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权益救济与行为自由保护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民事权益救济与行为自由保护
张新宝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对民事权益的救济不应没有限度,因为对受到损害的权益进行救济,实际上同时也为他人设定了某种行为模式。因此过分强调对权益的救济会导致人们动则得咎,极大限制人的行为自由。
物权法颁布以后,我国民事立法的重点转向侵权责任法。迄今,有关侵权责任法立法的研讨会进行了多次,学者提出的侵权责任法专家建议稿多达4份。这样的研讨会和建议稿及相关研究成果,对侵权责任法立法的诸多方面达成了共识,但是在一些重要方面仍然存在较大争议。笔者认为,解决相关争议问题,不宜仅仅关注于立法技术层面的事项,而应重新审视侵权责任法的功能,并在此基础上设计相关的制度。
(一)必须处理好个体的民事权益救济与人们普遍的行为自由保护的关系
侵权责任法是民事权益救济法。特定的民事权利或利益受到侵害产生的损害,通过侵权责任法的损害赔偿机制得到救济。但对民事权益的救济不应没有限度,“有损害即有救济”并非严格的法理论断。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因为侵权责任法对受到损害的权益进行救济,实际上同时也为他人设定了某种行为模式,即每个人对他人的权益负有注意义务,不得侵犯。因此过分强调对权益的救济会导致人们动则得咎,极大限制人的行为自由。任何法律必须强调个人权益救济与个人行为自由这两个基本价值,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理论即担负实现该项平衡功能的使命。其中,过错要件最能体现这一使命:他人权益虽受到损害但个人已经尽其注意义务不存在过错,则无需承担侵权责任,此时他享有行为的自由;如果人人都能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侵权行为一般亦不会发生,个人的权益最终得到维护。因此,过错责任原则应当成为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基本归责原则,这一点学界已有共识,但在一些具体制度的设计上有些观点往往偏离这一共识,此现象值得注意。例如,有学者建议对实践中发生的“高空抛物”侵权设定规则,要求相关高空建筑的业主相互承担连带责任。显然,这样的观点在没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突破了过错责任原则,相关业主所负义务过于严格,这种规则并没有处理好行为自由与权益救济的平衡关系,不当限制了人民的行为自由。
(二)必须处理好侵权责任救济与其他救济手段的关系
侵权责任法的基本功能在于填补损害。所谓填补损害就是指在经济上填补因侵权行为或准侵权行为给民事主体所造成的财产或者人身利益上的损害。但是侵权责任法并不能包揽一切对民事权益侵害的救济,用侵权损害赔偿的方式填补这样的损害应当是个别性的、小规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模的。首先,侵权责任救济应当与刑事、行政救济方式相区分。由于民法、行政法和刑法保护的利益重点不同,所以在同一行为构成多种不同性质的法律责任时不能相互代替。这主要是针对目前实践中大量存在的因加害人承担刑事责任受害人得不到合理民事救济的情况的。在侵权责任立法中规定刑事、行政救济混淆了法律的部门划分,模糊了公私法的界限,大而全的包括侵权救济的侵权责任法不应成为立法的选择。其次,从侵权责任的个别性和小规模性质出发,侵权责任救济必须与工伤保险等救济方式区分。随着大工业生产方式的出现和发展,工伤事故增多,各国逐渐在侵权责任法之外构建了工伤保险救济制度,我国也不例外。但目前我国对于侵权责任法与工伤保险条例的适用问题,学界和实务界争议较多,主要观点有侵权责任法取代工伤保险模式、二者选择模式、二者兼得模式和侵权赔偿补充工伤保险模式。种种争议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国侵权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标准的差异。笔者认为从长远来看,在立法和政策层面,工伤保险的给付水平应当与普通人身损害赔偿大致相当,以达到法律救济的平衡和减少因请求权竞合(或非真正竞合)和当事人选择不同请求权带来的审判(处理)后果失衡现象。二者的给付(赔偿)水平一旦达到大致相同的状况,即使是第三人的加害行为造成损害(构成工伤)的案件,任何“补充”和“选择”都将失去实际意义,程序便捷而且高效的工伤保险制度必将居于优势地位。理论研究应当立足于实践中问题,用科学的理论指导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实践,但理论研究不能过于短视,当前的问题在未来也许根本不成其为问题。侵权责任立法中的相关争议,也许未必是真问题。
(三)必须处理好保护财产权、经济利益与保护人格权、精神情感利益的关系
财产权和人格权皆属于私权范畴,但作为侵权责任法保护的客体,二者反映的利益和保护的方式并不完全相同。侵害财产权或经济利益会导致财产损害,财产损害在本质上为受害人一方有体或无体财产的减少或者可得的经济利益之丧失。侵害财产权或者经济利益只在极个别情形下才涉及精神损害赔偿问题。而侵害人格权虽然也可能产生财产损害,但因侵害精神情感利益而同时涉及精神损害。对财产损害做出赔偿,旨在恢复财产关系的原状,而对于非财产损害做出赔偿,主要是对受害人的人身伤害、精神损害等予以抚慰,同时也是对加害人予以制裁。侵权责任法的基本功能在于填补损害,因此对于财产权的损害和对于人格权的财产损害应当得到赔偿,主要贯彻全部赔偿原则;而对于侵害人格权产生的精神情感利益的损害,则不能适用全部赔偿原则,名虽为赔偿实为补偿,体现抚慰性和惩罚性。在财产权、经济利益的保护和人格权、精神情感利益的保护问题上,精神损害赔偿相对于财产损害其重要性不应说存在高低但适用范围却存在较大差别。当前侵权责任立法中有学者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范围应当扩大,此观点具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有一些合理性但不能过于极端,并非其与财产损害适用范围完全相同才体现其重要性。
出处:光明日报/2009年/2月/12日/第009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