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销之道学习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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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销之道学习心得

一个企业市场的成功,正确的营销之道才是最重要的,那如何做到最佳营销呢?下面是带来的营销之道学习心得,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营销之道学习心得篇1

正如美酒愈陈酿愈加香醇,有的观点也总是经过时间的沉淀,才慢慢发散出让人振聋发聩的力量。比尔盖茨他老人家前几年曾经说过一句话:“21世纪假如再不做电子商务,那就根本无商可务了。”

当盖先生表达出这个观点时,可能还没人知道易趣,马云还带着他的十八罗汉在杭州窄小的办公室里构建将来辉煌的蓝图,那时候qq还叫oicq,新浪还叫四通利方,大家上网还用56k的小猫,那时候的IT英雄还是王选和求伯君。总之那是一个很遥远的启蒙时代,一切关于网络的传奇和神话通通深藏于襁褓之中,彼时你要是和别人谈论“电子商务”,换来了极有可能是不解和困惑,啥是电商?

据不权威资料显示,世界上有证可考的第一笔网上购物交易发生在1994年8月11日于美国的NetMarket网站,歌手Sting 的专辑“Ten Summoner"s Tales”是全球第一件通过网络交易的商品,整个买卖过程受到加密技术保护。采购者是创始人Kohn在大学时的一位同窗,他以刷卡方式付了12.48美元,运费则另计。按1994年8月美元汇率计算,这张专辑大约等同106元人民币。而中国本土内第一笔交易更要等到1998年,短短20xx年之后,中国电商20xx年网购交易总额已超5000亿。

啥是电商?在谷歌上搜索“电子商务”,共有超过20xx0000条相关网页,这里先给电商下个有歧义但绝对简单的定义:电商是什么?电商就是在网上卖东西。

科技的革命深刻的影响着时代的进程,更影响着商业的走向,可预见的将来,商业的形态将不可避免的来一次天翻地覆的大改变,为何?货币的历史有多久远,实体店铺的历史就有多久远,不管你是卖瓜的王婆,还是卖猪肉的镇关西,你必须得有个实体终端。列位看官,想买东西?请上街。“逛街”这一概念,于是也这是传承了千年。

而未来会怎样?王健林已逐渐调整规划中万达广场商业比重配比,零售比例将下调至50%,剩下的一半将由餐饮、电影、KTV 等购物娱乐空间完成。进而实现从“万达商业广场”到“万达生活广场”的升级。如果将来有一天实体店铺已无任何存在的必要,

世界将会怎样?如果有一天理论上所有可供交换的商品都在网络上可购买到,世界将会怎样?是否有一天,人们在博物馆中再看《清明上河图》时,会感到疑惑不解,这么多人在街上耍啥子?北宋就有群体性事件么!

而这又并不是梦,而可能是即将到来的现实。作为一个干营销的,有幸与商业的又一个激动人心的大时代同步前行,不得不有些激动。

营销之道学习心得篇2

谈及律师的营销之道,我还是比较心虚的,只能说是简单分享一下自己的想法,惶恐贻笑于大方之家。其实在我看来,律师的核心竞争力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执业技能,二是营销水平;执业技能是衡量一个律师,是否是好律师的关键;而营销水平是判断一个律师能否成为大律师的砝码,因此我们可以看到营销的价值所在。

其实在我们国家,营销技术还并没有全面上升到成为“大律师的砝码”阶段;因为,在我们这个特殊国度想成为一名大律师需要太多的积淀和机遇。然而,这并不是说营销对于小律师不重要,相反营销技能是中国律师迫切需要掌握的技术。因为在“案源为王”的时代,不懂得营销之道,想获取案源实在是极为困难的事情。因此,营销对于小律师的生存而言同样是必不可少的,并且也是一个小律师脱离依赖别人提供案源急需掌握的一门技能。

我们都知道律师的营销技术和平台已经逐渐打开,从平面媒体,到网络媒体,从熟人介绍到口碑营销,从公益活动到广告宣传等等;几乎每一个可以开拓的领域都为精明的律师所掌握。平台和媒介我并不想多谈,每一个稍微懂些网络的人都可以了解得到,相反,我更想说的是营销的过程(可能这样说不是太好的定位,然而一时又找不到恰当的词汇来形容)。

在我国作为实习律师、年轻律师,一般是从业务技能学起的,然后在业务技能逐渐提高的基础上,才想到营销的事情。其实这种递进关系我是不太认可的,我觉得作为年轻律师在忙业务以及保障案件质量的同时,应当抽出时间来适当的营销自己。当然这种营销不同于“假把式”或者“大而空”的欺骗,此时的营销应当侧重在公益营销;诸如到网上对需要法律帮助的人提供法律咨询和解答,对身边有法律纠纷的人提供免费法律服务,经常参加法律公益活动结识律师人才等。因为相对于老律师,年轻律师有时间和精力上的允许,更有帮助别人的公益心和热情。相反,与其把这些时间浪费在看无聊的电视剧和游戏上,不如借机宣传自己;同时在帮助他人的同时,也让自己学到很多东西。因为毕竟作为青年律师有很多东西自己并不熟悉,在向别人提供法律帮助的同时,往往可以对于自己不甚清楚的知识,及时向老律师进行请教。这样在帮助别人的同时,实际上也让自己得到了锻炼,可谓“一举两得”。

因此,我对于那种先做业务,后想着营销的传统模式是不大认可的,我觉得不妨两条腿一起走路。将业务技能的掌握和营销技术的学习两者结合起来。因为很多年轻律师往往忙着做案子,忘记了学习或者宣传,这种充其量一辈子也是一个小律师而已。如果能够花心思营销自己,那么自身的影响力上来之后,那时,自己的身价也大不一样。这也是为什么很多大律师百万以下的案子不接的原因了。因为,在得到认可之后,客户往往注重的已经不是金钱了。所以,奉劝那些整天忙着小案子的年轻律师,应当抽时间参与到营销的行列中,逐渐扩大自己的影响力。

那么,对于“先走营销,后走业务”这种“律师路线”是否可以呢?从内心上来说,我对这种方式也是不大认可的,因为,营销的价值在于将自己或者说将自己的技能推广出去。因此,如果自己本身不具备这种技能,只是学习营销的手段,显然有些主次不分。举个简单例子,就如同我们销售一堆烂桃,即使广告打得再漂亮,客户看到之后不见得会买;那么如果包装的很好呢?这里同样存在一个问题,客户买到“服务”,必然是要体验的,即使包装的再好,总有客户体验的那一天;比如你宣传自己是大律师,有丰富办案经验,然而交谈之余客户发现你水平很烂,官司经常败诉;那么,显然客户下次绝对不会再选择你。并且,依据传播效应,这个客户也会将你的“劣迹”散播出去,实际上你的宣传成本此时已经打了水漂。因此,营销是建立在良好的服务(技能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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