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员行为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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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维权须知

劳动者维权须知

劳动者维权须知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投诉举报:1、未与劳动者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2、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3、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4、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6、使用童工的;7、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8、发生工伤不支付医药费或工伤赔偿金的;9、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其他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封丘县劳动保障监督大会地址:城关镇北干道投诉举报电话:8295110劳动监察员准则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依法监察,执法严明,执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及时查处和坚决制止违法行为。

三、忠于职守,服务领导,认真做好劳动监察工作。

四、坚持原则,秉公办事,执行监察公务要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监察证件,说明身份,不准超越执法职权范围,不准在非公务场合使用监察证件。

五、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不准利用职权谋私利,不准接受被检查单位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信用卡、不准接受被检查单位的宴请,不准接受被检查单位的邀请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不准私自使用被检查单位的车辆,不准在被检查单位报销个人费用,不准占用被检查单位的通讯设备。

六、严格执行罚款规定,不准侵占、截留、挪用罚款。

七、保守监察秘密,为举报者保密,不准泄露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八、文明执法,仪容整洁,尊重被检查单位。

九、热情接待群众,做好法律宣传、咨询服务,积极帮助群众解决实际问题。

封丘县劳动保障监察中队工作职责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二、负责采集辖区内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信息,并建立电子信息和文字信息档案。

三、接待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行为的举报、投诉,协助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做好受理工作,并建立相应的投诉、举报台帐。

四、配合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对有违法行为的用人单位依法查处。

劳动保障监察若干规定2024年

劳动保障监察若干规定2024年

劳动保障监察若干规定2024年合同目录第一章:总则1.1 规定目的1.2 适用范围1.3 基本原则第二章:劳动保障监察机构2.1 机构设置2.2 职责与权限2.3 监察人员第三章:劳动保障监察内容3.1 劳动合同监察3.2 工资支付监察3.3 劳动条件与劳动保护监察第四章:劳动保障监察程序4.1 监察启动4.2 调查取证4.3 处理决定第五章:劳动保障监察方式5.1 日常监察5.2 专项监察5.3 举报投诉处理第六章:劳动保障监察结果6.1 监察结果的告知6.2 监察结果的执行6.3 监察结果的申诉第七章:法律责任7.1 违法责任7.2 处罚措施7.3 法律救济第八章:附则8.1 规定解释权8.2 规定施行日期8.3 其他事项第九章:签字栏9.1 监察机构代表签字9.2 用人单位代表签字9.3 签订时间9.4 签订地点合同编号______第一章:总则1.1 规定目的为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特制定本规定。

1.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劳动保障监察活动。

1.3 基本原则劳动保障监察应遵循合法、公正、及时、有效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劳动保障监察机构2.1 机构设置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并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2.2 职责与权限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2.3 监察人员2.3.1 监察人员资格监察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业务能力。

2.3.2 监察人员职责监察人员应依法履行职责,公正执行任务。

2.3.3 监察人员纪律监察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保守工作秘密。

第三章:劳动保障监察内容3.1 劳动合同监察3.1.1 合同签订监察用人单位是否与劳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3.1.2 合同履行监察劳动合同的履行情况,确保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和执行的规范性。

3.1.3 合同变更、解除监察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中华全国总工会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作条例

中华全国总工会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作条例

中华全国总工会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作条例第一条为履行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的职责,维护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工会组织依法履行劳动保护监督检查职责,建立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群众监督,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在县(含)以上总工会、产业工会中设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

可聘请有关方面熟悉劳动保护业务的人员担任兼职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

第四条中华全国总工会,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全国产业工会,省辖市总工会对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有审批任命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全国产业工会和中华全国总工会有关部门的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全国产业工会审批任命,报中华全国总工会备案。

县级总工会的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由省辖市总工会审批任命,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备案。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由其所隶属的工会组织考核、申报。

第五条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在其所隶属的工会组织领导下工作,代表工会组织依法实施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也可受任命机关委托,代表任何机关执行监督检查任务。

第六条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具有一定的生产实践经验,并从事工会劳动保护工作一年以上,应有较高的政策、业务水平,熟悉和掌握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劳动保护业务;科级以上、从事五年以上劳动保护工作的工会干部也可以担任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任命前必须经过劳动保护岗位培训,考核合格。

第七条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代表工会组织行使下列职权:(一)参与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标准和重大决策、措施的制定,监督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执行。

(二)监督检查本地区、行业和企事业的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对劳动安全卫生状况进行分析,对危害职工劳动安全与健康的问题进行调查,向政府及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反映需要解决的问题,提出整改治理的建议。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的通知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的通知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2.09.24•【字号】陕人社办发[2012]40号•【施行日期】2012.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的通知(陕人社办发〔2012〕40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厅属各单位、公务员局各处:现将《陕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2年9月24日陕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陕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依照《陕西省行政执法人员基本行为规范》,结合本系统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在任职期间必须遵守的言行标准。

第二章基本准则第三条凡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人员须熟练掌握行政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等相关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经培训考核并合格,取得陕西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统一颁发的行政执法证。

劳动监察人员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执法人员还须分别取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统一颁发的劳动保障监察证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证。

未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第四条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做到政治坚定,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执法为民、依法行政、清正廉洁、克己奉公、秉公执法,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做到“严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廉洁执法”。

不得滥用职权,不得超越职权,不得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

第五条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遵守法定程序,严格按照法定的方式、步骤、顺序、期限等实施。

社区劳动保障兼职监察员职责

社区劳动保障兼职监察员职责

社区劳动保障兼职监察员职责
社区劳动保障兼职监察员是指被社区聘用或组织的一种劳动力,主要负责监督社区内和周边企事业单位的劳动保障情况,是保障劳
动者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

其职责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监督劳动合同签订情况。

社区劳动保障兼职监察员需积极关
注社区内和周边企事业单位的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确保各项权利义
务得以明确规定,避免出现信息不对称和合同纠纷等问题。

2. 检查工资支付情况。

社区劳动保障兼职监察员需要定期到企
事业单位检查工资支付情况,确保劳动者能够按时足额收到工资,
防止出现拖欠工资等问题。

同时,还需要督促企业依法为员工缴纳
社会保险等。

3. 监督劳动场所安全环境。

社区劳动保障兼职监察员需要检查
企业的劳动安全设施、职业卫生设施是否符合国家标准,促使企业
完成安全生产目标,确保劳动者的人身安全。

4. 反映群众意见和诉求。

社区劳动保障兼职监察员不仅需要在
企业内担任监督职责,还需要对外反映群众在劳动保障方面的意见
和诉求,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推进各项事
业的发展。

5. 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

社区劳动保障兼职监察员需要在社
区和企业内宣传国家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帮助企业与劳动者正
确认识《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维护劳动者利益,维护社会稳定。

总之,社区劳动保障兼职监察员在社区、企事业单位等各个方面都负有非常重要的职责,要切实履行监察员的责任,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度

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度

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度一、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基本原则和要求(一)基本原则1、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2、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的原则;3、及时、准确、效、保密的原则。

(二)基本要求1、符合法定职责;2、事实清楚、证据确凿;3、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准确(注:适用规范性文件处罚时,必须先引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再引用规范性文件);4、处罚适当;5、符合法定程序;6、语言规范,坚持文明用语,杜绝忌语。

二、接待和处理举报投诉制度1、值班人员负责举报投诉的接待工作,其他人员协助值班人员做好举报投诉的接待工作。

2、接待的办公室应保持环境整洁。

来访人员应及时予以接待。

3、接受举报投诉和提供劳动保障法律政策咨询时,接待人员应当仪表端庄,听取陈述耐心,解释法律政策清楚准确,做到有报必接,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

4、接受电话举报,应当如实记录;接待信函举报,应当及时登记;接待口头举报,应当认真笔录,并由举报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盖章。

接待登记后应及时填写《受理举报投诉登记表》,并与电话举报记录、口头举报笔录或举报信函合并备案。

5、受理举报投诉,应当做到举报投诉人基本情况、被举报投诉人基本情况和被举报投诉人违反劳动保障法律行为情况“三清楚”。

举报投诉人拒绝提供自己基本情况,应当注明理由。

6、接待人员受理举报投诉后,应及时进行立案前审查,并按下列规定分别处理:(1)经审查,举报投诉内容属于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调整范围,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业务和本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管辖范围,并在法定保护时效范围的,应及时填写《受理举报投诉登记表》,报监察机构负责人批转主办监察员调查处理;(2)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举报投诉,应告知当事人向有处理权的机关反映。

属于下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管辖范围的,转办至所属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办理;(3)重大紧急事项,值班人员应立即向监察机构负责人汇报。

7、受理的举报投诉案件,由主办监察员进一步调查后,按下列情况进行处理:(1)事实清楚,案情简单,且用人单位能及时整改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可以简易方式结案;(2)案情复杂或需进一步调查处理的,应予以登记立案,按照《处理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程序规定》处理;(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或误报、错报案件,不予处理,撤销案件。

劳动保障监察规章制度汇编

劳动保障监察规章制度汇编

劳动保障监察规章制度汇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劳动保障监察,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所称劳动保障监察,是指国家机关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等规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调解和处理劳动争议,保障劳动者权益的一项行政行为。

第三条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原则是依法监察,公正监察,全面监察,严格监察,注重预防,突出重点,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四条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任务是:(一)监督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规定;(二)查处违法违规用人单位的行为,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三)协助劳动争议的调解处理,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形成。

第五条国家建立了由劳动保障部门领导的劳动保障监察制度,实行对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统一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实行职责明确、分工协作、务实高效的原则。

第七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当逐步建立健全劳动保障监察信息化管理系统,加强信息共享,提高监察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第八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不断提高监察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加强监察执法队伍建设,推动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专业化、规范化、法治化。

第九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当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工作,提高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劳动保障意识,促进相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第二章劳动保障监察的范围和内容第十条劳动保障监察的范围包括用人单位对职工的劳动合同签订、履行和解除,工资、工时、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工福利等劳动条件的保障,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监察的内容包括:(一)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二)用人单位对职工工资和工时的支付和管理情况;(三)用人单位对职工休息休假和劳动安全卫生的保障情况;(四)用人单位的职工福利待遇的发放和管理情况;(五)其他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重点监管内容。

劳动保障监察员具备的能力

劳动保障监察员具备的能力

劳动保障监察员具备的能力劳动保障监察员是负责监督和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专业人员,他们具备以下能力。

首先,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具备优秀的法律素养和法律知识。

劳动法律是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工作的基础,他们需要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能够准确理解和应用法律条款,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

其次,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他们需要了解劳动过程中的各种问题和纠纷,如工资支付、工时管理、劳动合同等。

他们需要具备调查和取证的能力,能够采取有效的措施解决劳动纠纷,维护劳动秩序和社会稳定。

第三,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具备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他们要与雇主、劳动者、工会等各方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协调,解决矛盾和纠纷,达到公平、公正的劳动关系。

同时,他们还需要与相关部门和机构合作,共同推动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具备较强的应急处理能力。

他们需要及时处理各类突发事件,如劳动安全事故、集体劳动纠纷等,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他们需要清楚应对各类问题的应急预案,能够快速、有效地采取措施,解决问题,确保劳动秩序的正常进行。

第五,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具备较强的责任心和职业操守。

他们需要恪守职业道德,保守秘密,公正无私地进行监察工作。

他们应严格遵守职业行为准则,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不得滥用职权,不得漠视职责。

同时,他们还需要定期进行职业培训,提升自身业务能力和素质水平,全面提升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质量和效益。

综上所述,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具备优秀的法律素养和法律知识,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较强的应急处理能力,以及较高的责任心和职业操守。

只有具备这些能力,劳动保障监察员才能够有效履行职责,保护劳动者的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

关于印发江苏劳动保障监察员管理办法通知

关于印发江苏劳动保障监察员管理办法通知

关于印发江苏省劳动保障监察员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劳社[2008]33号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现将《江苏省劳动保障监察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省劳动监察总队联系。

二OO八年五月十四日江苏省劳动保障监察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员队伍建设和管理,提高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水平,保证和促进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及原劳动部《劳动监察员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劳动保障监察员是劳动保障部门执行劳动保障监察公务的人员。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兼职劳动保障监察员。

第四条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员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受其委托的事业组织及其分支(派出)机构中专门从事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人员。

兼职劳动保障监察员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相关业务机构或乡镇、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中非专门从事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人员。

兼职劳动保障监察员主要履行与其业务有关的监察职能,须对用人单位立案查处时,应当与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员共同进行。

第五条乡镇、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兼职劳动保障监察员,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指导下从事劳动保障监察相关工作。

编制、经费条件具备的,可以在乡镇、街道设立劳动保障监察中队,配备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员,专门从事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第六条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认真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二)熟悉劳动保障业务,正确掌握和运用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知识;(三)坚持原则,办事公正,勤政廉洁;(四)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员一般应在劳动保障部门或乡镇、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工作满两年以上,兼职劳动保障监察员一般应在劳动保障部门或乡镇、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工作满一年以上;(五)经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六)初任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员年龄应在45周岁以下,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初任兼职劳动保障监察员年龄应在50周岁以下,具有高中以上学历。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已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9次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郑斯林二00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范劳动保障监察行为,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所属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以下简称劳动保障法律)的情况进行监察,适用本规定;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进行劳动保障监察,依照本规定执行;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情况进行劳动保障监察,根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职责,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劳动保障监察遵循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

实施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劳动保障监察实行回避制度。

第五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机构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以下统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劳动保障监察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及其劳动场所的日常巡视检查,应当制定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确定重点检查范围,并按照现场检查的规定进行。

第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有关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情况的书面材料应进行审查,并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和查处。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作条例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作条例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作条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作条例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对劳动力使用的逐步多样化,对劳动保护工作的监管和管理已经成为劳动者权益保障的重要手段之一。

工会作为职工的组织代表,在全国范围内对劳动保护工作起到重要的监督和服务作用。

为保证行业内劳动保护工作的规范化和公正性,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队伍显得相当重要。

为此,我们制定了《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作条例》,旨在进一步规范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开展工作的标准和方法,确保其工作的公正性和严谨性。

一、职责和权限1.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是工会组织内具有劳动保护专业知识和经验的职工,其职责是负责对本行业内各类企事业单位的劳动保护工作进行检查和督促。

2.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的主要权限包括:进入检查对象的工作场所,查看劳动保护相关证件、文件和记录;对劳动者进行调查和询问;提出整改要求、建议和意见,并确保其落实和执行;监督检查对象是否履行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契约协议等职责。

二、检查程序和方法1.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应事先通知检查对象,包括检查时间、地点和检查内容等。

2.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应当遵守劳动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仔细审查检查对象的劳动保护制度是否健全、具体措施是否得当,劳动保护制度和措施的管理如何,劳动者的工作场所安全和健康有无得到保障等。

3. 如果发现问题,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应当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和建议,并跟进检查对象是否能够落实和执行。

4.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要关注企事业单位劳动保护工作的重点领域,针对不同的行业和特殊的劳动保护需要,提高工会对劳动保护相关问题的敏感性和专业性。

三、责任和承担1.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应当全心全意保护劳动者利益,保障其安全与健康,严格勘查和督促公司制定、完善、贯彻落实劳动保护制度和其它有关法规。

2.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在工作中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基于事实和数据进行检查和评估,并在检查报告中提供准确和完整的信息。

劳动保障监察十不准

劳动保障监察十不准

劳动保障监察十不准一、准超越执法职权范围;二、不准在非公务场合使用监察证件;三、不准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接受被检查单位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卷、信用卡;四、不准接受被检查单位的宴请;五、不准接受被检查单位的邀请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六、不准私自使用被检查单位的车辆;七、不准在被检查单位报销个人费用;八、不准占用被检查单位的通信设备;九、不准侵占、截留、挪用罚款;十、不准泄露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劳动保障监察职责一、宣传贯彻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受理对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检举或投诉;三、对监察对象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依法查处和纠正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五、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监察职责。

劳动保障监察员职权一、有权进入有关用人单位了解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对劳动场所进行检查;二、有权向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下达《劳动监察询问通知书》、《劳动监察指令书》并要求其在收到该《通知书》或《指令书》之日起十日内据实向劳动监察机构作出书面答复;三、有权查阅、记录、拍摄、复制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资料,询问有关人员,对现场或当事人取证;四、有权制止现场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劳动保障监察员准则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依法监察,执法严明,严格执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及时查处和坚决制止违法行为。

三、忠于职守,服从领导,认真做好劳动监察工作。

四、坚持原则,秉公办事,执行监察公务要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监察证件,说明身份,不准超越执法职权范围,不准在非公务场合使用监察证件。

五、遵守法律,廉洁奉公,不准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准接受被检查单位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信用卡,不准接受被检查单位的宴请,不准接受被检查单位的邀请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不准私自使用被检查单位的车辆,不准在被检查单位报销个人费用,不准占用被检查单位的通讯设备。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作条例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作条例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作条例(总工发[1997]11号1997年4月26日)第一条为履行工会劳动保护群众监督检查的职责,维护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按照国家实行的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和群众监督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在工会组织中设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建立监督检查制度,依法实行群众监督。

第三条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在县(含)以上总工会设立,由同级工会考核申报,上级工会审批任命。

省属市及以上总工会和经批准的全国产业工会有任命权。

可聘请有关方面熟悉劳动保护业务的人员担任兼职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证件由全国总工会统一印制。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察员的调动应征求任命机关的意见并备案。

第四条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具有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或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并从事一年以上劳动保护工作。

科级以上、从事五年以上劳动保护工作的工会干部也可以担任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应有较高的政策、业务水平,熟悉劳动保护业务,掌握有关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经过劳动保护岗位培训和考核。

第五条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的职权:一、监督和协助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贯彻执行国家劳动保护政策和法律法规。

对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重大决策、措施的制定,提出意见、建议。

二、监督检查本地区、行业、企事业安全生产工作,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分析,对企事业劳动保护和危害职工安全健康的问题进行调查,向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反映需要解决的问题。

三、宣传党和国家劳动保护政策和法律法规,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

四、监督和协助企事业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监督检查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实施计划的执行及经费投入、使用的情况;监督检查企事业的安全生产状况。

五、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审查验收。

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职能

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职能

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职能【篇一: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职责】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职责及监察事项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职责(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二)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二、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部门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三、投诉人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投诉时需提交以下材料:2、投诉人应提供能够证明与被投诉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等证据材料,并提供权益受到侵害的相关证据材料。

3、投诉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

四、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受理举报、投诉案件的受理条件:1、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

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2、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造成的。

3、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五、群众举报、投诉后的办事程序:1、劳动者递交投诉文书。

2、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3、指定承办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情况特殊经批准后可延长30个工作日。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以下简称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实施劳动保障监察,适用本条例。

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进行劳动保障监察,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财政、税务、经贸、工商、公安、建设、监察、卫生、审计等有关行政部门和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应当依照各自职责,依法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各级工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监察机构及职责第七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置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根据监察任务的需要配备专职劳动保障监察人员。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第八条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劳动保障监察工作需要,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镇)、街道设立劳动保障监察派出机构或者兼职人员,协助处理有关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第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中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人员(以下称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熟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和监察业务,经考核合格,取得劳动保障监察员证后方可从事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第十条劳动保障监察员履行法定职责和职权,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文明执法,廉洁奉公。

劳动安全卫生监察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劳动安全卫生监察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劳动安全卫生监察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1.法定原则: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进行,监察行为必须合法合规。

监察人员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监察活动。

2.综合治理原则: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要全面深入地开展工作,不仅要针对已经发生的事故进行处理,还要加强对各类潜在危险的防范,实施预防、教育、宣传等措施,从源头上控制事故的发生。

3.预防为主原则: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工作要以预防为主,通过全面分析工作场所的安全风险,建立并执行预防措施,有效地消除和减缓劳动安全卫生风险的发生。

5.突出特殊行业原则: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要根据不同行业的特点,制定相应的监管措施和要求。

对于高风险和特殊行业,如矿山、建筑工程、化工等,应加强监察力度,突出重点。

6.执法公正原则: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要做到公正执法,不偏袒一方,依法进行监察,对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决予以制止和处理。

监察执法人员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行使执法权力,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7.知识普及原则: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应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和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卫生意识和技能。

通过组织各类培训活动,提升职工的安全卫生知识水平,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

8.性别平等原则: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要充分考虑女性劳动者的特殊需求和保护。

在监察工作中要关注女性劳动者的劳动权益和安全卫生问题,并采取相应的保障和措施。

综上所述,劳动安全卫生监察的基本原则包括法定原则、综合治理原则、预防为主原则、整体推进原则、突出特殊行业原则、执法公正原则、知识普及原则和性别平等原则。

这些原则为劳动安全卫生监察提供了基本的指导思想和行动准则,旨在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和安全。

劳动监察员准则

劳动监察员准则

劳动监察员准则一、要保持公正公平的态度作为劳动监察员呀,咱心里得有杆秤,不偏不倚。

对待企业和劳动者都得一视同仁。

不能因为企业规模大就偏袒,也不能因为劳动者可怜就盲目站在他们那边,要根据事实和法律来办事。

就像在一场拔河比赛里,你是那个裁判,两边都得按照规则来,你可不能偷偷帮哪一方哦。

二、要有足够的耐心有时候呀,劳动者或者企业的人员可能不太懂相关的法律法规,他们会问好多问题,可能还会重复问。

这时候可不能烦,要像教小朋友写字一样,一遍又一遍耐心地解释。

比如说,劳动者问为啥加班要有加班费,你就得慢慢跟他说这是为了保障他的权益,是国家规定的,要从工资计算到法律条文都给他讲清楚。

三、要不断学习知识劳动法律法规可不是一成不变的,时不时就会有新的规定出台。

咱作为监察员就得跟上节奏,不能拿着老一套的知识去办事。

要多看书,多参加培训,了解新的劳动政策,就像玩游戏要不断升级装备一样,这样才能在工作里游刃有余。

比如说新出了关于灵活就业人员权益保障的规定,你就得赶紧学习,不然遇到相关问题就抓瞎啦。

四、要善于沟通和企业老板沟通的时候,不能一副高高在上的样子,要客客气气的。

跟劳动者沟通的时候,也要用他们能听懂的话,不能满口法律术语。

就好比你去市场买菜,你得用市场里大家都懂的话来交流。

要是你跟卖菜的大妈说一堆金融术语,大妈肯定觉得你在忽悠她。

在处理纠纷的时候,要让双方都能舒服地表达自己的想法,你才能更好地解决问题。

五、要有责任心这工作可不是闹着玩的,你的每一个决定都可能影响到劳动者的生活或者企业的发展。

要是你马马虎虎,对一些违规行为视而不见,那劳动者的权益可能就被侵害了,企业也可能因为没有及时纠正错误而面临更大的风险。

所以一定要把每一个监察任务都当成自己的大事来办,就像守护自己的宝贝一样守护劳动监察的公正。

六、要保持严谨的态度在调查取证的时候,可不能粗心大意。

一个小小的数据错误或者证据遗漏都可能导致整个案件的走向发生变化。

就像建房子,一块砖头没放好,可能整栋房子都不稳了。

劳动保障监察业务

劳动保障监察业务

劳动保障监察业务【篇一:劳动保障监察业务知识】劳动保障监察业务知识一、什么是劳动保障监察(一)劳动保障监察的概况劳动保障监察是法律法规赋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

1995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85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1998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进一步明确,劳动保障行政机关“监督检查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依法行使国家劳动保障监督检查权”,从而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履行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职责提供了法律依据。

1993年国家劳动部颁发了《劳动监察规定》,2004年国务院颁发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为配合国家法律、法规在我省实行,1996年湖南省颁发了《湖南省劳动监察条例》, 2005年湖南省颁发了《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二)劳动保障监察与劳动争议仲裁的相同与区别1.劳动保障监察的概念和特征劳动保障监察的概念主要是指法定的专门机关代表国家对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的检查、处理、处罚等一系列监督活动。

劳动保障监察的主要特征:一是主体的特定性。

执法主体是县级以上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二是行为的规范性。

执法活动必须遵守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和劳动保障监察程序的特殊规范。

三是内容的特殊性。

执法内容是督促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

四是决定的强制性。

执法决定是具体法律效力的具体行政行为。

2.劳动争议仲裁的概念劳动争议仲裁,是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依据劳动争议当事人的请求,对劳动争议的事实与责任依法做出公正判断和裁决,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并强制执行的一种劳动纠纷处理方式。

它包含以下几个含义:(1)仲裁机构是一种依法成立的机构,当事人无权拒绝。

(2)劳动争议当事人是在劳动过程中,因劳动法律、法规中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发生于两个主体之间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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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别】:部级
【分类】:劳动保障法制工作.劳动保障监察
【时效性】:有效
【颁布部门】:劳动部
【颁布日期】:1995-09-01
【实施日期】:1995-09-01
【失效日期】:
【发文号】:劳部发〔1995〕342号
【标题】:关于印发《劳动监察员准则》的通知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为适应劳动监察工作发展需要,规范劳动监察行为,建立一支有较高政治和业
务素质、勤政廉政的劳动监察员队伍,提高劳动监察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劳动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劳动监察员准
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劳动监察员准则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依法监察,执法严明,严格执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及时
查处和坚决制止违法行为。

三、忠于职守,服从领导,认真做好劳动监察工作。

四、坚持原则,秉公办事,执行监察公务要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监察证件,
说明身份,不准超越执法职权范围,不准在非公务场合使用监察证件。

五、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不准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准接受被检查单位赠送
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信用卡,不准接受被检查单位的宴请,不准接受被检查
单位的邀请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不准私自使用被检查单位的车辆,不准在被检查
单位报销个人费用,不准占用被检查单位的通讯设备。

六、严格执行罚款规定,不准侵占、截留、挪用罚款。

七、保守监察秘密,为举报者保密,不准泄露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八、文明执法,仪容整洁,尊重被检查单位。

九、热情接待群众,做好法律宣传、咨询服务,积极帮助群众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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