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办法》立法听证会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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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实施《办法》立法听证会全过程
主持人
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应松年
听证人名单
索连生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王嘉彦
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主任张引
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副主任应松年
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国家行政学院教研部主任
李小娟
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副主任
郑树森
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北京市公交总公司党委书记
徐英豪
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原丰台区人大常委会主任
席文启
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北京联合大学党委书记
崔凤鸣
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
焦洪昌
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陈述人名单
卢凤几(职员)
蒋元(公务员)
宋庆庄(退休)
程飞(职员)
刘畅(教师)
王继鹏(职员)
蒋京川(律师)
隋袆(编辑)
张梦玲(退休)
李来生(法官)
张铁军(警官)
曹学军(职员)
胡勇利(职员)
荘伟(职员)
孙勇(律师)
陈建明(教师)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索连生首先发言:公民有序参与立法有七大渠道
“今天8月9日到15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就《北京市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的意见,短短7天的时间,市人大就接到来信、来电、电子邮件和上留言8855件次。
为进一步拓宽公民参与立法工作的渠道,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今天首次召开立法听证会,就在征求意见中,人民普遍关注的两个问题直接听取市民意见。
多年来我们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不断地推进民主立法的进程,采取多种形式扩大公民有序的参与立法工作。
一是把民主立法拓展到立法的源头,就立法规划广泛的征集市民的立法建议,20天内,广大市民提出了立法项目建议98项。其中36项建议被采纳。
二是我们选择广大人民群众普遍关心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法规。在媒体上公布、公开征集市民意见,以便集思广益、会聚民智。
三是市人大常委会实行了公民列席常委会的制度,增加了常委会会议的公开透明程度,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四是我们将法规草案送到有关的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书面征求他们对相关法规草案的和建议。
五是我们通过各种形式的座谈会、论证会,对有关的法规草案直接听取人民群众、基层干部和专家学者的意见。
六是我们聘请了法制建设顾问一共18位,我们建立了法制建设,充分发挥首都北京治理人才的优势,在立法工作中请他们发挥智囊和顾问的作用。
七是我们还请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和专家学者直接和他们替我们起草法规草案,拓宽法规起草的渠道。
这一系列措施的实践证明进一步推进了立法工作的民主化、科学化、制度化
的进程。增添了立法工作的活力,拓宽了人民群众有序顺利参与的渠道,提高了立法质量。
今天法制委员会在这里举行首次立法听证会,就是为进一步的丰富民主立法的形式拓宽广大公民直接参与立法工作的问题,我们所采取的一个重要举措所进行的一次有益的探讨和实践。“
听证会首先进行第一个议题:
征求意见稿第六十九条第二项中,关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不依法报案或者保护现场,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是否合理、可行。
宋庆庄(退休)首先发言:“司机全责”有前提不会助长碰瓷现象
征求意见稿第69条的规定,既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又增强了以法处理交通事故的可操作性,它不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精神,而且强调了依法处理交通事故的严肃性。
由机动车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是有重要条件的,这个前提就是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不依法报案或者保护现场,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在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情况下,判定谁担负责任或者担负责任的程度都是不合情理的。因为我国的执法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但见于机动车有强制保险,确认机动车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我认为这是可行的,也是合理的有人担心,说第69条为助长碰瓷现象的发生,我认为,恰恰相反,第69条是对碰瓷的有利打击。
大家都清楚,搞碰瓷的人最害怕的是警察和事实真相,依法报案,保护现场,在警察和事实面前搞碰瓷的人不会占到便宜,而且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时我也相信,无论是驾驶员还是行人,只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依法行车,依法走路,依法处理交通事故,他们的合法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
媒体在报道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时候,引用了一些通俗的群众语言,使用了一些省略语,如撞了白撞,行人违章机动车买单,机动车付权责遭谴责。这些媒体本意是好的,但确实使一部分群众对实施办法产生误解。
行人违章,机动车买单和第69条的表述有本职上的不同,机动车负权责和机动车赔偿全部责任有明显的区别,今后媒体在报道类似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政策法律和法规使善用一些群众通俗的语言,不要使用省略语,既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又要全面准确表述。
蒋元(公务员):逃逸还是救人这是一个问题
有人强调,行人是弱者,但是交通事故中,强者和弱者没有特定的范围,两者可以转换。行人的小小违章可能引发非常严重的交通事故,类似的情况很多,驾车人的权利也要受到法律的保护。
遵守交通法规从幼儿园就教育,可是还有很多人漠视法规,如果现在从法律上规定行人违章,机动车赔偿所有的责任,我不敢想象会发生什么样的情况。法律不能迁就落后,保护无知。
可以想象,一旦行人违章,机动车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成为法律事实,机动车肯定会在逃逸还是救人中做出选择。现实将会很严酷,这不是危言耸听。
卢凤几:让每个司机都知道撞不起人
对行车伤害的赔偿是应该按比例承担,赔偿标准、方法应当量化,不应当只根据现实水平赔偿直接损失。赔偿方式也不应当以受害方拿到的各种单据为准,因为这不是财务报销,更不是商业买卖,要让每个司机都知道撞不起人。
陈建明(教师):条款应该还要细化
69条第二款它的中心实质,意思是说如果行人和机动车在发生交通事故以后,大家都没有报案,都没有保护现场,到底应该谁来承担责任的问题。
作为机动车一方,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它受伤害程度是要低于是非机动车和行人的。因此行人不报案,机动车也要报案,我认为这恰巧是体现了一个法律的实质原则,像类似这样的原则在妇女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上,儿童权益保护上都有体现。
这条条款总体我的看法是合情合理的,但是我认为不够细化,因为北京市制定这个办法的目的就是为了细化,自我认为这个条款应该在两个方面得到细化,第一要细化协商优先,优先不成,双方都必须报案。第二要增加免责条款。
孙勇(律师):司机全责不会对交通产生负面影响
69条第二项规定,首先是合理的,理由有如下:如果行人闯红灯机动车可能把行人撞伤致残或者致死,反过来行人不但不会把机动车撞坏,反而会被机动车撞伤上或撞死。不管是受害的都是行人和非机动车一方。
行人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损伤一般不大,但是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轻于残废,重着死亡。以上两点清楚表明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如果才于过错原则是不公平、不合理的,应该采用无过错原则。第二69条第二项规定是可行的。
新交法实施4个多月了,我没有看到有些人描绘的,在北京这样的大都市的二环路上会有两个老太太前着狗走的场面。今年上半年的交通事故中,行人违章的只占%,机动车违章的占87%,是行人违章的30倍。这充分说明机动车是造成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司机全责不会对交通产生负面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