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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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光前医院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医院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规范收费行为,加强收
费的透明度和记、收费人员的责任意识,维护广大群众的利益。
第二条制度适用范围:各科室提供的各种基本医疗服务、医用材
料和药品等医疗服务价格和行为。
第三条成立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小组:组长:黄向阳,副组长:洪慧良、李瑞锋、李怀阳,成员:李满堂、陈秋华、吴清艺、黄文革、黄清延、李晓飞、陈维城。负责检查和监督医疗价格执行情况,切实维护患者的利益。
第四条列入责任追究范围的行为:
(一)、自立服务项目或自定价格标准;
(二)、擅自提高医疗服务价格标准;
(三)、重复收费、无医嘱收费;
(四)、超医嘱规定的内容、范围和时间收费;
(五)、同一服务项目分解为若干项目收费;
(六)、超越“除外内容”规定的范围,擅自增加卫生材料品种和
服务内容并收费;
(七)、药品和医用材料不按规定作价;
(八)、可重复使用的医用材料按一次性材料收费;
(九)、属自主选择的服务和相关医疗用品未征得患者同意收费;(十)、擅自提前或推迟执行有关医药价格政策;
第五条界定和追究依据
以现行福建省医疗服务价格标准为依据,患者与医院自行协商
处理的,以双方达成的协议为处理依据;患者通过政府部门处理收
费争议的,以同级物价部门(物价检查所)的法律文书为责任追究
依据。
第六条责任追究程序
(一)患者与医院自行协商处理的基程序
1、患者向医院提出收费异议;
2、由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小组人员进行自审;
3、根据自审结果向患者作出合理解释或与患者协商并达成共识;
4、属违反医疗收费规定的,根据本制度规定进行处理;
5、自行协商程序的工作时限为不超过五个工作日。
(二)患者通过政府部门处理收费争议的基本程序如患者经自行协
商不能解决或直接要求政府部门解决的,可通过政府部门解决。基
本程序如下:
1、患者向物价部门投诉举报;
2、物价部门根据调查结果依法处理,出具处理结果或相关法律
文书,并抄送市卫健委;
3、医院须根据物价部门的处理决定,根据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
进行处理;
4、自收到物价部门的法律文书到完成处理程序的工作时限为不
超过三个工作日。
第七条责任追究办法
医疗服务价格违规行为为医院自行作出违反有关医疗服务格价管理规定的价格标准和项目的行为。
1、凡医疗服务价格违规行为系乱收费造成的,经与患者自行协商后处的,经认定后,应立即纠正并全额退回多收金额,同时对患者的往返交通费等损失给予补偿。对有关责任人的违规行为列入当月效益考核和年终考核心。
2、如患者通过政府部门处理医疗价格争议的,医院应根据物价部门的处理决定进行处理。对于有关责任人的违规行为将根据情节严重作出处理,并取消当月效分配及列入年终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