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乐县招商引资优惠奖励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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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县招商引资目标考核及奖惩细则

2024年县招商引资目标考核及奖惩细则

2024年县招商引资目标考核及奖惩细则对于县招商引资目标的考核及奖惩细则,可以根据具体的情况进行制定。

以下是一些可能的考核和奖惩细则的建议:
1. 考核指标:
- 引进外资总额:可根据县的实际情况设定目标,并制定不同级别的考核指标。

- 引进外资项目数量:考核引进的外资项目数量,要求确保项目质量,避免盲目引进。

- 招商引资成效评估:考核引进的外资项目对县经济发展的贡献,例如增加就业、提高税收等方面的评估。

2. 奖励措施:
- 完成目标奖励:设立奖金或绩效工资,对完成年度招商引资目标的相关人员进行奖励。

- 优惠政策支持:对引进的优质外资项目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支持,例如减免税收、提供土地和场地等优先支持。

- 荣誉表彰:对在招商引资方面做出杰出贡献的个人或单位进行表彰。

3. 处罚措施:
- 未完成目标处罚:对未能完成年度招商引资目标的相关责任人进行扣减奖金、降低工资或其他处罚措施。

- 引进不合格项目处罚:对引进的外资项目中存在严重违规、环保问题等问题的进行处罚,可能包括罚款、停产整改等。

以上仅为一些建议,具体的县招商引资考核及奖惩细则需要根据县的实际情况和目标制定,并且要注重公平、公正、科学的原则。

琼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琼海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

琼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琼海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

琼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琼海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琼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7.30•【字号】海府规〔2021〕2号•【施行日期】2021.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琼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琼海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彬村山华侨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企、事业单位:《琼海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扶持办法(试行)》已经十三届市委常委会第259次会议和十五届市政府第1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琼海市人民政府2021年7月30日琼海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扶持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投资奖励第三章贡献奖励第四章用地保障第五章项目审批第六章引荐奖励第七章其他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大我市招商引资力度,进一步改善营商环境,优化产业结构,做大产业规模,吸引更多的外来资金、人才、技术等要素集聚,加快推动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正式印发实施后,在我市辖区内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招商引资项目公司,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产业布局、集约用地等要求,且形成一定数额的企业年营业收入或固定资产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新落户我市的招商引资项目应符合《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且同时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限制类和淘汰类项目、列入《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的项目以及商品住宅类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投资奖励第四条对实际投资额超过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招商引资项目,分别按项目开工建设之日起形成固定资产实际投入(不含土地成本)的1‰、2‰、3‰给予企业财政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300万元。

第五条投资奖励扶持资金分三年支付,每年支付比例分别为30%、30%、40%,主要用于企业在本地经营性支出。

招商引资项目考核奖励办法

招商引资项目考核奖励办法

招商引资项目考核奖励办法一、奖励的对象1.参与该地区招商引资项目的地方政府部门;2.参与该地区招商引资项目的企业;3.投资该地区招商引资项目的投资者。

二、奖励内容1.地方政府部门(1)完成招商引资项目的数量,根据项目的规模进行奖励。

例如,完成10个以上的大型项目奖励10万元,完成20个以上的中型项目奖励5万元。

(2)招商引资项目的投资额度,根据实际投资额度分段奖励。

例如,完成总投资额度达到1亿以上的项目奖励50万元,完成总投资额度达到5000万以上的项目奖励20万元。

2.参与该地区招商引资项目的企业和投资者(1)项目投资额度的奖励。

根据实际投资额度,按照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例如,投资额度达到1000万的项目奖励5%的投资额度。

(2)项目创造的经济效益的奖励。

根据项目的实际经济效益,按照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例如,项目利润达到1000万元的,奖励利润的10%。

三、奖励的条件和考核标准1.地方政府部门的奖励(1)按时完成项目的计划和目标;(2)项目的投资额度达到招商引资项目的要求;(3)项目的经济效益达到预期目标。

2.参与该地区招商引资项目的企业和投资者的奖励(1)按时完成项目的计划和目标;(2)项目的投资额度达到招商引资项目的要求;(3)项目的经济效益达到预期目标;(4)项目在当地区域内创造的就业机会。

四、奖励的发放方式1.地方政府部门的奖励,以奖金形式发放;2.参与该地区招商引资项目的企业和投资者的奖励,以奖金、贷款优惠、税收优惠等多种形式发放。

五、奖励的监督和管理1.成立招商引资项目考核奖励领导小组,负责奖励的审核和发放;2.严格按照奖励办法的规定,确保奖励的公平、公正和及时;3.定期对奖励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和评估,及时调整奖励政策和办法。

六、奖励办法的宣传和推广1.通过宣传和推广活动,提高招商引资项目的知名度和影响力;2.组织招商引资项目的交流和推广会议,分享成功经验和案例。

以上是一个招商引资项目考核奖励办法的例子,旨在通过奖励措施,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参与招商引资项目,推动地方经济的长期稳定增长。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支持开放招商转型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支持开放招商转型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支持开放招商转型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濮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8.25•【字号】濮政〔2017〕38号•【施行日期】2017.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支持开放招商转型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濮政〔2017〕3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现将《濮阳市支持开放招商转型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8月25日濮阳市支持开放招商转型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为进一步促进我市产业优化升级,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的实施意见》(豫政〔2017〕2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支持范围(一)进入新型化工基地的炼化一体化、化工新材料、专用化学品、功能化学品、绿色能源类化工集群项目;(二)节能环保、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汽车、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基材料类新兴产业项目;(三)食品加工、家具家居、羽绒制品类龙头型项目和制造服务一体化项目;(四)金融、物流、大健康、文化旅游等现代服务业类项目;(五)市内现有企业引入外部资源进行重大联合重组实现规模扩张、质量提升的项目,或自身通过技术创新、模式创新实现转型升级的项目,符合本措施支持条件的,享受同等政策。

二、支持措施(一)财政支持1.符合支持范围的工业项目投产后,年上缴企业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在100万元及以上的,自纳税之日起,第1年按缴纳企业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给予奖励,第2—3年按50%给予奖励;年上缴税收1000万元及以上的,实行“一事一议”。

2.在满足入驻园区投资强度的前提下,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工业项目,按相当于土地实际出让总价款的30%给予奖励;3亿元及以上的,按50%给予奖励;5亿元及以上的,按75%给予奖励;采取弹性出让方式供地的项目,参照上述比例给予奖励。

招商引资优惠奖励政策

招商引资优惠奖励政策

招商引资优惠奖励政策招商引资优惠奖励政策是指为了吸引外商投资、促进经济发展,政府给予投资者一定的优惠政策和奖励措施。

这些政策可以包括税收减免、财政补贴、土地使用权优化等。

下面是一个关于招商引资优惠奖励政策的1200字以上的描述: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和国际竞争的加剧,各个国家都竞争招商引资,以吸引外商投资,带动本地区的经济发展。

招商引资优惠奖励政策在这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它是通过为投资者提供一定的优惠政策和奖励措施来吸引他们在特定地区进行投资。

首先,招商引资优惠奖励政策可以采取税收减免的方式。

这是最常见的一种政策。

政府可以给予投资者在一定期限内的税收减免,比如减免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

这样可以降低企业的经营成本,并提高其盈利能力,从而吸引更多的投资者来到该地区。

此外,政府还可以通过财政补贴的方式来鼓励投资者。

比如,对于在其中一特定行业投资设立项目的企业,政府可以给予一定的补贴。

这种补贴可以用于项目的建设、设备的购买、人员培训等方面,以降低投资风险和成本,提高项目的可行性。

除了以上几种常见的优惠政策,政府还可以根据当地区域的特点和发展需求制定相应的政策来吸引投资者。

比如,在发展农业方面,政府可以给予农业投资者相应的优惠政策,如提供优质土地、提供补贴、降低税收等,以促进农业的发展和现代化。

招商引资优惠奖励政策的实施对于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

首先,它可以吸引更多的外商投资者来到特定地区,提供资金和技术支持,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

其次,优惠政策可以提高投资者的投资意愿和信心,减少投资风险,加速项目的推进。

最后,优惠政策还可以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形成投资集群效应,推动区域经济的快速增长。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政府在实施招商引资优惠奖励政策时,应该注意平衡,避免优惠政策带来的负面影响。

比如,过度的税收减免和财政补贴可能导致财政收入的减少,增加财政负担。

此外,过度的土地使用权优化可能导致土地资源的浪费和环境问题。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招商引资优惠办法的通知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招商引资优惠办法的通知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招商引资优惠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濮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17•【字号】濮政[2009]35号•【施行日期】2009.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招商引资优惠办法的通知(濮政〔2009〕3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现将《濮阳市招商引资优惠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执行。

二○○九年八月十七日濮阳市招商引资优惠办法第一条为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鼓励国内外客商来濮阳投资兴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濮阳实际,制定本优惠办法。

第二条我市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我市开发区及市、县(区)产业集聚区内投资兴办的外来投资企业享受本优惠办法。

第三条投资兴办工业项目,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外来投资企业,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受益地方政府土地净收益部分支持项目基础设施建设:固定资产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外汇投入按当时汇率折算;下同)-5000万元的,支持60%;固定资产在5000万元-10000万元的,支持80%;固定资产1亿元以上的全额支持。

第四条投资兴办非工业项目(房地产项目、一次性税源项目除外),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外来投资企业,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受益地方政府土地净收益部分支持项目基础设施建设:固定资产在3000万元-5000万元的,支持50%;固定资产在5000万元-1亿元的,支持70%;固定资产1亿元以上的全额支持。

第五条投资兴办基础设施、公益事业项目和高新技术项目,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外来投资企业,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受益地方政府土地净收益部分支持项目基础设施建设:固定资产在3000-5000万元的,支持80%;固定资产5000万元以上的全额支持。

第六条外来投资者在本市独资兴办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第三产业(房地产开发除外)和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农业产业化企业,从企业投产之日起,前2年,由受益地方财政部门以企业所得税对地方财政贡献额的100%,对企业予以扶持;第3年至第5年,由受益地方财政部门以企业所得税对地方财政贡献额的50%,对企业予以扶持。

临湘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湘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

临湘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湘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

临湘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湘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临湘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4.28•【字号】临政发〔2017〕8号•【施行日期】2017.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引进外资正文临湘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湘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临政发〔2017〕8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临湘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已经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湘市人民政府2017年4月28日临湘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优化投资环境,提升招商引资水平,鼓励和吸引投资者在我市投资兴业,推动市域经济加快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凡符合国家鼓励、允许类产业政策和其它有利于地方经济发展的投资型项目,除享受国家、省、市扶持政策外,结合实际情况,还可享受以下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三条本优惠政策仅适用于在我市范围内新投资的工业企业。

第二章优惠政策第四条用地优惠凡进入我市范围内的工业企业,达到一定的投资规模,根据入园协议,按照土地招拍挂价格由财政给予不高于30%的奖励,但不能低于最低工业用地价格。

落户工业园区以内的招商引资项目用地,按下列标准给予优惠。

落户工业园区以外(含城区、景区)的招商引资项目用地,参照执行。

(一)固定资产投入1000万元以上(不含土地出让金,下同),投资强度120—150万元/亩(含120万元,下同),且缴纳生产经营税收达10—12万元/亩?年(含10万元),同时满足上述条件1年后一次性按受让土地1—2万元/亩奖励给企业。

(二)固定资产投入1000万元以上,投资强度150—180万元/亩,且缴纳生产经营税收达13—15万元/亩?年,同时满足上述条件1年后一次性按受让土地2—3万元/亩奖励给企业。

(三)固定资产投入1000万元以上,投资强度180—200万元/亩,且缴纳生产经营税收达16—18万元/亩?年,同时满足上述条件1年后一次性按受让土地3—5万元/亩奖励给企业。

关于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若干规定

关于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若干规定

关于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若干规定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积极承接产业转移,加速我市经济赶超跨越式发展,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一、总则第一条本政策所称外来投资,指国内外个人、团体或组织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各种合法形式投资到我市的所有市外资金。

第二条乡镇、办事处和市直单位的招商项目,指乡镇、办事处和市直单位对该项目全程跟踪服务、全额承担招商费用、落户我市的外来投资企业。

第三条招商项目资金到位情况,由市招商引资领导组于项目投产后组织有关部门考核认定。

二、优惠政策(一)土地政策第四条固定资产投资1000—5000万元的新建工业企业(含原有企业外迁)土地出让价格按《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执行,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出让金由企业按规定交纳。

除补偿群众和上解中央、省以外,当地政府土地收益部分按收支两条线全额奖励给企业,以支持企业发展。

第五条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科技含量较高、对我市经济发展起支撑作用、发展潜力较大的工业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优惠。

第六条投资者有偿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可依法出租、转让、抵押,但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凡申请改变土地用途的,一律由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公开推向土地市场。

投资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连续两年未使用的,由市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并同时足额收取土地闲置费。

第七条集聚区以外的工业企业需要迁往产业集聚区,由企业提出申请,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审查认定该企业的技术改造和规模扩大达到搬迁条件的方可供地。

用地规模根据企业实际需要核定,享有与其他招商企业同样的优惠地价。

第八条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商贸物流企业或公益项目,在产业集聚区内为集聚区配套服务的,通过招拍挂取得土地使用权,其土地价格超出工业用地价格的政府收益部分全额奖给企业,用于支持其基础设施建设。

在产业集聚区以外的,用地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

第九条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原则上入驻产业集聚区;3000万元以下工业项目可入住产业集聚区标准化厂房,也可由项目单位利用废旧工业用地合理安排。

招商引资优惠奖励政策

招商引资优惠奖励政策

招商引资优惠奖励政策
一、发放对象
(一)投资一定规模项目的企业,可享受奖励和扶持政策。

(二)投资一定规模的技术创新项目,可享受奖励政策。

二、奖励政策
(一)税收优惠
(二)财政支持
项目完成后,企业将获得财政部政府一定比例的财政支持,以抵补费用和减免贷款利息。

(三)减免土地使用费
投资规模越大的企业,有可能获得土地使用权时享受的减免土地使用费政策;同时,可能会享受到一定程度的财政支持,以减少贷款利息和土地使用费用。

(四)科技研发支持
企业投资的规模越大,就会适当获得科技研发支持,包括技术研发费用的扶持等,有助于加快项目进度。

(五)能源优惠
项目完成后,企业将获得能源优惠政策,可以比市场价格低一些的价格向企业提供能源服务。

(六)人才引进政策
企业投资规模越大,可以得到更多的政府支持,可以享受到一定比例的人才引进政策,以招聘高素质的专业人士。

三、其他奖励政策
(一)金融服务。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支持双招双引促进高质量发展二十三条措施的通知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支持双招双引促进高质量发展二十三条措施的通知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支持双招双引促进高质量发展二十三条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濮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0.19•【字号】濮政〔2020〕29号•【施行日期】2020.10.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支持双招双引促进高质量发展二十三条措施的通知濮政〔2020〕2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濮阳市支持双招双引促进高质量发展二十三条措施》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10月19日濮阳市支持双招双引促进高质量发展二十三条措施为进一步加大招才引智和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加快引进新动能、培育新产业、厚植新优势,促进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濮阳实际,特制定本措施。

一、招才引智支持措施对在濮阳创业和进入濮阳重点企业(市、县〔区〕属国有企业除外)工作的院士、行业领军人物、重大专利发明人、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企业总裁级高管、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副总经理或相当层级以上职务的人员)和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大学毕业生、高级技师、技师、高级技工等给予支持。

(一)对院士、行业领军人物、重大专利发明人、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企业总裁级高管来濮投资、居住生活的,奖励一套面积不超160平方米的住房,给予10万元购车补贴;其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五年内100%奖励个人;承担科研课题的,给予每人每年最高100万元科研经费补贴。

(二)对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在濮阳工作满一年、与企业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不少于半年,在濮阳市范围内购买首套商品住房的,一次性给予购房款50%、总额不超50万元的补贴;租房居住的,每月给予3500元补贴;其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五年内100%奖励个人。

(三)对普通全日制博士、硕士、本科毕业生,在濮阳落户且工作满一年、与企业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不少于半年,在濮阳市范围内购买首套商品住房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购房补贴;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不少于半年,租房居住的,每月分别给予3500元、2500元和2000元的租房补贴,补贴时间不低于五年。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招商引资优惠办法(试行)的通知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招商引资优惠办法(试行)的通知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招商引资优惠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濮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5.10•【字号】濮政[2013]25号•【施行日期】2013.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招商引资优惠办法(试行)的通知(濮政〔2013〕2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濮阳新区管委会筹备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现将《濮阳市招商引资优惠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2013年5月10日濮阳市招商引资优惠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对外开放水平,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吸引国内外客商来濮投资兴业,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濮阳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外来投资主体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投资的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和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工业项目、三产项目(房地产项目除外)、现代农业项目等;市内现有企业进行联合重组、扩张规模、技改提升等,新增固定资产投资达到外来投资相应条件的,视同新引进项目,享受同等政策。

第三条对外来投资项目优先给予要素保障1.优先安排建设用地,在环境容量、电力供应等资源配置上,优先予以保障。

2.工业项目用地,可采取出让、租赁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在遵循国家土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和保本原则的基础上,参照评估价格确定土地出让底价。

3.三产项目(房地产项目除外)用地,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对于投资规模大、辐射带动能力强,且自持经营部分不低于70%、经营年限不低于20年的商贸、物流项目,视情况由受益财政以相当于土地收益部分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支持项目建设。

4.投资城市公共基础设施、非营利性教育设施、非营利性体育设施、非营利性医疗卫生设施、非营利性社会福利设施等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可按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鼓励投资和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

鼓励投资和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

鼓励投资和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试行)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调动全县广大干部、群众招商引资上项目的积极性,吸引县外企业到我县投资兴业,推进企业扩规模、上水平,加快生态文化旅游强县建设步伐,促进县域经济更好的发展,特制定本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

一、适用范围凡在易县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生产性项目、农业产业化龙头项目和对增加地方可用财力贡献度大的项目,均享受本优惠政策。

上述项目按投资规模分为三类:第一类: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或实际利用外资(外方认缴的注册资本)300万美元以上的新建生产性项目、国内500强企业投资的生产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农业产业化加工型龙头项目。

第二类: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或利用外资(外方认缴的注册资本)100万美元以上的新建生产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农业产业化加工型龙头项目、第三类:一次性固定投资500万元以上或实际利用外资(外方认缴的注册资本)50万美元以上的新建生产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300万元以上的农业产业化加工型龙头项目。

二、优惠政策(一)征收土地优惠政策在我县新建的上述第一、二、三类项目,本着征地费用“先政后奖”的原则,享受以下优惠政策:1、征地费用的县级留成部分(包括土地出让金、耕地占用税、契税)实行一次性先征后奖。

征地补偿费(不包括地上附属物、青苗赔偿费)、办理征地手续费先征后奖,由县财政每年按企业投产后当年纳税总额县级留成部分的一定比例奖励,一类项目按50%,二类项目按30%,三类项目按20%,直到奖完为止。

2、享受优惠政策的项目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出租、转让土地,如遇特殊情况变更项目需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报县政府批准。

项目单位改变土地用途或出租、转让土地的不再享受优惠政策。

3、按照“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原则,对一次性投资一亿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较大农业产业化龙头项目、三产项目及自主创新、高科技、高附加值、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项目等,经县项目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报县政府批准,给予特殊优惠政策。

全国各地市、县、区、经开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对比表

全国各地市、县、区、经开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对比表
经开区认定承接产业转移的,对生产经营设备搬运费 给予50%补贴
电价补贴3分-5分,不低于0.55元/千瓦时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2018.1
五年按区财力贡献25%-40%奖励
土地出让金按规定计得各种专项资金后区留存部分100%返还
甘肃省庆阳市
2016.10
按合同约定时间和投资额建成投产的,给予300万元-1000万元补助
湖南省怀化市 芷江侗族自治县
2017.12
五年30%-70%
90元/㎡- 150元/㎡
前三年财政实得10%
后两年财政实得 5%
装修补贴
3年,0.1-0.2元/千瓦时补贴,不超过所得税20%
地区名称
出台 年月
财政政策
土地政策
固定资产补贴政策
标准厂房政策
特色政策
备注
物流补助政策
金融扶持 政策
其他政策
电价政策
贷款利率统一执行全国基准利率低2个百分点
六、东北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法库县
2018.2
扶持三年,比例由县长办公会议确定
可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首缴不低于50%,余下一年内缴清
按固定资产实际投资给予6%补助,累计不超过5000万,从实现的税金中兑现
辽宁省旅顺经开区
2017
视企业对地方财政的贡献给予一定数额的奖励。300-500万元,奖励20%
按照贷款额度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贴息扶持
黑龙江省哈尔滨经开区
2017.8
年营业收入达到要求且正增长率达到要求,当年奖励50%
据其投资规模、强度和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情况给予固定资产投资补贴,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黑龙江省大庆经开区
2017

海南省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海南省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海南省招商引资奖励办法为促进海南省经济发展,加快招商引资步伐,进一步提高海南省的经济竞争力,海南省政府制定了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该办法实施于2024年1月1日起,有效期为五年。

一、奖励对象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和社会组织等。

2.以股份制、合伙制和个体经营为主体的私营企业。

3.向海南省投资项目的投资者。

二、奖励内容1.项目奖励:对于引进的重大项目,根据其投资额度和举办的行业,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具体标准如下:(1)投资额度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最高可获得2000万元的奖励。

(2)属于鼓励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项目,最高可获得5000万元的奖励。

(3)属于国家“技术先进型服务业示范区”发展的项目,最高可获得3000万元的奖励。

(4)其他行业的重大项目,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适当的奖励。

2.园区奖励:对于落地在海南省各级经济开发区的企业,根据企业投资额度和所在园区等级,给予一定的园区奖励,具体标准如下:(1)投资额度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最高可获得2000万元的园区奖励。

(2)在各级经济开发区均设立分支机构、产业研发中心等的企业,最高可获得1000万元的园区奖励。

(3)其他条件优越的企业,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适当的园区奖励。

3.人才引进奖励:对于引进的高级人才和创新创业人才,给予一定的人才引进奖励,具体标准如下:(1)引进的院士、博士以及其他高级专业人才,最高可获得500万元的人才引进奖励。

(2)引进的创新创业人才,最高可获得100万元的人才引进奖励。

(3)其他具有特殊贡献的人才,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适当的人才引进奖励。

三、奖励申请程序1.奖励项目的备案:投资者在招商引资项目落地后,应及时向海南省招商引资办备案。

2.奖励申报:投资者在备案后的三个月内,应向海南省招商引资办提出奖励申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评审审批:海南省招商引资办将组织专家对奖励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并由省政府作出最终审批决定。

xx镇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xx镇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xx镇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尊敬的投资者:
一、对于土地使用:
1.对于符合招商引资项目的用地,我们将按照市场价支付土地使用费,并根据投资规模和效益给予相应的减免。

2.对于大型项目,我们将优先提供土地供应,并协助项目开展土地调
查和报告。

二、财税优惠:
1.对于新引进的投资项目,我们将给予相应税收优惠政策,如减免企
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2.对于引进的高科技项目,我们将给予更多的税收优惠,如全额减免
企业所得税。

3.对于参与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项目的投资者,我们将按照
实际投资额给予一定比例的资金补助。

三、资金扶持:
1.对于创新型企业,我们将为其提供风险投资和创新基金的支持。

2.对于符合条件的项目,我们将为其提供低息贷款,并给予贷款期限
的灵活安排。

3.对于提供带动产业发展的项目,我们将为其提供一定比例的股权投资。

四、人才支持:
1.对于引进的投资项目,我们将通过人才引进计划,给予项目所需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支持。

2.对于投资项目中重要职位的人才,在薪资待遇、住房和子女教育等方面将提供优先支持。

五、企业服务:
1.我们将为投资者提供一站式服务,帮助解决企业注册、土地审批、工商税务等方面的问题。

最后,我们也希望投资者能够遵守相关法规和政策,不得从事违法和不道德的行为。

我们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一个公平、开放、透明的投资环境。

谢谢您对xx镇的关注和支持!。

商丘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商丘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商丘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为进一步改善我市投资环境,鼓励国内外投资者来商丘投资置业,根据有关法规、政策、结合商丘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土地使用第一条投资者可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投资兴办工业项目特别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重点工业项目用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优先供应。

第二条投资兴办工业项目用地,经营期在10年以上,平均每亩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200万元,(外汇投入按当时汇率折算,下同),地方政府土地净收益部分给予投资者支持:固定资产投资1000-3000万元的支持30%;3000~5000万元的支持50%;5000-10000万元的支持80%;1亿元以上的全额支持。

第三条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产品项目(以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为准,下同)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提供;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地方政府土地净收益部分给予投资者全额支持。

第四条投资兴办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公益事业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提供;若改变土地用途,予以收回或依法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和土地有关税费后以出让方式提供。

第五条投资兴办固定资产1亿元以上且建筑营业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物流项目用地,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优惠。

二、税费与财政支持第六条投资兴办固定资产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所缴纳的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部分,从投产之日起5年内,税收由税务部门依法征收。

前2年由受益财政全额支持,后3年减半支持。

第七条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产品项目,从投产之日起,税收由税务部门依法征收。

5年内缴纳所得税地方部分由受益财政全额支持(嫁接、改造、租赁、兼并、参股、收购、重组现有企业的,按新增加的企业所得税计算);增值税的地方部分前2年由受益财政全额支持,后3年减半支持。

第八条投资兴办固定资产1亿元以上、建筑营业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且独立核算的物流项目,从开业之日起5年内,税收由税务部门依法征收。

所缴纳的所得税地方部分前2年由受益财政全额支持,后3年减半支持。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招商引资引荐者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招商引资引荐者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招商引资引荐者奖励实施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商贸物资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濮政[2009]36号
【发布部门】濮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8.17
【实施日期】2009.08.17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招商引资优惠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招商引资引荐者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濮政〔2009〕3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濮阳市招商引资引荐者奖励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执行。

二○○九年八月十七日
濮阳市招商引资引荐者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调动社会各界招商引资的积极性,拓展招商引资渠道,促进我市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为我市成功引荐外来投资的国内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称引荐者),均可按本办法实行奖励。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外来投资指我市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直接投资、收购、兼并、参股、控股等形式参与我市经济发展所投的资金、设备和技术等。

第四条奖励条件
1.项目须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
2.项目到位资金真实、材料齐全;
3.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产业定位,或属高新科技项目;
4.项目建成投产或投入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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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乐县招商引资优惠奖励政策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吸引外来投资者到南乐县投资兴业,促进县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本政策适用于投资者在南乐县行政区域内投资新建的企业和项目。

第一章优惠政策
第三条对新上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含)以上的生产性企业,实行奖励政策,奖励数额参照地方财政留成税额,以贴息等方式由财政部门拨付企业(以下同)。

自企业投产之日起,前两年按不低于地方财政留成税额的60%、第3至4年按50%、第5至6年按30%奖励企业。

第四条客商收购、兼并原工业企业投资1000万元(含)以上的,按第三条之规定执行。

第五条对新上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含)以上商业、服务业、娱乐业、流通企业等项目,自盈利之日起,前两年按其实际上缴所得税地方留成税额的50%、第三至第四年按25%奖励企业。

第六条客商在我县再投资固定资产1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按第三条之规定执行。

第七条对新上的生产性企业,审批准入环节免收行政性收费,建设和运营环节按最低标准征收。

第八条对新上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含)以上的第三产业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最低标准征收。

学校、医院等公益性项目,国家出台的优惠政策全部享受。

第九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土地出让金以“就低不就高”原则,土地出让期限按国家规定的最高期限办理,使用期满后,使用者可以优先续期。

第十条县政府对确定的重大生产性工业企业,按国家现行土地政策,通过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方式依法取得建设用地,并一次性交清土地出让金的项目,予以资金奖励。

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按固定资产投资额度的3%奖励;固定资产投资5000--10000万元(含)的,按2%奖励;固定资产投资1000--5000万元(含)的,按1%奖励。

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
(一)世界500强和国内500强企业投资的项目;
(二)省级以上高新技术项目;
(三)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以上的生产性企业和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第三产业项目;
(四)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零污染排放、清洁生产型项目;
(五)辐射带动能力大、影响县域经济社会长远发展的重大项目。

第十二条对外来投资者投资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不享受本政策的奖励条件。

第十三条凡外来投资者及企业所雇用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中专以上学历的技术工人,可免费办理城区或城镇户口,生产人员可办理暂住户口,免收暂住人口管理费。

第十四条投资者在用水、用电、就医和子女入托、入学、就业等方面,与本县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第二章奖励政策
第十五条
(一)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1000-3000万元(含)的生产性项目(按项目计算,不以年度计算,下同),奖励招商引资有功单位或个人10万元。

(二)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3000-5000万元(含)的生产性项目,奖励招商引资有功单位或个人30万元。

(三)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5000-10000万元(含)的项目,奖励招商引资有功单位或个人50万元。

(四)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奖励招商引资有功单位或个人70万元。

(五)引进国内外个人或组织无偿捐献资金、设备、高新技术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
1、引进资金的,按本条中的前四项规定奖励;
2、引进设备投入工业和农业产业化的,按其评估价值的10‰计奖;投入其它的,按8‰计奖;
3、引进高新技术的,奖励10万元。

第十六条引进固定资产1000万元(含)以上的非生产性企业奖励有功单位或个人10万元;引进固定资产5000万元(含)以上的奖励20万元。

附则
第十七条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落实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和奖励政策,县外商投资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本政策由县外商投资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政策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凡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

附件:南乐县招商引资项目奖励认定办法
附件:
南乐县招商引资项目奖励认定办法
为进一步调动全县人民参与招商引资的积极性,维护和保障引资中介人的正当利益,加快我县经济快速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定本《办法》。

一、认定内容和标准
对固定资产投资的认定只包括土地、基建、设备三个方面,采用“三对照”的办法认定。

(一)土地认定标准。

查验对照内容:一是国土部门出具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证以及土地评估等相关材料;二是财政部门出具的土地出让金发票。

(二)基建认定标准。

查验对照内容:一是企业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二是付款凭证;三是缴纳建筑营业税的原始发票。

(三)设备认定标准。

查验对照内容:一是企业与设备生产厂家签订的供货合同;二是企业付设备款的银行转账凭证;三是购置设备的发票。

二、认定程序
(一)登记。

引荐人在引荐外来投资初始,从县外商投资管理局领取并填写《招商引资引荐人登记表》进行备案。

(二)申请。

引进的项目必须是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登记,并在项目建成投产后方可进
行申请,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60日内为县外商投资管理局受理招商引资奖励资金申请时间,逾期不办者,视为自动放弃。

引荐人申请奖励须提交的材料:(1)外来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内资企业免交章程);(2)引荐人的身份证明;(3)奖励申请;(4)企业法人确认证明;(5)提供固定资产清单、建筑安装营业税票、设备订购合同、票据;(6)《招商引资引荐人登记表》;(7)属高新技术项目的,须提交省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名录认定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三)审核。

1、初核:企业提供固定资产会计清单,由县外商投资管理局牵头,有关部门参与进行初步审核,并出具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度认定初核报告。

2、复核:县审计局牵头,财政局及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初核报告进行复核,并出具复核报告。

3、监督:县监察局对审核全过程进行监督,并出具监督意见书。

4、抽查: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认定结果报告的部分项目进行抽查并签署意见。

5、认定:召开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会议,对审核情况做出最终认定,并提出初步奖励意见。

6、兑现: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出具《南乐县招商引资奖励确认书》,报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批,由县外商投资管理局负责专项资金的发放。

三、奖励资金监督管理
(一)奖励资金由县外商投资管理局管理,县财政局、县监察局、县审计局按财政性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监督。

(二)同一个项目只认定一个引资者,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联合引进的资金,由各引进单位自行协商分配,并向县外商投资管理局出具共同签字盖章的书面意见,不重复计算。

引资者必须在项目开工建设前,持有效证件到县外商投资管理局填写《外商投资企业登记表》和《招商引资引荐人登记表》。

(三)引荐人或项目单位如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或弄虚作假的,由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会同县财政局、县监察局、县公安局、县审计局等相关部门,追回已划拨的全
部奖金,并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中介人、审核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1、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专项资金;
2、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四、下列情况不属于本办法奖励的范围
(一)房地产开发及一次性税源项目;
(二)政府安排的资金和项目;
五、其他事项
1、凡引入美元或其它外币的,按照资金到位当日的中国银行公布的外汇购买价折算人民币。

2、引荐人领取的奖金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奖金发放部门会同税务部门代扣代缴。

3、审核经费从奖励基金中列支。

4、无法认定项目性质的由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一事一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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