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海事法院的管辖区域划分
我国专属管辖的规定
我国专属管辖的规定我们经常听说的是指定管辖和协议,其实还有一种专属管辖也是常见的,专属管辖分为国内专属管辖与涉外专属管辖,那么我国专属管辖的规定是什么呢?以下就是我为您介绍的有关“简述我国专属管辖的规定”的相关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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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辖,其它法院无权管辖,也不允许当事人协议变更管辖。
与其他法定管辖相比,专属管辖具有优先性、排他性与强制性。
专属管辖有分为国内专属管辖与涉外专属管辖。
国内专属管辖的范围如下:(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移动后会降低或丧失其性能和使用价值的地面附着物。
如土地、矿山、建筑物等。
将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规定为专属管辖,是各国民事诉讼法的通行做法。
(2)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港口作业是指船舶进出港口进行调度、装卸货物、排除障碍等作业。
港口作业所造成的纠纷,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指海事法院)管辖。
有利于法院调查、勘验、了解情况,及时、正确地裁判。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之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遗产是死者生前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在确定“主要遗产”时,一般以不动产所在地作为主要遗产地,动产有多项的,则以价值高的动产所在地作为主要遗产的。
涉外专属管辖的范围如下: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6条规定,属于我国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涉外民事案件有:1.在我国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2.在我国履行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纠纷;3.在我国履行的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纠纷。
此外,根据国际私法的理论和实践,下列情形发生的案件,也应当专属人民法院管辖:其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而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情形比较复杂,一般不作为专属管辖对待。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明确南京海事法院行政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明确南京海事法院行
政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21.11.30
•【字号】
•【施行日期】2021.11.30
•【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管辖
正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明确南京海事法院行政案件
管辖范围的通知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海事法院、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为加强海事行政审判工作,发挥海事法院专业审判优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南京海事法院管辖区域及受理案件问题的批复》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江苏实际,进一步明确南京海事法院行政案件管辖范围如下:
一、南京海事法院管辖下列行政案件:
(一)海事管理机构、船检机构、航道管理部门、海警机构因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引发的行政案件;
(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农业农村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因履
行内河航运、海域使用、海洋渔业、海洋生态环境及海洋资源开发利用等海事行政管理职能引发的行政案件。
二、涉及上述行政机关的下列行政案件,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辖:
(一)政府信息公开案件;
(二)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
(三)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或者程序性驳回复议申请案件;
(四)海域使用权等自然资源权属争议行政裁决案件。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30日。
地区管辖名词解释
地区管辖名词解释1. 地区管辖的定义地区管辖是指一个特定的地理范围内,某个政府或组织对于行政、立法、司法等方面的权力和职责的范围和界限。
地区管辖涉及到国家、省份、城市、县区等各级行政单位对于特定地域内事务的管理和决策。
2. 地区管辖的层级划分在中国,地区管辖按照层级可以分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和县区级四个层次。
各个层级的地区管辖具有不同的职权和责任。
2.1 国家级地区管辖国家级地区管辖是指中央政府对整个国家范围内事务的管理和决策。
国家级地区管辖包括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
中央政府通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法律,行使对全国范围内事务的决策权和管理权,并通过各部委负责具体实施。
2.2 省级地区管辖省级地区管辖是指中国各省份对本省范围内事务的管理和决策。
省级地区管辖包括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
省级政府通过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法律,行使对本省范围内事务的决策权和管理权,并通过各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2.3 市级地区管辖市级地区管辖是指中国各地级市对本市范围内事务的管理和决策。
市级地区管辖包括行政权和司法权,但不包括立法权。
市级政府通过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规章,行使对本市范围内事务的决策权和管理权,并通过各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2.4 县区级地区管辖县区级地区管辖是指中国各县区对本县区范围内事务的管理和决策。
县区级地区管辖主要包括行政权,司法权由上一级人民法院负责。
县区政府通过县人民代表大会制定规章,行使对本县区范围内事务的决策权和管理权,并通过各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3. 地区管辖的职责与功能3.1 立法职责地方各级政府根据地区管辖范围内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制定适用于本地区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根据国家法律体系,确保地方利益与国家整体利益的统一。
3.2 行政职责地方各级政府负责本地区内的行政管理工作。
包括土地利用规划、城市建设管理、环境保护、教育卫生等各个领域的管理和决策。
同时,负责组织实施国家政策和方针在本地区的具体落实。
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各高级人民法院辖区内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各高级人民法院辖区内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正文:----------------------------------------------------------------------------------------------------------------------------------------------------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各高级人民法院辖区内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8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9)11号通知的要求,以下高级人民法院已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了本辖区各级人民法院分级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并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现予公布如下:广东省一、基层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1.广州、深圳市所辖基层法院管辖争议标的金额为6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的案件,300万元以下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2.珠海、佛山、东莞、中山市所辖的基本法院管辖争议标的金额为300万元以下的案件,150万元以下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3.汕头、惠州、江门、湛江、茂名市所辖基层法院管辖争议标的金额为200万元以下的案件,150万元以下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4.肇庆、汕尾、阳江、韶关、潮州、揭阳、清远、云浮、梅州、河源市所辖基层法院以及铁路运输基层法院管辖争议标的为100万元以下的案件,70万元以下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5.高于上列标准50%以内的案件,经中级法院批准,基层法院可以作为第一审案件受理;高于上列所定标准50%以上的案件,中级法院不得交由基层法院作第一审案件受理。
二、中级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1.争议标的金额在第一条第1、2、3、4项规定的最高限额至1亿元以下的案件;2.争议标的金额依第一条之规定虽属基层法院管辖,但中级法院认为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上级法院交办的案件。
【收藏】最全民事诉讼地域管辖查询表
【收藏】最全民事诉讼地域管辖查询表读者诸君:本文已获“法治地平线”转载授权民事诉讼地域管辖表纠纷类型管辖法院一般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同一诉讼有多个被告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注意,合同履行地的判断规则:1、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2、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3、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5、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特殊规定1、与人身有关的纠纷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被告被注销户籍的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 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级法院行政诉讼管辖范围口诀
中级法院行政诉讼管辖范围口诀第一篇:中级法院行政诉讼管辖范围口诀中级法院行政诉讼管辖范围各级海关证交所省级单位港澳窝重大涉外台国贸部分补贴反倾销县级政府不好管基层法院权力交注解:①被告为各级海关、证交所;②被告为省部级单位,涉港、澳案件;③重大涉外案件、涉台案件、国际贸易案件;④部分反倾销反补贴案件;⑤被告为县级以上政府且基层法院不宜管辖的案件。
第二篇:行政诉讼受理范围口诀行政诉讼受理范围许处强裁检(行政许可案件、行政处罚案件、强制措施案件、行政裁决案件、行政检查案件)侵犯经营权(侵犯经营自主权案件)保护职责不履行(不履行法定保护职责案件)违法要求义务听(违法要求履行义务案件)确认合同各一部(部分行政确认案件、部分行政合同案件)倾销补贴贸易库(反倾销案件、反补贴案件、国际贸易案件)平等竞争与给付(侵犯公平竞争权案件、行政给付案件)诉讼范围要巩固第三篇: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劳动监察案件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劳动法》第91条规定作出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行政处理决定书,当事人不服依法可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既不履行又不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劳动行政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关于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劳动监察指令书,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可诉。
行政确认案件1、行政确认若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当事人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2、婚姻登记,属于行政确认,一般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但下列情形除外:(1)经登记的婚姻具有无效情形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只能申请法院宣告婚姻无效;(2)经登记的婚姻具有可撤销情形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只能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若当事人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婚姻,而婚姻登记机关不予撤销的,当事人仍可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3、某些行为,在学理上可认定为行政确认,或貌似行政确认,但依法不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1)对公证书内容发生的争议以及公证过错赔偿争议,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2)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处理医疗事故的“证据”,依法不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只可依法申请再次鉴定;(3)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依法不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海事刑事案件专门管辖的现实困境与立法探索
彳检洛讦犬粵学报驕科学期海事刑事案件专门管辖的现实困境与立法探索赵星魏薪郦(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山东青岛266100.)摘要:在“海洋强国”战略的实施背景下,我国审理的首例涉外海事刑事案件正式标志着海事刑事案件审判的“三审合一”时代的到来。
海事刑事案件在行为区间、危害结果、犯罪形态与案件侦查等方面表现出不同于一般刑事案件的特性,决定了海事刑事案件专门管辖面临着一定困境,然而 应同样意识到海事刑事案件专门管辖对海事刑事案件审理乃至维护我国正当海事权益的重要意义,且政策与制度的支撑使海事刑事案件专门管辖在我国具有可能性。
据此,分析我国海事刑事案件专门管辖面临的海事刑事罪名设置立法空白、海事刑事案件量刑标准模糊、专门管辖范围与标准有待完善以及海事刑事专门衔接机制不流畅等现实障碍,并给出海事刑事案件专门管辖应从增加海事刑事案件罪名设定、细化海事刑事案件量刑标准、规范海事刑事案件审理程序以及完善海事刑事专门衔接机制四方面入手推动立法完善。
关键词:海事刑事案件;专门管辖;三审合一”;现实障碍;立法完善中图分类号:DF961.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35X(2021)01-0061-10DOI:10.6497/ki.1672-335X.202101007我国在1984年创设海事法院,①三十余年的发展历程使我国目前成为国际上海事审判专门机构最多以及海事案件审理数量最多的国家°然而海事刑事案件的管辖权始终未能归到海事法院,我国海事审判案件矛盾纠纷诸多,尤以刑民交叉案件最为典型影响了我国国际海事司法权威°近些年出现的国际海洋领土争端加剧了紧张的国际海上关系,但我国立法对此却缺乏有效的法律规制力°党的十八大正式提出了“海洋强国”战略,“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推进,使我国更加关注涉海领域发展,尤其是海事司法方面,提出了“改革海事案件管辖制度,进一步理顺海事审判体制,科学确定海事法院管辖范围,建立更加符合海事案件审判规律的工作机制。
法考知识—地域管辖
法考知识—地域管辖一、一般地域管辖:原则上原告就被告1.原则:原告就被告被告是公民的: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以经常居住地为准(连续居住1年以上且不是就医)。
没有住所地也没有经常居住地:被告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
被告是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准;若不能确定,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2.被告和原告住所地均不明确:仍原告就被告(1)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法院管辖。
(2)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法院管辖。
(3)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法院管辖。
3.例外规定:被告就原告(1)对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不包括财产关系)。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不包括财产关系)。
(3)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仅限被告一方)。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仅限被告一方)。
(5)被告被注销户籍的。
4.双方法院都能管辖(1)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法院也能管辖。
(2)被告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离婚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法院也能管辖。
(3)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法院管辖。
(4)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法院管辖。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有两条途径:一是由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局指定,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申请法院指定监护人。
2015《民诉解释》351条第一款规定,被指定的监护人不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青岛海事海商法院管辖范围是哪里-
青岛海事海商法院管辖范围是哪里?目前,我国有十个海事法院,其中包括上海、天津、广州和青岛等。
每一个法院管辖的范围不同。
针对海洋运输、船舶碰撞受损等引发的纠纷,当事人走司法程序要选择一个适合的法院。
否则,可能面临不予受理的情况。
那么,青岛海事海商法院管辖范围是什么?下面我们一起跟随小编了解下。
目前,我国有十个海事法院,其中包括上海、天津、广州和青岛等。
每一个法院管辖的范围不同。
针对海洋运输、船舶碰撞受损等引发的纠纷,当事人走司法程序要选择一个适合的法院。
否则,可能面临不予受理的情况。
那么,青岛海事海商法院管辖范围是什么?下面我们一起跟随小编了解下。
▲一、青岛海事海商法院管辖范围是什么?青岛海事法院成立于1984年6月1日,是全国首批设立的六个海事法院之一,专门管辖山东沿海3000多公里海岸线及其延伸海域发生的一审海事海商和海事行政案件。
青岛海事法院(南自山东省与江苏省的交界处,北至山东省与河北省交界处的延伸海域,其中包括黄海一部分、渤海一部分、海上岛屿和岚山、石臼所、青岛、威海、烟台、蓬莱、龙口、羊口等山东省沿海所有港口。
上诉案件由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二、青岛海事法院的机构设置是怎样的?青岛海事法院现设办公室、政治部、机关党委、监察室、研究室、审判管理办公室、立案庭、海事审判庭、海商审判庭、审判监督庭、执行庭、法警支队、机关服务中心等13个内设机构。
为方便当事人诉讼,1998年起先后设立烟台、威海、日照、石岛、东营、董家口六个派出法庭。
▲三、海事法院实行几重审理?海事诉讼级别管辖,是指海事法院与上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海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它解决的是法院内部受理第一审海事案件的纵向分工。
与一般民事案件的“四级两审终审制”不同,海事案件的审级则为“三级两审终审制”,即各海事法院、海事法院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
根据海事案件的性质、标的以及社会影响程度等方面的不同,海事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第一审海事案件。
中国各海事法院简介及联系方式
中国各海事法院简介及联系⽅式上海海事法院根据全国⼈⼤常委会和最⾼⼈民法院的决定,上海海事法院主要管辖上海、江苏沿海海域和长江浏河⼝以下⽔域范围内的海事侵权、海商合同、海事请求保全、海事执⾏及其他海事海商纠纷案件。
上海海事法院设有⽴案庭、海事庭、海商庭、执⾏庭等9个部门,并在连云港市设⽴派出法庭。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迎春路567号 邮编200135电话:021-********(总机)青岛海事法院青岛海事法院是根据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沿海港⼝城市设⽴海事法院的决定》于1984年第⼀批成⽴的海事法院之⼀,专门审理国内和涉外的第⼀审海事、海商案件。
青岛海事法院的管辖区域为:南⾃⼭东省与江苏省的交界处,北⾄⼭东省与河北省交界处的延伸海域,其中包括黄海⼀部分、渤海⼀部分、海上岛屿和岚⼭、⽯⾅所、青岛、威海、烟台、蓬莱、龙⼝、⽺⼝等⼭东省沿海所有港⼝。
青岛海事法院的上诉审法院为⼭东省⾼级⼈民法院;现设⽴案庭、海事审判庭、海商审判庭、审判监督庭、执⾏庭、机关党委、研究室、办公室、政治部、法警⽀队等机构及烟台、威海、⽇照、⽯岛、潍坊等五个派出法庭。
地址:青岛市崂⼭区海安路18号 邮编 266071电话:办公室 0532-********⽴案庭 0532-********;传真 83887233宁波海事法院1992年12⽉4⽇,最⾼⼈民法院根据《全国⼈⼤常委会关于在沿海开放城市设⽴海事法院的决定》,批准在浙江省设⽴宁波海事法院,专门管辖浙江省所属港⼝和⽔域(包括所辖岛屿、所属港⼝和通海的内河⽔域)内发⽣的⼀审海事海商案件。
这是我国继上海、⼴州、武汉、青岛、天津、⼤连、厦门、海⼝海事法院之后设⽴的第九个海事法院。
为⽅便当事⼈诉讼,宁波海事法院先后于1996年、2003年和2005年在温州、⾈⼭和台州设⽴派出法庭或巡回法庭。
宁波海事法院的上诉案件由浙江省⾼级⼈民法院管辖。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中兴路801号 邮编315041 电话:0574-********(⽴案庭)⼴州海事法院⼴州海事法院是根据全国⼈⼤常委会《关于在沿海港⼝城市设⽴海事法院的决定》于1984年6⽉1⽇设⽴的审理海事案件的专门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1.09.11•【文号】法释[2001]27号•【施行日期】2001.09.18•【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已于2001年8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87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1年9月18日起施行。
二00一年九月十一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2001年8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87次会议通过)法释〔2001〕2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已于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及我国参加和批准的有关国际公约,参照国际习惯作法,在总结我国海事审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现将海事法院的收案范围规定如下:一、海事侵权纠纷案件1、船舶碰撞损害赔偿案件,包括浪损等间接碰撞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2、船舶触碰海上、通海水域、港口及其岸上的设施或者其他财产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其中包括船舶触碰码头、防波堤、栈桥、船闸、桥梁以及触碰航标等助航设施和其他海上设施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3、船舶损坏在空中架设或者在海底、通海水域水下敷设的设施或者其他财产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4、船舶排放、泄漏、倾倒油类、污水或者其他有害物质,造成水域污染或者他船、货物及其他财产损失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5、海上或者通海水域的航运、生产、作业或者船舶建造、修理、拆解或者港口作业、建设,造成水域污染、滩涂污染或者他船、货物及其他财产损失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6、船舶的航行或者作业损害捕捞、养殖设施、水产养殖物的赔偿纠纷案件。
7、航道中的沉船沉物及其残骸、废弃物,海上或者通海水域的临时或者永久性设施、装置不当,影响船舶航行,造成船舶、货物及其他财产损失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我国10家海事法院的管辖范围
我国十大海事法院的管辖范围我国目前共有十个海事法院,自1984年6月1日开始共分五次设立,其各自的管辖范围如下:一、广州海事法院(1984年10月1日开始受理案件)管辖下列区域内发生的海事案件和海商案件:西自广西壮族自治区的北仑河口(东兴)、东至广东省与福建省交界处的延伸海域和珠江口至广州港一段水域,其中包括南海、海南岛、南澳岛、南海诸岛(东沙、西沙、中沙、南沙、黄岩岛等岛屿)和防城、北海、海口、三亚、八所、湛江、黄埔、广州、蛇口、汕头等主要港口。
二、上海海事法院(1984年10月1日开始受理案件)管辖下列区域内发生的海事案件和海商案件:南自福建省与广东省交界处、北至江苏省与山东省交界处的延伸海域和闽江口至福州港一段水域、长江口至张家港一段水域,其中包括东海、黄海南部、台湾省、海上岛屿和厦门、福州、温州、宁波、上海、南通、张家港、连云港等主要港口。
上海海事法院管辖涉及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的海事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和申请撤销其海事仲裁裁决的案件。
洋山港及附近海域发生的海事、海商纠纷案件由上海海事法院管辖。
三、青岛海事法院(1984年10月1日开始受理案件)管辖下列区域内发生的海事案件和海商案件:南自山东省与江苏省交界处、北至山东省与河北省交界处的延伸海域,其中包括黄海一部分、渤海一部分、海上岛屿和石臼所、青岛、威海、烟台等主要港口。
四、天津海事法院(1984年10月1日开始受理案件)管辖下列区域内发生的海事案件和海商案件:南自河北省与山东省交界处、北至河北省与辽宁省交界处的延伸海域,其中包括黄海一部分、渤海一部分、海上岛屿和天津、秦皇岛等主要港口。
五、大连海事法院(1984年10月1日开始受理案件)南自辽宁省与河北省的交界处、东至鸭绿江口的延伸海域和鸭绿江水域,其中包括黄海一部分、渤海一部分、海上岛屿,以及黑龙江省的黑龙江、松花江、乌苏里江等与海相通可航水域、港口发生的海事、海商案件。
黑龙江省水域(大连)内的下列海事、海商案件:1、船舶碰撞、共同海损、海难救助、船舶污染、船舶扣押和拍卖案件;2、涉外海事、海商案件。
各级法院级别管辖范围
各级法院级别管辖范围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法院管辖权是⾮常重要的,设置管辖权制度是为了提供诉讼的效率,节约诉讼资源,⽅便公民提起诉讼维护⾃⼰利益,那么各级法院级别管辖有什么范围?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各级法院级别管辖范围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不同类型的诉讼,级别管辖的范围是不⼀样的,例如民事诉讼中,基层法院管辖⼀审民事案件,中级法院管辖重⼤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影响的案件等。
《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条基层⼈民法院管辖第⼀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条中级⼈民法院管辖下列第⼀审民事案件:(⼀)重⼤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影响的案件;(三)最⾼⼈民法院确定由中级⼈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九条⾼级⼈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影响的第⼀审民事案件。
第⼆⼗条最⾼⼈民法院管辖下列第⼀审民事案件:(⼀)在全国有重⼤影响的案件;(⼆)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条件是什么1、提出异议的主体须是本案的当事⼈在诉讼实务中,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当事⼈通常为被告。
第三⼈分为有独⽴请求权第三⼈和⽆独⽴请求权第三⼈两种。
有独⽴请求权第三⼈是参加诉讼的当事⼈,不是本诉的当事⼈,⽆权对本诉的管辖权提出异议。
有独⽴请求权第三⼈如主动参加他⼈已开始的诉讼,应视为承认和接受受诉法院的管辖。
2、管辖权异议的客体是第⼀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权当事⼈只能对第⼀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只要是第⼀审案件,当事⼈既可以对地域管辖权提出异议,⼜能够对级别管辖权提出异议。
对第⼆审民事案件不得提出管辖权异议。
3、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须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8条的规定,当事⼈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即在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之⽇起15⽇内提出,按期提出的,法院才审查,逾期提出的,法院便不予审查。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的解答,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不同类型的诉讼,级别管辖的范围是不⼀样的,例如民事诉讼中,基层法院管辖⼀审民事案件,中级法院管辖重⼤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影响的案件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海警局关于海上刑事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海警局关于海上刑事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局•【公布日期】2020.02.20•【文号】海警〔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2.20•【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管辖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海警局关于海上刑事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海警〔202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中国海警局各分局、直属局,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警局:为依法惩治海上犯罪,维护国家主权、安全、海洋权益和海上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国海警局行使海上维权执法职权的决定》以及其他相关法律,现就海上刑事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海上发生的刑事案件,按照下列原则确定管辖:(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发生的犯罪,由犯罪地或者被告人登陆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内的犯罪,由该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国口岸所在地或者被告人登陆地、入境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三)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以外的海域犯罪,由其登陆地、入境地、离境前居住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害人是中国公民的,也可以由被害人离境前居住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四)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以外的海域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当受到处罚的,由该外国人登陆地、入境地、入境后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被害人离境前居住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的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由被告人被抓获地、登陆地或者入境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人民警察专业基础知识(第一章题目)
第一章我国政法机关概述一、课后作业1.下列部门,()不属于我国政法机关的组成部分。
A.铁路公安局B.律师协会C.劳动仲裁机构D.海事法院2.我国政法机关的首要任务是()。
A.保护党领导下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权B.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C.维护社会主义制度和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D.保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3.人民法院是我国的()。
A.国家行政机关B。
国家司法机关C.国家审判机关D.国家惩罚机关4、下列不属于人民法院基本任务的是()。
A.审判民事诉讼案件B.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C.保卫国家制度和利益D.追诉犯罪5.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的()A.国家刑事司法机关B.国家法律监督机关C.国家审判机关 D.国家惩罚机关6.在我国,公安机关的阶级属性是()A.国家的治安行政机关和刑事执法机关B.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C.公安机关是具有武装性质的国家的治安行政力量D.公安机关不具有阶级属性7.下列有关我国公安机关的性质描述正确的是()A.公安机关是国家武装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B.公安机关是国家行政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C.公安机关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并对其负责D.警察同军队的职能是相同的8.所谓维护国家安全,是指保卫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政权、( )、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受侵犯。
()A.社会主义制度B.共产党执政C.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D.市场经济体制9.我国监狱实行()负责制度A.党委B.党委领导下的监狱长C.监狱长D.党委和监狱长共同10.刑罚执行的主体是()A.监狱B.监狱人民警察C.罪犯D.监狱长11.监狱工作要坚持“惩罚与改造相结合,()”的方针A.以改造人为宗旨B.以教育人为宗旨C.以惩戒罪犯为宗旨D.以改造罪犯为主、惩罚为辅12.我国监狱管理体制实行()A.中央司法行政部门集中管理体制B.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市三级管理体制C.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管理体制D.集中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13.各地监狱的设置、撤销、迁移,由()批准。
民事诉讼法海事法院管辖范围
民事诉讼法海事法院管辖范围1.因海事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船籍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2.因水上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船舶最先到达地、船籍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3.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4.因海上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由转运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5.因海船租用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交船港、还船港、船籍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6.因海上保赔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保赔标的物所在地、事故发生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7.因海船的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船员登船港或者离船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8.因海事担保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担保物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因船舶抵押纠纷提起的诉讼,还可以由船籍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9.因海船的船舶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优先权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所在地、船籍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10.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海事法院管辖。
11.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海事法院管辖。
12.因沿海港口作业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海事法院专属管辖;13.因船舶排放、泄漏、倾倒油类或者其他有害物质,海上生产、作业或者拆船、修船作业造成海域污染损害提起的诉讼,由污染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预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专属管辖;14.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有管辖权的海域履行的海洋勘探开发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合同履行地海事法院专属管辖。
15.当事人都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当事人书面协议选择我国海事法院管辖的,即使与纠纷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不在我国领域内,被选择的我国海事法院对该纠纷也具有管辖权。
论我国海事行政诉讼管辖权问题
审理 。海事等专门人 民法院不审理行政案件 、 行
政赔 偿案 件 , 亦不 审 查 和执 行行 政 机 关 申请 执行
、
海事行政案件管辖权划归的历史变迁
1 9 8 4年 1 1月 1 0 日, 根 据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布 了《 关于 海事 法 院受理 案 件 范 围的若 干 规 定 》 ,
Hale Waihona Puke 在其中第三大类其他海 事海商纠纷案件 中明确 提到 了“ 海 事行 政案 件 ” ( 序 号 为第 4 0 ) 、 “ 海 事行 政赔偿案件” ( 序号为第 4 1 ) 、 以及第 四大类海事
船舶污染管理 以及其他违反海上交通管理行为 的认 定 , 而 这 些 认 定 有 赖 于 船 舶 及 航 运 方 面 的 专业技术 知识 与业 务知识 。此外 , 海事行 政诉
诸多弊端 , 严 重制 约着海 事行 政诉讼 的合理 审
结, 对 于海 事行 政 相对 人 的 利 益 保 护 也 很 不 利 。 因此 , 笔者 认为综 合 考 虑 海事 行 政 诉 讼 案件 的特 点和相 关 司法 实践 的 需要 , 宜将 其 划 归 海 事 法 院 管辖。
一
行政赔偿案 件和审查行政机关 申请执行其具体
作者简 介 : 杨海涛 , 男,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 2 0 1 0级博士研究生 , 主要从事国际公法( 海事行政法 ) 研究 ; 黄靖辉 , 男,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 2 0 1 0级硕士研究生 , 主要从事国际公法( 海事行政法 ) 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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讼 中涉 及 的各 类 各 级海 事 行 政 法 规 和 专 门性 规
国际法八大海域
国际法八大海域国际法中认可的八大海域是指根据国际海洋法公约确定的特定海域,其中包括领海、内水、公海、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中间地带、国际海底区域和南极海洋。
这些海域在国际法中具有不同的法律地位和保护规定。
接下来将逐一介绍这八大海域。
首先,领海是位于一个国家海岸线以外,但从海岸线以内的基线延长12海里的海域。
领海享有国家主权,该国有权在其领海内行使统治权、相关权利和管辖权。
任何其他国家必须获得该国的事前许可才能进入其领海。
内水是指远离海岸线以外、紧邻一个国家陆地边界并受该国主权管辖的海域。
类似于领海,内水也是该国的领土和统治权的一部分,其他国家需事先获得该国的许可才能进入。
公海是位于国际领海以外的海域,它是所有国家都能自由使用、航行和科学研究的区域。
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公海不属于任何一个国家,属于全人类共同利益的范畴。
专属经济区是指从一个国家的领海基线向外延伸的200海里的海域。
在该区域内,该国有权开展、管理和保护经济资源,包括渔业、矿床和能源等。
其他国家可以在该国的专属经济区内的经济活动中享有特定权利。
大陆架是从一个国家的大陆边缘沿大陆坡边界延伸至200海里的海底区域。
国家拥有大陆架上和大陆坡下的资源开发权。
各国可以根据地理和地质规律划定大陆架的边界。
中间地带是指由相邻国家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边界之间不属于任何国家的海域。
该区域被视为国际共同利益区,其中的资源开发必须与相邻国家进行协商和合作。
国际海底区域是指不属于任何一个国家的海底及其下部。
这片海底区域属于全人类共同利益,由国际海底管理局负责管理和保护。
国际海底法公约规定了国际海底区域的开发和管理。
南极海洋是指南极洲周围的海域,属于全人类共同利益。
根据南极条约体系和环境保护协议,南极海洋享有特殊保护,并禁止进行矿产开发。
总结起来,国际法中的八大海域包括领海、内水、公海、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中间地带、国际海底区域和南极海洋。
这些海域在国际海洋法公约中得到明确规定和保护。
2016司考之法律职业道德
单项选择1、下列关于法律职业道德的表述哪一项是不正确的?A.法律职业道德是法律职业人员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的总和B.法律职业道德是社会道德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一般社会道德相比具有职业特殊性C.法律职业道德具有规范作用和法律上的普遍强制作用D.法律职业道德在一定层面上可以表现为特定的法律规范正确答案:C2、法官与律师的相互关系应当遵守最高人民法院与司法部制定发布的有关规定,下列哪些做法违反了相关规定?A.法官开庭时发现一方的律师沈某是其过去的同事,没有主动回避B.律师裘某约请主办法官童某吃饭,了解所代理案件的案情C.某律师事务所主办的所刊发表法官彭某的文章D.某律师事务所举办法律实务研讨会,邀请法官周某出席演讲正确答案:B3、关于法律职业道德的主体说法正确的是下列哪一项?A.法官、检察官B.律师、警察C.法官、检察官、律师、警察D.法官、检察官、律师等专职从事法律职业的专业人员正确答案:D4、下列哪种人员不能担任法官、检察官A、李某毕业于某政法大学,现年25岁,已从事法律工作三年B、陈某为法学博士,但曾因嫖娼被判处拘役六个月C、赵某系某高校讲师,讲授民法学,但个子只有一米六D、张某系转业军人,自学法律,达到本科水平,在检察院工作了两年正确答案:B5、下列关于法律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的表述,哪一项是不正确的?A.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是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尺度、基本纲领和基本要求B.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可以直接作为确定法律职业人员具体职业责任的法律依据C.由于法律职业道德基本原则是共同的,它们就构成法律职业人员共同遵循的基本要求D.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中,法律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的要求有不同的内容正确答案:B多项选择题1、关于法律职业道德与法律的关系,下列说法不正确是哪些?A.法律职业道德可以取代法律B.法律可以取代法律职业道德C.法律无法取代职业道德D.一个人行为如果符合法律,也就一定不违背法律职业道德正确答案:A,B,D2、下列哪些情形违反了有关规范法官与律师相互关系的规定?A.律师陈某在接案时称该案主办法官是其大学同学B.法官王某让被告去找律师田某咨询C.某律师事务所邀请法官杨某参加该所庆典D.某律师事务所邀请某法院审判庭全体人员外出旅游正确答案:A,B,D3、加强法律职业道德建设的作用A、示范作用B、规范作用C、提升作用D、辐射作用正确答案:A,B,C,D4、关于法律职业道德建议的必要性的正确说法有哪些A、依法治国,促进司法公正B、以德治国,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议C、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D、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正确答案:A,B,C,D5、关法律职业道德和法律职业责任的关系,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南京海事法庭管辖范围
南京海事法庭管辖范围海事法院是我国的⼀种专门法院,它和知识产权法院⼀样,都具有极⾼的专业性,要求司法⼯作⼈员必须具备⼀定的海事⽅⾯的专业素养,因此,我国海事法院并不多见,所以每个海事法院的管辖范围也与普通法院的管辖范围不⼀致,下⾯由店铺⼩编为您介绍⼀下相关知识。
⼀、南京海事法庭管辖范围《最⾼⼈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南京海事法院管辖⾃江苏省与⼭东省交界处⾄江苏省与上海市交界处的延伸海域,⾃江苏省与安徽省交界处⾄江苏省浏河⼝之间长江⼲线及⽀线⽔域,以及江苏省⾏政区域内的港⼝与通海可航⽔域的案件。
⼆、海事侵权案件包括哪些《最⾼⼈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1.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包括浪损等间接碰撞的损害责任纠纷案件;2.船舶触碰海上、通海可航⽔域、港⼝及其岸上的设施或者其他财产的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包括船舶触碰码头、防波堤、栈桥、船闸、桥梁、航标、钻井平台等设施的损害责任纠纷案件;3.船舶损坏在空中架设或者在海底、通海可航⽔域敷设的设施或者其他财产的损害责任纠纷案件;4.船舶排放、泄漏、倾倒油类、污⽔或者其他有害物质,造成⽔域污染或者他船、货物及其他财产损失的损害责任纠纷案件;5.船舶的航⾏或者作业损害捕捞、养殖设施及⽔产养殖物的责任纠纷案件;6.航道中的沉船沉物及其残骸、废弃物,海上或者通海可航⽔域的临时或者永久性设施、装置,影响船舶航⾏,造成船舶、货物及其他财产损失和⼈⾝损害的责任纠纷案件;7.船舶航⾏、营运、作业等活动侵害他⼈⼈⾝权益的责任纠纷案件;8.⾮法留置或者扣留船舶、船载货物和船舶物料、燃油、备品的责任纠纷案件;9.为船舶⼯程提供的船舶关键部件和专⽤物品存在缺陷⽽引起的产品质量责任纠纷案件;10.其他海事侵权纠纷案件。
虽然我国海事法院不多,但毕竟司法⼈员的精⼒也有限,所以其管辖范围也不会太⼴,同时也为了解决管辖混乱的问题,我国也常常根据经济政策的变化来改变海事法院的管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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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支流水域(武汉)内的下
列海事、海商案件:
1、船舶碰撞、共同海损、海难救助、船舶污染、船舶扣押和拍卖案件;
2、涉外海事、海商案件。
发生在上述水域内的其他海事、海商案件,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辖。
广西壮族自治区所属港口、水域、北部湾海域及其岛屿和水域,以及云南省的澜沧江至湄公河等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的海事、海商案件。北海海事法院与广州海事法院的管辖区域以英罗湾河道中心线为界,河道中心线及其延伸海域以东由广州海事法院管辖,河道中心线及其延伸海域以西,包括乌泥岛、涠州岛、斜阳岛等水域由北海海事法院管辖。不服北海海事法院一审判决的上诉案件由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九、宁波海事法院(1993年1月1日开始受理案件)
宁波海事法院管辖浙江省所属港口和水域(包括所辖岛屿、所属港口和通海的内河水域)内发生的海事海商方面的第一审案件,上诉案件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注:洋山港及附近海域发生的海事、海商纠纷案件由上海海事法院管辖。
十、北海海事法院(1999年7月1日开始受理案件)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舶碰撞、共同海损、海难救助、船舶污染、船舶扣押和拍卖案件;
2、涉外海事、海商案件。
发生在上述水域内的其他海事、海商案件,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辖。
六、武汉海事法院(1987年8月16日开始受理案件)
管辖区域为:自四川省宜宾市合江门至江苏省浏河口之间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港口发生的海事、海商案件。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二审法院。
云南省水域(北海)内的下列海事、海商案件:
1、船舶碰撞、共同海损、海难救助、船舶污染、船舶扣押和拍卖案件;
2、涉外海事、海商案件。
发生在上述水域内的其他海事、海商案件,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辖。
参考文件: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海事法院几个问题的决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武汉、上海海事法院管辖区域的通知》
我国目前共有十个海事法院,自1984年6月1日开始共分五次设立,其各自的管辖范围如下:
一、广州海事法院(1984年10月1日开始受理案件)
管辖下列区域内发生的海事案件和海商案件:西自广西壮族自治区的北仑河口(东兴)、东至广东省与福建省交界处的延伸海域和珠江口至广州港一段水域,其中包括南海、海南岛、南澳岛、南海诸岛(东沙、西沙、中沙、南沙、黄岩岛等岛屿)和防城、北海、海口、三亚、八所、湛江、黄埔、广州、蛇口、汕头等主要港口。
七、海口海事法院(1990年3月10日开始受理案件)
管辖海南省所属港口和水域以及西沙、中沙、南沙、黄岩岛等岛屿和水域内发生的一审海事、海商案件。二审法院为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八、厦门海事法院(1990年3月25日开始受理案件)
管辖下列区域内发生的一审海事、海商案件:南自福建省与广东省交界处、北至福建省与浙江省交界处的延伸海域,其中包括东海南部、台湾省、海上岛屿和福建省所属港口。二审法院为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海海事法院管辖涉及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的海事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和申请撤销其海事仲裁裁决的案件。
洋山港及附近海域发生的海事、海商纠纷案件由上海海事法院管辖。
三、青岛海事法院(1984年10月1日开始受理案件)
管辖下列区域内发生的海事案件和海商案件:南自山东省与江苏省交界处、北至山东省与河北省交界处的延伸海域,其中包括黄海一部分、渤海一部分、海上岛屿和石臼所、青岛、威海、烟台等主要港口。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海口厦门海事法院的决定》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宁波海事法院的决定》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海海事法院正式对外受理案件问题的通知》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大连、武汉、北海海事法院管辖区域和案件范围的通知》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指定上海海事法院管辖与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相关的海事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通知》
四、天津海事法院(1984年10月1日开始受理案件)
管辖下列区域内发生的海事案件和海商案件:南自河北省与山东省交界处、北至河北省与辽宁省交界处的延伸海域,其中包括黄海一部分、渤海一部分、海上岛屿和天津、秦皇岛等主要港口。
五、大连海事法院(1984年10月1日开始受理案件)
南自辽宁省与河北省的交界处、东至鸭绿江口的延伸海域和鸭绿江水域,其中包括黄海一部分、渤海一部分、海上岛屿,以及黑龙江省的黑龙江、松花江、乌苏里江等与海相通可航水域、港口发生的海事、海商案件。黑龙江省水域(大连)内的下列海事、海商案件:
二、上海海事法院(1984年10月1日开始受理案件)
管辖下列区域内发生的海事案件和海商案件:南自福建省与广东省交界处、北至江苏省与山东省交界处的延伸海域和闽江口至福州港一段水域、长江口至张家港一段水域,其中包括东海、黄海南部、台湾省、海上岛屿和厦门、福州、温州、宁波、上海、南通、张家港、连云港等主要港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