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分论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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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论(各论)概述
第一节分论的研究对象和总、分论关系
一、研究对象(见下表)
除研究对象外,还要注意以下背景知识:
1、1997年刑法修正前刑法表现形式混乱状态及修正后如何在形式上纠正这种混乱状态?
2、刑法的统一性要求甚于其他法律,主要体现在制定与修改刑法法律规范的机构比较统一。
但各省有关部门公开或内部出台的一些规定对刑法统一性有一定的不良影响。
3、三道防线的理解。
4、刑法(尤其是分则)的立、改、废。
5、刑法、刑事法律、刑法条文、刑事法律规范、刑法学、总则与总论、分则与分论等概念
二、刑法总、分论关系
总论没有学好,分论难以深入;分论没学透,难以理解总论的实质。
总论没有学好,可以通过学好分论加深对总论的理解。
刑法总论从宏观上研究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犯罪形态(主体形态、罪数形态、过程形态)比如盗窃罪,盗窃罪与将人灌醉后偷人东西的抢劫罪的区别。
而分则主要是从微观来解决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区别,如伪造多少人民币才构成伪造货币罪。
二者相互的关
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
例2、利用抢票软件帮他人买票是否构成犯罪?
例3、举某地四人商量抢劫案
例4、以李双江之子轮奸案说明总论对分论的作用。
例5、抢夺手表后逃离50米被抓获,是既遂还是未遂?
例6、将蜂蜜误以为是农药放入杯中以加害于某人,有无构成犯罪?
例7、危险驾驶罪入罪、吸毒不为罪说明总论对分论的影响。
共同过失犯罪体现分论对总论的发展。
三、学习刑法分论的方法
第二节刑法分则的体系
一、刑法分则体系的概念
也就是犯罪分类,分为十大类。
二、刑法分则的依据
例如:伪证罪应入哪一类罪名中?洗钱罪应归哪一类罪名中?
第三节刑法分则的条文结构
引例: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见刑法修正案八)
1、“条之一”如何理解,为何不当成第133条第二款,而将其作为第133条之一?
2、本条文结构分析?
3、为何要确定本条的罪名?如何确定本条的罪名即依据何在?
4、本条文的罪状是什么?其与犯罪构成是何关系?本条文是什么种类的罪状?
一、罪状
试分析以下条文的罪状及说明其罪状的种类:
第三百八十四条(1)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2)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3)进行非法活动的,(4)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5)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6)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二、罪名
引例1: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这里包含四个罪名即走私毒品罪、贩卖毒品罪、运输毒品罪、制造毒品罪。
如果行为人同时有走私、运输毒品的行为,要不要数罪并罚?为什么?
引例2: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如行为人同时有以上多种行为的,要不要并罚?
引例3:[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第六条、将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修改为:“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或者盗窃、抢夺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试分析以下罪名存在什么问题?
(1)检察院以渎职罪起诉张某;
(2)防卫过当罪;
(3)抢劫未遂罪;
(4)教唆罪;教唆杀人罪;
(5)报复杀人罪;放火杀人罪;
三、法定刑
第四节法条竞合
例1:张三本想故意伤害李四,却过失重伤害王五。
例2:开枪打死一人,又损坏一珍贵文物。
例3:张某盗窃公共场所的下水道井盖,价值3000元。
例4:抢劫中因使用暴力致他人死亡。
例5:绑架中不小心因绳子绑得太紧,致被绑架人死亡。
分析:上述5例中,是想像竞合还是法条竞合或者要数罪并罚。
本章思考题:
1、生活中人们为了确定自己的行为不致犯罪,需要了解哪些法律?
2、有了刑法典,为何还有单行刑法与附属刑法?
3、罪刑法定原则与刑法修改的关系?
4、罪刑法定原则中,罪之确定要注意什么?法定刑的确定要注意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