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期末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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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期末复习
第一部分:名词解释
1.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经济法律规范在调整国家干预经济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职权和经济职责、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
2.行业协会是由单一行业的竞争者所构成的非盈利性组织,其目的在于促进该行业中的产品销售和为雇佣方面提供多边性援助服务。
3.企业社会责任
一般而言,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在谋求股东利润最大化之外所负有的维护和增进社会利益的义务。
4.垄断:(T241)是指各国反垄断法律中规定的,垄断主体对市场运行过程进行排他性控制或对市场竞争进行实质性的限制、妨碍公平竞争秩序的行为或状态。
5.本身违法原则:(T265)是指法院在司法实践中根据市场机构或行为本身来判断是否违法,而无需考虑该行为对市场是否造成实质性的损害。
6.合理原则:(T266)是对本身违法原则的修正与限制,它的基本要义是限制竞争行为有合理与不合理之分。
全面考虑限制竞争行为的合理与否,不合理的才构成违法;适用上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7.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8.商业贿赂行为:即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购买商品,如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个人回扣的商业回扣行为。
9.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不包括建设工程产品和军工产品,但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产品的范围。
10.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11.宏观经济调控:是指国家从经济运行的全局出发,运用各种宏观经济手段,对国民经济总体的供求关系进行调节和控制。
12.财政关系:国家凭借政治权利对一部分社会产品和国民收入进行分配和再分配过程中所形成的以国家为一方主体的一种分配关系 P428
13.比例税率:对同一征税对象,不分数额大小,只规定一个百分比的税率 P434
14.全额累进税率:把征税对象按数额的大小划分为若干不同的等级,对每一个等级分别规定不同的税率,当征税对象达到某一等级,就对其全部数额适用该级别的税率征税 P434 15.超额累进税率:根据征税对象数额的大小,划分成若干不同的等级,并对每一个等级规定税率,分别计算税额 P434 16.商业银行:是指依照《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17.政策性银行:由政府创办的、不以营利为目的专门经营政策性贷款业务的银行。
第二部分:填空题:
1.现代经济是社会由自由资本主义进入垄断资本主义阶段后存在的经济法形态。
2.1775年法国著名空想社会主义学家摩莱里在《自然法典》中首次使
用“经济法”这个概念。
3..经济法产生的客观基础
(1)市场失灵。
①市场的不完全(需要充分自由的竞争);
②市场的不普遍(无人竞争的情况——真空领域);
③信息失灵;
④外部性;
⑤公共产品(公共物品);
⑥经济周期。
(2)政府失灵(包括政府干预不到位、政府干预错位、政府干预不起作用)。
①政府运行效率低下;
②政府过渡干预;
③公共产品供应不足;
④政府不受产权约束;
⑤预算分配偏离社会需要;
⑥权力寻租。
4.经济法基本原则:①资源配置原则;②国家适度干预原则;③社会本为原则;④经济民主原则;⑤经济效益原则;⑥经济安全原则。
5.政府角色定位的具体要求
①由“全能政府”走向“有限政府”;
②由“专断政府”走向“民主政府”;
③由“权力政府”走向“责任政府”;
④以上“三个走向”最终又是可通过法治去完成的,因此,当代的政府也应当是“法治政府”。
总结:由旧的全能、专断、权力政府走向新的有限、民主、责任和法治政府(填空题)。
6.反垄断法的产生:以美国1890年颁布的《谢尔曼法》为标志。
7.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产生:以德国1896年颁布《反不正当竞争法》为标志。
8.国际立法:1900年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简称《巴黎公约》)的修订本中,第一次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规定,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其他国家的国内立法。
9.1844年的《英格兰银行特许条例》为世界上最早的中央银行法,标志着现代意义上的第一家中央银行的诞生。
其他(本人补充):1.广义上的企业合并,我国仅垄断法称之为“经营者集中”,其核心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以一定的方式或手段所形成的企业间的资产、营业和人员的整合。
2.反垄断执法机构,我国参照欧洲的行政控制模式,采取了“双层次、多机构”的体制。
3. 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4.(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5. 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6.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
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
7.第十二条 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8.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9.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10.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
11.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获得赔偿权)的权利。
12.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
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13.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
14.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
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
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15.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
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
广告的经营者不得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6. 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
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
对包修、包换、包退的大件商品,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
第三部分:简答题:
1.经济法兴起的原因是什么?4点
①社会经济原因:生产的高度社会化;
②政治原因:国家出面干预经济的客观必然性;
③法律原因:新的经济法律部门的出现和原有法律体系的变化;
④经济法产生的客观基础:市场失灵;政府失灵。
⑤经济法理论兴起的逻辑演进(三个不同时期、三个不同人物、三个不同理论)。
2.经济法对克服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分别有哪些作用?
(1)经济法在克服市场失灵中的作用
①直接限制市场主体的私权;
②直接改变市场主体的利益结构;
③公共利益优势和远视优势。
(2)经济法在克服政府失灵中的作用
①对干预程序的规范;
②对干预方法的规范;
③对干预领域和干预方面的规范;
④对于干预责任的规范。
3.试述经济法与民商法和行政法在调整对象上的区别?
(1)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特点:
①隶属性和平权性并存,国家为一方主体,与他方主体之间是干预与被干预的关系。
②发生在国家对社会经济进行干预的过程中;
③体现了一定的国家强制性。
特定性:就在于只能由经济法来调整,而不能由其他法调整。
(2)民商法调整对象的特点:“民间社会关系”或称“平等主体间的经济关系”是指民间社会的自然人和法人从事经济活动,相互之间发生的经济关系,主要表现为商品货币关系。
其特点是:①参与经济关系的主体间地位平等;
②是互利、有偿、等价的;
③通常是通过自愿协商形成的;
(3)行政法调整对象的特点:国家行政管理关系是国家(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发生的各种关系。
其特点是:
①双方地位不平等,国家为一方主体,与他方主体之间是调节与被调节、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②发生在国家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过程中;
③体现了一定的国家强制性。
4.试述经济法与民商法和行政法区别(大于5点)?
(1)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
①主体不同:公民、法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的内部组织和有关经济实体;只限于法人与自然人。
②调整对象不同:不平等主体间国家干预经济关系(国家用经济法的形式干预社会经济关系的范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人身权利义务关系(平等当事人之间基于意思自治而发生的不具有权利从属性质的社会关系)。
③调整方法不同:通过公权介入与私权介入两种方法进行调整;采取自愿、平等、等价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调整经济关系(民事制裁)。
④作用不同: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为主;维护自然人和法人的个体利益为主。
⑤体现的利益本位不同:社会利益本位;个体利益本位。
(2)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别:
①主体不同: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法人、社会经济组织和公民个人、企业内部的管理机构和生产组织;其一方是政府及其非经济主管部门,另一方则是下属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
②调整对象不同: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具有经济性;国家行政管理关系,具有行政性。
③调整的方法不同:采取公权与私权介入的方法来调整经济关系;采取单纯的强制性的办法调整社会关系(单纯行政制裁)。
④作用不同:巩固与发展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为经济体制改革服务(引导、推进、保障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巩固与发展政治体制改革的成果,为政治体制改革服务((引导、推进、保障政治体制改革的发展)。
⑤调整程序不同:其调整范围内的经济和行政纠纷,分别由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程序解决,将来可能由单独的经济诉讼程序解决;其调整范围内的行政纠纷,纯由行政诉讼程序解决。
⑥体现的利益本位不同:社会利益本位;国家权力本位。
5.试述政府角色的代表性理论(5种)?
第一阶段:(1)“守夜人”
亚当斯密信奉“管的最少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
政府是消极的“守夜人”,仅限于提供国防和维护治安等基本职能。
第二阶段:(2)“看得见的手”
凯恩斯主张放弃自由放任原则的前提下扩大政府功能,实行政府对经济活动的全面干预和调节。
主要突出政府对经济的“有形”干预。
(3)“裁判员”
弗莱堡学派的伯姆·罗普克,认为裁判的责任是不偏不倚地执行比赛规则,保证比赛的顺利进行。
弗里德曼认为,它是“竞赛规则”的制定者,又是解释和强制执行这些已被决定的规则的裁判者。
(4)“经济人”
美国经济学家詹姆斯·布坎南为代表的公共选择学派认为,政府和市场一样有缺陷,政府干预不一定能矫正和克服市场失灵,政府也是“经济人”,同样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
政府要尽量少干预市场进行。
(5)“万能之主”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集国家行政职能、市场职能、企业职能等职能于一身,成为社会经济活动的“万能之主”。
6.简述行业协会的定义及特征?
定义:行业协会是由单一行业的竞争者所构成的非盈利性组织,其目的在于促进该行业中的产品销售和为雇佣方面提供多边性援助服务。
特征:①非盈利性;②中介性;③社会团体性;④行业协会的目的是对一种特殊普遍利益进行保护(目的特殊性)。
7.简述法律意义上的企业的含义和特征?
含义:它是凝聚着人的要素和物的要素,依法成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
济组织。
特点:
①组织性:首先,企业实现了人与物两种要素的有机结合。
其次,企业具有稳定性和连续性。
②营利性: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
企业通过生产经营活动创造利润。
企业依法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企业是经济组织,具有营利性,这是企业区别于其他社会组织的标志。
③法定性:企业的形态法定;企业的设立法定;企业的运行法定。
④独立性:作为法律上独立或相对独立的主体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地位。
8.简述企业法律形态的分类?
(1)以责任形式为标准划分的企业法律形态,分为:
①公司;
②合伙企业;
③独资企业。
(2)以所有制为标准划分的企业法律形态,分为:
①国有企业;
②集体所有制企业;
③私营企业;
④外商投资企业。
9.简述企业的社会责任(定义与特征)?
定义:一般而言,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在谋求股东利润最大化之外所负有的维护和增进社会利益的义务。
特征:①企业社会责任是一种关系责任或积极责任。
②企业社会责任以企业的非股东利益相关者为企业义务的相对方。
③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的法律义务和道德义务的统一。
④企业社会责任是对传统的股东利润最大化原则的修正和补充。
10.简述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
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法律规制;
②限制竞争协议(垄断协议)的法律规制;
③对企业合并(我国发垄断法称之为经营者集中)的法律控制;
④行政性垄断.的法律规制。
11.简述限制竞争协议的法律规制原则。
(1)本身违法原则:根据市场结构或行为本身来判断是否违法,无须考虑其是否造成实质性的损害;适用于严重限制竞争的垄断行为,如固定价格、限制产量、市场划分协议等。
(A16)
(2)合理原则:全面考虑限制竞争行为的合理与否,不合理的才构成违法;适用上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P265
12.简述我国法律规定的商业秘密的特征(“四性”及扩展)。
①非公知性(秘密性):具有相对性,客观表现为权利人采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
②管理性:权利人采取合理的保密管理措施进行自我保护。
③经济性:为权利人带来经济上的利益。
④实用性:能在生产和经营中应用,并能创造出积极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特性。
13.简述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具体表现(4种)。
(1).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商业秘密。
(2).恶意披露、使用或允许而他人使用以违法行为获得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的要求,恶意披露、使用或允许而他人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
(4).第三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P315
14.简述不正当有奖销售的表现形式(3种)。
①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②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③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
其他答案:
(1).抽奖式有奖销售.①欺骗性有奖销售②利用有奖销售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③巨额奖品的有奖销售
(2).附赠式有奖销售. P320
15.简述我国消费者的权利有哪些?
①安全权;②知悉权;③选择权;④公平交易权;⑤索赔权;
⑥结社权;⑦受教育权;⑧受尊重权;⑨监督权;
16.简述消法规定的经营者的义务?
①履行法律义务的义务;②接受消费者监督的义务;③商品、服务安全保证的义务;④信息提供义务;⑤出具凭证、单据义
务;⑥商品、服务品质担保义务;⑦售后服务义务;⑧身份表明义务;⑨不得不当免责的义务;(10)尊重消费者人格的义务。
17.简述惩罚性损害赔偿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的具体适用条件(5个)?
(1)法定的合同责任。
①责任承担的主体只能是合同的当事人;②前提是合同成立并生效。
(2)行使的主体只能是消费者。
(3)客体的范围为商品和服务(包括商品房)。
(4)主观上为故意欺诈。
(5)赔偿数额:商品价格或服务费用的一倍。
18.产品责任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1)概念:产品责任是指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该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承担特殊侵权责任。
(2)构成要件:①产品有缺陷;②有损害事实存在;③产品缺陷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19.中国人民银行基本职能
(1)发行的银行:垄断货币发行权,负责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2)政府的银行:与本国政府关系密切,服务于政府,代表政府处理有关的金融事务。
(3)银行的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发生业务往来,依法集中保管存款类金融机构缴存的存款准备金,并为其提供再贷款和在贴现服务支持。
(4)金融监管的银行:有权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对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进行领导、管理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