珍惜水资源-建设节水型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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珍惜水资源\建设节水型社会
中图分类号:tv21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水是生命之源,是人类文明发生和发展的基础。水利是农业的命脉,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产业,也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安定的重要保障,是治国安邦的百年大计。历来古今中外,水资源管理成为社会经济生活中的重要领域。节水型社会是资源节约型社会的重要组成内容,珍惜水资源,建设节水型社会对于水资源紧缺的中国具有极其的紧迫性和重要性。
一、珍惜水资源,建设节水型社会的重要性
1、水少,即水资源短缺,许多地区十年九旱和城市供水不足,供需矛盾突出。我国水资源总量在世界排在第6位,但是,我国有13亿人口,人均水资源量为2220m3/年,在有统计的150多个国家中排在第121位,从人均水资源看,中国是一个水资源短缺的国家,水资源总量28412亿立方米,人均占有水资源量不足2200立方米,约为世界平均水平的30%,且分布不均,水资源南丰北枯,淮北地区水资源紧缺矛盾仍然十分突出。黄河、淮河、海河、辽河等流域的人口、gdp和耕地面积分别占全国的38%、37%和41%,而其水资源量仅占全国的9%,人均占有水资源量仅516立方米,其中海河流域不足300立方米。从20世纪70年代中期开始,京津两市出现缺水影响了城市的工业和生活。我国缺水成未来20年大问题。
2、水脏,即水污染严重和部分地区水质本底较差,影响饮用水安全。部分区域水污染严重,水生态与环境形势严峻。由于城市污
水处理设施建设滞后,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低,大量废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江河湖库,许多河段远远超过水体的纳污能力,造成了严重的水污染。
3、水效率低。水资源利用方式粗放,水浪费严重,用水效率低。中国在水资源紧缺的同时,水资源利用方式粗放、用水效率不高、用水浪费等问题仍然十分突出。资源短缺是社会和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产物。造成缺水的原因:由于城市的急剧扩大,人口大量增长,供水设施和供水水源不能满足这种发展的需求;经济高速发展,工业用水大量增加,一些工厂在枯水期出现因缺水而停产的问题。特别是随着工农业生产的发展,南部地区呈水质型缺水。洪水、干旱、水环境恶化三大矛盾已成为制约我国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
因素。
二、珍惜水资源,建设节水型社会的法律保障
(一)水立法从防洪抗旱治害到综合利用和节约保护发展
《水法》提出了“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协调好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原则。“国家厉行节约用水,大力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立节水型社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节约用水的管理,建立节约用水技术开发推广体系,培育和发展节约用水产业。单位和个人有节约用水的义务。
新水法的出台不仅为新时期依法治水提供了较为全面的法律依据,而且也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提供了支撑和保障。全面推进依法治水,加快水利现代化,要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我们一定要从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和依法治水的战略高度,提高贯彻实施新水法的自觉性、责任感和紧迫感,认真学习、宣传、贯彻落实新水法。
(二)珍惜水资源,建设节水型社会的法律制度
1、水资源战略规划制度
《水法》规定,国家制定全国水资源战略规划。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按照流域、区域统一制定规划。规划分为流域规划和区域规划。流域规划包括流域综合规划和流域专业规划;区域规划包括区域综合规划和区域专业规划。综合规划,是指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编制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总体部署。专业规划,是指防洪、治涝、灌溉、航运、供水、水力发电、竹木流放、渔业、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防沙治沙、节约用水等规划。流域范围内的区域规划应当服从流域规划,专业规划应当服从综合规划。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以及与土地利用关系密切的专业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相协调,兼顾各地区、各行业的需要。制定规划,必须进行水资源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水资源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组
织进行。
2、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水法》规定,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水法》规定,使用水工程供应的水,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供水单位缴纳水费。供水价格应当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确定。具体办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制定。
3、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水法》规定,国家对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计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用水定额、经济技术条件以及水量分配方案确定的可供本行政区域使用的水量,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
为了解决缺水问题,水利部提出建设节水型社会,其核心是进行
初始水权分配,实行“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在适度保证生态环境用水的前提下,将各流域可供使用的水资源分到各省市,继而分解到各用水单位,将可使用的总用水量量化和控制。对其用水的合理性通过用水的定额进行监督管理。这种理念是使人们过去只会伸手要水,即“以需定供”转向共同管理水,即“以供定需”。这是一种在提高用水效率、合理利用水资源、保护水资源的观念上进行重大改变的重要举措,也是建立和谐社会的重要水利措施。
4、综合用水和循环用水制度
《水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行节水灌溉方式和节水技术,对农业蓄水、输水工程采取必要的防渗漏措施,提高农业用水效率。工业用水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增加循环用水次数,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区水资源的实际情况,按照地表水与地下水统一调度开发、开源与节流相结合、节流优先和污水处理再利用的原则,合理组织开发、综合利用水资源。在水资源不足的地区,应当对城市规模和建设耗水量大的工业、农业和服务业项目加以限制。在水资源短缺的地区,国家鼓励对雨水和微咸水的收集、开发、利用和对海水的利用、淡化。国家鼓励开发、利用水能资源。在水能丰富的河流,应当有计划地进行多目标梯级开发。建设水力发电站,应当保护生态环境,兼顾防洪、供水、灌溉、航运、竹木流放和渔业等方面的需要。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应当依据水的供求现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流域规划、区域规划,按照水资源供需协调、综合平衡、保护生态、厉行节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