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局案件主办人制度
政策法规处工作总结「」
政策法规处工作总结「」政策法规处工作总结「推荐」篇一:政策法规处工作总结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依法行政工作部署和全市交通运输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市交通运输依法行政工作实际,年初制定了《2021年南京交通运输依法行政工作要点》,明确了今年法制工作的任务和目标。
现将我处上半年工作落实情况和下半年工作安排汇报如下:一、2021年上半年所做的主要工作(一)推进普法品牌建设,全面完成普法中期检查任务今年是“六五”普法中期检查年,为做好交通运输“六五”普法工作,年初制定了《2021年南京交通运输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点》,明确本年度法制宣传教育的工作任务。
按照《南京交通运输普法品牌创建工作实施方案》的工作部署在抓落实上下功夫,3月份组织召开了普法品牌建设工作推进会。
对“法通四方——交通枢纽法治苑”普法品牌理念和核心价值进行了提炼和总结,制作了宣传册,在客运南站建设了普法品牌文化墙。
制作了交通法律法规宣传动漫视频和画册,通过客运枢纽、公路收费站、内河船闸、长江汽渡等窗口开展法制宣传,普法受众每日达1.5万人次。
在汽车客票背面印制法制宣传公益广告,每日向10万人次的旅客传递普法知识。
6月28日接受了市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组织的“六五”普法中期检查。
(二)推进地方交通立法,努力完善地方交通法规体系《南京市航道管理条例》立法工作推进顺利,该条例继4月份通过市政府的审议之后,先后通过了市人大的第一次审议、第二次审议。
在此期间,我处会同市航道处配合市人大、市政府组织召开了七场论证会,广泛征求了行政相对人、政府部门、人大代表和专家的意见,重点就《条例》设立的航道发展资金保障制度、航道工程建设用地取得方式、航道保护范围制度,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和行政处罚事项等,进行了反复论证修改。
《条例》的出台必将对于保护航道设施、促进我市航道发展发挥重要的法制保障作用。
同时对《南京市长江桥梁隧道条例》、《南京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实施一周年的执行情况进行了总结并上报市人大。
新郑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郑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郑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郑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郑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0.20•【字号】新政〔2015〕37号•【施行日期】2015.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新郑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郑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2015〕37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新郑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10月20日新郑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为进一步理顺全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体制,加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管理,提升全市交通运输行业管理和服务水平,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意见》(豫政〔2014〕65号)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意见》(郑政〔2015〕15号)精神,现就全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理顺管理体制,规范机构设置,完善保障机制,优化执法队伍结构,着力解决当前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体制不顺、机构重叠、职能交叉、多头执法、超员严重、治超不力等问题,建立权责明确、体系统一、监管有效、保障有力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体制,为实现我市交通运输现代化、交通执法规范化提供体制机制保障。
(二)基本原则一是政府主导,二是精简高效,三是积极稳妥。
二、主要内容(一)整合执法职能。
将分散在交通运输管理、干线公路管理、农村公路管理、道路运输管理、公交、出租汽车管理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监督检查以及货运源头治超等职能予以整合,交由新组建的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承担。
具体负责全市道路交通运输监督检查、执法工作和辖区内货运源头治超工作。
交通运输部五个禁止
交通运输部五个禁止【篇一:交通运输部专项整改“十个突出问题”,切实做到“五个严禁”】交通运输部专项整改聚焦群众反映最强烈、最关注、最敏感十个突出问题一、有关交通运输管理机构违规上路检查执法。
二、无执法资格人员上路执法。
三、对非法超限运输车辆只罚款(收费)、不卸载。
四、为非法超限运输车辆办理罚款“年票”、“月票”。
五、伙同社会闲散人员通过收费带车、放车或以其他约定形式,擅自放行非法超限运输车辆。
六、违规收取检测费和车辆保管费。
七、利用职权参与或者让亲友参与对非法超限运输车辆实施卸载的经济活动。
八、随意提高或降低治超执法标准。
九、向治超工作机构及执法人员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收费指标。
十、使用无检定合格证或超过检定周期的地磅。
要切实做到“五个严禁”一是严禁违规上路执法,二是严禁无执法资格的人员执法,三是严禁趋利执法,四是严禁擅自提高或降低执法标准,五是严禁乱罚款和乱收费。
【篇二:交通部五个规范】关于印发交通行政执法风纪等5个规范的通知交通运输部文件交体法发[2008]5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长江航务管理局,部内各单位:近年来,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认真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切实加强交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队伍整体素质逐渐增强,执法形象逐步改善。
但同时还存在着服务意识不强、执法行为不规范、执法风纪不严整、执法语言不文明、执法文书不统一、执法水平不高等突出问题。
这些问题影响了交通行政执法队伍的整体形象,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为进一步规范交通行政执法行为,加强交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树立交通行政执法队伍良好趵社会形象,部研究制定了《交通行政执法风纪》、《交通行政执法用语规范》、《交通行政执法检查行为规范》、《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和《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以下统称为《交通行政执法规范》并决定在全行业试行。
法制科的工作总结
法制科的工作总结•相关推荐况汇报如下:一、上半年工作总体情况上半年,我科克服科室人员少、工作繁杂等各种因素,工作日晚上加点、周末加班,力所能及的开展了监督法制工作和食品工作。
二、开展的具体工作(一)监督与法制工作1、编号文书日常管理工作法制科将编号文书分门别类登记在册,按时间顺序取用,定期对文书使用情况进行统计和核实,上半年共制作、发放各类编号文书531份,回收、作废编号文书5份。
2、行政执法案件管理阳光执法工程是具体并且复杂的执法工作要求,省、市局都提出了相对具体的要求,结合县局实际法制科一是针对我局部分定编定岗执法人员存在执法经验缺乏,执法功底薄弱的情况,法制科按照县局要求在年初对执法人员进行了执法工作的知识培训,在培训中将阳光执法工程的要求融入其中,主要对执法中的现场检查、当事人调查如何进行,笔录如何制作,证据如何取得等方面进行了培训,并对我局执法工作中主要用到的各相关律法规进行了学习和讨论,取得了不错的效果。
二是加强日常工作中的案卷初审工作针对县局执法案卷质量不高的情况,法制科积极做好案件的初审工作,通过制作《案件初审意见》,将案卷中需要修正的不足之处予以明确指出,对证据不扎实、事实不清楚的案件不予通过。
三是加强对下达文书的审查。
法制科对各队送来准备下达的告知和决定进行内容和程序审查,通过案件承办人员的自查和法制科的审查达到两道检查的目的,确保了文书的正确性、严肃性。
四是通过案件文书下达情况适时督促案件承办人员加强案件办理进度,要求承办案件按时结案,不能按时结案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五是积极督促办结案件的案卷整理,对75份申报结案的案件进行审查。
3、做好投诉举报情况处理20xx年上半年,县局共接收市局流转投诉举报处理单11份,处理情况按时回复率100%,未出现因处理不到位被再次投诉的情况。
在日常工作中法制科接待前来投诉、询问相关事项的11人次,制作投诉举报处理单进行处理的有2起,全部投诉均得到了满意的答复。
业务主办岗位职责
关于业务主办设置岗位职责及任用的办法根据《组织设计方案》,业务主办是在集团公司职能部门设置的协助部门领导处理部门主要业务的人员。
各部门新任用的业务主办要求具有大专以上文化,45岁以下,熟悉部门的中心工作和主要任务,业务能力较强,部门情况熟悉,爱岗敬业,团结同志、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的口头和书面表达能力。
各部门的业务主办由部门提出任用意见,报人力资源部审核后提交总经理办公会审定任用。
各部门业务主办的设置和主要职责为:一、综合办公室2人1、负责草拟、校对、印制、处理、传递、催办、督办和归档公文及其他文书;2、负责有关会议的记录;3、负责公务车管理、业务接待、低耗品管理、设施设备维护、会议安排、会议室管理;4、处理办公室日常事务、临时性任务;5、善于积累写作素材,注重工作质量,不断提高办文、办事等工作能力。
提高工作效率。
6、完成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
二、人力资源部1人1、负责总部和中层副职以上干部工资的发放;2、负责总部五大保险、公积金等的申报;3、负责办理总部员工退休手续,协助各分公司办理有关退休手续;4、负责办理劳动合同签订、续签、解除等手续;5、负责集团劳动工资的统计工作;6、工伤保险理赔手续的办续;7、负责员工档案的建立,有关材料的归集、整理。
8、完成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
三、信息中心(宣传部)1人1、根据上级文件要求及集团公司工作安排草拟相关文件、总结和材料;2、负责集团先进典型和重要信息的采编、宣传和上报;3、负责做好集团公司重要工作会议的宣传工作;4、负责信息中心日常事务的管理和协调;5、负责公司网络信息的管理,确保网络信息安全;6、负责公司网站的正常运行、推广和更新;7、负责公司信息化建设规划、实施和更新;8、负责《临沧市交通运输集团信息》内刊的采编;9、协助基层单位和部门解决网络信息服务技术问题;10、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四、安全部1人1、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和集团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督促各单位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职责,坚持“一岗双责制,做到安全责任层层落实;2、协助部长负责重、特大事故的组织、救援、处理、信息报送、善后处理、统筹赔付、法律诉讼等任务。
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规章制度.doc
9.将行政处罚文书备案。
第二十二条交通行政强制执行必须遵循依法强制执行、合理强制执行、预先告诫的原则,可以由旗局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采用加罚、征收滞纳金或强行拆除的方法,执行过程须遵循以下程序:(一)告诫;(二)执行;第五章行政执法过错及过错责任追究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过错行为,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因故意、过失违法行使职权,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是指对执法人员造成的执法过错进行调查、确定责任、决定处分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旗局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因故意或者过失,给国家、集体、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过错责任。
第二十五条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教育与惩罚相结合、处分与责任相适应原则。
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认定和追究工作,按照民主集中制和集体负责制的原则,认定过错责任并决定过错责任人承担责任的方式。
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受理错案投诉和对过错责任追究的具体执行。
涉及党纪、政纪处分的,移交旗局纪委处理。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过错责任:(一)认定实事不清、证据不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二)错误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四)超越和滥用职权或者违法实施收费、罚款、许可和强制措施等具体行政行为的;(五)行政执法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六)处理结果有悖于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七)违法实施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行政执法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而改变原行政行为的;(二)由于管理相对人的过错或不可抗力造成执法错误的;(三)行政执法人员所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四)执行上级或本级行政机关错误决定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追究行政执法人员责任的;(六)其他不予追究的情形。
陕西省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裁量管理办法
陕西省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裁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运输行政处罚(以下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确保行政处罚公开、公平、公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陕西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及部颁相关规章,结合我省道路运输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综合考虑违法情节、违法手段、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对拟适用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综合裁量的权限。
第四条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运政稽查部门具体实施行政处罚权。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政策法规部门负责对同级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政策法规部门和监察部门负责对同级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第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同类违法行为,在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当。
(二)过罚相当原则.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危害程度等,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作出适当的行政处罚.禁止处罚畸轻畸重、重责轻罚、轻责重罚。
(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把纠正违法行为作为首要目标,既要制裁违法行为,又要教育当事人自觉遵守法律。
行政处罚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不得超越法定的自由裁量幅度和范围。
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中,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责令改正的违法行为,必须要求当事人限期改正。
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制度
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发挥安全生产社会监督作用,及时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全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隐患、安全生产事故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市交通运输局或有关部门举报。
举报人可以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局安委会成员单位及各县、区交通运输局要设立举报电话或举报信箱,并向社会公布。
市交通运输局举报电话:12328(市交通运输局综合服务热线)。
第四条各部门和单位接到举报后,应尽可能要求所举报的情况具体明确,包括安全生产隐患、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名称、地点、行为时间和行为人等。
举报人可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和当面举报等方式,也可以委托他人举报,提倡署名举报。
第五条受理举报电话应当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对于实名举报,认为内容不清的,可以请举报人补充情况,并为举报人保密。
对举报人不愿提供本人姓名、身份、单位以及不愿公开自己举报行为的,应尊重举报人的意愿。
第六条各部门和单位接到有关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隐患、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后,属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核查处理;超出管辖权限的,应向举报人说明情况,告知其有权处理机关。
第七条各部门和单位接到涉及安全生产的举报电话、信函后,应及时进行核查,情况属实的,要及时立案查处。
一般举报案件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对情况严重、紧急、线索清楚的举报案件,要争取在最短时间内办理完毕,并按规定逐级上报;涉及多个部门的举报案件,主办部门可要求其他部门联合办案,共同配合查处。
第八条对查证属实的举报案件,要及时消除违法违规状态,消除事故隐患,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九条凡受理的安全生产实名举报电话、信函处理完毕后,由受理部门将处理情况反馈举报人。
凡收到上级有关部门转来的举报信函,办理完毕后,也应以书面形式向上级来函部门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实施交通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健全交通行政执法制度,规范交通行政执法行为,明确法律责任,提高执法水平,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是指本局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为保障法律、法规正确、有效的实施而建立的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承担行政执法责任的工作制度。
第四条行政执法责任制实行主要领导负责与执法人员层级负责相结合,执法责任与执法保障、执法监督相结合,执法奖励与过错追究相结合的制度。
第五条行政执法责任制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行政执法必须做到合法、公正、廉洁、高效; 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文书规范。
第六条本单位工作人员履行执法责任制的情况作为年终工作考核、提拨使用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七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局全体行政执法工作人员。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八条成立**伦春自治旗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组长由局长担任,各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办公室、财务科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对行政执法工作的推进和执法责任制的落实实施全面领导。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具体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工作,并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局长是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对交通行政执法负全面责任,就承担的行政执法工作向旗人大、旗政府和市交通运输局负责。
副局长为本单位行政执法第二责任人,就分管的行政执法工作向局长负主管责任,负责协助局长组织、指导、协调全局的行政执法、法制建设工作。
第十条各承担交通行政执法职责的队、所、站的正职是本单位的直接执法责任人,就承担的执法工作向主管的局领导负责。
第十一条各执法岗位的执法人员是具体执行法律法规的责任人,就承担的执法任务向本单位执法负责人负责。
第十二条在执法活动中直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执法人员,是该行政行为的直接责任人;案件共同承办的,共同承办人为共同责任人;经审批作出的行政行为,审核人为审核责任人,批准人为批准责任人。
行政处罚情况的自查报告
行政处罚情况的自查报告行政处罚情况的自查报告「篇一」为进一步加强《行政处罚法》的贯彻实施,增强依法行政观念,根据市政府法制办《关于开展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情况自查的通知》的文件精神要求,我局认真组织开展了行政处罚实施情况的自查工作,现将近三年来行政处罚工作开展情况报告如下:一、行政处罚实施情况铜陵市港航(地方海事)管理局于去年10月份由原铜陵市地方海事(港航管理)局与铜陵市港口局规费征稽中心组建成立。
近三年来,在市交通运输局、省地方海事局指导下,两局行政执法工作有序开展,行政处罚工作依法依规进行,办结了港口类行政处罚2起,海事类行政处罚3起,累计行政处罚5件,其中:2件为一般程序,3件为简易程序。
5起行政处罚案件均已结案,并未发生处罚当事人要求行政复议及诉讼的情况。
通过有效行政执法和适度的行政处罚措施,严厉打击了行业内违法经营行为,保护了港口、船舶运输从业人员合法利益,营造了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同时广大的行业从业人员也获得了守法教育。
二、执法制度建设及落实情况多年来,在执法工作中我们一直注重各项行政执法制度的贯彻执行,行政处罚工作严格保证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以及所遵循的法律法规依据准确无误。
今年我局制定了各项行政执法制度,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工作,局水上综合执法大队及局属各单位在办公场所对执法依据、处罚程序等进行了公示,同时我局安排专项执法经费及执法交通工具,充分保障各项执法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规范处罚裁量权情况我局在开展行政处罚过程中,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充分考虑违法事实及对社会产生的危害影响,严格保护违法相对人的合法权利及精确执法人员处罚裁定问题。
在具体行政处罚行为中,我局认真贯彻落实《铜陵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科学合理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按照“服务-教育-整改-处罚”四步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同时依照《安徽省海事港航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试行)》开展行政处罚,杜绝了行政处罚处罚标准随意性。
交通运输局工作规则
交通运输局工作规则【篇一:交通运输局权力运行制度】北湖区交通运输局权力运行制度目录第一部分部门行政职权、责任体系、权力行使依据、运行流程及风险防范1.行政职权项目汇总表??????????????????42.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北政办发〔2010〕号????38 3.北湖区交通运输局机构设置和隶属管理单位一览表?????46 4.北湖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权力运行一览表??????????47 5.办公室????????????????????????48 6.政策法规股??????????????????????62 7.计划统计股??????????????????????78 8.财务审计股??????????????????????80 9.安全运输股??????????????????????83 10人事政工股?????????????????????92 11.监察室???????????????????????98第二部分规范权力运行配套保障、监督制约、责任追究制度1.北湖区交通运输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操作规定(试行)??1052.北湖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1233.北湖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重大案件审批备案制度????1304.北湖区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说明制度??????????132 5.北湖区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听证制度??????????134 6.全区交通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137 7.全区交通行政法制文书制作程序制度??????????140 8.北湖区交通运输局行政复议工作制度??????????152 9. 北湖区交通运输局财务管理办法????????????156 10.全区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法律、法规和规章学习制度????161 11.全区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162 12.北湖区交通运输行政处罚文书使用和管理制度??????165 13.北湖区交通运输局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化解制度??167 14.北湖区交通运输局机关工作人员首问责任制度??????171 15.治超执法“十条禁令”????????????????173 16.北湖区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174 17.市直交通系统行政审批程序规定(试行)????????180 18.区直交通系统行政审批制度??????????????187 19.北湖区交通运输局公开办事制度????????????194 20.北湖区交通运输局工作规则??????????????196 21.北湖区交通运输局收文收件处理实施办法????????212 22.北湖区交通运输局信息公开工作制度??????????215 23.北湖区交通运输局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制度???????218 24.北湖区交通运输局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具体规定????????????????????????22025.北湖区交通运输局服务承诺制?????????????223第三部分规范权力运行考核评价体系1.北湖区交通运输局权力运行监督检查制度????????2242.北湖区交通运输局三项谈话制度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制度?2263.北湖区交通运输局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考核评比暂行办法2324.北湖区交通运输局各科室行政权力运行——月工作绩效考核表??????????????????????????236行政职权项目汇总表一、行政职权共有(97)项 1.行政许可权(12)项 2.行政确认权(2)项 3.行政处罚权(76)项 4.行政强制权(1)项 5.行政检查权(6)项二、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50)个市交通运输局行政许可职权目录表【篇二:平阳县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章制度材料汇编20140826】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章制度材料汇编平阳县交通运输局二〇一四年十二月目录1、平阳县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防火)委员会组成人员及职责分工2、平阳县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3、平阳县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评制度4、平阳县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会议制度5、平阳县交通运输局行业安全生产检查制度6、平阳县交通运输局行业安全生产学习教育培训制度7、平阳县交通行业事故报告、处理制度8、平阳县交通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9、平阳县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整改和挂牌督办制度10、平阳县交通运输行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11、平阳县交通运输行业应急管理制度12、平阳县交通运输行业安全应急管理措施13、平阳县交通运输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制度14、平阳县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履职报告制度15、平阳县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约谈制度16、平阳县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事故查处、责任追究制度17、平阳县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事故分析通报制度18、平阳县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制度19、平阳县交通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20、平阳县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情况通报监督奖励制度21、平阳县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告诫警示谈话制度22、平阳县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行政问责追究制度23、平阳县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24、平阳县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挂牌督办办法25、平阳县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工作制度26、平阳县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27、平阳县交通运输行业重点安全生产问题定期分析研究制度28、平阳县客运、危险品运输企业安全评估制度29、平阳县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机制考核制度30、平阳县营运车辆驾驶人员“黑名单”管理制度31、平阳县重点安全监管交通运输企业公布制度32、平阳县交通运输企业卫星定位装臵使用制度平阳县交通运输局文件平交?2013?88 号关于调整平阳县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防火)委员会组成人员及职责分工的通知交通运输系统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全县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各级工作责任,充分发挥县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防火)委员会(以下简称局安委会)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职能,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根据局领导班子人事变动和成员分工的实际,经研究决定,对局安委会组成人员及职责分工做如下调整:一、局安全生产(防火)委员会主任:林大雪(局长)副主任:林开杰(副局长、常务副主任)李顺达(副书记、运管局局长)林初潮(副局长)潘琪(副局长、港航局局长)吴志发(公路段段长)成员:王希光(副局长)祝益文(党委委员、人武部部长)于江平(局总工程师)苏泽富(总指挥部副指挥)温兴准(总指挥部副指挥)钱成(总指挥部总工程师)江永统(昆鳌快速通道指挥部副指挥)黄步梯(交管科科长)金进鸽(办公室主任)林顺(监察室主任)二、局安全生产(防火)委员会办公室主任:黄步梯(兼)副主任:周少微(建设科副科长)林军(运管局副局长)缪克滨(港航局副局长)黄光荣(公路段副段长)李庆明(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副站长)成员:林元利(交管科科员)胡志森(运管局安全办主任)黄朝辉(港航局港航管理科科长)李德富(公路段安全管理科科长)苏志斌(渡口办副主任)【篇三:6公路管理处制度汇编(2010年10月修改版大部分改为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处职责范围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路建设、公路养护、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
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工作规则》的通知
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5.04.16•【字号】•【施行日期】2015.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工作规则》的通知各市州交通局、厅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经2015年第3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新修订的《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交通运输厅2015年4月16日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一、为推进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增强政务工作透明度,进一步提高工作质量、行政效能和依法行政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参照《青海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交通运输部工作规则》,结合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全面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决议、决定以及交通运输部的工作部署,紧紧围绕全省“三区”建设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战略目标,全面履行部门职能,努力提高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建设学习型、服务型、法治型、负责任的廉洁政府部门,加快推进“四个交通”发展,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有力的交通运输保障。
三、交通运输厅工作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廉政建设,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
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忠实履行职责,顾全大局,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不断提高推进交通运输事业科学发展、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促进构建和谐社会的能力,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部门的实施意见
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部门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5.05.12•【字号】•【施行日期】2015.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部门的实施意见各市州交通局、厅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青海省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全面推进依法治省的实施意见》、《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实施意见》和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规定,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部门,结合我省交通运输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以及省委、省政府和交通运输部的要求,以建设法治型领导班子、法治型政府部门、法治型执法队伍为目标,把法治交通的要求贯穿到交通运输改革发展全过程,落实到交通运输改革发展各领域,不断推进行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努力建成交通运输法治政府部门,为我省交通运输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总体要求。
在省委、省政府和交通运输部的正确领导下,紧紧围绕“三区”发展战略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要求,以加快推进“四个交通”发展为目标,着力形成科学完备的交通运输法律规范体系、清晰高效的部门权力运行体系、公正规范的行政执法体系、完善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
把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部门建设摆上更加突出位置,与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一起研究、一起部署、一起落实。
以增强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提高制度建设质量,促进“三基三化”建设为着力点,培育法治思维,运用法治方法,把法治要求贯穿到交通运输规划建设、运营、管理、安全生产的各个领域,加快建成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正公开、廉洁高效、守法诚信法治政府部门。
案件主办人制度
案件主办人制度
是指在某个案件或项目中,有一个负责主导和推进工作的人员,负责案件或项目的组织、协调、管理和执行工作。
该制度旨在确保案件或项目的顺利进行,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案件主办人制度一般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
1.责任和权力:案件主办人具有对案件或项目的组织、协调、管理和执行工作的责任和权力。
2.案件调度:案件主办人负责案件的调度安排,分配和跟踪任务执行情况,确保案件进度和工作质量。
3.团队管理:案件主办人需要组建和管理一个专业团队,负责案件或项目的实施,包括人员的选拔、培训和绩效评估等。
4.信息管理:案件主办人负责案件或项目的信息管理,包括收集、整理、传递和归档相关信息,确保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5.协调沟通:案件主办人需要与相关部门、单位和人员进行密切的沟通和协调,解决问题、协调资源、促进合作,确保案件或项目的顺利进行。
6.风险管理:案件主办人需要预见并应对案件或项目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和风险,采取相应的措施和应对策略,确保案件或项目的顺利完成。
案件主办人制度的实施可以提高组织的效率和协作能力,加强项目或案件的管理和执行能力,推动工作的顺利进行。
然而,
要实施好案件主办人制度,需要明确责任和权力,建立完善的工作机制和流程,加强团队的培训和沟通,提高案件主办人的综合素质和能力。
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汇报材料
创新四个服务着力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永城市XXXXX局按照省政府和省交通运输厅、省运管局的安排部署,永城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扎实开展、大力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工作,通过“提升想服务的认识、增强会服务的本领、打造愿服务的队伍、注重真服务的内容”四大举措,取得了服好务的突出成效,交通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工作上了新台阶。
一、落实“五个保障”,提升想服务的认识一是成立了以XX局局长XXX同志为组长,全体班子成员为副组长的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领导组,做到了组织保障;二是制定了永城市XX局“推进道路运输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筹措资金300万元,完善服务型行政执法的基础设施建设,做到了措施保障;三是召开了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动员会、行业推进工作汇报会、现场观摩经验交流会、明确目标任务责任会,做到了落实保障;四是确定工作的时间节点,每日工作的进展实行倒计时,严格考核,做到了督导保障。
五是对涉及他人重大利益关系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及客运班线、出租汽车经营、驾驶员培训的许可实行风险评估制度和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经营许可及三万元以上罚款重大行政执法事项实行风险评估,做到了风险防控保障。
二、突出“七个抓手”,增强会服务的本领(一)转变工作职能。
由原来的路面执法向服务于道路运输市场转变,尽量减少路面执法。
监管大队制定了道路运输市场监管巡回服务制度,深入到各行业运输市场进行监督检查,了解市场情况,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二)更加便民服务。
一是设立便民窗口。
我局在市行政服务中心设置专门窗口、在综合性能检测站成立综合服务大厅,主要受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事宜和道路运输管理的有关业务,实现了一个窗口受理,一站式审批,一条龙服务;二是公开许可事项。
把许可程序申请的条件和材料、受理许可的时间与承诺以及有关法律依据,利用网络、媒体、板块等向社会广泛公示;三是优化行政许可。
采取窗口受理和电子信箱等多种形式的申请受理,需要实地勘验,有许可机关安排相应行业管理人员提供的勘验报告,可直接办理;四是简化许可程序,统一审批。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异地协助工作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异地协助工作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8.04.28•【字号】•【施行日期】2018.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正文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异地协助工作办法》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交通运输局、厅直有关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为全面贯彻落实2018年全省交通运输工作会议精神和省政府法制办有关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全省交通运输系统依法行政能力建设,提高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水平,省厅制定了《河北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异地协助工作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2018年4月28日河北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异地协助工作办法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强全省交通运输系统依法行政能力建设,提高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水平,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异地协助工作,根据《法治政府建设纲要(2015年-2020年)》《河北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河北省建立异地行政执法协助制度的指导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通运输系统行政执法异地协助是指有关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主办单位”)在执法活动中,向行政执法管辖区域外的省内其他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在案件移送、取证、送达、执行等方面提出协助商请,接到协助商请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协助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给予协助。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是指全省各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交通运输执法机构。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办单位可以向协助单位提出协助商请:(一)已取得违法行为的部分证据,需要当事人居住地、户籍所在地、证件颁发地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协助提供许可证书或资料,查找当事人和证据材料,补充调查取证的;(二)直接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确有困难,需要委托当事人居住地、户籍所在地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代为送达的;(三)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需要由其他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协助执行的;(四)其他需要进行执法协助的事项。
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
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确保行政执法权由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熟悉综合法律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的行政执法人员严格依法行政,维护交通运输系统和全体执法人员的形象,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执法人员培训第二条坚持实行学法制度。
各单位在学习例会上都要安排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学习、辅导或宣讲,学习内容以综合法律知识、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及交通行政法律、法规、规章为主。
第三条坚持自觉学习制度。
全体行政执法人员要坚持自学法律知识,学习时要结合执法实际写出笔记。
局行政执法领导小组对执法人员学习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作为考核考评执法人员执法情况的依据。
第四条局法规科每年要对全体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一次集中培训,培训结束后进行统一考试。
第五条通过学习培训,要使全体行政执法人员熟练掌握综合法律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为实施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行政奠定根底。
二、执法人员纪律第六条行政执法人员必须遵守以下纪律:1、不准在公务活动中以权谋私、优亲厚友,做到公正执法;2、不准刁难管理相对人,不准吃、拿、卡、要,做到勤政为民;3、不准接受管理相对人的各种宴请、礼金、礼品,做到公正办事;4、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为管理相对人从事行政违法活动提供便利或保护,做到克己奉公;5、不准酒后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做到文明执法;6、不准私自从事各种执法活动,做到依法行政;7、禁止参加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餐饮娱乐活动;8、禁止以执行公务之名,进行损公利己的违法违纪活动;9、不准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到营业性娱乐场所进行免费娱乐活动;10、执法人员不得利用执法证件谋私,在不执行公务的情况下,不得随意出示执法证件。
三、行政执法责任的考评与奖励制度第七条行政执法实行考评制度,作为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负有执法责任的工作人员在进行年度考核评议的同时,对履行执法责任的情况进行评议。
由上一级执法责任人对具体执法责任人提出考评意见,作为对各岗位工作人员评优评先和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交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及相关制度的通知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交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及相关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09.07.31•【字号】豫交法[2009]22号•【施行日期】2009.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交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及相关制度的通知(豫交法〔2009〕22号)各省辖市、扩权县(市)交通局,厅直属有关单位,厅机关各处室:为了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若干意见》(豫政[2008]57号)文件精神,按照省政府的统一安排,省厅制定完善了《河南省交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和《河南省交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试行)》《河南省交通行政处罚预先法律审核制度(试行)》、《河南省交通行政处罚案件主办人制度(试行)》、《河南省交通行政处罚案例指导制度(试行)》(以下简称“《标准》和制度”)等四项配套制度,已报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备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于2009年8月1日起认真贯彻执行。
同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深化认识制定实施《标准》和制度是贯彻落实依法行政的要求,是规范行政处罚的重要措施,也是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
同时,也是推动交通运输行业良好社会形象再上新台阶的有利契机和切实载体。
目前,这项工作已列入省“两转两提”办公室督办工作目标。
因此,各级交通运输行业单位(部门)要站在依法治交、推进交通运输事业平稳较快发展的高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贯彻执行工作做好做实。
二、加强宣传认真学习目前,全省交通运输系统关于《河南省交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学习教材的学习培训已有一定的基础。
所以,在《河南省交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及相关制度印发贯彻执行后,各级交通运输行业单位(部门)要以以往的学习培训为基础,加强《标准》和制度的学习宣传,集中时间,组织人员,利用交通信息网、宣传栏、车站、码头以及有关交通执法活动的场所,采取专题讲座、张贴标语、制作展板、座谈讨论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的开展学习宣传活动,做到执法人员熟练掌握《标准》和制度,理解其重要性和内涵,广大群众对其有了解有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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渑池县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案件主办人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我局行政处罚行为,明确行政执法责任,促进行政处罚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交通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局属交通管理部门查处行政违法案件,适用本制度。
交通管理部门是指具有行政处罚权的下列部门或者机构:
(一)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交通管理机构;
(三)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交通管理机构。
第三条各级交通管理部门在依法查处交通违法案件时,应当在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中确定一名执法人员担任案件主办人。
主办人对案件办理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
第四条主办人、协办人由办案机构按本制度要求实行个案指定。
主办人确定后应当在相应执法文书中注明。
第五条主办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法律、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忠于职守、勇于负责;
(二)是在交通管理部门直接从事交通行政执法工作并取得《交通行政执法证》的人员;
(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具有较丰富的办案经验及相关业务知识;
(四)具有一定的组织、指挥、协调能力;
(五)身体健康;
(六)符合《交通行政执法岗位规范》规定的其他资质条件。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指定为主办人:
(一)受到行政处分,尚在处分期间的;
(二)因违法行政被追究过错责任未满两年的;
(三)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及以下等次的;
(四)参加交通行政执法岗位培训考试不及格的;
(五)不认真履行主办人职责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六)作为主办人所办理案件一年内累计两件以上被法定机关依法撤销的;
(七)作为主办人年度内所办案件因程序违法或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累计五件被法律审核机构建议纠正或补正的;
(八)作为主办人查办案件中应当申请回避而不申请,造成后果的;
(九)其他情形。
第七条主办人查处案件时,应当行使下列职责:
(一)担任案件办案组组长;
(二)拟定案件调查方案和方法;
(三)依法组织调查取证;
(四)案件查证终结,负责撰写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提出具体处罚裁量标准和处罚建议;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主办人查处案件时,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负责办理立案报批手续;
(二)负责办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报批手续;
(三)完成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及草拟处罚决定书后,连同案卷材料按规定送核审机构核审;
(四)对部门领导、核审机构提出的意见及时组织实施;
(五)负责依法向当事人办理告知事项;
(六)负责听取并如实记录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七)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参加听证,经本部门或者听证主持人允许,向当事人提出违法事实、证据、依据、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处罚建议,并进行质证、辩论;
(八)负责向当事人依法送达处罚决定书;
(九)负责督促、教育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十)对当事人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在法定期限内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事项;
(十一)所办案件发生行政复议、赔偿、诉讼的,配合做好复议、赔偿的答复及应诉工作;
(十二)负责所办案件执法文书及相关证据的立卷归档;
(十三)本部门交办的相关事项。
第九条主办人对案件质量负主要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取消其主办人资格;情节严重的,除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及赔偿责任外,调离行政执法岗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一)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权限或者程序的;
(二)以伪造、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证据或者隐瞒、销毁证据的;
(三)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玩忽职守、野蛮执法、打击报复或者故意放纵当事人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及服务的;
(五)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六)违法实施检查或执行措施,给当事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
(七)应当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而未采取或者擅自解除已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导致处罚决定无法执行的;
(八)不执行或者拖延执行已生效的处罚决定,或者以费代罚的;
(九)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未及时申请,导致处罚决定无法执行的;
(十)处罚建议与核审建议产生分歧,未采纳核审建议导致案件被依法撤销的;
(十一)拒不执行上级机关决定,导致案件败诉或者引发赔偿的。
(十二)其他依法应受到责任追究的。
协办人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下列情形,主办人不承担过错责任:
(一)办案机关未采纳合法、合理的处罚建议,导致案件被依法撤销的;
(二)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
(三)其他依法不承担责任的。
第十一条主办人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可由本单位予以表彰:
(一)圆满完成年度执法工作,在法定期限内的案件查结率达100%;
(二)案件质量较优,年度内主办案件无因程序违法或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建议纠正或补证;
(三)及时总结办案经验,创新工作思路,其经验或建议被上级机关推广或采纳;
(四)办案组内部有凝聚力,团结协作,严格遵守办案纪律。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