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部关于印发《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县(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组建审批工作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县(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组建审批工作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8.09•【文号】银监发[2005]58号•【施行日期】2005.08.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县(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组建审批工作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5〕58号)各银监局(西藏除外):为规范县(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组建工作,进一步明确组建标准、程序和申请材料要求,切实把好市场准入关,提高机构准入质量,银监会制定了《县(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组建审批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八月九日县(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组建审批工作指引为规范县(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组建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农村信用社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工作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3〕12号)精神,制定本指引。
一、组建工作及程序(一)筹建工作程序1.确认组建对象。
县(市、区)辖内有两家或两家以上的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农村信用社)且符合组县(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统一法人社)条件的,经银监局同意后,可着手组建的各项准备工作。
2.成立筹建工作小组。
筹建工作小组负责组建统一法人社的各项筹备工作,并作为统一法人社筹建和开业的申请人。
筹建工作小组的组成参照银监发〔2003〕12号文件有关要求执行,筹建工作小组可下设办公室。
3.履行组建法律程序。
农村信用合作社县(市)联合社(以下简称县联社)和农村信用社在自愿的前提下分别召开理事会、社员(代表)大会,按照规定程序审议通过合并组建为统一法人社、授权筹建工作小组负责组织清产核资、确认净资产、提出净资产处置方案以及授权县联社和农村信用社法定代表人履行相关法律手续等决议。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新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筹建工作小组成员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新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筹建工作小组成员的通知正文:----------------------------------------------------------------------------------------------------------------------------------------------------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新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筹建工作小组成员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中国银监会农村金融部关于印发农村商业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操作指引(试行)的通知》(银监农金〔2017〕34号)和《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新乡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筹建工作小组的通知》(新政文〔2017〕10号)精神,现对新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筹建工作小组成员进行调整。
现将调整后名单通知如下:组长:孙栋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常务副组长:窦杰市政府副市长副组长:王滨市政府副秘书长、市金融局党组书记冯晖市财政局局长杨存亮人行新乡市中心支行行长李晓华新乡银保监分局局长王华市农信办主任成员:周济迅市金融局副局长尚志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王林海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安军胜市公安局犯罪侦查支队支队长郭建中市财政局副局长李新民人行新乡市中心支行副行长张成星新乡银保监分局副局长牛建军市市场监管局副局长刘红艳国家税务总局新乡市税务局副局长宋戈市资源规划局四级调研员吴钦昌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副主任刘全昌市农信办党组成员任秀斌市农信办副主任邵自卿红旗区政府副区长常永凤泉区政府副区长贺东廷新乡平原农商银行董事长孟曙光凤泉区农信联社理事长筹建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信办,王华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周济迅、李新民、张成星、任秀斌兼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新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筹建的日常工作和具体事宜。
新乡市人民政府2021年11月23日——结束——。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重要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重要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4.23•【文号】银监办发[2008]53号•【施行日期】2008.04.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重要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53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现将《银行业重要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二00八年四月二十三日银行业重要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重要信息系统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综合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有效防范银行业信息系统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银行业重要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原则包括:(一)健全机制。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统一指挥、协调有序的应急管理机制,主动开展应急管理工作,定期演练和评价应急预案,持续改进本机构的应急预案和相关协调机制。
(二)明确职责。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明确本机构各部门在应急管理工作中的职责,以保障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连续性为目标,以落实和完善应急预案为基础,全面加强信息系统应急管理工作,并制定有效的问责制度。
我国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银监发〔2007〕5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为做好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的试点工作,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速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各银监分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
二○○七年一月二十二日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村镇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规村镇银行的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保障村镇银行持续、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村镇银行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外金融机构、境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三条村镇银行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以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村镇银行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以其出资额或认购股份为限对村镇银行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条村镇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村镇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村镇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村镇银行不得发放异地贷款。
第六条村镇银行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依法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机构的设立第七条村镇银行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5.14•【文号】银监发[2007]42号•【施行日期】2007.05.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7〕42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为加强商业银行的操作风险管理,推动商业银行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风险管理能力,银监会制定了《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主报告行。
二○○七年五月十四日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的操作风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操作风险是指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员工和信息科技系统,以及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
本定义所指操作风险包括法律风险,但不包括策略风险和声誉风险。
第四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法对商业银行的操作风险管理实施监督检查,评价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第二章操作风险管理第五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指引要求,建立与本行的业务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操作风险管理体系,有效地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缓释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管理体系的具体形式不要求统一,但至少应包括以下基本要素:(一)董事会的监督控制;(二)高级管理层的职责;(三)适当的组织架构;(四)操作风险管理政策、方法和程序;(五)计提操作风险所需资本的规定。
银监合[2004]61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部关于印发《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部关于印发《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及《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中清产核资工作指引》的通知银监合[2004]61号各银监局合作金融机构监管处: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精神,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农村合作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银监发[2003]10号)等相关规定,为规范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工作,银监会合作部制定了《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及《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中清产核资工作指引》,供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筹备工作小组开展组建工作和银行监管机构审核申请材料时参考。
对组建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请你们统一归纳整理,及时与银监会合作部反馈沟通。
请将此文转发辖内银监分局及组建单位。
2004年11月5日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和<农村合作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银监发[2003]10号)精神,现对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如下。
一、组建工作及申报程序(一)申请筹建的各项工作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县(县级市、市辖区)农村信用社联社符合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条件的,经银监局同意后即可着手筹建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2.加强组建工作的组织领导。
成立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筹备工作小组。
3.履行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的法律程序。
召开县联社及农村信用社社员代表大会,按照规定程序审议通过农村信用社合并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决议,以及通过必要的授权决议。
已经统一法人的地方,只需要县联社召开社员代表大会,不需要再通过与合并内容相关的决议。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市场风险资本计量内部模型法监管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市场风险资本计量内部模型法监管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2.27•【文号】银监发[2010]13号•【施行日期】2010.02.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计量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发布日期:2012年6月7日,实施日期:2013年1月1日)废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市场风险资本计量内部模型法监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0]13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现将《商业银行市场风险资本计量内部模型法监管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印发给你们,请《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确定的新资本协议银行和自愿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其他商业银行遵照执行。
银监会鼓励暂不准备实施新资本协议的银行参照本《指引》改进风险管理。
请各银监局将本《指引》转发至辖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外资法人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二0一0年二月二十七日商业银行市场风险资本计量内部模型法监管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商业银行提高市场风险管理水平,保障商业银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确定的新资本协议银行和自愿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其他商业银行。
第三条本指引的目的在于,明确商业银行使用内部模型法计量市场风险资本时应达到的基本标准,以及监管机构的审批程序和监管要求。
本指引所称的内部模型(或模型)指商业银行用于计量市场风险资本的风险价值(VaR)模型。
本指引所要求的市场风险资本计量范围包括商业银行交易账户的利率风险和股票风险、交易账户和银行账户的汇率风险和商品风险等四大类别市场风险。
清产核资工作方案
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篇一:清产核资工作方案(最新)第一部分清产核资工作中会企业和中介机构的作用一、企业在清产核资工作中的作用企业是清产核资的主体,具体负责组织和完成并负责清产核资工作。
企业应成立以本部为领导政府部门,各所属企业或单位也应分别成立各级清产核资单位名称领导小组。
企业各单位应抽调法律、财务、技术、设备、厂房仓库保管等专业人员成立不同工作小组开展清产核资工作。
对各类资产进行清查、对帐务成功进行全面的清理、对资金进行核实,认真清理债权债务,理顺产权关系,按清产核资工作的基准日形成各项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清单,已经完成清产核资工作报告。
委托中介机构审核后将清产核资的结果上报进行确认。
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中介机构的工作,提供审计工作和经济鉴证所必要的资料和线索。
企业负责人对申报的中小企业清产核资教育工作结果真实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企业和个人不得干预社会中介机构的正常执业行为。
二、中介机构在清产核资工作指导作用中的作用中介机构受化工企业委托,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履行必要的审计流程,依据独立审计准则等相关规定,仔细核实企业的各项清产核资资料,并按照规定参与清点实物实施监盘,并按照财会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对企业清理出的有关清除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及资金挂帐进行经济鉴证,对企业清产核资结果进行成功进行专项财务审计署,以及中小企业协助企业进行资产清查和提供企业建章建制咨询意见等工作。
中介机构对企业清产核资结果,应当在认真核实和详细分析严肃的基础上,根据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出具工作方案财务审计报告,并对其准确性、可靠性负责。
在清产核资此时专项财务审计工作结束时,对企业的内控机制等情况在审定的基础上,出具管理意见书,提出企业技术升级相关企业管理的具体措施和建议。
1、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2021年9月9日国资委令第1号)2、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国有企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国企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的通知(2021年9月13日国资评价[2021]72号)3、国务院私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的通知(2021年9月13日国资评价[2021]73号)4、国务院国有资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经济鉴证工作规则的通知(2021年9月18日国资评价[2021]78号)5、上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规定的通知(2021年9月13日国资评价[2021]74号)6、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的通知(2021年9月2日国资评价[2021]58号)7、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企业清产核资表单的通知(2021年9月24日国资评价[2021]87号)8、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工作的通知(2021年8月19日国资评价[2021]45号)9、以前年度国务院、财政部、其他主管机关发布的清产核资文件及与清产核资工作有关的文件。
村镇银行管理组建核准的相关规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银监发〔2007〕5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北京、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天津农村合作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为做好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的试点工作,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速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监分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
二○○七年一月二十二日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村镇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村镇银行的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保障村镇银行持续、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村镇银行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三条村镇银行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以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村镇银行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以其出资额或认购股份为限对村镇银行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条村镇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村镇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第五条村镇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村镇银行不得发放异地贷款。
第六条村镇银行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依法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农村信用社改革知识问答
农村信用社改革知识问答农村信用社改革知识问答之一1、农村信用社在我国金融体系中的地位如何?答:农村信用社是由辖区内农户、个体工商户和中小企业入股组成的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是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截至2004年6月末,全国农村信用社各项存款余额26724亿元,占全部金融机构存款的11.6%;各项贷款余额19585亿元,占全部金融机构贷款的11.5%。
其中,农业贷款余额8615亿元,占全部金融机构农业贷款余额的86%。
农村信用社正在成为农村金融的主力军和联系农民的金融纽带。
2、农村信用社在支持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中发挥什么样的作用?答: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以及农民增加收入,需要在资金、技术、人力等方面增加投入。
其中资金的投入在现阶段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从目前情况看,资金投入主要是三个渠道:一是农民自己对生产活动本身的投资;二是增加财政资金对农业基础设施的投入和其他有关补贴;三是金融部门的信贷资金。
在这三个方面,金融部门的信贷资金投入占有很大的比重,有的地方甚至在60%以上。
而统计数字表明,金融部门的信贷资金中,农村信用社的资金占到80%左右,有的地方甚至已达到90%。
长期以来,农村信用社以服务“三农”为己任,在支持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特别是1999年以来,为适应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新阶段的需要,农村信用社积极开办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大力推广信用农户、信用村镇等评定活动,大大简化了农民贷款的手续,方便了农民贷款,也使农民的贷款面有了很大提高,困扰多年的农民贷款难问题有了一定程度的缓解。
至2003年年末,全国有32 225家农村信用社开办了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占机构总数的94.8%,有18 553家农村信用社开办了农户联保贷款,占机构总数的54.6%。
2003年当年,全国有6 217万农户获得了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占有贷款需求且符合贷款条件农户数的64%,占全部农户数的28%。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3.20•【文号】银监发[2006]23号•【施行日期】2006.03.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6〕23号)各银监局(西藏除外):现将《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印发给你们,请尽快组织辖内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认真学习、严格落实,并督促农村信用社省 (区、市)联合社、北京农村商业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天津农村合作银行尽快制定实施细则。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银监会。
请迅速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
二00六年三月二十日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为了做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工作,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银发[2001]416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进和完善贷款风险分类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03]22号),制定本指引。
一、分类目的(一)促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树立审慎经营、风险为本的管理理念。
(二)揭示信贷资产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其质量。
(三)及时发现信贷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四)为充分提取损失准备提供依据,增强抗风险能力。
二、适用范围(一)本指引所指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和农村信用社。
(二)本指引所指信贷资产包括表内各类信贷资产(包括本外币贷款、进出口贸易融资项下的贷款、贴现、银行卡透支、信用垫款等)和表外信贷资产(包括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担保、贷款承诺等)。
三、分类原则(一)风险原则。
风险分类应以信贷资产的内在风险为主要依据,逾期情况只作为重要参考因素。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团贷款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团贷款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5.29•【文号】银监发[2006]37号•【施行日期】2006.05.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团贷款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6〕37号)各银监局(西藏除外):现将《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团贷款指引》印发给你们,请组织辖内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认真学习和落实,并督促农村信用社省(区、市)联合社、北京农村商业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天津农村合作银行制定实施细则。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银监会。
请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
二○○六年五月二十九日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团贷款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满足农村企业客户的有效贷款需求,规范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团贷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及《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的社团贷款,是指由两家及两家以上具有法人资格、经营贷款业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采用同一贷款合同,共同向同一借款人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办理社团贷款业务应遵循“自愿协商、权责明晰、讲求效益、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
第四条农村信用社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社(以下简称省级联社)负责指导、监督、协调辖内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开展社团贷款。
第五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团贷款业务接受银行业监管机构的监管。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社团贷款业务的经营自主权。
第二章贷款对象、用途和期限第七条社团贷款的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在参加社团贷款成员社开立基本结算账户;(二)还款记录良好,近三年内没有发生拖欠贷款本息的情况;(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相关的企业;(四)符合法律法规对借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风险评价和预警指标体系(试行)》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风险评价和预警指标体系(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1.06•【文号】银监发[2004]1号•【施行日期】2004.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监管评级内部指引(试行)》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2月11日,实施日期:2007年2月11日)废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风险评价和预警指标体系(试行)》的通知(银监发[2004]1号)为了加强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含农村信用合作社、各级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的监管,及时有效地识别和处置金融风险,保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健康稳定发展,2004年1月6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下发了《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风险评价和预警指标体系(试行)》,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农村信用合作社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办法》(银发[1997]491号)和《关于修改农村信用合作社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指标的通知》(银发[1998]528号)即日起终止执行。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风险评价和预警指标体系(试行)为加强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包括农村信用合作社、各级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下同)的金融监管,全面、客观地评价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金融风险,提高金融监管的有效性,督促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增强金融风险的自我防范、自我控制和自我化解能力,促进其健康稳定地发展,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风险评价和预警指标体系”。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风险评价体系是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监管部门在综合分析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信息的基础上,通过定量指标的监测和监管者的定性判断来综合评价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风险状况的方法和过程,以实现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风险客观、全面的判断和评价。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银保监规〔2022〕10号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银保监规〔2022〕10号各银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直销银行:为推动商业银行提升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质量,银保监会制定了《商业银行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2022年5月13日商业银行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商业银行提升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质量,有效识别信用风险,及时充足计提信用风险损失准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预期信用损失法是指商业银行依据《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对所承担的预期信用损失进行评估,并依此计提信用风险损失准备的方法。
第四条预期信用损失法适用于商业银行以摊余成本计量或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贷款、债券、同业业务、应收款项、租赁应收款、其他债权类投资等表内承担信用风险的金融资产,以及财务担保合同、贷款承诺等表外承担信用风险的项目,以下统称信用风险敞口。
商业银行应运用预期信用损失法,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承担信用风险的其他金融资产进行预期信用损失评估,以判断其公允价值计量的合理性。
第五条商业银行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全面性。
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应全面覆盖表内外各项信用风险敞口,相关内部控制和决策审批流程覆盖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全过程。
中国银监会继续有效、废止、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截止2016年)
附件1中国银监会继续有效主要规范性文件目录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银监发〔2003〕14号)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银行卡安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4〕13号)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4〕51号)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4〕57号)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联保贷款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4〕68号)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05〕1号)7.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大防范操作风险工作力度的通知(银监发〔2005〕17号)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外部营销业务指导意见》的通知(银监发〔2005〕20号)信用合作联社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银监发〔2005〕59号)10.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5〕63号)1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货币经纪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银监发〔2005〕69号)1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社监管工作意见(试行)》的通知(银监发〔2005〕75号)1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银监发〔2005〕87号)1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小企业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6〕7号)1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6〕9号)1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开办国际汇款代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6〕15号)17.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外汇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06〕16号)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6〕23号)19.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团贷款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6〕37号)20.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省联社和北京等农村银行属地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06〕48号)2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禁止银行与商业机构发放联名储值卡的通知(银监发〔2006〕60号)2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的通知(银监发〔2006〕69号)2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防范“假按揭”个人住房贷款的通知(银监发〔2006〕71号)2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6〕76号)2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非现场监管指标定义及计算公式的通知(银监发〔2006〕84号)2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6〕87号)27.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06〕89号)2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银监发〔2006〕90号)29.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农村地区开展代理业务的意见(银监发〔2006〕91号)30.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商业银行改善和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6〕94号)3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支持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政策性金融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银监发〔2006〕95号)3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风险监管指标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06〕96号)3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防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证券公司业务往来相关风险的通知(银监发〔2006〕97号)3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7〕3号)3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信托公司治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7〕4号)3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银监发〔2007〕7号)37.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村镇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7〕8号)3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贷款公司组建审批工作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7〕9号)39.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资金互助社组建审批工作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7〕10号)40.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落实《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的通知(银监通〔2003〕22号)4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大境外金融机构在华从事非法金融活动查处力度的通知(银监通〔2004〕81号)4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商业银行剥离不良资产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通〔2005〕23号)4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有关事宜的通知(银监通〔2005〕43号)4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票据业务风险提示的紧急通知(银监通〔2006〕10号)4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交通银行上市后机构性质问题的批复(银监复〔2005〕115号)4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存款实名制有效证件中临时身份证问题的批复(银监复〔2005〕250号)47.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监管评级内部指引(试行)》的通知(银监发〔2007〕14号)48.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监测和考核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07〕15号)49.中国银监会关于实施《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07〕18号)50.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7〕29号)51.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7〕42号)52.中国银监会关于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风险管理计量参考基准的通知(银监发〔2007〕48号)53.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7〕54号)54.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现场检查规程》的通知(银监发〔2007〕55号)55.中国银监会关于制定、修改、废止、不适用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公告(银监发〔2007〕56号)56.中国银监会关于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发行金融债券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7〕58号)57.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小企业贷款风险分类办法(试行)》的通知(银监发〔2007〕63号)58.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信息统计和报送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07〕65号)59.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大额不良贷款监管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07〕66号)60.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大力发展农村小额贷款业务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7〕67号)61.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金融机构间货币经纪和交易行为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7〕72号)62.中国银监会关于有效防范企业债担保风险的意见(银监发〔2007〕75号)63.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节能减排授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银监发〔2007〕83号)64.中国银监会关于农村资金互助社监督管理的意见(银监发〔2007〕90号)65.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8号)66.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监发〔2008〕22号)67.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行业授信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08〕42号)68.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央行专项票据兑付考核工作坚决查纠各类虚假和违规行为的通知(银监发〔2008〕44号)69.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8〕45号)70.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助学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08〕49号)71.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08〕75号)72.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建立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82号)73.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8〕83号)74.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9〕11号)75.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卡服务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9〕17号)76.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9〕19号)77.中国银监会关于支持信托公司创新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9〕25号)78.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的通知(银监发〔2009〕38号)79.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的通知(银监发〔2009〕48号)80.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信用卡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09〕60号)81.中国银监会关于上市商业银行在证券交易所参与债券交易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银监发〔2009〕62号)82.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9〕65号)83.中国银监会关于建立健全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激励约束机制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9〕70号)84.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9〕71号)85.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贷款公司管理规定》的通知(银监发〔2009〕76号)86.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9〕82号)87.中国银监会关于信托公司开展项目融资业务涉及项目资本金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9〕84号)88.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09〕98号)89.中国银监会关于上市商业银行在证券交易所参与债券交易试点业务范围的通知(银监发〔2009〕102号)90.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9〕106号)91.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风险管理机制建设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9〕107号)92.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合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09〕111号)93.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09〕113号)94.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个人理财业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银监发〔2009〕115号)95.中国银监会关于金融租赁公司在境内保税地区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0〕2号)96.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0〕14号)97.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快发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有关事宜的通知(银监发〔2010〕27号)98.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搭桥贷款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0〕35号)99.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省(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经营业务监管的通知(银监发〔2010〕40号)100.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外包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0〕44号)101.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0〕45号)102.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关于高风险农村信用社并购重组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银监发〔2010〕71号)103.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0〕72号)104.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外部审计监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0〕73号)105.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融资性担保机构重大风险事件报告制度》的通知(银监发〔2010〕75号)106.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0〕77号)107.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0〕80号)108.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0〕90号)109.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权改造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0〕92号)110.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融资性担保贷款统计和有关资料转送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0〕95号)111.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融资性担保公司公司治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0〕99号)112.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融资性担保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0〕100号)113.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融资性担保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0〕101号)114.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0〕102号)115.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中长期贷款还款方式的通知(银监发〔2010〕103号)116.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估值监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0〕105号)117.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管理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0〕110号)118.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三项制度的通知(银监发〔2010〕111号)119.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2011年非现场监管报表的通知(银监发〔2010〕112号)120.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1〕6号)121.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1〕7号)122.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使用外部信用评级的通知(银监发〔2011〕10号)123.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信托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1〕11号)124.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并表监管指引(试行)的通知(银监发〔2011〕20号)125.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外部审计沟通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1〕29号)126.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1〕31号)127.中国银监会关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1〕44号)128.中国银监会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银监发〔2011〕59号)129.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监管统计数据质量管理良好标准(试行)及实施方案的通知(银监发〔2011〕63号)130.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信托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业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1〕70号)131.中国银监会关于调整村镇银行组建核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1〕81号)132.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团贷款业务指引》(修订)的通知(银监发〔2011〕85号)133.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1〕91号)134.中国银监会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补充通知(银监发〔2011〕94号)135.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业务连续性监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1〕104号)136.中国银监会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银监发〔2012〕3号)137.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绿色信贷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2〕4号)138.中国银监会关于全面做好2012年农村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2〕9号)139.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切实做好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2〕13号)140.中国银监会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实施意见(银监发〔2012〕27号)141.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绩效考评监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2〕34号)142.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农村信用社省(自治区)联合社法人治理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2〕38号)143.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2〕44号)144.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农户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12〕50号)145.中国银监会关于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2〕56号)146.中国银监会关于实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过渡期安排相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2〕57号)147.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科技外包风险监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3〕5号)148.中国银监会关于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银监发〔2013〕7号)149.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3〕8号)150.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服务实体经济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3〕9号)151.中国银监会关于做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3〕11号)152.中国银监会国家林业局关于林权抵押贷款的实施意见(银监发〔2013〕32号)153.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资本监管配套政策文件的通知(银监发〔2013〕33号)154.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3〕34号)155.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银行保理融资业务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3〕35号)156.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3〕37号)157.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3〕38号)158.中国银监会关于商业银行发行“三农”专项金融债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3〕39号)159.中国银监会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行业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3〕40号)160.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商业银行股权质押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3〕43号)161.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信息科技监管评级内部规程(试行)的通知(银监发〔2013〕44号)162.中国银监会关于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开展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资质认可条件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3〕45号)163.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全球系统重要性评估指标披露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4〕1号)164.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业务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4〕10号)165.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关于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4〕12号)166.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4〕32号)167.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银行理财业务组织管理体系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4〕35号)168.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和创新小微企业贷款服务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通知(银监发〔2014〕36号)169.中国银监会农业部关于金融支持农业规模化生产和集约化经营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4〕38号)170.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4〕40号)171.中国银监会农业部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引导规范开展农村信用合作的通知(银监发〔2014〕43号)172.中国银监会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农村信用社产权改革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4〕45号)173.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促进村镇银行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4〕46号)174.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压力测试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4〕49号)175.中国银监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14〕50号)176.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14〕52号)177.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并表管理与监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4〕54号)178.中国银监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能效信贷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5〕2号)179.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5〕5号)180.中国银监会关于2015年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5〕8号)181.中国银监会公安部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公安机关开展涉案账户资金网络查控工作的意见(银监发〔2015〕9号)182.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进一步做好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工作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5〕25号)183.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开展银行不规范服务收费清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5〕26号)184.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政策的通知(银监发〔2015〕38号)185.中国银监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银行业支持重点领域重大工程建设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5〕43号)186.中国银监会关于报送资本管理高级方法报表的通知(银监发〔2015〕46号)187.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5〕48号)188.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邮政储蓄银行代理营业机构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银监发〔2015〕49号)189.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2016年非现场监管报表的通知(银监发〔2015〕51号)190.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流动性覆盖率信息披露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15〕52号)191.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非现场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15〕53号)192.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运营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6〕5号)193.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内部审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6〕12号)194.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6〕24号)195.中国银监会科技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创新力度开展科创企业投贷联动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6〕14号)196.中国银监会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16〕26号)197.中国银监会公安部关于印发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若干规定的通知(银监发〔2016〕41号)198.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信用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6〕42号)199.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6〕44号)200.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法律顾问工作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6〕49号)201.中国银监会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金融债权债务问题的若干意见(银监发〔2016〕51号)202.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16〕54号)203.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小微企业授信尽职免责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6〕56号)204.中国银监会关于民营银行监管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6〕57号)205.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行业服务企业走出去加强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7〕1号)206.中国银监会关于提升银行业服务实体经济质效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7〕4号)207.中国银监会关于集中开展银行业市场乱象整治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7〕5号)208.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7〕6号)209.中国银监会关于切实弥补监管短板提升监管效能的通知(银监发〔2017〕7号)210.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押品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7〕16号)211.中国银监会国土资源部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机构业务经营中不动产抵押权登记若干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7〕20号)212.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银监通〔2007〕22号)213.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信托公司结构化信托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通〔2010〕2号)21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对商业银行开展融资类担保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3〕145号)21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监会统计信息披露暂行办法》的通知(银监办发〔2004〕3号)21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给予违反利率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批复(银监办发。
村镇银行管理暂行条例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银监发〔2007〕5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北京、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天津农村合作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为做好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的试点工作,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速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监分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
二○○七年一月二十二日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村镇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村镇银行的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保障村镇银行持续、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村镇银行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三条村镇银行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以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村镇银行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以其出资额或认购股份为限对村镇银行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条村镇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村镇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村镇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村镇银行不得发放异地贷款。
第六条村镇银行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依法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补充规定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补充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1.05•【文号】银监发[2011]3号•【施行日期】2011.01.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补充规定的通知(银监发[2011]3号)各银监局:《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补充规定》已经银监会第103次主席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准入监管要求,坚持市场准入与持续监管紧密结合,市场准入与银行业金融机构自身体制机制改革紧密结合,市场准入与化解风险、鼓励创新紧密结合,切实履行准入监管职责,做好调整有关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衔接和落实工作,把好受理关和审核关,确保机构组建质量。
二、督促辖内机构在准确分类的基础上采取合法有效措施妥善处置不良资产、充分计提呆账准备、足额弥补净资产缺口,不得以任何方式降低或变相降低机构准入条件。
三、要积极引导申请人通过市场化手段,有效化解资产风险。
严禁通过换据、“贷款置换”、不实资产置换等手段虚减不良贷款,严禁对权证不齐全的资产评估增值以虚增净资产。
对以受让非现金资产等方式处置不良资产的,应当严格履行有关法律程序,确保受让资产产权明晰、权属落实到位、评估价值公允、按时足额变现(申报开业前扣除应纳税额的变现额度能够全部覆盖置换的不良资产)。
四、高度重视贷款集中度风险,对单一客户贷款集中度和集团客户授信集中度不符合监管要求的,原则上不得受理机构筹建申请。
五、按照“有限参与、远离破产和长期承诺”的审慎原则,严格审查股东资质,防止利益冲突、关联交易和市场垄断。
严禁以信贷资金和他人委托资金入股,确保注册资金来源真实、合法,防止抽逃资本行为。
请各银监局速将本通知转发给辖内银监分局及农村中小金融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村镇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村镇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1.22•【文号】银监发[2007]8号•【施行日期】2007.01.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村镇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7〕8号)各银监局:为做好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的试点工作,进一步明确村镇银行组建程序和申请材料要求,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银监会制定了《村镇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请将此文转发至辖内银监分局、各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
组建过程中遇到问题,要及时向银监会报告。
二○○七年一月二十二日村镇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等规章和文件要求,现就村镇银行组建及审批工作指引如下:一、组建工作要点(一)申请筹建的主要工作1.确定组建地点。
主要发起人(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银监局发布的需要设立机构的地域名单选择组建地点,进行考察论证,并与拟设地银监局沟通后,开展筹建准备工作。
需要设立机构的地域名单依据省内县域金融服务充分性状况确定,重点解决服务空白和竞争不充分问题。
2.履行法律手续。
全体发起人(出资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签订发起人(出资人)协议书,确定拟组建村镇银行的组织形式、出资方式和股本结构,明确发起人(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社监管工作意见(试行)》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社监管工作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11.28•【文号】银监发[2005]75号•【施行日期】2005.11.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社监管工作意见(试行)》的通知(银监发〔2005〕75号)各银监局(西藏除外):现将《农村信用社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社监管工作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农村信用社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社监管工作意见(试行)为加强对农村信用社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的监管,促进省联社稳健发展并依法合规履行职责,现提出如下意见:一、监管原则对省联社监管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监管原则。
银行业监管机构要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及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对省联社进行监管。
(二)法人监管原则。
主要做好对省联社法人治理、理事和高级管理层尽职的监管以及自身业务经营和履职行为的监管。
(三)合规监管和风险监管并重的原则。
重点做好省联社履职行为的合法合规性监管和省联社资金自营业务的风险监管。
(四)银监会监管和银监局属地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银监会负责对省联社监管的组织指导,负责对机构、业务、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等准入事项的核准及行政处罚等重大事项的认定和处理,银监局主要负责对省联社日常监管工作和有关准入工作的初审。
(五)总结评价和持续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银行业监管机构根据国务院委托在做好对省级人民政府管理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北京、上海和深圳农村商业银行除外,下同)工作情况总结评价的同时,要履行好对省联社作为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地方金融机构的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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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部关于印发《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及《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中清产核资工作指引》的通知各银监局合作金融机构监管处: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精神,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农村合作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银监发[2003]10号)等相关规定,为规范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工作,银监会合作部制定了《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及《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中清产核资工作指引》,供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筹备工作小组开展组建工作和银行监管机构审核申请材料时参考。
对组建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请你们统一归纳整理,及时与银监会合作部反馈沟通。
请将此文转发辖内银监分局及组建单位。
2004年11月5日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和<农村合作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银监发[2003]10号)精神,现对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如下。
一、组建工作及申报程序(一)申请筹建的各项工作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县(县级市、市辖区)农村信用社联社符合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条件的,经银监局同意后即可着手筹建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2.加强组建工作的组织领导。
成立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筹备工作小组。
3.履行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的法律程序。
召开县联社及农村信用社社员代表大会,按照规定程序审议通过农村信用社合并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决议,以及通过必要的授权决议。
已经统一法人的地方,只需要县联社召开社员代表大会,不需要再通过与合并内容相关的决议。
4.开展清产核资及净资产分配工作。
县联社或筹备工作小组(受农村信用社社员代表大会委托)聘请有审计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农村信用社进行清产核资和整体资产评估。
筹备工作小组对清产核资工作进行复查。
筹备工作小组、县联社、中介机构三方按整体资产评估结果确认净资产。
在此基础上,筹备工作小组提出净资产分配方案。
5.验收整改。
经银监会授权,银监局组织对组建阶段各项工作,重点是法律程序、清产核资、净资产分配工作进行验收,向筹备工作小组出具《验收意见书》。
筹备工作小组针对验收发现的问题予以整改,出具整改报告,银监局复查。
银监局根据对组建工作检查验收和复查结果,出具《组建工作验收报告》,对组建工作法律程序有效性、清产核资结果真实公允性负责。
6.中介机构按整改后的情况出具最终清产核资报告及净资产确认书;筹备工作小组出具净资产分配意见。
7.确定新发起人。
筹备工作小组制定增资扩股方案,设置合理的股权结构。
制定募股说明书,按公正、透明的原则征集新发起人,签订发起人协议。
农村信用社原股东自愿作为发起人的,应有优先认购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股份的权利。
8.在各项筹备工作完成;符合申请筹建标准后,筹备工作小组准备申请文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筹建申请。
银监局受理后,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将初步审核意见(内容主要包括受理情况、申请材料完整性、组建期间各主要工作完成情况、验收整改落实情况、是否符合设立条件等)、《组建工作验收报告》和申请材料上报银监会审批。
(二)申请开业的各项工作1.增资扩股和验资。
发起人认缴全部股金后,筹备工作小组聘请中介机构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增资扩股和验资应区分原农村信用社股金转增银行股本与新股东投资入股;2.筹备工作小组就高级管理人员与独立董事人选资格与银监部门沟通;3.召开创立大会、股东大会(农村合作银行为股东代表大会,下同)、职工代表大会。
创立大会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筹建工作报告、章程、选举董事(含独立董事)和股东监事。
职工代表大会选举职工监事。
发起人、股东人数较多、不能全部参加会议的,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股东大会实施律师见证制度;4.召开董事会、监事会。
选举和聘任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基本管理制度办法等;5.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拟设银行名称预先核准;6.筹备工作小组准备申请文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开业申请。
银监局受理后,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申请材料上报银监会审批。
二、审核要点(一)申请筹建材料审核1.申报材料完整,附件齐全;2.组建对象符合规定条件;3.县联社和农村信用社社员(代表)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齐全,会议程序及决议内容合法合规;4.《发起人协议书》内容合法合规,程序合法有效;发起人具备投资入股金融机构的资格;5.清产核资工作过程深入完备,评占结果真实公允;净资产分配法律依据充分;报告内容细致翔实;6.中介机构资质及参与审计评估人员具备合法资格;7.清产核资工作的验收整改完全落实;8.地方承诺的各项扶持措施基本落实到位;9.筹建方案中关于明晰产权、增资扩股、完善法人治理、健全内部控制、转换经营机制等方面的措施符合监管要求,切实可行。
(二)申请开业材料审核1.申请材料完整,附件齐全;2.创立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各项决议程序完备、决议内容合法合规;3.《章程》合法合规,内容完备可行;4.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任职资格;5.股本结构以及股权设置符合监管规定,并满足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6.股东具备投资入股金融机构的资格;7.《验资报告》符合法律规定,约定的审计内容完备;验资机构资质合法;8.法人治理、机构设置、职责分工、主要管理制度及业务发展规划符合监管要求;9.业务范围已批准开办与拟开办部分予以区别;10.从业人员基本情况明晰;11.法人总部营业场所和安全防范设施证明文件齐备。
三、有关事项说明(一)机构名称1.以县(或县级市,以下统称县)为单位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其命名规则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名+县名+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为:“县名+农村商业银行”。
如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吴江农村商业银行。
组建农村合作银行的,命名规则相似,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县名+农村合作银行”,如浙江义乌农村合作银行,简称义乌农村合作银行。
2.以地级市辖区为单位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的,命名规则为“地级市名+市辖区名+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村合作银行”。
3.地级市以“市区、郊区、开发区联社”等为单位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可能出现重名的特殊情况,另设字号,不单独以地级市名称作为字号,命名规则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名+字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村合作银行”。
如江苏省苏州市区农村信用联社申请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名称为“江苏东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江苏东吴农村商业银行”。
4、深圳、厦门、青岛、宁波和大连5个计划单列市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其命名规则为:“计划单列市名+县或市辖区名+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村合作银行”,如宁波余姚农村合作银行,简称“余姚农村合作银行”。
(二)筹备工作小组组成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筹备工作小组由地方政府负责人,县(市、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银行监管负责人以及税务、工商、土地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
筹备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农村信用社县联社。
(三)设立方式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采取发起方式设立,一般采取平价发行的方式。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筹备工作小组制定的募股说明书须在辖区内进行公告,时间不少于七日,征集发起人应贯彻公正透明的原则。
(四)股权设置、股东资格与持股比例规定1.股权设置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股本结构应充分考虑股东来源的代表性。
在股权设置中应处理好自然人股与法人股比例的关系、高管人员持股与普通员工持股比例的关系,既要防止大股东控权,又要避免股权过于分散形成内部控制。
拟定的注册资本总额应适当超前,至少满足开业两年内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
2.股东资格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股东应符合《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暂行规定》中有关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资格。
自然人股东应在当地居住,法人股东注册地址应在当地。
(1)新入股的法人股东,设立时间应为两年以上,并符合连续二年盈利、净资产30%以上、长期投资比例(包括本次投资)不超过自有资本50%、按期归还银行贷款等法人企业投资入股金融机构的要求。
(2)新入股的法人股东,属于原企业改制的,原企业经营业绩及经营年限可以延续作为新企业的经营业绩和经营年限。
(3)非法人的经济组织,如个人独资企业、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以经济组织名义入股的,应符合法人企业投资入股金融机构的要求,视作法人股管理;不符合法人企业投资入股金融机构要求的,以自然人身份入股,按自然入股管理。
(4)个体工商户,作为自然人入股。
3.持股比例(1)单个自然人股东持股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5‰,职工持股合计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25%,农村合作银行的非职工自然人股东持股合计不低于股本总额的30%。
(2)单个法人及其关联企业(含中外合资与外商投资企业)持股合计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10%。
持股比例超过5%的,应报当地银行监管机构审批。
(五)原农村信用社社员股金处理筹备工作小组应妥善制定原县联社和农村信用社社员股金处置方案。
在社员退股前,由县联社和农村信用社社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股金处理方案:一是全面披露农村信用社的风险状况和风险化解措施,以及未来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发展预测和面临的风险,实事求是做好宣传工作;二是社员在自愿前提下可以将量化后的股金折算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股份;三是对坚持要求退股的原社员,在净资产量化后允许其退股;四是对既不愿增资入股又要求维持原股金的社员,折算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的股份。
折算后的股份金额达不到一个投票权标准的,不具有投票权;五是对暂时无法确认身份的股金,先行打包折算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的资格股,不行使表决权,待股东身份落实后再作进一步处理。
(六)法人治理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法人治理结构应按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建立并逐步完善。
1.关于独立董事。
董事会中应有1—2名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人数计入董事会总人数中。
在首届董事会中应设有独立董事。
申请开业时独立董事暂时不能到位的,留下空缺于开业一年内补充。
独立董事的产生及职责可参见《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2]第15号)。
2.关于专门委员会。
董事会下应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开业时应设立风险管理委员会,法人股东持股比较集中的地方,应设立关联交易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