯的同类客体作为分类的依据。新刑法把犯罪分为十类,即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和军人违反职责罪。
(二)我国刑法对犯罪的排列顺序
我国刑法在分则各章的排列顺序问题上,是按各章犯罪社会危害性的大小的顺序来排列的,即按照不同的同类客体在国家社会关系整体中的重要性程度的大小的顺序来排列的,即社会危害性大的犯罪排在前面,社会危害性小的犯罪排在后面。在每一章中,对具体犯罪的排列也按照这样的标准。
三、刑法分则的条文结构
(一)罪状
罪状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的表述。刑法分则对罪状的表述有以下四种方式:
(1)简单罪状。只写出犯罪的名称,而不表述其具体的犯罪构成要件。如第232条故意杀人罪、第114条放火、爆炸、投毒、决水罪,等。这类犯罪的特征十分明显,能够为一般大众所了解,而且其罪名中已经包含了其构成要件。
(2)叙明罪状。对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加一明确的描述,这是罪刑法定原则所要求的方式。旧刑法中多数分则条文为采用该方式,新刑法为了实现可操作性,绝大多数条文都采叙明罪状。如217条。
(3)引证罪状。在条文中不直接表述某一犯罪的具体特征,而是援引刑法其他条款的规定,来说明该犯罪的具体特征。如115条第2款(失火罪)。
(4)空白罪状。在条文中未具体说明某一犯罪的全部特征,而是将其犯罪构成的一部或全部,交由其他法律、法规去规定,刑法分则条文中只指出了必须参照的法律、法规的名称。在空白罪状中,必须参照的其他法律、法规成为刑法的渊源之一(根据保护森林法规。。。)。罪状与犯罪构成关系。
(二)罪名
罪名指犯罪的具体名称,可分为:(1)类罪名与具体罪名。类罪名是某一类犯罪的名称,具体罪名是各种具体犯罪的名称,各种具体罪名都有其定义、构成要件与法定刑。一般地说,分则条文应该是一个条文一个具体罪名。(2)单一罪名与选择罪名。单一罪名是指所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单一,只能反映一种犯罪行为而不能分解拆开使用的罪名,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刑法中的绝大多数罪名是单一罪名。选择罪名指所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复杂,反映出多种犯罪行为,既可概括使用,又可分解拆开使用的罪名(拐买妇女、儿童罪)。
特点:(1)合法性。即以刑法或其他法律的规定为依据,符合立法精神。立法时采用简单罪状的,应以该罪状作为罪名(故意杀人);罪状中提示了罪名的,应以该提示作为罪名。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科学性。罪名必须鲜明地反映具体犯罪的性质与特征,反映出此罪与彼罪的区别(如没有报复杀认罪)。
(3)概括性。罪名必须高度地概括具体犯罪的所有表现形式,而且必须精练、简明,不能繁琐、冗长。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法定刑
1.法定刑的概念:刑法分则或单行刑法、附属刑法中的分则性规范对各种具体犯罪所规定的刑罚的刑种和刑度。
2.法定刑的种类:
(1)绝对确定的法定刑:只规定单一的刑种与刑度。缺乏灵活性,因而很少被采纳。完全采用绝对确定的法定刑的刑法典只有1891年法国刑法典(草案),但该刑法典实际上并未实施。其他刑法典中偶尔有这种方式。
(2)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条文中不规定刑种与刑度,只笼统规定对某种犯罪追究刑事责任。这种方式实际上没有规定任何量刑标准,与罪刑法定原则相违背,各国都未采纳该种方式。
(3)相对确定的法定刑:规定了一定的刑种与刑度,并明确规定了最高刑与最低刑。这种方式既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也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为各国刑法所采纳。我国也是如此。具体又有5种方式:(a) 规定最高刑罚的法定刑,如三年以下、五年以下等;(b)规定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