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塑产品外观检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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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塑产品外观检验标准

一、 披锋:

A. 外观上以看不出飞边,并且手摸时不刮手为准;

B. 孔位及装配位置披锋,以不影响装配为准;

二、 缩水:

第一观测面:从90℃、60℃、45℃观看无明显缩水痕,如

在柱位、骨位背面之缩水,以30CM 距离观看(90℃)不明显,且触摸无严重凹陷感为准。 三、 黑点:

A. 第一测量面:小于0.5MM,每面不超过5点,

不可3点集中,分隔 5CM--10CM; B. 第二测量面:小于0.7MM,每面不超过5点,

分隔5CM--10CM;

C. 第三测量面:小于1.0MM,每面不超过5点,分隔5CM。

四、 混色:

A.第一测量面:制品边沿,颜色与制品对比反差

小,可接收1点且小于3MM,制品中间,颜色

与制品反差小,可接受1点且小于1MM;

B.第二测量面:制品边沿,颜色与制品对比反差

小,可接收1点且小于5MM,制品中间颜色与

制品反差小,可接受1点且小于3MM;颜色与制品反差大时(参考黑

点要求);

C.第三测量面:根据制品的不同位置要求相应放松,考虑是否暴露。

五、 烧焦:

参考混色要求,制品内部螺丝柱位烧焦不应影响装配及制品强度;

六、 划伤:

A.第一测量面:长度<2CM,宽<0.1MM,且不可

凹陷,限2条,间隔 10CM;

B.第二测量面:长度<3CM,宽<1MM,且不可凹

陷,限2条,间隔10CM;

C.第三测量面:长度<5CM,宽<1MM,且不可凹

陷,限2条。

七、 碰伤:

A.第一测量面:中间<1点,深<0.5MM,边沿<2点,间隔10CM,深度<0.5MM;

B.第二测量面:中间<2点,间隔5CM,深度<0.7MM。

八、 走胶不齐:

A.第一测量面:不允许;

B.第二测量面:不允许;

C.第三测量面:不影响装配且轻微可接受。

九、 变形:

产品变形量应小于0.3MM。

十、 顶白:

A.第一测量面:不允许;

B.第二测量面:不允许;

C.第三测量在:可接受。

备注:QC、QA、IQC检查胶件过程中,发现外观不良,应填写不良品贴纸以示区别,并通知生产部改善或翻工。

塑胶制品质量问题变化多端,必须认真、仔细去检查,重点是结构,需对照OK板去进行对比,留意柱位、孔位、扣位、骨位是否缺胶,边披锋、盲孔、断骨等塑胶产品;一般采用AQL“LEVELⅡ”作为检验标准,而保持AQL等其它因素不变,安全(0)、严重(1.0)、轻微(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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