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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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行政监督体制; 问题; 完善对策
一、
所谓“监督”就是监察、督导的意思。行政监督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行政监督是指行政机关内部上下级之间,以及专设的行政监察、审计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监督;广义的行政监督泛指执政党、国家权利机关、司法机关、人民群众、社会舆论等多种社会力量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监督,从广义的角度来理解,行政监督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具有预防、补救和改进的作用,具有规范、指引、评价的价值。[1]强化行政监督有利于完善宪政体制、制约行政权利、遏制腐败现象、落实民主行政、提高行政效益。在依法行政中实现行政监督是对政府监督的重要手段与保障。
(四)行政监督形式单一化,重事后监督,缺乏预防
行政监督监督是一项经常性的工作,应该遵循经常性联系性的原则,贯穿于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行为的全过程。依据监督主体对监督客体实施监督的阶段不同,行政监督可以划分为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三个阶段,只有三者全方位有机结合,才能取得良好的效果。但是长期以来,我国的行政监督方式比较单一,监督主体一直将监督工作的重点偏重于追惩性的事后监督,忽略了预防和控制,没有把预防为主作为行政监督工作的根本目标,同时又缺乏应有的控制力度,以致造成行政偏差过多,陷入被动消极的不利局面。因此,有效的行政监督应该是问题发生前的预防和控制,建立起对行政权力使用过程的全方位监督机制,使事前、事中、事后监督三为一体,提高监督效能。
Abstract:administrative supervisionis the modern publicadministration processimportant link,also is the nationalsupervision and administrativemanagementactivity important component.Administrative supervision systemforadministrativeactivities,achieve thelegalization of administrative management,and the maintenance ofthe party's principles,policies andnational laws,regulationsimplemented correctly,the promotion of governmentorgans and their staffdiligent administration,improve administrative efficiencyand theprotection ofthe legitimate rights of the administrative counterpart,has an important role in.The current administrative supervision system of Chinaafter long-term developmenthas been gradually improved.However,due to various reasons,the currentadministrative supervision system of Chinastill has some problems,so thatits positive rolecan not be given fullplay.Therefore,we need tosolve the problem put forwardto perfectthecountermeasure,make it play apositive role,for our countryto build efficient,the authority of theadministrative supervision system,and lay a solid foundation.
上述特点决定了行政监督具有其他监督形式无法替代的莺要作用。行政监督制度是否健全和完备,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兴衰、事业的成败,因此,我们必须对其予以高度重视。概而言之,我国的行政监督制度越健全、越完备,政府官员就越会公正廉洁,行政效率就越高,也就越有利于我国的政治文明的建设与发展。
(二)行政监督的重要价值
(六)部分行政监督人员素质不高
行政监督人员是行政监督工作的具体承担者和实施者,提高行政监督效能,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监督人员的素质。从总体上说,我国行政监督主体的人员结构、知识层次、能力水平比较好。但是部分监督人员仍需提高,存在一些问题:一些行政监督人员的理论知识水平和工作能力不高;思想素质不到位,办事不坚持原则、贪污腐败、监督不当等,这些问题阻碍了行政监督的有效开展。
三、
(一)提高行政监
如果行政监督的主体本身受制于行政机关,那么,再美好的行政监督构想也都是不切实际的幻想。因此要加强立法.通过立法形式明确各监督主体的权限、职责、地位及活动范围、方式、程序等,惟有如此,才能明确各主体之间及主体与客体之间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关系,才能建立起切实有效的责任追究制,才能保证行政责任的正确实现和追究。否则,在出现“监督乏力”或“监督真空”时,监督主体的监督责任难以落到实处。[3]因此,监督主体如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应移出行政机关系统,转入国家权力机关系统;法院体制的改革应当割断行政机关可以控制的各种权力关系等等。
2.有利于改善公共行政绩效
从当前我国行政管理实践来看,目前依然存在官僚主义工作作风,主要表现在思想僵化、墨守陈规;高高在上、脱离群众;滥用权力、不负责任;人浮于事、办事拖拉等,严重地影响了我国政府的行政效能。监督主体通过提升行政监督实效,分析影响行政机关效能低下的主要原因,找出协调、组织方面的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提出对策和建议,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阻碍行政效能发挥的主要因素,从而达到净化社会风气、有利于改善公共行政绩效、提升行政效能的目的。[2]
1. 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
行政监督实效是行政监督机关及工作人员为实现其监督目标,从事行政监督事务活动时。所产生的监督效力、监督效率、监督效益和监督效度的统称。有效的行政监督体系应该是各构成要素在一定的组合方式下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共同结果。在行政监督工作中,有力度地完成组织目标、快速地解决实际问题、积极地关注社会效益、努力地推进社会和谐,行政监督实效才能得以有效提升。
姓名Leabharlann Baidu***
专业:行政管理
学号:************
我国行政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办法
摘要:行政监督是现代公共行政管理过程的重要环节,也是国家监督和行政管理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监督体制对于行政管理活动的正常运行,实现行政管理法制化,以及维护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的正确贯彻实施,促进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勤政廉政,提高行政效能以及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有着重要的作用。我国现行的行政监督体制经过长期发展已逐渐完善。但是,由于各种原因,目前我国行政监督体制仍存在一些问题,使其积极作用没能得到充分发挥。因此,我们需要针对问题提出完善的对策,使其发挥更积极的作用,为我国构建高效、权威的行政监督体制奠定坚实的基础。
3.有利于开展反腐倡廉工作
我国正处于一个极为重要的社会发展战略机遇期,同时也处于矛盾凸显期、体制转轨创新期和社会转型发育期。在这样一个时期,如何从制度层面建立起有效惩治和预防腐败的体制、机制和制度,保证中国社会实现稳定、有序、和谐发展,是一个需要认真研究和解决的问题。行政监督实效的提升对于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具有重要作用。
(二)完善行政法规
第一,加快行政立法进程。加快行政监督立法,重点是加强操作性强、实践迫切需要的、群众千呼万唤尚未出台的《行政监督程序法》、《新闻渤、《监督法》、《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等。第二,修改现有的行政法规,主要是把已过时的已经不再适应当前实际的行政监督法规进行修改和重新公布。把那些运行更好的、效能较高的法规、规章以更高的法律形式加以取代;把那些比较成熟的经验和做法以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形式固定下来,以确保行政监督的公开、公平、公正。
二、我国行政监督体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行政监督的制度化、体制化发展在促进政府依法办事、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政府公务员素质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或缺的作用。但是,我们必须清醒的认识到我国行政监督体系发展较晚,并且整个监督体系庞杂,行政监督制度尚不完善,存在一系列的问题,从而影响了我国行政监督工作的有效性,其在实际运行过程中暴露了许多明显的不足及问题。
(五)行政监督开放性、透明度不高,公民参与意识不强
在我国行政活动的公开化、透明性不高,使“暗箱操作”、“报喜不报忧”等现象频频发生,造成政府公开的缺失和非透明,最终导致监督信息的不平等、渠道不畅通,使行政监督难以发挥实效。此外,公民的参与及监督意识不强,当公民的利益受到主管行政机关的侵犯时,不能正确行使法律赋予自己的监督权利。
行政益督是我国法律监督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一种特殊的监督,行政监督与其他监督形式相比有其独到的特点:第一,行政机关实行的是行政领导负责制,政令统一,职权明确,上级机关及行政领导对下级机关拥有领导指挥权,运用这种权力实施监督比行政机关以外的监督更为有效。这种行政机关的组织体制决定了行政监督是最有权威的监督。第二,行政机关上下级之间是隶属关系,强调的不是独立,而是下级服从上级。行政系统内的各级主管部门对于各级行政机关的业务活动和施政情况应当最为熟悉,因而行政监督最有针对性,最为直接有效。第三,行政机关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即行使行政执法权。行政监督可以直接与实权相联系,可以运用权力来制约权力,有效地防止滥用权力,抑制腐败。
(二)行政监督立法滞后,法律法规不完善
行政监督必须依法进行,健全的监督法律体系是保证行政监督效能充分发挥的法律基础。近年来,我国在建立健全行政法制监督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完善和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法律和法规,为加强我国的行政监督职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然而我国的行政监督立法不够完善,监督法律制度不足。具体表现有:缺失重要的监督法律、完善的监督法律体系和必须的监督法律法规;现有的法律中有关监督的规范不完善,缺乏明确的监督范围和监督程序;部分领域甚至有空白,一些监督主体的合法权益未得到保障,另外还存在着一些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
4.有利于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关键在于监督有力。为达到监督有力,一方面要进一步完善监督机制,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另一方面必须提升行政监督的实效,增强监督合力,发挥总体监督效能。提升行政监督实效对于改进行政监督工作,完善行政监督体系以及推进行政管理体制的深度改革和实践进程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加快监督法律体系建设步伐
(一)行政监督整体功能不强,缺乏合力
经过多年的不断建设,我国已经形成较为全面、系统的多元化行政监督体系,监督主体、方式和渠道多,这是一个优势,。但是由于多元监督主体之间的相互权责关系并没有完全理清处理,各种监督主体又都不同程度的存在监督权限、方式、程序、范围等不够明确具体等问题,彼此又缺乏联系和沟通,造成了职责权限不清、职能要么交叉重复,要么监督缺位,以至于乱用权利力,推诿扯皮,互争管辖权等现象屡屡发生,这必然损害行政监督的权威和效率,削弱了监督机制的整体效能。
(三)行政监督主体缺乏必要的独立性
任何权力制约机制的有效运行都毫无例外的取决于其地位的独立,独立性是行政监督的本质特征和内在要求。但是就我国行政监督的内部监督体系来看,行政监督主体的地位不独立,导致监督缺乏力度,从目前我国行政监督主体实际情况看,我国的行政监督机关受到同级政府和上级监察机关的双重领导,这种领导体制,易导致行政监督主体的缺位、监督功能错位等现象,严重制约了监督机构的独立性、公正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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