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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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力保护规范

听力保护规范

听力保护规范,第一条为保护在强噪声环境中作业职工的听力,降低职业性噪声聋发病率,根据《劳动法》及职业病防治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类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噪声作业场所职工的听力保护。

凡有职工每工作日8小时暴露于等效声级大于等于85分贝(以下简称“LAeq,8≥85dB”)的企业,都应当执行本规范。

第三条企业应根据本规范要求,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订本单位职工听力保护计划,并指定接受过专门培训的人员负责组织和实施,听力保护规范,第四条本规范所称听力保护包括噪声监测、听力测试与评定、工程控制措施、护耳器的要求及使用、职工培训以及记录保存等方面内容,听力保护规范。

第五条企业应当根据噪声监测,确定本企业暴露于LAeq,8≥85dB的职工人群。

监测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职工。

第六条对于暴露于LAeq,8≥85dB的职工,应当进行基础听力测定和定期跟踪听力测定,评定职工是否发生高频标准听阈偏移(HSTS)。

当跟踪听力测定相对于基础听力测定,在任一耳的3000、4000和6000Hz频率上的平均听阈改变等于或大于10dB时,确定为发生高频标准听阈偏移。

对于发生高频标准听阈偏移的职工,企业必须采取听力保护措施,防止听力进一步下降,听力保护规范。

第七条职工暴露于作业场所LAeq,8≥90dB的,应当优先考虑采用工程措施,降低作业场所噪声。

噪声控制设备必须经常维修保养,确保噪声控制效果。

第八条职工暴露于LAeq,8≥85dB的,应当配备具有足够声衰减值、佩戴舒适的护耳器,并定期进行听力保护培训、检查护耳器使用和维护情况,确保听力保护效果。

第九条企业应当建立听力保护档案,按规定记录、分析和保存噪声暴露监测数据和听力测试资料。

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

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

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随着工业生产水平的提高,工业企业的噪声污染问题也越来越突出。

长时间暴露在高噪声环境下会对职工的身体健康产生不利影响,其中尤以听力损失为重要影响因素。

为了保障职工的健康,保护职工的听力,工业企业必须制定和实施职工听力保护规范。

下面从职工听力保护的必要性和规范制定的要点两方面展开详述。

职工听力保护的必要性1. 高噪声环境对职工的影响噪声会直接影响人的耳蜗和听神经,导致听力受损。

职业性噪声也是一种职业病,表现为急性聋、耳鸣、听力下降、语音理解减少等,严重时直至失聪。

对职工的身心健康无疑会产生严重影响,例如导致失眠、焦虑、抑郁等症状,最终影响到职工的工作和生活质量。

2. 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工业企业职业病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工业企业必须采取必要的技术、工程、管理措施,尽可能地减轻职业性噪声损害。

同时,国际标准ISO1999-1990《职业性噪声引起聋和TTS(暂时性听力损失)评估》也规定了职业噪声引起听力损失的评估方法。

3. 社会责任和企业形象环保、安全、健康等问题同样也影响着一个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和形象。

制定和实施职工听力保护规范,有利于维护良好的社会形象和企业声誉,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职工听力保护规范的制定要点1. 职工听力风险评估首先,工业企业需要通过测量确认噪声污染的程度,评估职工的噪声暴露水平,为实施职工听力保护规范提供依据。

对于高噪声环境下的工作场所,可以采用TWA(Time-Weighted Average)的方法,根据职工受到的噪声时长、强度等数据计算出职工的等效噪声,以判断职工是否处于危险状态。

2. 职工听力监测对于职工听力状态的监测也是十分必要的。

工业企业可以采用职工听力测试和听力阈值监测等方法,及时掌握职工听力状况,对职工进行分类管理,为实施个性化保护措施提供依据。

3. 合理工作、休息制度控制职工的噪声暴露时间是保障职工听力健康的重点之一。

工业企业需要制定合理的工作、休息制度,规范职工的工作时间、工作强度和工作间隙等。

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

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

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卫生部关于发布《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计划单列市卫生局,国务院有关部、委、局、总公司,有关行业协会,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为加强工业企业职工的听力保护工作,有效的预防、控制和逐步消除工作噪声对职工健康的影响,促进工业企业加强自身管理,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我部在原劳动部下达的《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定》起草任务的基础上,继续委托国家经贸委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和北京医科大学起草了《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并征求了有关方面的意见。

现予以发布。

请结合本行业、本企业的特点,认真贯彻实施。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开展宣传培训和监督指导工作。

附件: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在强噪声环境中作业职工的听力,降低职业性噪声聋发病率,根据《劳动法》及职业病防治的有关规定,制度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类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噪声作业场所职工的听力保护。

凡有职工每工作日8小时暴露于等效声级大于等于85分贝(以下简称“LAeq,8≥85dB”)企业,都应当执行本规范。

第三条企业应根据本规范要求,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订本单位职工听力保护计划,并指定接受过专门培训的人员负责组织和实施。

第二章听力保护的基本内容和要求第四条本规范所称听力保护包括噪声监测、听力测试与评定、工程控制措施、护耳器的要求及使用、职工培训以及记录保存等方面内容。

第五条企业应当根据噪声监测,确定本企业暴露于LAeq,8≥85dB的职工人群监测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职工。

第六条对于暴露于LAeq,8≥85dB的职工,应当进行基础听力测定和定期跟踪听力测定,评定职工是否发生高频标准听阈偏移(HSTS)。

当跟踪听力测定相对于基础听力测定,在任一耳的3000、4000和6000HZ 频率上的平均听阈改变等于或大于10dB时,确定为发生高频标准听阈仿移。

工业企业听力保护

工业企业听力保护

工业企业听力保护,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要求,体现“预防为主”的卫生工作方针,控制生产过程产生的噪声危害,避免噪音造成的听力损伤,及根据环保要求控制工厂对外界环境排放的噪声,特制定本程序。

一般暴露状态下,工作场所操作人员每天连续接触噪声8小时,噪声声级(或8小时噪声等效声级)的限值为85dB(A)。

如果每天连续接触噪声12小时,则噪声限值为82dB(A)。

,脉冲或强噪声(最高音每隔一秒或数秒重复一次)不得超出115dB(A),厂界噪声标准:工厂围栏临界线(外侧)的噪声限值为:日间65dB(A),夜间55dB(A)。

各装置经理、项目经理负责在管辖的工厂、气站、工业活动场所、项目实施本程序。

确保新设备或改装设备开工后接受噪声测试监测;对工厂的噪声定期进行监测;实施控制噪声行动;按需提供听力保护装置,确保妥善使用。

确保接触噪声人员按照规定接受听力测试。

确保工厂噪声不影响周边单位和居民。

装置经理有责任提供听力防护用品给在有噪音危害场所工作的人员,并培训和督促其使用。

当地HSEQ部门:协助工厂对噪声的监测,保存监测记录。

监督、检查本程序的落实及整改跟踪。

人事部门:组织雇员去有资质的医院接受听力测试、保存记录。

需要接受听力测试的员工为工厂、气站等工业场所有职业接触噪声危害的劳动者,包括新招聘、转岗、在岗和离岗的,其中在岗者每12个月至少需要接受一次测试。

项目工程部门:对高噪声区域进行可行性研究、采取降噪措施;确保新设备或改装设备项目符合有关防范噪声危害的设计规范。

职工听力保护管理规定(三篇)

职工听力保护管理规定(三篇)

职工听力保护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管理规定旨在保护职工的听力健康,规范企业的职工听力保护工作,提高职工的听力保障水平。

第二条适用对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企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组织,以及使用噪音源的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职工听力保护的原则:预防为主、综合治理、防治相结合、依法管理。

第四条职工听力保护的目标是保障职工的听力安全,减少职业性听力损失发生,提高职工的听力健康水平。

第五条监管机构:根据职权范围,各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本规定。

第六条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建立职工听力保护工作机构和小组,明确职责,并配备专门的听力保护人员。

第二章职工听力保护的基本要求第七条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进行噪声源的调查和评估,制定相应的噪声防治措施和听力保护措施,并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

第八条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通过技术措施、组织措施、个体防护措施等途径,降低噪声对职工听力的影响。

第九条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对噪声超标的场所和岗位,采取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第十条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对噪声超标的场所和岗位的职工进行定期听力检查,建立健康档案,并向职工提供相应的个别防护用具。

第十一条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对特殊情况下受噪声影响较大的职工,制定个别保护措施,并提供相应的个别防护用具。

第十二条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进行职工听力宣传教育,加强职工对听力保护的认识和意识。

第十三条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在职工新入职时,对其进行听力检查,并告知职工有关保护听力的知识和方法。

第三章职工听力保护的监督与检查第十四条职工听力保护工作的监督与检查由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负责,对不符合要求的,应给予相应的处罚和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各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应每年定期检查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职工听力保护工作,对检查结果进行公示。

第十六条职工有权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违反职工听力保护规定的行为。

第十七条职工有权要求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提供听力保护的相关信息、装备和检测结果,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予以积极配合。

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

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

《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法规标题】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颁布单位】卫生部【发文字号】卫法监发[1999]第620号【颁布时间】1999年12月24日【生效时间】1999年12月24日第一条为保护在强噪声环境中作业职工的听力,降低职业性噪声聋发病率,根据《劳动法》及职业病防治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类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噪声作业场所职工的听力保护。

凡有职工每工作日8小时暴露于等效声级大于等于85分贝(以下简称“LAeq,8≥85dB”)的企业,都应当执行本规范。

第三条企业应根据本规范要求,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订本单位职工听力保护计划,并指定接受过专门培训的人员负责组织和实施。

第四条本规范所称听力保护包括噪声监测、听力测试与评定、工程控制措施、护耳器的要求及使用、职工培训以及记录保存等方面内容。

第五条企业应当根据噪声监测,确定本企业暴露于LAeq,8≥85dB的职工人群。

监测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职工。

第六条对于暴露于LAeq,8≥85dB的职工,应当进行基础听力测定和定期跟踪听力测定,评定职工是否发生高频标准听阈偏移(HSTS)。

当跟踪听力测定相对于基础听力测定,在任一耳的3000、4000和6000Hz频率上的平均听阈改变等于或大于10dB时,确定为发生高频标准听阈偏移。

对于发生高频标准听阈偏移的职工,企业必须采取听力保护措施,防止听力进一步下降。

第七条职工暴露于作业场所LAeq,8≥90dB的,应当优先考虑采用工程措施,降低作业场所噪声。

噪声控制设备必须经常维修保养,确保噪声控制效果。

第八条职工暴露于LAeq,8≥85dB的,应当配备具有足够声衰减值、佩戴舒适的护耳器,并定期进行听力保护培训、检查护耳器使用和维护情况,确保听力保护效果。

第九条企业应当建立听力保护档案,按规定记录、分析和保存噪声暴露监测数据和听力测试资料。

第三章噪声监测第十条企业应当每年对作业场所噪声及职工噪声暴露情况至少进行一次监测。

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

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

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卫生部1999年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在强噪声环境中作业职工的听力,降低职业性噪声聋发病率,根据《劳动法》及职业病防治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类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噪声作业场所职工的听力保护。

凡有职工每工作日8小时暴露于等效声级大于等于85分贝(以下简称“LAeq, 8〔85dB〕”)的企业,都应当执行本规范。

第三条企业应根据本规范要求,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订本单位职工听力保护计划,并指定接受过专门培训的人员负责组织和实施。

第二章听力保护的基本内容和要求第四条本规范所称听力保护包括噪声监测、听力测试与评定、工程控制措施、护耳器的要求及使用、职工培训以及记录保存等方面内容。

第五条企业应当根据噪声监测,确定本企业暴露于LAeq, 8(85dB)的职工人群。

监测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职工。

第六条对于暴露于LAeq, 8(85dB)的职工,应当进行基础听力测定和定期跟踪听力测定,评定职工是否发生高频标准听闻偏移(HSTS)。

当跟踪听力测定相对于基础听力测定,在任一耳的3000、4000和6000hz频率上的平均听闻改变等于或大于lOdB时,确定为发生高频标准听阈偏移。

对于发生高频标准听阈偏移的职工,企业必须采取听力保护措施,防止听力进一步下降。

第七条职工暴露于作业场所LAeq, 8(90dB)的,应当优先考虑采用工程措施,降低作业场所噪声。

噪声控制设备必须经常维修保养,确保噪声控制效果。

第八条职工暴露于LAeq, 8(85dB)的,应当配备具有足够声衰减值、佩戴舒适的护耳器,并定期进行听力保护培训、检查护耳器使用和维护情况,确保听力保护效果。

第九条企业应当建立听力保护档案,按规定记录、分析和保存噪声暴露监测数据和听力测试资料。

第三章噪声监测第十条企业应当每年对作业场所噪声及职工噪声暴露情况至少进行一次监测。

在作业场所噪声水平可能发生改变时,应当及时监测变化情况。

2024年职工听力保护管理制度(二篇)

2024年职工听力保护管理制度(二篇)

2024年职工听力保护管理制度第一条职工听力保护系指噪声、听力测试与评定、工程控制措施、护耳器的要求及使用、职工培训以及记录保存等。

第二条直属企业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制定职工听力保护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条根据有关法规要求,应在噪声作业场所设置监测点。

按卫生部《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卫法监发〔____〕第____号)的测量方法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测。

在作业场所噪声水平可能发生改变时,应及时监测变化情况。

第四第根据监测结果,确定本单位每工作____小时暴露于等效声级大于等于85dB(以下简称Laeq,885dB)的职工人群。

监测结果应以书面或公告形式通知有关职工。

凡Laeq,885dB的作业场所应有警示标识,进入该区域作业人员应佩戴护耳器。

第五条凡接触噪声的职工应按照卫生部《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____年卫生部第____号令)的检查项目及周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避免职业禁忌者从事接触噪声作业。

第六条对于暴露于Laeq,885dB的职工,应按听力保护规范的听力测试与评定方法进行基础听力测定和定期跟踪听力测定,评定职工是否发生高频标准听阈偏移(HSTS)。

对于发生高频标准听阈偏移的职工,应采取听力保护措施,防止听力进一步下降。

第七条在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中,应加强对噪声源的工程控制,噪声控制设计应符合GBJ87《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和GBZ1《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规定。

Laeq,890dB的作业场所,应当优先考虑采用工程措施,降低作业场所噪声。

噪声控制设备应经常维护保养,确保噪声控制效果。

第八条按听力保护规范要求,暴露于Laeq,885dB工作环境中的职工应佩戴具有足够声衰减值、合适有效的护耳器。

第九条应对职工进行听力保护培训,主要内容包括:1.噪声对健康的危害;2.听力测试的目的和程序;3.噪声实际检测结果及噪声危害控制的一般方法;4.各类型护耳器的优缺点、声衰减值和如何选用、佩戴、保管和更换等。

职工听力保护管理制度(3篇)

职工听力保护管理制度(3篇)

职工听力保护管理制度是用于保护职工听力健康的一项管理制度。

以下是一般情况下的职工听力保护管理制度内容:1. 监测评估:定期对职工进行听力检测,评估其听力状况,发现潜在的听力问题。

2. 预防控制:针对职业噪声、振动等可能对听力造成危害的因素,采取控制措施,包括技术控制、工程控制、行政控制等。

3. 个人防护措施:为职工提供适当的个人防护设备,如耳塞、耳罩等,保护其听力。

4. 培训教育:为职工提供相关职业健康知识的培训,加强职工对听力保护的认识和意识。

5. 监督检查:对职工听力保护措施的实施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

6. 违规处罚:对违反职工听力保护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理,包括警告、处罚等。

7. 健康监护:建立健康档案,定期对职工的听力进行检查和记录,关注职工的听力健康动态。

8. 提供帮助:对听力受损的职工提供相应的康复服务和帮助。

职工听力保护管理制度的实施有利于预防和减少职业性听力损失,保护职工的健康。

职工听力保护管理制度(2)第一条职工听力保护系指噪声、听力测试与评定、工程控制措施、护耳器的要求及使用、职工培训以及记录保存等。

第二条直属企业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制定职工听力保护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条根据有关法规要求,应在噪声作业场所设置监测点。

按卫生部《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卫法监发〔____〕第____号)的测量方法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测。

在作业场所噪声水平可能发生改变时,应及时监测变化情况。

第四第根据监测结果,确定本单位每工作____小时暴露于等效声级大于等于85dB(以下简称Laeq,885dB)的职工人群。

监测结果应以书面或公告形式通知有关职工。

凡Laeq,885dB的作业场所应有警示标识,进入该区域作业人员应佩戴护耳器。

第五条凡接触噪声的职工应按照卫生部《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____年卫生部第____号令)的检查项目及周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避免职业禁忌者从事接触噪声作业。

职工听力保护管理规定

职工听力保护管理规定

职工听力保护管理规定职工听力保护是一项重要的管理规定,旨在保护职工的听力健康。

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发展,职工长时间暴露在噪音环境中的机会越来越多,噪音对职工听力健康的影响也越来越严重。

为了确保职工的听力健康,各国纷纷出台了相应的管理规定。

本文将重点介绍职工听力保护管理规定的相关内容。

一、监测与评估职工听力保护管理规定要求雇主对工作场所的噪音进行监测与评估。

监测可以通过定期安装噪声测量仪器来进行,以确定噪音暴露水平是否符合职业健康安全标准。

评估则是通过对职工进行听力检测来确定是否出现听力损失。

监测与评估的结果应该记录并及时通知职工,确保他们了解工作场所的噪音暴露情况。

二、噪音控制措施职工听力保护管理规定要求雇主采取噪音控制措施来降低工作场所的噪音暴露水平。

这些措施可以包括使用噪音低的设备、建造隔音墙、采取隔音措施等。

此外,规定还要求优化工作流程,减少产生噪音的机械和设备的使用时间。

噪音控制措施的效果应该进行监测,并及时调整以确保其有效性。

三、个人防护装备职工听力保护管理规定要求雇主向职工提供个人防护装备,并确保其正确佩戴和使用。

个人防护装备可以包括耳塞、耳罩等。

雇主应该根据噪音暴露水平的不同,选择合适的个人防护装备,确保其有效防护。

同时,雇主还要提供培训,确保职工了解如何正确佩戴和使用个人防护装备。

四、职工培训与知情权职工听力保护管理规定要求雇主对职工进行机构培训,确保他们了解噪音对听力健康的影响以及职工保护措施的重要性。

培训的内容可以包括噪音的基本知识、噪音对听力健康的影响、个人防护装备的正确佩戴和使用方法等。

此外,规定还要求雇主向职工提供相关的信息和数据,让他们了解工作场所的噪音暴露情况。

五、跟踪与记录职工听力保护管理规定要求雇主定期跟踪和记录职工的听力健康状况。

跟踪可以通过定期进行听力检测来完成。

记录应该包括职工的听力检测结果、噪音暴露水平、个人防护装备的使用情况等。

跟踪与记录的目的是为了及时发现并应对可能存在的听力问题,确保职工的听力健康。

015.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卫法监发[1999]第620号)

015.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卫法监发[1999]第620号)

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在强噪声环境中作业职工的听力,降低职业性噪声聋发病率,根据《劳动法》及职业病防治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类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噪声作业场所职工的听力保护。

凡有职工每工作日8小时暴露于等效声级大于等于85分贝(以下简称“LAeq, 8〔85dB〕”)的企业,都应当执行本规范。

第三条企业应根据本规范要求,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订本单位职工听力保护计划,并指定接受过专门培训的人员负责组织和实施。

第二章听力保护的基本内容和要求第四条本规范所称听力保护包括噪声监测、听力测试与评定、工程控制措施、护耳器的要求及使用、职工培训以及记录保存等方面内容。

第五条企业应当根据噪声监测,确定本企业暴露于LAeq, 8(85dB)的职工人群。

监测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职工。

第六条对于暴露于LAeq, 8(85dB)的职工,应当进行基础听力测定和定期跟踪听力测定,评定职工是否发生高频标准听闻偏移(HSTS)。

当跟踪听力测定相对于基础听力测定,在任一耳的3000、4000和6000hz频率上的平均听闻改变等于或大于lOdB时,确定为发生高频标准听阈偏移。

对于发生高频标准听阈偏移的职工,企业必须采取听力保护措施,防止听力进一步下降。

第七条职工暴露于作业场所LAeq, 8(90dB)的,应当优先考虑采用工程措施,降低作业场所噪声。

噪声控制设备必须经常维修保养,确保噪声控制效果。

第八条职工暴露于LAeq, 8(85dB)的,应当配备具有足够声衰减值、佩戴舒适的护耳器,并定期进行听力保护培训、检查护耳器使用和维护情况,确保听力保护效果。

第九条企业应当建立听力保护档案,按规定记录、分析和保存噪声暴露监测数据和听力测试资料。

第三章噪声监测第十条企业应当每年对作业场所噪声及职工噪声暴露情况至少进行一次监测。

在作业场所噪声水平可能发生改变时,应当及时监测变化情况。

第十一条测量稳态噪声,可使用声级计A网络“慢档”时间特性,并取5秒内的平均读数为等效连续声级。

职工听力保护管理规定

职工听力保护管理规定

职工听力保护管理规定一、概述现代社会中,噪音已成为日常生活和工作环境中普遍存在的问题。

长期暴露在高噪音环境中对人们的身体健康和心理健康都会产生负面影响。

为了保护职工的听力健康,维护工作环境的安全和健康,制定职工听力保护管理规定是非常必要的。

二、目的本规定的目的是确保职工在工作中不受高噪音环境的危害,保护其听力健康,同时促使企事业单位合理规划、科学设计和科学管理以改善工作环境。

三、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包括各级管理人员和劳动者。

四、职工听力保护管理原则1. 预防为主:通过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降低噪音对职工听力的伤害风险。

2. 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技术措施:根据工作环境中噪音的特点和水平,制定相应的技术措施来降低噪音。

3. 全员参与: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其自我保护和自我监督能力。

4. 定期检测:企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对噪音环境及职工的听力进行检测,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5. 持续改进:企事业单位应当不断改进职工听力保护管理工作,提高工作环境的质量和职工的满意度。

1. 噪音源控制a. 在工作环境设计和改造中,应优先考虑降低噪音水平的设备和处置方法。

b. 对于已有的噪音源,应采取声音隔离、隔音板等技术手段来降低噪音的传播。

2. 个体防护措施a. 提供适当的个体防护用品,如防噪耳塞、防噪耳机等,供职工使用。

b. 对需要长时间暴露在高噪音环境中的职工,应当提供岗位轮换和休息的机会,以减少对听力的危害。

3. 职工培训和教育a. 对职工进行噪音危害和防护知识的培训,使其具备自我保护和监督能力。

b. 提供各种宣传资料,如海报、手册等,向职工普及噪音危害和防护知识。

4. 定期检测和评估a. 建立听力检测制度,对职工的听力进行定期检测和评估。

b. 对噪音环境进行定期检测,确保其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5. 监督和处罚a. 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工听力保护管理的监督机制,确保管理措施的有效执行。

职工听力保护管理规定(3篇)

职工听力保护管理规定(3篇)

职工听力保护管理规定一、概述现代社会中,噪音已成为日常生活和工作环境中普遍存在的问题。

长期暴露在高噪音环境中对人们的身体健康和心理健康都会产生负面影响。

为了保护职工的听力健康,维护工作环境的安全和健康,制定职工听力保护管理规定是非常必要的。

二、目的本规定的目的是确保职工在工作中不受高噪音环境的危害,保护其听力健康,同时促使企事业单位合理规划、科学设计和科学管理以改善工作环境。

三、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包括各级管理人员和劳动者。

四、职工听力保护管理原则1. 预防为主:通过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降低噪音对职工听力的伤害风险。

2. 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技术措施:根据工作环境中噪音的特点和水平,制定相应的技术措施来降低噪音。

3. 全员参与: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其自我保护和自我监督能力。

4. 定期检测:企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对噪音环境及职工的听力进行检测,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5. 持续改进:企事业单位应当不断改进职工听力保护管理工作,提高工作环境的质量和职工的满意度。

五、职工听力保护管理措施1. 噪音源控制a. 在工作环境设计和改造中,应优先考虑降低噪音水平的设备和处置方法。

b. 对于已有的噪音源,应采取声音隔离、隔音板等技术手段来降低噪音的传播。

2. 个体防护措施a. 提供适当的个体防护用品,如防噪耳塞、防噪耳机等,供职工使用。

b. 对需要长时间暴露在高噪音环境中的职工,应当提供岗位轮换和休息的机会,以减少对听力的危害。

3. 职工培训和教育a. 对职工进行噪音危害和防护知识的培训,使其具备自我保护和监督能力。

b. 提供各种宣传资料,如海报、手册等,向职工普及噪音危害和防护知识。

4. 定期检测和评估a. 建立听力检测制度,对职工的听力进行定期检测和评估。

b. 对噪音环境进行定期检测,确保其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5. 监督和处罚a. 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工听力保护管理的监督机制,确保管理措施的有效执行。

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

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

工业企业职工挺立保护规范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卫生部1999年12月2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在强噪声环境中作业职工的听力,降低职业性噪声聋发病率,根据《劳动法》及职业病防治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类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噪声作业场所职工的听力保护。

凡有职工每工作日8小时暴露于等效声级大于等于85分贝(以下简称“LAeq,8[85dB]”)的企业,都应当执行本规范。

第三条企业应根据本规范要求,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职工听力保护计划,并指定接受过专门培训的人员负责组织和实施。

第二章听力保护的基本内容和要求第四条本规范所称听力保护包括噪声监测、听力测试与评定、工程控制措施、护耳器的要求及使用、职工培训以及记录保存等方面内容。

第五条企业应当根据噪声监测,确定本企业暴露于LAeq,8(85dB)的职工人群。

监测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职工。

第六条对于暴露于LAeq,8(85dB)的职工,应当进行基础听力测定和定期跟踪听力测定,评定职工是否发生高频标准听阈偏移(HSTS)。

当跟踪听力测定相对于基础听力测定,在任一耳的3000、4000和6000hz频率上的平均听闻改变等于或大于10dB时,确定为发生高频标准听阈偏移。

对于发生高频标准听阈偏移的职工,企业必须采取听力保护措施,防止听力进一步下降。

第七条职工暴露于作业场所LAeq,8(90dB)的,应当优先考虑采用工程措施,降低作业场所噪声。

噪声控制设备必须经常维修保养,确定噪声控制效果。

第八条职工暴露于LAeq,8(85dB)的,应当配备具有足够声衰减值、佩戴舒适的护耳器,并定期进行听力保护培训、检查护耳器使用和维护情况,确保听力保护效果。

第九条企业应当建立听力保护档案,按规定记录、分析和保存噪声暴露监测数据和听力测试资料。

第三章噪声监测第十条企业应当每年对作业场所噪声及职工噪声暴露情况至少进行一次监测。

在作业场所噪声水平可能发生改变时,应当及时监测变化情况。

工业企业员工听觉保护规范

工业企业员工听觉保护规范

工业企业员工听觉保护规范
1. 引言
工业企业通常存在噪音环境,员工长期处于噪音工作环境中容
易导致听觉损伤。

为了保护员工的听力健康,制定和执行听觉保护
规范是必要的。

2. 规范内容
2.1 噪音管理措施
工业企业应采取一系列噪音管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 定期进行噪音检测和评估,确保噪音水平符合相关法规标准。

- 采用噪音控制技术,如隔音墙、隔音罩等,降低工作场所的
噪音水平。

- 安装噪音控制设备,如降噪耳机等,保护员工的听力。

2.2 职工培训和教育
工业企业应提供听觉保护的培训和教育,包括但不限于:
- 向员工提供关于噪音和听力损伤的知识,使其了解噪音对听
力的影响。

- 教育员工正确佩戴和使用听觉保护设备,如耳塞、耳罩等。

- 提供有效的沟通技巧,以减少员工在噪音环境中的声音干扰。

2.3 监督和执行
工业企业应建立有效的监督和执行机制,包括但不限于:
- 设立听觉保护规范的责任部门和人员,并定期进行评估和监督。

- 对员工进行听力检测,及时发现并处理听力问题。

- 针对违反听觉保护规范的行为进行相应处罚,确保规范的执行。

3. 相关法规和标准
工业企业员工听觉保护规范应符合国家和地区相关法规和标准,包括但不限于:
- 《职业病防治法》
- 《职业健康安全条例》
- 《噪声与振动危害职业健康防护标准》
4. 结论
工业企业员工听觉保护规范的制定和执行是保护员工听力健康
的必要措施。

通过采取噪音管理措施、提供培训和教育、建立监督
和执行机制等措施,可有效减少员工在噪音环境下受到的听力损伤风险。

企业职工听力保护管理规定

企业职工听力保护管理规定

企业职工听力保护管理规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管理规定1、职工听力保护系指噪声、听力测试与评定、工程控制措施、护耳器的要求及使用、职工培训以及记录保存等。

2、单位职业卫生管理部门(人员)负责制定职工听力保护计划并组织实施。

3、单位应在噪声作业场所设置监测点。

按卫生部《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卫法监发[1999]第620号)的测量方法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检测。

在作业场所噪声水平可能发生改变时,应及时监测变化情况。

4、根据监测结果,确定本单位每工作8小时暴露于等效声级大于等于85dB(以下简称”Laeq,8≥85dB”)的职工人群。

监测结果应以书面或公告形式通知有关职工。

凡Laeq,8≥85dB 的作业场所应有警示标识,进入该区域作业人员应佩戴具有足够声衰减值、合适有效的护耳器。

5、凡接触噪声的职工应按照卫生部《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2002年卫生部第23号令)的检查项目及周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避免职业禁忌者从事接触噪声作业。

6、对于暴露于Laeq,8≥85dB的职工,应按听力保护规范的听力测试与评定方法进行基础听力测定和定期跟踪听力测定,评定职工是否发生高频标准听阈偏移(HSTS)。

对于发生高频标准听阈偏移的职工,应采取听力保护措施,防止听力进一步下降。

7、在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中,应加强对噪声源的工程控制,噪声控制设计应符合GBJ87《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和GBZ1《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规定。

噪声控制设备应经常维修保养,确保噪声控制效果。

8、应对职工进行听力保护培训,主要内容包括:(1)噪声对健康的危害;(2)听力测试的目的和程序;(3)噪声实际检测结果及噪声危害控制的一般方法;(4)各类型护耳器的优缺点、声衰减值和如何选用、佩戴、保管和更换等。

9、应建立健全听力保护档案,主要内容包括:(1)噪声岗位基本情况;(2)作业场所噪声监测结果及评价;(3)接触噪声职工的听力测定和定期体检结果;(4)控制噪声工程项目的开展情况;(5)噪声个人防护用品的发放、使用台帐。

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卫法监发【1999】620号)

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卫法监发【1999】620号)

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目录1详情2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听力保护的基本内容和要求▪第三章噪声监测▪第四章听力测试与评定▪第五章工程控制▪第六章护耳器▪第七章听力保护培训▪第八章记录保存▪第九章附则1详情· 【法规标题】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 【颁布单位】卫生部· 【发文字号】卫法监发[1999]第620号· 【颁布时间】1999年12月24日· 【生效时间】1999年12月24日· 【全文】2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听力保护的基本内容和要求第三章噪声监测第四章听力测试与评定第五章工程控制第六章护耳器第七章听力保护培训第八章记录保存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在强噪声环境中作业职工的听力,降低职业性噪声聋发病率,根据《劳动法》及职业病防治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类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噪声作业场所职工的听力保护。

凡有职工每工作日8小时暴露于等效声级大于等于85分贝(以下简称“LAeq,8≥85dB”)的企业,都应当执行本规范。

第三条企业应根据本规范要求,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订本单位职工听力保护计划,并指定接受过专门培训的人员负责组织和实施。

第二章听力保护的基本内容和要求第四条本规范所称听力保护包括噪声监测、听力测试与评定、工程控制措施、护耳器的要求及使用、职工培训以及记录保存等方面内容。

第五条企业应当根据噪声监测,确定本企业暴露于LAeq,8≥85dB的职工人群。

监测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职工。

第六条对于暴露于LAeq,8≥85dB的职工,应当进行基础听力测定和定期跟踪听力测定,评定职工是否发生高频标准听阈偏移(HSTS)。

当跟踪听力测定相对于基础听力测定,在任一耳的3000、4000和6000Hz频率上的平均听阈改变等于或大于10dB时,确定为发生高频标准听阈偏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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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
卫法监发[1999]第620号
卫生部关于发布《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计划单列市卫生局,国务院有关部、委、局、总公司,有关行业协会,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为加强工业企业职工的听力保护工作,有效的预防、控制和逐步消除工作噪声对职工健康的影响,促进工业企业加强自身管理,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我部在原劳动部下达的《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定》起草任务的基础上,继续委托国家经贸委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和北京医科大学起草了《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并征求了有关方面的意见。

现予以发布。

请结合本行业、本企业的特点,认真贯彻实施。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开展宣传培训和监督指导工作。

附件: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在强噪声环境中作业职工的听力,降低职业性噪声聋发病率,根据《劳动法》与职业病防治的有关规定,制度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类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噪声作业场所职工的听力保护。

凡有职工每工作日8小时暴露于等效声级大于等于85分贝(以下简称“LAeq,8≥85dB”)企业,都应当执行本规范。

第三条企业应根据本规范要求,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订本单位职工听力保护计划,并指定接受过专门培训的人员负责组织和实施。

第二章听力保护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第四条本规范所称听力保护包括噪声监测、听力测试与评定、工程控制措施、护耳器的要求与使用、职工培训以与记录保存等方面内容。

第五条企业应当根据噪声监测,确定本企业暴露于LAeq,8≥85dB的职工人群监测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职工。

第六条对于暴露于LAeq,8≥85dB的职工,应当进行基础听力测定和定期跟踪听力测定,评定职工是否发生高频标准听阈偏移(HSTS)。

当跟踪听力测定相对于基础听力测定,在任一耳的3000、4000和6000HZ频率上的平均听阈改变等于或大于10dB时,确定为发生高频标准听阈仿移。

对一地发生高频标准听阈仿移的职工,企业必须采取听力保护措施,防止听力进一步下降。

第七条职工暴露于作业场所LAeq,8≥90dB的,应当优先考虑采用工程措施,降低作业场所噪声。

噪声控制设备必须经常维修保养,确保噪声控制效果。

第八条职工暴露于LAeq,8≥85dB的,应当配备具有足够声衰减值、佩戴舒适的护耳器,并定期进行听力保护培训、检查护耳器使用和维护情况,确保听力保护效果。

第九条企业应当建立听力保护档案,按规定记录、分析和保存噪声暴露监测数据和听力测试资料。

第三章噪声监测
第十条企业应当每年对作业场所噪声与职工噪声暴露情况至少进行一次监测。

在作业场所噪声水平可能发生改变时,应当与时监测变化情况。

第十一条测量稳态噪声,可使用声级计A网络“慢档”时间特性,并取5秒内的平均读数为等效连续声级。

声级计应当彩符合国家标准《声级计的电、声性能和测量方法》(GB3785)中规定的第2型以上的声级计。

第十二条测量非稳态噪声,应当使用2型以上的积分声级计或个人噪声暴露计(剂量计)。

测量仪器应符合国家标准《积分平均声级计》(GB/T17191)或者国家标准《个人声暴露计技术要求》(GB/T15952)的规定。

第十三条测量点应当选在职工作业点的人头位置,职工无需在场。

如职工需在场或在周围走动,测量点高度应参照人耳高度,距外耳道水平距离约0.1米。

第十四条测量技术细节与记录报告的填写可参照国际标准《声学──在作业环境中测量与评价噪声暴露指南》(ISO9612)与有关国家标准。

第十五条噪声测量仪器应当按规定定期接受法定部门检定,噪声监测人员应当受过有关专业培训。

第四章听力测试与评定
第十六条首次在LAeq,8≥85dB场所中从事工作的职工,应当在3个月内接受听力测试,得出的听力图称为基础听力图。

本规范发布之前已在LAeq,8≥85dB场所中工作而又未做过基础听力检查的职工,应当在本规范发布之日起一年内补做基础听力测定。

第十七条暴露于LAeq,8≥85dB<100dB噪声作业场所的职工,应当每
两年进行一次跟踪听力测定;暴露于LAeq,8≥100dB的,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跟踪听力测定。

跟踪听力图与基础听力图进行对比,排除其他影响因素,并按《声学──耳科正常人的气导阈与年龄和性别的关系》(GB7582)的规定进行修正以后,作为评定职工是否发生因职业性噪声危害引起高频标准听阈偏移的依据。

第十八条对于已发生高频标准听阈偏移的职工,应当在14天内以书面形式将测试结果通知本人,并采取相应听力保护措施。

第十九条听力测试所使用的听力计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听力计第一部分:纯音听力计》(GB/T7341.1)的要求;听力计的较准和测听室环境噪声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声学──耳科正常人的气异听阈测定一听力保护》(GB7583)的规定。

听力测试人员应当受过有关专业培训。

第二十条进行听力测试之前14小时内,被测职工不得暴露于噪声作业场所和其他非职业噪声环境。

第二十一条听力测试应当采用纯音气导法。

测试频率至少应当包括500、1000、2000、3000、4000和6000Hz。

第五章工程控制
第二十二条工程措施包括设置隔声监控室、对强噪声机组安装隔声罩、作业场所的吸声处理以与在声源或声通路上装配消声器和对设备的隔振处理等。

在管理上应当特别注意选用低噪声设备、零部件和新工艺流程,替代旧的强噪声设备、零部件和生产工艺。

第二十三条在采取工程控制措施之前,应当首先识别主要噪声与其特性,以便提高控制效率,降低工程费用。

第二十四条对于存在强噪声设备而职工无需长时间在该设备旁工作的场所,应当设置隔声监控室;职工需长时间在强噪声设备旁工作且混响声较强的作业场所,应当尽可能采取吸声降噪措施,使该场所的平均吸声系数高于0.3;对于噪声源数量少且比较集中,易于处理的场所,应当优先考虑采取声源隔离措施降低噪声。

企业进行噪声控制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87)和国际标准《声学──低噪声工作场所设计推荐实践》(ISO11690)的规定。

第六章护耳器
第二十五条企业应当提供三种以上护耳器(包括不同类型不同型号的耳塞或耳罩),供暴露于LAeq,8≥85dB作业场所的职工的选用。

第二十六条职工佩戴护耳器后,其实际接受的等效声级应当保持在85dB以下。

第二十七条护耳器现场使用实际声衰减值,按以下方法计算:将护耳器声衰减量的试验室测试值或者厂家标称值,换算为国际标准《佩戴护耳器时有效A计权声级的评价》(ISO 4869─2)所定义的护耳器单值噪声降低数(SNR),再乘以0.6。

护耳器单值噪声降低数可按该ISO标准或者有关国家标准进行计算。

第七章听力保护培训
第二十八条企业应当每年对暴露于LAeq,8≥85dB的作业场所的职工进行听力保护培训。

第二十九条听力保护培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噪声对健康的危害;
(二)听力测试的目的和程序;
(三)本企业噪声实际情况与操场危害控制的一般方法;
(四)使用护耳器的目的,各类型护耳器的优缺点、声衰减值和如何选用、佩戴、保管和更换等。

第三十条作业场所、生产设备或者防护设备改变时,培训内容应当相应更新。

第八章记录保存
第三十一条企业应当妥善保存作业场所噪声测定、职工噪声暴露测量、职工听力测试和护耳器使用与管理记录。

第三十二条职工听力测试记录应包括下列主要项目:
(一)职工姓名和工种;
(二)测听日期和地点,测听前脱离噪声环境的时间;
(三)测试者姓名;
(四)最近一次听力计声学校准数据与检定日期;
(五)测听室环境噪声级数据;
(六)测试结果。

第三十三条作业场所噪声测定、职工噪声暴露测量等情况应当定期向职工公布;应职工要求,个人听力保护记录应当随时提供本人查阅。

第三十四条职工调至另一个企业如果继续从事暴露于噪声的作业,原企业应将所有有关记录转移到新单位。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对违反本规范的行为依照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本规范所引用的标准为当时有效版本,执行本规范时应当注意选择使用相应标准的最新版本。

第三十六条本规范所引用的标准为当时有效版本,执行本规范时应当注意选择使用相应标准的最新版本。

颁布日期:1999年12月24日
执行日期:1999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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