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国家外汇管理局提醒:远离非法的网络炒汇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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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01.19•【文号】汇发[2011]10号•【施行日期】2011.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汇发〔2011〕10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促进银行业务电子化、网络化发展,便利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和个人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同时规范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见附件,以下简称《办法》)。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银行应严格按照《办法》规定开办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

其中,银行开办境外个人电子银行结汇业务的,技术上应具备自动提取境外个人身份信息、并以“国别代码+身份证件号码”的形式自动录入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的功能。

暂不具备技术条件的银行可先开办境内个人业务,待条件具备后再向外汇局报备开展境外个人业务。

二、各银行开办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应严格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的通知》(汇发[2009]56号)的要求,实现对本行柜台和电子渠道分拆结售汇行为的统一管理。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辖内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及时转发所辖分支机构。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联系电话:(业务)************68402152(技术)************附件:《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九日附件: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发展,便利银行和个人办理结售汇业务,规范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211097828_网络非法证券活动的打击与治理

211097828_网络非法证券活动的打击与治理

网络非法证券活动的打击与治理文/吴菊萍中国证券市场自20世纪90年代重建以来,历经30余年的发展,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与此同时,非法证券活动如影随形。

近年来,随着金融科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非法证券活动从线下转移至线上,呈现出新的特点和发展趋势。

非法证券活动是资本市场的“毒瘤”,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

各类违法活动依托“黑群”“黑App”展业,手段不断翻新,形式更加隐蔽,投资者容易上当受骗。

2022年12月,中央网信办、中国证监会印发《非法证券活动网上信息内容治理工作方案》,对股市“黑嘴”、非法荐股等行为重拳出击,目标是在2023年3月底前,现有网上涉股市“黑嘴”、非法荐股的信息、账号和网站平台得到基本处置;2023年6月底前,证券业务必须持牌经营的要求得到落实,网上证券信息内容明显改善,非法证券活动多发、频发态势得到有效遏制。

概念之惑:非法证券活动如何认定近年来,证监会等部门对非法证券活动保持严监管的高压态势,定期开展专项清理整治活动。

但是,从检察机关办理的非法证券咨询活动案件来看,很多当事人表示对于行为的违法性并不十分清楚,甚至有些当事人在从事相关活动前还向所谓的专业人士咨询请教,得到的答复也是“并不违法”“属于灰色地带”等结论,那么本着“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的基本法理,似乎从事类似的活动并不违法。

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监管红线以及相关行为的内涵、外延进行更为明确地释明。

非法荐股是指无资格机构和个人向投资者或客户提供证券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等直接或间接有偿咨询服务的活动。

非法荐股行为模式主要包括:1.网络直播、短视频推荐股票。

主要指创建或利用互联网平台开设直播室或发布短视频,以“主播”“播主”“博主”“圈主”等名义直接或间接推荐股票。

2.微博、微信推荐股票。

主要指通过微博、微信等网络社交工具,以“股神”“大V”“老师”等名义直接或间接推荐股票。

3.软件推荐股票。

主要指通过销售或提供推荐股票软件,提供股票的投资分析意见、选择建议、买卖时机建议,预测价格走势等。

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最新通知!千万不要这么做!

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最新通知!千万不要这么做!

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最新通知!千万不要这么做!根据外管局最新规定:(1)5个以上不同个⼈,同⽇、隔⽇或连续多⽇分别购汇后,将外汇汇给境外同⼀个⼈或机构;(2)个⼈在7⽇内从同⼀外汇储蓄账户5次以上提取接近等值1万美元外币现钞;(3)同⼀个⼈将其外汇储蓄账户内存款划转⾄5个以上直系亲属等情况。

将被界定为个⼈分拆结售汇⾏为,也就是俗称的“蚂蚁搬家”,⼀律进⼊⿊名单,违规者将被剥夺两年合计10万美元的换汇额度。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为规范和便利银⾏及个⼈外汇业务操作,完善个⼈外汇交易主体分类监管,结合个⼈外汇业务监测系统上线运⾏,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进⼀步完善个⼈外汇管理。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1、⾃2016年1⽉1⽇起,个⼈外汇业务监测系统在全国上线运⾏,个⼈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同时停⽌使⽤。

具有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的银⾏(以下简称银⾏),应通过个⼈外汇业务监测系统办理个⼈结汇、购汇等个⼈外汇业务,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相关业务数据信息。

2、个⼈在办理外汇业务时,应当遵守个⼈外汇管理有关规定,不得以分拆等⽅式规避额度及真实性管理。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对规避额度及真实性管理的个⼈实施“关注名单”管理。

(⼀)外汇局对出借本⼈额度协助他⼈规避额度及真实性管理的个⼈,通过银⾏以《个⼈外汇业务风险提⽰函》予以风险提⽰。

若上述个⼈再次出现出借本⼈额度协助他⼈规避额度及真实性管理的⾏为,外汇局将其列⼊“关注名单”管理。

(⼆)外汇局对以借⽤他⼈额度等⽅式规避额度及真实性管理的个⼈,列⼊“关注名单”管理,并通过银⾏以《个⼈外汇业务“关注名单”告知书》予以告知。

(三)“关注名单”内个⼈的关注期限为列⼊“关注名单”的当年及之后连续2年。

在关注期限内,“关注名单”内个⼈办理个⼈结售汇业务,应凭本⼈有效⾝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等材料在银⾏办理。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严禁推迟收汇和提前付汇的紧急通知-银传[1988]44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严禁推迟收汇和提前付汇的紧急通知-银传[1988]44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严禁推迟收汇和提前付汇的紧急通知
正文: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严禁推迟收汇和提前付汇的紧急通知
(银传[1988]44号1988年10月20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计划单列城市、经济特区分局:
遵照李鹏总理的指示,为制止某些部门和单位不顾国家利益出口拖延结汇和应上缴外汇不上缴的做法,特紧急通知如下:
一、不准赶签进口合同。

二、对进口项下预付货款要严格控制,不准任意扩大预付货款的比例。

三、进口项下付汇须凭国外银行索汇通知、货运单据办理。

未经当地外汇管理局批准,不准将外汇额度买成现汇存放银行或汇出境外。

如委托我驻外企业代为进口,应视同一般进口,不得提前将货款汇出境外。

四、在“出口收汇核销办法”未公布以前,各地分局要商当地计委、经贸委(局)采取措施,严格控制当地外贸(包括工贸)公司向驻外机构出口;对以前拖欠货款要抓紧催收工作。

五、各地分局应严格按照国务院12号文件要求,把本地应上缴的中央外汇如数按期上缴,不得拖延。

收汇不足上缴者,坚决从留成中扣缴。

六、各分局要深入当地外贸部门和中国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调查了解,坚决制止违反本通知的各种情况,并将调查了解的情况以及制止推迟出口收汇和进口提前付汇所采取的措施于十一月十日前电告总局。

——结束——。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金融机构自营外汇买卖业务管理的通知-[91]汇管条字第421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金融机构自营外汇买卖业务管理的通知-[91]汇管条字第421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金融机构自营外汇买卖业务管理的通知正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金融机构自营外汇买卖业务管理的通知((91)汇管条字第421号1991年6月18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计划单列城市、经济特区分局:《金融机构代客户办理即期和远期外汇买卖管理规定》公布后,一些获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依据该《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开办了自营外汇买卖业务。

但在实际工作中,存着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是:有的金融机构的主管行长或总经理管理不严,在人员素质不高、必要的通讯设施不具备、规章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盲目而大量地进行外汇买卖;有少数金融机构在经营中失去控制,造成巨大亏损。

这些问题如不及时纠正,不仅会继续造成国家财产的损失,而且不利于外汇买卖业务健康、稳妥地发展。

现就加强金融机构自营外汇买卖业务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自营外汇买卖系指金融机构以其自有和自筹外汇资金在严格控制之下,在国际金融市场上买卖外汇。

为加强对此项业务的管理,金融机构办理自营外汇买卖业务须具备下列条件:1、外汇买卖业务高层主管人员须具备5年以上从事外汇买卖的资历;专职交易员须具备3年以上从事外汇买卖的资历;专职交易员不少于3人;2、有专门交易室,并配备信息终端机和其他有关设备;3、具备不少于2000万美元的等值外汇资本金;4、有健全的外汇买卖业务的内部管理规章和制度,特别是业务权限和财务核算制度。

二、金融机构办理自营外汇买卖业务须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其中,不具独立法人资格的外汇指定银行分行由其总行审核同意后,统一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

虚拟炒汇令数亿投资款网上蒸发

虚拟炒汇令数亿投资款网上蒸发

虚拟炒汇令数亿投资款网上蒸发作者:肖明睿来源:《检察风云》 2018年第13期6000名受害人投资的3.4亿余元投资款,在短短一年间悉数蒸发,导演这一网络诈骗大案的始作俑者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

2018年1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外公布了这起巨额网络诈骗罪的审理情况。

虚拟炒汇:6000人年巨亏近3.5亿近年来,随着外汇市场的不断开放,全民外汇时代悄悄来临,越来越多的投资者想参与到外汇交易中。

但一些人对外汇交易常识不甚了解,有的甚至是出于博弈的心理,想到外汇市场碰碰运气。

这种外汇知识的缺乏和赌博心态,很容易为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近而沦为新的网络诈骗受害人。

2015年4月,被害人鞠某在一网上股民社区里听说炒外汇收益高,经不住诱惑的她在一客服人员的帮助下,下载了“厦门速汇货币兑换电子预约平台”(以下简称速汇外汇平台),并注册了账号。

对方称该平台系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并向鞠某提供了速汇公司外币兑换的资质文件,她便信以为真。

5月4日起,鞠某在一张姓工作人员指导下不断进行频繁交易,截至5月8日,短短四天便巨亏60余万元。

外汇交易平台指外汇市场上一些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的独立交易商,不断地向投资者报出货币的买卖价格(即双向报价),并在该价位上接受投资者的买卖要求。

这一平台的建立需要具备一定的资质要求和严格的审批手续。

鞠某参与的这个“速汇外汇平台”,虽然对外宣称系“国内首家外汇电子交易平台”,但其外汇交易产品却均为虚构。

事实上,该平台并无真实本外币交易,其交易方式实为内盘交易,客户资金并未流入国家外汇市场,而是进入了速汇公司自己的账户。

据查,在2013年9月至2015年8月间,像鞠某这样到速汇平台签约的客户达1万余人,实际参与交易的客户5905人,损失共计3.4亿余元。

其中交易亏损1.3亿余元,佣金2.03亿余元,利息约1076万元。

蓄谋诈骗:搭建虚拟外汇交易平台2013年上半年,陈励坚(另案处理)收购了具有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经营许可的厦门速汇商务服务有限公司,随后将其更名为厦门速汇货币兑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速汇货币公司),并聘用王涤等人到公司工作。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延长骗购外汇企业主动交待问题期限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延长骗购外汇企业主动交待问题期限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延长骗购外汇企业主动交待问题期限的通知【法规类别】外汇监管【发文字号】汇发[1998]55号【失效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55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日期】1998.10.22【实施日期】1998.10.22【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延长骗购外汇企业主动交待问题期限的通知(1998年10月22日汇发(1998)55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深圳分局:汇发(1998)37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对累计骗购外汇金额在500万美元以下、能主动交待问题的企业予以从轻处罚的决定》公布后,在社会上引起很大的反响,收到了积极的效果。

截止10月9日,全国已有344家骗汇企业主动交待问题,一些分局还接到很多举报电话。

但由于信息传递等原因,一些骗汇企业未能及时在规定的48小时内主动交待问题。

很多企业反映是在不了解法规的情况下,触犯了有关规定,它们表示愿意守法经营,要求延长主动交待问题的期限。

鉴于以上情况,为了扩大教育面,给企业一个改正错误的机会,现决定将骗汇企业主动交待问题的期限宽限到10月30日。

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分局可继续受理骗汇企业主动交待问题,受理期限延长到1998年10月30日,以后不再延长。

二、对企业前来主动交待外汇局未掌握的情况,或外汇局已掌握情况但未开始查处的企业前来主动交待问题,这两类企业视为主动交待问题的企业。

对外汇局已经掌握、并开始查处的骗购外汇企业,即使其前来交待,也不属于主动交待问题的企业。

三、对于主动交待问题的骗汇企业,各分局可按以下标准处理:(一)对累计。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10.23•【文号】汇发〔2019〕28号•【施行日期】2019.10.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19〕2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提升外汇管理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和水平,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进一步优化外汇管理政策措施,便利市场主体合规办理外汇业务。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扩大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扩大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地区,在粤港澳大湾区、上海和浙江试点的基础上,支持其他地区按规定开展优化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单证审核、取消特殊退汇业务登记、简化进口付汇核验等试点业务。

实施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

符合条件审慎合规的银行为信用良好的境内机构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时,可根据“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的展业原则办理。

推进服务贸易付汇税务备案电子化工作,以信息共享方式实现银行电子化审核。

二、取消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境内股权投资限制在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可依法依规以资本金开展境内股权投资的基础上,允许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在不违反现行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且境内所投项目真实、合规的前提下,依法以资本金进行境内股权投资。

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以资本金原币划转开展境内股权投资的,被投资主体应按规定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登记并开立资本金账户接收资金,无需办理货币出资入账登记;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以资本金结汇开展境内股权投资的,被投资主体应按规定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登记并开立“资本项目-结汇待支付账户”接收相应资金。

非现场检查先行以“零容忍”态度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非现场检查先行以“零容忍”态度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051非现场检查先行以“零容忍”态度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中国外汇》:2020年,外汇检查部门开展了哪 些工作,有什么突出特点?胡春雨:2020年,全国外汇检查部门认真贯彻落 实习总书记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讲话 精神,切实防范化解跨境金融风险,引导金融服务实 体经济。

一年来,运用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两个手 段,重点打击地下钱庄、跨境赌博、网络炒汇等非法 金融活动,突出查处虚假欺骗性交易等实质性违规,有效维护外汇市场良性秩序;统筹疫情防控和防范风险工作要求,对银行、货币公司、支付机构等市场 主体开展专项检查,多次召开重点市场主体通报会,提示重点业务风险,疏通政策传导,系统全面提升了 外汇业务的经营合规性;强化制度建设.提升执法质效,公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办法》,进 一步提升依法行政水平。

全年共查处外汇违规案件2440起,处罚没款9.44亿元人民币,有力震慑了外汇 违法违规主体,有效防范了跨境资金异常违法流动的 风险。

为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维护 良好的外汇市场秩序,2020年,外汇检查工作重点整治了非法跨境金融活动,同时集中力量打击地下钱 庄、跨境赌博及网络炒汇。

一是加大了打击地下钱庄的力度,有效净化了外 汇市场环境。

全年配合公安机关破获地下钱庄90起,查处地下钱庄交易对手案件1882起,处罚没款5.63亿元人民币;破获涉案资金超100亿元大案23起,并在中西部地区实现重大突破,有力惩处了地下渠道进行非法交易的违法犯罪活动。

对地下钱庄涉案银行及其责任人幵展“以案倒查”,严肃追问追责,督促完善内控体系,全力切断地下钱庄的资金通道。

二是对跨境赌博“资金链”的防控治理获新突破。

全年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涉赌账户排查,破获跨境赌博案件55起,从严从快查处涉赌型交易对手案件418起,罚没款3640万元人民币,强化了对涉赌资金渠道的分析研究。

三是网络炒汇平台增势得到有效控制全年清理境内炒汇平台2 4 0个,境内备案的网络炒汇平台月均增量相对2019年下降近10倍。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汇领域反洗钱信息分类管理和核查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汇领域反洗钱信息分类管理和核查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汇领域反洗钱信息分类管理和核查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04.10.27•【文号】汇发[2004]107号•【施行日期】2004.10.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25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8月12日实施日期:2009年8月12日)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汇领域反洗钱信息分类管理和核查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2004年10月27日汇发[2004]107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为进一步规范反洗钱信息分类管理和核查工作,完善反洗钱工作制度,切实履行外汇领域反洗钱工作职责,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外汇领域反洗钱信息分类管理和核查工作管理规定》(见附件)。

现将该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分局收到文件后,应速转发至所辖支局。

执行中如遇到问题,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映。

附件:外汇领域反洗钱信息分类管理和核查工作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外汇领域反洗钱信息分类管理和核查工作,健全外汇领域反洗钱工作机制,加大反洗钱核查工作力度,根据《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开展反洗钱信息分类管理和核查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反洗钱信息分类管理和核查工作内控制度。

第四条反洗钱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制度,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反洗钱信息分类管理和核查工作信息。

第五条外汇局现场和非现场核查外汇领域反洗钱信息,应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严格遵循规定的程序和步骤。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展打击外汇黑市交易活动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展打击外汇黑市交易活动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展打击外汇黑市交易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1998.10.20•【文号】汇发[1998]52号•【施行日期】1998.10.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展打击外汇黑市交易活动的通知(1998年10月20日汇发(1998)5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深圳分局:近期,部分地区外汇黑市交易活动又趋活跃,黑市美元与人民币比价日趋上升。

一些违法分子利用外汇黑市从事走私、贩私等违法活动,严格扰乱了我国的金融外汇秩序。

为此:一、近期内,各分局要与当地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银行等部门联系,开展一次打击外汇黑市交易的行动。

二、各分局应要求本地区的银行积极配合此次打击外汇黑市行动,及时揭发和上报违法分子利用银行和银行内部人员开展外汇黑市交易违法活动的情况,对不予配合及隐瞒或知情不报的银行或有关工作人员,应予以严肃查处并追究领导责任。

三、对从事黑市交易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应坚持从严惩处的原则,对举报者予以奖励。

四、全国各外管分局应及时通过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介加大向社会宣传打击外汇黑市的力度,对黑市行为进行曝光。

五、各分局应于1998年10月30日前,将各地区打击黑市情况汇总上报总局。

附件:外汇黑市调查汇总表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黑市调查汇总表┌─┬──┬──┬───┬──┬───┬───┬──┬──┬──┬──┐│序│交易│交易│外汇与│成交│人民币│外币资│交易│没收│罚款│银行││号│当事│币种│人民币│金额│资金来│金来源│方式│金额│金额│责任│││人││比价││源││││││├─┼──┼──┼───┼──┼───┼───┼──┼──┼──┼──┤││││││││││││├─┼──┼──┼───┼──┼───┼───┼──┼──┼──┼──┤││││││││││││├─┼──┼──┼───┼──┼───┼───┼──┼──┼──┼──┤││││││││││││├─┼──┼──┼───┼──┼───┼───┼──┼──┼──┼──┤││││││││││││├─┼──┼──┼───┼──┼───┼───┼──┼──┼──┼──┤│合│\│\│\││\│\│\│││\││计│\│\│\││\│\│\│││\│└─┴──┴──┴───┴──┴───┴───┴──┴──┴──┴──┘注:对隐瞒不报、与银行内部人员勾结的情况请另附材料上报。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规范外汇黑市监测工作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规范外汇黑市监测工作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规范外汇黑市监测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05.03.11•【文号】汇综发[2005]29号•【施行日期】2005.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规范外汇黑市监测工作的通知(汇综发[2005]29号2005年3月1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2001年9月以来,国家外汇管理局先后在上海、广东、北京、重庆、内蒙古、福建、新疆、厦门、黑龙江九个分局设立了外汇黑市监测点,对打击外汇黑市、规范外币现钞管理、整顿外汇市场秩序起到了积极作用。

针对近年来外汇黑市交易方式和价格走势的发展变化,为完善监测手段,提高监测质量和效率,现就规范外汇黑市监测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在浙江分局增设黑市监测点自2005年4月1日起在浙江分局增设外汇黑市监测点。

浙江分局应按总局有关外汇黑市监测工作的要求尽快组织实施,并于2005年4月1日之前将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传真至总局国际收支司。

二、调整报送频率和报表内容上述10家分局应于每季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内部信息门户网(网址:http://100.1.3.84)向总局国际收支司报送《外汇黑市情况报表》(表式见附件)和上一季度外汇黑市特点与波动情况的简要分析,季度中间如遇异常情况可随时报送。

为提高工作效率、减轻分局工作压力,总局正在编制《外汇黑市情况报表》网上报送程序,具体报送规定另行通知。

三、其他分局可因地制宜开展黑市监测其他分局也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安排对外汇黑市的监测与分析,并将结果上报总局。

总局将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调整外汇黑市监测点。

本通知自2005年第二季度开始执行,2001年7月发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关于外汇黑市监测工作的总结及调整监测方法的通知》(汇国函[2001]38号)同时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贸易新业态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11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贸易新业态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11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贸易新业态发展的通知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贸易新业态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1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为促进外贸提质增效,加快跨境电子商务等贸易新业态发展,提高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在满足客户身份识别、交易电子信息采集、真实性审核等条件下,银行可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9〕13号),申请凭交易电子信息为跨境电子商务和外贸综合服务等贸易新业态市场主体提供结售汇及相关资金收付服务,支付机构可凭交易电子信息为跨境电子商务市场主体提供结售汇及相关资金收付服务。

二、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企业可将出口货物在境外发生的仓储、物流、税收等费用与出口货款轧差结算,并按规定办理实际收付数据和还原数据申报。

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出口至海外仓销售的货物,汇回的实际销售收入可与相应货物的出口报关金额不一致。

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按现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规定报送外汇业务报告。

三、境内国际寄递企业、物流企业、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可为客户代垫与跨境电子商务相关的境外仓储、物流、税收等费用,代垫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12个月。

涉及非关联企业代垫或代垫期限超过12个月的,应按规定报备所在地外汇局。

四、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境内个人,可通过个人外汇账户办理跨境电子商务外汇结算。

境内个人办理跨境电子商务项下结售汇,提供有交易额的证明材料或交易电子信息的,不占用个人年度便利化额度。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严厉打击外汇黑市活动的通知-[93]汇管函字第77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严厉打击外汇黑市活动的通知-[93]汇管函字第77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严厉打击外汇黑市活动的通知正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严厉打击外汇黑市活动的通知(1993年4月3日(93)汇管函字第77号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近来,社会上谣传人民币将大幅度贬值,一些人乘机大肆进行倒汇、套汇违法活动,有的组成了倒汇团伙,倒买倒卖外汇,从中牟取暴利。

这些不法分子经常聚集在中国银行和大的宾馆、饭店门前,进行外汇黑市活动,有的城市在交通路口明目张胆地设点挂牌收购外汇,逢人就问,已经成了外汇黑市的固定交易场所。

有些不法分子还利用诈骗、威胁手段,收购外宾和侨属的外汇。

由于倒买倒卖外汇活动十分猖獗,外汇黑市价格一涨再涨,目前已涨到一美元兑九元五角人民币,比国家公布的外汇牌价一美元兑五元七角人民币高出三元八角。

严重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和社会治安秩序,造成了极坏的政治影响。

为严厉打击外汇黑市活动,现通知如下:一、为维护正常的外汇金融秩序,保证改革开放顺利进行,各地外汇管理、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法规、严厉打击外汇黑市活动,对重大倒汇团伙,要重点打击,依法惩处。

二、请各地公安、工商、外汇管理部门抽调一定力量,协调行动,在近期进行一次打击外汇黑市的专项活动。

对外汇黑市交易猖獗的地区,要经常性地进行打击,从严整治。

三、各地在今年六月底以前,按系统将打击外汇黑市的有关情况尽快上报。

——结束——。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机构通过互联网办理兑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5]41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机构通过互联网办理兑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5]41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机构通过互联网办理兑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机构通过互联网办理兑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5]4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为提高境内个人本外币兑换服务水平,促进和规范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以下简称特许业务)开展,现就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经营机构(以下简称特许机构)通过互联网办理兑换业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通过互联网办理兑换业务”是指境内个人通过互联网、移动终端等电子渠道向特许机构预订外币现钞或电子旅行支票,完成订单支付,并通过特许机构营业网点或其他符合规定的网点提取外币现钞或电子旅行支票的业务。

二、特许机构通过互联网办理兑换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特许机构资信状况良好,近2年内特许业务经营中未发生重大违规行为。

(二)具有办理业务必需的管理制度。

(三)具有适合办理业务的软硬件设置和人员。

(四)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拟通过互联网办理兑换业务的特许机构,应在开办业务前,由特许机构总部以书面和电子邮件方式,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分局)备案。

备案材料包括:(一)通过互联网办理个人本外币兑换业务的业务流程、人员岗位职责、预订系统说明、备付金管理制度、客户信息核对操作说明及反洗钱制度等。

(二)能逐笔完整记录通过互联网办理的兑换业务的说明材料。

(三)与银行、第三方支付机构等签订的支付清算协议文本,与合作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文本,与客户签订的兑换协议文本等。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非贸易售付汇及境内居民个人外汇收支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非贸易售付汇及境内居民个人外汇收支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非贸易售付汇及境内居民个人外汇收支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02.03.18•【文号】汇发[2002]29号•【施行日期】2002.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非贸易售付汇及境内居民个人外汇收支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02年3月18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汇发[2002]2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完善非贸易外汇管理,规范操作,简化手续,方便经营,适应我国加入WTO 的形势,总局拟定了《非贸易售付汇及境内居民个人外汇收支管理操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现将《规程》下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规程》中列明的项目,除了已明确需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进行真实性审核外,其他全部由外汇指定银行负责审核,外汇局应做好事后的跟踪和核查工作。

二、外汇局和外汇指定银行在办理非贸易售付汇审核时,应当审核相关证明材料原件(明确指明复印件的除外),并在原件上注明售付汇日期、金额,加盖业务公章,留存复印件3年备查。

三、境内机构或个人无论是购汇支付还是从外汇帐户支付,外汇指定银行和外汇局都应当审核《规程》中所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外汇指定银行在非贸易售付汇审核中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单笔等值100万美元(含100万美元)以上的大额售付汇业务,应当在业务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备。

五、本《规程》所指境内居民个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人、未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权持中国护照的中国人,以及定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

六、税务凭证是指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及税票,或者减免税证明或不予征税证明等。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正式推广使用银行信息门户网站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正式推广使用银行信息门户网站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正式推广使用银行信息门户网站
的通知
【法规类别】互联网外汇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汇综发[2013]108号
【发布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3.10.21
【实施日期】2013.10.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正式推广使用银行信息门户网站的通知
(汇综发[2013]108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提升面向银行的信息服务水平,规范和完善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与银行之间的信息交互渠道,进一步推进信息系统整合,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总局)于2013年7月15日启动了国家外汇管理局银行信息门户网站(以下简称银行门户)的试运行工作(汇综发[2013]67号)。

目前,银行门户的试运行工作已经完成,总局决定自2013年1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正式推广使用银行门户。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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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等地近来出现了一些以外汇、投资信息咨询为名,诱骗国内投资者从事互联网境外炒汇活动的公司,网络炒汇活动呈扩大之势。

为此,公安部、国家外汇管理局特地提醒社会公众,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要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合法途径进行外汇交易,远离非法的网络炒汇活动。

记者2006年2月27日从公安部了解到,现在有些公司通过外汇咨询、讲座和朋友介绍等方式招揽客户,向客户提供通过互联网连接境外合作公司开展外汇保证金交易业务的平台,并代办保证金收付。

其具体交易过程是:客户初次申请开设交易账户时,将一定数额的美元或等值人民币存入网络炒汇公司工作人员指定的个人储蓄账户。

网络炒汇公司工作人员以个人名义与客户签订书面合约,然后向客户提供网上炒汇账号和密码。

客户凭此在互联网上买卖外汇,并向该公司支付一定数额的手续费。

据一些投资者反映,参与这种网上炒汇活动,不仅没有得到利益,反而遭受了严重损失。

根据有关文件,凡未经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且未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金融机构、期货经纪公司及其他机构擅自开展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属于违法行为;客户(单位和个人)委托未经批准登记的机构进行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无论以外币或人民币作保证金也属违法行为。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的双方不受法律保护。

此外,1998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规定:“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对于上述公司为客户提供网上炒汇交易平台,由工作人员代收保证金,诱使客户进行外汇按金交易,并收取手续费的非法经营行为,公安机关和外汇管理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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