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科技计划科技报告管理办法(试行)》(京科发〔2017〕2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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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并加强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的管理,持续推进项目(课题)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国家和北京市科技计划和经费管理的相关改革措施,我委组织制定了《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试行)》,经委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2016年12月30日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国家关于财政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的要求,全面落实《北京市进一步完善财政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的若干政策措施》(京办发〔2016〕36号)、《北京市深化市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管理改革实施方案》(京政办发〔2016〕55号)等科技计划和经费管理改革措施,规范和加强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和北京市科技计划课题(以下简称“课题”)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立项,并由北京市财政科技经费(以下简称“科技经费”)拨款支持的项目和课题。

其中,“课题”包括项目下设课题和其他专项下设的课题。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项目(课题)是指为服务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实现北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根据北京科技发展规划,由市科委支持在北京地区注册的法人单位承担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应用等相关活动。

第四条项目(课题)管理遵循职责清晰、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监管有力、绩效导向的原则,以进一步优化科技资源配置,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形成充满活力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为目标。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项目实行“项目-课题制”管理,即将项目的任务和目标分解落实到若干课题任务中组织实施。

第六条项目(课题)的管理责任主体是市科委或接受市科委委托负责项目(课题)管理、监督检查等相关事务性工作的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专业机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7.27•【字号】京科发[2012]422号•【施行日期】2012.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正文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京科发[2012]422号)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管理,我们组织制定了《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经2012年第11次市科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工作,依据《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申请、评审、立项、实施、验收等管理工作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主管自然科学基金工作,负责研究制订自然科学基金管理政策,统筹协调相关工作。

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委”)负责编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指南,审定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审议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的重大事项等工作。

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基金办”)承担基金委的日常工作,负责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管理。

第二章组织与申请第四条基金办应当在每年5月中旬发布申请通知和申报要求。

第五条项目类型包括重点项目、面上项目、预探索项目等。

项目类型的调整应当经基金委审议通过。

重点项目研究期限一般为4年,主要资助:(一)具有重要科学意义,有望取得重要突破,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项目;(二)针对已有较好研究基础的研究方向或学科生长点,开展深入、系统的创新性研究,促进学科发展,推动相关领域取得突破性进展的项目;(三)围绕本市社会经济发展中存在的关键科学技术问题,有望形成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项目。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篇:《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京科条发[xx]27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以下简称“项目(课题)经费”)的管理,进一步提高项目(课题)经费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结合本市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涉及项目(课题)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项目(课题)经费是指由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拨付的市财政经费。

项目(课题)经费由市科委和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共同管理。

第四条项目(课题)经费的资助方式分为成本补偿式和定额补助式。

成本补偿式是指对受资助项目(课题)的成本费用进行补偿的资助方式;定额补助式是指对受资助项目(课题)提供固定数额经费的资助方式,如新产品补助、贷款贴息等。

第五条项目(课题)经费的使用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坚持科学立项、择优支持、公正透明的原则。

项目(课题)经费的申请和使用,应当勤俭节约、专款专用,充分利用现有科技资源,使有限的经费发挥更大的效益。

第六条项目(课题)经费预算实行专家论证(中介评估)和政府主管部门决策相结合的审批机制。

加强经费来源预算的管理,建立健全经费支出预算体系。

经费来源预算包括用于同一课题的各种不同渠道的经费,经费支出预算包括计划管理费和课题研究费。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七条市财政局是项目(课题)经费的监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1.确定项目(课题)经费的使用原则;2.审核、批复年度项目(课题)经费预算;3.检查、监督项目(课题)经费的管理和执行情况;4.考核项目(课题)经费执行的绩效。

第八条市科委是项目(课题)经费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1.确定项目(课题)经费的支持方向;2.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申报项目(课题)经费预算进行审核、评估;3.编制年度项目(课题)经费的总预算和总决算;4.按任务书的进度拨付项目(课题)经费;5.检查、监督专项经费的使用情况。

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新时代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推进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新时代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推进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新时代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推进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10.16•【字号】京政发〔2019〕18号•【施行日期】2019.1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新时代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推进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京政发〔2019〕1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现将《关于新时代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推进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重点任务分工表北京市人民政府2019年10月16日关于新时代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推进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北京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全球视野、扩大开放,以更大的勇气通过制度创新驱动科技创新,为我国建设世界科技强国和北京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提供有力支撑,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加强科技创新统筹1.主动承接国家重大科技任务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超前规划布局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及国际前沿技术研究,加快推动在国家亟需的战略性领域取得重大突破,打造世界知名科学中心。

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全力保障国家实验室在京布局。

设立科学研究基金,加快建设北京怀柔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

积极承建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国家科技创新基地,深入对接国家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重点研发计划,推动更多重大任务在京落地。

加强部市会商、市区联动,优先保障重大科技项目建设所需土地、空间等基础条件。

支持新型研发机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科技领军企业突破“卡脖子”技术,推动产业链上下游开展战略协作和联合攻关,着力打造竞争新优势。

北京市科技计划管理相关责任主体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科技计划管理相关责任主体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北京市科技计划管理相关责任主体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政府科技资源分配的公正性、有效性和北京市科技计划管理相关责任主体的信用意识与信用水平,加强北京市科技诚信建设,根据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发布的《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北京市科技计划专项管理办法》,参照国家科技部《关于在国家科技计划管理中建立信用管理制度的决定》和《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与由市科委列入北京市科技计划,并由北京市财政科技经费拨款支持的项目、课题及专项(以下简称“科技计划任务”)的相关责任主体,包括项目主持单位、课题承担单位、专项受托管理及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课题负责人、咨询专家等。

第三条科技信用是对个人或机构在参与科技计划相关任务时履行约定义务、遵守科技界公认行为准则的一种评价。

信用管理是指市科委在项目(课题)和专项管理过程中,对相关责任主体从立项、实施到验收(结题)全过程的科技信用状况进行客观记录和评价,并据此进行相关管理和决策的工作。

第四条信用管理工作应遵循保护科技创新积极性和相关责任主体合法权益的原则,以事实为基本依据,做到客观记录和公正评价,并与项目(课题)及专项管理、科技经费管理等有机结合,协调一致。

第二章信用记录内容与评价标准第五条市科委对相关责任主体的信用记录内容包括基本信息、良好信用和不良信用。

第六条基本信息指相关责任主体的身份和与科技计划任务相关的信息,如所参与科技计划任务的类型、名称、主要职责和工作内容、参与方式等。

第七条良好信用的记录内容包括:(一)守信行为,指相关责任主体从科技计划任务立项、实施到验收(结题)的全过程遵守有关规定,奉行科技界公认的科研行为准则和科技管理工作准则,如期圆满完成其正式承诺内容的行为。

(二)突出贡献,指相关责任主体在其参与科技计划任务的正式承诺内容之外积极开拓创新,并形成对科技界和科技计划管理有益的经验、典范,如创新科技计划组织管理机制、科技研发机制,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等客观事实。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实施方案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实施方案

项目编号:待定密级:非密北京市科技计划
项目实施方案
项目名称:
所属领域:电子信息
主持单位:
主管处室:电子信息与装备制造处
起止年限: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制
二〇一五年六月
编写说明
1.本方案适用于北京市科委立项、市科技经费支持的科技计划项目,由项目主持单位依据《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组织编写,通过专家论证后报市科委审核确认。

2.本方案字体统一用宋体小四;确认所填信息正确、完整并经项目负责人检查无误后,用A4幅面纸打印或复印,用普通订书钉装订。

3.本方案的“项目编号”由市科委确定,“密级”与下设课题的最高密级相同。

“密级”一经确定必须严格按照该级别“密级”文件管理规定执行。

4.本方案表中所有栏目均需填写,凡无内容填写的栏目,请用“/”或“无”表示。

第一次出现外文名词时,要写清全称和缩写,再出现同一词时可以使用缩写。

5.本方案各项内容填写应当实事求是,尊重他人知识产权,遵守国家有关知识产权法规。

对于伪造、篡改科学数据,抄袭他人著作、论文或者剽窃他人科研成果等科研不端行为,一经查实,将记入信用记录。

6.项目主持单位在编制经费方案中,要按照《北京市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编写,并监督课题承担单位的经费编制和使用计划,对于虚假编制等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将记入信用记录。

7.编写内容可参考各项栏目括号内的说明(本方案正本应删除说明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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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4.03•【字号】京科发〔2018〕63号•【施行日期】2018.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正文关于印发《北京市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科发〔2018〕63号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北京市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的管理,我们组织制定了《北京市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经2018年第6次市科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2018年4月3日北京市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基础科学研究的若干意见》的精神,加强青年科技人才的培养,根据《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设立北京市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以下简称“北京杰青项目”)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杰青项目是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以服务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为导向,以培养创新人才和团队为目标,鼓励北京地区在基础研究方面已取得较好成绩的青年学者,立足科学前沿,有效利用国际科技资源,开展实质性国际合作,培养造就一批有望进入世界科技前沿的优秀青年学术带头人。

第三条北京杰青项目的经费使用与管理,按照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申请第四条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基金办”)根据工作安排发布申请通知。

第五条依托单位的科学技术人员申请北京杰青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至申请当年1月1日未满40周岁,资助期限内每年在依托单位从事基础研究工作的时间在6个月以上;(二)学风正派,品行端正,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博士学位;(三)具有主持省部级及以上基础研究项目或课题的工作经历,并得到两名相同学科两院院士或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的推荐(每名推荐人推荐的项目数量原则上不超过2项/年度);(四)具有国际合作研究经历或曾在国(境)外连续工作、学习、进修12个月(含)以上。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档案管理办法》(京科办发[2008]185 号)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档案管理办法》(京科办发[2008]185 号)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档案管理办法【颁布时间】:2008-05-29【实施时间】:2008-07-01【文号】:京科办发[2008]185号【颁布部门】: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档案局【法规类别】:文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档案工作,强化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国家科技信息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家档案局颁布的《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结合《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档案(以下简称项目档案),指相关单位或个人在该项目的立项、研究、评估、验收、审计、成果推广应用等全过程中形成的,应该归档保存的各种类型及载体的原始记录。

项目档案分为项目管理档案和项目研究开发档案(以下简称项目研发档案)两部分。

项目管理档案包括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项目主持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各受托单位在项目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文件。

项目研发档案指课题承担单位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文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科委立项,并由北京市财政拨款支持的项目档案的形成与管理。

第四条项目档案是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中各项工作的真实记录,是国家和本市重要的科技信息资源,应按照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做好项目档案工作,确保项目档案的真实、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五条市科委主管项目档案工作。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是项目档案工作的监督部门。

充分发挥中介机构和专家在项目档案工作中的作用。

第六条项目主持单位和课题承担单位要为项目档案管理提供必要的服务与保障条件,其发生的费用依据《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项目档案管理职责第七条市科委接收、保管各相关单位移交的项目管理档案,对项目(课题)负责人、专兼职档案管理人员(简称档案员)等相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市科委根据需要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研发档案进行评估,并对其受托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首都卫生发展科研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首都卫生发展科研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首都卫生发展科研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7.10•【字号】•【施行日期】2017.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首都卫生发展科研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首都卫生发展科研专项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6月22日市卫生计生委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市卫生局印发的《首都卫生发展科研专项管理办法(试行)》(京卫科教字〔2011〕23号)废止。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7年7月1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申报第三章项目评审第四章项目公示第五章项目实施管理第六章数据共享第七章科技成果管理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九章附则首都卫生发展科研专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首都医学技术进步,提高防病治病水平,更好地满足全人群、全生命周期的卫生与健康需求,本市设立首都卫生发展科研专项(以下简称首发专项)。

为规范首发专项管理,提高项目实施质量和管理效率,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首发专项立足首都,以卫生与健康需求为导向,重点支持疾病预防、诊断、治疗、康复护理、健康管理、公共政策等方面的应用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分为重点攻关项目、自主创新项目、基层普及项目和青年优才项目。

第三条首发专项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需求定位和指南引领,实行专家评审与政府决策相结合,单位管理、项目负责人负责与第三方机构监督评价相结合的管理模式。

第四条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主管首发专项管理工作,负责以下工作:(一)建立并完善首发专项管理制度,定期发布申报指南;(二)组织首发专项的实施、验收、评估及监督管理等工作;(三)监督并指导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使用项目经费;(四)组织建立首发专项专家库,制定并完善专家遴选机制;(五)建立首发专项管理信息系统,建立项目和成果数据库,组织进行数据共享;(六)根据项目管理需要,委托有条件的第三方机构参与承担相关的事务性工作,对第三方机构委托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七)开展信用管理;(八)促进首发专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验收(结题)管理细则(试行)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验收(结题)管理细则(试行)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验收(结题)管理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和北京市科技计划课题(以下简称“课题”)的验收(结题)工作,根据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发布的《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由市科委立项,并由北京市财政科技经费拨款支持的项目和课题的验收(结题)。

“课题”包括项目下设课题和其他工作任务确定的课题,后者不涉及与项目相关的管理内容。

第三条验收指市科委依据《关于下达XX年度北京市科技计划“ XXXX'项目任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项目任务通知》)和《北京市科技计划课题任务书》(以下简称《课题任务书》),以及《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调整申请审批单》(以下简称《调整申请审批单》)、《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变更备案确认表》(以下简称《变更备案确认表》),对项目(课题)任务的完成情况组织评议和进行确认的工作,包括专家验收评议和市科委验收确认。

结题指市科委对因被撤销、中止、验收未通过而终止的项目(课题)审核有关文件材料和进行确认的工作。

第四条验收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积极引入客观科学的评估机制,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保证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二章验收准备第五条市科委在项目(课题)任务期满前两个月左右进行调度,并拟定验收计划。

主持单位(承担单位)落实调度安排,根据验收计划、结合任务完成情况及时进行验收准备。

项目(课题)任务期满即进入验收阶段。

课题验收应在任务书规定时间期满后三个月内完成;项目验收在全部下设课题完成验收后一个月内完成,对于个别课题严重拖期(延期六个月以上)但项目任务已完成主要目标的,主持单位可向市科委申请项目先行验收,但主持单位在项目验收后仍对拖期课题负有管理责任。

第六条主持单位(承担单位)负责验收准备,并将验收材料报市科委审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5.21•【字号】•【施行日期】2015.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委办局(总公司、集团公司)、各区县科委、财政局、中关村管委会、有关单位:为规范并加强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建议》(国发【2014】11号)的精神,依据北京市市级支出预算要求及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结合本市财政科技经费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2015年5月21日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并加强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以下简称“项目(课题)”)经费的管理,加强财政科技经费与社会资本结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的精神,依据北京市市级支出预算要求及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结合本市财政科技经费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课题)指为落实国家方针政策,依据北京市经济社会的发展目标,由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研究确定并组织安排在北京地区注册的法人单位承担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应用等任务。

市财政科技经费来源于市财政资金,用于支持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的执行和科技事业的发展。

事业单位履行本职工作的经费不在该范围之内。

第三条科技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一)集中财力,突出重点。

根据市委市政府的战略部署、重点工作和科技发展需求,确定项目(课题)经费重点支持方向,强化战略前沿技术研发、关键共性技术攻关、科技基础支撑、科技创新环境建设、科技成果转化促进等工作。

《北京市朝阳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北京市朝阳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北京市朝阳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朝科文〔〕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朝阳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建立和完善科技计划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效率,增强科技持续创新能力,保证管理的公开、公正和科学,依据《北京市进一步完善财政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的若干政策措施》(京办发〔〕号)、《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试行)》(京科发〔〕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朝阳区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科委”)立项、并由朝阳区财政拨款支持的项目。

第三条区科技计划(以下简称计划)是指根据朝阳区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以区财政科技经费支持或以科技政策调控、引导,由区科委制订并组织实施的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推广等科技进步活动。

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在科技计划中安排,由法人单位承担,并在一定时期进行的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开发和应用推广等活动。

第四条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行科学管理、规范权限、明确职责、管理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区科委是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责任主体。

在项目的立项、实施和验收等环节,区科委可以根据项目管理的需要,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处理项目管理的具体事务。

受托机构向区科委负责,并提供有偿服务。

第六条区科委管理项目的主要职责:(一)向社会公开发布《朝阳区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以下简称《申报指南》),并采取有效方式广泛征集候选项目;(二)负责项目的立项、调整和撤消;(三)按项目任务书确定的额度编制项目资金拨付计划,按照区财政资金拨付程序拨付科技经费;(四)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中的重大问题;(五)监督检查项目的执行情况;(六)审定项目的保密级别;(七)组织项目论证评估和验收。

第七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朝阳区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二)有项目实施的工作基础和条件,有良好的信誉度;(三)有高效的运行管理体系,产业化能力强,坚持不断地技术创新,有效促进社会科技进步;(四)单位负责人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五)有专业技术水平高、组织能力强、能率领研究开发队伍开拓创新的项目负责人和相应的研究开发梯队;(六)单位重视知识产权工作,有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对研究成果有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卫生健康科技成果和适宜技术推广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卫生健康科技成果和适宜技术推广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卫生健康科技成果和适宜技术推广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1.18•【字号】•【施行日期】2020.1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医政医管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卫生健康科技成果和适宜技术推广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卫生健康委,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市卫生健康科技成果和适宜技术推广项目管理,我委制定了《北京市卫生健康科技成果和适宜技术推广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0年11月18日北京市卫生健康科技成果和适宜技术推广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我市卫生健康服务能力,培育和推广普及医药卫生创新成果,促进健康服务公平可及,助力健康北京建设,保证我市卫生健康科技成果和适宜技术推广项目顺利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卫生健康科技成果和适宜技术推广工作是指围绕首都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健康北京总体要求,由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医疗卫生机构、高校院所、企业等拥有知识产权的机构作为承担单位,将先进、成熟、安全、可靠、适用的卫生健康科技成果和适宜技术,有计划、有组织地在全市相关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培育孵化、示范应用和推广普及。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立项开展的卫生健康科技成果和适宜技术推广项目(以下简称“市级推广项目”)申报、立项、实施、结题等组织与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级推广项目组织实施坚持“需求导向、统筹布局、聚焦重点,科学规范、权责清晰、公开透明、监督有力”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市级推广项目实行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项目承担单位三级管理。

第六条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主要职责是:(一)根据本市卫生健康领域的主要问题和需求,编制并定期发布《北京市卫生健康科技成果和适宜技术推广项目申请指南》(以下简称“申请指南”);(二)组织项目征集、评审、立项、组织实施与管理;(三)研究制定保障措施,不断完善推广体系和运行机制;(四)组织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过程管理和结题验收;(五)负责落实经费管理制度,组织编报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组织项目预算评审,根据批复的预算拨付项目经费。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指南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指南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指南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指南是指北京市政府发布的关于科技计划项目申报、评审和管理的指 南文件。该指南旨在规范和指导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和管理工作,促进科技创新和发展。以 下是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指南的一般内容:
1. 项目类别:指南明确了不同类别的科技计划项目,包括基础研究项目、应用研究项目、 产业技术研发项目等,以及对应的申报要求和评审标准。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指南是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和管理的重要参考文件,申请人和相关机构 应按照指南的要求进行项目申报和管理工作,以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和成果的有效转化。具 体的指南内容可能会根据北京市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更新。
2. 申报条件:指南规定了项目申报的基本条件,包括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要求、研究机构的 条件、项目的技术可行性和创新性等。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指南
3. 申报材料:指南详细列出了项目申报所需的材料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单,包括项目申请书、研究方案、预 算和资金申请等。
4. 评审程序:指南说明了科技计划项目的评审程序和评审标准,包括专家评审、现场答辩 和终审等环节,以及评审指标和评分标准。
5. 资金管理:指南规定了科技计划项目的资金管理要求,包括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财 务报账等方面的规定。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指南
6. 项目执行和验收:指南明确了科技计划项目的执行要求,包括项目进展报告、中期评估 和最终验收等环节。
7. 项目成果和知识产权:指南对科技计划项目的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保护提出了相关要求 和政策支持。

《北京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XXX关于印发《北京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科发〔2020〕1号)各有关单位:为深化科技计划管理改革,规范北京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专家在科技创新和决策咨询中的作用,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水平,按照《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8〕37号)等相关规定,XXX 研究制定了《北京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现正式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XXX2020年1月3日附件北京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科技计划管理改革,规范北京市科技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专家在科技创新和决策咨询中的作用,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水平,按照《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8〕3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北京市科技创新工作实际要求,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专家库是北京市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专家库建设,充分利用各领域专家资源,鼓励和引导国内外专家参与北京市科技创新发展。

第三条专家库按照统一建设、科学管理、资源共享、规范使用的原则建设和运行。

第四条XXX(以下简称“市科委”)负责专家库的总体部署和统筹协调,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和办理制度。

市科委委托专业机构开展专家库建设、运行维护、开发利用等相关事情。

第五条市科委科技计划项目评审评估、验收(结题)、评价等环节所需评审专家,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从专家库当拔取使用。

其它办理环节所需专家,具体使用方式按照实际需求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专家库建设第六条入库专家的基本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作风严谨、客观公正;(三)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较强的分析判断本领,从事相关范畴事情5年以上,熟悉相关范畴或行业的研究发展静态,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四)身体健康,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完成评审、评估、咨询等工作;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院士等高层次专家,若法定退休年龄大于65周岁的,则从其法定退休年龄;(五)专家科研信用评级应为B级(含)以上,且无学术道德问题,无不良社会信用记录,无违法犯罪记录。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也称为北京市科技计划课题,是由北京市科技局组织实施的一项科技研究计划。

该计划旨在推动北京市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

下面我将从多个角度对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进行全面回答。

1. 目的和意义: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目的是为了促进科技创新和推动经济发展。

通过资助和支持科技研究,该计划旨在培育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提升北京市的科技实力和竞争力。

同时,该计划也鼓励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推动科技创新对社会和经济的影响。

2. 项目类型: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涵盖了多个领域和层次的科技研究。

根据不同的研究方向和目标,可以分为基础研究项目、应用研究项目、产业研究项目等。

这些项目涉及的领域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技术、生物医药、新材料、环境保护、能源等。

3. 申报和评审: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通常通过公开招标或者申报的方式进行。

科研机构、高校、企业等可以根据自身研究方向和实力进行申报。

申报材料一般包括项目研究方案、预期成果、研究团队等。

申报材料经过初审后,会进入专家评审环节,由专家组对项目进行评审和排名。

4. 资助和支持: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对获得资助的项目提供经费和支持。

资助金额根据项目的研究内容和规模而定,可以用于研究设备购置、人员支持、实验费用等方面。

此外,项目还可以获得科技资源共享、技术服务和政策支持等方面的帮助。

5. 成果转化和应用: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鼓励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研究项目完成后,可以通过专利申请、技术转让、创业支持等方式将科技成果转化为实际应用或商业化产品。

政府还提供相关的政策和资金支持,以促进科技成果的落地和产业化。

6. 效果评估和追踪: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在资助和支持完成后,会进行效果评估和追踪。

通过对项目成果的评估,可以了解项目的实际影响和效果。

这有助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科技计划,提高科技研究的质量和效率。

综上所述,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是为了促进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而设立的一项重要计划。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是一项旨在促进科技发展的有组织的举措。

管理办法严格规范了发放、使用、终止、检查以及完成项目课题的权限、责任和程序。

管理依据要求,按照行政审批、科研课题申报和结题等标准流程进行,确保资金使用按规定用于科技创新。

第一,领取北京市科技计划资金项目(课题)须在履行发放、使用、终止、检查责任及其有关流程的要求和条件下完成,每个项目(课题)必须按照规定有结项书并根据实际报告情况按期报告。

第二,项目(课题)终止权责属于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有权在项目(课题)使用期内特定时段内检查和复核查询,对申报情况与实施内容以及拨款使用等内容进行审核,如发现存在违规行为或者违规资金使用,有权及时终止相关项目(课题)和拨付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相关的项目(课题)申报及实施过程应当充分体现多方参与意见、维护公众利益的原则,确保公平公开、按照诉求行使公权。

相关政策性文件及其后续文件必须在市科技信息服务中心公示,以形成共同监督。

以上就是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的完整介绍,该办法的出台对于促进科技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只有严格执行办法,制定合理的管理流程,才能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合理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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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科委印发《北京市科技计划科技报告管理
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7- 12- 29
【颁布时间】:2017-12-29
【实施时间】:2017-12-29
【文号】:京科发〔2017〕235号
【颁布部门】: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法规类别】:文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关于加快建立国家科技报告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4〕43号),按照《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科技报告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创〔2016〕419号)、《北京市进一步完善财政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的若干政策措施》(京政办发〔2016〕36号)、《北京市深化市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实施方案》(京政办发〔2016〕55号)的相关要求,推动北京市科技计划科技报告的统一呈交、规范管理和共享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报告是描述科研活动的过程、进展和结果,并按照规定格式撰写的特种科技文献,目的是促进科技知识的积累、传播交流和转化应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立项,并由北京市财政科技经费拨款支持的项目(课题)。

北京市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科研项目(课题)的科技报告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市科委负责科技报告工作的总体部署、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科技报告相关政策制定、科技报告组织体系建设等工作;根据国家关于科技报告制度建设的要求,牵头拟定北京市科技计划科技报告制度建设的相关政策,制定北京市科技计划科技报告标准和规范;
(二)将科技报告纳入现有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体系,指导、督促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按要求开展科技报告工作;
(三)审核确认《北京市科技计划课题任务书》(以下简称《任务书》)中需提交的科技报告类型、时间和数量,审查确认科技报告呈交情况;
(四)确认科技报告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延期公开和延期公开时限;
(五)组织开展科技报告宣传培训工作;
(六)定期将非涉密和解密的北京市科技计划科技报告汇交国家科技部。

第五条市科委委托专业机构承担科技报告的收藏和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收集、加工和收藏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科技报告;
(二)建设、运行和维护“北京市科技报告服务系统”;
(三)开展科技报告共享,以及产出分析、立项查重等服务,推动科技报告交流利用;
(四)协助开展科技报告宣传培训工作。

第六条项目(课题)主持(承担)单位应充分履行法人责任,做好科技报告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本单位科技报告管理制度,将科技报告工作纳入本单位科研管理过程,建立本单位科技报告奖惩机制,指定专人负责科技报告管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二)组织相关人员参加科技报告培训,督促项目(课题)负责人按照要求和相关规范撰写科技报告,统筹协调各参与单位共同推进科技报告工作;
限、延期公开和延期公开时限等;
(四)按照规定的渠道和方式呈交科技报告。

第七条项目(课题)负责人要增强撰写科技报告的责任意识,根据《任务书》的要求及相关标准规范,按时保质完成科技报告,并对内容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工作要求
第八条项目(课题)立项阶段:
(一)申报单位根据科技计划类别、研究性质和资助强度,在《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实施方案》和《任务书》中明确提出呈交科技报告的类型、时间节点和最低数量。

(二)市科委审核确认承担单位须呈交的科技报告类型、时间和数量等有关条款,作为项目(课题)的考核指标。

第九条项目(课题)实施和验收(结题)管理阶段:
(一)项目(课题)负责人撰写并呈交科技报告,提出科技报告密级和保密期限、延期公开和延期公开时限。

期公开和延期公开时限等进行审核,确保科技报告内容真实完整,格式规范,并按时通过规定的渠道和方式呈交科技报告。

(三)市科委及时检查科技报告撰写和呈交情况,对科技报告密级和保密期限、是否延期公开和延期公开时限等进行审查和确认。

第十条科技报告撰写的要求。

(一)科技报告的类型包括:
(1)进展报告。

主要描述《任务书》规定时间范围内研究工作的目的、内容、方法、过程以及取得的进展、经验教训等内容,包括项目(课题)的年度或中期进展报告等。

项目(课题)研究期限超过2年(含2年)的,应根据市科委的要求提交进展报告。

(2)专题报告。

包括专题调研报告以及科研活动细节及基础数据的实验(试验)报告、调研报告、技术考察报告、设计报告、测试报告等。

申报单位可根据项目(课题)研究内容、期限和经费强度确定是否撰写提交专题报告。

(3)最终报告。

全面描述科研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以文字、数据、图表、照片等充分展示所做工作,是项目(课题)验收(结题)的必备材料。

所有项目(课题)均需撰写提交一份最终报告。

(二)撰写要求。

按照《任务书》的要求和《科技报告编写规则》(GB/T7713.3-2014)、《科技报告编号规则》(GB/T 15416-2014)等相关国家标准撰写科技报告。

(三)科技报告保密与延期公开。

按照《任务书》的要求和《科技报告保密等级代码与标识》(GB/T 30534-2014)提出科技报告密级和保密期限、延期公开和延期公开时限。

涉密项目(课题)科技报告可以确定为秘密级,如该项目(课题)为机密或绝密级,科技报告应经降密或脱密处理后再行呈交。

保密期限应依据《任务书》及《北京市科技计划国家科技秘密项目(课题)保密管理办法》规定提出。

公开项目(课题)科技报告分为公开和延期公开。

科技报告内容需要发表论文、申请专利、出版专著或涉及技术秘密的,可标注为“延期公开”。

需要发表论文的,延期公开时限原则上在2年(含2年)以内;需要申请专利、出版专著的,延期公开时限原则上在3年(含3年)以内;涉及技术诀窍的,延期公开时限原则上在5年(含5年)以内。

论文发表或专利申请公开后,延期公开科技报告应及时公开。

第十一条对科技报告存在抄袭、数据弄虚作假等科研不端行为的,市科委按信用管理的规定及程序将相关项目(课题)负责人和承担单位纳入北京市科技计划相关责任主体信用记录。

第四章共享使用
第十二条科技报告按照“分类管理、受控使用”的原则,通过北京市科技报告服务系统面向社会开放共享。

向社会公众提供检索以及公开和延期公开科技报告摘要信息浏览服务。

向实名注册用户提供检索以及公开科技报告全文浏览、全文推送等服务。

向科技管理人员提供检索以及全文浏览、全文推送、统计分析等服务。

延期公开科技报告全文实行授权受控使用;涉密项目的科技报告严格按照国家和北京市相关保密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科技报告使用者应严格遵守知识产权管理的相关规定,在论文发表、专利申请、专著出版等工作中注明参考引用的科技报告,确保科技报告完成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科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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