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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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统计数据质量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统计数据质量管理办法

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部门职责分工 (2)第三章数据质量控制和管理 (3)第四章数据质量检查 (4)第五章考核与评价 (5)第六章附则 (6)附件 (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X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统计数据管理,切实提高统计报表质量,根据《XXX银行数据治理工作细则》《XXX银行统计管理制度》《XXX银行统计工作实施细则》等规章制度,结合人行金融统计标准化等监管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统计数据是指存在于各业务系统与统计报表相关的数据和通过手工采集上报的数据,主要包括:(一)各业务系统统计源数据及统计报表数据;(二)对内向总行计划财务部报送的各类报表、报告及文字说明涉及数据。

(三)对外向监管部门报送的各类报表、报告及文字说明涉及数据。

(四)对外信息披露、对外信息发布涉及数据。

(五)其他相关对外报送材料涉及数据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分支机构、部室,本办法所称的数据关系人是指本行统计人员、参与相关业务系统录入统计源数据人员及向统计部门提供手工采集统计数据的人员。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与统计数据上报相关的部门包括但不限于总行人力资源部、授信管理部、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公司金融部、金融市场部、贸易金融部、理财业务部、个人金融部、渠道管理部、普惠金融部、网络金融部、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等。

第二章部门职责分工第五条总行计划财务部为本行统计数据质量管理的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各分支机构和相关部室实施统计数据质量控制。

主要职责包括:(一)建立和完善统计数据质量管理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对各分支机构、相关部室上报的统计报表和相关文字材料数据进行核查,确保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三)负责本行各业务系统统计数据源质量管理和控制,督促分支机构和相关部室完善统计数据质量控制机制,加强数据源质量管理。

(四)负责本行统计数据标准的制定,并配合总行信息技术部及外包公司进行系统实施。

(五)负责本行对外信息披露和对外发布信息的数据质量控制。

农村商业银行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

X X农村商业银行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计管理;规范统计行为;有效开展统计工作;进一步提高统计工作水平;满足监管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农商银行各分支机构和内设部室..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监管统计工作是指XX农商银行统计人员对所辖各机构统计数据的采集、加工、整理;开展统计调查、统计监督、统计检查、统计分析;开展统计业务培训、统计工作考核、统计工作评比等..为本行及上级管理部门提供统计信息;为领导决策提供科学合理的依据..第四条监管统计数据采集..采集对象为XX农商银行所辖机构;采集业务类为农村信用社各项贷款累放、累收统计表;农村信用社人民币信贷统计表、农村信用社现金统计表;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统计表;第五条统计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省联社、人民银行和银监会金融统计制度的要求及有关规定;准确、及时、完整地完成数据的采集工作..第六条统计数据加工、整理..统计人员适时对采集的各频度统计数据进行校验、汇总、上报;并撰写月、季、年度统计分析..第七条会计报表和数据统计工作的基本原则是统一规范、准确及时、科学严谨、实事求是..第八条统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管理体制..一XX农商银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本行监管统计数据的真实性负责;或委派主管领导组织监管统计工作;对制度性变革等重大监管统计事项能够及时研究部署;在资源调配方面予以充分支持和保障..二统计实行归口管理;主要由信贷经营部、会计财务部、合规风险管理部等按管理业务范围向上级监管机构上报统计数据..三归口管理部门确定一名统计人员;负责本级机构监管统计工作;统计人员在部门负责人统一领导下;有效履行监管统计相关职责..四除上述归口部门外;其余各部室为数据统计协助部门;各部门负责人要搞好协调和配合;及时、准确提共统计数据源;共同做好监管统计工作..五协助部门未按要求履行职责的;归口部门有权督促其他相关业务部门搞好配合..第九条监管统计以机构财务会计信息为基础;以内部管理信息系统为依托;保障统计数据来源的真实、准确、完整..第二章岗位设置及人员配备第十条各统计归口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业务部门设立相应的监管统计兼职岗位;明确统计人员设立A、B角;一般A角指定为业务经办人员; B角为部门负责人..第十一条归口统计工作的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落实银监会制定的统计管理办法和上级监管部门的各项统计制度;二负责制定和解释XX农商银行的统计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管理、监督、检查本部门统计工作;三收集、审核、汇总、整理本社数据统计资料;编制数据统计报表;四按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湖南省联社提供统计数据、报表、统计资料;向有关部门提供统计数据..五组织开展完监管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六组织实施本机构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统计信息系统配套项目的推广和应用..七组织开展统计质量检查;负责统计人员培训..第十二条统计人员的配备应符合下列要求:一统计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专业知识和一定的计算机操作技能;熟悉金融业务;具备必要的协调沟通能力..二统计人员必须实行岗位培训;培训不合格者不得担任统计工作..经考试不适宜担任统计工作的人员;应及进行调整..三统计人员要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精益求精的工作态度..四统计人员要熟悉相关业务知识;有一定的文字组织能力;不断提高统计工作水平..五保持统计人员的稳定性;以便于熟练掌握统计技能..第十三条 XX农商银行数据统计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执行统计管理办法及规定;按时及时、准确、完整地填报统计数据;编制统计报表;不得虚报、瞒报、漏报、伪造、篡改统计数据..二严格遵守保密管理办法..三收集、汇总、整理数据统计资料;编制数据统计报表;四组织开展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统计预测;提出有关政策建议;五向上级管理机构提供本行数据统计资料;六对信用社数据统计和报送情况进行记录和评价;七组织本行统计人员对相关报表表格和数据统计系统的指导与培训;八对检查部门指出的问题进行整改..九为满足本行工作需要开展的其他统计工作..第十四条统计人员权利:一要求有关单位、部门和人员如实提供数据资料和信息;二检查统计资料的准确性;要求有关部门和人员改正不确实的数据资料;三拒报不符合规定的统计报表;检举和揭发违反统计法律、规定、制度的行为..第十五条统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应当有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接替;必须办理交接手续..第三章数据报送第十六条 XX农商银行配备装有统计报表系统的微机;并实现全辖连网;统计部门通过网络即时、快速的上报统计数据;保证数据安全..第十七条做到专机专用、专人管理、定期维护;发现故章及时排除;重大预案及时报告;确保数据上报系统安全运行..第十八条统计归口部门要加强向监管机构报送数据环节的管理;积极落实各项报送要求;认真审核;减少迟报、漏报和差错数据信息;保证填报地区、机构范围和统计数据的完整性..第十九条数据报送的文件格式正确;系统能正常读取数据;符合逻辑校验关系要求..对数据异常变化的质询能做出合理解释;对历史数据进行修改;说明缘由;并报送监管机构备案..第二十条监管统计工作由信贷经营部牵头;部门负责人负责组织、督促、落实各项数据统计、上报工作;并直接与上级监管部门联系..第二十一条信贷部门牵头建立全面、科学的监管统计信息分析框架;做好按季监管统计信息的监测、分析和风险预警工作..第二十二条数据报送实行分级审核、分级负责、统一把关..一各部门负责人对统计数据要严格审核把关;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二内审监察部负责审核归口部门的统计报表及数据;对归口部门统计数据的真实性负责..三XX农商银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本机构监管统计数据的真实性负责..统计员→归口部门负责人→本级检查部门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上报上级监管部门..第四章统计资料管理与信息披露第二十三条统计归口部门应加强对统计资料的管理;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整理、交接和存档等管理制度..按照规定加强对监管统计资料的存储管理;对监管统计资料及时装订、入档;统一管理;保证监管统计数据信息的安全性和连续性..第二十四条 XX农商银行加强统计信息管理、规范统计信息披露..统计信息披露要规范披露对象、披露范围、披露频度..凡对外公布有密级的统计资料实行逐级审批;分级负责制度;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公布..第二十七条 XX农商银行应关注报送监管机构的监管统计信息与对外披露的相关信息间的差异;并将其中重大差异主动向监管机构做出说明..第五章统计检查及考核评价第二十五条 XX农商银行将数据质量检查纳入内控合规检查范围;内审监察部门负责按季对辖内数据统计归口部门的统计工作质量进行检查;并形成查报告报主管领导;对影响数据质量的重大问题;及时报告上级监管机构..统计检查的内容包括:数据统计制度的执行情况;统计质量和统计数据真实性情况;统计资料整理情况;数据统计的完备性和安全性;以及其他与统计工作相关的情况..第二十六条 XX农商银行内审监察部门;可采取下列措施进行数据统计检查:一进入部门进行检查;二询问有关人员;要求其对检查事项做出说明;三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资料、凭证等..还可根据需要对台账、原始凭证和会计报表等进行核对;对相关计算机系统中有关数据进行核对..第二十七条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应提出整改意见;归口管理部门要按要求实施整改;检查部门及时对整改情况跟踪评价;确保整改落实到位..第二十八条统计检查结果作为考核统计部门内控制度的重要内容;纳入部门考核的综合评价和年度考核中;与其绩效挂钩;并作为评先评优的考核条件之一..第六章奖励与惩罚第二十九条 XX农商银行对在数据统计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和取得突出成绩的统计人员给予适当的荣誉奖励和物质奖励..第三十条统计人员出现漏报、迟报、错报数据统计资料的;将处予统计人员、审核人员各每次经济处罚100元;造成严重影响的按相关规定从重处罚..第三十一条统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发现一次处200元以上罚款;并视情结轻重;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虚报、瞒报、伪造、篡改和无理拒报数据统计、报表资料的;二在接受统计检查时;拒绝提供情况或提供虚假情况以及转移、隐匿、毁弃原始统计记录、统计报表和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的;三拒不接受或阻挠、抗拒XX农商银行或上级统计检查的..第三十二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从事监管统计工作的人员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所知悉的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银行统计管理暂行办法

银行统计管理暂行办法

*******银行统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金融统计管理规定》、《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下简称“总行”)各部门、支行及分理处的统计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统计工作是指对总行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调查、收集、整理、分析和评价;完成向人民银行、银保监部门、*******及*******审计中心、地方政府等部门统计数据报送工作;完成常规性或临时性统计分析和调研材料;提供统计信息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信息交流与共享,进行统计管理、监督、检查、培训等活动的总称。

第四条统计工作遵循统一规范、及时准确、科学客观和保密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架构及工作职责第五条高级管理层应当保障统计活动依法进行,不得侵犯统计归口管理部门、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不得非法干预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统计资料,不得统计造假、弄虚作假。

督促统计部门提升统计质量,对统计工作承担最终责任。

第六条稽核审计部门要对本行的统计工作进行监督评价;依法对统计工作开展审计和对统计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不得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依法受理、核实、处理举报统计违法行为,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七条总行*******为统计归口管理部门,依法统筹、指导、协调和监督总行各部门、支行、分理处的统计工作。

第八条*******工作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统计法律法规,金融统计制度及有关管理办法,并接受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依照国家统计法律法规、*******及*******审计中心统计管理有关规定,制定和完善总行统计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银行保险监管统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银行保险监管统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银行保险监管统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5.19•【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银行保险监管统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为加强银行业保险业监管统计管理,规范监管统计行为,提升监管统计质效,结合当前银行保险监管统计工作实际,中国银保监会研究起草了《银行保险监管统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反馈意见: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cn邮箱。

请在邮件标题中注明“银行保险监管统计管理办法”及所代表的机构或个人。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5号中国银保监会统计信息与风险监测部(邮编:10003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银行保险监管统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6月19日。

中国银保监会2022年5月19日银行保险监管统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业保险业监管统计管理,规范监管统计行为,提升监管统计质效,落实统计监督职能,促进科学监管和行业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保险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理财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监管统计,是指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组织实施的以银行保险机构为对象的统计调查、统计分析、统计信息服务、统计管理和统计监督检查等活动,以及银行保险机构为落实相关监管要求开展的各类统计活动。

本办法所称监管统计资料(数据),是指依据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监管统计要求采集的,反映银行保险机构经营情况和风险状况的数字、报表、报告等。

银行保险监管统计管理办法

银行保险监管统计管理办法

银行保险监管统计管理办法
银行保险监管统计管理办法是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CBRC)出台的关于监管统计管理工作的规定,旨在建立健全监管统计和信息管理制度,加强银行保险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管统计管理。

该办法规定,各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监管统计和信息管理制度,定期报送有关资料,如财务报表、投资收益情况等。

同时,还要对银行保险机构的财务状况、资产负债情况、风险敞口、经营情况等实施监管,以及银行保险机构承担的其他业务,包括投资、担保、承销、贷款、信贷等等。

此外,还规定了监管部门应当根据银行保险机构的实际情况,对其实施定期考察,以检查银行保险机构的资产负债情况、风险敞口、经营情况等情况,并定期报送相关数据。

山东银保监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银行保险机构监管统计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鲁银保监办发〔2019〕131号

山东银保监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银行保险机构监管统计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鲁银保监办发〔2019〕131号

山东银保监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银行保险机构监管统计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正文:
---------------------------------------------------------------------------------------------------------------------------------------------------- 山东银保监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银行保险机构监管统计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国开行、农发行、大型银行山东省分行,股份制银行、城商行、外资银行、住房储蓄银行济南分行,资产管理公司山东分公司,各法人保险公司,驻济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山东省联社,齐鲁银行,省局直接监管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为进一步提高监管统计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山东银保监局结合辖区监管工作实际,对银行保险机构监管统计考核要求进行了整合,现将《山东银保监局银行保险机构监管统计工作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山东银保监局银行保险机构监管统计工作考核办法》
山东银保监局办公室
2019年12月2日
——结束——。

监管统计管理办法

监管统计管理办法

监管统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监管统计管理,建立准确、全面、规范、高效的监管统计长效管理机制,按监管统计制度规定的频度和时间要求及时报送数据信息,根据《统计法》、《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监管统计工作,是指以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名义统一下发的与非现场监管统计制度相关的工作,包括《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统计报表》、《非现场监管信息数据补充统计报表》、《监管关键指标数据质量承诺书》、《法定代表人手签纸质报表》等统计制度、规定以及与此相关的工作要求。

监管统计是财务公司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公司应认真贯彻执行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各项监管统计制度,并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报银行保险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条公司监管统计工作的基本原则是:统一规范、准确及时、科学严谨、实事求是。

第五条公司监管统计以公司财务会计信息为基础,以财务公司管理信息系统为依托,保障统计数据来源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公司监管统计应运用现代信息技术,逐步实现自动化、系统化和网络化。

第二章统计部门职责及人员设置第七条公司对监管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财务部为监管财务部,负责公司监管统计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其他部门是监管统计相关部门,全力配合监管财务部的监管统计工作。

第八条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监管统计数据的真实性负总责,分管领导对公司监管统计工作承担领导责任,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监管统计工作的开展。

高级管理层要严格督促相关部门执行数据管理和报送职责,及时掌握监管报表数据质量情况,确保具备足够的人力、物力以及恰当的组织结构、管理信息系统和技术水平,以满足监管部门对报表数据质量的各项要求。

第九条财务部履行下列监管统计职责:(一)贯彻落实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制定的统计管理办法和各项统计制度;(二)组织起草公司监管统计管理办法;(三)收集、汇总、整理并及时向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财务公司监管统计资料;对上报报表数量的完整性、上报的及时性、报表的数据准确性以及不同表间相同项目数据的一致性负责;(四)组织公司监管统计工作的培训;(五)定期进行监管统计业务检查;(六)配合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做好银行业监管统计检查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管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管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管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一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3年12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机构第三章监督管理职责第四章监督管理措施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银行业的监督管理,规范监督管理行为,防范和化解银行业风险,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工作。

本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的规定。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对经其批准在境外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及前二款金融机构在境外的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银行业监督管理的目标是促进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维护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

银行业监督管理应当保护银行业公平竞争,提高银行业竞争能力。

第四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

第五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受法律保护。

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六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和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第七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和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合作机制,实施跨境监督管理。

完整解读银行保险监管统计管理办法学习解读讲解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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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解读中国银保监会制定《银行保险监管统计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的出台背景
接下来我们来看看相册的版式设计。 单击“ 图片版 式”右 侧的下 拉列表 ,我们 可以指 定每张 幻灯片 中图片 的数量 和是否 显示图 片标题 。单击 “相框 形状” 右侧的 下拉列 表可以 为相册 中的每 一个图 片指定 相框的 形状, 但功能 必须在 “图片 版式” 不使用 “适应 幻灯片 尺寸” 选项时 才有效 ,假设 我们可 以选择 “圆角 矩形” ,这可 是需要 用专业 图像工 具才能 达到的 效果。 最后还 可以为 幻灯片 指定一 个合适 的模板 ,单击 “设计 模式” 框右侧 的[浏览 ]按钮 即可进 行相应 的设置 。到此 ,一个 简单的 电子相 册已经 生成了 。当然 了,如 果需要 进一步 地对相 册效果 进行美 化,我 们还可 以对幻 灯片辅 以一些 文字说 明,设 置背景 音乐、 过渡效 果和切 换效果 。相信 大家看 完本文 后,能 自己亲 自动手 ,制作 一个更 精美的 个性化 的电子 相册。 制作完 成后, 记得将 你的相 册打包 或刻录 成光盘 ,送你 的亲朋 好友一 起欣赏 哦。LH J+FH X。 接下来我们来看看相册的版式设计。 单击“ 图片版 式”右 侧的下 拉列表 ,我们 可以指 定每张 幻灯片 中图片 的数量 和是否 显示图 片标题 。单击 “相框 形状” 右侧的 下拉列 表可以 为相册 中的每 一个图 片指定 相框的 形状, 但功能 必须在 “图片 版式” 不使用 “适应 幻灯片 尺寸” 选项时 才有效 ,假设 我们可 以选择 “圆角 矩形” ,这可 是需要 用专业 图像工 具才能 达到的 效果。 最后还 可以为 幻灯片 指定一 个合适 的模板 ,单击 “设计 模式” 框右侧 的[浏览 ]按钮 即可进 行相应 的设置 。到此 ,一个 简单的 电子相 册已经 生成了 。当然 了,如 果需要 进一步 地对相 册效果 进行美 化,我 们还可 以对幻 灯片辅 以一些 文字说 明,设 置背景 音乐、 过渡效 果和切 换效果 。相信 大家看 完本文 后,能 自己亲 自动手 ,制作 一个更 精美的 个性化 的电子 相册。 制作完 成后, 记得将 你的相 册打包 或刻录 成光盘 ,送你 的亲朋 好友一 起欣赏 哦。LH J+FH X。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监管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监管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监管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9.23•【文号】•【施行日期】2020.09.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监管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银保监局,机关各部门,各会管单位:为切实加强监管数据安全管理,防范监管数据安全风险,我会制定了《中国银保监会监管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2020年9月23日中国银保监会监管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保监会监管数据安全管理工作,提高监管数据安全保护能力,防范监管数据安全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工作秘密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监管数据是指银保监会在履行监管职责过程中,依法定期采集,经监管信息系统记录、生成和存储的,或经银保监会各业务部门认定的数字、指标、报表、文字等各类信息。

本办法所称监管信息系统是指以满足监管需求为目的开发建设的,具有数据采集、处理、存储等功能的信息系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监管数据安全是指监管数据在采集、处理、存储、使用等活动(以下简称监管数据活动)中,处于可用、完整和可审计状态,未发生泄露、篡改、损毁、丢失或非法使用等情况。

第四条银保监会及受托机构开展监管数据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受托机构是指受银保监会委托或委派,为银保监会提供监管数据采集、处理或存储服务的企事业单位。

第五条开展监管数据活动,必须遵守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在监管数据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依照相关规定予以保密。

第六条银保监会建立健全监管数据安全协同管理体系,推动银保监会有关业务部门、各级派出机构、受托机构等共同参与监管数据安全保护工作,加强培训教育,形成共同维护监管数据安全的良好环境。

商业银行统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统计管理办法
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统计人员应具备执行统计任务所需的专业知识,总行各部室、各分支行统计人员实行本条线岗位培训,熟悉国家金融财会规章制度、货币统计政策以及监管统计制度,了解我行各业务条线管理制度、核心系统、各类业务系统信息规则及信息标准。统计人员实行备案制和A、B岗位制,分管统计工作的部门负责人(行领导)和统计人员变动情况需及时报备总行金融统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条各自报送方式由各报表及材料编制部门审核后对
外报送,并增加填报人、联系方式等要素。
第二十一条业务条线部门及分支机构管理变更、业务创新、机构撤并等重大业务变动,应事前报备计划财务部,以便评估对金融统计数据报送的影响。
重大业务变动包括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科目及核算内容的变动:包括会计科目名称及核算内容变更;业务账务调整、业务数据调整等。
商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科学有效组织银行统计工作,规范统计行为,加强统计管理,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充分发挥统计的服务与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金融统计管理规定》《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及《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十五条各部室、各分机构的财务预算要满足统计岗位的履职所需,包括设备、差旅、培训等支出。
第四章统计人员的职责和权利
第十六条统计人员应履行的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统计法律、制度和规定,准确、及时、全面地编报各类统计报表;坚持实事求是,不虚报、瞒报、谎报和漏报统计资料。
(二)开展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统计预测工作。
第二十三条总行数据采集部门统计人员按要求对分支机构提供的数据进行审核和汇总后签字确认,并提交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通过OA发文、加盖电子公章的电子邮件或者纸质文件上报总行计划财务部或者对外报送,并对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

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

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
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是为了进一步规范银行业的监管统计工作,保证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防范金融风险,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而制定的一项管理措施。

该办法从监管统计的规范原则、统计数据的收集、处理、报送和公开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和指导性。

根据该办法规定,在银行的日常经营中,必须认真履行监管统计职责,确保银行业务的安全、稳健和可持续发展。

此外,银行业务的数据收集、处理、报送和公开也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另外,管理办法还明确了银行要对自身经营情况进行监管统计,并作为银行业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纳入银行的日常经营和风险管理中。

所有金融机构必须保证所提供的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确保上报的监管信息与其实际经营情况相符。

总的来说,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的制定,对于加强金融监管,规范银行行业的经营行为,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只有银行业监管统计工作得到加强与规范,才能提高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能力,为金融消费者提供更加优质、安全的金融服务,同时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办法

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办法

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6号)《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4年8月20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5次主席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二○○四年九月十五日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加强银行业统计管理,规范银行业统计行为,满足银行业监管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 1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银行业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下文称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适用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银行业监管统计,是指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为满足监管工作需要组织实施的以银行业金融机构为主要对象的各项统计活动。

银行业监管统计是银行业监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银行业监管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经营情况和风险状况进行统计调查、分析、评价和预警,提供统计信息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检查。

第五条银行业监管统计工作的基本原则是统一规范、准确及时、科学严谨、实事求是。

第六条银行业监管统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银监会是组织领导、协调管理和监督检查全国银行业监管统计工作的主管部门。

银监会派出机构负责辖内银行业监管统计工作。

第七条银行业监管统计制度、报表和数据实行归口管理,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统计部门具体负责。

第八条银行业监管统计以银行业金融机构财务会计信息为基础,以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管理信息系统为依托,保障统计数据来源的真实、准确、完整。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印发《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统计考核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印发《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统计考核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印发《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统计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公布日期】2010.01.07•【字号】沪银监通[2010]3号•【施行日期】2009.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印发《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统计考核办法》的通知(沪银监通[2010]3号)在沪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含外资银行业金融机构代表处):因监管工作需要,我局对《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统计考核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

《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统计考核办法》从2009年12月起执行,《中国银监会上海监管局外资银行业金融机构统计考核实施意见(暂行)》(上海银监发[2004]58号)和《中国银监会上海监管局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统计考核实施意见(暂行)》(上海银监发[2004]61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统计考核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二0一0年一月七日附件: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统计考核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依法规范和强化银行业监管统计工作,不断提高监管统计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在银行业监管统计工作队伍中形成鼓励先进、鞭策落后的良好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转发银监会<关于建立客户大额授信统计制度和零售贷款违约客户情况统计制度的通知>等两份文件的通知》(上海银监发[2004]212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2007年正式运行的通知》(银监发[2006]75号)、《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分支机构非现场监管报表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173号)、《关于印发区域特色报表有关事项的通知》(沪银监办通[2008]51号)等法规和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xxxx银行统计数据质量保障管理办法

xxxx银行统计数据质量保障管理办法

xxxx银行统计数据质量保障管理办法第一部分总则为科学有效地开展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及时、全面、真实,充分发挥统计在银行经营中信息、咨询、监督的重要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金融统计管理规定》和《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部分组织管理一、董事会董事会是全行统计工作水平及数据治理最终责任的承担者,董事会可以通过授权其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履行其部分职责。

具体包括以下职责:1.审核批准全行统计工作及数据治理相关的重大事项。

2.监督高级管理层对统计工作及数据治理水平实施有效管理和控制。

3.持续关注统计工作水平和数据治理进展,定期不定期获得相关汇报,及时了解管理情况及重大变化。

二、高级管理层1.根据董事会的目标要求及外部监管标准,建立了数据质量管理机制和流程,明确专人(分管行长)具体负责统计及数据质量管理工作;2.负责协调落实制度性变革的重大监管统计工作,对重大监管统计事项进行及时的研究部署;3.确立数据质量管理的目标、机制和流程;第三部分部门职责一、财务部为统计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全行统计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主要职责如下:1.贯彻执行监管部门制定的统计管理办法和各项统计制度;2.制定本行统计制度和办法,经批准后组织实施;3.牵头向监管部门、央行、统计局、金融办等机构定期报送各类报表。

4.配合审计部门、评级机构等,提供各类报表;5.组织、指导开展统计检查,包括自查和现场检查;6.组织、培训统计人员,负责对全行统计人员进行业务技能培训;7.牵头组织统一监管报送平台的开发、测试,协同业务部门、科技部对系统运行进行跟踪、维护。

二、风险管理部是客户风险专项统计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客户风险类统计报表的上报、分析、汇总等工作,主要包括:信贷资产质量五级分类、不良处置方式、处置金额、风险抵补能力、贷款质量迁徙、关联交易、大额风险暴露等与客户风险有关的统计调查、分析及预监测。

一图看懂银行保险监管统计管理办法学习解读ppt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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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保险监管统计管理办法
——学习解读中国银保监会制定《银行保险监管统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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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解读中国银保监会制定《银行保险监管统计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的出台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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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监会统计信息披露暂行办法》的通知-银监办发[2004]3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监会统计信息披露暂行办法》的通知-银监办发[2004]3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监会统计信息披露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监会统计信息披露暂行办法》的通知(银监办发[2004]3号2004年1月12日)机关各部门、各监事会办公室,各银监局:《银监会统计信息披露暂行办法》已经会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银监会统计信息披露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业监管的透明度建设,增强社会公众知情权,充分发挥公众监督作用,规范统计信息披露行为,依据《统计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银监会通过公开媒体向社会公众披露银行业金融机构统计信息。

第三条银监会统计信息披露的日常工作由统计部归口管理。

各部门对外宣传中应引用已公开披露的统计信息,如需引用未公开的统计信息,应经统计部核准。

第四条依据透明度建设的进程,统计信息披露的机构范围和内容可逐步增加。

第五条披露统计信息应遵循只披露汇总数据的原则,不对单家金融机构的数据进行披露。

第二章统计信息披露的内容第六条按季披露的信息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内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账面利润的汇总和分类情况;银行业主要金融机构境内加权平均资本充足率、五级分类不良贷款、中间业务的汇总和分类情况;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的汇总和分类情况。

指标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内总资产、总负债、所有者权益、本年账面利润;银行业主要金融机构境内加权平均资本充足率、境内五级分类不良贷款余额及比率、中间业务收入及业务量;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现金回收额、回收率、资产处置额、处置进度、资产回收率。

银行监管统计工作考核办法

银行监管统计工作考核办法

XX银行监管统计工作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银行监管统计工作管理,建立有效的考核评价体系和奖惩机制,保障全辖监管统计工作的有效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银行监管统计数据质量管理良好标准(试行)〉等有关法律、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涉及监管统计报表报送的各部门及各支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监管统计” 是指各级支行为满足人民银行、银监会等外部监管机构及其分支(派出)机构监管需要,结合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业务管理需求,对各项业务、风险状况进行调查、搜集、整理、分析和监测,定期向监管机构、各级管理部门提供数据信息,实现信息交流与共享等活动的总称。

监管统计工作是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XX统计归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归口部门)对各相关部门和各支行监管统计工作实施情况实行按月登记,适时通报,年终考核评比。

第五条监管统计归口部门应按照业务范围对辖内监管统计数据源管理工作进行考核评价,落实相应的激励约束措施。

第六条各支行应将监管统计数据质量的考核结果纳入本支行绩效考核体系。

第七条监管统计工作考核坚持客观、公平原则,按统一评分标准对各支行进行考核。

第二章考核内容及方式第八条监管统计考核内容:(一)各类监管统计报表的报送情况,包括报送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

(二)监管统计工作管理情况,包括监管统计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监管统计岗位和人员情况、统计数据质量监控工作完成情况、监管统计资料的归档管理情况。

第九条考核满分为110 分,分为基本分100 分和奖励加分10 分基本分主要包括两个部分:1.报送数据质量情况,占50 分,以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为考核标准;2.监管统计工作管理情况,占50 分。

奖励加分主要包括:1.监管统计工作获奖情况,占4 分;2.对监管统计工作的支持配合情况,占4 分;3.对当地监管机构监管统计工作的支持配合情况,占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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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6号)《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4年8月20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5次主席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二○○四年九月十五日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加强银行业统计管理,规范银行业统计行为,满足银行业监管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银行业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下文称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适用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银行业监管统计,是指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为满足监管工作需要组织实施的以银行业金融机构为主要对象的各项统计活动。

银行业监管统计是银行业监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银行业监管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经营情况和风险状况进行统计调查、分析、评价和预警,提供统计信息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检查。

第五条银行业监管统计工作的基本原则是统一规范、准确及时、科学严谨、实事求是。

第六条银行业监管统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银监会是组织领导、协调管理和监督检查全国银行业监管统计工作的主管部门。

银监会派出机构负责辖内银行业监管统计工作。

第七条银行业监管统计制度、报表和数据实行归口管理,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统计部门具体负责。

第八条银行业监管统计以银行业金融机构财务会计信息为基础,以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管理信息系统为依托,保障统计数据来源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九条银行业监管统计应运用现代信息技术,逐步实现自动化、系统化和网络化。

第十条银行业监管统计应加强信息透明度建设,提高监管统计信息披露的规范性和及时性。

第二章统计制度与报表管理第十一条银监会负责制定银行业监管统计制度。

银行业监管统计制度是对银行业监管统计对象、内容、表式、方法以及监管统计管理工作等方面的制度性规定。

第十二条银监会统一管理银行业监管统计报表,负责银行业监管统计报表的制定、颁发与撤销。

银监会派出机构不得制定固定性统计报表。

因工作需要制定辖内临时性统计报表,应报上一级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统计部门备案。

临时性统计报表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十三条对违反第十二条规定颁发的银行业监管统计报表,银监会派出机构和银行业金融机构有权拒绝填报。

第十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银监会颁布的统计制度,制定本机构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章统计资料管理与信息披露第十五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统计部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主管统计工作的部门应加强对统计资料的管理,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整理、交接和存档等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银监会建立统计信息披露制度,定期向公众公布银行业监管统计信息。

银监会派出机构根据银监会规定和授权,制定辖内信息披露制度,报银监会审核批准。

第十七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披露监管统计信息,以统计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

第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对外披露本机构统计信息。

第十九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外公布有密级的银行业监管统计资料实行逐级审批,分级负责制度,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公布。

银行业监管统计资料的密级划分,按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四章统计机构第二十条银监会、银监局和银监分局设立统计部门,分别负责全国和辖内银行业监管统计工作。

第二十一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统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起草各项银行业监管统计制度;(二)收集、汇总、整理银行业监管统计资料,编制银行业监管统计报表;(三)整理金融业统计资料和有关国民经济统计资料、国外经济金融统计资料;(四)组织开展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提出有关政策建议;(五)向有关部门提供银行业监管统计资料,向公众披露银行业监管统计信息;(六)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总体风险情况进行评价和预警;(七)组织银行业监管统计信息系统的推广和应用;(八)组织开展银行业监管统计检查;(九)组织银行业监管统计工作的培训;(十)参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关制度、办法的研究制定工作;(十一)代表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参加国内、国际银行业监管统计交流、协作;(十二)为有关国际组织提供监管统计信息资料,与其他国家监管当局就跨境机构监管定期交换信息;(十三)为满足银行业监管工作需要开展的其他统计工作。

第二十二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设立统计部门或确定一个主管部门,集中负责本机构统计工作,提供银行业监管统计信息。

第二十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主管统计工作的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落实银监会制定的统计管理办法和各项统计制度;(二)收集、汇总、整理并及时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送本机构监管统计资料;(三)完成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布置的各项统计工作,在本机构开展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四)配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做好银行业监管统计检查工作;(五)组织实施本机构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统计信息系统配套项目的推广和应用。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有效的内部协调机制,保障负责统计工作的部门切实履行以上职责。

第五章统计人员第二十四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统计人员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具备执行统计任务所需的专业知识;(二)必须实行岗位培训,未经岗前培训或培训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经考核不适宜担任统计工作的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五条银监会派出机构统计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调动,要征求上一级统计部门的意见,任免文件应同时抄报上一级统计部门。

统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应当有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接替,必须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六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在统计部门或负责统计工作的部门设置和聘任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本机构监管统计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八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银行业金融机构统计人员有权:(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如实提供银行业务资料和信息;(二)检查统计资料的准确性,要求有关部门和人员改正不确实的统计资料;(三)拒报不符合规定的统计报表,检举和揭发违反统计法律、规定、制度的行为。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统计工作人员依照国家颁布的统计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行使上述权利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六章统计监督与检查第二十九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统计部门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统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任何人不得干扰和妨碍统计人员执法检查和做出检查结论。

第三十条统计检查的内容包括:统计法规和监管统计制度的执行情况,统计质量和统计数据真实性情况,统计资料整理情况,统计信息披露情况,统计信息系统完备性和安全性,以及其他与统计工作相关的情况。

第三十一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依照有关程序,可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监管统计检查:(一)进入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二)询问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有关人员,要求其对检查事项做出说明;(三)查阅、复制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凭证等。

还可根据需要对台账、原始凭证和会计报表等进行核对,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管理信息系统中有关数据进行核对。

统计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

第三十二条银行业监管统计检查结果作为考核银行业金融机构管理水平和内控制度的重要内容,纳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该机构及相关高级管理人员的综合评价、考核当中。

??第七章奖励与惩罚第三十三条银监会根据有关规定对在银行业监管统计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和取得突出成绩的统计人员或集体给予奖励。

奖励分为荣誉奖励和物质奖励。

物质奖励按照国家或者企业事业组织的规定在有关经费中开支。

第三十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参照第三十三条对本机构统计人员或集体进行奖励。

第三十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予以处罚:(一)虚报、瞒报、伪造、篡改及无理拒报银行业监管统计资料的;(二)在接受统计检查时,拒绝提供情况或提供虚假情况以及转移、隐匿、毁弃原始统计记录、统计报表和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的;(三)拒不接受或阻挠、抗拒监管统计检查的。

第三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规定屡次漏报、迟报、错报银行业监管统计资料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行为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原有的规定处罚外,还可以视责任轻重,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八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行为的,应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九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领导人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者对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从事监管统计工作的人员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所知悉的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银监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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