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审判白皮书-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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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发文字号】法释〔2020〕20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实施日期】2021.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7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九件民事诉讼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正确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对经营者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具有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适用本解释。
法律规定或者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的机关和社会组织提起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适用本解释。
第二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二)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可能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未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未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方法的;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作虚假或引人误解宣传的;(三)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景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存在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四)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规定的;(五)其他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具有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案例注释版)(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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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02 内容摘要 04 目录分析 06 精彩摘录
思维导图
本书关键字分析思维导图
中华人民 共和国
消费者
案例
国务院法 制办
商品
全国人大 法工委
最高人民 法院
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
指导 消费者
05
移动**机 商品修理更 换退货责任 规定
关于处理侵害 1
消费者权益行 为的若干规定
工商行政管理 2
所处理消费者 申诉实施办法
3 工商行政管理
机关受理消费 者申诉暂行办 法
4
欺诈消费者行 为处罚办法
5 关于商品和服
务实行明码标 价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人身 损害赔偿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
谢谢观看
解释
版
规定
行为
责任
问题
损害
修理
内容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案例注释版(第2版)》所编选案例的原始资料来源于各级人民法院已经 审结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从阐释法律规定的需要出发,加工整理而成。案例来源主要包括但不限于: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指导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各审判庭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业务厅编辑出版权威出版 物中的具有指导作用的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总结编撰并发布的供本辖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案 参阅、参考的典型案例。对于没有相关真实案例的重点法条,则从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等立法部门对 条文的权威解读中提炼条文注释。
读书笔记
这本书还是介绍的不错的,尤其是一些诉讼案例,看的是十分的精彩。
目录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 法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关于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关于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https://img.taocdn.com/s3/m/bdfd657bcbaedd3383c4bb4cf7ec4afe04a1b1c4.png)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关于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6.12.06•【字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纪要〔2016〕10号•【施行日期】2016.12.06•【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费者权益保护正文关于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纪要〔2016〕10号2016年12月6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第27次审判委员会,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审理中的若干问题进行了专题讨论。
会议认为,近年来,新技术、新产业、新交易模式不断发展,新型消费纠纷不断涌现,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审理中遇到许多复杂疑难问题。
为公正、规范地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合理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维护健康有序的消费市场环境,有必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规定,对审理惩罚性赔偿纠纷和新型消费纠纷等问题进一步加以明确和统一。
现将讨论意见纪要如下:一、关于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问题会议认为,要正确理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精神,合理适用惩罚性赔偿。
1、对于食品消费领域,惩罚性赔偿的构成要件为生产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不以消费者陷入错误为要件。
关于销售者是否明知经营的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判断,应当结合《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经营者进货查验义务等进行综合认定。
对于食品以外的普通消费领域,惩罚性赔偿的构成要件是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
新《消法》全文详细解读
![新《消法》全文详细解读](https://img.taocdn.com/s3/m/ec9b78ac82d049649b6648d7c1c708a1284a0ae2.png)
新《消法》全文详细解读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全文详细解读一、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法条】《消法》第23 条第3款: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案例】何先生在某商场购买了一台某品牌冰箱,使用半个月后,他发现冰箱的门时不时关不严的情况。
他拿着发票找到商场,售后人员上门检查后表示没有问题,不予维修、更换或者退货,商场甚至认为就算门真的有问题,那也是何先生使用时弄坏的。
何先生无奈之下进行投诉。
【解读】“谁主张,谁举证”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证据规则。
该案的消费者在维权时需承担举证责任,很有可能会由于有举证责任难度过高,导致无法维权。
而新颁布的《消法》作出了对消费者有利的举证倒置规则,将消费者“拿证据维权”转换为经营者“自证清白”,解决了消费者举证难问题。
根据修改后的《消法》,上述案例中,冰箱有无质量问题,应由商家来举证。
二、赋予消费者七日反悔权【法条】第25 条第1 款、第2 款为新增法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 消费者定作的;(二) 鲜活易腐的;(三) 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 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案例】消费者李小姐在网上购买一款波鞋,货到后,发现色差极大,颜色和网页上的图片出入很大,淡红黄色变成深红色,马上想退货,却被店家以无质量问题为由拒绝。
【解读】由于网络信息不对称性,色差又不属于三包范围内,以往消费者维权往往被拒。
新《消法》25条针对网络等远程购物方式赋予了消费者七天的反悔权。
根据修改后的《消法》,上述案例中的李小姐有权要求退货。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唐德华在国家法官学院中级法院院长培训班上的讲话——高度重视对民事权益的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唐德华在国家法官学院中级法院院长培训班上的讲话——高度重视对民事权益的保护](https://img.taocdn.com/s3/m/89ff40faa48da0116c175f0e7cd184254b351ba0.png)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唐德华在国家法官学院中级法院院长培训班上的讲话——高度重视对民事权益的保护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高度重视对民事权益的保护--在国家法官学院中级法院院长培训班上的讲话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唐德华高度重视民事权利的保护,这对人民法院来说,是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是民事审判存在的依据和应当履行的职责,但在实践当中却往往不被人们重视,因而严重影响了民事审判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也妨碍了民事审判工作与形势发展相适应的要求。
所以我就结合民事审判的情况,针对一些需要注意的问题,特别是某些常见性的问题谈点儿看法。
一、在新的历史时期为什么要强调高度重视民事权利的保护1.加强对民事权利的保护是人民法院的性质决定的,是审判实践的需要。
人民法院担负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权利的重要任务。
过去我们总是把法院当成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强调的只是打击敌人,处理敌我矛盾,这两者把我们的脑子给束缚住了,既然是专政的工具,理所当然就是对敌斗争,打击犯罪,惩罚犯罪,把处理敌我矛盾作为人民法院的基本职责和主要任务。
作为工具,不仅国家各种不同行政职能部门可以用,地方各级党的组织更可以用,而且怎么方便怎么用,应当说这完全符合逻辑。
但就是这个专政论和工具论,一直影响着人民法院的性质、职能作用的全面发挥,更影响了人民法院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行政部门、领导机关的个别负责人对个案的干预和批示与日俱增,地方人民法院在少数人那里成了“地方的”法院,甚至沦为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工具。
当前,专政论和工具论的影响仍然存在,这是对法院性质认识上的误区,这个观念必须改变。
无论从人民法院的任务、职能,还是对民事权利的保护,如人身权、财产权的保护都是不利的。
保护民事权益,这是人民法院的基本职责,更是民事审判工作的全部内容。
民事审判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因民事权利发生争议来法院进行诉讼,由法院审理并作出裁决。
从大的概念上讲,包括民事审判、经济审判和其他平等主体之间、适用民事诉讼法审判的各类案件。
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的几点认识
![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的几点认识](https://img.taocdn.com/s3/m/a1c7061811661ed9ad51f01dc281e53a59025146.png)
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的几点认识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的几点认识作者:郑学林刘敏高燕竹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目次一、关于网络消费格式条款问题二、关于七日无理由退货问题三、关于网络经营者账号及店铺转让问题四、关于平台外支付问题五、关于二手商品责任问题六、关于奖品、赠品造成损害问题七、关于网络直播间运营者民事责任问题八、关于网络直播营销平台民事责任问题九、关于外卖餐饮民事责任问题2022年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4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以下简称《规定》),并已于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
现就《规定》理解与适用中的主要问题谈谈我们的看法。
一、关于网络消费格式条款问题由于网络消费是在虚拟环境中完成,交易合同一般采用格式条款方式订立,消费者一般不具有与电子商务经营者协商合同条款的机会和能力,消费者在合同订立方面处于弱势地位,通常要么接受格式条款,要么放弃交易。
实践中,存在电子商务经营者利用其优势地位,制定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况。
因此,依法规制网络消费格式条款,在尊重合同自由原则的同时进行合法性审查,对于维护消费者权益显得格外重要。
关于格式条款问题,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都作了规定。
为了进一步明确相关问题,更好地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定》对实践中较为常见的依法应当认定无效的格式条款进行了列举,并作了兜底性规定。
《规定》第1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的格式条款有以下内容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无效:(一)收货人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商品质量符合约定;(二)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一概由平台内经营者承担;(三)电子商务经营者享有单方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四)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请求调解、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权利;(五)其他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电子商务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内容。
(完整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完整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https://img.taocdn.com/s3/m/26e940cf804d2b160a4ec057.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经颁布实施,为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起了很大作用。
但在该法的运作过程中,也碰到一些问题:一、该法适用范围上的不确定性。
任何一部法律都有此独特的调整对象,否则难以独立存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不例外。
但在实际操作中,却发现该法在适用范围上存在争议。
主要表现为:(一)消费者定义的模糊性。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 条将消费者定义为:“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应该说这一规定是笼统的,不明确的。
就个人而言,一个商人为他的办公室购买一台电风扇,该商人的购买行为是否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就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定义来看是很难加以确认的。
因为该商人购买的电风扇的行为可能同时产生这样的效果:即既改善了工作条件,又方便了其生活,对其生产、生活都有利,若因该电风扇质量产生法律上的诉讼,该商人能否以消费者身份起诉呢?另外就单位而言,能否作为消费者呢?世界各主要国家和地区明确规定单位不能作为消费者,因为单位生活消费最终表现为个人消费,而我国对其未作明确回答。
针对我国消费者定义的模糊性,建议将其定义为:任何购买商品的目的不是直接和它的贸易,商业、生产或职业有关的自然人。
(二)关于商品、消费品的范畴的不确定性。
对于商品、消费品的范畴,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无直接规定,就商品而言,其范围极其广泛,既包括人工产品,也包括天然物品,而商品中能够作为消费品的也只是部分,英国1987年《消费者保护法》给消费品下的定义为:“消费品指人们一般打算将其应用于个人使用或消费的产品”,并作了除外规定,美国、加拿大等国也做了类似规定,可见国外对消费品的规定是严密和明确的,我国也应做类似的明确的规定,采取概括式和列举式相结合的立法方式。
(三)关于经营者的规定,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虽给经营者下了定义,但作为经营者的生产者的含义是什么,销售者包括什么范围,在目前的法律中,也找不到明确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通知-法[2013]28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通知-法[2013]288号](https://img.taocdn.com/s3/m/f7065065a36925c52cc58bd63186bceb19e8ed83.png)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通知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通知(2013年12月18日法[2013]28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
为学习贯彻实施好这部重要法律,充分发挥民事审判职能,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把司法为民落到实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消费者是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主体,消费升级已成为我国经济增长的持续动力,依法保护消费者权益事关国计民生和经济发展。
为适应我国国情的深刻变化,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了重大修改,加大了保护消费者、惩罚违法经营者的力度,对公正司法提出了新任务新要求,社会各界高度关注。
贯彻实施好这部重要法律,对于改善市场环境、推进社会消费、拉动经济增长、促进国民经济稳步健康发展,对于满足消费者日益增长的司法服务需求、维护市场诚信、提高司法公信力,对于保障民生、建设法治中国,均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人民法院要从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建设法治国家的高度,把学习贯彻好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当作一项重要任务来抓,为该部法律的正确实施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精心组织,深入学习。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出了许多新的规定,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和科学内涵,为调整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关系,依法审理消费者维权案件创造了良好条件。
各级法院要组织广大民事法官认真学习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使其了解修改内容和立法原意,把握学习重点和难点。
【法律】了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维权必备
![【法律】了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维权必备](https://img.taocdn.com/s3/m/af8bea3be97101f69e3143323968011ca200f75b.png)
了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维权必备引言你是否曾经遇到过购物后被欺诈、虚假宣传、商品质量问题以及服务纠纷等问题?如何保护自己的消费者权益,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每位消费者都需要面对的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各国都制定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在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经成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法律。
本文将详细介绍中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帮助您了解维权所需的相关知识,使您能够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
什么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一种特定的法律制度,旨在保护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享受服务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它规定了商家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需要遵守的基本原则和行为规范,以保障消费者的权益不受侵犯。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重要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出台和实施对于维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1.保障消费者权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消费者提供了法律依据,确保其在购买商品和享受服务过程中的权益不受侵犯。
无论是商品质量问题、欺诈行为还是虚假宣传等,消费者都能够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促进公平竞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规定了商家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需要遵守的行为规范。
这些规范的制定使得商家之间进行公平竞争,塑造了一个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
3.促进消费者满意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实施,强化了商家对商品质量和服务质量的管理和控制。
这使得商家更加注重提供优质的商品和服务,提高了消费者的满意度。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依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立了以下基本原则:1. 自愿原则消费者享有自愿决定购买商品和享受服务的权利。
商家不得采取强制或欺骗手段限制消费者的选择权。
消费者有权依据个人需求和实际情况,自主决定是否购买商品或享受服务。
2. 信任原则商家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采取虚假宣传或其他欺骗行为误导消费者。
商家要诚实守信,加强对商品信息的披露,确保消费者能够获得真实、准确的信息。
《消保法》与民刑法律的衔接
![《消保法》与民刑法律的衔接](https://img.taocdn.com/s3/m/812cd446a31614791711cc7931b765ce05087a36.png)
检察风云 PROSECUTORIAL VIEW2024年第5期13保护层面对此形成一般性的规则体系,各类新问题、新矛盾交织叠加。
未来,针对纯数字化交易活动,应当以《消保法》为蓝本,确立起普遍性的经营者义务框架,使该领域的消费者保护问题获得统一和规范化的制度保障。
这一法律框架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一是健全数字化交易的信息披露规则。
以捍卫消费者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为基础,要求数字商品的提供者以清晰、简洁、全面、易懂、可获得的标准对消费标的进行准确信息披露。
二是强化数字化交易的劝诱行为规则。
以捍卫消费者安全权和公平交易权为基础,要求经营者在宣传推广其数字商品时,确保仅向适格消费者进行适当、适度的劝诱。
不向消费者做不适当产品的推销,不诱导消费者进行不适度的过度消费。
三是规范数字化交易的持续运营规则。
以捍卫消费者求偿权和批评建议权为基础,要求数字商品在完成交易后,经营者仍有义务保持其商品的算法基础、技术规则和协议内容不发生根本性变动。
若发生不影响消费协议目的的一般变动的,必须及时向消费者进行全面信息披露;若有必要发生根本性变动,则在消费者专门签章确认前,不应对其发生法律效力,或必须按照公平标准对其进行补偿。
(作者为湖北经济学院法学院副教授、湖北经济法律研究院执行院长)消费经济越来越成国家倡导文明消费、理性《消费者权益保护)通过法律的形式强化产品质量经营者对消费者的责任,解。
除了《消保法》,在我国法律结处理标准模糊统一,以及递进、与民刑法律规定的衔接和协为新时代的经20世纪90年代初,为保维护社会的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消保法》,并在《消保法》确弥补了原有法出台,将消费者列举等同于未成、妇女的弱势群体,这就意味着原本《消保法》有了民法上的特殊、行政法、刑法单纯数字时代“新消费”(图/视觉中国)问题上,《消保法》与民法的相关规定可能同时适用,但具体应用哪部法律的标准却不明确,这导致在实际案件处理中出现法律适用冲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d6b48d5924c52cc58bd63186bceb19e8b8f6eca8.png)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9.11.08•【文号】法〔2019〕254号•【施行日期】2019.11.08•【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法商法总类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法〔2019〕2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已于2019年9月11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民事行政专业委员会第319次会议原则通过。
为便于进一步学习领会和正确适用《会议纪要》,特作如下通知:一、充分认识《会议纪要》出台的意义《会议纪要》针对民商事审判中的前沿疑难争议问题,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民事行政专业委员会讨论决定。
《会议纪要》的出台,对统一裁判思路,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增强民商事审判的公开性、透明度以及可预期性,提高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人民法院要正确把握和理解适用《会议纪要》的精神实质和基本内容。
二、及时组织学习培训为使各级人民法院尽快准确理解掌握《会议纪要》的内涵,在案件审理中正确理解适用,各级人民法院要在妥善处理好工学关系的前提下,通过多种形式组织学习培训,做好宣传工作。
三、准确把握《会议纪要》的应用范围纪要不是司法解释,不能作为裁判依据进行援引。
《会议纪要》发布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在裁判文书“本院认为”部分具体分析法律适用的理由时,可以根据《会议纪要》的相关规定进行说理。
对于适用中存在的问题,请层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11月8日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目录引言一、关于民法总则适用的法律衔接二、关于公司纠纷案件的审理三、关于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四、关于担保纠纷案件的审理五、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的审理六、关于证券纠纷案件的审理七、关于营业信托纠纷案件的审理八、关于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九、关于票据纠纷案件的审理十、关于破产纠纷案件的审理十一、关于案外人救济案件的审理十二、关于民刑交叉案件的程序处理引言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研究当前形势下如何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着力提升民商事审判工作能力和水平,为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3日至4日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召开了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落实23项司法为民具体措施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发[2003]20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落实23项司法为民具体措施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发[2003]20号](https://img.taocdn.com/s3/m/3fff1432cec789eb172ded630b1c59eef9c79a49.png)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落实23项司法为民具体措施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落实23项司法为民具体措施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发[2003]20号2003年12月2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儿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今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上提出了23项司法为民具体措施后,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紧密结合实际,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焦点、热点问题,针对司法大检查中查摆出来的问题,制定本院落实司法为民,扎扎实实为人民群众办实事的具体措施。
司法为民重点在“司法”,本质在“为民”,为了在司法实践中进一步丰富和发展司法为民的思想,正确把握司法与为民的内在联系,处理好严格司法与文明司法的关系,处理好认真贯彻执行体现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法律与依法满足诉讼当事人的合法要求的关系,确保23项司法为民具体措施施行的整体效果,最高人民法院制订了《关于落实23项司法为民具体措施的指导意见》,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在实施过程中有什么经验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关于落实23项司法为民具体措施的指导意见一、认真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和申诉接访工作,限时回复人民群众申诉来信来访各级人民法院要不断提高办信接访人员对信访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做好群众申诉来信来访工作。
做到来访有人接谈、来信有回音、申诉有结果,确保人民群众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来信、来访全部登记、建档,有条件的法院应将来信及来访纳入计算机管理,以便于登记、分类和查询。
对于非诉讼信件及来访,根据所反映问题的类别及其主管机关,按照归口管理的原则,告知当事人向有关部门反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3〕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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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3年12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3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9次会议通过)法释〔2013〕28号为正确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消费者因食品、药品纠纷提起民事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条因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可以分别起诉或者同时起诉销售者和生产者。
消费者仅起诉销售者或者生产者的,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追加相关当事人参加诉讼。
第三条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条食品、药品生产者、销售者提供给消费者的食品或者药品的赠品发生质量安全问题,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消费者未对赠品支付对价为由进行免责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条消费者举证证明所购买食品、药品的事实以及所购食品、药品不符合合同的约定,主张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修正)](https://img.taocdn.com/s3/m/f35dae5924c52cc58bd63186bceb19e8b8f6ec01.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3.10.25•【文号】主席令第7号•【施行日期】2014.03.15•【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费者权益保护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10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消费者的权利第三章经营者的义务第四章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第五章消费者组织第六章争议的解决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调整对象——消费者】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第三条【本法调整对象——经营者】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交易原则】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能】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国家倡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反对浪费。
第六条【全社会共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原则】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新闻发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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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新闻发布会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3.02•【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郑学林各位记者:大家上午好!今天新闻发布会的主题是向大家通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的有关情况。
为正确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经济健康持续发展,2022年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4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下称《规定》),并将于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
下面,我对《规定》制定的背景、原则及主要内容作一简要的介绍和说明。
一、《规定》制定的背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发展数字经济,将其上升为国家战略。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实施网络强国战略和国家大数据战略。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发展数字经济,推进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推动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网络治理、平台经济作出重要指示。
2020年11月16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指出,数字经济、互联网金融、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新应用快速发展,催生一系列新业态新模式,但相关法律制度还存在时间差、空白区。
2021年3月1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上指出,要健全完善规则制度,加快健全平台经济法律法规,及时弥补规则空白和漏洞,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
2022年1月16日,习近平总书记发表《不断做强做优做大我国数字经济》一文,指出要结合我国发展需要和可能,做好我国数字经济发展顶层设计和体制机制建设。
近年来,随着我国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网络消费已经成为社会大众的基本消费方式。
张琴、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琴、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https://img.taocdn.com/s3/m/c03a434d1fb91a37f111f18583d049649b660ec8.png)
张琴、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其他侵权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01【案件字号】(2021)皖11民终2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夏根张立涛贺斌【审理法官】夏根张立涛贺斌【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琴;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当事人】张琴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当事人-个人】张琴【当事人-公司】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代理律师/律所】耿延磊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龚英亮北京市炜衡(合肥)律师事务所;汪小燕北京市炜衡(合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耿延磊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龚英亮北京市炜衡(合肥)律师事务所汪小燕北京市炜衡(合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耿延磊龚英亮汪小燕【代理律所】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炜衡(合肥)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张琴【被告】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是张琴是否应承担三倍惩罚性赔偿金。
【权责关键词】欺诈社会公共利益撤销代理民事权利侵权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礼道歉证人证言新证据诉讼请求检察建议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公益诉讼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各方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是张琴是否应承担三倍惩罚性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案中,张琴明知所售白酒为假冒商品,却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行为构成欺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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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咼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为正确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诉请食品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赔偿损失,被诉的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以赔偿责任应由生产经营者中的另一方承担为由主张免责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第二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标记自营业务方式所销售的食品或者虽未标记自营但实际开展自营业务所销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主张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作为食品经营者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虽非实际开展自营业务,但其所作标识等足以误导消费者让消费者相信系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自营,消费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主张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作为食品经营者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和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未对平台内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消费者主张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公共交通运输的承运人向旅客提供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旅客主张承运人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承担作为食品生产者或者经营者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承运人以其不是食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食品是免费提供为由进行免责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条: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明知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而仍为其提供设备、技术、原料、销售渠道、运输、储存或者其他便利条件,消费者主张该单位或者个人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法〔2020〕34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法〔2020〕347号](https://img.taocdn.com/s3/m/0a29d73b2e60ddccda38376baf1ffc4ffe47e2c0.png)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法〔2020〕3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切实贯彻实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对2011年2月18日第一次修正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以下简称2011年《案由规定》)进行了修改,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现将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以下简称修改后的《案由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1年《案由规定》施行以来,在方便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规范人民法院民事立案、审判和司法统计工作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随着民事诉讼法、邮政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环境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农村土地承包法、英雄烈士保护法等法律的制定或者修订,审判实践中出现了许多新类型民事案件,需要对2011年《案由规定》进行补充和完善。
特别是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迫切需要增补新的案由。
经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对2011年《案由规定》进行了修改。
现就各级人民法院适用修改后的《案由规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民事案件案由在民事审判规范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认真学习掌握修改后的《案由规定》民事案件案由是民事案件名称的重要组成部分,反映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是对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性质进行的概括,是人民法院进行民事案件管理的重要手段。
建立科学、完善的民事案件案由体系,有利于方便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有利于统一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有利于对受理案件进行分类管理,有利于确定各民事审判业务庭的管辖分工,有利于提高民事案件司法统计的准确性和科学性,从而更好地为创新和加强民事审判管理、为人民法院司法决策服务。
2023年-2024年公务员(国考)之公务员面试题库检测试卷B卷附答案
![2023年-2024年公务员(国考)之公务员面试题库检测试卷B卷附答案](https://img.taocdn.com/s3/m/c1c5427e3069a45177232f60ddccda38376be1a1.png)
2023年-2024年公务员(国考)之公务员面试题库检测试卷B卷附答案大题(共12题)一、面试热点:直播带货既要“火”也要“货”【背景资料】100多位县长、市长走进直播间为当地产品“代言”,央视公益直播为湖北带货超亿元,携程联合创始人梁建章直播6场带货1亿元……商务部大数据监测显示,今年一季度电商直播超过400万场。
直播带货频上热搜,“买它买它买它”俨然成为当下的网络热词。
【模拟试题】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直播电商购物消费者满意度在线调查报告》,报告显示,有37.3%的受访消费者在直播购物中遇到过消费问题。
消费者满意程度最低的是宣传环节,受访消费者对于“主播是否就是经营者”的问题认知较为模糊,对主播夸大和虚假宣传、又不能说明商品特性的链接在直播间售卖等两个问题反馈较多。
对于直播带货,你怎么看?【答案】1.概括话题,给予评价。
直播带货作为一种新型商业模式,即时性、互动性、社交化的消费场景大大缩短了产品抵达用户的心理距离,确实在这特殊的疫情期间助推了经济发展,但我认为,直播带货既要“火”也要“货”2.分析直播带货的积极意义。
(1)直播带货更加直观,可以让消费者全面了解产品,省时省力。
以往线下购物需要去实体店,但现在直播带货不仅可以观看,还有主播现场分享使用感受,这样产品的优点更加凸显;(2)促进了消费者的购物习惯的改变。
消费者正从传统货架式的搜索、比价,转变为熟人、意见领袖推介的社交电商购买方式。
在“人、货、场”的载体中,以往“货”是第一位的,现在“人”更加突出。
(3)助推了经济发展。
新冠肺炎疫情暴发以来,直播带货在一定程度上助力中小企业复工复产,比如一场“谢谢你为湖北拼单”的公益直播活动,主播们各显身手推介荆楚味道。
热干面、周黑鸭等产品多次补货,却依然“秒光”。
据统计,头两场直播就为湖北带货超亿元。
3.分析直播带货存在的问题和挑战;(1)商品质量得不到保证。
不少消费者反应通过网络直播、短视频等平台选购的商品,有不少都是虚假宣传的伪劣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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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2013年人民法院维护消费者权益状况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3月目录前言一、公正司法,切实维护消费者的权益二、司法为民,积极回应群众民生关切三、服务大局,助推释放社会消费需求四、监督指导,大力规范司法裁判标准结束语前言消费者是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主体,消费维权是一个国家经济文明的重要体现,是市场经济成熟发达的重要标志。
依法保护消费者权益事关国计民生和社会稳定,消费增长必将为国民经济健康、持续发展注入强大动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的颁布,为消费者维权提供了重要法律武器。
在依法治国进程中,人民法院不断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力度,消费者维权审判工作不断取得新成就。
四年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审理了48万余件消费者维权案件,为保障民生,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此项审判工作,积极制定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先后出台了《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司法解释,下发了《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通知》等文件。
各高级人民法院结合辖区特点,通过多种方式积极开展对下监督指导。
各中级、基层人民法院紧紧围绕案件审理,通过加强司法公开、法制宣传和提供各种便民利民措施,提高消费者依法、理性维权的意识和能力,积极回应广大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的民生关切。
各级人民法院充分利用司法建议等手段,适度延伸审判职能,依法指导并推动消费者维权案件的诉外调解和诉调对接工作,充分运用社会力量拓展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广度与深度,大力推进民事审判体制机制创新,提升人民法院审判工作质效,不断开创消费者维权审判工作新局面。
一、公正司法,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四年来,人民法院依法履行审判职责,坚持以执法办案为第一要务,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各类涉及消费者权益的民事案件,案件审理的质量和效率不断提高,司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作用不断凸显。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消费服务领域的延伸和消费者维权意识的增强,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方面的维权纠纷案件呈小幅上升趋势,案件涉及的领域不断扩展,新类型案件不断增多。
四年来,全国地方法院共审理各类消费者维权案件482545件,涉案争议标的总额达到1190476.1万元。
图一:2010年-2013年人民法院审理消费者维权民事案件总数及总标的额审理的消费者权益纠纷民事案件包括合同纠纷与侵权纠纷两大类二十余种案件类型,其中合同类案件主要集中在商品合同和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商品合同纠纷案件主要包括商品房、食品、药品、电器及通讯工具和日用品等商品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而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则多体现为教育培训、网络、电信、旅游、物流、餐饮等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侵权纠纷案件主要包括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和人格权纠纷案件。
四年来,全国地方法院新收各类消费者维权一审案件中,合同类案件351471件,侵权类案件131074件。
图二:2010年-2013年人民法院受理消费者维权民事案件类型(一)在合同类案件中,商品买卖合同类纠纷169691件,其中涉及食品、药品的17798件,农资农具的5118件,网络购物类纠纷4491件;服务合同类纠纷103167件,其中旅游服务合同纠纷7454件,网络服务合同纠纷4688件,其他合同纠纷78613件。
图三:2010年-2013年人民法院受理消费者维权民事案件类型(二)在侵权类纠纷中,财产损害赔偿纠纷61799件,人身损害赔偿及人格权纠纷案件55933件,其他侵权纠纷13342件。
图四:2010年-2013年人民法院受理消费者维权民事案件类型(三)全国地方法院在消费者维权纠纷中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案件总数11637件,判决惩罚性赔偿的总额31505.7万元。
从审判质效上看,消费者维权审判工作近四年来一直保持了较好水平。
全国地方法院四年来共审结消费者维权纠纷案件421744件,平均结案率为87.4%,平均审限内结案率达到97.8%,案件一审结案率平均达到88.3%。
在以判决方式结案的案件中,对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的案件平均比率为26.5%,上诉案件改判、发回重审率为10.4%。
图五:2010年-2013年人民法院审理消费者维权民事案件质效情况消费者权益纠纷与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具有多发性、争议标的额相对较小的特点。
为最大程度消弭诉讼维权成本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之间的矛盾,全国地方法院高度重视调解工作,注重于诉讼过程中化解矛盾的实效性,努力提高案件的调解、和解率和裁判结果的自动履行率。
近四年来,全国地方法院审结的消费者维权案件中,以调解、撤诉等方式结案的案件比例达到55.5%,对生效裁判的申请强制执行率为47.1%。
图六:2010年-2013年人民法院审结消费者维权民事案件结案方式情况四年来,人民法院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意识,把维护司法公正作为消费者维权审判工作的灵魂,把提升精品案件的比重作为搞好审判工作的突破口。
在提升整体办案质量的过程中,涌现出一大批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和典型意义的案件。
譬如:华燕诉北京天超仓储超市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十六分公司、北京天超仓储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法院依法判令销售瑕疵食品的销售者赔偿华燕全部医疗费,另赔偿华燕十倍的所购食品价款;胡云开诉慈溪市烟花爆竹专营有限公司、安徽白鹤烟花有限公司、李立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案,法院依法判令制售不合格鞭炮的经营者连带赔偿胡云开医疗费等损失141657.48元;梁大凤诉蒋传桂、合浦县党江供销合作社、钦州市农业发展公司合浦经营部、南宁市盛泰农资有限公司赣州鑫谷生物化工有限公司、山东爱农农化科技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法院依法判令制售缺陷农药致使蔬果受损的经营者赔偿梁大凤蔬果损失;陈昱丞、林连荣、李淑连诉湛江湛之旅旅行社有限公司等旅游纠纷一案,法院依法判令擅自安排自费增加景点造成游客死亡的经营者赔偿死者家属231202.12元损失。
通过审理典型案件,有力地促进了消费者维权审判工作的开展。
二、司法为民,积极回应群众民生关切四年来,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审判工作中,找准消费者权益保护类案件的特点,创新工作方式方法,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关切。
采取便民利民措施,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全国地方法院大都开通“绿色通道”,将亲民、便民和利民作为消费者维权审判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法律咨询、立案、审理、执行等各个环节为消费者提供便利。
浙江富阳法院小额消费纠纷快速调处机制,制定《消费巡回法庭小额诉讼流程管理规程》,规定消费者维权法庭受理的小额消费纠纷案件,一律免交诉讼费用。
浙江慈溪法院和杭州上城法院均与当地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合作,建立维权在线办公机制或消费者权益保护咨询热线,实现工作人员与消费者、商家适时沟通,便利消费者进行法律咨询。
广东深圳中院作为成员单位参与深圳市消费维权体系建设,制定包括小额消费纠纷快速诉讼机制、消费者援助机制等内容的贯彻落实相关工作方案的实施细则。
四川成都中院为方便偏远地区的消费者诉讼,将案件的审理、调解、宣判搬到案发地,巡回就地办案。
同时从立案、审理到执行无缝衔接,在案件审理和调解中充分考虑执行兑现问题。
河南安阳中院对消费权益纠纷案件实行“一站式”服务,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
江苏法院系统对涉及食品、药品的小标的额案件采用“快、简、便”方式,缩短审理周期,减轻当事人诉累。
江苏无锡南长法院打造“12315维权联络平台”,充分发挥诉讼服务作用。
海南三亚法院设立旅游巡回法庭,对旅游纠纷案件实行快立、快审、快结的速裁程序和快执程序,建立符合旅游纠纷特点的审判工作机制,在各个景区设立“旅游诉讼服务中心”指示牌,设置24小时专人接听电话,通过巡回审判车“随叫随到”,实行旅游审判新模式。
深化司法公开,扩大个案的影响力一是通过邀请媒体参与、接受媒体监督等方式,公开案件审理过程。
北京朝阳区法院在审理佘亚妮诉北京新发盛家具有限公司、北京强力家居广场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在多家媒体的见证下,就涉案床板的质量问题进行了现场勘验。
二是通过接受媒体报道,对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的审理结果予以解析,扩大了办案的社会效果。
辽宁鞍山中院审理的王田财诉台安县高力房镇绿丰植物医院、济南茄果种业发展有限公司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案等10余起种子质量纠纷案件,《辽宁法制报》曾以“种子化肥无小事,司法为民化纠纷”为题详细报道了调撤过程和鞍山中院对该类案件进一步调研的成果。
北京昌平区法院审理的熊健诉北京军都山滑雪场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承办法官曾做客北京人民广播电台“首都法官热线”,讲解“滑雪场保护设施不健全消费者受伤骨折获赔”。
湖南益阳赫山区法院审理的刘湘池诉谢军烈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媒体曾以“消费维权应鼓励惩罚条款慎适用”为题对法院判决理由进行了分析报道并附有法官提示内容。
湖北武汉江岸区法院审理的朱润梅诉武汉中百便民超市连锁有限公司洞庭街分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武汉审判》以“法理双全,干戈消融——老教师超市滑倒获救助”为题对调解过程做了详细报道。
广东英德市法院审理的刘水长、陆秀霞诉英德市英城豪歌迪娱乐城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案,《南方日报•清远观察》曾以《唱K时做“空后翻”摔倒身亡》为题予以报道。
河南邓州市法院审理的王聚才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南阳市邓州分公司、深圳市国宏科技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案,媒体曾以“维权专业户打赢官司仅获赔 1.15元得市民认可”为题予以报道。
这些案例报道对促进消费者依法维权起到了积极作用。
加强法制宣传,提升经营者的守法意识和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全国各级人民法院注重消费者维权相关法律知识的宣传,提高消费者理性维权的意识和能力,促使经营者增强守法意识。
最高人民法院积极参与中央电视台等媒体举办的3.15消费者维权日宣传活动,就有关热点问题发表意见,认真回答记者提问,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就旅游纠纷司法解释接受记者专访,解读相关焦点问题、厘清各方主体责任界限,积极推进建设旅游强国战略,营造人民法院支持依法维权,倡导理性维权、限制过度维权的氛围。
诸多地方法院选派法官走上街头开展普法活动,向群众重点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
广西来宾中院不仅加强在城区的宣传,更重视在农村的宣传,增强和提高农民群众认知违法行为的能力和防范意识。
浙江各级法院利用每年的法制宣传日和法制宣传月,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重要宣传内容,在超市等大型购物场所分发法制宣传册,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行普法活动。
北京第一中级法院发出“3.15维权提示”,从维权途径、合同订立、诉讼主体、选择管辖法院、证据、欺诈的认定等几个方面对消费者进行维权提示,并对经营者和相关部门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