歌舞团规章制度
歌舞团规章制度拟定
歌舞团规章制度拟定一、引言歌舞团是一个以歌唱和舞蹈表演为主的艺术团体,为了更好地组织和管理歌舞团的日常活动,保证歌舞团能够顺利运营,特拟定本规章制度。
二、团队组成1. 团长:负责团队整体管理和决策。
2. 副团长:负责协助团长工作,管理团队运营。
3. 舞蹈指导:负责指导舞蹈表演,提供专业指导。
4. 歌唱指导:负责指导歌唱表演,提供专业指导。
5. 行政人员:负责团队的行政事务,包括文件管理、协调等。
三、团队活动安排1. 每周至少一次团队活动,包括集体排练、讨论会、社交活动等。
2. 团队活动计划由团长与副团长制定,并提前通知团队成员。
3. 每次活动的出勤情况将被记录,缺勤情况需提前请假并经团长批准。
四、排练管理1. 每周至少进行一次团队集体排练。
2. 排练时间和地点由团长与副团长确定。
3. 排练期间需保持专注,禁止嬉闹和打扰他人。
4. 团队成员需准时到达排练场地,迟到超过30分钟将不被允许进入。
5. 排练期间不得随意离开,如果有紧急情况需要离开,应提前请假并经团长批准。
五、演出管理1. 团队演出计划由团长与副团长制定。
2. 演出指导由舞蹈指导和歌唱指导负责。
3. 演出期间需遵循指导老师的指示,服从安排。
4. 演出期间需保持形象整洁,严禁穿着过于暴露或不合时宜的服装。
5. 演出前需进行充分的彩排,确保演出效果。
六、团队形象1. 团队成员需保持良好的仪态和形象。
2. 团队成员在公共场合代表团队,需言行得体,不做出不符合团队形象的行为。
3. 禁止团队成员在社交媒体上发表言行不当的言论,对团队造成不良影响的,将会受到惩处。
七、纪律管理1. 团队成员需遵守团队纪律,服从上级的指挥和决策。
2. 禁止团队内部争斗、诽谤、诋毁行为。
3. 不得擅自组织与团队工作无关的社交活动。
4. 团队成员需遵守排练和演出的时间安排,不能擅自请假或缺勤,否则将会受到相应的惩罚。
八、奖惩制度1. 团队将根据成员的表现和贡献进行奖励,包括表演机会、个人表彰等。
歌舞团规章制度拟定
歌舞团规章制度拟定篇一:艺术团舞蹈队管理制度学院艺术团舞蹈队管理制度学院艺术团舞蹈队是一个积极向上的集体。
为了完善内部管理,增强队员的主人翁意识,发挥其才华,调动其积极性、主动性、创新性,从而树立一个优秀的文娱工作者形象,现拟订以下管理制度:一、组织管理制度1、队员必须热爱舞蹈,明确舞蹈队纪律,并严格遵守,服从组织安排。
2、舞蹈队的训练时间为每周二,周四16:45-18:30,如有特殊情况,参照院或学校的活动进程进行适当安排。
3、舞蹈队与艺术团的协调工作由队长及副队长安排,并由队长及副队长向队员传达,布置艺术团的任务,督察舞蹈队的训练,记录队员的考勤。
4、队员应积极认真地参加训练,尊重老师,积极与老师配合,勤奋刻苦,努力创新,敢于表达自己的想法。
5、队员之间应互相协调好关系,积极配合,互相帮助。
队员应一切以训练为重,尽量避免烦躁情绪。
6、积极参加对里及团里的各项活动,组织生活。
并且按时参加。
二、权利与义务1、队员有参加舞蹈队活动以及协商相关活动时间,具体安排的权利。
2、队员对于艺术团开展的各项活动有优先参与的权利。
3、队员有积极为舞蹈队出谋划策,并为舞蹈队解决困难的义务。
4、队员有维护本队以及艺术团形象的义务。
三、彩排及演出管理1、彩排及演出时所有队员必须参加,听从负责人安排,未经允许不得擅自离开演出场地。
2、演出时应当维护本队及个人形象。
3、每次演出都必须认真对待,全心投入。
四、考勤与评奖制度1、队员须按时参加各次训练及彩排,如有特殊情况,须向老师或队长递交请假条,得到批准后方可生效,请假条存档。
2、凡无故缺席一次给予队内警告处分,缺席三次以上者给予通报批评,作为自动退团处理。
3、每学期期末,将根据队员在本学期中的表现,给予适当奖励。
五、大礼堂使用及管理制度1、每位队员必须爱护训练场地,确保其不被损坏。
2、队员在训练期间必须保持大礼堂的清洁卫生。
3、非舞蹈队的队员不能擅自使用大礼堂,须向有关负责人申请,得到批准后方可使用。
歌舞团规章制度范本
歌舞团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歌舞团团员的艺术素养和团队精神,确保团内秩序和活动的顺利进行,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歌舞团的宗旨是传承和弘扬优秀的艺术文化,培养青年艺术人才,为校园文化生活增添色彩。
第三条歌舞团团员应当秉承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严格遵守本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团内职责。
第四条歌舞团的管理机构为团委会,团委会成员由全团成员选举产生,负责团内事务的管理和协调。
第五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歌舞团全体团员,所有团员应当遵守并严格执行。
第二章团员选拔与管理第六条团员选拔应当以公平、公正为原则,严格按照选拔规定进行。
团员具备以下条件:(一)热爱艺术,具备一定的歌舞基础和才艺;(二)品行端正,团结友爱,具有较强的团队合作意识;(三)遵守团内规章制度,服从团委会安排,积极参加团内活动。
第七条团员的选拔程序包括初审、复审和正式录取。
选拔程序应当公开透明,由选拔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八条团员在加入歌舞团后应当认真履行团内职责,积极参加团内排练和演出。
团员如有旷课、擅自缺席等行为,将受到相应处理。
第九条团员应当爱护歌舞团的财物设施,遵守排练和演出纪律,维护团内良好的氛围。
第十条团员在团内有争议或纠纷时,应当通过团委会协调解决,不得私下斗殴或造成团内不和谐气氛。
第三章活动安排与管理第十一条歌舞团的主要活动包括排练、演出、社会实践等。
团委会应当统筹安排团内各项活动,确保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十二条排练是歌舞团团员提高艺术水平和磨练团队协作能力的重要环节。
团员应当严格按照排练计划参加排练,并积极配合排练工作。
第十三条演出是歌舞团展示成果、传播文化的重要方式。
团员在演出前应当认真准备,保持良好的状态,确保演出效果。
第十四条团员在演出中应当遵守演出纪律,服从导演和团委会的安排,不得擅自离场或改变演出内容。
第十五条团员要积极参加团内社会实践活动,增强团队合作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第四章团内纪律和奖惩制度第十六条团员应当遵守团内纪律,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不得损害歌舞团的形象和利益。
歌舞团的日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歌舞团日常管理,提高歌舞团整体素质,确保歌舞团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歌舞团全体工作人员,包括演员、编导、舞蹈教练、舞台工作人员等。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歌舞团各项工作进行规范管理。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四条歌舞团设立团长、副团长、部门经理、部门主管等职位,明确各部门职责。
第五条团长负责歌舞团全面工作,对歌舞团的整体发展方向和重大决策具有决定权。
第六条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负责歌舞团的日常运营和管理。
第七条部门经理负责本部门的日常工作,对部门内部事务具有决策权。
第八条部门主管负责本部门的日常管理,对部门内部事务具有执行权。
第三章工作制度第九条工作时间:歌舞团实行八小时工作制,每周工作五天,周六、周日休息。
第十条上班打卡:工作人员需按时打卡,迟到、早退需按照公司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工作纪律:工作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尊重同事,团结协作,认真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工作汇报:各部门每周五需向团长汇报本周工作情况,提出下周工作计划。
第十三条请假制度:工作人员需提前向部门主管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岗。
第十四条出差管理: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出差,需向部门主管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出差。
第四章舞台管理制度第十五条舞台设备:舞台设备由专人负责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舞台道具:舞台道具由道具组负责管理,确保道具整洁、齐全。
第十七条舞台灯光:灯光组负责舞台灯光的调试和更换,确保舞台效果。
第十八条舞台音响:音响组负责舞台音响的调试和更换,确保音响效果。
第五章人员培训第十九条新员工入职培训:新员工入职后,需参加公司组织的入职培训,熟悉公司文化、规章制度及工作流程。
第二十条在职培训:公司定期组织在职培训,提高员工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二十一条专业技术培训:针对舞蹈、声乐、舞台表演等专业技能,定期组织专业培训,提高演员综合素质。
第六章考核与奖惩第二十二条考核制度:公司实行月度考核、季度考核和年度考核,对员工的工作表现进行评估。
业余歌舞团规章制度
业余歌舞团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业余歌舞团的组织管理,弘扬优秀的艺术文化,丰富业余人员的精神文化生活,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业余歌舞团是指由广大文艺爱好者自愿组织,以歌唱和舞蹈为主要表演形式的群众文艺团体。
第三条业余歌舞团的宗旨是:传播文化,弘扬正能量,提升人们的艺术修养,促进社会和谐。
第四条业余歌舞团成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树立良好的团队精神和合作意识。
第五条业余歌舞团实行会员制,任何喜欢歌唱和舞蹈的人都可以自愿申请加入。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六条业余歌舞团设立理事会,由团长、团副、财务、宣传、组织等数名主要成员组成。
第七条业余歌舞团从事正常排练、演出、活动等事务的成员称为常务理事,由业余歌舞团成员选举产生。
第八条业余歌舞团成立监督委员会,由业余歌舞团成员中的代表组成,监督业余歌舞团的日常运作。
第九条业余歌舞团设立财务委员会,负责管理业余歌舞团的经济收支、资金调拨等事宜。
第十条业余歌舞团设立宣传委员会,负责宣传业余歌舞团的宗旨、活动、演出等信息。
第三章组织管理第十一条业余歌舞团团长负责领导业余歌舞团的全面工作,具体事务由团总干事负责。
第十二条业余歌舞团每年定期召开会员大会,听取工作报告、审议重要事项。
第十三条业余歌舞团可以组织排演、训练、演出、交流等活动,提高团员的演艺水平。
第十四条业余歌舞团应当加强和其他文艺团体的交流,推动业余歌舞事业的发展。
第十五条业余歌舞团应当定期组织演出、义演等公益活动,传递正能量,促进社会发展。
第四章成员行为第十六条业余歌舞团成员应当遵守业余歌舞团的章程和规章制度,服从管理、听从指挥。
第十七条业余歌舞团成员应当爱岗敬业,努力提高自身的演艺水平,积极参与团队建设。
第十八条业余歌舞团成员不得损害业余歌舞团的形象和利益,不得从事违法活动。
第十九条业余歌舞团成员应当遵守礼仪,热爱集体,保持良好的团队氛围。
第二十条业余歌舞团成员应当积极参加团队的各项活动,听从组织安排。
民族歌舞团规章制度
民族歌舞团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民族歌舞团的管理,提高团员素质,推动团队发展,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民族歌舞团是一个团结、和谐的集体,团员应该遵守本规章制度,共同遵纪守法,良好协作,发扬文明礼仪,积极投身团队建设。
第三条民族歌舞团的宗旨是传承、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提高团员艺术修养和表演水平,服务社会、造福人民。
第四条民族歌舞团严格执行“团纪团规”,严肃处理损害民族歌舞团形象和荣誉的行为。
第二章团员选拔第五条团员选拔要根据团员的舞蹈技巧、表演能力、团队协作意识等综合素质进行评定。
第六条新团员入团需经过团队公开面试、试训,经过团员代表投票通过后才能加入团队。
第七条新团员加入后需接受团队的培训和考核,融入团队文化,树立正确的团队观念。
第八条团员需遵守团队内部的分工合作,服从领导的安排,共同为团队的发展和演出工作服务。
第三章团员考核第九条团员需定期接受舞蹈老师的考核,检验舞蹈技巧和表演能力。
第十条考核分为日常考核、月度考核和季度考核,表现出色的团员有机会被选拔参加更高级别的演出。
第十一条不符合团队表演要求、工作要求的团员将接受警告、降级等处罚,严重者可被开除出团。
第四章团队管理第十二条团队管理分为行政管理和日常管理,保障团队的正常运转。
第十三条行政管理包括团队领导任命、财务管理、活动安排等。
第十四条日常管理包括排练、演出、宣传等工作的组织与协调。
第十五条团队管理应遵循民族歌舞团的宗旨和规章制度,不得擅自私运、挪用团队资金和资源。
第五章演出活动第十六条团队应定期参加演出活动,提高团员的表演水平和团队的知名度。
第十七条演出活动应遵循演出计划,提前安排演出的练习和调度。
第十八条演出中要保持团队的整体形象,不得有团队成员单飞、私自改动节目等行为。
第六章行为规范第十九条团队成员要维护良好的团队风气,不得有损害团队形象的言行举止。
第二十条团队成员要尊重领导,团队内部要相互尊重,不得攀比、争斗。
第二十一条团队成员要遵纪守法,不得违法乱纪,不得在公共场合损害团队形象。
歌舞团 各项规章制度
歌舞团各项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歌舞团的管理,保护团员的权益,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歌舞团是一个集体,团员应当遵守规章制度,共同维护团队的形象和声誉。
第三条团员应当尊重团队的领导,服从团队的安排,积极参与团队活动,发扬团队精神。
第四条团员在参加团队活动时,应当遵守公共秩序,文明礼仪,不得有违法行为或破坏团队形象的行为。
第五条团员应当珍惜团队资源,不得私自挥霍浪费,保护团队财产安全。
第二章团队管理第六条歌舞团设立团长、副团长、秘书长等职务,由团员自行推荐,经团队全体团员投票选举产生。
第七条团长是团队的领导者,负责制定团队发展规划和活动安排,协调团队内部关系,提升团队凝聚力。
第八条团长应当保障团队正常运作,积极推动团队内部文化建设,培养团队优秀人才。
第九条团长应当及时处理团队内部矛盾和纠纷,保持团队团结稳定,处理其他重要事务。
第十条团长任期为一年,届满可连任一届,不得连续连任超过两届。
第十一条副团长是团队的协助者,协助团长处理日常事务,分工协作,提升团队工作效率。
第十二条副团长应当虚心向团长学习,善于倾听团员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反馈团员需求。
第十三条秘书长是团队的文书管理者,负责团队资料的整理和保管,协调团队会议和活动的安排。
第十四条秘书长应当保守团队机密,严格保护团队资料的安全,不得泄露团队内部信息。
第三章团队活动第十五条团队活动应当充分体现团队精神和文化特色,旨在提升团队凝聚力和互动性。
第十六条团队活动可以包括排练演出、文化交流、社会公益等形式,丰富团队成员的生活,展示团队风采。
第十七条团队活动应当做好安全保障工作,确保团员参与活动的安全和健康。
第十八条团队活动可以接受外部邀请,参加外部演出或交流活动,拓展团队影响力和知名度。
第十九条团队活动的经费由团队成员共同出资,不得私吞或挪用。
第四章团队纪律第二十条团队成员应当遵守团队纪律,不得违背团队规定,不得擅自行动或违背团队统一安排。
第二十一条团队成员应当尊重团队领导,服从领导的指挥,不得对领导不敬或置喙。
专业歌舞团规章制度
专业歌舞团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歌舞团的管理,提高团队的整体素质和表演水平,保证演出质量,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歌舞团是一个团结合作的集体,所有成员都应当遵守本规章制度,服从团委会和团长的统一管理,共同为团队的发展和进步努力。
第三条歌舞团成员应当具备一定的专业素质和文化修养,要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严格要求自己,努力提高自身的舞蹈技艺和表演能力。
第四条歌舞团的工作原则是:团结合作、互帮互助、积极向上、勇攀高峰。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歌舞团设有团委会,由团长带领,成员由全体团员通过选举产生,任期一年。
第六条团委会负责制定团队的工作计划和活动安排,统筹协调团队的各项工作,推动团队的发展。
第七条团委会全体成员要勤勉勤劳,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依法行使管理职能,保障团队的正常运转。
第八条团长是歌舞团的核心领导,要模范带头,教育引导团员,维护团队的团结稳定。
第九条团委会要定期召开会议,听取团员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解决团队中出现的问题。
第三章歌舞团团员管理第十条歌舞团的团员应当遵守本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保持团队的形象。
第十一条团员要热爱舞蹈事业,持之以恒,努力提高自己的舞蹈技艺,不断完善自己的表演风格。
第十二条团员要服从团长和团委会的管理,听从指挥,积极参加团队的各项活动,共同推动团队的发展。
第十三条团员要遵守团队的纪律,不得擅自离队或缺席演出,否则将受到相应的处理。
第十四条团员要尊重师长,关爱团队其他成员,互相帮助,共同成长。
第四章活动安排第十五条歌舞团根据自身情况和实际需求,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包括演出安排、训练计划等。
第十六条每周固定进行舞蹈训练,提高团员的舞蹈技艺和表演水平。
第十七条定期组织演出和表演活动,展示团队的风采,提高团队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第十八条团员要严格遵守演出安排,不得擅自请假或缺席演出活动,否则将受到相应的处理。
第五章管理执法第十九条团委会有权对团员进行管理和监督,发现问题就要及时处理,严格纪律,不容任何违规行为。
歌舞团制度格式范本
歌舞团制度格式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团宗旨: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导,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培育民族精神,推动歌舞艺术的发展和创新,为人民群众提供丰富多样的精神文化享受。
第二条本团性质:本团是一个非营利性文化艺术表演团体,由专业艺术家和热爱歌舞艺术的各界人士组成。
第三条本团目标:通过严格的管理和训练,提高团员的艺术水平,打造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歌舞艺术品牌,为社会培养出优秀的歌舞艺术人才。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四条本团设团长一名,副团长若干名,负责团内全面工作,组织、协调、管理团内事务。
第五条本团设艺术指导一名,负责歌舞艺术的创作、排练和表演工作。
第六条本团设后勤管理员一名,负责团内后勤保障工作,包括场地、设备、道具等的管理和使用。
第七条本团设财务管理员一名,负责团内财务管理工作,包括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监督。
第三章:团员管理第八条团员条件: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热爱歌舞艺术,具有一定的歌舞艺术基础和表演能力。
第九条入团程序:自愿报名,经过面试、考核,合格后即可成为本团团员。
第十条团员义务:遵守团内规章制度,积极参加排练和演出,维护团的形象和声誉。
第十一条团员权利:参加团内的活动,享有团内的福利和待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四章:排练和演出第十二条排练安排:根据艺术指导的安排,定期进行排练,不断提高团员的艺术水平。
第十三条演出安排:根据团内工作计划,参加各类演出活动,展示歌舞艺术风采。
第十四条演出质量:注重演出质量,力求做到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的统一。
第五章:财务管理第十五条经费来源:包括政府资助、社会捐赠、商业演出等。
第十六条经费使用:主要用于团员的培训、排练、演出、设备购置等。
第十七条财务监督:设立财务监督小组,对团内的财务工作进行监督和审计。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第十八条奖励制度:对在排练和演出中表现突出的团员,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
第十九条处罚制度:对违反团内规章制度的团员,给予相应的处罚,严重者予以除名。
歌舞团的规章制度
歌舞团的规章制度第一条组织机构1.1. 歌舞团由团长、副团长、团务、艺术总监和舞蹈导师等组成,各岗位职责如下:1.1.1. 团长负责团队整体管理和决策,领导团队开展工作。
1.1.2. 副团长负责协助团长处理团队事务,协调团队内部关系。
1.1.3. 团务负责团队的日常事务管理和协调安排。
1.1.4. 艺术总监负责团队的艺术指导和排练工作。
1.1.5. 舞蹈导师负责指导团队成员的舞蹈技能提升和排练。
1.2. 团队成员需遵守团队领导的安排和管理,服从组织的调动和安排。
第二条团队成员入团及退团2.1. 入团条件: 符合团队要求,具备相关舞蹈技能和表演能力,参与过团队选拔和培训。
2.2. 退团条件: 团队成员因故需要退出团队时,需提前和团队领导进行沟通和协商,不得擅自离开团队。
第三条工作安排及排练3.1. 团队成员需按照团队领导的安排参加团队的排练和演出,不得缺席或迟到。
3.2. 排练期间禁止使用手机、吸烟、喝酒或进行其他影响排练效果的行为。
3.3. 团队领导有权对排练效果进行评估和调整,确保演出质量和效果。
第四条演出礼仪及服装4.1. 团队成员在演出时需保持形象端正,不得有不雅行为和言行,不得在舞台上违规表演。
4.2. 演出时需穿着统一的团队服装,不得私自更换或改动服装。
第五条行为规范及纪律5.1. 团队成员需遵守团队的内部规章制度,保持团结互助的良好团队氛围。
5.2. 不得在团队内部造谣、诋毁或挑拨离间,保持团队内部和谐。
5.3. 不得私自发布团队内部信息或泄露团队机密,保护团队利益和声誉。
第六条活动安全及保障6.1. 参加团队活动时需注意安全,切勿在不安全的环境下进行活动。
6.2. 在演出过程中需注意舞台安全,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6.3. 团队领导有权对团队成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活动过程中的安全。
第七条规章制度的执行和监督7.1. 团队领导有权对团队成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规章制度的执行。
歌舞表演队规章制度
歌舞表演队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歌舞表演队的管理,规范队员的行为,提升表演队的整体形象,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歌舞表演队是一个以歌舞表演为主要活动内容的团体,队员必须遵守本规章制度和相关规定。
第三条此规章制度适用于歌舞表演队的所有队员,队员应当自觉遵守,不得有异议。
第四条歌舞表演队的管理权属于领队和教练,队员应当服从领队和教练的管理和指导。
第五条队员必须爱岗敬业,团结互助,积极参加集体活动,维护队伍的团结和荣誉。
第六条队员在参加集体活动时应当遵守相关规定,服从组织安排,不得擅自离队或违反规定。
第七条队员在训练和演出过程中要严格遵守纪律,服从指挥,不得有违纪行为。
第二章队员招募与管理第八条歌舞表演队的队员招募由领队和教练负责,招募标准和程序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队员入队后应当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服从领队和教练的管理和指导。
第十条队员应当爱护表演队的财产和设施,禁止私自借用或损坏。
第十一条队员应当积极参加训练和演出活动,提高自身技能水平,为队伍发展做出贡献。
第十二条队员应当保持健康体魄,保持良好的形象,不得有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队员应当学习表演知识和技能,不断提升自己的综合素质。
第三章训练和演出管理第十四条歌舞表演队的训练和演出由教练和领队负责指导和组织,队员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五条训练和演出期间,队员应当认真听从指挥,服从安排,不得擅自离队或违反规定。
第十六条训练和演出中如有突发事件,队员应当冷静应对,积极配合处理,不得添乱。
第十七条训练和演出场地应当保持整洁和安全,队员应当爱护设施,杜绝违规现象。
第十八条训练和演出中如有不适或身体不适,队员应及时向领队和教练报告并接受安排。
第十九条演出结束后,队员应当积极整理场地,归还道具和服装,确保一切准备就绪。
第四章奖惩制度第二十条队员在训练和演出中如有表现出色,领队和教练可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二十一条队员在训练和演出中如有违纪或擅自离队等行为,领队和教练可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批评、警告或处罚。
民族歌舞团规章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民族歌舞团的管理,规范团员行为,提高演出质量,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民族歌舞团全体团员、工作人员及演出活动。
第三条民族歌舞团以弘扬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丰富人民群众文化生活为宗旨,致力于打造一支具有较高艺术水平和职业道德的歌舞团队。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民族歌舞团设立团长、副团长、艺术总监、队长、队长助理等职务。
第五条团长负责全面领导歌舞团工作,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艺术总监负责艺术创作和指导,队长负责日常训练和管理,队长助理协助队长工作。
第六条团员根据个人特长和表现,由团长、副团长、艺术总监、队长共同评审,选拔优秀团员担任队长助理等职务。
第三章演出活动第七条民族歌舞团演出活动分为内部演出和对外演出。
第八条内部演出旨在提高团员技艺,对外演出则展示民族歌舞魅力,增进与外界交流。
第九条对外演出需提前向有关部门报备,获得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条演出前,团长负责统筹安排,确保演出顺利进行。
第四章团员管理第十一条团员应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艺术素养和团队精神。
第十二条团员应按时参加训练,不得无故缺席。
第十三条团员应服从组织安排,积极参与各项活动。
第十四条团员如有违反规定行为,经团长批准,可给予警告、记过、停演等处罚。
第五章教学培训第十五条民族歌舞团定期组织教学培训,提高团员艺术水平。
第十六条教学培训内容包括舞蹈、声乐、器乐等。
第十七条团员应认真参加教学培训,不得无故缺席。
第六章财务管理第十八条民族歌舞团财务收支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财务支出需经团长批准,报销手续齐全。
第二十条团员不得侵占、挪用歌舞团财物。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本规章制度由民族歌舞团团长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规章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民族歌舞团团长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小型歌舞团规章制度
小型歌舞团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歌舞团的管理,提高团员的自律意识,保证团队的正常运作,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歌舞团是一个团结、和谐的大家庭,团员应该相互尊重、互帮互助,共同努力为歌舞事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第三条团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不得从事违法违规的行为。
第四条团员要严格执行团内规章制度,服从团队管理,不得私自决定团队事务。
第五条团员要尊重团队领导,听从领导的指挥,配合领导开展各项工作。
第六条团员要保护团队的名誉,不得损害团队形象,不得对外泄露团队机密。
第七条团员要精益求精,不断提高自身的艺术修养和技术水平,为团队的发展做出贡献。
第二章团队管理第八条团队成立管理委员会,由团队领导任命,负责团队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团队成员要服从管理委员会的管理,听从管理委员会的工作安排。
第十条团队成员要认真参加团队的各项活动,积极配合管理委员会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团队成员要保守团队的秘密,不得对外透露团队的内部事务。
第十二条团队成员要维护团队的团结和谐,不得在团队内部制造分裂。
第十三条团队成员要维护团队的形象,不得损害团队的声誉。
第十四条团队成员要自觉接受管理委员会的批评与指导,不得擅自抗拒。
第三章团队活动第十五条团队要定期举办各种文艺活动,丰富团员的文化生活。
第十六条团队要组织团员参加各种比赛和演出,提高团员的表演水平。
第十七条团队要组织团员进行文化艺术交流,拓展团员的艺术视野。
第十八条团队要定期组织文艺排练,提高团员的协作能力。
第十九条团队要加强团队培训,提高团员的专业能力。
第二十条团队要开展志愿服务活动,传播美好文化。
第四章惩戒措施第二十一条对于违反规章制度的团员,管理委员会可以给予批评教育、警告、记过、降职等处理。
第二十二条对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严重损害团队形象的团员,管理委员会可以给予开除团队的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规章制度经团队成员大会通过,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团队管理委员会负责本规章制度的解释和修订。
歌舞团各项规章制度
歌舞团各项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歌舞团的管理,加强团队建设,提高团队整体素质,创造良好的文艺氛围,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歌舞团是一个以歌曲、舞蹈、表演为主要内容,以发展学生艺术爱好和才华为宗旨,组织展示学生才华,服务师生,丰富校园文化生活的团队。
第三条歌舞团必须严格遵守学校校纪校规,服从学校领导,服从团委的统一管理,积极地参加社会活动。
第四条歌舞团的活动主要面向全校师生,同时也可在学校活动或社会活动中进行表演。
歌舞团的活动应当以丰富校园文化生活,提高学生身心素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为宗旨。
第五条歌舞团的工作领导由指导老师或负责人负责,团员必须服从领导的管理,听从领导的指导。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六条歌舞团设有指导老师、负责人、团支书和团员。
第七条指导老师是歌舞团的指导和监督者,负责组织、指导、管理和督促歌舞团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负责人是歌舞团的领导者,负责统筹歌舞团的活动,并与指导老师共同管理团队。
第九条团支书是歌舞团的助手,负责协助负责人管理团队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团员是歌舞团的核心成员,参加团队的日常活动,并积极参与各种演出和比赛。
第十一条歌舞团的各项活动必须经过团队成员的讨论与协商,决策由指导老师或负责人统一领导和组织实施。
第三章入团与退出第十二条欢迎热爱歌唱、跳舞、表演的学生加入歌舞团,入团条件要经过选拔和审查。
第十三条团员在表现出色、积极参与团队活动的情况下,可以由团队内部提名,再经过指导老师或负责人审查通过。
第十四条团员在团队内表现不佳、缺乏团队意识或违反团队规定的情况下,可以被开除出团。
第十五条团员自愿退出团队时,应提前向指导老师或负责人说明原因,并在团队内部进行交接工作,做好团队的融洽。
第四章工作要求第十六条团员在团队活动中应当服从管理,积极配合团队成员,主动承担自己的责任,遵守团队的规章制度。
第十七条团员要按时参加团队的例会和排练,积极参与团队活动,提高自己的艺术水平和团队合作能力。
舞蹈歌舞团管理制度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舞蹈歌舞团的管理,提高团队整体素质,保障舞蹈歌舞团各项活动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舞蹈歌舞团所有成员,包括团员、指导老师及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营造一个积极向上、团结协作、遵守纪律的团队氛围,推动舞蹈歌舞团健康、持续发展。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四条舞蹈歌舞团设立团长一名,副团长若干名,负责全面领导舞蹈歌舞团工作。
第五条设立指导老师一名,负责舞蹈歌舞团的业务指导、培训及艺术创作。
第六条设立秘书处,负责舞蹈歌舞团的日常行政、宣传、联络等工作。
第七条设立财务部,负责舞蹈歌舞团的经费管理、报销等工作。
第八条设立排练组,负责舞蹈歌舞团的排练、编排及演出等工作。
第三章成员管理第九条凡自愿加入舞蹈歌舞团,具备一定舞蹈基础者,经团长批准,可成为舞蹈歌舞团团员。
第十条团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热爱舞蹈,有较强的团队协作精神;2. 积极参加舞蹈歌舞团的各项活动,按时参加排练;3. 遵守舞蹈歌舞团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团员享有以下权利:1. 参与舞蹈歌舞团的各项活动;2. 对舞蹈歌舞团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3. 享有舞蹈歌舞团的荣誉和奖励。
第十二条团员应履行以下义务:1. 遵守舞蹈歌舞团的各项规章制度;2. 积极参加舞蹈歌舞团的排练、演出等活动;3. 维护舞蹈歌舞团的荣誉和形象。
第四章排练与演出第十三条舞蹈歌舞团的排练由排练组负责,指导老师协助。
第十四条排练时间、地点及内容由团长和指导老师共同确定。
第十五条团员应按时参加排练,不得无故缺席。
第十六条演出前,团员应做好充分准备,确保演出顺利进行。
第十七条演出期间,团员应遵守演出纪律,服从指挥。
第五章财务管理第十八条舞蹈歌舞团的经费来源包括:1. 社团自筹;2. 学校、社会赞助;3. 其他合法途径。
第十九条舞蹈歌舞团的经费使用应严格按照预算执行,不得擅自挪用、浪费。
第二十条财务部负责舞蹈歌舞团的经费管理,定期向团长和团员公布财务状况。
歌舞团规章制度拟定
歌舞团规章制度拟定一、总则第一条本团规章制度旨在保障歌舞团正常运营,维护团员合法权益,提高艺术水平,树立良好社会形象。
第二条本团规章制度适用于歌舞团全体团员及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团坚决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守艺术理想,积极投身社会主义文化建设。
二、组织管理第四条歌舞团设立团长一名,副团长若干名,负责团内全面工作。
团长主持团务会议,研究决定团内重大事项。
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分管各项具体事务。
第五条歌舞团设立艺术委员会,负责艺术指导和节目审核。
艺术委员会由具有丰富艺术经验和专业知识的团员组成。
第六条歌舞团设立行政办公室,负责团内日常行政事务、财务管理、后勤保障等工作。
三、团员管理第七条团员应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专业素质和道德品质。
入团前需进行面试、试镜等环节,合格后方可加入。
第八条团员需积极参加团内排练、演出等活动,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向团长请假。
累计请假次数超过规定次数者,视为自动退团。
第九条团员应尊重师长和同事,团结友爱,相互学习,相互帮助。
不得在团内进行不正当竞争,不得散布谣言,不得损害团的形象。
第十条团员在演出、排练等活动中,应遵守纪律,服从指挥,认真完成任务。
不得迟到、早退、缺席,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向团长请假。
四、艺术创作与演出第十一条歌舞团致力于创作和表演具有较高艺术水准和观赏性的节目,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传播先进文化。
第十二条节目创作和排练过程中,团员应积极参与,提出建设性意见。
艺术委员会负责审核节目,团长 finalize 节目单。
第十三条演出前,团员应认真做好准备,确保演出质量。
演出过程中,团员应保持良好状态,服从舞台管理,确保演出顺利进行。
五、财务管理第十四条歌舞团财务管理工作遵循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财务制度,保证财务透明、合理使用资金。
第十五条团内经费来源包括政府拨款、社会赞助、演出收入等。
经费使用范围包括排练、演出、培训、活动等费用。
六、附则第十六条本规章制度解释权归歌舞团所有。
歌舞团规章制度
歌舞团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歌舞团的管理,规范歌舞团的行为,保障团员的合法权益,提高歌舞团的艺术水平,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歌舞团性质——内蒙古工业大学管理学院社团部直属社团。
第三条歌舞团宗旨——弘扬民族文化,推广艺术教育,培养团员的艺术素养和团队协作精神。
第四条歌舞团活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校内演出、校外交流、比赛、排练等。
第二章团员管理第五条团员资格——热爱舞蹈艺术,具备一定的舞蹈基础,愿意为歌舞团发展做出贡献的学生。
第六条团员义务——(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歌舞团规章制度;(二)积极参加歌舞团组织的排练和演出活动;(三)尊重师长和团员,团结友爱,互相学习,共同进步;(四)爱护歌舞团财物,维护歌舞团形象;(五)按时交纳会费。
第七条团员权利——(一)参加歌舞团组织的各项活动;(二)获得歌舞团提供的艺术培训和表演机会;(三)选举和被选举权;(四)对歌舞团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五)退出歌舞团。
第三章活动管理第八条活动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民族舞蹈、现代舞蹈、芭蕾舞等。
第九条活动安排——(一)定期组织排练,确保团员舞蹈技能不断提高;(二)邀请专业老师进行授课,提高团员的艺术水平;(三)参加校内外的演出、比赛和交流活动,展示歌舞团风采;(四)组织团员参加舞蹈培训和讲座,拓宽艺术视野。
第十条活动纪律——(一)活动期间,团员应按时到达活动地点,不得迟到、早退;(二)活动期间,团员应遵守活动纪律,不得擅自离场;(三)活动期间,团员应保持手机静音,不得影响活动秩序;(四)活动期间,团员应尊重师长和团员,不得发生争执和冲突。
第四章财务管理第十一条财务管理制度——(一)歌舞团经费来源包括会费、赞助、演出收入等;(二)经费使用需遵循合理、节约、透明的原则;(三)经费支出需经过团长审批,重大支出需经过团员大会讨论通过;(四)定期公布财务报表,接受团员监督。
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歌舞团规章制度
歌舞团规章制度1. 引言歌舞团作为一种艺术表演形式,参与者需要遵守一系列的规章制度。
本文档旨在制定一套规范,以确保歌舞团的良好秩序和艺术表现力。
2. 成员招募2.1 新成员加入需经过选拔和试音/试舞。
2.2 新成员需具备相关的歌唱、舞蹈、表演技能,并在选拔中展现出良好的专业素养和团队合作能力。
2.3 新成员的年龄需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3. 成员管理3.1 每位成员应尊重并服从团队的整体规划和安排。
3.2 成员需按时参加各项排练活动和演出活动,如有特殊情况需请假并提前向团队负责人说明。
3.3 成员应遵守对他人的尊重,禁止恶意诽谤、羞辱或欺负其他成员。
3.4 成员需时刻保持良好的形象和仪态,不得涂抹、涂写或穿戴带有不当标识或内容的衣物和饰品。
3.5 成员需对团队的公共设施和器材保持爱护,不得故意损坏或私自使用。
4. 排练管理4.1 确定排练时间和地点,并提前通知全体成员,成员应准时参加。
4.2 成员应携带相关的排练工具和乐器,保持乐器的整洁和完好。
4.3 排练期间请保持安静,手机请设置为静音或振动状态。
4.4 每位成员应对自己的部分负责,积极参与讨论和排练过程中的自我反思和改进。
4.5 在排练期间,成员需服从指挥,严禁擅自离席或提出不当建议。
5. 彩排和演出管理5.1 彩排和演出前,请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保证上台前有充足的休息和准备。
5.2 彩排和演出期间,请定期保养声带和身体,做好保暖措施,预防受寒或受伤。
5.3 演出前请准备好所需的服装和化妆品,保持整洁和适度的化妆。
5.4 演出期间请保持团队的整体形象,保持礼貌和专业的态度。
5.5 在演出结束后,请及时归还借用的服装和器材,并整理好个人用品。
6. 互助合作6.1 团队成员应相互尊重、包容和帮助,共同创造良好的团队氛围。
6.2 成员需遵守团队内部的保密规定,不得将团队的机密资料泄露给外界。
6.3 团队成员之间应积极配合,确保彼此的歌唱、舞蹈和表演技巧的整体协调。
户外歌舞团各项规章制度
户外歌舞团各项规章制度第一条为加强户外歌舞团管理,规范团员行为,保证团员健康成长和集体艺术活动正常开展,特制订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户外歌舞团团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团队规章,严格遵守组织纪律,认真履行团队职责,保持良好的群体形象。
第三条户外歌舞团团员应保持健康体魄,不得沉迷于不良嗜好,如吸烟、酗酒等行为,保证团队集体活动的顺利开展。
第四条户外歌舞团团员应遵守演出纪律,按照排练计划认真练习,不得擅自缺席,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排练和演出,需提前请假,并得到团队负责人同意。
第五条户外歌舞团团员应尊重团队领导和指导老师,服从管理,保持良好的团队氛围,团结友爱,互相帮助,共同进步。
第六条户外歌舞团团员在演出和活动中应保持形象,服装整洁端庄,言行举止得体,不得在公共场合进行违规行为,尊重他人,注意礼仪。
第七条户外歌舞团团员应当珍惜公共财产,不得私自使用公共设备,如有破坏或丢失行为,应按规定进行赔偿或补偿。
第八条户外歌舞团团员在演出和排练期间应保持精神集中,专心投入,不得利用手机、电脑等电子设备进行非工作相关行为,不得影响演出和排练效果。
第九条户外歌舞团团员不得擅自外出或留宿,如有特殊情况需外出或留宿,则需提前向团队负责人请假,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条户外歌舞团团员如有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警告直至开除团籍等处理。
第十一条户外歌舞团团员应积极参加团队活动和文体训练,不得擅自退团,如有退团意愿需提前向团队负责人提出,并进行座谈,经团队同意后才能办理离团手续。
第十二条户外歌舞团团员应保护环境,不得乱扔垃圾,不得在公共场所任意涂鸦或毁坏环境,爱护集体荣誉。
第十三条户外歌舞团团员应爱惜并维护团队形象,不得参加非团队活动,不得参与与团队目标不符的活动,不得利用团队资源从事个人活动。
第十四条户外歌舞团团员应遵守集体意见,不得抵制团队的工作安排,不得阻碍团队进行正常工作,如有意见应提出对策建议,共同商议解决。
歌舞团管理制度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歌舞团的管理,规范歌舞团的各项活动,提高歌舞团的整体素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歌舞团全体成员,包括团员、工作人员和指导老师。
第三条歌舞团是学院文化艺术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丰富校园文化生活、提高学生艺术素养、培养艺术人才的任务。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四条歌舞团设团长一名,副团长一名,负责歌舞团的全面工作。
第五条歌舞团下设办公室、排练室、表演队等分支机构。
第六条办公室负责歌舞团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团员管理、活动策划、财务管理等。
第七条排练室负责歌舞团的排练工作,包括编排、排练、监督等。
第八条表演队负责歌舞团的演出工作,包括演出安排、道具准备、现场管理等。
第三章成员管理第九条成员选拔1. 成员选拔采取自愿报名、面试、考核的方式,由团长负责组织。
2. 报名者需具备一定的舞蹈、声乐基础,热爱文艺活动。
第十条成员义务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2. 积极参加歌舞团的各项活动,为歌舞团的发展贡献力量。
3. 尊重他人,团结协作,共同维护歌舞团的声誉。
第十一条成员权利1. 参加歌舞团的各项活动,接受培训。
2. 对歌舞团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3. 在歌舞团内享有平等的权益。
第四章活动管理第十二条活动策划1. 活动策划由办公室负责,需经团长审批。
2. 活动策划应充分考虑学院文化艺术活动的需求,确保活动质量。
第十三条活动实施1. 活动实施过程中,各分支机构应密切配合,确保活动顺利进行。
2. 活动结束后,办公室负责整理活动资料,总结经验教训。
第五章财务管理第十四条财务管理由办公室负责,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财务收支需详细记录,定期向团长汇报。
第六章奖惩制度第十六条对表现突出的成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对违反本制度、损害歌舞团利益的成员,给予批评教育或处罚。
第七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制度由歌舞团团长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制度旨在规范歌舞团的管理,提高歌舞团的整体素质,为学院文化艺术活动的开展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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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舞团规章制度【篇一:舞蹈团规章制度】舞蹈团规章考核制度减分制度1、有反人民、反社会主义言行的;破坏祖国统一、民族团结、泄漏国家秘密等言行的;扣除行为人 5分/次。
2、违反宪法、法律的;扣除行为人 5分/次。
3、道德品质恶劣,作风不正,违背组织原则,徇私舞弊;扣除行为人 5分/次。
4、破坏社会正常秩序、社会公德、违背社会正义的;扣除行为人 5分/次。
5、严重违反校纪校规的;扣除行为人 4分/次。
6、舞蹈团成员之间发生争吵、辱骂、斗殴等不良行为破坏舞蹈团团结的并造成不良后果的;扣除行为人 4分/次。
7、发表不正当言论或实施不正当行为制造同学间思想混乱造成严重后果的;扣除行为人 4分/次。
8、泄漏舞蹈团秘密或工作秘密的;扣除行为人 3分/次。
9、蓄意诽谤、中伤他人,损坏他人名誉的;扣除行为人 3分/次。
10、学校或舞团组织的各项活动,无故不服从上级安排的;扣除行为人 5分/次。
11、不配合其他分团的正常工作或故意制造障碍的;扣除行为人 5分/次。
12、在工作中不能够积极主动,认真负责,但又不宜给予处分的;扣除行为人 4分/次。
13、在工作中弄虚作假,欺骗群众或包庇错误行为的;扣除行为人4分/次。
14、限时完成的工作、需要提交的各种档案,而未完成、提交或敷衍了事的;扣除行为人 3分/次。
15、损坏和丢失舞团档案及财务的;扣除行为人 3分/次。
并给予赔偿。
16、在开课时无故迟到、早退者;每人每次扣2分;无故未到者每人每次扣4分。
(备注:以上迟到、早退、未到者在请假得到允许的情况下,没学期累计次数超过5次者扣2分;10次者扣4分。
依次类推)加分奖励制度一、加分条件:1、圆满完成本职工作后,主动请求协助完成其他工作的;嘉奖行为人 3分/次。
2、学期末考试平均成绩达到80分及以上的;嘉奖行为人 3分/次。
3、受到校级及以上表彰的;嘉奖行为人 3分/次。
4、向舞蹈团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纳的;嘉奖行为人 2分/次。
5、积极参与校系组织的各种比赛或晚会者者;嘉奖行为人1分/次。
6、在校系比赛获奖者,嘉奖行为人或团队 2分/次;在市级及以上比赛获奖者,嘉奖行为人或团队 2分/次。
7、其他应予奖励的情形,视情况予以相应加分奖励。
二、奖励方式:1、个人奖:推荐校级先进个人、优秀团员或干部、系学生会先进个人等。
2、集体奖:校团委优秀团队。
备注:每位成员基础分100分,每期得分低于5分者给予提醒;总分数低于30分者将会被舞蹈团自动除名。
【篇二:舞蹈团管理条例】舞蹈团管理条例1、舞蹈团成员要积极参加团内组织的一切活动,团内任务下达后,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辞。
如有特殊情况应提前请假填写请假条,以待批准。
一学期内无故缺席累计两次以上者作自动离团处理。
2、舞蹈团成员参加校内外演出时要树立集体观、纪律观、道德观。
演出活动要有秩序、有纪律地进行,要严格遵守舞台演出规则。
3、演出服装及道具,演员要妥善保管,在演出结束后三天内负责把道具和洗净后的服装交回舞蹈团。
演出服装和道具严禁擅自使用或外借,损坏或丢失照价赔偿。
4、舞蹈团在进行常规训练时,必须严格遵守规章制度,爱护训练场地的各项设施,对损坏行为,除照价赔偿外,并作严肃处理。
5、舞蹈团成员未经批准,不得以本校舞蹈团的名义参加各类活动及演出。
凡违反者,团内将作严肃处理,造成不良影响、情节严重者交学校处理。
6、凡是院舞蹈团排练的节目,任何人未经团长与学生会主席团同时允许,不得向本舞蹈团以外的单位传授或表演,资料音乐带未经允许,不得转录或外借。
7、舞蹈团各负责人要尽职尽责,积极向舞蹈团指导老师反映本团的训练情况,及时落实团内的各项工作安排,并做好队员出勤和其它表现情况记录。
以上条例为《舞蹈团管理条例》暂定管理规定,如有不妥经学生会与舞蹈团讨论后共同修改。
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团委2007年9月28日艺术团管理条例1、艺术团成员要积极参加团内组织的一切活动,团内任务下达后,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辞。
如有特殊情况应提前请假填写请假条,以待批准。
一学期内无故缺席累计两次以上者作自动离团处理。
2、艺术团成员参加校内外演出时要树立集体观、纪律观、道德观。
演出活动要有秩序、有纪律地进行,要严格遵守舞台演出规则。
3、演出服装及道具,演员要妥善保管,在演出结束后三天内负责把道具和洗净后的服装交回艺术团。
演出服装和道具严禁擅自使用或外借,损坏或丢失照价赔偿。
4、艺术团在进行常规训练时,必须严格遵守规章制度,爱护训练场地的各项设施,对损坏行为,除照价赔偿外,并作严肃处理。
5、艺术团成员未经批准,不得以本校艺术团的名义参加各类活动及演出。
凡违反者,团内将作严肃处理,造成不良影响、情节严重交学校处理。
6、凡是校艺术团排练的节目,任何未经团长允许,不得向本艺术团以外的单位传授或表演,资料音乐带未经允许,不得转录或外借。
7、艺术团各负责人要尽职尽责,积极向艺术团指导老师反映本团的训练情况,及时落实团内的各项工作安排,并做好队员出勤和其它表现情况记录。
以上条例为《艺术团管理条例》暂定管理规定,此条例将根据工作实际不断完善和修改。
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团委2007年9月28日【篇三:艺术团章程】北京职工艺术团章程(2012年9月7日)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北京职工艺术团是北京市总工会领导下的由全市优秀职工文艺人才和艺术团队组成的公益性综合文艺团体。
北京市总工会宣教部负责业务联系和指导,北京市劳动人民文化宫负责日常工作并提供人力和场地等方面的支持。
第二条办团宗旨。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坚持公益性和“三贴近”原则;以传播先进文化为己任,让首都职工群众在中国特色世界城市建设的伟大实践中共享文化发展成果,为促进和繁荣职工文化事业,为首都精神文明和服务型工会建设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三条办团原则。
职工为主,专兼结合;共建舞台,共享品牌;小型多样,集散灵活;依托基层,服务职工;自养为主,适当资助。
第四条团队特色。
内容健康向上,突出高尚格调;形式新颖多样,演员一专多能;体现职工文化特点,突出互动参与;融合传统与现代,结合专业与业余;推动精品创作,坚持艺术创新。
第五条宣传定位。
劳动艺术大舞台,文化服务轻骑兵。
第二章任务第六条公益演出,文化服务。
坚持服务职工,服务企业,服务社会;送文化到基层,送快乐到一线,送服务到身边,为全市广大职工群众提供日常的公益演出和企业文化服务,共享文化发展成果。
第七条宣传展示,示范引导。
充分发挥品牌的引导力和示范性。
积极开展首都职工文化艺术对外交流活动, 扩大友好往来,宣传和展示首都职工良好的文化素质和精神风貌,大力倡导健康的生活方式和文化娱乐形式。
第八条普及知识,创作精品。
在广大职工群众中积极开展文艺知识的培训与普及,提高职工的文艺素养和鉴赏水平;加强艺术创作,不断推出反映职工工作和生活的精品力作。
第三章组织机构第九条北京职工艺术团设名誉团长、艺术顾问、团长、副团长及各分团团长若干名。
第十条北京职工艺术团设歌舞团、合唱团、曲艺团、管乐交响乐团、影视剧团等直属团及各基层文艺团队。
第十一条北京职工艺术团内设策划创作部、演出推广部、舞台工程部、艺术培训部等部门。
第四章演员第十二条北京职工艺术团演员要求政治可靠、态度端正;具有较高艺术专业素养,具备较强的舞台表演能力;崇尚劳动、热心公益;团队协作意识强,服从安排听指挥。
第十三条演员分为特邀演员、签约演员、职工文艺骨干三个层次。
(一)特邀演员主要指文艺表演各门类中有较高社会影响、社会形象健康的中青年明星演员。
(二)签约演员主要指文艺表演各门类中有一定社会知晓度的青年演员。
(三)职工文艺骨干主要指在首都历届(各项)职工文化艺术节(文艺汇演)中的优胜者、职工艺术家和各基层单位推荐的优秀人才。
第十四条北京职工艺术团建立演员管理数据库,对各类演员基本情况、参加演出情况及日常表现进行动态记录,同时作为年度考评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准入和退出。
演员采取分批确认方式,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推荐和整体考评工作。
(一)推荐。
可由所在单位工会推荐,也可由个人自荐。
(二)录取。
由职工艺术团对推荐人选进行综合考察后确定录取意见。
(三)考评。
考评工作每年进行一次,由职工艺术团在每年底根据演员参加演出情况和综合表现提出考评意见。
可对表现突出的团队和个人给予适当奖励。
(四)退出。
如有发挥作用不力,服务意识不强或有违法违规行为,造成较差社会影响,破坏职工艺术团建设等情节的团体和个人,将予以退出处理。
第十六条北京职工艺术团一线慰问演出全部为公益性质。
由职工艺术团按照演出情况对参演人员依标准给予一定的演出补助。
第五章演出管理第十七条演出审批。
各级工会的演出申请统一由区县总工会、局总公司工会进行申报,演出需求在市总工会宣教部备案后,由北京职工艺术团负责执行。
第十八条职责划分。
北京职工艺术团面向职工和基层开展的公益演出服务,主要承担演员组织、节目编排和交通保障三部分。
演出场地、舞台支持、观众组织等工作由演出申请单位负责安排。
第十九条日常管理。
北京职工艺术团建立演出管理数据库,对各次演出基本情况、团队和个人参加演出情况及日常表现进行动态记录,同时作为考核、考评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团队管理第二十条北京职工艺术团各类演员均兼职承担职工艺术团工作,其行政关系均在原单位。
职工艺术团的在职职工演员参加演出的安排通过组织渠道落实。
第二十一条北京职工艺术团按照管理主体划分为集中管理与指导性管理两种类型。
(一)集中管理类,是指北京职工艺术团歌舞团、合唱团、交响乐团、管乐团、曲艺团、影视剧团等直属团队,其成员的日常排练组织及演出管理工作由职工艺术团负责。
(二)指导性管理类,是指分批命名的基层单位专业、业余的文艺团队,其日常排练和演员管理工作由所在单位负责。
职工艺术团对各基层文艺团队提供日常的艺术指导支持。
第七章经费第二十二条经费来源主要包括北京市总工会专项拨款及社会各界支持。
第二十三条北京市总工会划拨的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团队排练补贴、演出组织、业内交流、作品创编等。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章程解释权为北京职工艺术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