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技术服务合同
SHZJ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评价服务指南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评价服务指南2020-06-03发布 2020-07-01实施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危害预评价服务指南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本市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委托和提供。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事项名称: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三、中介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作出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新建、扩建、改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医疗机构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前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申请进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
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质子治疗、重离子治疗、带回旋加速器的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诊断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卫生技术机构出具的预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经审核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和要求的,方可施工。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依据见附录8。
四、中介服务范围医疗机构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技术改造等放射诊疗项目,应当开展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需要编制评价报告书的项目包括:放射治疗项目(不包括核素敷贴治疗);开展核素住院治疗、粒籽源植入治疗、PET、SPECT等核医学项目;涉及使用或贮存密封源的建设项目;涉及术中放射治疗或复合手术室的建设项目;属于本市首次引入的新型放射诊疗设备。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
附件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
第三条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应当由依法取得相应评价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承担.第四条评价机构应当在资质许可范围内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涉及职业卫生、放射防护不同内容要有相应的评价资质。
第五条评价机构应当根据本规范编制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职业卫生部分见附录2; 放射防护部分见附录3和附录4。
评价报告书所作评价应当客观、真实。
第六条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的编制人员应当接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相关专业理论和技术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
第七条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时,建设单位应当向评价机构提供下列资料:(一)建设项目的审批文件;(二)可行性研究资料(含职业卫生专篇);(三)与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有关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时,建设单位应当向评价机构提供下列资料:(一)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表),卫生行政部门对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或设计阶段的审查意见;(二)项目的技术资料,包括建设项目概况、生产过程的物料、产品、生产工艺与设备、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与措施、有关的设计图,试运行期间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资料、组织管理和工作人员的健康监护资料;(三)项目试运行情况;(四)与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有关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程序:(一)准备阶段。
收集有关资料,进行初步调查分析,编制评价方案,确定质量控制措施与评价要点。
(二)实施阶段。
依据评价方案开展评价工作,进行工程分析、职业卫生调查,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和评价,对工作人员的健康影响进行评价。
GBZ181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编制规范解析
评价方法 检查表法 依据国家有关职业卫生的法律、 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以及操作规程、职 业病危害事故案例等,通过对拟评价项目的 详细分析和研究,列出检查单元、检查部位、 检查项目、检查内容、检查要求等,编制成 表,逐项检查符合情况,确定拟评价项目存 在的问题、缺陷和潜在危害。
评价方法 风险评估法:风险和安全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 概率安全评价(PSA)起源于航空事业,后来扩 展到国防工业和宇航事业,20世纪70年代被应用 于核电站安全评价,目前有的国际组织(如ISO) 和国家(如中国、美国)将这种评价方法应用于 医疗、化工、石油、交通等行业。在放射防护领 域,通过风险评估控制潜在照射,降低放射性职 业病发生的可能性。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 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 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 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871-2002
• 中子发生器 neutron generator 一种专门用作生产中子的 加速器。利用经过选择的加速带电粒子轰击靶,经由核反 应产生中子的装置。
• 预评价 pre-assessmengt 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对 辐射源利用可能对工作人员健康造成影响进行的评价。
• 控制效果评价 control validatio assessment 在建设项目竣 工验收前,为验证放射防护设施或措施是否符合法律、法 规、标准和预评价报告要求而进行的评价。
• 非密封源 unsealed source 不满足密封源定义中所列条件 的源。
DSA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福建肿瘤医院
货物和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文件项目名称:DSA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福建省肿瘤医院二O一七年三月目录第一部分报价须知前附表---------------3第二部分投标须知--------------------- 4-5 第三部分投标文件内容-----------------6-10 第四部分评价方案内容-----------------11-12 第五部分报价文件格式---------------- 13-17第一部分报价须知前附表地址:福建省福州市福马路420号省肿瘤医院设备科邮编: 350014电话: 83660063-8276联系人:唐天梅第二部分投标须知一、总则(一)招标内容(1) DSA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项目;(2)评价项目的具体要求和内容详见第三章;(二)定义本询价文件使用的下列词语具有如下规定的意义:(1)“招标人”福建省肿瘤医院,DSA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项目;(2)“投标人”指向招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公司;(3)“中标人”指由招标人发出中选通知书的投标人;(4)“投标文件”指由招标人发出的本文件、附件、资料及本文件的补充文件;(三)招标文件的编写1、招标文件语言招标文件应用中文书写,各种计量单位及符号应采用国际上统一使用的公制计量单位和符号。
2、投标文件的组成(1)报价承诺函(2)授权委托书(3)报价一览表(4)保密承诺(四)招标有效期招标有效期为递交文件截止日后 90 个日历日。
(五)投标人资格(1)投标人应具有核医学、医用加速器、TOMO等大型设备的质量控制检测和控制效果评价相关经验并提供相关业绩证明;(2)投标人应具有国家卫生计生委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甲级)资质;(3)投标人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标准进行放射治疗设备的各项检测工作,如GBZ121-2002《后装γ源近距离治疗卫生防护标准》、GB15213-94《医用电子加速器性能和试验方法》、GBZ 126-2011《电子加速器放射治疗放射防护要求》、GBZ 130-2013《医用X射线诊断放射防护要求》、GBZ 165-2012《X射线计算机断层摄影放射防护要求》、GB17589-2011《X射线计算机断层摄影装置质量保证检测规范》、GB18871-2002《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T 14056.1-2008《表面污染测定》、GBZ 178-2014《低能γ射线粒籽源植入治疗放射防护要求与质量控制检测规范》、GB/T18988.2-2013《放射性核素成像设备性能和试验规则》、GBZ 120-2006《临床核医学放射卫生防护标准》、NEMA NU2-2007《正电子发射断层成像装置性能测试》等;(4)本招标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核医学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控制效果评
项目名称:放射治疗、核医学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防护设施竣工验收评价审核项目编号:021005项目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52号,2011年12月31日修订并实施)第十七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第八十九条: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
2.《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卫生部负责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
3.《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卫监督发〔2012〕25号)。
第八条,第十一条规定,危害严重类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和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应当由承担评价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组织5名以上专家进行评审;危害一般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是否需要审核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4.《陕西省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陕卫监发[2012]240号)第七条、第十一条规定,危害严重类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和CT影像诊断、DSA介入放射诊疗、500毫安以上X线影像诊断建设项目以及同时具有上述项目的其他X线影像诊断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在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前,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项目收费依据:不收费项目审批总时限:20工作日完成(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
决定送达总时限:10个工作日项目审批程序:受理:一、条件:设置审批申请人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预评价报告审核1.预评价审核申请表;2.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3.委托申报的,应提供委托申报证明;4.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报告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报告
编号:
单位名称
评价:合格
2015年月日
单 元
空气比释动能率范围(×10-8Gy/h)
最大值位号
剂量限值(mSv/a)
铅 门
8.5~12.5
3
1
铅窗
13.5~18.5
13
20
1-1
14~18
23
20
1-2
13.5~2027Fra bibliotek281
1-3
1
1-4
12.5~14
19
1
工作场所监测点分布图:
说明:表内数据包括本底,本地为15×10-8Gy/h
评价:
3.对职业人员估算个人剂量最大值为0.1mSv/a,对公众算个人剂量最大值为0.1mSv/a,符合《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第6.6条和11.4条的规定。
4.机房内存局要合理,不的堆放与诊断工作无关的杂物。
机房要保持良好的通风。
机房门外要有电离辐射标志,并安设醒目的工作指示灯。(拟安装)
5.受检者的候诊位置要选择恰当,并有相应的防护措施。
6.X射线机摄影操作台应安置在具有0.5mm铅当量防护厚度的防护设施内。(符合)
7.每台X射线机应配备适量的符合防护要求的各种辅助防护用品,如铅橡胶手套、铅橡胶围裙、前防护座椅等。(符合)
8.各X射线机房内应注意配备专门供受检者使用的各种辅助防护用品,以及固定特殊受检者体位的各种设备(符合)
2、放射诊疗建设项目防护评价办理说明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防护评价办理说明建设单位应当在确定包含射线装置参数、工作场所布局、放射防护屏蔽设计、防护安全装置和其他防护措施的建设方案后,按射线装置逐台填报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申请表及相关资料(一份)、预评价委托协议书(两份)。
申请材料应使用A4规格纸打印或复印(特殊工程图纸可使用A3规格纸),按顺序排列并逐页加盖建设单位公章(新设机构可使用法定代表人印章)。
建设单位应当在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1:00、下午14:00—16:00携带纸质申请材料和评价费用(收取标准见附件)到我中心进行资料审核,经审核确定资料齐全并缴纳评价费用后即为受理。
我中心将在协议时限内出具评价报告(一式两份)。
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施工前将预评价报告报送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审核(时限20日),取得《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后方可开工建设。
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开工建设的,卫生行政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可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项目建设中,建设单位应根据预评价提出的评价、结论与建议落实相关工作;机房位置、机房设计和放射设备发生改变时,应重新申请预评价;在场所竣工、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后,委托进行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
我中心将组织专业人员对建设项目进行现场调查、射线装置及工作场所放射防护检测,资料齐全后按协议规定时限出具评价报告(一式叁份)和检测报告(一份),建设单位缴纳相关检测评价费用后方可领取。
建设单位应及时将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报送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进行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时限20日),取得《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后方可申请放射诊疗许可。
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卫生行政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可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审核、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审核、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二)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第十二条:新建、扩建、改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医疗机构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前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申请进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资料,申请进行卫生验收。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卫生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的卫生审查、竣工验收。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放射治疗、核医学建设项目的卫生审查、竣工验收。
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介入放射学建设项目和直接管辖的医疗卫生机构X射线影像诊断项目的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
县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X射线影像诊断项目的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
同一医疗机构有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的卫生审查、竣工验收由具有高类别审批权限的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同时负责自治区直属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的卫生审查、竣工验收活动。
四、行政审批条件(一)申报材料齐全;(二)符合受理权限的规定;(三)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备设施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放射工作人员等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
(四)严重危害类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对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评审结论为达到竣工验收的要求。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的医疗机构。
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的一般要求
▪ 地表伽玛 0.5mSv
▪ 内照射
▪ 吸入(氡) 1.2mSv
▪ 食入 0.3mSv
▪ 总和
2.4mSv
相关用语或术语概念
放射源(449号令) 指除研究堆和动力堆核燃料循环范畴的材料以外,
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严密包层并呈固态的放 射性材料。 非密封放射性物质(449号令) 指非永久密封在包壳里或者紧密地固结在覆盖层 里的放射性物质。
职业病放射性危害因素
工作人员在所从事的工作过程中接触的危害 身体健康并有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因素。
对放射工作人员,主要是指放射性同位素与 射线装置发出的α射线、β射线、γ射线、 Χ射线和中子射线等电离辐射。
电离辐射
• 电离辐射 :全称为致电离辐射,直接或间接使
物质中的原子或分子获得或失去电子并形成离子 的辐射
5 国防活动 核舰艇及其支持设备 其他防卫活动
6 其它 教育 兽医学及其它
辐射应用新进展
• 辐照加工装置 • 工业探伤装置 • 放射治疗装置 • 其他强辐射装置
事故特点
伤亡人数少社会影响大 原苏联核电站事故死亡28人 中国放射事故死亡12人 职业放射性疾病数百人
国际敏感 人民关注 领导重视 人员救治困难
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甲级) 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乙级) 3、放射卫生防护评价、检测; 4、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检测。
认证部门
负责审定的部门及审定范围: 卫生部负责: 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甲级资质); 2、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检测。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1、放射卫生防护评价、检测; 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乙级资质);
突发公共卫生事 件应急条例等相
关法规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审核指南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审核指南1000字一、项目概述放射诊疗建设项目是指在医疗机构内建立或改建放射诊疗设施,为患者提供包括放射性核素治疗、放射性核素诊断及放射线诊断等服务的专业医疗项目。
本指南旨在对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审核,从而保障医护人员的健康和个体安全。
二、编制依据1.《职业病防护法》、《放射卫生防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2.《放射诊疗机构防护规定》、《医疗机构放射线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行业标准;3.《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要求》等相关文件。
三、审核内容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审核应包括以下内容:1.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具有相关工作经验,熟悉放射防护基本知识,对项目中涉及的防护措施和技术有足够的认识和把握,并能有效组织和管理项目建设。
2.职业健康危害因素评价职业健康危害因素包括放射性核素、放射线等危害因素的种类、分布、剂量等。
同时需评估医护人员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日常工作中以及设备维护保养等环节中可能受到的辐射剂量。
3.防护设施和装备对项目建设和日常工作中所需的各类防护设施和装备进行评估和审核,确保设施和装备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要求,并具有有效防护作用。
包括放射性污染物质的控制与防护、人员个人防护装备和设备的维护、辐射监测及报警系统等。
4.人员培训建议项目负责人对参与项目建设和日常工作的医护人员进行辐射防护知识和技能的培训,确保医护人员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并能有效应对突发事故。
5.应急预案在项目运行过程中,难免会遇到异常情况或突发事件,此时需要应急预案来对应。
评估项目预备应急预案是否完备,并对应急物资和设备进行核查和确认。
四、结论对审核结果进行统计和分析,确定项目能否按照预期进行,并提出相关改进建议。
五、总结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审核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医护人员在项目建设和日常工作中的健康和个人安全,确保职业病防护工作得到有效实施。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生部第31号令)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生部第31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1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7月19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文康二○○二年七月三十一日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行为,加强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为实施职业病防治法服务的职业卫生技术机构。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包括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与评价、化学品毒性鉴定、放射卫生防护检测与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效果评价、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等项目。
第三条凡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必须取得卫生部或者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项目,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
第四条卫生部负责对从事下列项目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资质审定:(一)化学品毒性鉴定;(二)职业病防护设施与职业病防护用品的效果评价;(三)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四)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甲级)。
第五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从事下列项目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资质审定:(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与评价;(二)放射卫生防护检测与评价;(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乙级)。
第六条取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资质(甲级和乙级)的技术服务机构可以承担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但下列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评价应当由取得甲级资质的机构承担:(一)国务院及其职能部门审批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二)核设施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三)卫生部规定由甲级资质机构承担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七条取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资质(甲级和乙级)的技术服务机构,同时取得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的资质。
取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甲级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不再重复申请乙级资质。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2005-6-14(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
第三条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应当由依法取得相应评价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承担。
第四条评价机构应当在资质许可范围内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涉及职业卫生、放射防护不同内容要有相应的评价资质。
第五条评价机构应当根据本规范编制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职业卫生部分见附录2; 放射防护部分见附录3和附录4。
评价报告书所作评价应当客观、真实。
第六条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的编制人员应当接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相关专业理论和技术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
第七条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时,建设单位应当向评价机构提供下列资料:(一) 建设项目的审批文件;(二) 可行性研究资料(含职业卫生专篇);(三) 与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有关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时,建设单位应当向评价机构提供下列资料: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表),卫生行政部门对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或设 (一) 建设计阶段的审查意见;(二) 项目的技术资料,包括建设项目概况、生产过程的物料、产品、生产工艺与设备、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与措施、有关的设计图,试运行期间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资料、组织管理和工作人员的健康监护资料;(三) 项目试运行情况;(四) 与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有关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程序:(一) 准备阶段。
收集有关资料,进行初步调查分析,编制评价方案,确定质量控制措施与评价要点;(二) 实施阶段。
依据评价方案开展评价工作,进行工程分析、职业卫生调查,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和评价,对工作人员的健康影响进行评价。
GBZ181 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编制规范解析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 核设施:以需要考虑安全问题的规模生产、加工或操作放 射性物质或易裂变材料的设施(包括其场地、建(构)筑 物和设备),如铀富集设施,铀、钚加工与燃料制造设施, 核反应堆(包括临界和次临界装置),核动力厂,核燃料 后处理厂等核燃料循环设施。 • 密封源 sealed source 密封在包壳里的或紧密地固结在覆 盖层里并呈固体形态的放射性物质。密封源的包壳或覆盖 层应具有足够的强度,使源在设计使用条件和磨损条件下, 以及在预计的事件条件下,均能保持密封性能,不会有放 射性物质泄漏出来。 • 非密封源 unsealed source 不满足密封源定义中所列条件 的源。
4 一般要求
前言 范围 定义 一般要求 对实践的主要要求 对干预的主要要求 职业照射的控制
7. 医疗照射的控制 8. 公众照射的控制 9. 潜在照射的控制—— 源的安全 10. 应急照射情况的干预 11. 持续照射情况的干预 • 附录A~J
本标准各章与附录间的关系 (4个层次)
术语概念间的关系
防护目标和要求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 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 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 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871-2002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9.03•【字号】沪卫计监督〔2018〕038号•【施行日期】2018.09.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的通知各区卫生计生委,市卫生计生委监督所,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为加强本市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管理,规范本市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我委组织制定了《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即日起本市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按照《规范》内容试行,请各相关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参照《规范》出具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
二、市、区卫生计生委参照《规范》,对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核及放射诊疗许可中相关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进行审核。
三、各相关单位在《规范》实施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至电子邮箱:************.cn。
意见和建议收集时间截止到2019年6月30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8年9月3日附件: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1 范围本规范规定了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评价的一般要求、预评价技术要求和控制效果评价技术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医疗机构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技术改造等项目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评价。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l8871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T 17857 医用放射学术语(放射治疗、核医学和辐射剂量学设备)GBZ 130 医用X射线诊断放射防护要求GBZ 131 医用X射线治疗放射防护要求GBZ 133 医用放射性废物的卫生防护管理GBZ 176 医用诊断X 射线个人防护材料及用品标准GBZ 179 医疗照射放射防护基本要求GBZ 188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T 181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编制规范GBZ/T 220.2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规范第2部分:放射治疗装置WS 76 医用常规X射线诊断设备质量控制检测规范WS/T 328 放射事故医学应急预案编制规范3 术语和定义GB/T 17857中确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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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
技术服务合同
(试行)
项目名称:
项目编码:
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
资质及编号: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有效期限:
填写说明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技术服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为另一方就建设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及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或控制效果评价所订立的合同。
二、委托代理人在签订本合同书时,应出具委托证书。
三、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
包括当事人各方情报和技术资料保密义务的内容、期限和泄露技术秘密应承担的责任。
双方可以约定,本合同变更、解除、终止,本条款均有效。
四、本合同书中,凡是当事人约定无需填写的条款,在该条款填写空白处划(/)表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以下简称甲方)与(以下简称乙方)就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服务内容、形式和要求: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受甲方的委托,乙方负责完成建设项目工作:
①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
②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控制效果评价。
2、乙方按国家有关法规和技术规范,在甲方提供的资料基础上,通过现场调查、项目工程分析、源项分析和辐射危害因素识别、辐射危害因素控制措施核实、辐射危害评价、放射防护管理及事故应急措施分析,评价本项目辐射危害防护措施及效果,确定危害类别并对未达到辐射危害防护要求的场所或单元提出辐射危害控制措施的建议。
3、甲乙双方在签订本合同,且甲方向乙方提供评价所需资料之日起,乙方在个工作日之内编制完成本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报告书(表)。
4、最终结果以本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报告书(表)形式交付甲方。
5、乙方提供给甲方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报告书(表)报批稿壹式份。
二、项目组人员组成:
三、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本合同自201 年月日至201 年月日在武汉履行。
本合同的履行方式:乙方按甲方要求提交本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报告书(表)。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按照甲方要求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工作,按时向甲方提交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报告书(表)。
四、甲方的协作事项:
在合同生效后三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下列资料和工作条件:
1、完成本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所需资料,现场调查和检测所需工作条件。
2、资料包括:
①预评价:建设项目相关立项批复文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他所需资料;
②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相关立项批复文件、预评价报告及审核意见、建筑施工图纸、放射设备出厂资料、辐射危害防护设施资料、放射卫生管理资料及其他所需资料。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还包括辐射危害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及审查意见。
3、提供的资料保证其完整性、真实性和有效性。
4、现场调查和检测:甲方必须在合同生效后三个工作日内,为乙方现场调查和检测提供条件,并协助其完成。
其他:
五、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
本项目的基础资料及成果归甲方所有,乙方对基础资料及成果负有保密责任,未经甲方许可,不得将其用于其它场合,在评价工作完成后应将基础资料归还甲方。
六、验收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报告书达到了本合同第一项所列要求,采用专家评审验收。
由专家组出具评价报告通过验收的评审意见。
七、报酬及其支付方式
(一)甲方向乙方支付技术服务费:元(人民币)*注。
技术服务费包含了乙方为履行合同所需的费用(包括差旅费、成本、税金、管理费、利润及履行合同所发生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评价报告评审会议的费用。
(二)支付方式(采用以下第种方式):
①一次总付:元,时间:。
②分期支付:元,时间:合同签订后两周内;
元,时间:评价报告提交且经甲方书面确认后一周内。
③其它方式:
(三)在甲方付款的同时,乙方应开具相应金额的正规发票。
八、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违反本合同约定,违约方应当按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及其相应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一)乙方违约责任:担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和违约金额如下:乙方双倍退还首付款;①非甲方原因,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交评价
报告,甲方有权力要求乙方按逾期每天赔偿合同额的0.5‰,逾期【】天以上,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应退还甲方已支付的所有款项,并向甲方支付合同额【】%的违约金;②若乙方造成涉及甲方商业秘密的项目基础资料外泄,则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甲方违约责任:若甲方逾期付款,则按合同额的0.5‰每天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九、争议的解决办法: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
双方协商不成的,同意采取以下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其他约定:
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正式生效,履行完本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后,自行终止。
本合同附件包括:
附件一评价委托任务书
附件二项目组人员表
附件与本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注: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技术服务收费依据是《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疾病预防控制系统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费〔2015〕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