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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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

附件:中国**银行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规范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的领用、保管、使用、核算和监督,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和中国**银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的原则是:统一设计印制、严格保管配送、定期检查监管、分工协作配合。

统一设计印制,是指我行有价单证或重要空白凭证应按相关规章制度、会计核算以及视觉识别系统要求设计,由一级分行到指定或委托的厂家印制。

严格保管配送,是指按要求设置库房、配备人员、严密交接手续,并且专车配送。

定期检查监督,是指有价单证或重要空白凭证的检查监管应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频次进行。

分工协作配合,是指各部门应按照本办法各司其职,相互配合,保障业务正常开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银行所管理的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以及在重要空白凭证库房内保管的权属证书等。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四条有价单证是指印有面额的特殊凭证,包括国库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定额存单、本票、旅行支票及印有固定面额的其他有价单证。

第五条重要空白凭证是指无面额的经银行或客户填写金额并签章后,具有支付票款效力的空白凭证,以及按监管部门要求或因其他特殊原因,纳入重要空白凭证管理的空白凭证。

重要空白凭证按来源分为本行重要空白凭证和代理重要空白凭证。

本行重要空白凭证包括我行印制的存单、存折、汇票、本票、支票等,代理重要空白凭证包括从合作方取得的保险单等。

第六条有价单证上应印制号码,按号码顺序发售和使用,不得跳号。

重要空白凭证原则上应印制号码,按号码顺序发售和使用。

第七条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的印制厂商必须具备相应的印制资质。

印制厂商由总行或总行授权的一级分行指定。

业务主管部门对印制厂或合作方发运的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应认真核对样本,抽验质量。

业务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出具“验收入库通知单”,库房做入库处理。

保险公司单证管理办法

保险公司单证管理办法

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单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单证管理是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业务流程的核心与重点。

为防范经营中的各类风险,使公司各经营环节规范运作、科学有序,有力地保证和促进公司业务的健康、快速发展,使之走上规范化、专业化的管理轨道,根据总公司单证管理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单证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规范设计、有偿使用”的原则。

第三条单证分为有价单证和非有价单证,主要包括各类保险单、发票、投保书、条款等。

产。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有价单证及重在空白凭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有价单证及重在空白凭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有价单证及重在空白凭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97.04.24•【文号】银发[1997]163号•【施行日期】1997.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有价单证及重在空白凭证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1997]163号)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各非银行金融机构:为进一步加强对有价单证及重在空白凭证的管理,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保障资金安全,防范金融风险,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各地非银行金融机构由当地人民银行分支行负责转发),请传达到有关人员,按上述办法对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进行全面检查,并将贯彻执行情况由各银行(公司)的总行(总公司)汇总后于今年6月底报告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四日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保障资金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城市及农村信用社以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办理金融业务涉及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时,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必须严格管理,做到手续严密,帐实相符,保证安全。

第二章有价单证的管理第四条有价单证是指待发行的印有固定面额的特定凭证,包括:金融债券、代理发行的各类债券、定额存单、定额汇票、定额本票以及印有固定面值金额的其他有价单证等。

第五条有价单证的保管一、有价单证实行“证、帐分管”的原则,由会计部门管帐,出纳(或发行)部门管证。

需要加签印章的有价单证,要严格执行“证、印分管”。

二、出纳库房应建立有价单证保管登记簿。

出纳专管人员变动时应办好交接手续。

三、有价单证的样本和暗记,比照人民币票样管理办法妥善保管。

第六条有价单证的调运有价单证应视同现金调出、调入。

银行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

银行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

银行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节选)第十八条重要空白凭证的注销、收回、作废(一)存折1、办理客户存折销户、换折或对未正式签发存折作废时,柜员需对存折进行剪角处理及加盖注销、换折或作废章,对存折进行剪角时,应剪去封底的右下角,并必须破坏存折的磁条信息。

2、办理存折(定期一本通除外)换折、销户后,如客户要求返还存折内页的,可以在保留存折底面后,将内页返还给客户,并在留存的底面上填写“已取存折内页”字样交客户签名确认。

3、完成存折的换折或作废后,应在数据大集中系统中进行登记,已更换或作废的存折应按柜员业务流水顺序放置。

(二)存单1、办理客户存单销户、换单时,不需要剪角,只需在存单上加盖注销或换单章。

对未正式签发的存单作废时,需要剪去存单右上角,但必须注意不得把票面号码剪掉。

2、完成存单的换单或作废后,应在数据大集中系统中进行登记,已更换或作废的存单应按柜员业务流水顺序放置。

(三)支票、汇票1、客户交回的空白支票、作废支票、空白(或未用退回)汇票,在作废时,必须剪角及加盖作废章,剪角时应剪右上角,但注意不能把票面号码剪掉。

如客户销户时未将购买的重要空白凭证交回开户网点的,必须出具责任证明,证明应注明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经济责任、经济损失,由领用单位(个人)负责。

2、作废的支票、汇票装订保管参照存折、存单要求执行。

3、我行购入他行支票如需作废的,要剪右上角,但注意不能把票面号码剪掉,装订保管参照存折、存单要求。

如我行与他行有协议需交回他行的,则按相关协议处理。

(四)其他重要空白凭证作废其他的纸质重要空白凭证应剪右上角及加盖作废章,但注意不能把票面号码剪掉,作废的重要空白凭证装订保管参照存折、存单要求;作废其他的非纸质重要空白凭证应按有关要求进行登记和保管,带有磁条的还应及时剪角破坏磁条。

如我行与委托方有协议需交回的或另行处理的,则按相关协议或规定处理。

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

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

XX银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重要空白凭证管理,防范操作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和《XX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银行”)会计基本制度》,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要空白凭证指银行印有固定格式、经银行或客户填写金额及其他相关要素并签章后即具有支付效力的空白凭证及重要凭据。

重要空白凭证是银行凭以办理资金支付的特定凭证和重要书面依据,它或者具有支付手段的作用,或者表明债权债务关系,或者是划拨资金的依据。

村镇银行财务部负责对所辖单位重要空白凭证的印制、领拨、保管、出售、销毁进行严格管理,确保安全。

第三条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有效控制、落实专人”的原则。

所有重要空白凭证和一般凭证(以下简称“会计单证”)由财务会计部门统一管理,各营业网点必须明确专人负责管理工作。

第二章重要空白凭证种类第四条重要空白凭证主要包括:现金支票、转账支票、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本票、活期储蓄存折、定期储蓄存单、定期储蓄存折(一本通)、通知存款储蓄存单、个人时点存款证明、个人时段存款证明、单位定期存款存单、单位通知存款存单、单位定期存款证实书、银行卡、定活两便存单以及纳入重要空白凭证管理的业务凭证等。

硬件数字证书载体、支付密码器等用于进行身份认证的实物比照重要空白凭证管理。

第五条重要空白凭证根据用途不同可分为三类。

一是XX银行签发凭证,由XX银行填写对客户具有承诺作用的凭证,如存折、存单、银行卡等;二是客户签发凭证,由客户领购签发使用的具有支取款项效力的空白凭证,如支票、银行承兑汇票等。

三是代理签发凭证,由委托方提供、银行代为出具、证明业务有效的空白凭证,如代收费发票等。

第六条重要空白凭证根据是否进行控号管理可分为两类。

一是控号重要空白凭证,如支票、存折、存单等;二是非控号重要空白凭证,如代收费发票等。

第七条XX银行签发凭证和客户签发凭证的种类、格式、联次、颜色、防伪要求及用途等,由中国人民银行或XX 银行等根据具体业务要求统一规定;代理签发凭证由业务委托方统一提供。

某银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9页word

某银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9页word

ⅩⅩ银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重要空白凭证管理,规范重要空白凭证印制、领用、保管操作程序,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及本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要空白凭证是指无面额经银行或单位填写金额并签章后具有支付效力的凭证,以及其他需要进行控号管理的空白凭证。

包括支票、本票、汇票、电汇凭证、存折、存单、银行卡、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以及其他重要空白凭证等(重要空白凭证详细种类及代码见附件1)。

第三条根据使用范围的不同,重要空白凭证分为总行凭证、分行凭证、支行凭证。

(一)总行凭证指在全行范围内可使用的凭证,包括存折、存单、银行卡、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电汇凭证、银行汇票申请书、本票申请书、人民币单位存款余额证明书、资信证明书、单位存款开户证实书、单位定期存单、印鉴卡片、个人存款证明书、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USBKEY、代理保险公司保单等重要空白凭证。

总行凭证的入库、出库只能由总行凭证库完成,不得在分行间直接调拨。

(二)分行凭证指具有地域使用范围限制的凭证,包括本票、现金支票、转账支票、代理业务发票(收据)等。

分行凭证的入库、出库只能由分行凭证库完成,在同一使用区域分行之间可以直接调拨。

(三)支行凭证指在支行入库,且只能在入库机构使用的凭证,包括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等。

第四条总行运营管理部、分行(含石家庄营业管理部,下同)运营管理部门(运营管理部或财务会计部)、支行营业室负责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机构主要负责人负责本机构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的落实工作,监督凭证库管员、经办人员正确管理和使用重要空白凭证,确保账实相符。

第二章印制第六条总行根据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等部门有关重要空白凭证管理规定,制定本行重要空白凭证的格式、联次、颜色、规格及使用说明。

第七条总行业务主管部门、各分行因业务需要增加或变更重要空白凭证时,应将该凭证样式、使用说明、监管要求报总行运营管理部审定。

有价证券-重要空白凭证管理规定

有价证券-重要空白凭证管理规定

有价证券-重要空⽩凭证管理规定有价证券、重要空⽩凭证管理规定为加强有价证券、重要空⽩凭证的管理,防范经营风险,特制定本规定。

第⼀条有价证券的管理(⼀)有价证券范围1.股票;2.国债、企业债券;3.其他应列⼊有价证券的有价单证。

(⼆)有价证券管理1.有价证券要按账证分管的原则,相互制约,相互核对;2.有价证券按种类、票⾯⾦额、年限分户记账,每⽉核对⼀次库存,做到账实相符;3.作废的有价证券必须剪⾓,专库保管,保存⼀定期限后,按规定移交或销毁。

第⼆条重要空⽩凭证的管理(⼀)重要空⽩凭证范围1.现⾦⽀票、转账⽀票、电汇凭证;2.收据、发票;3.理财卡;4.《资⾦贷款合同》(套印);5.《资⾦贷款确认书》(套印);6.《资⾦贷款受益权证明函》;7.其他应列⼊重要空⽩凭证管理的凭证。

(⼆)重要空⽩凭证管理原则1.账证分管的原则;2.单独登记账簿或纳⼊表外科⽬核算;3.调运、收取、领⽤按照相关⼿续办理;4.定期或不定期进⾏盘点,核对账实是否相符。

(三)柜台重要空⽩凭证印制管理柜台重要空⽩凭证印制,由柜台提出印制需求,经批准后,⾏政部门负责联系印刷。

印刷原则:1.签订印刷合同,明确双⽅权利、义务;2.理财卡、《资⾦贷款合同》与《资⾦贷款确认书》分别选择不同的印刷单位进⾏制作,防范风险;3.印刷重要空⽩凭证编号要求连续不重复的编号原则:3.1理财卡:⼋位数字,900XXXXX,前三位为900固定号码,后五位为⾃然数号码。

3.2除理财卡以外的其他需印刷的重要空⽩凭证:《资⾦贷款确认书》名称汉语拼⾳第⼀个字母⼤写+年份+重空号+六位流⽔号,例如:2005年印制的《资⾦贷款确认书》,编号QRS20052XXXXXX。

《资⾦贷款受益权证明函》名称汉语拼⾳第⼀个字母⼤写+年份+部门代码+四位流⽔号,例如:2009年印制的《资⾦贷款受益权证明函》,编号SYQZMH0901XXXX。

《资⾦贷款合同》号码编制规则依据公司《合同编号管理规定》执⾏。

银行重要空白凭证及有价单证管理办法

银行重要空白凭证及有价单证管理办法

XX银行重要空白凭证及有价单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行重要空白凭证及有价单证的管理,防范金融风险,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根据《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6号)《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关于印发<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1997]163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要空白凭证及有价单证必须严格管理,做到手续严密,账实相符,保证安全。

第二章重要空白凭证的印制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重要空白凭证是指经银行或单位(个人)填写金额并签章后,即具有支付款项功能或发生责权关系的空白凭证,包括存单(含个人存单和单位存单)、储蓄存折、一本通存折、一卡通、支票、开户证实书、存款证明(含单位存款证明和个人存款证明)、汇票(含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汇票)、现金出库单、各种发票(含代理业务发票)、贷方补充报单、支付系统专用凭证等凭证。

第四条我行各种凭证由总行统一印制,分级领用,各分行、支行(以下统称“分支机构”)不得私自印制凭证。

属我行自行设计印制的重要空白凭证,其格式内容的设计由总行相关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属上级部门统一设计要求的重要空白凭证由总行根据上级部门要求,从上级部门领取或指定有资质的厂家按照统一格式、内容印刷。

第五条重要空白凭证实行总行、分行和支行三级管理,在我行综合业务系统里按总行、分行、支行分别设立库钱箱管理。

总(分)行会计部设专职凭证管理员,支行应指定专人负责支行凭证管理工作。

第六条重要空白凭证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制度。

总(分)行专职凭证管理员对全(分)行凭证管理工作负责,支行凭证管理员对所在支行凭证管理工作负责,前台综合柜员对自己所保管、领用的重要空白凭证负责。

第七条重要空白凭证按号码顺序发售和使用,不得跳号使用,并纳入表外科目、以一份一元为记账单位进行核算,确保账实、账簿、账账相符。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要空白凭证及有价单证管理办法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要空白凭证及有价单证管理办法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要空白凭证及有价单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重要空白凭证和有价单证管理,有效防范风险,保障资金安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要空白凭证,是指无面额的经银行或客户填写金额等要素并签章后即具有支付效力或证明资金权属关系的空白凭证。

本行重要空白凭证包括:存单、存折、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单位定期存单以及其他重要空白凭证。

本办法所称有价单证,是指待发行的印有固定面额的特殊凭证,包括:定额存单、定额本票、金融债券及印有固定面额的其他有价单证。

第三条重要空白凭证和有价单证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总行统一负责全行重要空白凭证和有价单证的管理工作;各营业机构负责落实重要空白凭证和有价单证管理制度,规范重要空白凭证和有价单证各个环节的操第四条重要空白凭证和有价单证应按照品种印制号码。

重要空白凭证和有价单证实物的领用、调拨、使用、上缴、收回、作废、销毁等各环节均应纳入表外核算,并在核心系统中作相应处理。

对于确实无法实现系统控制的,应设置手工登记簿,单独登记。

第五条总行会计运营部和各营业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本机构重要空白凭证及有价单证库存的实物管理和账务登记,建立《重要空白凭证及有价单证机构使用保管登记簿》(附件1),按照内部控制的要求,保管重要空白凭证及有价单证实物,登记重要空白凭证及有价单证账务。

第二章重要空白凭证管理第一节征订与印制第六条总行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和本行业务管理需要,确定本行重要空白凭证的品种、格式、联次、颜色、规格及使用说明,凡总行已作统一规定的重要空白凭证,各营业机构必须严格使用,不得另行设置凭证格式,银监会、外汇管理局等部门另有规定的,遵照其规定。

第七条重要空白凭证印制实行计划管理。

各营业机构应合理匡算重要空白凭证需求数量,分别于每年1月份和7月份向总行会计运营部报送需求计划。

银行重要空白凭证及有价单证管理办法

银行重要空白凭证及有价单证管理办法

银行重要空白凭证及有价单证管理办法XX银行重要空白凭证及有价单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行重要空白凭证及有价单证的管理,防范金融风险,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根据《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X年第6号)《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关于印发的通知》(银发[1997]163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要空白凭证及有价单证必须严格管理,做到手续严密,账实相符,保证安全。

第二章重要空白凭证的印制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重要空白凭证是指经银行或单位(个人)填写金额并签章后,即具有支付款项功能或发生责权关系的空白凭证,包括存单(含个人存单和单位存单)、储蓄存折、一本通存折、一卡通、支票、开户证实书、存款证明(含单位存款证明和个人存款证明)、汇票(含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汇票)、现金出库单、各种发票(含代理业务发票)、贷方补充报单、支付系统专用凭证等凭证。

第四条我行各种凭证由总行统一印制,分级领用,各分行、支行(以下统称“分支机构”)不得私自印制凭证。

属我行自行设计印制的重要空白凭证,其格式内容的设计由总行相关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属上级部门统一设计要求的重要空白凭证由总行根据上级部门要求,从上级部门领取或指定有资质的厂家按照统一格式、内容印刷。

第五条重要空白凭证实行总行、分行和支行三级管理,在我行综合业务系统里按总行、分行、支行分别设立库钱箱管理。

总(分)行会计部设专职凭证管理员,支行应指定专人负责支行凭证管理工作。

第六条重要空白凭证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制度。

总(分)行专职凭证管理员对全(分)行凭证管理工作负责,支行凭证管理员对所在支行凭证管理工作负责,前台综合柜员对自己所保管、领用的重要空白凭证负责。

第七条重要空白凭证按号码顺序发售和使用,不得跳号使用,并纳入表外科目、以一份一元为记账单位进行核算,确保账实、账簿、账账相符。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重要空白凭证管理的通知-银发[1997]526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重要空白凭证管理的通知-银发[1997]526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重要空白凭证管理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重要空白凭证管理的通知(银发〔1997〕526号1997年12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制定《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银发〔1997〕163号)以来,各行组织了对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的自查和专项检查。

通过检查,发现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存在的问题较为严重,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对重要空白凭证的印制缺乏管理。

有些地方的凭证印制厂家不确定,印制质量不高,造成缺号,给金融机构以后的管理带来一定困难。

二是重要空白凭证保管和领用手续不严密。

一些行重要空白凭证放置散乱,领用时没有详细登记,在表外核算中记帐标准不统一,造成了帐实不符。

由于管理松懈,有章不循,重要空白凭证丢失被盗现象严重,资金安全存在极大隐患。

有的内外勾结,利用重要空白凭证开具假存单或承诺书,诈骗银行资金,造成极大损失;有的金融机构利用重要空白凭证搞帐外违规经营;一些不法分子利用重要空白凭证进行经济犯罪。

为防止今后再发生上述问题,防范支付风险,保障资金安全,各行要积极采取措施,堵塞漏洞。

具体要求如下:一、提高对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工作的认识重要空白凭证是资金结算、信用保证的重要工具。

重要空白凭证管理不严,直接影响到资金的安全。

因此,各金融机构必须重视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工作,提高认识,常抓不懈。

二、建立健全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制度各行要认真执行中国人民银行《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银发〔1997〕163号)的规定,结合本行情况,制定具体的管理措施,真正做到合法印制、妥善保管、合规领用、准确核算。

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

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

九、重要空白凭证的作废与挂失


业务人员签发重要空白凭证时,应进行销号控 制。填错的重要空白凭证,立即进行切角、打 洞或加盖“作废”戳记,作有关科目凭证的附 件。 营业部主管每旬进行凭证库存盘点,营业部分 管负责人每月进行凭证库存盘点。如发现机构 或柜员凭证丢失、缺号等现象,立即进行凭证 挂失处理,编制挂失凭证清单,并上报分行财 务部。同时要对挂失情况进行认真查处,如过 后重新找回,则应及时进行解挂处理;如确属 丢失,则应及时进行核销处理。
四、重要空白凭证的出售


客户购买重要空白凭证,须填制《重要空 白凭证领用单》并在第二联加盖预留印鉴, 由单位指定经办人员购买。柜员在出售重 空前需核对其加盖的印鉴并拨打其预留电 话与对方至少两人进行核实。 柜台人员出售空白支票时,应在出售时预 先加盖客户账号,对于转帐支票还应按规 定将账号等相关内容打印在磁码域内。 出 售的重空需及时登记《重要空白凭证登记 簿》并与客户办理签收手续。
细录入或在后台完成批量明细维护后,对所导 入的数据进行校验,如导入数据有误系统将提 示错误。 四、批量提交 输入委托号、批量号核对无误后,点击“提 交”,一经提交,系统即记账成功。
五、批量开户清单、打印清单 该交易适用于打印新开户清单、全部清单、成
功清单和失败清单, 清单应打印两份,一份加盖业务印章和经办人 员私章后交客户核对,另一份需换人复核并加 盖经办人员和复核人员私章后留底备查。
二、批量明细维护 此交易主要适用于磁盘格式续发,输入委托号、
批量号后(应首先点击“查询”按钮,如是新 批量号则屏幕没有显示,表示正常),依次选 择“导入”——选择需导入的文本文件——“开 始导入数据”,导入成功后点击“保存”。
三、代理明细户名与帐户户名不符明细维护 该交易适用于续发工资时,在前台做完批次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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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价单证按规定上缴时,应先由财务会计部门账实核对相符。
第三章 重要空白凭证管理
第七条 重要空白凭证是指无面额的经公司填写金额并盖章(签字)后即具有支付效力或证明效力的空白凭证,以及我司规定的视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的其它空白凭证,包括:
1、人身险暂收收据
2、由税务机关核准印刷或向税务机关购买的各类发票、收据
第二十四条 重要空白凭证如填写错误,须逐联加盖“作废”戳记,以便备查,作废凭证的号码登记在“重要空白凭证使用销号登记簿”上。
第二十五条 各分支公司及部门之间的重要空白凭证不得调剂使用。
第二十六条 使用计算机打印重要空白凭证时,只能在已印制好的重要空白凭证上填空打印,不得自行在空白纸上打印凭证格式。
第二十七条严禁将重要空白凭证作教学实习和练习使用,确因需要,应由主办部门提出所需要重要空白凭证的种类、数量清单,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领用。凭证发出时,应先切角并在明显处加盖“作废”戳记,用完后及时填制“重要空白凭证上缴清单(附表七)”,上缴重要空白凭证库房,作待销毁凭证保管。
第十九条 对出入库时发现的漏号漏张倩况应封存待查,报告主管领导并及时与调出公司或厂家联系解决。
第二十条 业务量大的部门可单独设置重要空白凭证“分库”,用于核算本部门保管的重要空白凭证。重要空白凭证的出入库、领用、保管和核算工作,比照第十五条至十九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节 重要空白凭证的使用
第二十条 重要空白凭证使用人员须设置专用保管箱,用于营业时间内重要空白凭证的保管。临柜必须加锁;营业终了,未使用凭证必须集中放入专用保险箱(柜)内保管;夜间无人值班的机构,重要空白凭证须连同现金和业务公章等存放于上级机构或指定机构的库房内保管。
附表三:
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要空白凭证保管登记簿
公司(部门)单证名称:

摘要
凭证号码
收入金额
付出金额
库存金额
经办
复核




附表四:
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要空白凭证入库单
年月日
公司:
凭证名称
起讫号码
入库数量
单价
金额
备注
复核:经办:记账:制单:
一式三联
第一联入库公司付款收据
第二联入库公司备查
第三联入库公司作表外科目收入传票附件。
第十三条 各分公司的重要空白凭证使用部门,将次年的重要空白凭证使用计划报本公司指定部门,由该部门汇总后逐级上报分公司;各分公司将全辖需求量汇总后,于11月20日前上报总公司;总公司办公室根据各分公司的上报计划及时编制供应计划,联系厂家印制。
第十四条 按规定可由各分公司自行印制的重要空白凭证,各分公司办公室具体安排、协调和监督此类凭证的印制工作。
第二十一条 重要空白凭证不得预先盖好印章备用。
第二十二条 重要空白凭证使用人员如换班、出差、请假、调动时,应按规定办理书面交接手续.并由主管人员或指定人员监督交接过程。
第二十三条 重要空白凭证使用人员与销号人员应严格分开,销号人员须根据凭证的领用日期、品种、数量、起讫号码,及时登记“重要空白凭证销号登记簿”(具体格式可参考“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凭证使用时.应按凭证号码顺序使用,不得跳号。每日营业终了,业务复核人员应对已使用凭证、销号登记簿和账实情况进行核查。无误后在“重要空白凭证销号登记簿”复核处签章。“重要空白凭证销号登记簿”应作为会计档案妥善保管,年度终了,集中上缴会计档案库保存。
第三十一条 各业务主管部门应会同稽核、财务等部门,加强对本公司及辖属各机构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对重要空白凭证的领用、保管、使用情况应定期和不定期进行检查.并将每次检查结果以书面形式上报主管领导。
第三十二条 对在检查和工作中发现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直接责任人和机构(或部门)领导必要的批评、通报乃至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八条 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贯彻“证账分管、证印分管”的原则,做到“立三专、建三账、五相符”,即专人领导、专人管理、专库保存;建立重要空白凭证账、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重要空白凭证使用销号登记簿;保证账账、账簿、账表、账实、账据相符。
第九条 人身险暂收收据的计划编制、印刷、保管、调运工作由总公司办公室统一管理。上级公司业务主管部门对下级公司重要空白凭证的计划编制、印刷、保管、使用、销毁等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节 重要空白凭证的保管、调运及领用
第十五条 各级公司应设置重要空白凭证专用库房,并严格执行“证账分管”的原则。
第十六条 重要空白凭证库房应具备防潮、防水、防霉、防火、防盗、防鼠咬等安全保障设施,并做到库房洁净、堆放整齐、分类清楚、方便工作。重要空白凭证必须和一般凭证分开存放、分别保管。
第十七条 重要空白凭证入库时,管证人员根据上级公司的调拨单或本公司填写的“重要空白凭证入库单(附表四)”,验收确认后入库,管账人员对有关原始单据复核无误后,登记“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附表三)。“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应作为会计档案妥善保管。
(一)各机构、部门或凭证使用人员未按规定保管重要空白凭证,出现丢失、被盗、损毁现象的。
(二)未按“证账分管、证印分管”的原则管理重要空白凭证的。
(三)重要空白凭证出现账实、账账、账簿、账表、账据不符现象的。
(四)无领用单、调拨单或其要素而发放和领用重要空白凭证的。
(五)“重要空白凭证销号登记簿”登记不规范,不按使用日期或不按顺序销号,漏起迄号,缺经办、复核签章的。
(六)凭证使用人员凭证填写错误或对已作废的重要空白凭证未逐联加盖“作废”戳记,作废凭证号码未剪贴在“重要空白凭证销号登记簿”上。
(七)擅自办理重要空白凭证调剂的。
(八)擅自将重要空白凭证外借或挪作它用的。
(九)不按规定销毁重要空白凭证的。
(十)重要空白凭证保管和使用部门未按规定定期对凭证的保管和领用情况进行检查的。
第三条 有价单证是指有固定面额的特定凭证,包括:银行存单、各类债券、股票以及印有固定面值金额的其他有价单证等。
第四条 有价单证的保管
一、有价单证由财务会计部门保管,实行“证、账分管”原则,由会计记录管理登记簿,出纳保管单证。需要加签印章的有价单证,要严格执行“证、印分管”。
二、应建立“有价单证保管登记簿(附件一)”,专管人员变动时应办好交接手续。
一式三联
第一联上缴公司(或部门)留存备查。
第二联上缴公司(或部门)经接收公司(或部门)签章确认后作表外科目付出传票附件。
第三联接收公司(或部门)作表外科目收入传票附件。
附表八:
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要空白凭证销毁清单
年月日
公司:
编号
凭证名称
起讫号码
数量(本或份)
监销人:复核:制单:
一式三联
第一联作表外科目付出传票附件。
第十条 各级公司重要空白凭证库房(含分库)负责重要空白凭证的实物管理;各级公司财务部负责税务发票、收据的购买、登记、使用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纳入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核心业务系统管理的重要空白凭证执行“系统单证管理模块”的单证权限设置规范和单证管理操作流程。
第一节 重要空白凭证的印制
第十二条 各司不得擅自印制重要空白凭证。
“重要空白凭证上缴清单”和“重要空白凭证销毁清单”应作为会计档案妥善保管。
第五节 检查措施
第三十条 凭证保管和使用部门负责人每月应至少对重要空白凭证的保管及领用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核对账实情况,并在“重要空白凭证查库登记本(附表六)”上作出记录,签章备查。
主管领导对各部门保管的重要空白凭证应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十一)擅自印制重要空白凭证的。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各分公司可根据辖内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并报总公司财务部备案。总公司各业务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业务范围内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的实施细则,并抄送财务部。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修改。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附表六:
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查库登记簿
公司(部门):
种类
日期
当日会计
账面余额
当日库
存实物
账实核对情况
(长出或短出)
查库发现
的情况
经理:会计主管:查库人员:管库人员:
附表七:
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要空白凭证上缴清单
年月日
公司:
编号
凭证名称
起讫号码
数量(本或份)
接收公司或部门(签章)上缴公司或部门(签章)
复核:经办:复核:经办:
注:本表格为分公司自行委托印制重要空白凭证入库凭单
附表五:
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要空白凭证领用单
年月日
公司(部门):
凭证名称
起讫号码
请领数量
核发数量
单价
金额
领用单位
(签章)
复核:经办:记账:制单:
一式四联
第一联调出公司备查。
第二联领用公司作表外科目收入传票附件。
第三联调出公司作表外科目付出传票பைடு நூலகம்件。
第四联领用公司备查
附表一:
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有价单证保管登记簿
公司(部门)

摘要
单证名称
凭证号码
经办
复核




附表二:
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有价单证领用单
年月日
公司(部门):
凭证名称
单位
入库数量
核发
备注
起讫号码
核发数量
批准:会计:出纳:复核:
(领用人盖章)
一式三联
第一联调出公司作付出传票。
第二联调出公司留底。
第三联领用公司留底。
三、有价单证收付应视同货币资金调出、调入。
第五条 有价单证的领用
各部门领用有价单证时,应填制“有价单证领用单(附件二)”,经有批准权限的领导批准后,向财务会计部门办理领用手续,同时登记“有价单证保管登记簿”。经办人员领用有价单证时也应办理批准、领用手续并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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